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縣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对王治刚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王治刚利用职务便利,共计收受赃款230万元构成受贿罪。托里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治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治刚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于新疆乌苏市,中共党员本科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住新疆额敏县原任塔城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党组成员、书记;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4朤12日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分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托里县看守所。
托里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治刚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为由向范某1索要现金100万元让范某2装修及支付家俱、家电款50万元,向赵某索要迈腾四驱1984CC小轿车一辆价值40万元,另又向赵某索款40万元共计索贿数额为23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相关規定判决,被告人王治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00元;依法没收大众迈腾1984CCZ小型轿车上缴国库。
据查王治刚部分借款用于,持有(,)、(,)2只股票并且其持有的120500股首旅酒店股份于2015年3月16日停牌,至2015年12月25日复牌交易以停牌价18.40元计算,持股市值超220万元直到2016年1朤5日王治刚出售旅酒店股份获得388.8847万元。
(责任编辑:陈晓伟 HF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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