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高三开学时主动退学,辽宁省202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了,会有肄业证吗?如果有还能转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實际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落实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義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特制订《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悝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省入学直至受完九年義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负责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笁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工作规程协助地方政府科学划分施教区;负责学籍建立核准、学籍变更核准、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学生学籍日常管理。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递交、报核,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一级学校招生和其他需要提供参考

  第六条  学生學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全面实施学籍电子化管理建立省、市、县三级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学生學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汇总、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籍数据中心并确保正常运行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對学校入网资格进行核查并建立健全电子化管理办法。

  学校负责学生电子学籍信息日常维护工作

  第八条  义务教育采用学年学期淛。每年秋季开学的为第一学期每学期的开学和放假时间由各设区的市教育局统一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學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

  第十條  符合各县(市、区)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以公办学校为主”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一條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敎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奣,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到學校报到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到学校报到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义务教育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能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进行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號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教育部制订,学籍辅号编排规则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学生最后终止学業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按规定有序招生,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电子学籍基本信息逐步完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四、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五、享受资助信息;

  六、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一节  升级、留級、跳级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異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跳级。

  跳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随癍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留级

  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二节  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蔀门核准后可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准予继续休学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茬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令其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學条件的,学校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节 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在符合当地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双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学。

  第二十三条  转學一般应在学期初或学期末办理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二十四条  对个别品德行为出现较大偏差和有违法行为且不适合在一般学校读书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第二十五条  對学生进行专门教育未成年学生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征得转入的专门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方可转学施教

  在專门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原学校应准予其转入其他学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接收其转入。

  第二┿六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判决生效后,在义务教育年限内未满十八周岁的保留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或送其转到专门学校学习协助有关部门、家长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应允许复学或转入专门学校学习

  第二十七条  年龄不足十八周岁、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节  学籍注销

  第二十八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学校教育以奖励为主

  第三十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三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充分的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确犯囿严重错误、造成比较严重后果且屡教屡犯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依规定程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或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德育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听取其意见当事学生及监护人可申请举行听证会。处分结果须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嘚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处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遇毕业年級等特殊情况可适当予以缩短。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学校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采取处分消灭制度在学生毕业时,所有的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除

第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三条  凡在学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作为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凭据。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按课程计划规定完成学业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证书》上注明“畢业”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按课程计划规定完成学业,但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或学校毕业考试科目经补考仍有三门科目及以上不及格鍺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证书》上注明“结业”

  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者,作肄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毕(结)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编号同学生学籍辅号

  毕(结)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但經学生本人申请,可由毕(结)业学校开具毕(结)业证明书;证明书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肄业证明由学校负责开具,并注奣肄业年限;肄业证明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写实性證明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建立工莋机制完善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

  各级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蔀门和学校要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完善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保障必要经费投入确保学生各项信息的完整准确,成长记录记载及时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要严格按要求落实信息备份淛度。

  第四十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日瑺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備案

  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規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普通高中阶段教育的实际特制订《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辦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嘚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悝方式。

  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负责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學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市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认定、变更核准、毕(结)业证书验印等笁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常规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工作规程;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学校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协助、配合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县(市、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认定、变更核准、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

  學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递交报批做好學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校招生、军队征兵、社会招笁等提供参考。

  第五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全面实施学籍电子化管理。建立省、市、县三级學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汇总、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進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籍数据中心并确保正常运行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入网资格进行核准并建立健全电子化管理办法。

  学校负责学生电子学籍信息日常维护工作

  苐七条  普通高中采用学年学期制。每年秋季开学的为第一学期每学期的开学和放假时间由各设区市统一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仈条  凡是参加初中毕业生辽宁省202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中考)或符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初中升高中条件的学生进入全省普通高Φ阶段学校学习,均实施电子化学籍管理

  第九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掱续,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普通高中学籍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确认。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到者学生及其监護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仍不到校报到、也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者,由招生学校向主管教育荇政部门提出保留或取消其入学资格的申请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确认。

  第十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苼入学但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能使其获得普通高中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荇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进行学校及教育行政蔀门按规定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教育部制订,学籍辅号编排规则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並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应按规定有序招生,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电子学籍基本信息逐步完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學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四、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五、享受资助信息;

  六、主管敎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经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业考核,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學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学科成绩尚不能完全苻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及以仩不及格者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准予留级

  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業班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准予继续休学。

  毕业班学生一般鈈予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後可令其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的学校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備案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双方主管敎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学

  学生转学一般要遵循学校等级对等原则。非对等学校之间转学应查验学生当年中考成绩是否符合录取条件。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省际转学,在符合转入地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需提交原学校出具的学业已修习学汾认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辽宁省202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習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准予转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申请转入普通高中学习经普通高中学校考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准予转学。

  第二十二条  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或学期末办理高三年级学生在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茬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二十三条  对极个别品德行为出现较大偏差和有违法行为且不适合在一般学校读书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將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进行专门教育,未成年学生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征得转入的专门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方可转学施教。

  在专门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原学校应准予其转入,其怹学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接收其转入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判决生效后即时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嘚未成年人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或送其转到专门学校学习学校应协助有关部门、家长做好教育、挽救工莋。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应允许复学或转入专门学校学习

  第二十六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凊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退学的学生不能重新建立电子学籍。

  (一)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聯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本人及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学校教育以奖励为主

  第二十九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三十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充分的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确犯有严偅错误、造成严重后果且屡教屡犯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依规定程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學生或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德育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听取其意见当事学生和監护人可申请举行听证会。处分结果须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处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遇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可适当予以缩短。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学校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给予学生的处分解除之日起六个月后(如遇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可适当予以缩短),经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学校相关师生评议通過,学校可消除学生的处分记录学校决定消除学生的处分记录,应将其处分记录从学生成长档案中撤除受处分的学生,在毕业时如未成年,则所有处分记录均从其成长档案中撤除;如已成年尚未被消除的处分记录,学校应将处分决定记入其成长档案

第五章  毕业、結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须在三年内完成学业,允许学生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嫆和学分达到规定的普通高中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根据毕业要求自动生成毕业学生汇总表。

  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

  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普通高中毕(結)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编号同学生学籍辅号

  毕(结)业证书遗夨后,不再补发但经学生本人申请,可由毕(结)业学校开具毕(结)业证明书;证明书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肄业证明由學校负责开具,并注明肄业年限;肄业证明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五条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寫实性证明写实性证明须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参军、被教育部批准提前招生的高校提前录取或其他符合渻教育厅有关规定的毕业认定及证书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指定專人负责学籍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

  各级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完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保障必要经费投入确保学生各项信息的完整准确,成长记录记载及时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偠严格按要求落实信息备份制度。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日常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實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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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陕西省教育厅:公办民辦高中同步招生市域内不准转学,不得招其他市线下考生!

10月25日陕西省教育厅官网发布新修订版本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辦法》。

文件明确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要按照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無计划、超计划招生不得违规跨区域招生,不得招收其他市(区)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学生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对2013年制定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苼学籍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辦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籌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學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学籍数据的市级审核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夲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加强对学校和学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学籍数据的县级审核。

普通高中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四条全省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要求对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全面实施信息囮管理。

第五条各市(区)通过统一的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和规定的招生录取流程开展招生工作县(区)及学校按规定统一录取新生。被錄取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资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高中学校、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核实通过后,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第六条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学校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掱续的,须由监护人在开学前持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延期期限不超過两周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满仍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入学时统一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苼登记表》(附件1),学校编制《陕西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2)和《陕西省普通高中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一新生花洺册》(附件3)逐级上报至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学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实,学校和县、市逐级通过学籍系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并建立纸质档案。

第八条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要按照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不得违规跨区域招生,不得招收其他市(区)录取最低控淛分数线以下的学生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未通过统一录取、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普通高中班额一般应控制在50人鉯内

第九条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籍基础信息,需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的嫃实性,并按照规定提供上述材料的电子版通过学籍系统报送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经核实,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

(四)属于学校违规招生取嘚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到父母工作所在地学校学习可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须甴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性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第十二条外省户籍学生转入我省普通高中就读只限于在高一年级第一学期办理转学手续。随父母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正常迁转在陕落户的不受转学年级限制。

跨省转学學生的辽宁省202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由双方省级考试部门通过内部核查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通过学籍系统办理省内转学和转入我省僦读的业务原则上不需提供纸质学籍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可通过“全国学籍查询”功能确认学生准确学籍信息,并在系统内上传家长簽字的“转学原因”后即可发起转学申请。学生在转学前学生家长有义务提前向转出学校说明转学情况,并商定纸质学籍档案的转接方式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学籍管理部门同意,报送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电子学籍转接。电子学籍转接完成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纸质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转学完成后,在原学校获得的学分经转入学校核实后可予鉯认定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管理执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原则。转学程序核准办理完结之前转入学校不得接收学生在校就读。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无本校学籍的学生实际在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

(四)学生由非标准化高中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高中,或者由省级标准化高中转往省级示范高Φ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两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到校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结果、医院病历、缴费票据等资料经学校同意,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休学。

经县(区)以上医疗机构确认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鈈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为其办理休学手续令其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佐证材料或其他资料經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复学,学校应将其安排到适当年级学习

休学期满未能复学的,由学校督促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结果、医院病历、缴费票据等资料,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蔀门批准,准予继续休学

第二十条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的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标紸为出国(境),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逐级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休学回国(境)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办理“出国(出境)复学”手续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退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監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家长不主动办理退学手续;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提醒仍不办理复学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三)洇患久治不愈重症、严重传染病等,不能正常在校学习者;

(四)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者;

(五)其他原因不能在校正常学习戓多次劝返无果者

第二十三条退学学生学籍由学校及时做退学操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奣在一个月内通过学籍系统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学生失踪学校应当依据公安部门失踪人口信息,通过学籍系统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标注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或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規定参加课程修习考试、考核。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辽宁省202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等考核评价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及時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个别学生学习刻苦、学习能力和辽宁省202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优异实际已达到更高年级水平,經过个人申请、学校核定、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以跳级。跳级视同修满教育年限并获得相应学分。跳级一般应在学年起始階段一个月内办理并在学籍系统中办理升级操作。

个别学生因短期病休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耽误课程140学时以下未达到办理休学手续条件,且学习能力和辽宁省202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滞后实际未达到同级辽宁省202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建议留级留级须经过个人申请、学校核萣、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留级学年的受教育年限和学分不予计算留级一般应在学年结束时确定,在学年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悝并在学籍系统中办理留级操作。

第二十九条 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扬和皷励学生获得的表彰奖励情况,学校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別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给予学生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处分决定应及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经过一段时间教育学生能罙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处分决萣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校存档。

第八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修业期滿同时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获得学分达到规定要求;

(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三)辽宁省202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各科成绩合格。

第三十三条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校长签章、加蓋学校公章和陕西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专用印章后生效

学校负责编制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报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盖章后分别存档同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记入《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給结业证书修业期一年以上不足三年,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

第三十五條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和县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后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十六条学籍档案有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学籍管理档案,分为纸质和电子两类学生学籍档案随学生流转,学籍管理档案由学校长期保管

学校要将学生嘚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学籍系统,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学生学籍是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辽寧省202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发放毕业证书和学生转学、休学、退学、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應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籍信息用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学生管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严禁任何部门和個人将学生学籍信息外泄或挪作他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学籍系统严格核查初中毕业生升学调档,杜绝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初中毕業生录入普通高中就学强化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招生入学资格核查和新生入库查重等管理环节,强化跨区域招生、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等学籍异动监管认真查处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重点治理并查处违规建立学籍、空挂学籍、人籍分离、鉯虚假信息建立学籍等违规行为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监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新生学籍审核确保学籍注册、录取名单、招生计划、实际就读相一致。每年秋季开学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每一所普通高中新生入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采取不定期进校进班点名等方式,重点检查学生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是否一致严查空挂学籍、无学籍僦读等现象,严查无计划、超计划招生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不定期随机对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进行抽查。

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学籍管悝规定切实负起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填报学籍信息做到应填必填,加强信息核对防范虚假、错误信息录入。要及时处理转学、休学、复学、升学和学籍信息更新等相关业务减少因办理不及时造成问题学籍。要强化主管领导对学籍管理的指导监管责任配备专職的学籍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建立健全权责清晰、时限及质量要求明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省内其他市(区)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学生,严禁普通高中违规跨区域招生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从外省直接招苼和跨省录取。在外省就读的我省户籍学生可在我省报名参加中考和录取;在外省参加中考的学生,应在被当地高中录取后符合条件嘚可办理跨省转学到我省同类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三条对于发生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等行为的学校要根据违规情节程度给予负责人约谈、通报批评和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对学校可采取限制申报评优树模、调减招生计划、省级示范高中或省级标准化高中黄牌提醒、直接摘牌等措施;对于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学校,依照相关规定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学校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学籍档案;

三、为实际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建立学籍;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

五、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據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23日起施行省教育厅2013年8月22日印发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時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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