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維豪,北京市和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阎村公主坟强拆阎村镇公主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公主坟强拆閻村镇公主坟村
法定代表人张玉鹏,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阎村公主坟强拆燕山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安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锣鼓巷65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该公司职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阎村公主坟强拆阎村镇公主坟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安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