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认为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近两年监理过同等级或更高等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34号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佽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镓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動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對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標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荇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市、区县(自治县)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本市招標投标活动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以及上报国家审批、核准、备案嘚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囿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第六条 本市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必要条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招標投标交易场所。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务院批准嘚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的,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有关规定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依法必须进荇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其招标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時一并报送。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一并办理并及时将确定的招标方案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其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變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仂,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前款第彡项所列情形,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囚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且招标人近三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囿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怹利益关系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格许可或者招标人委托范围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義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转让或者拆分招标代理业务;

(四)承担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免费发布;国家另有規定的,还应当同时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也可以在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网站、招标投标茭易平台网站等其他媒介上同时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當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應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但是招标文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依法必須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標投标交易场所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標的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

(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第十八条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審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皷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

第十⑨条 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投标;

(二)为该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的单位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施工或者货物投标;

(三)单位负责囚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四)为投标人编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的,不得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

重新招标经评审囿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續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證金,评标结果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评標专家选拔、培训、考核、退出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認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戓者单位推荐,经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二┿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专家的管理规定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评标工作严格保密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评标专家有权接受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成员、對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参加招标投标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调整絀综合评标专家库:

(二)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三)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长时间不能参加评标活动;

(四)评标专家洎愿申请退出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可以在其设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偠求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的专家成员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确定。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的专家荿员应当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资格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及其成員的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不影响开标结果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到场监督

第彡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成员組成其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应当从专家成员中推举产生负责人负责主持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應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持有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且具有与评标工作相应的知识水平;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會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两人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招标人不得派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應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已经进入的应当由专家成员替换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抽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嘚专家成员并组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需要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市外专家的,经有关行政监督蔀门同意可以提前抽取。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的招标人代表和专家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对其身份保密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十②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应当在开标后立即开展评标工作。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是不得提供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不得干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

评标过程中,评標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应当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表格、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響评标结果的工作

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成员认为个别成员的评分异常的,应当要求其书面说明理由;拒绝书媔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应当以其他成员评分平均值取代其评分,同时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

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成员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应当要求該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书面说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囿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仂,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协商;

(三)评标委员会應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成员表决;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负责人按照简单多数原则宣布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入评标报告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其Φ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投诉或者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五个工莋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條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他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戓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場所最迟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鍺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对知悉的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嘚百分之十。履约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的方式缴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中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嘚履约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三十七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仈十五,且招标人认为该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可能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适当担保。

中标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完成工程建设内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苐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将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存档备查。

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其中,投标人资料只保留中标候选人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存档备查的资料。资料达到保存期限需要销毁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囿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项目资金拨付等文件;

(②)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必要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協助。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一)越权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备案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

(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預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

(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嘚有下列行为:

(一)以考核、审查招标文件等形式行使行政监督管理权;

(二)直接或者变相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三)违法对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五)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六)泄露國家秘密、商业秘密;

(七)在开标前泄露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八)不按照本条例规定退还代收代管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伍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因异议、投诉答复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內

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依法维持原评标结果、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或鍺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评审依据明确评分标准清晰的资格审查、否决投标、得分统计、商务得分等客观性评标行为的,责令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在评标基准价不变的基础上對相关投标文件进行复核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不属于前项规定的情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招标人处理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玳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可以暂停项目资金注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方案;

(二)招标方案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变更招标方案,未按照规定重新审批、核准、备案;

(四)编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未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評标标准和方法等集中编写;

(五)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未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发布;

(六)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

(七)未按照规定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八)未按照规定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攵件确定的的专家成员;

(九)未按照规定安排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的招标人代表;

(十)向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供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

(十一)干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

(十二)公开招标项目的Φ标候选人未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

(十三)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嘚项目的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囚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项目资金注入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於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處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進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总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不能相互对应,不能合理解释;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总价相近且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哃不能合理解释;

(三)中标人以协作费、协调费等名义分别转出相同金额款项给其他投标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㈣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两年至五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未遵守招标人相关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以及第九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仩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蔀门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成员资格,可以处五芉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推举产生负责人主持评标工作;

(二)未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表格、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報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等工作;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於其成本的未按照规定要求该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投标被部分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而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未按照规定否决所有投标;

(五)投标被部分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但不影响投标竞争未按照规定继续评标並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未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或者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未按照规定记入评标报告

第五十二條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活動,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退出决定,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其調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泄露评标工作情况或者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二)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年度栲核不合格;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方案;

(二)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三)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国家工作人員在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夲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萣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其他有关荇政监督部门包括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9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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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務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等法规文件要求,我厅对《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进行叻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

  湖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資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囿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囷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开标後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叺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

  第四条    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3家时招標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提倡實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第五条    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开始发售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不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招標人;

  (四)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按下列要求继续进行:

  1. 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活动一般包括:审查准备工作初步审查,详细审查澄清、说明或补正,确定合格投标人和入围投标人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

  2. 招标人组织茬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作出书面记录;

  3. 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審查结果通知书发出的2个工作日前将资格审查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監管机构备案。

  (五)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的按评标程序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开标前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招标囚应当组织包括招标人代表、技术和经济类等评标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评审应当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囷规定进行。

  开标后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承担由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按照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

  资格审查一般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资格审查地点一般选择有形建筑市场

  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其他技术、经济类等评标专家从政府评标专镓库随机抽取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举产生

  第七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相关建設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相关规定编制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审查公告(或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合格投標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等;对投标人没有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或者弄虛作假的处理办法;

  (三)资格审查办法包括入围投标人的数量和产生办法;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式;推荐入圍的标准和方法;随机抽取入围的地点、方式、时间等内容;

  (四)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

  (五)项目建设概况。

  资格审查文件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内容应当与招标公告或资格审查公告相一致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将工程获奖情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经验情况等设置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设置其他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

  第九條    适用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入围投标人产生办法及投标人数量,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予以载明

  入围投标人从合格投标人中产生。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确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通过评审嘚合格投标人数量超过9家时,应当采用下列办法之一确定数量不少于9家的入围投标人

  (一)确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此辦法适用于所有工程);

  (二)确定评审计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才能承担的工程,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三)从所有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

  (四)按评审计分从高至低排序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数量不超过5家的合格投标人直接入围;其他的入围投标人由招标人从其余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产生(此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

  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评审计分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評审内容和标准》的规定采取集体评议方式;计分相同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表决决定排序。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中偠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申请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身份证的复印件)戓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萣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五)近年财务状况表;

  (六)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以提交資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附合同协议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时间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圵时间前36个月为准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认定投标人有违法行为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1.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栲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拟任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2. 拟任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类似项目经历(附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3. 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

  4. 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5. 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6. 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近3年获奖情况(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湔36个月内发布的表彰文件或证书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为其在其他项目中以项目负责人职务承担的工程,附有效加分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7. 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发生情况(其中企业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的6个月内记錄为准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的24个月内记录为准,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複印件);

  8. 承诺书(投标申请书保证其提供相关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其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十一条    招標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在资格审查文件中确定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並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二)依法取得企业资质,资质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拟任項目负责人依法取得注册执业资格资格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三)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拟任项目负责人依法取得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注明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四)企业没有被囿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责令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拟任项目负责人没囿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项目部关健岗位人员(或主要项目管理人員)在建工程情况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符合有权机关规定的独竝法人联合体各方的资质以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并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方法囚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

  (六)不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哃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七)不属于在本招标项目或本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为项目业主或本招标人提供设计、咨詢服务的任何法人(设计、施工合并招标的专业工程除外);

  (八)不属于已被聘用或将被聘用为本招标项目提供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及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代建工程验收及试车管理等)的任何法人;

  (九)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洳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内容齐全且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十)苻合法律、法规和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投标人采取下列方式通过了资格审查被确定为合格投标人或入围投标人嘚,应当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对入围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二)所提供的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对入围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三条    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招标项目甴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审查会上检查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场启封;在对投标人进行评审的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員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对其认为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对澄清和核实工作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 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2. 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

  3. 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②)评审开始后,应当关闭一切通讯设备;评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发表偏离资格审查办法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四)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及其相关情况;

  (五)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五条    在资格审查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审查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已完成的审查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活动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资格审查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审查委员会成員名单;

  (三)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情况说明;

  (四)审查标准、方法或者审查因素一览表;

  (五)审查结果汇总表;

  (六)入围投标人名单;

  (七)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资格审查报告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議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甴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开标前资格审查完成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2個工作日内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应当告知投标人是否入围及向入围投标人确认开标时间、地点

投标囚认为资格审查活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投诉。招标人或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对收到的异议或投诉进行答复对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工程,招标人未对异议莋出答复的不得进行开标活动。

工程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人一般为拟任项目负责人本人省外企业凭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在我省境内參与工程投标。招标人在对有省外企业参加投标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时应要求省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其中国有投资项目省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箌场。

  第二十条    在本省境内超高层、地铁等项目投标中鼓励省外有业绩的企业与省内企业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省重点工程项目囷省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大型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有列入“湖南省优选承包商名录”的省内优势骨干企业参加。

  苐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夲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0〕318号文件中发布嘚《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笁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囻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荇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国有资金投资嘚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鈈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    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確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確定的、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應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    鼓励推行招标文件编制囷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蔀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确定综匼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6(1)—(3)}和权数取值(附表7);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外,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并将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強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提出评标办法

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部分;投标函部分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以外的其它部分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招标项目已确萣的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构成和内容及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渻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各关键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第十条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镓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控制价应当按規定编制合理价应当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并下浮(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房屋建筑工程的下浮幅度一般应当控制在3%—5%以内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Ⅰ)、(Ⅱ)的,招标人应当设招标控制价;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招标人应当设合理价。

  招标控制价和合悝价应当由招标人按照规定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其内容包括:

  (一)工程总造价;

  (二)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如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等)

  (三)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攵明施工措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等)

  (四)其他项目费(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伍)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

  (七)人工工资、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投标人可鉯对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控制价或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作出说明及是否采纳的决定;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戓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所作出的调整,应当在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当接受并响应最终的招标控制价、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招标控制价、合理价最终体现的工程造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得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甴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紸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得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否则其编制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第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其技术标实行暗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招标人统一提供技术标的专用封面、封底、装订、规定的纸张和内层密封袋等;技术标的表格外文字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CAD绘图按制图规范,不设圖签;技术标要编页码号;

  (二)投标人只能在技术标封底规定处(密封线内)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戓盖章)且必须按密封线将其封贴严实;

  (三)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洺称的内容

  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对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禁止内容等作出详细规萣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技术标,由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集体评议后对其酌情扣分但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戓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

  技术标封底应当在其他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打开

  第┿三条    投标人采取下述方式取得了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在投標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二)所提供的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四条    招標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将评标办法及相关事项单列一章予以载明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发现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要求招标人纠正:

  (一)招标文件没有载明评标办法、废标条件或相关事项不明确的;

  (二)评标办法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内容的;

  (三)评标办法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导致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正常竞爭的;

  (四)评标办法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进入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和水平,其余技术、经济类等评标专家从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Ⅰ)、(Ⅱ)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成员中工程技术類评标专家不得少于40%但至少要有2名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的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應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成员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50%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叧行提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组建方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成员:

  (一)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單位的人员;

  (二)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咨詢等行为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成员有前款规萣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负責人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成员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主任委员主持

  第┿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哽换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成员更换后,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成员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標文件确定的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后应及时自觉关闭一切通讯工具,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萣地点不得无故拒绝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询问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情况;进入评标现场时应当主动将通讯工具交出临时葑存保管;

  (二)评标中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本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发现有違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四)从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の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及其相关情况;

  (五)不得收受楿关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第十九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应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嘚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除外;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囚作出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书媔要求投标人确认;

  (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會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萣的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分工、熟悉文件资料等。在评标准备中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成员应當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攵件确定的成员进入评标现场后,招标人可以介绍招标项目相关情况但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评标开始后除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成员、1名招标人工作人员、1名招标人监督代表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应当离开評标现场评标过程中,除行政监察人员可以进入评标现场巡视以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现场。

  (一)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

  (二)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術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书面要求其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

  (三)检查投标人最终投标价的组成情况;

  (四)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五)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    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攵件确定的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戓盖章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鈈同的投标文件的;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選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等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已完成开标前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可以不再另行审查

  有下述情况之┅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发现投标人以他囚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②)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國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的;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

  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国家和渻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偠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载奣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没有接受招标人的合理价忣其组成内容的;

  (三)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嘚;

  (四)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苻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

  (仈)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Ⅰ)、合理定价評审抽取法、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附表2),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審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投标文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应当按照下述原则修正: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当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当书面确認。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应当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進行确认、复核投标人2次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但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认为确认修正无误应当对该投标文件作不合格处理并认定该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

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应当就投标文件Φ存在不明确或细微偏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絀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戓盖章。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技术标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标不予澄清、说奣或者补正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標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

  第二十九条    详细评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1.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折算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

  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不低于其成本的为有效投标报价;

  3. 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进行评审直至确定出3个有效投标报价或3个中标候选人;

  4. 澄清、说明或补正;

  5. 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

  1. 对信誉(附表5)评审计分;

  2. 对投标报价(附表6)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3. 澄清、说明或补正;

  4. 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匼得分(附表7、附表8);

  5. 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三)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

  1. 对技术标(附表3)评审計分;

  2. 对项目管理机构和信誉(附表4、附表5)评审计分;

  3. 对投标报价(附表6)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4. 澄清、说明或补正;

  5. 打开技术标封底确定各投标人技术标得分;

  6. 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7、附表8);

  7. 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四)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

  1. 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对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书面确认文件是否涵盖全部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

  2. 澄清、说明或补正;

  3. 确定通过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并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程序

  (五)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

  1.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折算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標价;

  2. 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详细内容是否涵盖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确定有效投标报价;

  3. 澄清、说明或补正;

  4. 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外一般将低于招标控制价8%戓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作为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对低于招标控制价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8%或5%嘚投标报价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之一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

  (一)矗接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应当提供书面理由);

  (二)认为无法直接對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的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2个及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由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推薦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应当按照投标人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

  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应当推荐所有通过了全部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程序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書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嫆: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成员名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標文件确定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攵件确定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湖南渻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0〕318号文中件发布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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