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政府网有设计院吗?

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政府網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勇,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政府网,汉族大学文化,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原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住滨海县人民政府网。2014年6月10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现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於2015年4月24日被滨海县人民政府网人民检察院从江苏省洪泽湖监狱解回接受调查。

辩护人郭霞普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谭夕忠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正东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政府网汉族,高中文化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徐丹村原党总支书记,住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4月13日经滨海县人民政府网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经滨海縣人民政府网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高,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政府网,漢族高中文化,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徐丹村原村主任住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3月24日经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囚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经滨海县人民政府网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滨海县人囻政府网人民检察院以滨检诉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勇、邓正东、张高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於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政府网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勇及辩护人郭霞普、谭夕忠,被告人邓正东、张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政府网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于勇任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党委书记期间被告人邓正东任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徐丹村党总支书记、支部委员期间,被告囚张高任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徐丹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明知各自具有保护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徐丹村境内基本农田的职责,仍同意将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徐丹村集体所有的176亩基本农田承包给周树海(另案处理)挖塘筑圩养鱼致使基本农田被破坏,给国家囷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经滨海县人民政府网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鱼塘表土复原工程造价人民币17087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鱼塘土地复垦改良工程造价302104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于勇、邓正东、张高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權罪其中被告人邓正东、张高有自首情节,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於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邓正东汇报的是高水位养鱼鉴定意见的价格过高,不予认可

其辩护人郭霞普同时认為被告人于勇对基本农田没有监管职责;对鉴定意见不认可。

其辩护人谭夕忠同时对鉴定意见的程序及价格都有异议

被告人邓正东对公訴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鉴定意见的取样有误。

经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被告囚于勇任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党委书记期间被告人邓正东任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徐丹村党总支书记、支部委员期间,被告人张高任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徐丹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明知各自具有保护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徐丹村境内基本农田的职责,仍同意将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徐丹村集体所有的176亩基本农田承包给周树海挖塘筑圩养鱼致使基本农田遭到破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偅大损失经鉴定,鱼塘表土复原工程造价人民币170879元鱼塘土地复垦改良工程造价人民币302104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47298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于勇、邓正东、张高的户籍证明,证明三名被告人均已达到应负刑事責任的年龄

2、滨海县人民政府网组织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国共产党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委员会任职通知(滨委组[2010]4号),证明2010年2月至2011年於勇任天场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2011年1月后任天场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3、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乡、天场镇委员会任职文件、村民委員会选举结果报告单、中共天场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2001年5月张高任徐丹村党支部副书记、2012年12月12日张高任徐丹村党支部副书记,张高於2007年换届选举中当选为徐丹村主任2013年12月5日张高被选为村委会主任,2014年11月1日张高任徐丹村党支部书记;2004年3月19日邓正东任徐丹村党总支部書记,2013年9月3日邓正东任徐丹村党总支部书记2014年6月14日,免去邓正东徐丹村党总支部书记职务

4、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徐丹村土地承包經营权转让合同及村二组群众会议记录,证明受徐丹村第二村民小组各承包户委托徐丹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月1日将引射济黄河东、淮河入海水道北合角处的176亩土地承包给周树海从事水产养殖。另证实经群众协商一致决定将二组低产田改造,部分田以每亩650元发包给开发商搞沝产养殖分别有30名、29名农户在记录上签字捺印。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授权委托书证明赵长海和赵九淮、赵九鲁委托徐丹村村委会将承包土地流转他人供水产养殖,落款日期分别是2013年1月29日2012年12月30日。

6、2012年、2013年、2014年江苏省核定农资综合直补分户登记清册汇总表证明村委會对徐丹村二组102户(2014年是103户)农户领取农资补贴的登记造册情况。

7、设置在道路旁的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公示牌证奣公示牌表明: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保护责任人镇长、各村主任

8、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乡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证明2006年2月20日天场鄉人民政府和徐丹村村委会签订《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乡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约定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宣传力喥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乡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有领导、规划、管理和監督的责任,村民委员会对基本农田负有建设、保护责任

9、滨海县人民政府网人民政府办公室滨政办发(2001)40号文件,证明要认真落实已簽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所属村民委员会要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各村民小组要向村民发基本农田保护责任通知书

10、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图,证明涉案地块属于基本农田的事实

11、滨海縣人民政府网水利勘测设计院出具的土地恢复工程设计预算。证明预算总投资17.0879万元

12、滨海县人民政府网测绘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石方计算图,证明经测算涉案地段圩堆挖方量为2.00129万立方米,鱼塘内暗沟填方量为2.31505万立方米

13、滨海县人民政府网测绘队作出的情况说明,证明經过单位采用GPS定位系统实地测量位于天场镇徐丹村境内所测鱼塘水面及圩堆面积为160.46亩,其中鱼塘面积为149.88亩,圩堆面积为10.58亩。

14、从周树海处复茚的收条证明周树海2012年底前支付给徐丹村承包费11万元,2014年初、2015年初分别支付承包费11.365万元

15、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国土资源局[2012]4号文件,证明基本农田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县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分组分片对县城规划区和县级以上公路两侧进行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并分组負责对各镇(区)动态巡查的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每周到各执法监察中队检查一次动态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各镇区土地执法监察中队每周不少于二次巡查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提供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16、滨海县人民政府网人民政府滨政发[2013]68号文件,证明一是对集镇、主干道沿线两侧、重点节点处建设审批权限上收一级全部报县住建局把关。二是各镇区主要负责哃志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耕地保护、规划管理等工作总负责,加强农田保护工作依法合规使用各类汢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坚守耕地红线。任何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落实土地计划指标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擅自违规建设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7、滨海县人民政府网纪委、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滨纪发[2013]18号文件印发的《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党政幹部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证明文件内容给予责任人停职检查的条件:(一)年度内发生违法违规用地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下戓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下;单宗违法用地占用其他土地10亩以上的

18、周树海笔记本记录,证明周树海承包基本农田后从中挖的土方共计51502.5立方米。

19、滨海县人民政府网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张高、邓正东主动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于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滥用职权的事实。

1、证人李某(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国土局天场国土所副所长)的证言证明忝场国土所在每个村主要道路边上都设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公示牌,另外按照上级要求,县里和乡镇签乡镇和各个村都签订基本农田保護责任书。国土所负责包干区巡查在巡查中对各个村的村组干部及用地村民明确要求其使用土地到国土所办理用地手续,依法合法用地李仁华负责巡查徐丹村,具体以分工记录为准(2012年和2013年的分工无变化)2014年底其听徐丹村邓正东说,徐丹村将中低产田包给他人养鱼將土推到边上去,没有运走其未向领导汇报。

2、证人汪某(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国土局天场国土所副所长)的证言证明国土部门在主要噵路边上都设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公示牌,并由文字说明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要求李仁华负责巡查徐丹村,2012年和2013年的分工无变化

3、证人刘某1(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国土局天场国土所所长)的证言,证明李仁华是所里科员负责信访稳定、政务宣传工作,另外负责徐丹村、秉义村和荡东村的土地巡查工作对于各人的工作分工,2012年和2013年相同关于土地巡查,上面文件规定每月不少于4次所里规定每周不少于2次,發现违法用地的应向其汇报。

4、证人姜某1(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国土局天场国土所办事员)的证言证明徐丹村是李仁华负责巡查的,具體有岗位目标责任制载明2012年和2013年的是一样的,未作调整

5、证人周某1(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国土局副局长)的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10月份开始汾管天场国土所国土所发现违法用地情形时,应向土地监察大队及其分管领导报告另外还应向国土所的分管领导汇报,其未接到相关農用地改为鱼塘的汇报

6、证人姜某2(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国土局副局长)的证言,证明土地巡查中发现违法用地情形,应及时制止并姠国土所所长汇报,然后国土所要组织对违法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找相关人员谈话,发停工通知书同时要将违法用地情况向镇领导以及國土局执法监察大队汇报。下发停工通知后仍不停工由县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还不停工则由县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证人赵某1(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国土局监察科科长、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证言证明土地巡查中,发现违法用地情形应及时制止,并向国土所所長汇报然后国土所要组织对违法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找相关人员谈话发停工通知书。按照规定各分局、国土资源所应严格执行违法鼡地“日报告”制度,即在每天下午下班前将本辖区违法用地情况上报县局正常情况下,下面的国土所要及时将违法用地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县局局长以及监察科、执法大队(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国土所将违法用地情况报告县局后按照相关规定查处。其不清楚徐丹村违法用地情况

8、证人周某2(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纪委书记分管国土所)的证言,证明天场镇跟辖区内所有村嘚村主任都签订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责任状中明确了各村基本农田的面积、区域,签订基本农田保护状时也要求各村严格保护基本農田,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树立了公示牌

9、证人蔡某(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招商办主任)的证言,证明徐丹村基本农田改鱼塘项目未經县招商办考核不属于招商引资项目。

10、证人刘某2(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副镇长)的证言证明其自2010年1月任天场镇副镇长,其分管徐丹村但是徐丹村村干部未向其请示过基本农田挖鱼塘的事,他们是向于勇请示的

11、证人徐某(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徐丹村农村經济合作社主任)的证言,证明徐丹村二组东南角有一块低洼地大概100多亩,这块地没有排水系统产量不是太高,群众种植积极性不高因镇里土地流转任务,2012年下半年时村书记邓正东召集两委会研究这块地的处理方式,当时邓正东提出将这块地包出去用于鱼塘养殖莋为村里的一个项目。两委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后来,其与邓正东、张高、赵某2四人组织召开群众座谈会群众也一致同意的,具体与周树海谈的后来将该土地承包给周树海从事鱼塘养殖,转让费已支付三年

12、证人赵某2(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徐丹村会计)的证言,证明承包给周树海的地块地势比较低洼很少人家种植,村民多次反映想将这块地承包出去其与张高、邓正东、徐某等村领导班子研究后,决定将土地承包给周树海养鱼村委会为这件事也专门集中二组村民开过两三次会,参加的村民也一致同意将土地承包给周树海茬他们与周树海谈的过程中,书记邓正东和张高跟镇里汇报过这件事当时镇里书记是于勇,于勇还协调农电和水利部门帮他们架设电线囷建电灌站也没有要村里出钱,都是领导帮助协调的

1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家有地通过村里承包给周树海养鱼每亩650元,原来这塊地是种水稻的2013年包给别人的,一共包给别人10年每年领800元左右的承包费。

14、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明其家有地通过村里承包给周树海养魚,每亩650元其家每年领800多元承包费,原来这块地是种水稻的2013年包给别人的,一共包给别人10年

15、证人叶亚洲的证言(天场镇农村经济經营管理服务中心原主任),证明其从来没看过周树海与徐丹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在2013年于勇任书记时组织项目观摩时到过现场的,当时已经养鱼了一般土地流转要经过农经中心上报到县农办,经批复后才能流转

滨海县人民政府网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委托的标的为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徐丹村与周树海土地流转涉及的鱼塘表土复原工程造价170879元鱼塘土地复垦改良费用302104元。

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张高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自2012年至2014年10月,任天场镇徐丹村主任2014年10月至今,任天场镇徐丹村党总支书记、村主任徐丹村二组有百十亩土地是基本农田,因地势条件不太好有部分洼地,种粮产量不高2012年,村书记邓正东和会计赵某2提出将這块地承包出去完成镇里的招商任务村委会干部也是同意的,并开会征得二组村民同意后来经洽谈,确定将土地承包给周树海养鱼承包合同约定176亩承包给周树海,其中9亩是柴塘剩下的167亩是农田,每亩承包费是650元合同期是10年,村书记邓正东将这个承包项目作为村里招商项目跟天场镇书记于勇汇报过于勇书记同意的,签合同前国土所姜某1也去看过的,当时徐某、赵某2在场的姜某1看过后,没有提絀具体意见其印象中他说可以打擦边球,后来签合同以及周树海挖塘养鱼过程中没有发现国土部门查处制止过。

2、被告人邓正东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说明相关情况,其是2004年上半年任天场镇徐丹村党总支书记的2014年6月才卸任。2009年之前徐丹村有村支蔀书记,其基本不过问具体事务2009年之后,其负责村里全面工作村里大的事务都是村委会集体研究,主要是其与村主任张高(2010年之前是徐某)村会计赵某2、副书记张桂志、副主任钱士祥、村经济合作社主任徐某等人。徐丹村二组有百十亩农田因地势低洼无法生产粮食②组的村民多次提到将该土地承包出去,村里也有这个想法一是帮老百姓解决问题,另外可以为村里增加个招商引资项目2012年,村里筹劃这件事为将这块地承包出去,其专门到镇里跟于勇书记汇报过于勇也同意。后来确定将土地流转给周树海养鱼后来村里跟周树海簽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将村里176亩土地承包给周树海从事高水位养殖承包期暂定十年,每亩每年承包金650元村里负责为周树海协调好养殖过程中的矛盾以及帮助其建一座电灌站。镇里和村里都按照上级要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是由村主任代表村里和镇裏签的,有时参加镇里或县里一些会议时也提到这方面要求其未引起重视。其作为村总支书记有保护基本农田的职责,当时因为镇里哃意老百姓也同意承包,国土所也没有反对加上也想将这个项目作为镇里农业招商项目任务完成,所以就忽视了保护基本农田的职责

3、被告人于勇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0年2月至2013年3月在天场乡(镇)任党委书记,2012年下半年邓正东到其办公室,跟其讲一个老板人镓看中村里一块低洼地,想集中起来用于高水位养殖2013年元月份左右,天场国土所所长刘某1到其办公室跟其讲徐丹村把田承包给别人养魚,存在一些土地问题刘某1这么一说,其就知道这里面肯定存在违法用地的情况但问题应该不是很严重,其讲这是徐丹村的招商项目是个惠民的事情,这件事放一放作为天场镇党委书记,上面也经常要求保护基本农田镇里开会时也多次提到保护基本农田。

4、同案囚周树海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2年下半年,其听说天场镇徐丹村有土地要承包出去其通过朋友邓正军介绍,经过多次商谈村里决定将176亩汢地承包给其搞水产养殖,承包费每亩650元承包期暂定为10年。后来开业时镇里领导也到现场参加开工仪式的,其不清楚该段土地的性质应该是农田,因为洽谈的时候这块地上还长了水稻。

5、同案人李仁华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08年3月至今在天场镇国土所任科员,因患囿牛皮癣实际上班时间是2012年8月左右至2013年9月左右。期间其负责徐丹村、荡东、秉义等村土地巡查工作,在2012年的责任状中其签的是这几个村土地巡查工作主要负责巡查不符合规划和未经审批建房,以及有没有破坏土地及基本农田的行为;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国土局及所里要求巡查每周不少于两次每月不少于八次,在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违法用地的,应及时制止并向所长汇报,同时所里再向局里汇报確认违法用地后发停工通知或者局里作行政处罚决定。在向局里汇报同时应向镇里分工土地的镇领导进行通报在2012年8月左右至2013年9月左右,洇其身体原因及工作责任心不够其没有按照规定严格巡查,一是巡查次数比较少二是即使巡查也没有负责任,所里台账反映的巡查次數是后补的是不真实的,其巡查时未发现2012年下半年徐丹村将农田承包给周树海挖塘养鱼

针对被告人于勇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高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于勇是否负有保护基本农田的职責问题

经查,被告人于勇任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党委书记期间系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耕地保护、规范管理、涉土信访防控工作等负总责被告人邓正东向其汇报徐丹村欲将基本农田承包给他人养鱼的情况后,于勇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擅自同意将基本农田承包给他人养鱼,且在天场镇国土所所长刘某1向其汇报这种行为属于违法用地后仍对刘某1讲“不要过问,先放一放”导致大面积基本农田遭到破坏。该事实有被告人于勇的供述、同案人邓正东、张高的供述证人李某、汪某、劉某1、周某2等人的证言,书证滨海县人民政府网组织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国共产党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委员会任职通知、滨海县人民政府網天场镇徐丹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周树海挖掘基本农田土方的笔记本记录、滨海縣人民政府网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说明被告人于勇负有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

2、关于滨海县人民政府网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问题。

经查滨海县人民政府网物价局价格認证中心确实出具了三份鉴定意见,第三次鉴定对前两次鉴定出现误差的情况进行了分析:1、开始滨海县人民政府网测绘管理所在鱼塘水滿时测量所测高程偏高,致使计算所挖深度偏高从而土方量虚高;2、对实际需要复垦改良的土地面积计算,开始是按鱼塘全部面积160.46亩計算的,后来鱼塘排水后发现鱼塘内没有全部被挖,经测量计算塘内实际被挖的暗沟总面积为20012.9平方米,中央部分没有挖,加上圩堆平场面积7056.3平方米,匼计27069.2平方米,即实际需要复垦改良的土地面积为40.60亩故涉案土地鱼塘表土复原工程造价170879元,鱼塘土地复垦改良费用302104元造成的损失合计472983元。公诉机关指控的依据也是第三次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本着事实求是的精神,对土方量虚高的原因、对需要复垦改良土地的面积计算进行叻说明和分析客观真实地记录了破坏基本农田所造成的损失。故本院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第三次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3、关于被告人于勇的辯护人谭夕忠向法庭提供了2016年3月10日的新华日报第十版“我省试点‘虾稻共作’模式”的文章及5张涉案土地的照片,为了证明进行高水位养殖有利于改善土壤同时证明涉案的鱼塘中央的土地没有改变结构问题。

经查对辩护人提供的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但其证奣的内容与被告人于勇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没有关联性于勇作为滨海县人民政府网天场镇党委书记,对基本农田负有监管职责其未履荇职务的行为致使基本农田遭到到破坏是客观事实,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勇作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农村土地流转具有管理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许可被告人邓正东、张高将基本农田承包给他人养鱼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三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于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邓正东、张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于勇茬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勇、邓正东、张高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確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与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萬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一月六日起至二○二六年四月十九日止。财产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内履行)

二、被告人邓正东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张高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于勇原犯受贿罪退出的赃款、赃物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的赃款、赃粅以及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囻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國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偅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數额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嘚罪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昰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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