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方法写刑事判决上诉期行吗?

你们可以给我一份数罪并罚判决书范本吗?或者告诉我怎么写!-律师365
最近学习到相关的法律内容,但是老师让我们写一份我不会写,所以想来着你要一份例文参考一下。或者告诉我怎么写也可以。 20:53:53 共 3 个律师解答一对一沟通,及时分析案情
青海 西宁擅长:数罪并罚判决书的写法如下:(一)首部1.标题分两行写: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人民法院”。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我国的国名,字体比正文大些;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写“”,字型要比正文大两号,以便醒目。值得注意的是:文种名称之前不加审级,也不加表明文书性质的词语,如“有罪”等字样。在标题右下方写文书编号。如:“[年度]×刑初字第×号”。3.机关和参加人情况对于公诉案件,先写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名称。如:“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能写“×××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对于,先列自诉人。写自诉人的身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和住址。自诉人有数人的,依次列写。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在写完公诉机关或自诉人之后,写被告人身份等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别名、化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和住址;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处分、处分,或者又在以上限制自由的期间逃跑过的,可能构成或者有法定从重、加重的情节,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因本案受到强制措施的,应写明被拘留、的时间。被告人如因本案被收容审查过,在此期间又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应写明起止日期,以便折抵刑期。如果被告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下还应插入“法定人”或“指定代理人”。如果一案有被告多人,应按、的顺序依次写出每个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在一栏,如辩护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如辩护人是其他人的,写“辩护人:×××,性别,年龄,在××单位担任××工作,与被告人是××关系”。自诉案件自诉人和公诉案件被害人,如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书写。其代理人的写法与辩护人的写法大致相同。4.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指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的表述,包括以下内容:案由和案件来源,即写明被告人姓名、罪名及案件由来(要写明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以便计算审判期限);审判组织,即写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是公开进行的,还是依法不公开进行的(写这一内容关系到是否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到庭情况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有不同的写法,分别是:(1)公诉案件。写:“×××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自诉案件。写:“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3)自诉、反诉并案审理案件。写:“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向本案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又以自诉人×××犯×罪提起反诉,经审查能够成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本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自诉人(被反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反诉人)×××及其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对于一些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在案由部分的“本案”与“现已审理终结”之间,增写“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 (二)正文1.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成立要以事实为基础。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其次,重点写法院查明的事实。这一事实,是有罪、无罪和定性判刑的主要根据,所以要遵循“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来写法院查明的事实。具体说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叙写犯罪事实的内容,要写明犯罪事实的七个要素,犯罪事实要写全面,反映案件行为人犯罪行为事实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必须周全。有的时候还要写上被告人的事后态度、表现。关于时间,要求精确,根据时间本身可以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可能的案件,要具体写出年、月、日、时;关于地点,要写得确切,不要把相似的地点名称搞混淆,特别是作案地点的详细地址一定要写得精确;关于动机,应当把犯罪的真实动机即真正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写清楚;关于目的,这一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必须是犯罪行为人心理状态中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关于手段,通过写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可以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关于情节,要写明犯罪行为的过程,通过犯罪各阶段的情况和变化,反映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关于结果,要使人了解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反映出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2)通过对主要的分析论证来说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即犯罪事实要确凿。事实是否真实可靠,要让证据来说话,因此,在刑事判决书中叙写犯罪事实时,要列举经法院查证核实的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且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根据我国的规定,证据有七种类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和处以刑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机关、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是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与证据之间要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的写法多种多样。案情简单的,可以集中举证分析论定;案情复杂的,可以一边叙事,一边举证;一人多罪或者集团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举证,分析论定。如:“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和陈述笔录,有证人×××、×××的证词,有××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有查获的作案工具铁锟、三角刮刀,有查获的赃款现金××元及书为证,经当庭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在庭审中也供认不讳。”证据必须具体引述,而过去有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不重视引述具体证据,用一些公式化的写法,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或者“被告人上述罪行,有人证、物证、书证在卷,足以认定”等套话,显得空洞无物。不过证据的写法也不能过于繁琐,要求做到明白、清楚、扼要.(3)叙述犯罪事实要重点突出,要把能证明被告人罪行、罪责实质性的事实,重点表述,而对定罪量刑意义不大或没有意义的情节应略写或不写。被告人数次犯一种罪,或者是数次犯数罪的案件,必须突出主罪,通过突出叙述主罪、根据需要叙述次罪来反映被告人罪行的本质特点。一般案件,应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先综述集团的形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主犯、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次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罪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力求使用确切的词语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地来写犯罪事实,才能把犯罪事实叙述清楚,通常采用模糊语言、过分概括的语言的写法是不允许的。(1)按照的规定阐明定罪量刑的理由。通过分析被告人的作案动机、目的罪行表现、危害后果,来论证被告人的罪行性质,恶性程度和造成的严重影响,以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罪状特征为依据,以被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基础,确定其罪名。例如,依照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只有符合这样的性质,才能成立本罪。另外,还应注意不要把犯罪构成要件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都有着自身的特点,所以阐述理由一定要突出本案的特点,坚持从案件性质本身出发的原则来写理由。对于犯数罪的应当先定重罪,后定轻罪;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应依法确定主犯、从犯、协从犯的罪名。法院认定的罪名与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对此作出分析、说明。(2)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加以分析说明。控、辩双方的意见,在一审刑事案件中,一方是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或自诉人的控告,另一方是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书写理由部分时,必须对控、辩双方所持的主要论点及理由加以分析,是正确的,表明予以采纳;错误的,予以据理批驳。(3)正确处理事实、理由、判决三者之间的关系。判决理由在判决书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必须上与已经认定的事实、情节相适应,下与判决结果相一致。这样,事实、理由、判决三者之间才能相互照应,无懈可击。理由和事实相一致,即阐述理由时要遵守“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从案件的主要事实、情节出发来分析评定被告人的罪行实质。行为的恶劣与轻微,是什么程度就论述到什么程度。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罪责、表现和认罪态度,分析被告人具有哪些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的条件。对共同犯罪或者集团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分别论证其罪行轻重。理由和判决相一致,即根据刑法、法,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评断之后,得出应该判处某种刑罚的结论。已经过时的法律、法规、政策,有争议的法学理论,与社会主义法律原则 不相适应的旧道德规范,都不能作为主论或驳论的论据。具体写作时,一方面要求合理合法,另一方面要注意不要只写简单的结论,生硬地确定罪名。理由和判决结果之间的任何矛盾之处都应杜绝,比如不能对有罪的判决作无罪的论述;不能对无罪的判决作有罪的论述;不能在理由部分把犯罪性质说得非常恶劣严重,而判决结果却很轻,只是判处短期徒刑、等刑罚;不能在理由部分论证被告人构成了甲罪,而判决结果却以乙罪论处,如在理由部分论证的是被告人犯的是抢劫罪,而最后的判决结果却以来论处等。 (4)正确援引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援引法律条款是为判决主文提供法律依据,能否准确、全面地引用法律条文涉及到能否正确定罪量刑,直接关系到刑事判决的质量。引用法律一定要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具体引用与之相适宜的条款。引用法律条款,首先要求准确,要恰如其分地适合判决结果;其次要求具体,应引用到刑法分则条文的外延最小的规定,有条、款、项的,一定要引用到项;三是要求全面,该引用的条款都要引用,不能遗漏;四是要求完整,既要引用定罪的条款,又要引用量刑的条款,做到定罪有法可依,量刑有法可循;五是要求有条理,有次序,即先引述有关定罪与确定量刑幅度的条文,后引述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条文。先引主刑的条文,后引用附加刑的条文。一人犯数罪的,应逐罪引法律条文。一般的共同犯罪可集中引用有关的法律条文,必要时应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集团犯罪案件,应结合分项判处,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既要引用实体法又要引用程序法的,一般应先引程序法后引实体法,还要注意的是,引用法律条文的名称要用全称,不能用简称3.判决结果一些诸如“杀害干部罪”等不规范的罪名表述也是应当避免的。一案多人的,应以罪责的主次或者应判刑罚的重轻顺序,逐人分项引述法律依据,定罪判处;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刑法总则第4章第4节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应分清情况,判决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予以没收。对于财物多、种类杂的,只在判决书上写明其种类和总数,另列清单作为判决书的附件。机关、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构成犯罪被判处经济处罚的,首先应写明被告人(单位)犯什么罪,其次写明判处罚金或者的种类和数额。具体表述如:“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二、被告人×××……(包括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三)尾部尾部是判决书的结束部分,应依次写明以下内容:1.交待上诉权和上诉审法院在主文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如果是自诉案件,上诉状副本的份数,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写明。2.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在尾部的右下方,由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依次署名,如系独任审判则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署名。对于经院长或者庭长指定担任审判长的,不论本原来是审判员还是助理审判员的,应一律以“审判长”名义署名。助理审判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其署名应为“代理审判员”。3.判决的决定日期在署名的右下方写明判决的年月日,如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写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4.书记员署名在年月日下方署书记员名,并在年月日和署名之间的左下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条戳,以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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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成都擅长:土地房产,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刑初字第&& 号  公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镇****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年7月28日被,同年8月20日被依法,现于**县看守所。  **县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 号指控被告人**犯罪,于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东方伙同罪犯**、**,于日23时许,携带铁管、砍刀作案工具,窜至**县**镇**小区家属楼院内,将**的捷达轿车砸坏,并把**从驾驶室拽出来,五人用砍刀和铁管对其殴打。经鉴定,**所受损伤属,捷达车损失的价值为人民币2500余元。  2、20**年3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伙同罪犯**、**,持砍刀、铁管等物窜至**乡**村**的小卖部,无故将**打成轻微伤,并小卖部内设施、物品等砸毁(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300元)。  3、20**年3月24日晚,被告人**伙同罪犯**、**,以**在**县**镇**村欺负其女朋友**为由,手持铁棍、砍刀等工具闯入**县****镇**村**的家中,在找寻**未果的情况下,即用铁棍、砍刀等对**实施殴打,致**左侧液气胸、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伤势已构成轻伤。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罪犯**、**伙同被告人**供述,证人**、**、**、**、**、**、**、**等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方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害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被告人樊东方,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损毁公民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能够积极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集体合法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两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年7月28日起至20**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二OO**年**月**日  书 记 员&&****以上为数罪并罚判决书范本。 20:58:53
甘肃 兰州擅长:土地房产数罪并罚判决书范本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男,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日与被告订立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100元,由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审判员:李××审判员:管××199×年×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万×× 21:09:53快速咨询律师,获得针对性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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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网址:[转]法官该如何撰写一份判决书?
& [摘要] 一个法官,不论其现在是如何的普通,其所撰写的裁判文书终将成为历史资料进入档案,并留存后世。如果说法官有什么值得夸耀的地方,可能这就是其中之一,毕竟并非每个人写的东西都可以被国家作为史料留存后世。
法官该如何撰写一份判决书?
&关于判决与法官,有必要写点什么了。
&近年来,网络上不时流传一些被认为颇具特色的裁判文书,并常常被冠以史上最如何的判决。尽管在许多时候,这些判决书也只是在法律圈内被谈及,圈外人几乎从不在意,但必须得承认,那些能够在法律圈内流行的判决,定有其独到之处。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这些形式或内容新颖的判决书,就像一颗颗小石子扔进了一弯许久未起波澜的湖水中,总让人有些许的激动。然而,激动过后,仍应当冷静甚至系统地思考一下,中国的裁判文书究竟应当如何定位,法官究竟应该怎样撰写一篇裁判文书,法院是否应当重视经由自己发出的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当如何定位?在我看来,简而言之,就是对争议的事实进行法律上的描述与判断,并给出处理方案的公文。裁判文书的公文属性决定了撰写者自由发挥空间的有限性。这就意味着,撰写者必须在法律和公文格式所规制的框架内构思和撰写文书。这里的法律,包括证据规则、法学理论、法律条文以及法律逻辑等方方面面。应该说,撰写者在如此宽泛的空间内阐释自己或合议庭的观点,可以有相当大的发挥空间,只要投入心力,是能写出精彩的裁判文书的。而裁判文书的公文属性则意味着,撰写者应尽可能避免在文字表述上标新立异。如裁判文书中不应刻意使用网络语言,不应出现未经查证或断章取义的所谓名人名言,不应出现脱离法律语境和文化传统的说教。事实上,对于一个法官而言,把握上述“规则”并非难事。但问题在于,一旦有法官做出了不那么守规矩的判决,该如何评价呢?这其实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
&首先要讨论的问题是,这是谁写的裁判文书。虽然,不论是独任审判还是合议庭裁判,裁判文书事实上的撰写者都是主审法官,但显而易见,裁判文书质量的形式上的责任承担者,应该是做出裁判的法院。这就意味着,一旦主审法官突然标新立异地写出带有明显脱离规则约束和带有个人烙印的裁判文书时,作为文书“生产厂家”的法院有最终审查把关的责任。换言之,表面上看,网络上流行的那些独到的裁判文书是撰写者的手笔,但从理论上讲,却获得了其所在法院的认可。当这份裁判文书进入公共视野,不论是产生积极抑或消极的影响,该文书上显示的法院均是首先要站出来回应的主体。。简单地讲,主审法官可以“任性”,法院也可以“信任”,但法院最终不能“放任”。
&其次,这是写给谁的裁判文书。主审法官在下笔之时,必须明白,你所写的文书,究竟谁会认真地阅读。毫无疑问,随着裁判文书上网,全国人民都是理论上的读者,但真正认真阅读的恐怕还是案件的当事人。明白了这一点,才能更好地选择撰写文书的方式与技巧,用词与达意。在我看来,一篇合格的裁判文书,首先要明明白白地说服当事人,用通俗易懂地语言和条理清晰地论证,来“治愈”当事人的各种不服。事实上,即便是最接近于哲学的刑事审判,仍然可以用浅显的语言表达观点。如被告人抗辩说自己是酒后杀人,请求从轻处罚,法官并不必要告诉他所谓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而只要明确地告知其中国的刑法中对酒后犯罪并不免责,也不减轻罪责即可。不论当事人文化程度多高,都不必在文书上使用生僻的词汇,阐释所谓深奥的法理。至少在现下的中国,不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基本上都可以从常情、常理、常识上阐释清楚。固然,常情或常理未必都合法,然裁判文书的功能之一不正是从众多常情常理之中筛选出最为合法的那一种吗?
&值得注意的问题还在于,随着网络的发展,一篇裁判文书的读者早已不局限于案件的当事人,更多的读者是与案件并无利害关系的旁观者。他们会更多地依据自己的知识积累与生活阅历来解读裁判文书。事实上,很多案件,正是由于旁观者对判决的围观与解读而成为了热点。主审法官若能意识到这一点,便应当油然而生某种责任与担当,会更加谨慎地遣词造句。在主审法官看来无关紧要的只言片语或许会被围观者做出貌似过度实则合理的解读。毕竟,一名法官的知识积累或生活阅历又如何能与全社会公众所积聚的知识及阅历相提并论呢?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法官也不宜使用自己并不熟悉领域的知识或文字来表达本可用熟悉的知识或语言表达的观点,以避免使自己陷入不必要的风险之中。
&第三,法律文书是具有政治内涵的公文。司法机关在宪法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其也是国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实现的关键环节,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从宏观上讲,裁判文书所承载的便是国家的意志。裁判文书所要做的理所当然地是要清晰地表达这一意志,而不是使之陷入模糊与难堪。众所周知,政治问题法律化不是一句空话。但反过来,法律文书不宜也不应毫无必要地使自己卷入政治上的争议之中。具体而言,在涉及宗教、民族乃至敏感的人或事时,法律文书必须中规中矩,不可有任何超越法律条文规定的描述,更不能出现明显带有主审法官个人色彩的描述。这理应成为一条严格的纪律。
&第四,裁判文书是留给后世的珍贵史料。一个法官,不论其现在是如何的普通,其所撰写的裁判文书终将成为历史资料进入档案,并留存后世。如果说法官有什么值得夸耀的地方,可能这就是其中之一,毕竟并非每个人写的东西都可以被国家作为史料留存后世。也正是因为如此,裁判文书总归要带有一定的法官个人色彩,才配得上史料的称谓。正如前文所述,法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广泛空间内进行详细或简略的阐述,可以就自己坚持的观点阐释精彩的理由。殊不知,上述经过仔细推敲的论述或将引起法学理论的变革也未可知。我一直认为,一篇裁判文书的精髓就在于本院认为及以后对于控辩双方或当事各方诉求的分析、辩驳与采信部分。而这些阐述,在我看来,至少对于同一法官、同一合议庭乃至同一审判庭、同一法院均应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亦即,对于案情大体相同的案件,同一法官、同一合议庭、同一审判庭乃至同一法院不得做出差异明显甚至自相矛盾的判决。这样的裁判文书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规范与指引功能。反之,不论多精彩,如果随后即被另一起同类案件所抛弃,即便当下无人问津,流传至后世,也将为后来者所诟病。可见,历史使命感于法官而言,并非一句空话。
&笔者以为,不论是当下的司法体制还是改革之后的合议庭负责制,裁判文书都具有法官个人的人身属性与合议庭及法院的集体属性等多重属性。一篇好的裁判文书必然不会缺少法官个人的风格,也必然会反映法官个人的法律乃至文学、历史、社会学等多学科素养,但同时也必然会继续反映司法机关、国家乃至全民的基本价值取向。因而,作为法官,或许始终要明白,笔下的文书不是简单的公文,理当尽心竭力地写好,但同时要牢记作为裁判文书的各种有形无形的规范,真正做到——借用论语中的一句话——既能从心所欲,但又绝不逾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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