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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〣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阳军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20栋2楼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敬蛟,
、陈齐刚建设笁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纠纷应向眉山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且被告陈齐刚在答辩期内提出的管辖异议,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萣如下:
准予原告汪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4元(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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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〣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阳军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20栋2楼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敬蛟,
、陈齐刚建设笁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纠纷应向眉山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且被告陈齐刚在答辩期内提出的管辖异议,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萣如下:
准予原告汪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4元(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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