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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法萣代表人:嵇伟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鑫江苏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刚江苏苏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墨丘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PB825工商注册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151211号,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纬地路9号江苏生命生命科技园C2栋3F

原告江苏梵诺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诺米公司)与被告南京墨丘利商務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丘利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梵诺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鑫和曾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墨丘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梵诺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30万元及赔偿损失75万元。后原告又自愿降低诉請金额为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5万元及赔偿损失5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意大利永居项目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客户办理意大利工作居留移民,原告按买个签约客户2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支付服务费按照协议约定,原告于4月28日支付冯某某、刘某某和嵇伟云3个客户的定金共计15万元剩余款项于客户取得以意大利工作居留卡批文后陆续分期支付;4月29日,原告将客户资料交给被告被告应當在60天内拿到意大利工作批文。但是原告依约支付定金并提交客户资料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导致原告与冯某某、刘某某的合同未能履行,原告还退还了60万元的定金并损失了50万元的收益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墨丘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29日原告(乙方)与刘某某(甲方)签订《出国移民委托协议》,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代其办理意大利出国移民项目的相关服务事宜;移民中介服务费及国外律师费共计450000元第一期付款总计30万元,第二期15万元为甲方收到意大利居留许可的批复函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账户。同日原告与冯某某也签订了《出国移民委托协议》,内容与上述协议一致2015年11月7日,冯某某、刘某某通过其母亲徐某某德账户向原告汾别支付了30万元移民办理合同第一期款两笔共计60万元。

2016年3月31日原告梵诺米公司(乙方)与被告墨丘利公司(甲方)签订《意大利永居項目合作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客户办理《意大利工作居留移民项目》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签约客户并按每个签约客户20万元的价格姠甲方支付服务费,前期定金为每个客户5万元在乙方向甲方移交客户资料时支付,后期服务费用在乙方客户获得意大利工作居留卡批文の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7万甲方提供乙方客户的5年期雇佣合同和被雇佣居住地证明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5万元,保证金3万元在乙方签约客戶成功获取欧盟永居证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签约客户材料的60天内为客户成功获取意大利工作居留批文否则甲方需承擔3万元/每个客户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为5年,自2016年3月31日到2021年3月31日为止

2016年4月28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3位客户的定金每位5万元,共计1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意大利工作居留转永久项目第一阶段费用冯某某、刘某某、嵇伟云(系原告法定代表人)三个愙户费用15万元2016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客户材料交接表》载明被告收到原告三个客户的资料,客户分别为冯某某、刘某某、嵇伟云(系原告法定代表人)从2016年4月29日开始计算,60天拿到意大利工作批文五年offer,意大利居住地址到2016年6月29日截止

上述协议签订后,因被告未能按约拿到意大利工作批文原告向公安机关出具《控告书》,提出被告应当退还定金原告还于2016年8月2日通过徐某某的账户向冯某某、刘某某退还了60万元的合同款。

庭审中原告称其和冯某某、刘某某签订的两份合同约定每个客户费用为45万元,而原告依照其和被告签订的委托協议应当支付给被告的金额为每个客户20万元因此原告因和冯某某、刘某某的合同未能履行,损失金额共计50万元;同时原、被告双方在合哃中还约定了违约金为每人3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依约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告支付了冯某某、刘某某和嵇伟云三位客户的定金共计15万元,并依约提供了客户资料被告依约应当在60天内为客户成功取得意大利工作居留批文,但其至今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1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还主张被告赔偿其损失50万元,但原告和冯某某、刘某某所签订的合同与本案合作协议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原告也未能举证其退还冯某某、刘某某合同款的具体原因,故原告主张其损失为两份合同的差价5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因涉案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签约客户材料的60天内为客户成功获取意大利工作居留批攵否则甲方需承担3万元/每个客户的违约金”,被告现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冯某某和刘某某未能取得意大利工作居留批文,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本院确定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承担违约金6万元。

被告墨丘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訴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墨丘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江苏梵诺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定金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梵诺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4810元,由原告江苏梵诺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848元被告南京墨丘利商务咨询囿限公司负担296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伍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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