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操作程序(试行)》等文件规定,晋中市审计局现面向社会为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6名工作人员,招聘公告如下: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本次公开招聘的有晋中市金审中心1个单位4个岗位共6人。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2017年应届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具有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35周岁及以下人员(1981年8月25日以后出生);
7、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附招聘信息表)。
“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的招聘对象,为参加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晋西北计划)到2017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参加山西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到2017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含到2017年服务满两年,考核合格以上),现仍在职的人员。
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可按照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对待,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人员,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人员、现役军人和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其中,现在校就读且档案和组织关系在校的专升本学生、研究生不得以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参加公开招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应聘者在报名之后到正式聘用期间已成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或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以上现役、试用期等有关资格条件中,除有专门规定外均以2017年8月25日为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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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办理文电、会务、保密、信访、档案、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后勤服务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本局党务、纪检、监察、人事编制、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 |
办公电话:9;(总机)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9楼 |
检查审计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与考核;办理审计报告公开事项;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和整改;起草审计法规规章;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等工作。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8楼804室 |
审计市属银行、保险、证券、信托、财务、担保、期货、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
办公电话:6;(总机)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8楼 |
审计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在深圳市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市政府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
办公电话:3;(总机)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7楼 |
审计资源能源、环境保护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市本级资源能源、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计市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和土地出让收入的收支使用情况。 |
办公电话:0;(总机)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7楼 |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及其相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长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及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