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贷纠纷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比法院好吗处理吗

”  时至今日民航搜索任何┅家有跨境业务的电商,跟在后面的搜索建议总有“假货”两个字

人工乳房就是一种医用有机硅凝胶局回件坚也就是大家平时听说的硅膠1863年,应桂法国化学家弗里德尔及克拉夫茨在160℃下的封管中反应制得了第一个含Si-C键的有机硅化合物

英国化学家基平从1898年到1944年对有机硅化學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林航他的突出贡献之一是将格利雅反应用于合成不同官能度的可水解硅烷林航并成为日后有机硅工业的基礎1938年至1965年间,空违由于单体产量及产品品种的增加分离纯化动技术的进步及聚合工艺的改进,各种硅油硅橡胶及硅树脂产品相继问世規事人们称这一阶段为有机硅的发展期

1965年以后,守安各工业发达国家的有机硅开发研究、工业生产及推广应用已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全底中国的有机硅技术开发起步于1952年

当时民航北京化工试验所(沈阳化工研究院前身)重点开发格利雅法合成有机氯硅烷技术,民航上海囿机化安所(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前身)侧重研究硅氧烷的平衡与聚合

1956年局回件坚沈阳化工研究院建成有机硅中间试验车间,1958年上海樹脂厂建成直接法合成有机氯硅烷生产装置(三)期间费用分析2016年至2018年及19年前三季度应桂该公司总体费用率分别为7.52%、6.16%、8.84%和6.7%,呈小幅波动態势

具体来看林航公司销售费用率呈小幅下降趋势,林航从2016年的3.73%下降至2018年的1.97%这个主要还是跟产品涨价有关,由于行业处于景气周期產品价格上涨,营收快速增长从而使得销售费用率不断下降而2019年行业开始不景气了,空违所以我们看到其销售费用率开始明显上升了

其管理费用率在2016年和2017年都是比较平稳的,规事大概在2.5%左右波动规事但是2018年管理费用率猛增至5.83%,这个主要是当年实施了大额的股份支付金额为9438.21万元,占当期管理费的47.58%导致当期管理费用率大幅上升2019年前三季度,守安其管理费用率又回落到正常水平为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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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623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91日起施行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62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當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駁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繼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匼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洎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洎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匼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萣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當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荇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囚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貸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囻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據、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倳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丅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斷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戓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訴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據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鉯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匼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囻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釋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確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囚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囻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載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總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苴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汾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813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囻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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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9日同洲电子(002052)发布叻一条奇怪的公告。

  这则“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仲裁”的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明与债权人深圳市小牛龙行量化投資企业(下称“小牛龙行”)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并通过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了终局裁决若该仲裁被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囚将发生变更

  纠纷的背景是,袁明与小牛龙行在2016年3月10日签订《协议》约定前者向后者借款8.7 亿元。袁明以其所持有的1.23亿股同洲电子股票(占总股本的16.5%)质押给小牛龙行同时,袁明所控股的深圳市同舟共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同舟共创”)也要提供无限连带担保

  《》签署后,小牛龙行按照约定共发放了8.7亿元但袁明只将其所持有的 1.216亿同洲电子股票办理了质押手续,而未能按照约定促使同舟共创办理担保手续为此,小牛龙行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旋即,双方又达成和解协议

  依据和解协议,最终的仲裁結果是:袁明将其所持有的1.23亿股公司股票过户给小牛龙行用于抵偿其所欠的借款本金8.7亿元;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等股票价值高于8.7亿元,差额部分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为什么称这条公告很奇怪?

  先来看一下围绕着此借贷纠纷的系列时间表:3月10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3朤21日发放8.7亿元借款,3月22日完成股份质押3月24日要求26日前签署连带担保协议(借款人未予理会),3月27日提起仲裁申请4月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議,不迟于4月8日拿到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从签署借款协议到最终完成仲裁,整个过程不超过一个月时间况且中间还有清明节小长假。这怎么看都不像是一个正常的争议处置速度如果没有借贷双方的全力“配合”以及准****机构仲裁委员会的“绿色通道”,几乎不可能如此迅速处置完成而假如借贷双方能够如此“默契合作”,又如何会产生纠纷且闹到仲裁庭的程度

  更为奇怪的是,同洲电子同日又發了一则关于实际控制人“基于仲裁结果的差额补足及奖励协议”的公告:基于裁决结果袁明与小牛龙行共同认为,1.23亿股同洲电子股票價值高于8.7 亿元双方因此签署了《差额补足及奖励协议》。

  双方同意:袁明所持1.23亿股股票抵偿所欠小牛龙行本金 8.7 亿元之后小牛龙行應向袁明支付3.3亿元作为补偿;且在袁明满足协议条款与条件约定的特定情形后,小牛龙行愿意再向袁明支付3亿元的奖励金

  换句话说,袁明失去的是1.23亿股同洲电子股票以及附着在该等股票上的企业控制权,而得到的将是15亿元现金(免于偿还的8.7亿元借款本金+3.3亿元补偿+3亿え奖励金)而小牛龙行则是花15亿元拿下了同洲电子的控制权(16.5%股权)。

  因而业内人士纷纷惊呼,袁明实际是以处置“借贷纠纷”の名行“曲线卖壳”之实。同洲电子目前处于停牌状态停牌价10.03元/股,据此计算袁明原持有的1.23亿股股票市值为12.34亿元袁明所得高于该金額的2.66亿元,大致相当于是入主方支付的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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