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工人通过司法考试后,如果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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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qinzheng
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兼职律师吗
事业单位(非大专院校等)一名工作人员,2013年通过司法考试,想做兼职律师,办理实习证,当地司法局不给办理。理由是根据《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个人认为,司法局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因如下:
1、《律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我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非公务员。
2、《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执业律师,符合拥护宪法、通过司考、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四项条件即应当许可。
3、《律师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该条款我理解只是举例说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可以做兼职律师,并未禁止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兼职律师。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我认为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亦可从事兼职律师。
请大家发表一下看法。
沉默的思考
你的理解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目前,除了高校,科研以外,司法局不允许任何人兼职。不要说事业单位,企业,就连私企都不行。
houqinzheng
回复 2# 沉默的思考
谢谢。但是这种情况有搬出实习证的哥们吗?
jiangjianhuajs
兼职基本不可能的,搞个停薪留职还有点希望
你这种情况办实习证你懂得
沉默的思考
回复 3# houqinzheng
& & 事在人为,你懂的。
我见过有办套假手续,申请实习证的
事业单位也是国家干部身份,看你怎么操作了
楼主后续如何了?拿到律师证了没
有人办了,最后还被查到了,并且还是异地办的,后果我就不说了,做事分轻重。本人也在司法局工作,这是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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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兼职律师制度存废之我见
【学科分类】律师
【出处】中国诉讼法律网
【写作年份】2010年
&&&&&&& 据了解,我国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律师法》的修改研究工作。在此过程中,对于是否继续保留兼职律师制度出现了存废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兼职律师制度不仅是以往我国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对今后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及在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仍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继续保留并加以完善而不是废除了之。
&&& 一、我国兼职律师制度的由来与现状
&&& 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司法实践中,就有大学法学教师被指定担任辩护人的现象,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产生,兼职律师制度则发轫于上世纪80年代初,是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任务后恢复律师制度的产物。其在法律上的产生依据是1980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 恢复律师制度之始建立兼职律师制度主要是因为经历了20年的政治扼杀后当时国家一方面急需法律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又亟缺法律专业人才。针对这种情况,《律师暂行条例》在确立恢复律师制度之始鉴于当时的实际情况把律师资格定得并不高的同时,还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脱离本职的,可以担任兼职律师”,由此创立了兼职律师制度,作为专职律师队伍的重要补充。为了鼓励符合条件但又不能脱离本职工作的人员从事兼职律师工作,《条例》除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做律师工作”外,特别强调“兼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 与此同时,司法部还创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特邀律师制度,把那些从公、检、法机关离、退休下来、符合一定条件的有关人员也吸收到律师队伍中。1984年、1986年司法部又先后发布了《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及《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使兼职律师制度和特邀律师制度进一步规范化。依据这些规定,不仅相当一部分法律院系、研究机构的专业人员成为兼职律师,而且大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及有些离、退休人员也走进了兼职、特邀律师队伍。
&&&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获得通过,其中仍保留了兼职律师制度。同年11月司法部发布了《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并且明确指出1984年、1986年发布的关于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的上述《管理办法》和《补充规定》同时废止。这一新规定对兼职律师制度进行了重要调整,将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范围明确限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司法部的新规定并没有得以严格执行。同时由于来源广泛,人员过多、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管理工作难度大等原因,兼职律师队伍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诸如有的兼职人员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有的兼职人员对所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有的兼职人员法律服务质量差等。为此,2003年司法部按照新规定,在全国范围对兼职律师队伍进行了一次清理规范。据有关统计资料,清理规范以前,全国共有兼职律师 10738名,清理规范后减为6850名,占全国律师总数的6.4%。
&&& 可以看出,我国兼职律师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在人数上从鼓励到限制,在条件上从宽泛到严格,在职业上从多种职业都可兼职到限定为法律院校、研究机构专业人员才可兼职的过程。
&&& 二、国外兼职律师制度概况
&&& 兼职律师制度并非我国独创,国外早有有之。有人称“禁止公职人员兼职律师符合国际惯例。纵观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对律师均实行专职化管理,很少允许其他公职人员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即使是教学研究机构工作人员也不例外(在国外专职律师可以兼职教研职务,但专职教研人员却不可以兼职律师)。”此说关于国外禁止公职人员兼职律师确系事实,但关于“教学研究机构工作人员也不例外”的断言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 美国是当今世界律师制度最发达、律师人数最多的国家。据有关统计资料,个美国人中就有1名律师。而在美国,法律院校的教学研究人员兼职律师是其律师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并在律师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很多中国人所知的美国辛普森故意杀人案中,担任辩护人的8名全美著名律师中,其中来自哈佛大学的艾伦?德肖维茨教授和贝利?金克教授就是兼职律师。德国的律师人数和人口比例2003年是1:679。同样,法学院校、研究机构的教授、副教授可以兼职律师工作。2004年6月,笔者在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访问时,在接待来访的主人中就有3位教授是兼职律师。
&&& 在意大利,其《律师和检察官法》第30条规定,具备一定资格的大学法学教授和教学3年以上的高等学院的具有同等资格者以及取得自由讲师资格后从事教学职务至少8年、其教学工作与律师职业有关者,均有权在其住地法院的律师名册上登记,从事兼职律师工作。此外,根据第34条的规定,大学法律专业的教授和在高等学院从事5年以上教学工作的同类教员以及在获取自由讲师资格后从事教学工作至少8年、其教学工作与律师职业有关者,还可以在一部由全国法律工作委员会掌管的特别名册上登记,从而获准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审计法院、高等公水法院从事法律服务。
&&& 日本律师资格的取得一般是非常难的,但根据日本《律师法》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学院系、专修科或大学研究院的法律学教授、副教授,可以不经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在希腊,大学教授也可以兼任律师,可以在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出庭。
&&& 上述既有英美法系国家,也有大陆法系国家;既有欧美国家,也有亚洲国家;各国在法律制度包括律师制度上虽有着相当大的区别,但都设立了兼职律师制度,并且主要是法律院校、研究机构中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并取得一定学术地位的专业人员从事兼职律师工作。显然这不是偶然因素所致或纯粹主观意志的产物,而有着内在的必然原因或律师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使然。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 三、我国应保留兼职律师制度的理由
&&& 目前,在讨论修改《律师法》中,主张废除兼职律师制度者的主要理由是:(1)我国现有律师已达12万之众,需要兼职律师的社会历史条件早已不复存在;(2)兼职律师都有本职工作,且来源分散,不利于管理,不利于形成律师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不利于我国律师业整体核心竞争力的提高;(3)兼职律师多为“赚外快”而从事律师业务,会产生腐败现象,损害法律的尊严;(4)兼职律师已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再办案赚钱,对专职律师不公平,是不正当竞争;(5)有的兼职律师以“兼”为名,以“专”为实,对本职工作应付差事,给所在单位造成负面影响,如此等等。
&&& 上述理由不能说没有道理,但其中有的缘于对兼职律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缺乏深刻的认识,如第(1)点理由;有的恰好把应当保留兼职律师制度的正当理由误判为应当取消的根据,如第(2)点理由。对于该两点本文后面将重点论述。至于第(3)(4)(5)点理由,则是把个别现象夸大化,言过其实。例如对本单位工作的冲击问题,经过清理规范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不能再兼职律师工作,不再发生冲击本职工作问题。而法学教育、科研人员通常并不坐班,完全可以协调好本职与兼职的关系问题。此外,还有一个所在单位的管理责任问题。一言以蔽之,上述种种并不能成为充分的、令人信服的取消兼职律师制度的理由。
&&& 笔者主张我国应当继续保留兼职律师制度,具体内容则坚持司法部1996年11月《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把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限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的有关专业人员,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可再兼职从事律师业务。至于对法学教育、研究人员从事兼职律师的“一定条件”则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特别是现有兼职律师的人数、成份及对今后发展的预测,从学历、学位、职称、经历、与律师业务的关系等方面作出合理的设定,使兼职律师制度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正面意义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 笔者提出上述主张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 (一)对我国律师制度、律师业整体、长远发展的意义
&&& 1.对我国律师队伍现状的弥补作用
&&& 经过20余年的历程,我国律师队伍现已发展到12万人。正是基于此,有人说“时至今日,我国允许公职人员兼职律师的社会历史条件早已不复存在”,并且推而广泛认为“一个国家只有在启动法治建设的初期,律师人才资源极其匮乏的条件下,才会允许其他行业的公职人员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其实,诚如本文开头所言,我国兼职律师制度建立之初确实主要是为了解决律师人才匮乏的问题,但这只是表层原因短期之需,并不是一个国家建立兼职律师制度的根本原因。否则就无法解释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律师制度已有一、二百年的历史,律师人数已达到几百个人就有一个律师的程度,为什么还存在兼职律师制度。
&&& 虽然我国律师现已达12万之众,但无论从现在看还是从长远讲,并不意味着我国律师人数已经满足了。从眼前看,我国现有律师的分布很不平衡,除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律师比较集中外,大多数地区特别是边远落后地区还是缺乏律师的。更重要的是,我国现有12万多人的律师队伍从成分、素质上看,整体上还是参差不齐的,相当一部分律师因学历低、经历浅、见识少而不能胜任律师工作。由法学教育、研究专业人员为主体的兼职律师进入这个队伍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这些不足。
&&& 2.通过传、帮、带,对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影响和提高
&&& 兼职律师虽然人数少,但由于都是活跃在各法律部门的专家、学者,学有所长,用有所专,并且又分散注册于各律师事务所,加之我国是单一法制的统一国家,执业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办案,这就使他们象播种机一样,注册在哪里、办案走到哪里都对所在律师所的律师和办案地的律师起到重要的传、帮、带作用。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全球一体化的趋势日益加剧,在开展和传授一些新的律师业务方面,兼职律师能够起到重要的开拓示范作用。
&&& 3.对培养适应社会需求、足以胜任工作的律师后备人才的重要价值
&&& 目前,我国已形成主要由法律本科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律师队伍的入门制度。这是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的重大进步。笔者从事法学教育、研究10余年,又曾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0年,还担任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深知我国法学教育及以往的律师资格考试和近几年开始的司法考试,在培养造就法律人才包括律师人才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清醒地感受到我们培养出的律师人才走上工作岗位后在一个相当的时期中并不能适应社会需求胜任律师工作,“高分低能”现象普遍存在。而问题主要出在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以及培养思路、内容、方法和师资队伍上。相当一些法学专任教师很少接触法律实务,甚至一些专门讲授律师制度、律师实务课程的教师不具律师资格,没有办过案。要改善这种状况需要做很多工作,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允许法律院校(系)的专任教师可以从事兼职律师工作。首先使他们自身了解律师业务,掌握律师基本技能,熟知律师工作谋略与技巧,然后再去教学生、培养律师后备人才。否则,很难设想,不了解律师业务、不接触律师实务的教师能够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合格律师人才!
&&& 其实,这个问题司法部早已认识到了,并且也是起初建立兼职律师制度、95年制定《律师法》保留律师制度、96年发布《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2003年在全国开展清理规范兼职律师队伍工作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这也是建立并保留兼职律师制度最主要的理由。
&&& 不仅中国如此,笔者认为这也是美国、德国等经济和法治发达国家至今还保留兼职律师制度的重要原因。日本于2004年5月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制定单行法律,推出了涉及范围很广、内容非常重要的司法改革方案,其中包括加快法律人才主要是律师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从2004年起,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在全国68所大学建立法科大学院(相当于法学研究生院),专门从事司法考试人员的培养工作。并且为了适应司法考试的特点和将来实际工作的需要,吸收、聘请相当一部分现职法官、检察官、律师到法科大学院担任教职。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使培养出的人才更适应社会的需要。我国因体制、财力等原因不可能这样做,保留兼职律师制度则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 4.对律师制度自身发展、完善的积极作用
&&& 律师制度在我国的真正建立只有20多年的时间,还需要不断地发展、完善。而律师制度的发展、完善不光是律师行业内部或司法行政机关自己的事情,还有赖于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其中包括法律院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的关注和支持。同时,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完善还面临着观念上的、体制上的、资源上的等多方面的困难。法律院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身份超脱,熟悉法律,通过兼职从事律师工作又能了解律师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实际困难,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在技术与操作层面上,通过著书立说搞研究,或者参加立法发表意见,提供咨询,都会对律师制度的发展、完善起到积极、独特的作用。
&&& (二)对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意义
&&& 1.对培养司法人才的积极作用
&&& 我国已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初任检察官、法官的来源及取得任职资格的途径与律师完全一样,这对专事培养法律后备人才的法律院校既是激励也是挑战。如果法律院系的教师们不了解司法实际,不懂得办案,是难以培养出司法实践急需的“能文能武”的法律人才的。允许法律院校(系)的专任教师兼职律师工作,无疑对于培养合格的司法人才具有积极作用。
&&& 2.对促进法学研究理论联系实际,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积极作用
&&& 法律院校(系)和研究机构都承担着进行法学研究、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出谋划策的重要使命。欲达此目的,理论研究必须联系司法实际,否则,研究出来的成果将会脱离中国实际,不能发挥应有的法律和社会效益。近年来国家立法、司法以及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越来越重视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发布科研课题,下达科研任务,完成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些重要的科研项目。法律院校(系)和研究机构的有关人员可以兼职律师工作,就为他们深入了解中国实际,密切结合中国的现实问题开展研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途径,从而对研究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 3.对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的直接促进作用
&&& 法律院校(系)、研究机构的有关人员兼职从事律师工作,可以直接参与办理案件,深入到司法工作的第一线。又由于他们大多都是某一法律领域的专家,一般都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因而承接的案件大多都是司法实践中的大、要案或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通过直接办案,不仅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提高司法人员的办案质量都有直接的促进作用。
&&& 此外,我国正在探索、推进司法改革,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司法机关都很重视听取法学专家的意见,有的还聘请他们担任咨询委员或专家顾问,直接参与决策或提供咨询意见。具有兼职律师的工作经历,就使他们获得更大的发言权,起到司法机关所期望的作用。
&&& 4.对国家立法工作的促进作用
&&&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近年来国家立法机关、国务院以及各部委越来越重视吸收法学专家参与国家立法及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有的已经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机制。这对于法学专家将自己的学识和研究成果贡献于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无疑是宝贵的机会。为此需要他们通过兼职律师工作等多种渠道更多地了解司法实际,了解中国的国情和现实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而不是空谈理论,简单地类比甚至主张照搬外国的东西。
&&& 综上所述,以律师队伍现有人员的数量为据,认为“我国兼职律师的社会历史条件早已不复存在”的观点是对兼职律师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性缺乏全面、深刻理解的片面认识。无论从我国律师制度自身的发展来看,还是从对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产生的作用来讲,兼职律师制度不仅是以往我国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今后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及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建设中仍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应当继续保留兼职律师制度。同时针对现行兼职律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完善,扬长避。
【作者简介】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参见陈心雨:“禁止兼职律师势在必行”,载于光明网日首页――“光明网评。”转引自:《2004年日本律师白皮书》第34页。参见王达人、曾粤兴:《正义的诉求:美国辛普森案与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转引自《2004年日本律师白皮书》第34页。陈心雨:“禁止兼职律师势在必行”,载于光明网日首页――“光明网评”。参见顾永忠等:“日本近期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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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 
传真:86-10-兼职律师执业许可&&>>&&阅读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兼职律师执业许可
办理依据:
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申请人
办理条件:
(一)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4、品行良好;
5、在广东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6、经所在单位同意。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4、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辞退的。
所需材料:
1、《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和《律师执业登记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证明,证明出具日期离申请人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证明内容没有涵盖申请人14周岁至申请日之前所有时间段的,还需提交《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书》);&
4、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有效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有执业经历的不需提交);&
5、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具体工作部门和德才表现的内容;&
6、教师申请执业的,提交教师资格证复印件,研究人员申请执业的,提交研究人员职称证明复印件;&
7、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加具核准意见并盖章);&
8、所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
9、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档案不在广东的,还需要提交律师执业经历档案,广东省司法厅为申请人调取档案提供便利。
&注:上述需提交的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格式,所有材料都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和填写提交日期;提交的材料都应当是原件(明确规定提交复印件的除外);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由初审机关(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核对原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由核对人签名或盖章(校对章格式为“XX市司法局公律科(处)核对人XXX”),并写明核对日期,其他单位和人员均不得在材料上签名盖章或作其他改动;提交材料有有效期限的,应在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核期间内有效;提交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中的身份证号信息应与身份证、户口簿中所载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应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办理时限:
1、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简称“受理申请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2、&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3、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收费依据和标准: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登陆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站(网址:http://www./)下载《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和《律师执业登记表》,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机关应当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受理申请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申报材料(含书面及电子版材料)整理上报省司法厅;
4、省司法厅对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省司法厅审核通过后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制作律师执业证,通过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颁发给申请人。
6、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本人行政审批决定书等材料和执业许可证件,并自行承担邮政特快专递的邮件资费和回执服务费。
办理窗口:
窗口名称:律师管理(证照)业务办理窗口(该窗口为本许可事项的核准单位办事窗口,本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窗口详见窗口办理流程)
工作时间: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假日除外。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15楼律师工作管理处
联系电话:020--
交通指引:最近的公交站
雕塑公园站 430M;
停靠线路:189、278 、36 481 481循环线、543、544、546、547 、561、66 、706、76A、 76、810、864 、大学城1线、夜32、 夜9
广园新村站 600M;
停靠线路:175、179、181、182、189、199、241、24、257、265、273、278、298、32、38、46、540、60、63、805、810、921、高峰快线17、高峰快线4、旅游3线、夜35
中医学院站 630M;
停靠线路:101、103、105、124、181、182、185、186、187、244A、244、244快、244、24、251、254 、257、265、273、280、284、34、38、470循环线、58A、58、805、807A、807、87、886A、886、高峰快线5、夜22、夜40 ***
最近的地铁站
车程:1.6KM A2出口
越秀公园站 车程:3.2KM B1出口
广州火车站 车程:3.5KM
最近的长途汽车站
广园客运站 车程:2.6K
广州省站 车程:3.8KM
广州市站 车程:3.8KM
流花车站 车程:3.8KM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车程:31.1 公里 – 大约 27 分钟
窗口名称:律师管理(证照)业务办理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假日除外。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15楼律师工作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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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园新村站
600M;停靠线路:175、179、181、182、189、199、241、24、257、265、273、278、298、32、38、46、540、60、63、805、810、921、高峰快线17、高峰快线4、旅游3线、夜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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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M;停靠线路:101、103、105、124、181、182、185、186、187、244A、244、244快、244、24、251、254 、257、265、273、280、284、34、38、470循环线、58A、58、805、807A、807、87、886A、886、高峰快线5、夜22、夜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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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车程:31.1 公里 – 大约 27 分钟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登陆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站(网址:http://www./)下载《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和《律师执业登记表》,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机关应当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受理申请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申报材料(含书面及电子版材料)整理上报省司法厅;
4、省司法厅对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省司法厅审核通过后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制作律师执业证,通过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颁发给申请人。
6、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本人行政审批决定书等材料和执业许可证件,并自行承担邮政特快专递的邮件资费和回执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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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020-(广东省司法厅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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