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查hiv吗?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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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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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
日 19:22:14 &&&& 来源:育德园师()&&&&
  我们都知道,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你在身体方面一定要合格,否则会给你的学生们带来一定的麻烦,最近,北京市发布了一项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下面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2014年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吧。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  2、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反复发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碍、无法归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注:经一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达治愈或影响社会功能者)  (2)各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颅内感染、中毒,颅脑外伤、肿瘤,癫痫及脑血管病等。  (3)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因迷信气功、巫术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毒品、酒精、安眠药依赖并影响社会功能者。  (5)人格障碍的某些亚型。如:反社会型、冲动型、分裂型人格障碍。  (6)神经症的某些类型。如因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检查确已治愈者除外)  4、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根据京教人[2010]14号文件,删除此条)  5、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  6、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但另一耳全聋,不宜从事幼儿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工作。  7、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  8、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5(0.3)。  9、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工作。  10、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  11、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  12、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13、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14、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  15、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以及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合并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等)。  16、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其身体条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酌定。  17、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格检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商北京市卫生局确定。  以上2014年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就是小编想要提醒北京的想要报考的朋友们,希望大家根据自己身体的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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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17校医院完成2016教师资格认证体检工作
来源:文/图 校医院&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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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许可证,对教师本人及教育队伍建设有重要的意义,教师资格认证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健康体检,校医院作为有资质的体检指定医疗机构之一,于3月12日完成2016年教师资格认证体检工作。
  为保证体检结论客观、真实、准确,校医院事前与各院系做了充分的沟通和协调,并在校医院内部召开专项会议,制定了详细、周密的体检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参与体检人员严格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切实履行责任。
  体检历时4天,共体检毕业生1765人,由于校医院的精心组织和严格管理,整个体检过程井然有序,使大学生享受到了高质量的体检服务,受到大学生的认可与欢迎。体检结束后校医院将抓紧时间出具体检结论,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将报请北京市体检中心进行复核。
首都师范大学版权所有&&&&&&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5号 100048
E-mail: inf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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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号  教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我国每年有数十万人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然而由于各地有着不同的申报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标准,致使一些人无法当上教师。其中有一些标准规定很不合理。如个子矮、身体瘦、有高血压、有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都有可能无法当教师。我发现,这些“红头”文件各地标准不一,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实际上,其“法律效力”比上位法要大。这些红头文件一直执行至今,这一现象不仅反映出有关部门的监督缺位,也折射出教育部门的“懒政”。   教育部门红头文件“各自为政”
与上位法“打架”
  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该“体检”了  全国统一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亟待出台  刘太金
江西律师  个子矮的人不能当老师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教师资格申报认定体检阶段,我陆续接到一些申报教师资格证人员的咨询,称因为自己虽然有高血压疾病,并不影响教学。但是并不符合《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江西体检办法》)规定,无法当上教师。  这名网友咨询道,《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试行)中规定,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属体检不合格。也就是说在江西,高血压患者仍无法取得教师资格证。而《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2013年修订版)则删除了高血压患者属体检不合格的规定。  我注意到,该省教育厅在向社会征求意见中,称其删除理由是高血压属常见病,正确口服降压药即可。  还有一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大学生向我来电询问,当地教育部门规定个子矮的人不能当教师。他称这规定太荒唐了,难道身高和当一名老师有必然的联系吗?  在我当记者时,我就一直关注申报教师资格体检存在的问题。比如说《江西体检办法》规定男子身高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或者男子体重低于45公斤、女子体重低于40公斤者,视为不合格。 后经过我的连续追踪报道和原省政协委员许小欢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江西省教育厅在2010年4月正式下文废除了这一不合理规定。  当时,我注意到《江西体检办法》规定了有高血压的人也不能当教师这一规定不合理,并向有关部门呼吁过,但并未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因我在网上留下了自己的QQ()和联系方式。每年在申报教师资格时,就有人向我咨询该如何维权?  如今,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多媒体教学广泛应用,有些地方教育部门已经注意到上述规定不合理性,并及时组织医学专家论证。其中广东省自出台《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以来,先后经过三次修订,获得社会的一致好评。  然而,全国仍有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即红头文件没有实质性修改的迹向。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参照依据已有变化  根据我的了解,《江西体检办法》于2002年实施,其制订依据是参照教育部《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有关规定制订的。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日正式实施的《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条件进行进一步地明确,“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但《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均没有对申报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作出具体要求。  日,教育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条文作出具体的解释。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各省、自治区教育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标准,时间主要集中在2001年、2002年两年时间。其制订的重要依据是《高等师范院校体检标准》、《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  然而,目前高等院校招生时执行的是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了军校和公安院校等部分学校有身高的要求外,其他行业没有对身高作出限制性要求,《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再适用。  但现实的情况是,我国中等师范学校已改革分流,一部分消亡,另一部分则升格为专科院校并入到高等教育的系统,就不存在适用《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问题。  从法理来讲,既然已停止执行,那么各省、自治区教育部门制定的关于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标准,也应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改。  在广东省教育厅官方网站查询发现,该厅于2007年下发了新修订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我注:该省教育厅至今已经3次修改该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该通知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相关的体检标准来制定的。  事实上,目前教育部门针对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标准作出修订的依据,是适用或参照国家招生体检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无权出台体检标准  日,教育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条文作出具体的解释。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此部门规章规定,教育部将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项目设定权授予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是缺乏依据的。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是中国15年来首次修改立法法。修改后的立法法对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因此,教育部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作为部门规章,缺乏上位法(法律和法规)的授权,是不得制订申报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限制性规定。教育部将体检项目的设定权直接授权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被授权方也同样不得制订申报教师资格人员体检的限制性规定。  我认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标准既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和行政规章,只是一般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  从法理上讲,“红头文件”是没有权力去设定教师的体检标准。  这除了其实体上违法,即违反《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而且其出台的程序也违法。据了解,大部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申报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出台前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走听证程序。  事实上,无论是《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还是《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民用航空空中乘务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均由一个副部级以上的部门直接出台行政规章或一个副部级又上的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出台体检标准。如《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共同制订。  这样制订出来的体检标准,更为科学和合理。而在教师资格体检中,教育部直接授权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制订体检的项目,则有推卸责任之嫌。  教师体检标准应该包括哪些项目?各个项目的标准是什么?特别是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原先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体检项目是否需要修订或废除。这显然不是一个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能单独能完成的。  即使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能出台申报教师资格体检项目的标准,由于全国并没有出台统一的申报教师资格体检人员标准。所以就导致出现上述各省的申报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不一的现象。  各地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不一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各地的申报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不一,甚至相互矛盾。根据各地的体检标准,有的在江西能当老师的,到了外省就不能当老师。  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如果个子矮的人是当不了教师的。因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规定,男性身高在155厘米以下,女性身高在150厘米以下属体检不合格。  这一规定明显有歧视性,不仅违反《宪法》,而且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违背,江西省、四川省早已删除这一不合理的规定。  事实上,随着多媒体教学等科技技术在课堂教学中的充分应用,对教师因板书所需的身高等问题已经可以解决,且国内部分省区教育系统目前已取消对教师入职的身高和体重限制。  不过,现实的情况是,一些学生家长并不喜欢矮个子老师。我调查也发现不少学生家长认为,教师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他所面对的不是物,而是人。追求美,是人的本性。除了考虑到教师工作认真负责之外,身材好、长相标准的老师成为一些学生家长的首选。  原南昌市东湖区教体局长储符平就曾对我透露,南昌市某名校录用了一名个子矮但十分优秀的女教师。可是,一些二年级的学生都比她个子高。有学生家长向上级反映,要求调换老师,称她在孩子心目中,严重影响了老师的形象。  有的人在广东可以申报教师资格证,但到了江西可能拿不到教师资格证。《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试行)中规定,结核病未治愈者为体检不合格。  而《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2007年版)(以下简称《广东省体检检查标准》)则对部分病种要求有所宽松。如以往规定“结核病未治愈视为体检不合格”,但新标准里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新标准中还新增一条,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部分地方教育部门制订的体检标准存在模糊性。如《江西体检标准》第十六条规定,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而影响面容者为体检不合格。而《广东省体检检查标准》(2007版)则对教师外形条件的要求更加详细,规定“面部有较大面积(3 ×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不合格”。此外,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也不合格。有较大(3×3厘米)疤痕、色素痣等面部缺陷的人员将被排除在教师行列之外。  肝病是教师资格认定中最常碰到的“拦路虎”。《广东省体检检查标准》(2007版)规定,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者,不合格。各类急性肝炎(如药物性肝炎、甲型肝炎等)治愈者,合格。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无论“大小三阳”),转氨酶正常,排除肝硬化者合格,但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岗位。《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规定,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肝炎病毒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除外)。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也明确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然而,《江西体检标准》却没有明确规定,只有一条兜底性规定,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  2013年,广东已对《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进行第三次修订。人们对比《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版发现,新规中各种“不合格”条款从21条减为15条。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原第十三条中多种性病及艾滋病“不合格”的条款被删除;此外,对于部分肢体、视力及听力等残障群体从教,新规也取消了限制。广东新规大幅放开这些限制, 赢得了广泛好评。已有19省市残障人士向港澳台及其余30省市寄出建议信,建议向广东学习。  建议统一申报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  “现在教师有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教师,还有残疾人学校的教师,理应根据不同教学岗位的需要,制定出相对统一的体检标准。”右上肢有残缺的赣州市小学教师刘肇忠。  设定申报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其主要原则应注意合理性和合法性。合理性就是要充分考虑到要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合法性就是不能违背现有的法律、法规,给每一个想从事教师的人提供一个平等的机会。  有些残疾人表示一些省份的申报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对残疾人有歧视。对此,原人事部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之所以未对残疾作表述,作出限制性规定,是因为体检标准是基于职位的要求,只要不影响正常的履行职责,残疾人也应在公务员招考范围之内,这与《残疾人保障法》相衔接。  “歧视是普遍且无法避免地存在于社会之中,但教育行政等部门在消除或减少歧视现象时应当有所作为。”特别是在设置就业标准时,应尽可能排除一切与职业无关的条件,如户籍、性别、身高、残疾、乙肝等等,如要确定身高标准,就应当回答身高与能否胜任教师育人之间存在必然关联性,如果不能回答,那就构成歧视,任何歧视标准的确定,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挑战的。  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龙国英向大会递交了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申报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的建议,得到了代表们的积极响应,全国人大代表、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调研员陈春平等全国人大代表在建议上签字。在这份议案中,她还建议教育部应及时下文取消或降低对教师的身高要求,让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到基层教师队伍中,以缓解乡村教师不足的现实问题。  之后,教育部回复了龙国英。在这份名为“教育部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636号建议的答复(教建议[2011]第328号)”中,称根据《教师法》的规定,为确保教师资格申请人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身体条件,“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我们认为教师在身体条件、心理素质、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应具有更为专业的要求。国家有关教师资格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地规定的教师资格身体条件并非是对劳动者就业的不平等,而是充分考虑到教育教学的工作特点。”  “目前,我部正在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研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您提出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办法等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  江西赣州残疾教师刘肇忠曾致信原教育部长周济,称衡量一个教师最重要的是品质、人格、知识等综合素质,教育教学能力的高低和个子的高矮、身体是否残疾没有必然联系,希望教育部门能取消体检标准中一些不合理的规定,由教育部制订全国统一的申报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这样,既在教师招录体检问题上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公平。”  红头文件出台后清理缺位的背后  深谙党政部门行事规则的人们都知道:“黑头(法律)管不住红头(文件),红头管不住无头(领导指示)。”近年发生的多起案例显示,“黑头”不仅管不住“红头”,甚至“红头”的效力还要大于“黑头”。  省级教育部门制订的关于申报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红头文件”是规范性文件。虽然其违背了上位法,但其法律效力还要大于上位法。从2002年实施以来,除了少数教育部门作过较为科学的修订,大部分教育部门未作合理修正。这一现象不仅反映出有关部门的监督缺位,也折射出教育部门的“懒政”。  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今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此次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进行了阐明,“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不仅如此,司法解释还规定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当然,要让红头文件不再任性,仅靠法院审查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院只能审查“民告官”案件中涉及的红头文件,而法院提出的建议也仅仅是建议,没有强制性。这就是说,有些红头文件即使被认定为违法,依然可以大行其道。因此,杜绝红头文件违法乱象,还需要建立更完善、更常态化的审查机制、强制性的清理退出机制。并且,在红头文件尚未出台之时,就应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避免出现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条款。说到底,让红头文件不再任性,关键是要约束权力,让权力不再任性。  今天的中国,尊师重教喊了多年,各级政府也千方百计提高老师的地位和待遇。但在教师的入门中却设置了如此多的不合理限制。这与尊师重教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看来,是该对申报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检”的时候了。今年5月31日,我已向教育部长信箱递交了一份《关于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尽早制订全国统一的申报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建议信。  附:  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为组织做好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根据《江西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  除已有规定外,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标准  体检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一)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未治愈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或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和内分泌系统疾病者;  (六) 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  (七) 有癫痫病史或者精神病史、癔病史和夜游症者;  (八) 肺切除超过一叶或者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九) 类风湿病影响肢体功能或者慢性骨髓炎者;  (十) 麻风病未治愈或者性病和艾滋病毒检测阳性者;  (十一) 青光眼或者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者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十二)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或者按照专业要求检测门辩色力不合格者;  (十三) 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  (十四) 上肢、下肢均不能运用或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与肌力二级以下和显着胸廓畸形者;  (十五) 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十六) 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而影响面容者;  (十七) 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  三、体检机构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负责。  四、体检费用  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费用,由负责体检工作的医院严格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体检人收取。  五、体检要求  (一)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队伍。  (二)体检前医院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由医院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准让申请人员自带。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四)负责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杆,使原来更改的字迹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论断或数据,主检医生在更改后要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五)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当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指派专人陪同,指定复查医院对体检医院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资格认定健康状况的依据。  (六)负责体检人员要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或试剂。器械应当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七)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中。医院根据体检综合情况,对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健康状况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申请人员取体检表。  (八)体检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申报人认定资格外,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者,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六、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师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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