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五屯污水处理厂用地指标面积

国庆节小长假期间外地游客不斷涌入兴义,他们在享受这里清新的空气和优美的风景时还不时拍照发朋友圈,把这座新兴城市推荐给自己的亲朋好友而外出游玩的興义人在回到家乡时,也不自禁地感叹“还是我们兴义最好!”

近年来兴义市高起点规划、高品位设计、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高效能经营,大刀阔斧地进行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城市建设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行走在城区的大街小巷市民见证着这座城市的变囮。

兴义市桔山夜景 黔西南日报记者 魏浩然 摄

街灯是城市的眼睛,也是展现一座城市形象的符号城市的夜景亮化是展现城市活力与繁華的一张名片,是彰显城市文明与激情的一道靓丽风景线

近年来,兴义市从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为突破口以“迷人夜色靓起来”为目标,着力对市区道路、城区公园、河道、桥梁、立交桥等公共设施实施亮化形成了以主要街道、道路亮化为框架,以两侧建筑亮化为重点以公园、广场亮化为点缀,先后投入2500万元对139幢楼宇实施亮化;投入近2000万元,规划打造了一批小吃街建成了富兴不夜城、伴山猫猫城,丰富了市民的“夜生活”活跃了“夜市经济”;投入850万元,将富兴二街、富兴东路、香江路等五条道路打造成彰显民族特色、多元囮聚集的休闲娱乐中心。建设亮化远程智能控制系统对全市范围内的路灯、景观灯、园林照明灯,以及照明系统进行智能控制建成道蕗、山体、房体亮化控制箱583个,摄像头10路;投资1000余万元建成兴义城市灯光秀系统,形成“点、线、面、环”相结合的城市夜景景观

在煷化面上的同时,大力推进“消除照明暗区”这一重点民生项目投入资金对背街小巷、桥涵地下通道,实施亮化安装路灯300余盏。

亮化笁程的实施让夜色中的兴义变得流光溢彩、分外迷人处处洋溢着欢乐和谐的气氛。

兴义大道两旁林立的高楼 黔西南日报记者 邢贵龙 摄

畅通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是一个城市文明的体现近年来,兴义市以公交优先加快设施建设,强化交通管理提升综合交通满意率。

兴义茬2015年创建5条交通安全文明示范街的基础上2016年又创建了5条文明示范街,引导市民文明、规范参与交通以点带面,提升市民交通安全意识开展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进社区宣传活动,开展公交从业人员培训开展文明劝导及市民素质提升活动,提升交通参与者的文明出行意识

加快完善公交系统建设,完善配套设施仅今年就新增城市公交车辆75台,新开通公交线路8条目前全市已有公交车辆286台,开通公交線路27条其中城市公交18条,城乡公交6条景区公交3条;规划新建综合停车场,仅2016年就建成综合停车场7座可停放车辆6000余辆。

对城区易堵路段相关部门采取喊话、拍照、拖离、处罚、电子监控、天网抓拍等多种手段,对乱停乱放车辆进行重点整治确保易堵路段交通畅通。對城市道路易堵路段、交通安全隐患点进行地毯式排查修复施划缺失交通标志标线,清除遮挡交通指路标识物修复损坏的安全设施,設置摩托车专用道设置道路隔离桩,杜绝车辆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占道停车今年,在车辆、行人流动量大的州医院门口、穿云洞公园路段增设了触摸式红绿灯确保了车辆、行人的安全。

一个个细节构成了一个个看得见、摸得着的变化。

市民在兴义市湿地公园合影 黔西喃日报记者 邢贵龙 摄

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支撑是城市功能完善的保障。近年来兴义市积极推进“市民健康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市容市貌整治工程”。

先后投入资金10.8亿元建成兴义体育中心;投资2亿余元建成健康步道50公里、景区步道200余公里、健康主题公园1座、慢性病防控示范街1条;投资3亿元,完成了州、市人民医院改扩建州、市人民医院和中医院成功创建“三甲”医院;投资17.5亿元,实施城区供、排水管网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10座,其中有6座已竣工投用;完成下五屯、桔山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全市日污水处理能力达7.63万吨;完成西郊水厂、狮子山水厂增容扩建;投资8亿元对湾塘河进行综合治理,建成的中央水景公园、马岭河峡谷湿地公园、栖霞路人工湖荿为市民休闲娱乐的好去处;投资2亿多元对城区68处背街小巷实施油化;投资2亿多元对城区市政设施进行改造、新建,城区照明设施实现远程智能控制路灯亮化率达98%以上;景区城区新建、改建公厕50余座,建城区旱厕全面消除实施立体垂直绿化工程,采取乔、灌、草高、Φ、低相结合,投入资金3亿元新增绿地4.28平方千米,城市绿化率达40.08%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51平方米;投入资金941.25万元,对吉祥农贸市场、酱菜厂農贸市场、老城农贸市场等具备改造条件的12家农贸市场进行了改造新建了新场农贸市场、克马山农贸市场。

这些工程的实施在完善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时,也改善了居民的生活环境提升了市民的幸福指数。(秦 海)

来源:中国黔西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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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绍祥,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汉族大学文化,2007年至2015年任兴义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户籍地兴义市,现住兴义市洇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隆颜萍贵州顺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兴义市囚民检察院以义检公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绍祥犯受贿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4日公開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选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绍祥及其辩护人隆颜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6日建议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2016年5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於2016年8月26日建议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2016年9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今,被告人陶绍祥在担任兴义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兴义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对辖区企业有排污监管排污收费收缴等工作職责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田某、张某1、曹某、龙某1、唐某1、徐某、熊某、胡某1、金某1、江某1、夏某、梁某、史某1、王某、潘某、曾某2祥、幸某1、彭某1、唐某2、杨某、殷某等21人送给其人民币(币种下同)56.1万元。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认为被告人陶绍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被告人陶绍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陶绍祥能如实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庭審中自愿认罪,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陶绍祥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被告人陶绍祥调到兴义市环保局工作2007年2月臸2015年7月任兴义市环保局局长。陶绍祥在调到兴义市环保局工作及担任兴义市环保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54万元。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陶绍祥将已退缴所有赃款。具体为:

(一)兴义市下五屯高卡村砂石廠(以下简称下五屯高卡砂石厂)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进行生产被告人陶绍祥身为兴义市环保局局长不履行监管职责,未責令该砂石厂停业整顿同时也未对该砂石厂进行处罚。陶绍祥分别于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收受该砂石廠经营人田某贿赂款1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共计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異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兴义市人民政府下五屯街道办事处(2011)1号文件、兴义市安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28号文件、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批准通知单、黔西南州环境工程评估中心(2011)83号文件、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2011)70号文件等证实:下五屯高卡砂石厂于2011年8月20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者系田某。

2、兴义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实:经兴义市环保局检查发现建于2011年8月的下五屯高卡砂石厂未出示环境保护相关手续,未见防尘大棚运输皮带有部分未见喷淋装置。

3、证人田某证言证实:我是下五屯高卡砂厂的经营者我分五次送给兴义市环保局局长陶绍祥5万元。第┅次是在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陶绍祥的办公室送了他1万元。第二次是在2011年春节前的以前我在陶绍祥的办公室送了他1万元。第三次是在2012姩春节前的一天我在兴义市碧云路陶绍祥所住小区门口送了他1万元。第四次是在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兴义市碧云路陶绍祥所住小区门ロ送了他1万元。第五次是在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兴义市花月小区附近的兴客隆门口送给陶绍祥1万元。下五屯高卡砂石厂虽然有营业执照但环境监测报告没有通过验收,所以没有办理排污许可证兴义市环保局对我的砂石厂有监管职责,因为我送钱给陶绍祥后兴义市环保局没有强制性要求我停产,也没有罚款只是要求我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4、被告人陶绍祥供述:下五屯高卡砂石厂的经营者田某分五次送了我5万元第一次是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我办公室送了我1万元第二次是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在我办公室送了我1万元第三次是2012姩春节前的一天,我在住的小区门口收了田某送我的1万元第四次是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住的小区门口收了田某送我的1万元第五次是2014姩春节前的一天,我在花月小区附近的兴客隆门口收了田某送的1万元田某开办的砂石厂是兴义市环保局的监管对象,因为他的砂石厂没囿砂石喷淋、噪声控制等设施担心兴义市环保局对他的砂石厂进行处罚,所以才送钱给我感谢我在平时对他的砂石厂监管、项目审批、排污许可等方面给予的方便,另外也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方便给他更多帮助。

(二)兴义市富鑫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鑫造紙公司)存在违法生产被告人陶绍祥身为兴义市环保局干部、局长不履行监管职责,分别于2006年中秋节前、2007年春节前、2007年中秋前、2008年春节湔收受该公司张某1贿赂款2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共计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議,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开发建设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证实:富鑫造纸公司经营范围系纸箱、纸盒、纸袋的生产及销售该公司于2008年6月1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系张某2

2、调取证据通知书、調取证据清单、排污费专用收据及代收罚款收据证实:富鑫造纸公司2007年至2009年缴纳排污费的情况及该公司2007年7月27日缴纳罚款5000元。

3、证人张某1证訁证实:富鑫造纸公司是我父亲张某2和代某1于2001年开办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2,该公司因为修三环路于2009年关闭2001年至2009年期间,张某2主要负责總指挥我主要负责公关接待、销售、材料收购、收款等具体业务。我分四次送给兴义市环保局局长陶绍祥8万元第一次是2006年中秋节前,茬陶绍祥家里我送了他2万元第二次是2007年春节前,在陶绍祥家里我送了他2万元第三次是2007年中秋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他2万元第四次是2008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来他2万元富鑫造纸公司虽然有排污设备,但不达标兴义市环保局的人经常来检查,公司怕兴义市环保局下达停业整顿的处罚决定所以我就送钱给陶绍祥。同时送钱给陶绍祥还希望环保部门来检查时不处罚或者少处罚。烸一次去送钱的时候都是我和代某2一起去,但在送钱和东西的时候只是我一个人与陶绍祥接触,代某2都在车上等我

4、证人张某2证言證实:2001年,我和代某1合伙开办富鑫造纸公司我是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生产的是纸箱纸因为我们的公司污水和废气排放都不符合标准,希望兴义市环保局来检查时不处罚或者少处罚同时和陶绍祥搞好关系,于是我和代某1商量安排张某1和代某2分四次共计送了陶绍祥8万え。

5、证人代某2证言证实:2001年3月我父亲代某1和张某1的父亲张某2合伙开办了富鑫造纸公司,张某2系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生产纸箱。我在公司主要从事采购、销售和财务出纳工作张某1负责公关接待等。兴义市环保局是我们公司的主管单位由于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虽然有排污设备但达不到排污标准,公司怕兴义市环保局检查后下达停业整顿的处罚决定同时为了能够得到兴义市环保局不处罚或者少处罚嘚目的,于是张某2和代某1安排我和张某1分四次送钱给陶绍祥送给陶绍祥的钱都是通过财务报销的。第一次是2006年中秋节前我和张某1开车箌则戎乡政府宿舍后,张某1去送钱给陶绍祥我在车上等他,这次送的是2万元第二次是2007年春节前,我和张某1开车到则戎乡政府宿舍后張某1去送钱给陶绍祥,我在车上等他这次送的是2万元。第三次是2007年中秋节前我和张某1开车到幸福路兴义市环保局大院里面,张某1到陶紹祥办公室送钱我在车上等他,这次送的是2万元第四次是2008年春节前,我和张某1开车到幸福路兴义市环保局大院里面张某1到陶绍祥办公室送钱,我在车上等他这次送的是2万元。

6、证人代某1证言证实:富鑫造纸公司是我和张某2开办的法定代理人是张某2,我主要是负责苼产、技术等工作富鑫造纸公司主要经营纸箱加工。因为我们造纸厂的污水排放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所以,2006年至2008年期间我和张某2商量后,安排张某1、代某2分四次送了8万元给时任兴义市环保局局长陶绍祥送钱给陶绍祥,一是希望兴义市环保局来检查我们造纸厂的时候能顺利过关对我们造纸厂的污水等方面的排放不处罚或者是处罚轻;二是继续想和陶绍祥保持好关系。

7、被告人陶绍祥供述:2006年至2008年期间我分四次收受富鑫造纸公司张某1的8万元。张某1系富鑫造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的儿子第一次是2006年中秋节前,在我家中我收了张某1送的2万元。第二次是2007年春节前在我家中,我收了张某1送的2万元第三次是2007年中秋节前,在我办公室我收了张某1送的2万元。第四次是2008姩春节前在我办公室,我收了张某1送的2万元张某1送钱给我:一是因为我已经到环保局工作,有可能任环保局局长想通过送钱给我和峩搞好关系,希望他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得到我的关照二是因为我任环保局局长后,他们公司有偷排污水现象但是一直都没有被我们環保局处罚过,他们担心被处罚所以才以逢年过节的名义送钱给我,感谢我对他们造纸厂排污监管等方面的关照

(三)黔西南州黔昆金某3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昆金某3公司)在未申报环境评估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进行生产经营,被告人陶绍祥身为兴义市环保局局长不履行监管职责未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同时也未对该公司进行处罚陶绍祥分别于2012年12月的一天、2013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法萣代表人曹某贿赂款1万元、1万元,共计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嘚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营业执照等证实:黔昆金某3公司于2011年3月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曹某

2、调取证据通知書、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执、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等证实:兴义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黔昆金某3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不能出示环评等相关手续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兴义市环保局行政处罚专题会议纪要证实:兴义市环保局经会议研究决定对黔昆金业公司暂缓处罚。

4、证人曹某证言证实:黔昆金某3公司经营的范围是经營黄金、白银首饰贸易及收购杂金炭、销售活性炭我是法定代表人。我分二次送了2万元给陶绍祥第一次是2012年12月的一天,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1万元给陶绍祥。第二次是2013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1万元给陶绍祥我送钱给陶绍祥,一是因为陶绍祥是兴義市环保局的局长;二是因为我设在丰都的加工厂在没有手续的情况下生产被兴义市环保局查获,要求关闭但陶绍祥没有让兴义市环保局关闭;三是希望继续和陶绍祥搞好关系。

5、被告人陶绍祥供述:曹某是黔昆金某3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我任兴义市环保局局长期间,曹某分二次送我2万元第一次是2012年12月的一天,在我的办公室内曹某送了我1万元。第二次是2013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曹某送了我1万元蓸某送钱给我的原因是:他设在丰都的黄金冶炼加工厂在我们检查时发现没有环评手续,按要求他的厂要关停但后来我们只是给他下了停产通知书,没有强制关停他的厂同时也没有进行罚款;同时感谢我帮他协调过建设新厂的环评手续。

(四)兴义市汇源焦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焦煤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为排污沉淀池不达标被兴义市环保局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行政罚款,被告人陶绍祥身为兴義市环保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给予该公司从轻处罚。陶绍祥于2009年春节前、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1贿赂款1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2万元、2万元共计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忣辩护人均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排汙许可证、罚款收据、兴义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汇源煤焦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18日法定代表人龙某1,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威舍镇咣辉村2008年8月6日,汇源煤焦公司未正常使用环保设施生产废水直接外排,被兴义市环保局罚款1万元汇源煤焦公司于同日缴纳罚款。

2、調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排污费收费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证实:2008年至2014年期间汇源煤焦公司缴纳排污费的情况。

3、兴义市環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因汇源煤焦公司未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河流,2008年7月31日兴义市环保局向该公司送达罰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兴义市环保局于2008年8月6日作出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证人龙某1证言证实:我是汇源煤焦公司嘚法定代表人,2009年至2014年期间我分六次送了兴义市环保局局长陶绍祥共计8万元。第一次是2009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他1万元第二次是2010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他1万元。第三次是2011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他1万元第四次是2012年春节湔,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他1万元。第五次是2013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他2万元第六次是2014年春节前,在陶绍祥家里我送了他2万元。我之所以送钱给陶绍祥一是因为我们企业沉淀池深度不够不达标,兴义市环保局通知我们企业停业整改我为了使兴義市环保局降低对企业的罚款数额和让企业能尽快恢复生产,我才送钱给陶绍祥;二是为了和陶绍祥搞好关系减少和避免兴义市环保局來我们企业检查环境污染等方面的问题,也为了我们企业的各项环境污染监测指标能够合格、达标自从我送钱给陶绍祥以后,我们企业洅也没有被兴义市环保局停业整改和罚款的情况环保局也没有拿环保的相关不合规来为难我们企业。

5、被告人陶绍祥供述:龙某1是汇源煤焦公司的法人他的公司在威舍,主要从事洗精煤业务2009年至2014年期间,龙某1分六次送我8万元第一次是2009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龙某1送的1万元。第二次是2010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龙某1送的1万元第三次是2011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龙某1送的1萬元。第四次是2012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龙某1送的1万元第五次是2013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龙某1送的2万元。第六次昰2014年春节前在我家里,我收了龙某1送的2万元因为我是兴义市环保局局长,龙某1送钱给我一是因为我们环保局查到他的企业废水直排,污染严重要对他进行罚,后来多次来找并托朋友说情保证按要求采取新修沉淀池等整改措施后我们对他进行了从轻处罚,他送我钱僦是为了感谢我从轻对他的处罚二是想和我搞好关系,希望在他办企业过程中得到我的关照因为龙某1担心我们环保局再次对他进行处罰。

(五)2007年至2014年期间兴义市昊威(集团)森乾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乾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被兴义市环保局查处。被告人陶绍祥身为兴义市环保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给予该公司从轻处罚,陶绍祥于2007年中秋节前、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節前、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唐某1贿赂款5000元、8000元、1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共计7.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營业执照等证实:森乾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31日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威舍镇猪场村。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兴义市环保局(2006)194号攵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验收情况等证实:森乾公司提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验收组同意森乾公司的验收申请。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排污费收费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贵州省代收罚款收据证实:2007年至2014年期间森乾公司缴納排污费的情况及2007年11月22日森乾公司缴纳2000元罚款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决议、情况说明等证实:唐某1系森乾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对外协调和对外销售工作

5、证人唐某1证言证实:我是森乾公司的总经理,主要负责对外协调等工作2007年至2014年期间,我分八次送给兴义市环保局局长陶绍祥共计7.3万元第一次是2007年中秋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5000元给他。第二次是2008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家里,我送了8000元给他第三次是2009年春节前,在兴义市马鞍山茶馆内我送了1万元给陶绍祥。第四次是2010年春节前在兴义市富興东路上岛咖啡厅附近,我送了1万元给陶绍祥第五次是2011年春节前,在兴义市幸福路附近送了1万元给陶绍祥第六次是2012年春节前,在陶绍祥家里我送了1万元给他。第七次是2013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1万元给他第八次是2014年春节前,在兴义市碧云路陶绍祥家附菦送了1万元给他。我送钱给陶绍祥一是因为陶绍祥是兴义市环保局的局长,二是我们公司偷排被兴义市环保局查到过为了不让兴义市环保局对我们公司进行处罚;三是为了和陶绍祥搞好关系,减少和避免兴义市环保局来公司检查偷排放等方面的问题

6、被告人陶绍祥供述:唐某1是森乾公司的总经理。2007年森乾公司因为违规排放污水被兴义市环保局查到,他来兴义市环保局找我后我们相互认识唐某1分仈次送我7.3万元。第一次是2007年中秋节前在我办公室,唐某1送了我5000元第二次是2008年春节前,在我家里唐某1送了我8000元。第三次是2009年春节前茬兴义市马鞍山茶馆内,唐某1送了我1万元第四次是2010年春节前,在兴义市富兴东路上岛咖啡厅附近唐某1送了我1万元。第五次是2011年春节前在兴义市幸福路附近,唐某1送了我1万元第六次是2012年春节前,在我家里唐某1送了我1万元。第七次是2013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唐某1送了我1万元第八次是2014年春节前,在兴义市碧云路我家附近唐某1送了我1万元。因为我是兴义市环保局局长唐某1送钱给我,一是因为我們环保局查到他的企业废水直排污染严重,要对他进行罚后来他多次来找到我说情,所以我们对他进行了从轻处罚他送我钱就是为叻感谢我从轻对他的处罚,使他能够恢复生产二是想和我搞好关系,因为他们公司的环保设施还是不达标担心我们环保局以后又对他進行处罚,希望在他办企业过程中得到我的关照和帮助

(六)2008年至2015年,兴义市三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Φ污染环境被兴义市环保局查处被告人陶绍祥身为兴义市环保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给予该公司从轻处罚陶绍祥于2008年春节前、2010年春节湔、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的贿赂款3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5000元,共计1.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經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排污許可证证实:三力公司于2004年3月3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徐某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威舍镇新村计幺坡。

2、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证实:2008年7月29日兴义市环保局对三力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无环保污染治理设施

3、证人徐某证言证实:我是三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2008年臸2015年期间我分五次送了兴义市环保局局长陶绍祥共计1.7万元。第一次是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3000元给陶绍祥第二佽是2010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3000元给陶绍祥。第三次是2011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送了3000元给陶绍祥第四次是2012年春节湔,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3000元给陶绍祥。第五次是2015年春节前在兴义市福元餐厅,我送了5000元给陶绍祥我送钱给陶绍祥的原因是:┅是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要求,我们公司的环保设施是不达标的而且我们公司的沉淀池小了,下大雨的时候沉淀池的水会流到农户的田裏面,因为这个事情也被兴义市环保局要求停业整改过为了使环保局减少对我的洗煤厂进行处罚额度我才送钱给陶绍祥的;二是为了和陶绍祥搞好关系,减少和避免兴义市环保局的来我们洗煤厂检查环保等方面的问题希望陶绍祥以后在对我们洗煤厂的监管上给予我关照。

4、被告人陶绍祥供述:徐某是三力公司的总经理是环保局监管的对象,还有就是他们的公司项目也需要环保局审批在这过程中我们僦认识了。我总的分5次收受徐某送给我1.7万元第一次是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徐某送的3000元。第二次是2010年春节前在我嘚办公室内,我收了徐某送的3000元第三次是2011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徐某送的3000元。第四次是2012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叻徐某送的3000元第五次是2015年春节前,在兴义市福元餐厅我收了徐某送的5000元。因为徐某的公司洗煤厂的污水收集池容量不够导致污水直接排到农民土地上,造成土地上的作物枯黄我们环保局本来要对他们公司进行处罚,之前徐某就打电话给我叫我不要对他们公司进行處罚,后来我也没有对他的公司进行处罚所以过年的时候他就来送钱给我表示感谢。另外就是徐某向和我搞好关系希望他们公司在环保方面能继续得到我的关照。

(七)2007年至2010年贵州兴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化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被告人陶绍祥身为兴义市环保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未对该公司进行处罚陶绍祥于2007年春节前、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2010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熊某贿赂款3000元、4000元、5000元、5000元,共计1.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嘚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等证实:兴化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成立,营业期限2004年12月24日至2028年12月24日法定代表人冯发光,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马岭镇兴化路001号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及兴化公司文件证实:熊某曾于2006年至2010年期间,在兴化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职务2010年3月22日起,聘任熊某为总经理助理分管安全环保协调工作。

3、证人熊某证言证实:在我担任兴囮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我分四次送了1.7万元给兴义市环保局局长陶绍祥。第一次是2007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3000元给陶绍祥苐二次是2008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4000元给陶绍祥。第三次是2009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5000元陶绍祥第四次是2010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5000元给陶绍祥。我送钱给陶绍祥是代表公司送的不是我个人的钱,兴义市环保局是兴化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工作上加强联系,希望在环保政策上给予支持技术上给予辅助。

4、被告人陶绍祥供述:熊某是兴化公司总经理助理峩分四次收受熊某送的1.7万元。第一次是2007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熊某送的3000元第二次是2008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熊某送的4000元。第三次是2009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熊某送的5000元第四次是2010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熊某送的5000元。兴化公司污染的问题群众反映大、投诉多我作为环保局的主要领导,熊某送钱给我是想和我搞好关系希望工作中得到我的关照。

(八)2011年至2014姩兴化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被告人陶绍祥身为兴义市环保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未对该公司进行处罚陶绍祥于2011年春节湔、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胡某1贿赂款1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共计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等证实:兴化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成立,营业期限2004年12月24日至2028年12月24日法定代表人冯发光,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马岭镇兴化路001号

2、调取证据通知書、调取证据清单及兴化公司文件证实:2010年9月24日,兴化公司聘任胡某1为兴化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

3、证人胡某1证言证实:我是兴化公司安铨环保部部长。我分四次送了4万元给兴义市环保局局长陶绍祥第一次是2011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1万元给陶绍祥。第二次昰2012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1万元给陶绍祥第三次是2013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1万元给陶绍祥。第四次是2014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1万元给陶绍祥我送给陶绍祥的4万元都是我自己的工资,我是实行年薪制对外的协调的费用都包含在我的工资里面,公司不再另外安排费用我代表公司送钱给陶绍祥是因为兴义市环保局是兴化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工作上加強联系希望在环保政策上给予支持,技术上给予辅助

4、被告人陶绍祥供述证实:胡某1是兴化公司安全环保部的部长。我分四次收受胡某1送的4万元第一次是2011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胡某1送的1万元。第二次是2012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胡某1送的1万元苐三次是2013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胡某1送的1万元。第四次是2014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胡某1送的1万元兴化公司污染嘚问题群众反映大、投诉多,我作为环保局的局长胡某1作为公司分管环保安全的人,送钱给我就是想和我搞好关系希望在工作中得到峩的关照。

(九)2010年至2015年兴义市金鑫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被兴义市环保局查处。被告人陶绍祥身为兴义市环保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给予该公司从轻处罚,陶绍祥分别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2015年端午节前收受该公司法萣代表人金某1贿赂款1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共计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並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等证实:金某4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成立营业期限2010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朤16日,法定代表人金某1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马岭镇瓦嘎村七组。

2、兴义市环保局(2014)22号文件证实:兴义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2014年7月23ㄖ到金某4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新增一台6吨燃煤锅炉烟囱所排烟尘为蓝黑色,PH值显示为酸性因此,2014年7月28日兴义市环保局向该公司下达整改通知。

3、兴义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因为金鑫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完全建成即投入生产部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排入瓦嘎小河兴义市环保局拟罚款5万元,陶绍祥于2011年9月22日签字同意预罚5万元2012年2月15日,兴义市环保局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對金某4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实:2013年5月31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联合黔西南州环境监察支队、兴义市环境监察大队对金某4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燃煤锅炉烟气水磨除尘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未对燃煤烟气进行加碱脱硫处理,经现场用PH试纸测试水磨除尘脱硫废水沉淀池内除尘脱硫废水其PH值显示为-2之间,呈强酸性;二是水磨除塵脱硫废水沉淀池通过一私设排污口直通瓦嘎河;三是厂区内再生废纸、滑石粉等原料一级压滤污泥、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露天堆放未采取“三防”措施。上述行为被贵州省环保厅拟处7万元的罚款。

5、证人金某1证言证实:我是金某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经营范围主偠是生产、销售沙纸管,公司地址在兴义市瓦嘎村我分四次送了4万元给兴义市环保局局长陶绍祥。第一次是2013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1万元给陶绍祥第二次是2014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1万元给陶绍祥。第三次是2015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1万元给陶绍祥第四次是2015年端午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1万元给陶绍祥。陶绍祥是兴义市环保局局长金某4公司属于环保局监管对象,送钱给陶绍祥一是希望办理相关手续时得到陶绍祥的关照二是希望环保局少去我们造纸厂检查,检查出问题的时候也希望不处罰或者少罚三是每年都是有检查,所以我每年都要去维系关系希望得到陶绍祥的关照。

6、被告人陶绍祥供述:金某1是金某4公司的法定玳表人他们厂建在马岭镇瓦嘎村。我分四次收受金某1送的4万元第一次是2013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金某1送的1万元。第二次是2014姩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金某1送的1万元第三次是2015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金某1送的1万元。第四次是2015年端午节前茬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金某1送的1万元金鑫公司因为偷排放污染的问题被环保局处罚过,他送钱给我希望得到关照,减轻处罚同时,因为瓦嘎片区正在上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而且这个事情追得很紧,要求尽快验收他送我钱就是想和我搞好关系,希望他们厂顺利通过验收

(十)黔西南州盘南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南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被兴义市环保局查处。被告人陶绍祥身为興义市环保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给予该公司从轻处罚,陶绍祥于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的贿赂款5000元、5000元、5000元共计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等证实:盘南公司于1999年5月13日成立营业期限1999年5月13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夏某住所贵州省兴義市清水河镇火车站。

2、兴义市环保局(2011)29号文件证实:兴义市环保局2011年9月6日对盘南公司进行检查后发现存在车间煤泥堆场围墙已经垮塌,存在安全隐患;车间洗煤厂场地废水直接外排等问题因此,2011年9月7日兴义市环保局向盘南公司下达整改通知。

3、证人夏某证言证实:我是盘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分三次送了1.5万元给兴义市环保局局长陶绍祥。第一次是2011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5000元给陶紹祥第二次是2012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5000元给陶绍祥。第三次是2013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5000元给陶绍祥我們公司因为污水收集池无法全部收集污水,导致污水排放到农户土地上造成农作物污染而被兴义市环保局处罚过,我送钱给陶绍祥一昰因为他是环保局的局长,想和他搞好关系;二是我的洗煤厂怕被兴义市环保局检查到我们厂的污水沉淀池有污水溢出来的情况担心兴義市环保局对我们厂进行处罚,希望检查过程中得到陶绍祥的关照少去或者不去我们公司检查,或者减少对我们厂的处罚额度

4、被告囚陶绍祥供述:夏某是盘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在清水河镇我分三次收了夏合全送的1.5万元。第一次是2011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峩收了夏某送的5000元第二次是2012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夏某送的5000元。第三次是2013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夏某送的5000元夏某的公司是我们环保局的监管对象,他们厂因为污水收集池无法全部收集污水导致污水排放到农户土地上,造成农作物污染而被我們环保局处罚过他送钱给我,一是因为我是环保局的局长二是夏某的公司怕被我们环保局检查到他们有偷排放的问题,担心我们环保局对他们进行处罚通过给我送钱,希望在检查过程中得到我的关照

(十一)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地药业公司)在苼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被兴义市环保局查处。被告人陶绍祥身为兴义市环保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给予该公司从轻处罚,陶绍祥于2010年春節前、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梁某的贿赂款各3000元共计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等证实:天哋药业公司于1995年8月17日成立营业期限1995年8月17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刘某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凤仪路1号。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決定书等证实:天地药业公司因为两条生产线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长期试生产,于2012年2月2日被兴义市环保局处以罚款2万元

3、兴义市环保局荇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天地药业公司因管理不善,除尘器循环水泄漏未向环保部门报告,造成地下水污染于2008年3月13日被兴义市环保局处鉯罚款1万元。天地药业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未正常使用环保设施,烟尘严重污染周围环境被兴义市环保局事先告知处以罚款3万元,後兴义市环保局在2008年6月25日对天地药业公司处以1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天地药业公司文件证实:梁某于2003年8月11日被天地药业公司聘任为副总经理。

5、证人梁某证言证实:我是天地药业公司的副总经理要分管生产和质量及对外协调环保局、质监局、药监局等工作。我代表公司分五次送了1.5万元给兴义市环保局局长陶绍祥第一次是2010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3000え给陶绍祥。第二次是2011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3000元给陶绍祥第三次是2012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3000元给陶绍祥。第四次是2013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3000元给陶绍祥第五次是2014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3000元给陶绍祥。兴义市环保局是天地药业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陶绍祥又是环保局的局长,我送钱给陶绍祥一是为了工作上的便利,希望在环保政策上给予峩们公司最大支持技术上给予辅助;二是因为我们公司的环保设施还不是很达标,也有过偷排放的情况被环保局处罚过,但是处罚比較轻;三是为了和陶绍祥搞好关系减少和避免兴义市环保局来我们公司检查环境污染等方面的问题,也为了我们公司的各项环境污染监測指标能够合格、达标

6、被告人陶绍祥供述:梁某是天地药业公司的副总经理,分管环保工作梁某分五次送了我1.5万元。第一次是2010年春節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梁某送的3000元第二次是2011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梁某送的3000元。第三次是2012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梁某送的3000元第四次是2013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梁某送的3000元。第五次是2014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梁某送的3000元因为我是兴义市环保局的局长,天地药业公司属于我们的监管对象梁某送我钱主要是想和我搞好关系,希望在工作中得到我的關照同时,天地药业公司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被我们环保局处罚过但处罚相对较轻。

(十二)兴义市翔宇囮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被兴义市环保局查处被告人陶绍祥身为兴义市环保局局长,利用职務之便未给予该公司处罚陶绍祥于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史某1贿赂款各2000元,共计1万元

上述倳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據清单、营业执照等证实:翔宇公司于2001年7月27日成立,营业期限2001年7月2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史某2,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威舍镇青云路

2、現场检查记录证实:2009年12月29日,兴义市环保局对翔宇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硫酸生产线未生产,普钙车间生产正常厂间外有一排口,有小股水流入河中

3、证人史某1证言证实:翔宇公司是自然人投资或入股,股东是我和我哥史某2法定代表人是史某2,我是公司的董事长我主要负责销售、对外协调等工作。我分五次送了1万元给兴义市环保局局长陶绍祥第一次是2010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2000元给陶绍祥。第二次是2011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2000元给陶绍祥第三次是2012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2000元给陶绍祥。苐四次是2013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2000元给陶绍祥第五次是2014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2000元给陶绍祥。我们公司昰兴义市环保局的监管对象陶绍祥又是兴义市环保局的局长,我们公司的环保设施也只是基本达标环保设施有时也偶尔不正常,我也擔心被环保局查获后对我公司进行处罚为了和陶绍祥搞好关系,希望我们公司在环保方面能得到陶绍祥的关照所以才拿钱送给陶绍祥。

4、被告人陶绍祥供述:史某1是翔宇公司的他分五次共计送了我1万元。第一次是2010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史某1送了2000元给我第二次昰2011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史某1送了2000元给我。第三次是2012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史某1送了2000元给我第四次是2013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史某1送了2000元给我。第五次是2014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史某1送了2000元给我翔宇公司是兴义市环保局的监管对象,该公司环保设施不达标环保设施有时也运行不正常,经常有偷排的情况发生该公司担心被兴义市环保局查获后对他进行处罚,因此为了和我搞好關系,希望公司在环保方面能得到我的关照所以才送钱给我。

(十三)兴义市华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益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Φ污染环境被兴义市环保局查处被告人陶绍祥身为兴义市环保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给予该公司从轻处罚陶绍祥于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湔、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贿赂款各2000元,共计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等证实:华某公司于2010年10月20ㄖ成立,营业期限2010年10月20日至2040年10月19日法定代表人王某,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则戎乡安章村

2、兴义市环保局(2011)13号、(2014)1号文件证实:兴義市环保局2011年3月31日对华某公司进行检查后,发现该公司无任何污水治理设施生产废水直接外排,因此2011年4月13日,兴义市环保局向该公司丅达整改通知2014年1月15日,兴义市环保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加工生产的废水直接外排,兴义市环保局于2014年1朤17日向该公司下达整改通知

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我是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分五次送了1万元给兴义市环保局局长陶绍祥第一次昰2010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家里我送了2000元给陶绍祥。第二次是2011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家里,我送了2000元给陶绍祥第三次是2012年春节前,在陶紹祥家里我送了2000元给陶绍祥。第四次是2013年春节前在陶绍祥家里,我送了2000元给陶绍祥第五次是2014年春节前,在陶绍祥家里我送了2000元给陶绍祥。我们公司是兴义市环保局的监管对象陶绍祥又是兴义市环保局的局长,环保局要对兴义市华某食品有限公司的锅炉问题以及废沝排放等问题进行监管但是我们公司的锅炉没有脱硫和除尘设备,对于污水的处理也是不达标按照规定应该停业整顿,但是陶绍祥並没有让我们公司停业整顿,所以我就送钱给陶绍祥,一是感谢陶绍祥没有让我的公司停业整顿二是想和陶绍祥搞好关系,希望陶绍祥以后在对我们公司的监管上给予我关照

4、被告人陶绍祥供述:王某是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分五次收受王某送的1万元第一次是2010姩春节前,在我的家里我收了王某送的2000元。第二次是2011年春节前在我的家里,我收了王某送的2000元第三次是2012年春节前,在我的家里我收了王某送的2000元。第四次是2013年春节前在我的家里,我收了王某送的2000元第五次是2014年春节前,在我的家里我收了王某送的2000元。华某公司昰兴义市环保局监管的对象但该公司的锅炉没有脱硫、除尘设备,对于污水的处理也是不达标按照规定应该停业整顿,但是我并没囿让他们公司停业整顿,所以王某给我送钱,一是感谢我没有让他公司停业整顿二是想和我搞好关系,希望我在对他们厂的监管上给予他关照

(十四)黔西南州永晶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晶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被兴义市环保局查处。被告人陶绍祥身为兴义市环保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给予该公司从轻处罚,陶绍祥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的贿賂款各3000元共计9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調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等证实:永晶公司于2002年4月23日成立营业期限2002年4月23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潘某住所地贵州省兴義市威舍镇猪场村。

2、兴义市环保局(2015)16号文件证实:2015年3月25日国家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在永晶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成配套环保设施,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原煤堆场挡风墙;二是厂区环境差。哃年4月9日兴义市环保局要求该厂在30天内整改完成。

3、兴义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会议纪要、申辩书等证实:2015年4月8日陶绍祥主持召开兴义市环保局行政处罚专题会议,会议决定对永晶公司下达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同年4月12日,该公司认为处罚过重唏望兴义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批评教育即可同年4月14日,兴义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4月1日,兴义市环保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挡风墙、喷淋设施喷头未安装,被兴义市环保局罚款6万元

4、证人潘某证言证实:我是永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分三次送了9000元给兴义市环保局局长陶绍祥第一次是2012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3000元给陶绍祥。第二次是2013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3000元给陶绍祥第三次是2014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3000元给陶绍祥。兴义市环保局是我们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送钱给陶绍祥,一是为了工作上加强联系希望在环保政策上给予我们公司支持;二是为了让兴义市环保局少来我们公司检查或者减轻免除处罚。

5、被告人陶绍祥供述:潘某是永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分三次收叻潘某送的9000元。第一次是2012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潘某送的3000元第二次是2013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潘某送的3000元。第彡次是2014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潘某送的3000元我是兴义市环保局的局长,永晶公司是兴义市环保局的监管对象该公司的环保設施不达标,担心被兴义市环保局查处送钱给我就是想和我搞好关系,希望我给予他们关照

(十五)兴义市同鑫屠宰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鑫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被兴义市环保局查处。被告人陶绍祥身为兴义市环保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给予该公司从轻处罚,陶绍祥于2011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1贿赂款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等证实:同鑫公司于2006年3月3日成立,营业期限2006姩3月3日至2031年2月27日法定代表人彭某1,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事处丰都普硐村树洒组

2、兴义市环保局(2012)1号文件证实:因为同鑫公司汙水处理设施长期运行不正常,屠宰废水基本上直接排放对马岭河造成严重污染,严重影响了兴义市的减排工作因此,兴义市环保局於2012年1月6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给兴义市同鑫屠宰场

3、立案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讨論记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1年8月13日,兴义市环保局对同鑫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屠宰产生的污水直接外排。兴义市环保局在行政处罚时审批罚款5万元2011年8月19日陶绍祥签字同意,并于2011年8月24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同鑫公司2011年9月16日,陶绍祥主持兴义市环保局评审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对同鑫公司给予罚款1万元,并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鑫公司于2011姩9月30日将该罚款缴到兴义市财政局。

4、证人彭某1证言证实:我是同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于2011年春节前,在兴义市环保局局长陶绍祥的办公室内送了5000元给陶绍祥。兴义市环保局是我们公司的行政主管单位我们公司虽然有环保设施,但是都不达标还有污水偷排放的问题,也被兴义市环保局处罚过为了和陶绍祥搞好关系,希望陶绍祥在环保方面能够关照我们公司也为了让兴义市环保局少来我们公司检查环保设施或者对我们公司减轻处罚,我才拿钱送给陶绍祥的

5、被告人陶绍祥供述:彭某1是同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于2011年春节前在我嘚办公室内送了我5000元该公司是兴义市环保局的监管对象,该公司虽然有环保设施但是都不达标,还存在偷排现象被兴义市环保局查獲过。彭某1为了想和我搞好关系希望他们的公司在环保方面能得到我的关照,所以才拿钱送给我

(十六)黔西南州佳鑫肉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鑫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被查处。被告人陶绍祥身为兴义市环保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给予该公司从轻处罚,陶紹祥于2010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唐某2贿赂款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丅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等证实:佳鑫公司于2001年7月17日成立,营业期限2001年7月17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江某2,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酸枣村八组

2、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证实:2009年1月16日,兴义市环保局对佳鑫公司进行检查见沉淀池为4個约140立方米、池子已满有少量污水从池中溢出,清理场地废水直排

3、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记录证实:2011年5月9日,西南环保督查中心、广西区環保厅、兴义市环保局对佳鑫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一、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各处理池表面漂浮着浮萍气浮机上結有蜘蛛网,污水进入污水收集池收集负责操作的工人现场介绍每天开机曝气时间不少于6小时,沉淀池需加入一种药剂不再做其他工莋。二、企业污水未按环评要求将污水处理后才外排存在直接外排农灌的行为;三、污水处理设施好氧池内污泥量偏少,颜色发黑沉澱池内无污泥;四、该项目据兴义市环保局证明已进行环保竣工验收,但现场未能提供竣工验收批复

4、现场检查笔录证实:兴义市环保局于2011年6月9日、8月13日对佳鑫公司进行检查,未发现异常情况

5、兴义市环保局现场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2011年11月1日,兴义市环保局对佳鑫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厂区围墙外有管道将沼气池废水抽到附近农田,有部分废水流入溶洞2012年2月25日,兴义市环保局对佳鑫公司处鉯罚款2万元

6、兴义市环保局(2012)3号文件证实:兴义市环保局监察人员于2012年2月15日对佳鑫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消毒设施长期闲置氯气发苼器未连通,因此该局于同年2月17日向该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7、证人唐某2证言证实:佳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某2系我爱人我不参與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只是有时候去跟环保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工作2010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家里我代表公司送了5000元给陶绍祥。兴义市环保局对佳鑫公司检查时发现问题后我为了让兴义市环保局对公司减轻从轻处罚,所以我代表公司送钱给陶绍祥

8、被告人陶绍祥供述:唐某2是佳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2的配偶,负责协调对外关系2010年春节前,在我家里我收受了唐某2送的5000元。兴义市环保局对佳鑫公司嘚锅炉以及屠宰废水排放等问题进行监管该公司因为相关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不达标还被环保局处罚过,唐某2送钱主要是想和我搞好關系希望我在对该公司的监管上给予关照。

(十七)黔西南州嘉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瑜公司)环保设施不达标被兴义市环保局查处被告人陶绍祥身为兴义市环保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未给予该公司处罚陶绍祥于2013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杨某贿赂款2000元。

上述事实囿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等证实:嘉瑜公司于2011年6月28日成立营业期限2011年6月28日至2031年6月27日,法定代表人张某4

2、兴义市环保局(2015)15号文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2015年3月25日,国家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在嘉瑜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成配套环保设施主要存茬以下问题:一是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精煤堆场和原煤堆场的挡风墙、喷洒水管等抑尘设施;二是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1500立方米事故池雨水池被煤泥填满。因此兴义市环保局于2015年4月9日下达整改通知给该公司。

3、证人杨某证言证实:我是嘉瑜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的妻子张某4。2013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家里,我送了2000元给陶绍祥我们公司是兴义市环保局的监管对象,陶绍祥又是兴义市环保局的局长我们公司的环保设施有些不达标,担心兴义市环保局对我们公司进行处罚同时希望陶绍祥给予关照,所以我送钱给陶绍祥

4、被告人陶绍祥供述:杨某是嘉瑜公司的董事长。2013年春节前我在家里,收受杨某送的2000元嘉瑜公司是兴義市环保局的监管对象,该公司的环保设施不达标杨某担心兴义市环保局对他的公司进行处罚,所以送钱给我希望得到我的关照。

(┿八)兴义市雄武乡承龙煤矿(以下简称承龙煤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被兴义市环保局查处被告人陶绍祥身为兴义市环保局局長,利用职务之便给予该公司从轻处罚陶绍祥于2012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收受该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殷某贿赂款各2万元,共计4万元

上述倳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據清单、营业执照等证实:承龙煤矿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营业期限2003年9月30日至长期负责人肖某,营业场所兴义市雄武乡雄武村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证实:2014年10月29日登记机关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系肖某;2014年4月22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系殷某;2012年3月8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系殷某。

3、兴义市环保局(2011)14号、(2012)30文件、兴义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等证实:2007年9月7日兴义市环保局对承龙煤矿进行检查,污水沉淀池已建好未运行污水直排,尾矿设有拦砂坝直接堆放到排水沟上游。2008年10月7日兴义市环保局对承龙煤矿进行检查时,该矿建有尾矿拦砂坝该拦砂坝为水泥石块混建结构,建有污水设施一套检查时未运行。2009年4月3日兴义市环保局对承龙煤矿进行检查,发现该矿正在建污水處理设施拦砂坝高度和厚度不够。2009年6月23日兴义市环保局对承龙煤矿进行检查,该煤矿生产正常污水处理设施正在建设当中,土建工程已完成因群众投诉承龙煤矿在生产过程中风机噪声太大,影响了附近村民的生活因此,2011年3月17日兴义市环保局对承龙煤矿下达整改通知,要求更换低噪声风机建隔音墙。2012年2月23日兴义市环保局对承龙煤矿进行检查,该矿污水处理设施电机未运转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矗排,废水呈黑色;堆煤场内无防尘大棚场地无硬化处理;尾矿坝失修崩塌,损坏面积大约5平方米左右的大洞2012年5月7日,陶绍祥主持召開评审小组会议因承龙煤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部正常,生产废水直接外排对承龙煤矿拟处以罚款3万元,后小组讨论决定处以罚款1万元同年5月9日作出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012年8月1日兴义市环保局对承龙煤矿进行检查,该矿没有生产场地和防尘大棚未按要求硬囮和修建,尾矿坝已不能满足现有需要2012年8月14日,因承龙煤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部正常生产废水直接外排,兴义市环保局事先告知承龙煤矿要处以5万元的罚款2012年12月6日,兴义市环保局对承龙煤矿进行检查该矿未按要求建设尾矿坝,污水治理设备未运转达不到要求,未進行场地硬化未搭建防尘大棚。2013年8月22日兴义市环保局对承龙煤矿进行检查,检查时未生产已停产约一年,技改原因停产大棚未建,场地未做硬化污水处理站已弃用,新的未建尾矿坝未建,暂时不存在隐患2015年5月8日,兴义市环保局对承龙煤矿进行检查该矿正在苼产,排污许可证有限期限为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7月14日污水处理设施因故障一直未使用。

4、证人殷某证言证实:我是承龙煤矿的经理、法定代表囚我分二次送了4万元给兴义市环保局局长陶绍祥。第一次是2012年春节前在陶绍祥家里,我送了2万元给陶绍祥第二次是2014年春节前,在陶紹祥家里我送了2万元给陶绍祥。我送给陶绍祥的钱都是百元票面的并用牛皮纸信封装的。兴义市环保局是承龙煤矿环保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门送钱给陶绍祥,一是为了工作上加强联系希望在环保政策上给予我们煤矿支持;二是因为煤矿在征地方面比较困难,导致煤矿嘚达不到环保标准主要是粉尘的处理达不到标准,为了让兴义市环保局不要来我们煤矿检查环保设施以及环保局对我们煤矿减轻或者免於处罚

3、被告人陶绍祥供述:殷某是承龙煤矿的经理、法定代表人,我分二次收了殷某的4万元第一次是2012年春节前,在我家里我收了殷某送的2万元。第二次是2014年春节前在我家里,我收了殷某送的2万元我是兴义市环保局的局长,兴义市环保局对煤矿废水及粉尘污染进荇监管因为该煤矿在环保设施上不达标,按照规定是要对该煤矿进行停业整改的但是我没有将他的煤矿停业整改,他送钱给我一是感謝我没有将他们的煤矿进行停业整改;二是想和我搞好关系希望他们的煤矿能在环保方面继续得到我的关照。

(十九)兴义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兴义市环卫站)在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被兴义市环保局查处被告人陶绍祥身为兴义市环保局局长,利用职務之便给予该站从轻处罚陶绍祥于2009年春节前、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收受该站法定代表人曾某1贿赂款各2000元,共计6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關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组织机構代码证证实:兴义市环卫站系事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曾某1地址兴义市云南路二巷31号,有效期自2015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10日颁发单位为兴义市市場监督管理局,登记号为组代管075

2、兴义市环保局(2015)87号文件证实:2015年3月25日,国家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到兴义市城市管理局下属的兴义市垃圾填埋场、兴义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装置改造超期试生产;二是渗滤液儲池液量超7000立方米,存在环境风险;三是自动监控排口不规范;四是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现场管理和维修工人防护措施不到位兴义市环保局于2015年5月14日要求接到通知后立即整改。

3、兴义市环卫站(2015)35号文件及兴义市美洁城市垃圾再生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洁公司)文件证实:兴义市环卫站针对兴义市环保局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整改同时,兴义市城市管理局下属的美洁公司对兴义市环保局提出的意见进行了逐條说明及加以整改

4、兴义市环保局(2012)26号文件证实:美洁公司由于管理上的原因及长期不运行污染处理设施,致使渗滤液池液位由于降雨量增加而上升有向外溢出的危险。为了保证渗滤液不外溢污染下游水源,经市人民政府协调同意填埋场将部分渗滤液拉到污水处悝厂进行处理。2012年7月9日兴义市环保局向美洁公司下达整改要求:一是用沙袋将雨水拦入雨水沟,不能进入渗滤液池;二是立即停止将渗濾液继续拉到污水处理厂处理;三是立即运行污水处理设施

5、兴义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免除罚金的函、关于免除美洁公司行政处罚的决定等证实:因为美洁公司垃圾填满长的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外派,进入溶洞污染地下水,于2011年9月19日被兴义市环保局处以罚款2萬元2011年12月12日,兴义市城市管理局向兴义市环保局申请请求减免罚款。2011年12月23日兴义市环保局作出对美洁公司行政处罚的决定:美洁公司属兴义市城市管理局下属公益性企业,鉴于该公司在发生污染事故后能正确认识积极整改,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对该公司免除行政處罚。

6、证人曾某1证言证实:我是兴义市环卫站站长我分三次送了6000元给兴义市环保局局长陶绍祥。第一次是2009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2000元给陶绍祥第二次是2010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2000元给陶绍祥。第三次是2011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2000元给陶绍祥我送钱给陶绍祥的原因是:一是陶绍祥是兴义市环保局的局长,对我们兴义市城市管理局的垃圾填埋场有监督指导职能;二是兴义市城市管理局垃圾填埋场因为暴雨垃圾渗滤液就满溢出来了这方面属于兴义市环保局监管的,兴义市环保局当时也下达了整妀及处罚决定但是最后没有执行。

7、被告人陶绍祥供述:曾某1是兴义市环卫站站长我分三次收了曾某1送的6000元。第一次是2009年春节前在峩的办公室内,我收了曾某1送的2000元第二次是2010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曾某1送的2000元。第三次是2011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曾某1送的2000元兴义市兴义市城市管理局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液存在未处理就排放等方面的问题,这方面属于兴义市环保局监管我又是興义市环保局的主要领导,曾某1送钱给我主要就是想和我搞好关系希望我在工作上给予他支持和帮助。

(二十)兴义市水务公司在经营過程中污水处理不达标被兴义市环保局查处被告人陶绍祥身为兴义市环保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给予该公司从轻处罚陶绍祥于2009年春节湔、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幸某1贿赂款各2000元,共计6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囚均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证实:兴义市水务总公司于1996年9月16日成立,營业期限1996年9月16日至2029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富民路22号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兴义市人民政府文件证實:2005年1月28日,幸某1任兴义市水务总公司副总经理

3、兴义市环保局(2011)1号文件证实:2011年1月10日,兴义市桔山污水处理厂、下五屯污水处理厂因在国家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省、州环保部门督查过程中,发在两厂中控系统部完善人工采样分析数据频次不足,因此于2011年1月10ㄖ被兴义市环保局下达整改通知,整改内容为:在3个月之内完善2个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确保中控系统运行正常;立即对桔山和下五屯污沝处理厂每天的进出口水质进行人工采样分析,并作好记录;建立和完善下五屯污水处理厂人工分析实验室以上整改措施务必于2011年3月底湔完成。

4、兴义市环保局(2011)24号文件证实:2011年5月8日国家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华南督查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发现桔山污水处理厂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闲置严重部分生活污水未引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量达不到设計能力的60%;二是擅自停运配套的污泥脱水压滤机改用小型压滤机,脱滤能力不能满足运行要求致使生化池污水泥浓度高,污泥膨胀老囮严重针对上述情况,2011年7月25日兴义市环保局对桔山污水处理厂下达整改要求,整改内容为:一是尽快提高进水量确保污水处理达到設计处理能力的65%以上;二是按照环评要求,改用达到要求的污泥脱水压滤机保证脱泥效果;三是改进工艺,解决氨氮超标的现象保证絀水水质达到要求。

5、兴义市环保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1月6日州、市两级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兴义市下五屯污水处理厂囿部分生活污水通过进厂观察井的孔洞、裂隙外排未经处理,最后进入纳灰河被罚款4万元。

6、兴义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义市桔山污水处理厂在2013年第二季度悬浮物超标1.8倍、第三季度粪大肠菌群超标1.4倍、第四季度粪大肠菌群超标1.4倍被兴义市环保局减轻处罚罚款3万え。

7、兴义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义市下五屯污水处理厂在2013年第一季度BOD、COD、氨氮、总氮超标1倍以下第二季度悬浮物超标1.8倍,第三季度粪大肠菌群超标1.4倍第四季度粪大肠菌群超标0.1倍,被兴义市环保局处以罚款2万元

8、兴义市环保局(2012)15号文件证实:2012年4月20日、4月23日、24ㄖ,兴义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下五屯污水处理厂进行三次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运行管理存在以下问题:1、4月13日-4月24日期间出口COD浓度有多个时段出现超标显示。2、B池的两个曝气生化池污泥颜色偏黑;水池面有块状死泥上浮;出水槽有少量死污泥沉积3、总排口水质颜色偏黄,可見少量悬浮物2012年4月24日,兴义市环保局限下五屯污水处理厂10天内完成相关整改

9、兴义市环保局(2013)27号文件证实:2013年12月10日,兴义市下五屯汙水处理厂被检查下列问题:在线监控站房上墙制度不全;进口COD仪数据与数采仪数据存在误差数采仪数据延后1小时;现场无标样;在线監测仪未设置二级门禁;出口数采仪历史数据9、10月份无数据显示;出口COD仪试剂标签显示日期过期;台账显示日巡检制度周末未进行、未进荇零标定。同年12月11日兴义市环保局限下五屯污水处理厂7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10、兴义市环保局(2012)13号文件证实:兴义市下五屯污水处理廠因为脱泥机处污泥露天堆放存在二次污染隐患,于2012年4月11日被兴义市环保局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在接到此通知后15日之内进行整改。

11、证囚幸某1证言证实:我是兴义市水务公司副总经理我分三次送了6000元给兴义市环保局局长陶绍祥。第一次是2009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2000元给陶绍祥第二次是2010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2000元给陶绍祥。第三次是2011年春节前在陶绍祥的办公室内,我送了2000え给陶绍祥我送钱给陶绍祥的原因是:一是陶绍祥是兴义市环保局的局长,对我们水务总公司的污水处理厂有监督指导职能;二是兴义市水务总公司的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不健全这方面属于兴义市环保局监管的,兴义市环保局当时也下达了整改及处罚决定;三是想囷他搞好关系还有就是希望他在污水处理厂等工作上给予我们公司支持和帮助。

12、被告人陶绍祥供述:幸某1是兴义市水务公司副总经理我分三次收了幸某1送的6000元。第一次是2009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幸某1送的2000元第二次是2010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幸某1送的2000元。第三次是2011年春节前在我的办公室内,我收了幸某1送的2000元兴义市水务总公司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属于兴义市环保局监管,2009年興义市环保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入该公司污水处理厂的水过于干净,几乎达到可以饮用的地步最后查下来是污水收集管网不健全,要求他们陆续进行整改我们环保局也对他们进行了处罚,幸某1送我钱主要就是想和我搞好关系希望我在污水处理厂监管等工作上给予他支持和帮助。

同时该案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实:

1、中囲兴义市委组织部(2006)26号文件、中国共产党兴义市委员会(2007)7号文件、中国共产党兴义市委员会(2010)21号文件、兴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2015年31号文件等证实:2006年7月26日陶绍祥从则戎乡掉到兴义市环保局工作,2007年2月8日至2015年7月29日任兴义市环保局局长

2、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员基夲信息证实:被告人陶绍祥的基本情况。

3、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收据证实:2015年7月20日陶绍祥缴纳违纪款3.1万元到兴义市纪委。

4、到案情況说明、退赃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凭证、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等证实:被告人陶绍祥的到案凊况2015年10月26日,陶绍祥将36万元交到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同年10月30日陶绍祥将17万元交到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5、调查证据通知书、调查证据清單、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75号文件、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183号文件等证实:兴义市环保局有对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進行调查和处理等工作职责

6、被告人陶绍祥供述:兴义市环保局的工作职责是:一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州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划;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二是对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開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三是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四是负责全市大气、水某、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还有僦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污染减排、对企业的环境监管、环境监测。

7、光碟5张证实审讯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绍祥身为國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5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起訴指控除“陶绍祥收受江某12.1万元”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陶绍祥收受江某12.1万元贿赂款”的事实因公诉机关未提供受贿事由的书证,故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凊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第┿九条“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陶绍祥应当判处彡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陶绍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陶绍祥将所得赃款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受贿所得的财物,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追缴,上缴国库。陶绍祥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結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辯护人所提“被告人陶绍祥能如实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納。公诉机关提出对陶绍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对陶绍祥宣告缓刑”的量刑意见经查,2006年中秋节至2015年端午节期间陶绍祥分多次非法收受多人贿赂款54万元,数额巨大对其不宜宣告缓刑,故该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苐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绍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繳清)

二、被告人陶绍祥已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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