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酒店温泉溺亡 法律责任酒店有责任吗

老人赴日旅游温泉溺亡 家属告旅行社未获支持
年过七旬的陈先生与老伴一同参加日本5日游,不料行程第一天晚上陈先生就被发现在酒店的温泉中溺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陈先生的家属认为旅行社在该起事故中存在过错,遂索赔58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费1.3万元,对其他赔偿请求则不予支持。
事发温泉水深仅54厘米
陈先生夫妇虽都已过古稀之年,但两人身体硬朗,曾有过多次赴境外旅游的经历。去年3月,两人到上海一家知名旅行社报名参加日本长崎、福冈等地5日“花见之旅”,旅游费总计1.5万余元。在旅行社的推荐下,两人还投保了每人75元的保险。
日,按照行程安排,陈先生夫妇与其他游客在结束当天的游览后入住日本当地一家温泉酒店。傍晚7点半,一行人在酒店用完晚餐各自回房间休息。此后不久,陈先生独自一人前往设在酒店内的温泉池泡澡,老伴则留在房间内休息。
当晚10点30分左右,酒店工作人员在温泉池内发现有一老年男性溺水,遂通知旅行社领队辨认并将溺水者送往医院抢救。领队逐个房间打电话询问是否有未归的男性客人,最后确认溺水者系陈先生。领队陪同陈先生的老伴赶到医院,陈先生于当晚11点30分不治身亡。
事发后,陈先生的儿子赶到日本处理善后事宜,并在一周后将陈先生的遗体运回国内火化。出于对逝者的尊重,家属并未要求进行尸检,这也让陈先生的确切死因扑朔迷离。旅行社方面表示,事发的温泉水深仅54厘米,而陈先生身高有1.75米,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发生溺水。而家属方面则坚称老人生前并无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
家属诉旅行社侵权求偿58万余元
此后,家属与旅行社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旅行社也协助家属向保险公司申报了理赔,但家属因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存有异议,拒绝领取20余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家属认为,旅行社对陈先生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以旅行社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提出了共计58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庭审中,陈先生的家属指出旅行社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组团社并非是上海这家知名旅行社,而是苏州一家不知名的旅行社;其次是出发前旅行社也没有告知有关注意事项、提供行程单等。此外,在日方发现有人溺水后,领队没有及时辨认出溺水者身份,否认系该团客人。
对于陈先生家属的质疑,旅行社辩称,陈先生夫妇报名的是联合团,即俗称的拼团,因而合同上既有出境社的章也有组团社的章。出发前,工作人员也告知了注意事项,出团通知上不仅有集合时间地点还有相关泡温泉注意事项。至于一开始领队没有认出溺水者,旅行社解释称事发时是旅程第一天,领队对客人还不熟悉,且死者又经浸泡,但最后还是通过电话询问确认了溺水者系陈先生。
对于家属提出的退还旅游费的要求,旅行社同意按照合同的约定,扣除已参加的一天行程,退还剩余4天的费用。
法院认定旅行社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管是室内温泉泡澡池,还是普通的公共浴室、家庭浴室,均为密闭闷热环境,作为成年人当属应知范畴,理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合理使用。综合全案案情,旅行社已经尽到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且死者之前经常出国旅行并在日本泡过温泉,理应对相关注意事项有所了解。根据常识,成年人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在泡澡池不可能发生溺亡,故不能排除死者的死因系自身身体原因。
陈先生家属主张领队未在第一时间认出溺水者身份,旅行社的解释合情合理。相反,同行家属在死者长时间泡澡未归的情况下未引起警觉,且并未有证据证明由于身份未确定而耽误抢救。至于游客家属主张的合同主体问题,该问题也不能成为法律上侵权赔偿的理由。据此,陈先生家属的赔偿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同时法官也指出,失去亲人的悲痛之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意外既然已经发生,家属应理性对待,通过保险理赔进行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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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天山网讯(新疆法制报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高永宏报道)寒冷的冬日泡个温泉,是不少市民喜爱的放松方式,可让乌鲁木齐市民张芳没想到的是,自己的父亲却在泡温泉的时候意外死亡。1月10日,张芳将温泉酒店起诉至乌鲁木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决温泉酒店承担20%的责任。
2014年11月,张芳陪同86岁的父亲来到乌市某温泉酒店,因该酒店温泉的洗浴中心分男宾区和女宾区,父女两人分别入浴。
当日15时左右,张芳的父亲在浴池边洗浴时突然滑落至浴池中,被其他顾客及工作人员打捞上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芳表示,自己的父亲虽然已经86岁高龄,但日常生活均是自理,在入浴前工作人员也未告知其危险性,温泉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后,张芳和温泉酒店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后,将对方告上法庭。
今年1月10日的庭审中,温泉酒店辩称,原告诉求事实与当时不符,酒店明确规定老人、儿童需有人陪同,并在入口处放置了告示牌,对原告父亲的死亡酒店没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虽然对老年人洗浴可能会出现危险需要监护人陪同进行了提示,但在老人进入浴室无人陪同时并未进行任何劝阻或阻止,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应当对原告父亲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原告及原告的父亲对于自身安全疏于注意义务,对于被告的安全提示未予理睬,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认定被告应当承担20%的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曾贤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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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接酒店温泉原水1死1伤 这责任谁来负?
日09:20&&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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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泉原水,即从1500米~2000米深的温泉井中抽出的水,何以让人中毒?相关人士表示,温泉原水硫化氢含量高,且才从密封管道输出,各种气体没有挥发,两人直接吸入有毒气体导致中毒。
  伤者讲述
  广东老板赴绵阳 想买温泉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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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私接酒店温泉原水;罗浮山温泉;桑枣;酒店员工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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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购票泡温泉溺亡咋赔
一天夜晚,陈达强与朋友们从KTV出来准备到温泉池泡温泉,但是由于夜已深,温泉池已经不营业,陈达强在未购票的情况下,给门口值班保安塞了一包烟,便进入了温泉池。约半小时后,其朋友王石柱等人发现陈达强已溺水,急忙将陈达强送往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陈达强的家属和温泉经营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闹上法庭。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由于澄迈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安在陈达强等人未购票的情况下,擅自让其进入温泉池,因此,判令由陈达强和澄迈某实业有限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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