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看密码与调包是盗窃还是诈骗银行卡属于盗窃行为吗

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行骗过程中“调包”的行为,属于诈骗,不是盗窃。

这只过是诈骗过程中的一个情节,构不成盗窃。

应以诈骗追究治安或者刑事责任。

}

【案例】今年2月底,张某预转让其在贵阳市的酒店,便在网上挂出转让通知。3月2日,李某通过网络联系上张某,并称自己是中介,有个客户想接手酒店。李某与张某经过多次磋商,约定3月21日下午15时签订转让合同,转让费共计300万,李某提出要收取好处费10万元,张某表示同意。$$ 3月21日10时,李某要张某办理一张银行卡,用于转好处费,两人来到某银行,李某使用张某的身份证开通一张新卡并设定密码,银行卡由李某保管,存折由张某保管。走出银行后,李某当着张某的面将银行卡折断后丢弃,并告诉张某,用存折转钱就行了。$$ 当日14时,李某打电话给张某,要张某将10万元好处费转入存折,签合同时再将存折交给他。张某此前看到李某折断银行卡,就放心的将10万元存入存折。当日15时,签订合同的时间到了,张某联系不上李某,便去银行查账,发现10万元已被刷卡购买黄金。张某发现被骗立即报警。几日后李某...  (本文共1页)

[基本案情][案例一]2001年10月4日上午,被告人胡甲、胡乙、杜丙、胡丁经事先商量策划,由被告人胡甲、胡乙各驾驶一辆拖拉机,四人一同到浙江省永康市城区某五金厂,由被告人胡丁在该厂的磅秤底盘下垫木块,使磅秤显示的重量比实际重量减少。然后以每吨9300元的价格收购该厂的铝刨花,铝刨花经五金厂的胡某过磅后重量为1920公斤。四名被告人在购得铝刨花后即将铝刨花运到永康市某村,以每吨8900元的价格销售给周某。经过磅,铝刨花的实际重量为3015.7公斤。四被告人非法占有该五金厂铝刨花计1095.7公斤,价值人民币9751.73元。[案例二]2001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吕某某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严某某到商店向店主购买高档香烟,并当着店主的面清点烟款付给店主,后又以重新清点一次为由,从店主手中拿回烟款再次清点,接着让店主为其开具购烟发票,趁烟款交还给店主之机,抽回大部分烟款。被告人吕某某见状即上前以购买一包香烟或一把打火机为由... 

一、诈骗罪与盗窃罪法理分析(一)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立法界定从我国古代开始就存在诈骗罪与盗窃罪,两罪有一个从交融到分离的缓慢的发展过程,两罪的界限划分也是一个缓慢的明晰过程。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两罪概念可作如下阐述,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理论界定侵犯财产罪在我国刑法中一般分为三类:取得型财产犯罪、侵犯型财产罪与挪用型财产犯罪。其中,取得型财产犯罪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违背受害人意志的取得型财产犯罪和基于被害人有意思表示瑕疵而取得的财产犯罪。依据此种划分,抢劫罪、抢夺罪与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属于后者。因为诈骗罪与盗窃罪在划分中属于两种不同种类的犯罪类型,所以需要严格加以区分。首先,行为人为了取得财产实施的欺骗行为所构成的不一定是诈骗...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理论上的区别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理论上讲,盗窃罪与诈骗罪都属于侵财性犯罪,既具有共同点也有各自的独特性,它们构成要件上的共同点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都是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客观方面两罪都是采用的平和而不是暴力手段取得了他人财物;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但是,不可否认,我国刑法既然将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规定为两类不同的犯罪行为,就说明两罪存在明显的不同。盗窃罪与诈骗罪尽管客观上都是采用了平和手段取得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但在取得财物所采用的具体方式上存在着显著的不同,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取得了公私财物,而诈骗罪则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致使公私... 

一、基本案情甲经常出入超市,发现购物者付款后,总是丢弃发票或收据。某日,甲在超市捡起妇女乙的购物收据,要求乙把所购之物交还。乙怒斥,与甲争吵。超市召警,警察无法分辨真相,要求乙交出所购物品给甲,因为甲有购物凭证。事后,有人指出,甲曾在其他超市,使用同一手段,多次获得不法赃物。二、争议焦点对于甲的行为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该种意见认为,这是一种民事欺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9月25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连欺骗法官都不犯罪的话,那么欺骗警察当然也不能定罪。本案的受骗人是警察,财产所有人是甲,侵犯的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被害人的财物,不符合诈骗... 

盗窃罪与诈骗罪是常见的两种犯罪,在一般情况下这两种犯罪不会发生混淆,但在某些复杂的案件中,既有诈骗因素又有盗窃成分,这两种犯罪之间的界限就难以区分。那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是什么呢?在刑法理论上,盗窃罪与诈骗罪都属于占有转移的犯罪,即盗窃与诈骗是使财物占有关系发生转移的原因。但盗窃罪是违反对方意思的取得罪,而诈骗罪是基于对方意思的交付罪。也就是说,盗窃是在违反财物所有人意思的情况下使占有发生转移,而诈骗是因财物所有人受骗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并主动交付财物,这里的交付必须是在处分意思支配下的占有转移。根据上述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分,我们就可以较为容易地将这两种犯罪加以区分。在朱某遥控磅秤非法获利案中,被告人朱某在地磅秤上安装遥控信号接收器,以此控制地磅称重数据,这是一种动作诈骗,它区别于通常所见的言辞诈骗。无论是动作诈骗还是言辞诈骗,行为人都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处分... 

}

首先需要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诈骗罪与盗窃罪既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特征上:诈骗罪是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地对其财物作出处分,将财物交给行为人;盗窃罪则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被害人发觉的隐秘方式,暗中窃取他人财物,无使他人处分财产之必要。据此,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并不难。但对于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既采用欺骗手段和方法又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和方法的,则容易产生定性上的分歧。

对既采用了欺骗手段又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性质,主要是看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决定性手段是欺骗还是秘密窃取。若是采用“虚构和蒙骗”的直接手段取得他人财物,应认定诈骗罪;若是采用“秘密窃取”为直接手段取得他人财物,则应认定盗窃罪。

行为人的第一阶段行为体现了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相信了行为人捡到钱包和各人将身上物品拿出来检查的虚假事实,从而陷入了错误理解,“自愿”交出自己的财物并说出存折密码。即从形式上讲,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但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并说出存折密码的目的是让行为人检查,即让行为人临时保管,并不具有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支配与控制的处分意思和行为。行为人通过“虚构和蒙骗”取得对被害人财物的暂时保管(检查),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只是其实现占有财物目的的辅助手段,行为人为了继续得到财物,乘财物的支配力一时驰缓而秘密窃取被害人的财物。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实际上是为之后实施秘密窃取行为创造方便条件,行为人对财物的取得方式最终还是靠窃而非骗,即欺骗行为并不是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决定性手段,被害人并非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自愿”交出财物给行为人处分。

行为人的第二阶段“调包”行为属于秘密窃取的性质。其秘密性体现在:(1)主观上的秘密性,即调包手法,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想让被害人知道;(2)手段上的秘密性,即“调包”手段不为被害人知晓;(3)结果上的秘密性,即“调包”后被害人并不知财物实际已经被行为人所控制。可见,行为人对财物的支配与控制完全是第二阶段的“调包”行为所致。因此,行为人最终通过“调包”手段取得财物控制,“调包”的秘密既是行为进行时的客观状态,又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反映着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内容,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

综上,应以盗窃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调包是盗窃还是诈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