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洛德厨具有限公司6125能用于限径的产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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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模式|经销批发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私营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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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合材料类型玻璃、 电子元件、 皮革、 塑料类、 橡胶类、 纤维类、 石材类、 金属类、 木材类、 水泥制品、 陶瓷、 其他类别低熔点金属胶品牌美国洛德拉伸强度99MPa剪切强度100MPa使用温度范围100℃CASc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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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信息
沈阳市源望化工橡胶有限公司是集研发、生产加工及经销批发为一体的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总部坐落于沈阳汽车工业城。 主营天然橡胶、合成橡胶、硅橡胶、氟橡胶、化工材料、橡胶与金属基材热硫化粘接剂、结构粘接剂、新能源汽车工业胶水、脱模剂、防腐防污剂等。我公司先后与沈阳橡胶工业制品研究院、铁岭橡胶研究设计院、中石油化学工业联合会、国家化工行业生产促进中心、国家防腐工程中心等国内化工行业的众多专家、科研机构、生产厂家紧密合作、共同开发研究,向客户提供性能优异、品质稳定的产品,满足客户的各类需求。在消费者市场当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并与多家零售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沈阳市源望化工橡胶有限公司专业代理经销美国洛德开姆洛克、美国陶氏罗门哈斯、德国汉高汉新、德国汉高乐泰、德国拜耳朗盛、英国西邦、瑞典乐瑞固、镇江南帝、日本施敏打硬等,能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和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此外,在绝缘导热胶、导热灌封胶、LED电子粘接胶、密封胶、封装胶、螺纹锁固胶、管螺纹密封胶、平面密封胶、万能胶、电池电源灌封胶、环氧树脂灌封胶、聚氨酯灌封胶、固特胶、环氧树脂胶、硅油脱模剂等各种电子类工业胶水产品的销售。是橡胶、塑料、汽车、机械、工程、军工、飞机、火车、风能、光能、电厂、电子、电器等行业的配套产品。
沈阳市源望化工橡胶有限公司经销的产品齐全、价格合理、重信用、守合同、保证产品质量,以多品种经营特色和薄利多销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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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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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字母分类 :洛阳润环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_润环科技(833184)_公告正文
洛阳润环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公告日期:
关于洛阳润环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日出具的《关于洛阳润环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洛阳润环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环科技”、“公司”、“我司”)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以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德恒律所”)、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向贵公司提交《洛阳润环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本反馈回复”)。
涉及对《洛阳润环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反馈稿)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现就反馈意见述及的问题按顺序,向贵公司具体回复如下(除非另有指明,本回复说明中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释义相同):
公司一般问题
1.合法合规
1.1 股东主体适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
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公司股东情况已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之“三、(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三、(三)前两名股东及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基本情况”。
主办券商回复:
主办券商通过查阅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获取股东的身份证明和简历;查阅德恒律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询问公司管理层等方式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
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书面承诺、股东简历,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司现有2名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即李德亮和李浩。股东情况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之“三、(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三、(三)前两名股东及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的人数应在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经核查,股份公司发起人即为公司现有股东李德亮、李浩,此二人均系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均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中的相关规定,经核查李德亮、李浩均不属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均不属于党政机关干部、职工。
(四)结论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1)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其股东适格性有法可依,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2)公司不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
1.2出资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历次出资的缴纳、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如有)、验资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发表明确意见;(2)请核查出资履行程序、出资形式及相应比例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资程序完备性和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3)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①核查出资瑕疵的形成原因、具体情形,出资瑕疵对公司经营或财务的影响;②对公司前述出资瑕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发表意见;③核查公司针对出资瑕疵所采取的规范措施情况,并对规范措施是否履行相应程序并合法有效、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出资瑕疵及其规范措施是否会导致公司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发表意见;④另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采取的规范措施涉及的会计处理方
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变化情况已披露,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之“三、(四)公司股本的形成”。
主办券商回复:
(一)尽调程序
主办券商通过查阅公司的验资报告、打款凭证、公司章程、(股改)评估报告、(股改)审计报告、工商变更(设立)登记材料、(变更后)营业执照;查阅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核查公司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
(二)事实依据
工商底档中历次出资的《验资报告》、打款凭证、公司章程、(股改)评估报告、(股改)审计报告、工商变更(设立)登记材料、(变更后)营业执照;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分析过程
(1)根据公司的工商档案等资料,公司历次出资均采取以货币出资,不存在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历次验资情况如下:
①2008年7月,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出资验资情况
日,洛阳敬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洛敬验字(2008)第112号”《验资报告》,截至日止,公司(筹)已收到股东李德亮、李锐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50万元,均以货币资金出资。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50%。
②2008年8月,缴足注册资本时的验资情况
日,洛阳敬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洛敬验字(号”《验资报告》,截至日,公司已收到股东李德亮缴纳的第二期出资,即本期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50万元。
③2011年6月,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的验资情况
日,洛阳德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洛德会验字(2011)第406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止日,公司已收到股东李德亮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500万元。
④2014年11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验资情况
日,有限公司以日为基准日对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根据上会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日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14)第2778号”《审计报告》,有限公司截至日净资产值为7,132,384.87元;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日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3623号”《评估报告》,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816.11万元。
根据上述出资验资情况,公司的历次出资,其股东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到位,制定或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了工商变更(设立)登记。
(2)公司历次出资程序、公司历次出资的比例与形式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中“三、股权结构及变化情况”之“(四)公司股本形成及变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核查,公司历次出资均采取货币形式出资,不存在非货币财产出资瑕疵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经核查,日公司依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上会师报字(2014)第2778号的《审计报告》,公司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以净资产折股,并由中介机构审计、评估,折合的股本总额600万股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符合以上法律规定。
(3)有限公司阶段,公司以货币出资,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股份公司阶段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以经过具有证券期货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资产方式出资,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高于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额,并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资质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符合《公司法》关于货币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有关规定。
公司(包括有限公司阶段)股东历次出资皆已缴足,缴纳时间和比例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1)公司股东出资真实并已足额缴纳;(2)公司历次出资程序完备、出资形式合法;(3)公司股东历次出资不存在瑕疵,公司出资程序完备、合法合规,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1.3公司设立与变更
1.3.1公司设立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设立(改制)的资产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若没有,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公司资产审验情况已披露,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之“三、(四)公司股本的形成及变化”。
主办券商回复:
(一)尽调过程
主办券商通过核查公司股改的工商材料、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查阅德恒律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核查设立(改制)的资产审验情况。
(二)事实依据
公司股改的工商材料、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分析过程
(1)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编号为上会师报字(2014)第2779号的《审计报告》,以日为审计基准日,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132,384.87元;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日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3623号”《评估报告》,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816.11万元;有限公司以不高于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且不高于经评估的净资产值折股,共折合600万股,每股人民币1元,折合股份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剩余净资产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金。
(2)截至日,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人民币7,132,384.87元,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有限公司以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全部净资产额折股600万股,余额部分转资本公积。
(3)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但存在将未分配利润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形。公司股东作出承诺,如未来出现以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将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以自有资金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日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要求股东补缴相应税款时,股东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应补缴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以避免给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或影响。
(四)结论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1)公司不存在以评估资产入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公司以经审计的全部净资产折股出资,构成“整体变更设立”;(2)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形,股东无
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公司在设立与改制为股份公司时,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
1.3.2股本变化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股本变化情况及履行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并就公司历次的增资、减资等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公司股本变化及历次的增资情况已披露,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之“三、(四)公司股本的形成及变化”。
主办券商回复:
(一)尽调过程
主办券商通过查看公司工商底档中的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修正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变更登记材料、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查阅德恒律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核查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变更所履行的内部决议及外部审批程序。
(二)事实依据
公司工商底档中的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修正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变更登记材料、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分析过程
公司历次股本变化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中“三、股权结构及变化情况”之“(四)公司股本形成及变化。”
(四)结论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历次股本变化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程序合法、合规。
1.4.1股权明晰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
(1)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并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2)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权明晰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以及公司现有股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情形;(3)结合核查的具体事实情况对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公司股权形成、变更情况已披露。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之“三、(四)公司股本的形成及变化”。
主办券商回复:
(一)尽调过程
主办券商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底档中公司股本形成及变更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获取公司以及股东出具的公司股东股份是否存在质押、锁定、特别转让安排等转让限制情形、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书面声明;查阅德恒律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核查公司股权是否存在代持情况;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书面声明。
(二)事实依据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底档中公司股本形成及变更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公司以及股东出具的公司股东股份是否存在质押、锁定、特别转让安排等转让限制情形、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书面声明;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分析过程
(1)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底档中公司股本形成及变更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取得公司相关股东出具的不存在股份代持声明、不存在股份质押、锁定、特别转让安排等转让限制和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书面声明。
(2)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股权转让均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完成工商登记,公司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因此,公司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的行为;公司股东数量为2人,不存在发生在36个月前的违法行为,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况;公司股票限售严格执行《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1)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2)不存在影响公司股权明晰的问题,现有股权权属不存在争议纠纷情形;(3)公司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1.4.2股权变动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核查公司历次股权转让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并发表明确意见。(2)核查公司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如有)并就公司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公司股权股权变动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情况已披露。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之“三、(四)公司股本的形成及变化”。公司不存在股票发行情况。
主办券商回复:
(一)尽调过程
主办券商通过查阅公司工商底档中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双方签订的《股权(份)转让协议》、修正后的公司章程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材料;查阅德恒律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核查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
(二)事实依据
公司工商底档中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双方签订的《股权(份)转让协议》修正后的公司章程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材料;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分析过程
公司自成立至本反馈意见签署之日,仅涉及一次股权转让。
日,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李锐将0.83%的股权、李德亮将4.17%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李浩。同日,李锐与李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锐同意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0.83%股权(共5万元出资额)以5万元转让给李浩。同日,李德亮与李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德亮同意将持有的有限公司4.17%股权(共25万元出资额)以25万元转让给李浩。
日,有限公司完成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注:此次股权转让中,李锐系李德亮之女,李锐与李浩系同胞姐弟关系。
(四)结论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1)公司历次股权转让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合法合规,不存在潜在纠纷;(2)公司不存在股票发行情况。
1.4.3子公司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
他企业的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情况并对其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子公司。
主办券商回复:
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子公司。
1.5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5.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并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一节“三、(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披露。
主办券商回复:
(一)尽调过程
主办券商通过询问公司管理层;查看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结构图;查看公司“三会会议记录”、日常审批单据;查阅德恒律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二)事实依据
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结构图,公司“三会会议记录”、日常审批单据,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分析过程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
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李德亮直接持有公司95%的股份,其持有的股份超过了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李德亮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长,能够对润环科技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李德亮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结论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李德亮,依据充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5.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情况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节之“三、(一)公司最近二年内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
主办券商回复:
(一)尽调过程
主办券商项目组通过获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查看控股股东《企业信用报告》;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zgcpwsw/)、“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search/)网站查询公司实际控制人诉讼、
仲裁情况;查阅德恒律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事实依据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控股股东《企业信用报告》,网站查询记录,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分析过程
经查询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网站,没有发现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络检索“李德亮”等关键词,没有发现有违法行为。取得李德亮出具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取得李德亮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表明李德亮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犯罪记录。
(四)结论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德亮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6董监高及核心员工
1.6.1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任职资格方面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具体瑕疵、解决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3)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情况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之“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主办券商回复:
(一) 尽调过程
取得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书面承诺;登录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系统、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查阅德恒律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取得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最近二年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的声明等方式核查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二) 事实依据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查询记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最近二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的声明;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分析过程
公司董监高人员简历见《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一部分之“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查询了工商、法院、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网站,网上检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现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发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取得公司董监高出具的最近二年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的声明。
(四)结论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和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1.6.2董事、监事、高管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1)现任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章程约定的董事、监事、高管义务的问题,若存在,请核查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的解决措施;(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请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合法合规人员合法合规情况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三节之“五、同业竞争情况”之“七、(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兼职情形。” 之“七、(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受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情况”
主办券商回复:
(一)尽调过程
主办券商通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洛阳润环轴承科技公司章程》、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及互联网系统进行检索;取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关于最近二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查阅德恒律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洛阳润环轴承科技公司章程》、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记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最近二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分析过程
公司董监高人员构成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之“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1)通过查询行政部门官方网站,未发现现任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记录。同时,现已取得公司董监高出具的近两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书面声明。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董监高义务的相关规定。
(2)经查询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网站,没有发现公司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次,网络检索公司董监高姓名等关键词,没有发现有违法行为;再次,已取得公司董监高出具的近两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书面声明,表明自己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结论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1)现任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章程约定的董事、监事、高管义务的问题;(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董事、监事、高管的行为合法合规;(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行为合法合规。
1.6.3竞业禁止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或与原单位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有关上述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具体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2)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与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纠纷情况、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公司董监高竞业禁止情况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节之“五、同业竞争情况” 及《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节之“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主办券商回复:
(一)尽调过程
主办券商通过获取公司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简历、以及公司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获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出具的不存在双重任职的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查阅德恒律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核查董监高、核心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有关上述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 事实依据
公司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简历;公司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现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不存在双重任职的承诺;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分析过程
(1)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润环科技现有董事会成员5人,监事会成员3人,其中职工监事1人,高级管理人员3人,董事会聘任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财务总监1人。具体情况见《公开转让说明书》之“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出具的《承诺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违反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情形,亦不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形。不符合竞业禁止的条件,不存在违反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法律规定的可能性。
(2)取得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情形以及与原任职单位无纠纷或潜在纠纷的相关声明和承诺。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四)结论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1)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形,与原任职单位无纠纷或潜在纠纷;(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情形,与原任职单位无纠纷或潜在纠纷。
1.6.4董事、监事、高管重大变化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管理层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公司董监高人员变动情况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节之“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年内的变动情况和原因”。
主办券商回复:
(一)尽调过程
主办券商通过获取公司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简历、以及公司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获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查阅德恒律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核查报告期内董监高、核心人员是否存在重大变动情况,以及有关上述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事实依据
公司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简历;公司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分析过程
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节“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年内的变动情况”披露。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仅在日股份公司设立时变更过,此次变更属于公司改制的正常人事安排。
此外,日,公司基于规范管理考虑,陈世闯(与孟淑娟系夫妻关系)辞去董事职务,股东大会选举郭静芬接任董事;侯立乾(与董事兼财务总监张建华系夫妻关系)辞去监事职务,股东大会选举刘新停接任监事。此次人员变动,不在报告期内,且属于公司的正常人员变动,未对公司重大经营生产造成影响。
(四)结论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报告期内管理层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重大经营生产造成未造成影响。
1.7合法规范经营
1.7.1业务资质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公司业务资质情况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之“三、业务关键资源要素” 之“(三)业务许可资格(资质)情况”。
主办券商回复:
(一)尽调过程
查阅公司在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http://gsxt./)公示的营业范围信息、公司最新营业执照、相应业务资质许可证照、公司章程、公司所处行业法律法规等,并经询问公司管理层。
(二)事实依据
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公司管理层的访谈记录、公司所拥有的与经营相关的资格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分析过程
经主办券商与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公司主要从事高精密单列角接触球轴承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不属于国家特许经营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不需要特殊资质、许可、认证或特许经营权。此外,公司具有经营主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等基本证件,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因此,公司经营业务所需资质齐备,相关业务合法合规。
(四)结论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1)公司现有的资质及生产设施可以满足主营业务的生产运营,公司已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且已齐备,公司相关业务合法合规;(2)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不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没有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不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
(1)核查公司所处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以及认定的依据或参考。
(2)若公司不属于前述重污染行业,请核查: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②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③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
(3)若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请核查:
①关于公司建设项目,请核查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建设项目未完工或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的,请核查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环保要求
的执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②关于污染物排放,请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若存在污染物排放,请核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取得和排污费缴纳情况,公司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公司的排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③关于公司的日常环保运转,请核查:公司有关污染处理设施是否正常有效运转;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建设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和处理情况;公司是否有禁止使用或重点防控的物质处理问题。
④公司是否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否依法公开披露环境信息。
⑤公司是否存在环保事故、环保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处罚等;公司曾受到处罚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公司的相关整改情况。
(4)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排污许可、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等等环保违法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违法原因以及公司的补救措施,相应补救措施的进展及是否可行、可预期,请说明向环保监管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并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5)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综合以上事项对公司的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标准(GB/T)》,公司所属行业为“C34通用设备制造业中
的C3451轴承制造”。根据日环保部办公厅函环办函[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公司所处C34通用设备制造业中的C3451轴承制造不属于环保核查重污染行业。我司不属于重点污染行业,自公司成立至今未受到环保部门的惩罚。
我司环保事项在情况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节之“四、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二年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
主办券商回复:
(1)核查公司所处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以及认定的依据或参考。
(一)尽调过程
查阅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查阅德恒律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事实依据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德恒律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分析过程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
处行业归属于“C34通用设备制造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公司所属行业为“C34通用设备制造业中的C3451轴承制造”;根据日环保部办公厅函环办函[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环保核查重污染行业。
(四)结论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2)若公司不属于前述重污染行业,请核查: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②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③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
(一)尽调过程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河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豫环文〔2015〕39号)、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关于公司“工商公示信息”中的“行政处罚信息”信息栏、查询环境部门网站、访谈公司管理层及员工。
(二)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河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豫环文〔2015〕39号)、公司管理层及员工访谈记录、环境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受到处罚的证明。
(三)分析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核查,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在建项目。
依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于日下发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河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豫环文〔2015〕39号),公司不属于2015年度河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故此不需要按照《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
依据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公司环保守法证明文件,以及对公司的业务流程日常环保情形的考察,公司不存在环保违法、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结论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不存在在建项目;公司不属于2015年度河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故此不需要按照《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公司的业务流程、日常环保情形不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况。
(3)若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请核查:
①关于公司建设项目,请核查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建设项目未完工或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的,请核查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②关于污染物排放,请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若存在污染物排放,请核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取得和排污费缴纳情况,公司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公司的排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③关于公司的日常环保运转,请核查:公司有关污染处理设施是否正常有效运转;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建设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和处理情况;公司是否有禁止使用或重点防控的物质处理问题。
④公司是否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否依法公开披露环境信息。
⑤公司是否存在环保事故、环保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处罚等;公司曾受到处罚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公司的相关整改情况。
主办券商回复:
经核查,公司不属于重点污染行业。
(4)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排污许可、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等等环保违法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违法原因以及公司的补救措施,相应补救措施的进展及是否可行、可预期,请说明向环保监管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并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一)尽调过程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河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豫环文〔2015〕39号)、访谈公司管理层及员工。
(二)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河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豫环文〔2015〕39号)
(三)分析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于日下发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河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豫环文〔2015〕39号),公司不属于2015年度河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故此不需要按照《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
(四)结论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不存在排污许可、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等等环保违法情形。
(5)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综合以上事项对公司的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经核查,通过取得环保部门出具证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业务及环保方面的陈述,经查看公司生产经营车间,并经查阅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遵守了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报告期内公司的日常环保运营合法合规。
1.7.3安全生产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需要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情况;(2)公司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
风险防控等措施;(3)公司报告期以及期后是否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若发生,请核查其具体情况、公司的整改措施、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就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安全生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一贯将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公司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公司充分对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点进行识别,建立了隐患点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此外,公司为员工提供了必要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配备了必要的防护工具。
自成立以来,公司一直保持了良好的安全生产记录,未出现过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安全生产事项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主办券商回复:
(1) 公司是否需要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验收情况。
(一)尽调过程
主办券商查阅公司营业执照、访谈公司管理层、查阅公司审计报告,了解公司经营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听取公司律师意见等
(二)事实依据
公司营业执照、与公司管理层的访谈记录、公司审计报告披露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分析过程
经主办券商核查,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属于C34通用设备制造业中C4351轴承制造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规定,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等需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
制度的范围,无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
(四)结论意见
公司不需要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截止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建设项目,暂时不存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
(2)公司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等措施;
(一)尽调过程
实地调查公司如何对安全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包括设备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零部件、辅材及成品的存放等、质检室的安全操作规程等,查阅报告期内公司的安全管理控制文件和控制流程;访谈公司管理层,查看相关法律法规。
(二)事实依据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零部件、辅材及成品的存放、质检室的安全操作规程;报告期内公司的安全管理控制文件和控制流程;
(三)分析过程和结论意见
经主办券商核查,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目前制定并实施《生产现场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完善的安全施工、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体系和制度保障。实地考察公司技术研发部、制造部生产车间、质量部、装配车间、辅材仓库、产成品仓库,认为其日常生产环节操作符合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3)公司报告期以及期后是否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若发生,请核查其具体情况、公司的整改措施、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就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一)尽调过程
实地查看公司的安全生产设施、生产经营车间,查阅公司的一系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仓库、操作间、操作人员、安全生产等管理规程),访谈公司管理层,查阅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规定,并经询问公司管理层。
(二)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
(三)分析过程和结论意见
经主办券商核查,根据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公司自2012年以来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没有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1.7.4质量标准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1)公司采取的质量标准;(2)公司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公司针对产品质量控制方面,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制度,对每批次产品都要进行合格抽检。除满足国家法规相关质量要求外,还制定了相关企业标准和内部控制程序,涉及研发、设计、生产、质检、搬运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标准和控制措施。报告期内,公司的质量标准合法合规,未受过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该部分已于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之“三、业务关键资源要素”之“(三)业务许可资格(资质)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
主办券商回复:
(一)尽调过程
查阅公司产品在行业中须取得的资质证明及标准文件的规定、公司的产品质量证明、产品质量标准,对管理层进行访谈。
(二)事实依据
公司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公司产品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以及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分析过程
(1)经核查,公司主要产品目前执行的是国家质量标准,标准代号GB/T292―2007,适用产品名称滚动轴承角接触球轴承。同时,公司自主汇编《润环股份内控手册》,对相关质量标准、质量程序控制文件进行规定。
(2)经核查,公司持有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法的登记号为“组代管235”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为,公司取得了上海中正威有限公司向有限公司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I/133469Q,有效期3年),证明公司管理体系符合GB/T/ISO标准。
公司自日以来,一直严格遵守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产品质量法规的行为,也未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证明公司报告期内无违反质量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结论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的质量标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复不存在补充披露的情况。
1.7.5公司或其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
自日之日起申报的公司或其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核查其私募基金备案问题。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应核查公司或其股东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2)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核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关于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经核查,我司现有股东两名,均为自然人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不涉及该种私募基金备案的问题。
主办券商回复:
经核查,公司现有股东两名,均为自然人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不涉及该种私募基金备案的问题。
1.7.6公司违法行为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意见:
(1)公司最近24个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对以上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2)针对公司受到处罚的情况,请核查公司受处罚的原因、公司的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处罚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公司违法违规情况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节之“三、(一)公司最近二年内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
主办券商回复:
(一)尽调过程
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查阅工商、税务、安监、质监、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信息网站;查阅德恒律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核查公司最近24个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二)事实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结果;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关于公司“工商公示信息”中的“行政处罚信息”信息栏;补充法律意见书;取得管理层的声明。
(三)分析过程
(1)报告期内,公司存公司存在不规范的票据融资行为,详见《说明书》“第三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二年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之“(一)公司最近二年内存在的违法违规、受处罚情况。”
经核查,公司开具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进行融资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确有不规范之处。但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欺诈行为,属于一般违规行为。同时,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从以上融资行为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亦未因该票据融资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
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公司除上述披露的尚未到期的票据之外,报告期内融资性相关票据已到期解付,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已履行完毕,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以上融资行为未对银行或其他权利人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公司未因不规范票据融资行为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发生任何经济纠纷、损失,不存在潜在纠纷。综上,公司票据融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报告期内,公司缴纳增值税滞纳金。因税务申报逾期,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缴纳增值税滞纳金3,440.26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可见,公司缴纳滞纳金不是受到行政处罚,而只是一种补偿行为,对公司
经营无重大影响。根据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表明公司未因该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法违规经营而被工商、税务、社保、环保、质检等部门处罚的情况,也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及诉讼费用的支出。
(四)结论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受行政处罚。
1.7.7其他合规经营问题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如劳动社保、消防、食品安全、海关、工商、质检等等合规经营方面的问题和法律风险。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公司违法违规情况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节之“三、(一)公司最近二年内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
主办券商回复:
(一)尽调过程
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查阅劳动保障、消防、工商、税务、安监、质监、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信息网站;查阅德恒律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取得工商、税务、社保、环保、质检等部门出具近二年未受到处罚的证明。
(二)事实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结果;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关于公司“工商公示信息”中的“行政处罚信息”信息栏;补充法律意见书;取得管理层的声明;工商、税务、社保、环保、质检等部门出具近二年未受到处罚的证明。
(三)分析过程
经查询劳动保障、税务、质检、环保、工商等部门网站,没有发现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网络检索“公司”等关键词,没有发现有违法行为。
工商、税务、社保、环保、质检等部门出具近二年未受到处罚的证明。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劳动社保、工商、环保、质检等部门合规经营方面的问题和法律风险。
1.7.8未决诉讼或仲裁
公司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1)公司诉讼、仲裁的具体事由和进展情况;(2)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具体影响,若存在不利影响,公司应披露所采取的措施。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经核查,公司无未决诉讼或仲裁。
主办券商回复:
经核查,公司无未决诉讼或仲裁。
2.公司业务
2.1技术与研发
请公司披露并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工艺及其在公司产品或服务中的作用,公司技术或工艺的创新性、比较优势及可替代情况。
(2)研发基本情况,包括且不限于研发机构的部门设置情况、
研发人员数量和构成、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情况、研发支出的具体情况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研发项目与成果。
(3)公司所取得的技术的明细,以及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形。公司应区分技术的不同取得形式进行披露:①若是原始取得,应披露是否存在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问题、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竞业禁止问题;②若是合作研发取得,应披露合作概况、相关权属和利益分配的约定;③若是受让取得,应披露受让的原因、受让概况、技术是否存在权属瑕疵。针对以上情况,公司应披露相应技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的相应应对措施。
(4)若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请结合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情况等披露公司是否存在无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风险。
公司回复:
(一)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工艺及其在公司产品或服务中的作用,公司技术或工艺的创新性、比较优势及可替代情况。
1、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工艺及其在公司产品或服务中的作用
根据我司现有产品情况,经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我司所使用的技术工艺及其在公司产品或服务中的作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二节公司业务“之“三、公司业务关键资源要素”之“(一)公司主要产品与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中进行了如下披露:
目前,公司主要产品使用的主要技术如下表所示:
关键技术名称
对公司业务影响
运用自主研发的纳米润滑剂,注入
大幅降低轴承的振动和噪音,提
纳米润滑技术
轴承内部,从而改变轴承使用性能
高轴承的使用性能
运用涂镀技术,在轴承的表面或沟
可实现废品重复利用,大幅降低
表面涂镀技术
道表面涂覆一层特殊的材料
运用自动测量仪器与自动磨削设备
大幅提高轴承的配对效率,并扩
万能配对技术
,检测并磨削轴承的端面凸出量,
大轴承的使用场合
使轴承达到万能组配
运用特殊的热处理方法,实现力学
基于力学性能的
提高材料的使用性能,增加轴承
性能的热处理技术,减少材料表面
热处理技术
裂纹并改善材料组织
加工产品精度高、质量稳定,可以
实现轴承的万能配对,大幅降低
空气电主轴磨削
完美的实现P2级轴承应达到的技术
轴承的振动和噪音,提高轴承的
大幅降低轴承早期失效的机率,
运用离子注入特种耐磨材料技术,
提高轴承的使用寿命3~5倍,弥
离子注入特种材
将特种耐磨材料注入套圈沟道,从
补我国钢材质量不如国外带来影
而改变轴承套圈沟道表层组织的结
响,使以国产轴承替代国外轴承
构,达到提高轴承使用寿命的性能
成为可能。
2、公司技术或工艺的创新性、比较优势及可替代情况
公司回复:
根据我司现有技术的使用和研发情况,经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我司所使用的技术工艺的创新性、比较优势及可替代情况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六、公司所处行业情况、风险特征”之“(七)中国轴承行业竞争格局分析”之“3、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与竞争劣势”中披露如下:
(1)P2/P4级超精密轴承
目前公司主要生产中小型以及微型单列角接触球轴承,在该细分市场,可批量生产高精密轴承P2(国际标准)产品的国内生产厂不多于5家(精度级别由高到低P2、P4、P5、P6、P0)。
(2)空气静压轴承、磁悬浮轴承
目前,公司通过对P2/P4级精密轴承加工的创新模式应用,进一步研发空气静压轴承、磁悬浮轴承。
空气轴承是利用空气弹性势来起支承作用的一种新型轴承。基于空气的固有属性(粘度低且随温度变化小、耐辐射等),空气轴承在高速、低摩擦、高温、低温及有辐射性的场合,由于没有机械接触,磨损程度降到了最低,从而确保精度始终保持稳定。
磁悬浮轴承是目前世界上公认的高新技术之一,是一种典型的机电一体化产品,其工作原理同样为空气摩擦,不需任何滚动体,被广泛公认为本世纪最有发展前途的主导轴承之一。
(3)炮弹用角接触轴承
公司致力于炮弹用角接触轴承的研发项目已经五年。炮弹用角接触轴承对在高速、高温、受力复杂的条件下运转,轴承质量和性能提出较高要求。炮弹轴承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承受着各种形式的应力挤压、摩擦与超高温,其在使用过程中对损伤容限要求较高。
(二)研发基本情况,包括且不限于研发机构的部门设置情况、研发人员
数量和构成、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情况、研发支出的具体情况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研发项目与成果。
公司回复:
根据我司整理及提供的资料,经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我司所使用的技术工艺的创新性、比较优势及可替代情况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 公司业务”之“三、公司业务关键资源要素”之“(八)研发情况”中披露如下:
(1)研发机构设置
研发中心的组织机构如下:
(2)研发人员数量和构成
研发中心共有7人,中心负责人为李德亮,具体情况如下: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3)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目前,我司核心技术人员共三位,分别是:李德亮、郭静芬和孟淑娟,其简历分别如下:
男,1953年7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7月毕业于天津大学,精密仪器工程系量仪专业,本科。1977年9月至1977年12月,任机械工业部第四设计研究院实习技术员;1978年1月至1979年12月,任机械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技术员;1980年1月至1996年5月,任机械工业部洛阳轴承研究所、国家轴承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计量管理办公室高级工程师、主任;1996年5月至2004年4月,任洛阳轴研新技术有限公司科贸分公司经理、高级工程师;2004年5月至2008年6月,任洛阳市高新大良轴承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2008年7月至今,任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女,1957年10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6月毕业于河南工业大学(原郑州机械专科学校),机器制造专业,获得专科学历。1994年7月,毕业于中央党校,经济管理系,获得本科学历。1981年至1983年底,就职于郑州机械专科学校,任校长办公室主管;1984年至2014年,就职于洛阳轴承研究所(现为: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历任检验科长、轴承生产车间主任、销售主管副部长、质量保证部副部长。年,兼职担任洛阳润环电机轴承有限公司军用产品的技术质量顾问;2014年10月至今,任洛阳润环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6年11月生,2009年7月毕业于河南科技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2009年7月至今任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技术部部长。
(4)研发支出的具体情况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
2013年度、2014年度公司研发费用投入明细如下表所示:
251,480.44
105,038.49
165,800.00
241,000.00
487,402.99
400,945.97
2013年度、2014年度公司研发费用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情况如下表所示:
增长率(%)
增长率(%)
7,623,225.06
4,302,025.73
487,402.99
400,945.97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2014年,公司研发费用487,402.99元,与2013年相比上升21.56%,研发费用增幅变动较大,这是因为公司为提升技术竞争力而加大投资进行技术及产品开发。
(5)研发项目与成果
根据我司整理及提供的资料,经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我司的研发项目与成
果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 公司业务”之“三、公司业务关键资源要素”之“(二)公司主要无形资产情况”中披露如下:
截至本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12项专利技术,均为原始取得,其中已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11项,已获得授权的专利技术1项;公司正在申请并且已经获得受理的专利技术1项,其中发明专利1项。详见下表:
① 已获得授权的专利:
一种三联轴
承传动装置
一种双面斜
坡角接触球
一种风速传
一种轴承外
一种简易测
试轴承工夹
一种角接触
球轴承装配
一种替代轴
有限公司、
向推力径轴
李德亮、张
向磁悬浮轴
一种替代向
有限公司、
心推力径轴
李德亮、张
向磁悬浮轴
一种替代角
有限公司、
接触径轴向
李德亮、张
磁悬浮轴承
一种外圈带
锁口的角接
触轴承弹性
一种内圈带
锁口的角接
触轴承弹性
一种磁悬浮
有限公司、
公司已获得授权的专利技术共有12项,但仅有上表中第9-12项按规定交纳专利年费。由于技术更新,其他专利技术未在有效期内缴纳专利年费,将会导致相应的专利技术失效。放弃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公司正常决策行为,不会对公司核心竞争力造成影响。
② 正在申请已经获得受理的专利
一种径轴向磁悬
(三)公司所取得的技术的明细,以及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形。
公司应区分技术的不同取得形式进行披露:①若是原始取得,应披露是否存在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问题、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竞业禁止问题;②若是合作研发取得,应披露合作概况、相关权属和利益分配的约定;③若是受让取得,应披露受让的原因、受让概况、技术是否存在权属瑕疵。针对以上情况,公司应披露相应技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的相应应对措施。
公司回复:
1、公司所取得的技术的明细
根据我司整理及提供的资料,经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我司所取得的技术明细已于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三、公司业务关键资源要素”之“(二)公司主要无形资产情况”中进行详细披露。
2、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已获得授权的专利技术共有12项,但仅有四项按规定交纳专利年费,为有效专利。此四项有效专利号为ZL.4、ZL.X、ZL.2、ZL.X。
公司关于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形的问题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二节、公司业务”之“三、公司业务关键资源要素”之“(二)公司主要无形资产情况”中披露如下:
“以上四项有效专利均属于原始取得,且专利权人均属公司,后两项涉及发明人张玉宝的专利,张玉宝已经与公司签订了专利权转让手续,专利变更手续正在办理。”
因此,公司的知识产权不涉及到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或职务成果,不存在潜在纠纷,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与原就职单位不存在竞业禁止约定。
(四)若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请结合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情况等披露公司是否存在无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风险。
公司回复:
根据我司实际业务情况和人员结构,经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三、公司业务关键资源要素”之“(三)公司拥有资质情况”中进行如下补充披露:
“公司于日取得编号为GR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
报告期内,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存在牵涉其他单位职务发明或职务成果的潜在纠纷,且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与原就职单位的竞业禁止约定的情况;公司所生产高精密轴承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同时,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均超过6%;公司拥有一支身心素质健康、理论基础扎实、技术能力过硬、创新意识强烈的专业化团队;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4.55%,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5.91%。因此,公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条件。”
因此,我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条件,不存在无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风险。
2.2业务情况
2.2.1业务描述
请公司结合报告期内业务收入分类,准确、具体的阐述公司的业务、业务分类的标准、产品或服务。请主办券商核查前述披露事项并
就公司业务描述是否准确、公司披露的产品或服务与营业收入分类是否匹配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本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高精度、高转速、低振动、低噪音、精密角接触向心球轴承、深沟球轴承和特种轴承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加工尺寸范围从最小2mm内径到最大90mm外径,产品范围精度为P4、P2级的单列角接触球轴承。
报告期内,公司的业务收入主要分为四部分:70系列(包括70和B70系列产品),72系列(72和B72系列),薄壁系列(718、B718、719、B719四个系列)和组件、附件产品系列。
其中,718/B718系列,719/B719系列,70/B70系列适用于径向空间小或者转速非常高的场合,而72/B72系列则适用于载荷较重和中速的适用场合,其刚度较高,可大大提高机床主轴的刚度。
同时根据产品应用范围的不同,将轴承产品分为标准系列、高速系列、密封系列三大类别产品,其中B开头的角接触球轴承属于高速系列产品。
此外,公司可提供带有前置符号HC的以上系列的混合陶瓷球轴承。
主办券商回复:
(一)尽调过程
办券商和律师核查了公司的主要业务合同,并对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走访,与公司主要业务人员进行了访谈。
(二)结论意见
通过核查,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公司上述业务描述符合其实际业务活动,内容准确。
2.2.2商业模式
请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清晰准确披露商业模式,可参照“公司业务立足或属于哪个行业,具有什么关键资源要素(如技术、渠道、
专利、模式等),利用该关键资源要素生产出什么产品或提供什么服务,面向那些客户(列举一两名典型客户),以何种销售方式销售给客户,报告内利润率,高于或低于同行业利润率的概要原因”总结公司的商业模式(鼓励企业家自我归纳)。
请主办券商对公司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我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五、公司商业模式”中披露如下:
公司定位为高档数控精密机床主轴及主轴电机用高精密轴承的制造商,目前公司主要业务来源于高精密单列角接触球轴承产品及其附件、组件的销售;公司依托自主研发的独立专利技术,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以产品带动服务,以服务促进产品的销售,发展营销创新和研发协同配合的运营模式;并采取核心单元和部件自主开发生产、低附加值零部件自主采购,外协生产并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的生产模式。同时,采用“以销定产”的订单式生产模式,有效降低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占用,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其产业链模式如下图所示:
在该商业模式下,公司的赢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高档数控精密机床主轴及主轴电机用高精密轴承目前,公司主要为下游高档数控精密机床企业提供主轴及主轴电机用高精密轴承,同时提供产品技术服务、市场推广、拉动需求等增值服务。
(2)提供主轴电机、机床定期维护、维修或改造所用的耗材轴承及相关附件产品。
主办券商回复:
(一)尽调过程
主办券商通过访谈公司管理层,查阅公司主要产品、知识产权、重大业务合同、财务数据,查阅行业报告。
(二)分析过程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高精度、高转速、低振动、低噪音、精密角接触向心球轴承、深沟球轴承和特种轴承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为70系列和72系列高精密轴承,产品范围精度为P4、P2级的角接触球轴承,主要客户为机械厂。
目前公司以向客户销售高精密单列角接触球轴承及相关附件、组件获取收入和利润,未来计划能够通过空气静压轴承、磁悬浮轴承的研发,为高档数控精密机床使用者提供耗材和远程控制服务,同时通过对炮弹用角接触轴承的生产和销售进一步开拓军用轴承市场,为公司带来新的盈利点。
报告期内,公司与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友联华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德市双环轴承厂等机械制造类企业签订销售合同,销售高精密轴承产品,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7,623,225.06元,同比增长77.20%,公司营业收入和客户呈现增长趋势。
从市场前景看,目前公司研发并销售的P2级超高精密轴承,目前在国内能够稳定批量生产相应尺寸P4级角接触球轴承的生产制造企业约有20余家,能够稳定批量生产相应尺寸P2级角接触球轴承的生产制造企业约有5家。同时,P2级轴承在德国、日本和美国被纳入国家战略一般是禁止出口的,如若出口必须经国防部或防务厅批准。我国目前使用的高精密轴承基本来自进口,而洛阳润环生产的高精密轴承可以大幅度替代进口同时,公司研发的空气静压主轴和磁悬浮轴承目前在细分市场方面尚无应用。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市场需求,预计在未来几年会有持续的增长。
(三)结论意见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商业模式具有可持续性,公司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
2.2.3重大业务合同
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内对公司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包括披露标准、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期间、合同总价,披露的合同应与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相匹配,包括履行完毕的、仍在履行的;并请按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若有)等分别列示。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前述事项予以核查。
公司回复: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四、公司主营业务情况”之“(四)报告期内对重大业务合同履行情况”中披露了报告期内对公司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
公司按照客户业务发生金额大小,综合考虑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为标准,对正在履行和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了披露,具体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重大业务销售合同均正常履行,不存在纠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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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H7002C-2RZ
等各种型号轴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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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内,公司重大业务采购合同均正常履行,不存在纠纷情况。
合同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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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车加工件套圈
H7005C-2RZ/P4
3、报告期内重大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洛阳润环电机 洛阳市西工区农
轴承有限公司 村信用合作联社
洛阳润环电机 交通银行股份有
轴承有限公司 限公司洛阳分行
洛阳润环电机 中信银行股份有
轴承有限公司 限公司洛阳分行
主办券商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合同标的、合同期间、合同总价、履行情况,公司均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二节公司业务”之“四、公司主营业务情况”之“(四)报告期内对重大业务合同履行情况”予以披露。
经核查,合同发生金额与公司的各项成本支出相匹配。并对合同标准作出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在销售合同中,公司选取单个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合同列为重大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中,公司选取单个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合同列为重大采购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公司选取单笔借款金额在300.00万元以上的合同列为重大借款合同。
2.3.1资产权属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资产是否权属清晰、证件齐备,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其他权属不明的情形,若存在,请核查相应事项的规范情况。
(2)是否存在资产产权共有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对他方重大依赖的情形,是否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公司资产是否权属清晰、证件齐备,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其他权属不明的情形,若存在,请核查相应事项的规范情况。
主办券商回复:
(一)尽调过程
主办券商项目组通过对公司相关财务人员进行访谈,查阅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设备等权属证明文件等,核查公司资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及其他影响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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