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安居区保石镇水井村、海棠村、锡福寺村、金堂村、凤尾村土地整理项目监理
项目业主: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盖章)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本项目经遂宁市国土资源局以遂国土资函[2016]21号批准建设,谈判文件已经行政主管部门遂宁市国土资源备案,备案号为 遂国土开整备【2018】122号。本项目拟通过竞争性谈判选择和确定中选人,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监理竞争性谈判。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地点:遂宁市安居区保石镇
二、项目规模:建设规模/zzq/zzjg_2472/网站上发布。
项目业主: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
二0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公章)
一、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 |
遂宁市安居区保石镇水井村、海棠村、锡福寺村、金堂村、凤尾村土地整理项目监理 |
遂宁市安居区保石镇水井村、海棠村、锡福寺村、金堂村、凤尾村土地整理项目监理 |
A.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最高限价下浮一定比例报价 |
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 户名: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 开户银行: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居支行 |
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通过省级验收+质保期(一年) |
符合现行工程监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 |
(1)一般要求: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资质要求:企业资质等级不应低于(包括):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或水利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①要求近三年(2015年)以来完成农业综合开发整理(含土地整理)项目类似业绩1个及以上(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②省外企业需提供《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③本项目班子人员构成总监1名、专监1名、现场监理人员2名及以上,人员管理实行压证管理,须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最近连续6个月社保证明(社保明细单供评标现场查验),证书在工程主体完工后退还;④项目负责人即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建设部门或水利部门颁发的总监证、中级及以上职称;⑤信誉要求:近两年内无不良记录,无业主投诉;⑥竞争性谈判现场须提供所有证书、证明的原件备查,另须提交加盖公司鲜章的复印件1份;⑦交纳保证金须在汇款单附件信息及用途栏中注明本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竞争性谈判保证金。 |
现场踏勘:由竞争性谈判申请人自行踏勘。如申请人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后1日内将疑问书面告知业主,业主单位按规定向所有竞争性谈判申请人进行答疑 |
提供竞争性谈判文件叁份(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
谈判申请文件提交地点:遂宁市安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三楼会议室 |
地点: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三楼会议室 |
履约担保金额=中标价的10%,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担保 履约担保的递交:中选人必须通过其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的方式递交。 履约担保金的退还: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无息) |
1.1 本工程项目说明见本须知前附表。
本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办法》(省政府19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承包人。
2 、竞争性谈判范围及工期
2.1 本次竞争性谈判范围: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补遗书(如有)等全部内容。
2.2 本竞争性谈判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
3.1 本竞争性谈判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本须知前附表。
4 、合格的竞争性谈判申请人
4.1 竞争性谈判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
4.2 本竞争性谈判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定合格的谈判申请人。
5.1申请人应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那些须其负责的有关编制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申请人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以及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项目业主向竞争性谈判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项目业主现有的能被竞争性谈判申请人利用的资料,项目业主对竞争性谈判申请人由此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项目业主不集中现场踏勘,详见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
6.1 竞争性谈判申请人在竞争性谈判过程的一切费用,不论中选与否,均应自行承担。
7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
7.1 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四章 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格式
7.2 除7.1内容外,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以及补遗书(如果有)均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项目业主和竞争性谈判申请人起约束作用。
竞争性谈判申请人获取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竞争性谈判文件等资料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竞争性谈判文件1日内向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竞争性谈判申请人自己承担。
7.4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解释由项目业主负责。
8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补遗
竞争性谈判申请人若对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等有任何疑问,应于收到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等资料1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书面送达。项目业主将澄清文件以书面形式向所有竞争性谈判申请人发送。
8.2 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出后,在提交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项目业主可以以补遗书的方式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竞争性谈判申请人。
8.3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补遗书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补遗书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8.4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所有澄清、修改、补遗书等文件应当场签收或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拒绝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补遗书等内容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 、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 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和与竞争性谈判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9.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 、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的组成
10.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10.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0.4竞争性谈判申请人基本情况;
10.5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10.6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1 、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格式
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包括本须知中规定的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应当使用竞争性谈判文件所提供的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2.1.本工程的竞争性谈判报价范围即本工程的监理服务费是指工程项目建设承担单位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12.2. 本次竞争性谈判为工作总费用报价,报价中包含监理人员的监理服务费、办公设备设施费、交通设施费等全部费用。工作人员的办公、生活设施、设备以及交通工具等由监理单位自备。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次竞争性谈判报价为项目监理服务费用的全部唯一来源,中标人不得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收受其他任何费用、回扣或佣金。
12.3.本竞争性谈判工程设置最高控制总价,申请人竞争性谈判报价总价超过最高控制总价为废标。
13.1 本工程竞争性谈判报价与合同支付均以人民币计。
14 、竞争性谈判有效期
14.1 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申请文件均保持有效。
15 、竞争性谈判保证金
15.1 竞争性谈判申请人应按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数额及时间提交保证金。
15.2未中选的申请人的保证金在竞争性谈判结束后可申请退还。
15.3如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金将被没收:
15.5.1 被确定为申请人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竞争性谈判且经合理催告并由行政监督部门书面证明的;
15.5.2 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
16 、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的签署
16.1 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均须打印或打印件复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
16.2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封面、申请函及文件要求的其他位置均应加盖申请人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6.3未按上述规定签署的申请文件,评审委员会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更正的,按不符合要求处理。
17 、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7.1申请文件的装订要求。
17.1.1 申请文件应使用GB/T148-A4型(210mm×297mm)纸张(或按相同规格的倍数扩展)制作,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
17.1.2 申请文件应按不同的文件名称和规定的份数分别装订。
17.2 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2.1 申请文件必须装入一个密封袋中。
17.2.2申请文件密封袋最外层上至少应:①写明竞争性谈判项目名称;②写明竞争性谈判申请人名称;③加盖竞争性谈判申请人公章。
18.1 申请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和时间提交申请文件。
19 、申请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9.1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
19.2项目业主收到的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少于2个的,项目业主将依法重新组织竞争性谈判。
20 、迟交的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
20.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谈判申请文件,竞争性谈判人不予受理。
21.1 项目业主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谈判,并邀请所有竞争性谈判申请人参加。参加竞争性谈判的竞争性谈判申请人代表应签名报到并详尽填写联系电话,以证明其出席竞争性谈判会议。
21.2竞争性谈判由项目业主主持;
21.3竞争性谈判时,竞争性谈判申请人应携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查验。
22. 竞争性谈判会议纪律
22.1 除竞争性谈判会议工作人员外,参会人员不得随意走动、高声喧哗;
22.2 通讯工具设定为振动状态或关闭状态;
23 、评审委员会与评选
评审委员会由项目业主依法组建3人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组成,负责评选活动,评审专家采用回避制度。评选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3.2 评选过程中,竞争性谈判申请人代表应保证通讯畅通,做到随叫随到。
23.3评选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若发现竞争性谈判申请人以他人名义参选、串通参选或者以行贿手段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选,该竞争性谈判申请人的参选将被视为违规参选,按无效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24、本工程评审办法为综合评分法,评审得分计算方法和步骤。
24.1资格审查:即对下表所列的审查条件标准进行评审,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
24.1.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签署正确完整)
24.1.2竞争性谈判申请函(竞争性谈判申请函签署正确完整)
24.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具有经过年审且有效的)
24.1.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符合本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资质条件)
24.1.5省外企业需出具《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原件
24.1.6报名企业交纳比选保证金的银行转账回单
经评审,达到以上全部要求作为符合性评审通过,否则为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一步的评审。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或水利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资质得1分、乙级资质得2分、甲级得3分。 2、企业同时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甲级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资质加3分。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颁发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证书,得2分。 4、具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信用等级AAA级和省级水利工程行业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证书AAA级得2分。 5、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资格加2分。 |
近三年以来承接过1个土地整理监理业绩得4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土地整理监理业绩加3分,最高10分。(附合同协议书) |
企业技术负责人(资质证书上载明的)具有: 1、水利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2分。 2、具有“水利水电”或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得2分,同时具备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加2 分。 3、同时具有水工建筑监理专业或水利水电专业监理得2分(缺项不得分)。 |
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且注册专业为水利水电工程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监理工程师得5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或水利工程高级及以上职称加4分。同时具有水工建筑或环境保护或水土保持监理专业加1分。 |
本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要求: 1、拟派1名副总监。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且注册专业为水利水电工程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监理工程师得2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或水利工程高级及以上职称加1分。同时具有水工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质勘察专业加3分。 2、拟派1名具有水工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得2分,具有水利水电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1分。同时具备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水利部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加2分。同时具备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加3分。 3、拟派1名具有环境保护专业监理工程师,得1分,具有水利水电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2 分。同时具备安全评价师加3分。 4、拟派1名具有水工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金属结构设备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得2分,具有水利水电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1 分。同时具备水利部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加2分。 (以上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注册(执业或登记)于本单位,人员不得兼任,不重复加分) |
评审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全面、合理、重点是否部分突出,评价意见得3-1.5分。 |
评审工期控制措施是否合理、可行,评价意见得3-1.5分。 |
评审造价控制措施是否合理、可行,评价意见得3-1.5分 。 |
评审组织协调措施是否全面、科学有效,合理可行,评价意见得3-1.5分. |
评审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是否全面、具体、可行,是否结合工程实际及现行要求,评价意见得3-1.5分。 |
按照发改价格[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计费标准,结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号文)》精神,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自主下浮费率报价。 以通过初步评审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得20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较每高或每低1%扣0.1分,扣完为止;不足1%按0.1%计算,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25.1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审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得分相等时,竞争性谈判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时,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候选人。
25.2 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由应当向项目业主提交书面评审记录或报告。
本竞争性谈判工程的监理合同将授予已确定的中选人。
27.1 中选人确定后,项目业主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中选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8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项目业主与中选人将于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和中选人的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订立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业主和中选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8.2中选人应向项目业主提供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段主体完工后才能退还。
28.3中选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等主要人员与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28.4中选人如不按本竞争性谈判须知28.1、28.2、28.3、28.4规定与项目业主订立合同,则项目业主将废除中选通知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项目业主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8.5中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选项目施工内容,不得将中选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遂宁市安居区保石镇水井村、海棠村、锡福寺村、金堂村、凤尾村土地整理项目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
第一部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 (甲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如未特别注明,本合同的币种均约定为人民币)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遂宁市安居区保石镇水井村、海棠村、锡福寺村、金堂村、凤尾村土地整理项目
监理合同周期: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至通过省级验收+质保期(一年)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监理投标时编制的监理工作纲要,监理工作规划;
2.本合同标准条款;(第二部分)
3.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三部分)
4.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合同修正条款或补充协议。
三、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专用条款中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四、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五、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伍份,乙方壹份。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3.“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4.“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事宜与其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在委托监理内容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施工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准备工作。
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作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甲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工作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监督咨询服务,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物品按相关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应予保密的信息。
第八条 委托人负责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应在补充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请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及时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将委托监理人的监理权利、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承包人。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尽可能向监理人提供下列信息:
1.为本工程提供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名录。
第十三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责任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资质、绩效、人员设备等方面的监督审核权;发现其名不符实,弄虚作假时有权建议甲方及时处置。
2.对施工承包单位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审查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和使用功能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就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向设计人提出建议;但拟提出的建议方案实施后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说明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批复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甲方并要求设计单位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或参与工程建设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监理人征得委托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遇紧急情况未能事先报告,则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8.享有对工程使用材料的检验权、施工质量的监督认可权和否决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责令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方式,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人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按照施工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推迟的签认权。
第十四条 监理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可对合同规定承包人的义务提出履行要求或变更。但如果由此会影响工程经费增减或质量、进度与工期,则这种变更须事先经委托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的队伍和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或调整。
第十五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甲方或承包人对对方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先同监理人协商,与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邀对方协商确定。当项目甲方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以独立的身份、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申请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监理人应当提供佐证的事实材料。
第十六条 委托人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设计方案、施工工艺和使用功能等事项享有最终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十七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自行调换按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日志、月报及监理业务专项报告。
第十九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甲方或项目工程造成损失,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或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周期,一般要涵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确定的开竣工日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合同周期,双方应再行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因自身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以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为限。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承包合同约定的建设质量和工期,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有证据表明监理人不存在过错,连带责任可以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监理人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由监理人补偿因该索赔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由于非监理人的过错而受到损失,视具体关联情况可以向甲方申请补偿。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向监理人提出索赔的条件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二十六条 由于委托人或施工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可能发生附加工作或延长工作时间,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的后果及时通知委托人。监理工期相应延长,由责任者支付附加工作的适当报酬。
第二十七条 因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人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不能执行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相应延长。监理业务恢复时,应当增加不超过30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可终止。工程保修期间监理人的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责任方应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定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 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监理报酬支付之日起30日内未获支付,委托人亦未对监理人提出书面说明、或根据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暂停执行监理业务已超过六个月,监理人向委托人送达终止合同通知后15日内委托人仍未答复,可再次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送达后30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监理人的过错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可视为额外工作应得到适当的额外报酬。
第三十二条 当甲方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不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通知。若甲方发出通知后,监理人15日内没有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协议约定支付。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未按约定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之日起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约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其利率按国家当时利率标准计算。
第三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日内告知监理人。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第三十七条 如果完成该建设项目委托监理工作必须安排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测试等,其支出费用经甲方事先同意并签定协议,可向甲方据实报销。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请专家咨询或指导,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或要求监理人聘用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得接受所监理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其他利益,违者以其所得利益加倍处罚。
监理人不得参加有损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条 监理人拥有为该工程项目编制的全部文件的知识产权,但委托人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遂宁市安居区 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1.《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14号)
2.《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
3.《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TDT)
4.《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
5.项目立项批复及预算下达的相关文件
6.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及招标比选等相关资料
7.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法规、文件
第二条 监理范围:对遂宁市安居区聚贤镇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综合监理、项目施工阶段的全程监理。监理人主要工作内容为“三控、二管、一协调及安全监督”,即: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关系协调。具体要求:
1.依据项目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编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报委托人审定,报委托人备案。
2.依据批复的建设项目施工费预算和施工单位中标价格,严格控制施工费的管理和使用及工程变更。认真做好工程量计量及签证、妥善处理好索赔事宜。
3.依据委托人对项目建设总工期的要求,监督、协助委托人和施工承包人科学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全程跟踪实施过程,协助优化施工工艺,严格施工进度控制。
4.监控工程质量,责成承包人及时纠正、整改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
5.强化监理信息管理。第一,及时、准确、真实、规范填制监理日志;第二,建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台帐表册,原始资料整理归档;第三,于次月五日前提交当月监理工作月报、重大事项及时专项报告。强化合同管理和施工安全监督,召开定期监理例会做好施工协调。
6.督促、协助实施责任单位做好工程竣工自验和质量缺陷整改,按验收办法和验收规程协助甲方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7.监理人应自觉接受甲方对其履职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并及时改进和完善监理工作。
第三条 监理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组成项目监理机构,并于工程开工前5日完成监理准备,进入施工现场实施监理。驻场总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监理的工作时间不得低于有效工作日的二分之一,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实施全程监理。现场甲方代表负责对监理人员进行出勤考核,监理工作时间不足,则按比例扣减监理报酬。
第四条 在项目建设监理合同期内实行押证监理,总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监理工程师的专业资质证书原件交由委托人保管。监理单位委派监理人员(见附表):
第五条 监理人应按照项目批复的规划设计和预算,根据施工合同标的,对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资金运行等进行有效监控,对施工承包合同执行、施工安全等进行全面监理。
第六条 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队伍组织安排、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建议;对施工单位执行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就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向甲方和项目管理部门报告并提出建议;检验工程使用的设备材料质量和安全防护设施;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审查工程决算和竣工资料,整理监理工作资料档案,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督查检查并报告监理工作。
第七条 严格监控承包合同(中标价格)之外的工程增加和投资增加。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设计变更申请,并签署书面意见后呈报甲方,经甲方审查核实并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后,由监理人监督施工单位按变更批复的设计内容组织施工。
第八条 监理日志由监理工程师在当天完整地记录,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监理日志不得补充和超前纪录,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并将当天使用的设备、材料的质量和原料配比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监理人应及时就施工进度等重大问题书面向甲方通报,积极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如果监理人未尽职报告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重大事项,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完成,要承担赔偿责任。
报告原则:日常监理工作事宜向实施责任单位报告,重大事项向委托人或直接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监理人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规程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方式,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返工,并及时报告甲方。对工程施工进度享有检查权、监督权,以及竣工日期提前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推后的认可签认权。
第十条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技术文件资料:
1.项目规划设计报告、施工设计、预算书各壹份;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壹份;
3.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壹份;
4.甲方认为应提交给乙方或乙方合理索取的资料。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根据现场监理人员的专业资质、专业水准、在岗出勤时间和工作表现,要求加强或调换现场监理人员。
乙方如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职责,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监理工作,停止支付监理费用,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监理费用支付方式(监理费用通过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开户银行结算):
第一次:项目完成市级初验,甲方向乙方支付监理费用总额的50%;
第二次:项目审计结束并完成省厅终验,甲方向乙方支付监理费用余额部分。
第十三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因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直接经济损失×2×监理费收费比率,赔偿金额最高以监理总费用的一半为限;因监理人过失造成工期延长,其赔偿费用为监理总费用×工期延长天数÷合同工期,因自然因素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免除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甲方在监理责任期内因过失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向乙方赔偿。赔偿金额以全部监理费一倍为限(不含税金)。因自然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的赔偿责任可以免除。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另行补签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先行协商解决,仍不能解决时双方可申请政府仲裁机构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满(一年)后失效。
1、拟派往本工程总监必须持证上岗,压证监理;至少有三名监理工程师常驻现场,压证监理,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人员。
2、每月30日前,向业主单位提交经核实后的工程量完成情况统计表;
3、隐蔽工程和中间部位的施工,监理人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和验收,三方并签字确认,同时提供检查、验收的照片。要求施工方提供隐蔽工程和中间部位工程施工前、中、后同一角度照片。监理人组织对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下一轮工序;
4、监理人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试验、检验,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材料;
5、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规范及业主要求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数量进行把关,因监理人未及时督促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每延误一天工期,按照合同价款2‰进行处罚,处罚款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6、对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的,监理人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7、工程竣工后,监理人应出具工程质量报告、工程完成的分项工程量清单、竣工总结报告及管理过程中的管理文件、纪要、图片等相关资料;
8、工程量的增加、减少或变更需将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监理人无权自行审批,由此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自行负责。按照业主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施工单位提交相关资料。
9、监理人必须按照施工程序规范监督施工,严格实行工序验收制度,上道工序完工后,必须现场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施工方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作业,凡未经验收而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将从监理费用中直接扣罚1000元。
10、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必须随时坚守施工现场,不提擅自脱离现场工作岗位,发包人管理人员采取定时和不定时的方式抽查核实施工现场的情况,每发现一次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岗位上的,发现一人(次)从承包方工程款内直接扣罚1000元。
11、因工程管理需要,发包方通知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等按照约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召开有关工程事宜的会议,凡通知的人员(事前未请示说明并被批准同意的)迟到一次处罚1000元,无故缺席一次处罚2000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监理单位应结合施工具体情况,适时组织施工单位、发包单位召开会议,做好记录。每次监理例会保管好原始记录并出具会议纪要,与施工资料一并存档。
12、专用条件与通用条件相抵触的,以专用条件为准。
为在遂宁市安居区保石镇水井村、海棠村、锡福寺村、金堂村、凤尾村土地整理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监理人”)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监理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 组织对监理人监理范围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理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监理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同时,督促和协助施工承包人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各级领导、监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工程承包人现场安全机构的设置及安全员配备情况(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督促工程承包人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监理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在施工承包单位进场前,监理人应检查工程承包人的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检查工程承包人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检查工程承包人对于从事本工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的《安全操作合格证》,坚持持证上岗。经检查,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有及时发现和及时纠正的义务。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监理人除应督促工程承包人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督促工程承包人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检查施工人员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的情况;监理人不得同意工程承包人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 监理人应督促工程承包人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检查工程承包人各级施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 督促工程承包人定期检查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以及安全员的签字记录,督促工程承包人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 工程承包人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监理人应审查工程承包人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施工现场相关的安全标志牌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10.监理人应督促工程承包人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如因委托人或监理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陆份,委托人执伍份,监理人执壹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满(一年)后失效。
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本项目业主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严格执行遂宁市安居区聚贤镇金土地村、凉亭沟村、木莲寺村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照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和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廉政告示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及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监理人工作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监理人义务
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满(一年)后失效。
第七条 本合同为遂宁市安居区保石镇水井村、海棠村、锡福寺村、金堂村、凤尾村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并盖章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委托人执伍份,监理人执壹份。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竞争性谈判申请函…………………………………………………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业绩…………………………………………………()
六、项目管理机构…………………………………………………………()
……………………………………………………………()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会,须出示此证明)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
2、我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10天内有效,在此期间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单位一直具有约束力。我单位保证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除竞争性谈判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
(1)我单位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后,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派代表前去签订合同。
(2)随同投标文件提交的任何部分,经你方确定后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保证在中标签定合同后及时组织和调配人员进行项目的工作,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
(4)我方保证投标文件所确定的项目组织机构和项目人员配置中标后未征得贵方同意或未经贵方要求不作变更和调整。
(5)若贵方要求我方的项目计划书在实施时作一定的调整和进一步的完善,我方愿意同贵方协商并接受其调整和完善。
4、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四、竞争性谈判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单位主要行政和技术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近3年完成类似工程监理业绩表
(建筑面积、地面层数及结构形式) |
应附监理合同和(或)中标通知书和(或)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复印件,未附证明资料或证明资料不能清晰反映上述内容的工程业绩评标时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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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采用EPC模式时,合同价格()。
A.较低且接近于固定
C.较高且接近于固定
2.EPC模式与D+B模式同样是采用总价合同,但仍存在一定的区别,基中最重要的区别是( )。
A.是否对现场数据负责
B.是否约定不可预见的困难
C.是否聘请工程师
D.是否存在调价公式
3.在下列监理文件档案中,需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均保存的文件是( )。
A.有关造价控制的监理通知
B.供货单位资质材料
D.预付款报审与支付凭证
4.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是()的职责。
A.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
B.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C.建设单位和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D.监理单位和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5.工程各参建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档案应以()为依据。
A.工程合同、设计文件、工程施工验收统一标准
B.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合同、设计文件
C.工程合同、设计规范、工程施工验收统一标准
D.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合同、设计文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6.对于监理例会上意见不一致的重大问题,应()。
A.不记入会议纪要 B.不形成会议纪要
C.将各方主要观点记入会议纪要中的"会议主要内容"
D.将各方主要观点记入会议纪要中的"其他事项"
7.某在建的建筑工程,因建设单位资金的原因于2000年4月15日中止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建设单位应在( )之前向发证机关报告。
8.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 )责任。
提示:参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 )审核批准。
B.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C.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
D.建设单位负责人
1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
A.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
B.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
C.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定的专人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