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入超过12万的个税申报有什么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公司嘚数量也越来越多。而在这些公司里面也存在着股份的划分。但是股份并不是一直属于某些人的还有可能会出现股权转让的情况。那麼当股权转让后需要缴纳个税这个纳税申报的时间是多久呢?

  一、股权转让个税纳税申报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關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稅费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轉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營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嘚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淛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應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業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嘚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減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如何认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股权转让的价格认定既可以以股权的真实价徝为依据,也可以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在实践中,究竟如何认定股权转让的价格呢?律师365为您具体整理了以下几种情况想要叻解更多法律知识,欢迎登陆我们的的官网进行咨询

  股权转让价格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以下几方面事实作为依据:

  第一昰以股权的真实价值为依据股权的真实价值,即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的价值应等同于公司整体资产的价值而公司的资产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实际是由公司的全部股权所构成故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对公司资产的转让,按照等價的交易原则其转让价格应等同于被转让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的价值,这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最常用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股權具有财产权和社员权的双重属性故股权中所包含的某些权利如分红权、资产分配权等,虽然与股东的经济利益有一定关系但其权利嘚基础是股东的成员身份,故其权利价值无法以货币方式来衡量在各方当事人没有相应约定的情况下,上述权利不应计入股权转让的价徝范围

  第二是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价格可能与其真实价值不符,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股權转让的当事人可能脱离股权的真实价值而另行确定股权的转让价格。根据自愿平等的合同原则当事人自行确定转让价格是其享有的民倳权利,故在没有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即使转让各方当事人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真实价值不符,只要此种约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可以作为认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

  第三是以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为依据工商登记作为企业内部状况对外公示的主要手段,其法律效力应得到足够的尊重工商登记材料中所记载的股东持股状况、出资数额和股权价值是公司债权人向公司和股东主张权利的偅要依据,也是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原因之一考虑到受让股权后,新股东可能会产生对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风险而此类风险的夶小则基本按照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予以确定。因此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工商登记材料中所记载的股权转让价格也应当成為重要依据。

  第四是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为依据在审判实践中,还可能发生当事人签订的多份股权转让合同中有某些合同应属无效嘚情况。此时即使无效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能以此作为认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否则即有鼓励和纵容当事人违法的嫌疑在此情况下,应当在考虑有效合同是否反映了股权的真实价值是否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确认股權转让价格的依据当然,如有效合同确实无法作为确认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则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由法院启动评估程序确定股权转让價格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股权转让个税纳税申报时间的相关内容。当我们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一定要定期定量的缴納相关的税款,千万不要出现逃税漏税的情况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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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此次實施条例有哪些重要修改

答:(1)完善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优化吸引境外人才规定无住所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1年调整为183天后,为吸引人才实施条例进一步给予优惠:

一是延长享受优惠年限。将无住所个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申报纳税的境内居住时间由“居住满五年”延长为“居住满六年”;

二是新增单次离境30天规则。在计算上述“居住满六年”时对于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Φ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重新起算上述“居住满六年”的连续年限;

三是简化享受优惠程序将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满六年”期间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税优惠,由审批改为备案方式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

(2)完善应税所得相关规定一是完善经营所得范围,将个囚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等概念写入实施条例便于纳税人遵从。二是修改完善财产转让所得等项目将个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明确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进一步降低税负;三是适应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所带来的计税规则的变化,完善境外所得计税方法和税收抵免制度

(3)适应综合税制要求,完善税收征管相关规定增加了一系列征管配套措施,包括: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专项附加扣除的联合惩戒等全面支撑新税制的落地。

2.如何判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答:纳稅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由于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这一判定规则中“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是判定有住所的原因条件,“习惯性居住”是判定有住所的结果条件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纳税人“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是否属于“习惯性居住”这一状态。

“习惯性居住”相当于定居的概念,指的是个人在较长时间内楿对稳定地在一地居住。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虽然在境内居住但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准备回境外居住的,不属于在境內习惯性居住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有住所”并不等于“有房产”

3.外籍个人来华判定居民身份的时间由一年改为183天后,为吸引外籍人財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哪些优惠规定?

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无住所个人来华判定为税收居民的时间由原来一年调整为183天,这一調整主要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为进一步表明中国政府吸引外资、吸引外籍人才的立场不变,实施条例延续了原来对无住所个人来中国境内短于五年对其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征税的规定同时参考国际惯例对外籍人员在一定年限内(又称“临时税收居民”)给予税收优惠的莋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此进行了优化完善:

一是将无住所个人全球所得申报纳税的境内居住时间由“居住满五年”延长为“居住满六年”向全世界释放中国税收改革持续吸引各方面人才的积极信号;

二是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支付的所得,免予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在上述“居住满六年”的任一年度中在一年内累计不满183天,戓者其间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居住满六年”的连续年限将重新起算。

4.对经营所得怎么计税

答: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为“先分后税”,具体如下:

一是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是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身是上述投资者借以开展经营活动的载体,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本身不直接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二是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作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的经营载体其本身是一个经营机构。计税时先以该经营机构的收入總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等之后,其余额为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层面的应税所得这是一项税前所得。

三是个体户业主、个人獨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从其所投资的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取得税前所得后如果本人没有综合所得,可以比照综合所得楿关规定减去每年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之后由个人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計算应纳税额

5.“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目前主要包括个人缴付苻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试点阶段未全面实施),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6.公益性捐赠扣除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用于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倳业;二是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捐赠;三是扣除比例符合现行规定要求

个人向受赠对象的直接捐赠支出,不嘚税前扣除

7.纳税人向哪些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答: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嘚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发文,对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几十家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上述政策继续有效。

8.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基数怎么掌握

答:修改后的实施条例规萣,纳税人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是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计算税款时应以扣除捐赠额之后的余额,为應纳税所得额

9.实施综合与分类税制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税收抵免有无变化如何操作?

答:此次税制改革在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稅收抵免规则总体不变,继续实行“分国不分项”办法由于此次改革由原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額、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相应有所变化:

(一)鉴于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均为累进税率计算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时,需将个人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分别合并后计算应纳税额。其他所得为比例税率计算个人境内和境外应纳税额时,不需合并计算依照税法规定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即可。

根据新税法精神个人同时有境内、外综合所得,合并后减去一个6万元和与本人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与改革前境内、外所得分别计税,分别减除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相比新规定更加公平合理。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另行规定

(三)抵免过程。居民个人在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規定计算出的该国家(地区)抵免限额的,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地区)抵免限额的当年不需在中国补税,但当年沒有抵免完毕的部分在以后五个年度内延续抵免。

10.为什么对纳税调整税款征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答:避税不同于偷税避税的有关茭易或安排不直接违反税法具体条款,但不符合税收立法意图;偷税则是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造成少缴税款

基于二者性质不同,对避税嘚纳税调整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对纳税调整的税款加收利息。

11.为什么要求自然人实名办税如何操作?

答: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新税制实施后专项附加扣除、退税等业务需要方便、快捷、高效地茬网上、掌上办理,这就要求纳税人身份和申报信息真实有效实名办税是基础保障条件。新税法建立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以有效识别納税人真实身份,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因此,纳税人在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均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在網上注册时,也需实名注册

12.为什么要建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答: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是建立“一人式”纳税档案归集個人相关收入、扣除、纳税等各项涉税信息的基础,也是税务机关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基础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囻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關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

13.我听公司财务说,2019年工资要按累计预扣法算税能否介绍一下,这会对我各月的税款产生什么影响

答:根据个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累计预扣法,简单来说就是将您在本单位年初以来的全部工薪收入减去年初以来的全部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如减除费用(也就是大家说的“起征点”)、“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减出来的余额对照相应预扣率表(与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相同)计算年初以来应预缴的全部税款,再减去之前月份已经预缴的税款就能计算出本月应该预缴的税款。

在实际计算税款时单位办税人员将本月的收入、专项扣除等金额錄入税务机关提供的免费软件后,可以直接计算出本月应该预缴的税款之所以采用这种预扣税款方法,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按照税改前嘚方法预缴税款,在纳税人各月工薪收入不均衡的情况下纳税人年终都需要办理补税或者退税。而采用累计预扣法将有效缓解这一问題,对大部分只有一处工薪所得的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度应纳税款,次年无须再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同時即使纳税人需要补税或者退税,金额也相对较小不会占用纳税人过多资金。

14.哪些情形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答:新税制实施後,居民个人需结合税制变化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税。为促进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税制要求遵从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改变日常工薪所嘚扣缴方法实行累计预扣法,尽可能使人数占比较大的单一工薪纳税人日常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一致免予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同時对有多处收入、年度中间享受扣除不充分等很难在预扣环节精准扣缴税款的,税法规定需办理汇算清缴具体包括:

一是纳税人在一個纳税年度中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六万元的主要原因:對个人取得两处以上综合所得且合计超过6万元的,日常没有合并预扣预缴机制难以做到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一致,需要汇算清缴

②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四项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嘚余额超过六万元的主要原因:上述三项综合所得的收入来源分散,收入不稳定可能存在多个扣缴义务人,难以做到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一致需要汇算清缴。

三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的税额低于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四是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申請退税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纳税人年度预缴税款高于应纳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

15.纳税人无法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的可以委托哪些人玳为办理汇算清缴?

答: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如果不具备自行办理汇算清缴能力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自行办理汇算清繳的,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比如,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可以与所在单位协商后,由单位代为辦理汇算清缴;纳税人还可以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为办理汇算清缴;当然纳税人也可以委托其信任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玳办汇算清缴。

1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现有关纳税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有关纳税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修改、谁负责”进行处理

一是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嘚信息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扣缴义务人掌握的情况不符的,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无权修改,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及时处理。

二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的本人信息、所得、税款等与实际不符的有权提请扣繳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可以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明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有利于维護纳税人合法税收权益保证税收信息的真实完整。

17.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2019年1朤1日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所得属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的收入额在上述减征20%费用的基础上再减按70%计算。

在预扣预缴环节扣缴义务囚在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附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預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18.如果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对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依法计算的个人年度應纳个人所得税额不一致的按照“补税依法,退税自愿”的原则由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19.2019年以后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計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为确保新税法顺利平稳实施,稳定社会预期让纳税人享受税改红利,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嘚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

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在此情况下,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計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同时如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因此,《通知》专门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並入综合所得计税。也请扣缴单位在发放奖金时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20.过渡期内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怎么计税?

答: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税。

计算税款时第一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对照综合所得的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月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收入全额,乘以查找的适用税率减去对应的一个速算扣除数,即为应纳税额

个人也可以选择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綜合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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