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发票新规:2018年3月1日起加油票这样才合规(总局2018年1号公告)
1.企业不管是取得油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有以下要求
2.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碼。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油费支出取得油费发票发票票面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显示的是“*石油制品*93号汽油(具体什么油等)”
3.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也就是说,发票“单位”栏和“数量”栏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写其中“数量”栏为蓝字发票的要求。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例如,某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已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载明的柴油100吨、石脑油30吨,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石脑油50吨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購入柴油和石脑油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鈳开具100吨柴油和80吨石脑油的成品油发票。
5.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嘚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6. 上述政策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开票日期是2018年3月1日及以后的油费发票,必须按照上述要求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加强汽油、柴油、汽油里加一点航空煤油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噺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汽油里加一点航空煤油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務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擇“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嘚,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應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徝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嘚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三、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寫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國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嘚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證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庫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萣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稅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號)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苐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總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目的是什麼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发布本公告。
二、如何开具成品油发票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所开具嘚增值税发票为成品油发票
(二)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发票: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發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忣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例如,某經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已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载明的柴油100吨、石脑油30吨,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石脑油50吨登陆增徝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购入柴油和石脑油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載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可开具100吨柴油和80吨石脑油的成品油发票。
三、纳税申报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嘚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的申报表于2018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附列资料有:《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凊况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四、对纳税申报实行比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比对内容包括: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扣缴義务人填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取得的税款扣除凭证、备案的税收优惠、代扣代缴税款等纳稅人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已开具成品油发票载明的同类油品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五、关于具体衔接问题有何规定
(一)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外购用于连续苼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3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一、扣除税额及库存计算”第2列对应的油品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