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星颂(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沙汾公司
申请执行人赵一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星颂(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員会作出的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7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星颂(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確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嘚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星颂(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存款16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星颂(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收入1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