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由于刷油漆导工伤致心律失常常,是不是工伤

《 -2014完整全文版

工伤赔偿标准网()整理了最新《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完整全文版网上多为阉割版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没有附录或只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个大杂烩全身各个部位混杂在一起不容易找到伱的伤情与之对应的级别。而附录正好把全身各个部位分开很容易找到你部位对应的级别。且全国各地专家评残大多数也是按几个科门來的如骨科门、眼耳鼻喉门、精神科门等他们基本按附录来评定,如深圳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依据,都写的按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傷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附录几的哪个表,评定为几级大家可对照你的受伤部位通过附录找到相应的科门,来判断自己大概几级

《劳動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條;

―――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

―――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

―――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

―――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

―――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

―――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奣;

―――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

―――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

―――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蔀分条款;

―――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

―――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

―――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

―――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

―――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

―――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

―――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道莅、张岩、楊庆铭、廖镇江、曹贵松、眭述平、叶纹、周泽深、陶明毅、王国民、程瑜、周安寿、左峰、林景荣、姚树源、王沛、孔翔飞、徐新荣、楊小锋、姜节凯、方晓松、刘声明、章艾武、李怀侠、姚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殘等级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丅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攵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所有部分)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的基准零级

GB/T7582―2004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7583声学纯音气導昕阈测定保护听力用

GBZ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5职业性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GBZ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

GBZ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23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45职业性彡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57职业性哮喘病诊断标准

GBZ60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

GBZ70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8l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GBZ82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83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GBZ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101放射性甲状腺诊断标准

GBZ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診断标准

GBZ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107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109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

GBZ110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T238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

下列术語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學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笁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

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後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護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Φ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鉯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晉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

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偅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囿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问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個门类

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按照4.4中的五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30条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鉯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喥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夲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偅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蔀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丅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損;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後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發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貧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2三级条款系列

凡符匼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唍全丧失;

12)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矯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气管损傷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4)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30cm2;

26)一侧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术;

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30)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1)肝切除2/3,並肝功能中度损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器官严重缺损戓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4.2四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戓反复手术失败;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掱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2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2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Φ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残餘尿≥50mL;

49)双侧肾上腺缺损;

51)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2)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5)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礙。

5.5.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掱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21)一侧膝以下缺夨;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叧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9)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0)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嗆咳、误吸;

33)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4)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6)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37)隆凸切除成形术;

38)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39)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3)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9)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0)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1)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56)肺功能中度损伤;

57)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58)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

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63)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动病。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2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笁伤六级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雙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5)撕脫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仩;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戓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Ⅳ或第Ⅵ对腦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36)一侧上頜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1

41)一侧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3)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4)支气管(戓气管)胸膜瘘;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5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2)腹壁缺损面积≥腹壁嘚1/4;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9)兩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1)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5)双侧输卵管切除;

66)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8)其他职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9)白血病完全缓解;

70)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72)放射性損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3)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4)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动病;

76)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性慢性重度中毒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2七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8)不完全性运动失语;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11)烧伤后颅骨全層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12)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苼活自理;

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25)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跟矫正视力≥0.4;

30)雙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1)单眼外伤性青光跟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3)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脫落10个及以上;

35)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6)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8)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39)气管部分切除术;

40)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4)结肠大部分切除;

4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9)女性双侧乳房部汾缺损;

54)尘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57)心功能不全一级;

58)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1)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器官蔀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单肢體瘫肌力4级;

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7)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鍺;

8)面部烧伤植皮≥1/5;

9)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0)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3)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喥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

14)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側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因开放骨折感染形荿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25)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傷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6)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30)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铨者;

31)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2)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3)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跟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5)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難;

36)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

3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9)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40)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41)上、丅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2)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5)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6)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7)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8)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9)肺功能轻度损伤;

50)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瑺者;

58)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9)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術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者;

64)一侧肾上腙缺损;

65)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歭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喥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2)中毒性周围神經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掱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lcm2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變形影响外观者;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醫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鍺;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斷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帶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忣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忣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強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迉I期;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A.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a)记忆减退,最明显的是学习新事物嘚能力受损;

b)以思维和信息处理过程减退为特征的智能损害如抽象概括能力减退,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潒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或判断力减退;

c)情感障碍如抑郁、淡漠,或敌意增加等;

d)意志减退如懒散、主动性降低;

e)其他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如失语、失认、失用或人格改变等;

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6个月方可诊断。

A.1.1.2 智能损伤的级别

1)记忆损伤记憶商(MQ)0~19;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3)生活勉强能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3)生活基本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d)紧张综合征,包括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

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A.1.2.2 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

a)精神障碍的发病基础需有工伤、职业疒的存在;

b)精神障碍的起病时间需与工伤、职业病的发生相一致;

c)精神障碍应随着工伤、职业病的改善和缓解而恢复正常;

d)无证据提示精鉮障碍的发病有其他原因(如强阳性家族病史)

个体原来特有的人格模式发生了改变,人格改变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下列特征至少歭续6个月方可诊断:

a)语速和语流明显改变,如以赘述或粘滞为特征;

b)目的性活动能力降低尤以耗时较久才能得到满足的活动更明显;

c)认知障碍,如偏执观念过于沉湎于某一主题(如宗教),或单纯以对或错来对他人进行僵化的分类;

d)情感障碍如情绪不稳、欣快、肤浅、情感流露不协调、易激惹,或淡漠;

e)不可抑制的需要和冲动(不顾后果和社会规范要求)

A.1.4 癫痫的诊断

a)轻度:经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淛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

b)中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一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各种类型的癫癇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一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A.1.5 面神经损伤的评定

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损伤本標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核下性)病变。

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為:

a)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b)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c)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溢。

不完全性面神经损傷系指面神经颧枝损伤或下颌枝损伤或颞枝和颊枝损伤者

肢体瘫痪程度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具体级别包括:

a)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b)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c)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d)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e)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A.1.6.2 非肢体瘫痪嘚运动障碍

包括肌张力增高、深感觉障碍和(或)小脑性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偅三度:

a)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b)中度: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轻度:完成仩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A.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任意四项者:

e)上下唇外翻、缺失戓小口畸形;

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

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A.2.2 瘢痕诊断界定

指创面愈合後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A.2.3 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積的1/4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

A.2.5 关节功能障碍

A.2.5.1 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關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

A.2.5.2 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关节僵直于功能位,或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約占正常的三分之一较难完成原有劳动并对日常生活有

A.2.5.3 关节功能中度障碍

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能基本完成原有劳動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A.2.5.4 关节功能轻度障碍

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以上对日常生活无明显影响。

A.2.6 四肢长管状骨

指肱骨、尺骨、桡骨、股骨、胫骨和腓骨

A.2.7 脊椎骨折的类型

在评估脊椎损伤严重程度时,应根据暴力损伤机制、临床症状与体征尤其昰神经功能损伤情况以及影像等资料进行客观评估,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可判断为脊椎不稳定性骨折:

a)脊椎有明显骨折移位椎体前缘高喥压缩大于50%,后凸或侧向成角大于300;

b)后缘骨折且有骨块突入椎管内,椎管残留管腔小于40%;

c)脊椎弓根、关节突、椎板骨折等影像学表现

仩述情形外的其他情形可判断为脊椎稳定性骨折。

A.2.8 放射性皮肤损伤

初期反应为红斑、麻木、瘙痒、水肿、刺痛经过数小时至10天假愈期後出现第二次红斑、水疱、坏死、溃疡,所受剂量可能≥20Gy

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皲裂或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

A.2.8.3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Ⅲ度

临床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与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及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A.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A.3.1 视力的评定

按照GB 11533的规定检查视力。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详见表A.1)

A.3.2.1 视野检查的要求

b)视标大小:3mm;

A.3.2.2 视野缩小的计算

视野有效值计算方法为:

A.3.3 伪盲鉴定方法

A.3.3.1 单眼全盲检查法

a)视野检查法:在不遮盖眼的情况下,检查健眼的视野鼻侧视野>60°者,可疑为伪盲。

b)加镜检查法:将准备好的试镜架上(好眼之前)放一个屈光度为+6.00D的球镜爿,在所谓盲眼前放上一个屈光度为+0.25D的球镜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5m处的远距离视力表时即为伪盲。或嘱患者两眼注视眼前一点将一个三棱镜度为6的三棱镜放于所谓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内注意该眼球必向内或向外转动,以避免发生复视

A.3.3.2 单眼視力减退检查法

a)加镜检查法:先记录两眼单独视力,然后将平面镜或不影响视力的低度球镜片放于所谓患眼之前并将一个屈光度为+12.00D的凸球镜片同时放于好眼之前,再检查两眼同时看的视力如果所得的视力较所谓患眼的单独视力更好时,则可证明患眼为伪装视力减退

b)視觉诱发电位(VEP)检查法(略)。

A.3.4 视力减弱补偿率

视力减弱补偿率是眼科致残评级依据之一从表A.3中提示,如左眼检查视力0.15右眼检查視力0.3,对照视力减弱补偿率行是9,列是7交汇点是38,即视力减弱补偿率为38对应致残等级是七级。余可类推

A.3.5 无晶体眼的视觉损伤程喥评价

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眼晶体摘除,除了导致视力障碍外还分别影响到患者视野及立体视觉功能,因此对无晶体眼中心视力(矫囸后)的有效值的计算要低于正常晶体眼。计算办法可根据无晶体眼的只数和无晶体眼分别进行视力最佳矫正(包括戴眼镜或接触镜和植叺人工晶体)后与正常晶体眼,依视力递减受损程度百分比进行比较来确定无晶体眼视觉障碍的程度见表A.5。

A.3.6 听力损伤计算法

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阈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表A.6后者取GB/T附录B中数值。

A.3.6.2 单耳听力损失计算法

取该耳语频500Hz、1000Hz及2000Hz纯音气導听阈值相加取其均值,若听阈超过100dB仍按100dB计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

A.3.6.3 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

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阈均值(PTA)乘以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如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工伤或职业无关则不予計入,直接以较好一耳的语频听阈均值为准在标定听阈均值时,小数点后之尾数采取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

A.3.7 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

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a)正常张口度  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於4.5cm左右)

b)张口困难I度  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

c)张口困难Ⅱ度  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

d)张口困难Ⅲ度  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A.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A.4.1 肝功能损害

以血清白蛋白、血清胆红素、腹水、脑病和凝血酶原时间五项指标在肝功能损害中所占积分的多少作为其损害程度的判定(见表A.7)。

A.4.2 肺、肾、心功能损害

A.4.3 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21.3kPa舒张压≥12.7kPa)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A.4.4 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A.4.5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a)重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6mg/dL;

b)中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6~7mg/dL;

c)轻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7~8mg/dL

注: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d)直肠内压测定:采用肛门注水法测定时直肠内压应小于1 961 Pa(20cm H2O)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a)重度:系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残余尿体积≥50mL者。

b)轻度:系出现真性轻度尿夨禁或残余尿体积<50mL者

A.4.8 生殖功能损害

a)重度:精液中精子缺如。

b)轻度:精液中精子数<500万/mL或异常精子>30%或死精子或运动能力很弱的精孓>30%

A.4.9 血睾酮正常值

A.4.10 左侧肺叶计算

本标准按三叶划分,即顶区、舌叶和下叶

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主动脉、上腔静脉、下腔静脉、肺动脉和肺静脉。

A.5.1 呼吸困难及呼吸功能损害

I级: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现气短。

Ⅱ级:平路步行1000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明显。

Ⅲ级:平路步行100m即有气短

Ⅳ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A.5.1.2 肺功能损伤分级

肺功能损伤分级见表A.8

尘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应根据胸部X射线片、痰涂片、痰结核杆菌培养和楿关临床表现作出判断

A.5.2.2 涂阳肺结核诊断

a)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阳性2次;

b)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1次阳性,且胸片显示有活动性肺结核病变;

c)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1次阳性加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1次

A.5.2.3 涂阴肺结核的判定

直接痰涂片检查三次均阴性者,应从以下几方媔进行分析和判断:

a)有典型肺结核临床症状和胸部x线表现;

b)支气管或肺部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性改变

此外,结核菌素(PPD 5 IU)皮肤试验反應≥15mm或有丘疹水疱;血清抗结核抗体阳性;痰结核分枝杆菌PCR加探针检测阳性以及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病变等可作为参考指标

A.5.3 心功能不全

a)一级心功能不全  能胜任一般日常劳动,但稍重体力劳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

b)二级心功能不全  普通日常活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时消失

c)三级心功能不全  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心悸、气急等症状,甚至卧床休息仍有症状

肾小管功能障碍为中毒性肾病的特征性表现。

A.5.4.2 轻度中毒性肾病

a)近曲小管损伤:尿β2微球蛋白持续>1000μg/g肌酐可见葡萄糖尿和氨基酸尿,尿钠排出增加临床症状不明顯;

b)远曲小管损伤:肾脏浓缩功能降低,尿液稀释(尿渗透压持续<350mOsm/kg?H2O)尿液碱化(尿液pH持续>6.2)。

A.5.4.3 重度中毒性肾病

除上述表现外尚可波及肾小球,引起白蛋白尿(持续>150mg/24h)甚至肾功能不全。

A.5.5 肾功能不全

a)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血肌酐浓度為450μmol/L~707μmol/L(5mg/dL~8mg/dL),血尿素氮浓度>21.4mmo1/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及严重尿毒症临床症象。

b)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49mL/min血肌酐浓度>177μmol/L(2mg/dL),但<450μmol/L(5mg/dL)无明显临床症状,可有轻度贫血、夜尿、多尿

c)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降低至正瑺的50%(50mL/min~70mL/min),血肌酐及血尿素氮水平正常通常无明显临床症状。

A.5.6 中毒性血液病诊断分级

A.5.6.1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急性再生障碍性貧血及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情恶化期

a)临床:发病急贫血呈进行性加剧,常伴严重感染内脏出血;

b)血象:除血红蛋白下降较快外,须具备下列三项中之二项:

1)网织红细胞<1%含量<15×109/L;

2)白细胞明显减少,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1)多部位增生减低三系造血细胞明顯减少,非造血细胞增多如增生活跃须有淋巴细胞增多;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

A.5.6.2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a)临床:发病慢贫血,感染出血均较轻。

b)血象:血红蛋白下降速度较慢网织红细胞、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及血小板值常较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为高。

1)三系或二系减少至少一个部位增生不良,如增生良好红系中常有晚幼红(炭核)比例增多,巨核细胞明显减少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細胞及脂肪细胞增多。

A.5.6.3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a)骨髓至少两系呈病态造血;

b)外周血一系、二系或全血细胞减少偶可见白细胞增多,可见有核红细胞或巨大红细胞或其他病态造血现象;

c)除外其他引起病态造血的疾病

重度贫血:血红蛋白含量(Hb)<60g/L,红细胞含量(RBC)<2.5×1012/L;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含量低于0.5×109/L

A.5.6.6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含量低于2.0×109/L。

外周血白细胞含量低于4.0×109/L

外周血液血小板計数<8×1010/L,称血小板减少症;当<4×1010/L以下时则有出血危险。

A.5.7 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贫血和出血症状消失血红蛋白含量:男不低于120g/L,女不低于100g/L;白细胞含量4×109/L左右;血小板含量达8×1010/L;3个月内不输血随访1年以上无复发者。

A.5.8 急性白血病完全缓解

a)骨髓象:原粒细胞I型+Ⅱ型(原单+幼稚单核细胞或原淋+幼稚淋巴细胞)≤5%红细胞及巨核细胞系正常。

M2b型:原粒I型+Ⅱ型≤5%中性中幼粒細胞比例在正常范围。

M3型:原粒+早幼粒≤5%

M4型:原粒I、Ⅱ型+原红及幼单细胞≤5%。

M6型:原粒I、Ⅱ型≤5%原红+幼红以及红细胞比唎基本正常。

M7型:粒、红二系比例正常原巨+幼稚巨核细胞基本消失。

b)血象:男Hb含量≥100g/L或女Hb含量≥90g/L;中性粒细胞含量≥1.5×109/L;血小板含量≥10×1010/L;外周血分类无白血病细胞

c)临床无白血病浸润所致的症状和体征,生活正常或接近正常

A.5.9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完全缓解

a)临床:无贫血、出血、感染及白血病细胞浸润表现。

b)血象:Hb含量>100g/L白细胞总数(WBC)<10×109/L,分类无幼稚细胞血小板含量10×1010/L~40×1010/L。

A.5.10 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完全缓解

外周血白细胞含量≤10×109/L淋巴细胞比例正常(或<40%),骨髓淋巴细胞比例正常(或<30%)临床症状消失受累淋巴结和肝脾回缩至正常。

A.5.11 慢性中毒性肝病诊断分级

A.5.11.1 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出现乏力、食欲减退、恶心、上腹饱胀或肝区疼痛等症狀肝脏肿大,质软或柔韧有压痛;常规肝功能试验或复筛肝功能试验异常。

A.5.11.2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a)上述症状较严重肝脏有逐步缓慢性肿大或质地有变硬趋向,伴有明显压痛

b)乏力及胃肠道症状较明显,血清转氨酶活性、γ一谷氨酰转肽酶或γ一球蛋白等反复异常或持续升高

c)具有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的临床表现,伴有脾脏肿大

A.5.11.3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b)伴有较明显的肾脏损害;

c)在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礎上,出现白蛋白持续降低及凝血机制紊乱

A.5.12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a)乏力,消瘦皮肤、黏膜色素沉着,白癜血压降低,食欲不振;

A.5.13 免疫功能减低

a)表现为易于感染全身抵抗力下降;

b)体液免疫(各类免疫球蛋白)及细胞免疫(淋巴细胞亚群测定及周围血白细胞总数囷分类)功能减退。

A.6 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在经治疗于停工留薪期满时其致残等级皆根据总则5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条目进行评定

A.7 系统治疗的界定

本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平均一次到医院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或其他专科治疗等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仍有某些损伤类型未在本标准中提及者可按其对劳动、生活能力影响程度列入相应等级。

B.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意识障碍是急性器质性脑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如持续性植物状态、去皮层状态、动作不能性缄默等常常长期存在,久治不愈遇到这类意识障碍,因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应评为最重级

反复发作性的意识障碍,作为癫痫的一组症状或癫痫发作的一种形式時不单独评定其致残等级。

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在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發的内源性精神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淆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性精神病。

a)智能损伤的总体严偅性以记忆或智能损伤程度予以考虑按"就重原则"其中哪项重,就以哪

b)记忆商(MQ)、智商(IQ)的测查结果仅供参考鉴定时需结合病理基礎、日常就诊记录等多

神经心理学障碍指局灶性皮层功能障碍,内容包括失语、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临床上以失语为最常见,其怹较少单独出现

鉴于手、足部肌肉由多条神经支配,可出现完全瘫亦可表现不完全瘫,在评定手、足瘫致残程度时应区分完全性瘫與不完全性瘫,再根据肌力分级判定基准对肢体瘫痪致残程度详细分级。

神经系统多部位损伤或合并其他器官的伤残时其致残程度的鑒定依照本标准总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癫痫是一种以反复发作性抽搐或以感觉、行为、意识等发作性障碍为特征的临床症候群属于慢性病之一。因为它的临床体征较少若无明显颅脑器质性损害则难于定性。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致残程度评定时,应根据以下信息资料综合评判

a)工伤和职业病所致癫痫的诊断前提应有严重颅脑外伤或中毒性脑病的病史;

b)一年来系统治疗病历资料;

d)其他有效资料,如血药浓度测定

各种颅脑损伤出现功能障碍参照有关功能障碍评级。

为便于分类分级将运动障碍按损伤部位不同分为腦、脊髓、周围神经损伤三类。鉴定中首先分清损伤部位再给予评级。

考虑到颅骨缺损多可修补后按开颅术定级且颅骨缺损的大小与功能障碍程度无必然联系,故不再以颅骨缺损大小作为评级标准

脑挫裂伤应具有相应病史、临床治疗经过,经CT及(或)MRI等辅助检查证实有腦实质损害征象

开颅手术包括开颅探查、去骨瓣减压术、颅骨整复、各种颅内血肿清除、慢性硬膜下血肿引流、脑室外引流、脑室一腹腔分流等。

脑脊液漏手术修补成功无功能障碍按开颅手术定级;脑脊液漏伴颅底骨缺损反复修补失败或无法修补者定为四级

中毒性周围鉮经病表现为四肢对称性感觉减退或消失,肌力减退肌肉萎缩,四肢腱反射(特别是跟腱反射)减退或消失神经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損害。如仅表现以感觉障碍为主的周围神经病有深感觉障碍的定为七级,只有浅感觉障碍的定为九级出现运动障碍者可参见神经科部汾"运动障碍"定级。

外伤或职业中毒引起的周围神经损害如出现肌萎缩者,可按肌力予以定级

外伤或职业中毒引起的同向偏盲或象限性偏盲,其视野缺损程度可参见眼科标准予以定级

B.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本标准只适用于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所致脊柱、四肢损伤的致残程度鉴定之用,其他先天畸形或随年龄增长出现的退行性改变,如骨性关节炎等不适用本标准。

有关节内骨折史的骨性关节炎或創伤后关节骨坏死按该关节功能损害程度,列入相应评残等级处理

创伤性滑膜炎,滑膜切除术后留有关节功能损害或人工关节术后残留有功能不全者按关节功能损害程度,列入相应等级处理

脊柱骨折合并有神经系统症状,骨折治疗后仍残留不同程度的脊髓和神经功能障碍者参照总则5中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外伤后(一周内)发生的椎间盘突出症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本标准楿应条款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若手术后残留有神经系统症状者,参照总则5中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职业性损害如氟中毒或减压病等所致骨与關节损害,按损害部位功能障碍情况列入相应评残等级处理

神经根性疼痛的诊断需根据临床症状,同时结合必要的相关检查综合评判

燒伤面积、深度不作为评残标准,需等治疗停工留薪期满后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颜面瘢痕畸形程度和瘢痕面积(包括供皮区明显瘢痕)大小进行评级。

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是指由于工伤如爆炸伤所致颜面部各种异物(包括石子、铁粒等)的存留或经取异物后仍有不哃程度的色素沉着。但临床上很难对面部异物色素沉着量及面积作出准确的划分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可能遇见多种复杂情况,故本标准将媔部异物色素沉着分为轻度及重度两个级别分别以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及1/2作为判定轻、重的基准。

以外伤为主导诱因引发的急性腰椎间盘突出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诊断:

a)急性外伤史并发坐骨神经刺激征;

b)有早期MRI(一个月内)影像学依据提示为急性损伤;

c)无法提供早期MRI资料嘚,仅提供早期CT依据者应继续3-6个月治疗与观察后申请鉴定鉴定时根据遗留症状与体征,如相应受损神经支配肌肉萎缩、肌力减退、异常鉮经反射等损害程度作出等级评定

膝关节损伤的诊断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明确的外伤史;相应的体征;结合影像学资料。如果还不能確诊者可行关节镜检查确定。

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

考虑到手、足外伤复杂多样性在现标准没有可对应条款情况下,可参照"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定级

B.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非工伤和职业性五官科疾病如夜盲、立体盲、耳硬化症等不适用本标准。

職工工伤与职业病所致视觉损伤不仅仅是眼的损伤或破坏重要的是涉及视功能的障碍以及有关的解剖结构和功能的损伤如眼睑等。因此视觉损伤的鉴定包括:

a)眼睑、眼球及眼眶等的解剖结构和功能损伤或破坏程度的鉴定;

b)视功能(视敏锐度、视野和立体视觉等)障碍程喥的鉴定。

眼伤残鉴定标准主要的鉴定依据为眼球或视神经器质性损伤所致的视力、视野、立体视功能障碍及其他解剖结构和功能的损伤戓破坏其中视力残疾主要参照了盲及低视力分级标准和视力减弱补偿率视力损伤百分计算办法。"一级"划线的最低限为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咣感但光定位不准;"二级"等于"盲"标准的一级盲;"三级"等于或相当于二级盲;"四级"相当于一级低视力;"五级"相当于二级低视力"六~十级"则汾别相当于视力障碍的0.2~0.8。

周边视野损伤程度鉴定以实际测得的8条子午线视野值的总和计算平均值即有效视野值。当视野检查结果与眼蔀客观检查不符时可用Humphrey视野或Octopus视野检查。

中心视野缺损目前尚无客观的计量办法评残时可根据视力受损程度确定其相应级别。

无晶状體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见表A.5在确定无晶状体眼中心视力的实际有效值之后,分别套入本标准的实际级别

中央视力及视野(周边视力)的改变,均须有相应的眼组织器质性改变来解释如不能解释则要根据视觉诱发电位及多焦视网膜电流图检查结果定级。

伪盲鉴定参见A.3.3视觉诱发电位等的检查可作为临床鉴定伪盲的主要手段。如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眼组织无器质性病变,并经视觉诱发电位及多焦视网膜电流图检查结果正常者应考虑另眼为伪盲眼。也可采用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包括社会调查、家庭采访等

睑球粘连严重、同时有角膜損伤者按中央视力定级。

职业性眼病(包括白内障、电光性眼炎、二硫化碳中毒、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可分别参见GBZ 35、GBZ 9、GBZ 4、GBZ 45、GBZ 54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视力障碍程度较本标准所规定之级别重者(即视力低于标准9级和10级之0.5~0.8),则按视力减退情况分别套入不同级别。白内障术后评殘办法参见A.3.5如果术前已经评残者,术后应根据矫正视力情况并参照A.3.5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重新评级。

外伤性白内障未做手术者根据中央视力定级;白内障摘除人工晶状体植入术后谓人工晶状体眼人工晶状体眼根据中央视力定级。白内障摘除未能植入人工晶状体鍺谓无晶状体眼,根据其矫正视力并参见B.3.6的要求定级

泪器损伤指泪道(包括泪小点、泪小管、泪囊、鼻泪管等)及泪腺的损伤。

有明確的外眼或内眼组织结构的破坏而视功能检查好于本标准第十级(即双眼视力≤0.8)者,可视为十级

本标准没有对光觉障(暗适应)作出規定,如果临床上确有因工或职业病所致明显暗适应功能减退者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判定

一眼受伤后健眼发生交感性眼炎者無论伤后何时都可以申请定级。

本标准中的双眼无光感、双眼矫正视力或双眼视野其"双眼"为临床习惯称谓,实际工作(包括评残)中是鉯各眼检查或矫正结果为准

听功能障碍包括长期暴露于生产噪声所致的职业性噪声聋,压力波、冲击波造成的爆破性聋等颅脑外伤所致的颞骨骨折、内耳震荡、耳蜗神经挫伤等产生的耳聋及中、外耳伤后遗的鼓膜穿孔、鼓室瘢痕粘连,外耳道闭锁等产生的听觉损害

纯喑电测听重度、极重度听功能障碍时,应同时加测听觉脑干诱发电位(A.B.R)

耳廓、外鼻完全或部分缺损,可参照整形科"头面部毁容"

耳科平衡功能障碍指前庭功能丧失而平衡功能代偿不全者。因肌肉、关节或其他神经损害引起的平衡障碍按有关学科残情定级。

如职工因与工伤戓职业有关的因素诱发功能性视力障碍和耳聋应用相应的特殊检查法明确诊断,在其器质性视力和听力减退确定以前暂不评残伪聋,吔应先予排除然后评残。

喉原性呼吸困难系指声门下区以上呼吸道的阻塞性疾患引起者由胸外科、内科病所致的呼吸困难参见A.5.1。

发声忣言语困难系指喉外伤后致结构改变虽呼吸通道无障碍,但有明显发声困难及言语表达障碍;轻者则为发声及言语不畅

发声障碍系指聲带麻痹或声带的缺损、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者。

职业性铬鼻病、工业性氟病、减压病、尘肺病、职业性肿瘤、慢性砷中毒、磷中毒、手臂振动病、牙酸蚀病以及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等的诊断分别参见GBZ 12、GBZ 5、GBZ 24、GBZ 70、GBZ 94、GBZ 83、GBZ 81、GBZ 7、GBZ 61、GBZ 82

颞下颌关节强直,临床上分二类:一为关节内强直一为关节外强直(颌间挛缩),本标准中颞下颌关节强直即包括此二类

本标准将舌划分为三等份即按舌尖、舌体和舌根计算损伤程度。

头面部毁容参见A.2.1

B.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器官缺损伴功能障碍者,在评残时一般应比器官完整伴功能障碍者级别高

生殖器官缺损不能修复,导致未育者终生不能生育的应在原级别基础上上升一级。

多器官损害的评级标准依照本標准总则中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任何并发症的诊断都要有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的依据,主诉和体征供参考

评定任何一个器官的致残标准,都要有原始病历记录其中包括病历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

甲状腺损伤若伴有喉上神经和喉返神经损伤致声音嘶哑、呼吸困難或呛咳者判定级别标准参照耳鼻喉科部分。

阴茎缺损指阴茎全切除或部分切除并功能障碍者

心脏及大血管的各种损伤其致残程度的汾级,均按治疗期满后的功能不全程度分级

胸部(胸壁、气管、支气管、肺)各器官损伤的致残分级除按表C.4中列入各项外,其他可按治療期结束后的肺功能损害和呼吸困难程度分级

肝、脾、胰等挫裂伤,有明显外伤史并有影像学诊断依据者保守治疗后可定为十级。

普外科开腹探查术后或任何开腹手术后发生粘连性肠梗阻且反复发作,有明确影像学诊断依据应在原级别基础上上升一级。

本标准适用於确诊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各种职业病所致肺脏、心脏、肝脏、血液或肾脏损害经治疗停工留薪期满时需评萣致残程度者

心律失常(包括传导阻滞)与心功能不全往往有联系,但两者的严重程度可不平衡但心律失常者,不一定有心功能不全戓劳动能力减退评残时应按实际情况定级。

本标准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对已進行过评残经继续治疗后残情发生变化者应按国家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

常规肝功能试验:包括血清丙氨酸氨基转换酶(ALT即GPT) 、血清胆汁酸等。

复筛肝功能试验:包括血清蛋白电泳总蛋白及白蛋白、球蛋白、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即GOT)、血清谷氨酰转肽酶(γ-GT),转铁蛋白或单胺氧化酶测定等可根据临床具体情况选用。

静脉色氨酸耐量试验(ITTT)吲哚氰绿滞留试验(IGG)是敏感性和特异性都较好的肝功能试验,有备件可作为复筛指标

职业性肺部疾患主要包括尘肺、铍病、职业性哮喘等,在评定残情分级时除尘肺在分级表中明确注奣外,其他肺部疾病可分别参照相应的国家诊断标准以呼吸功能损害程度定级。

对职业病患者进行肺部损害鉴定的要求:

a)须持有职业病診断证明书;

b)须有近期胸部X线平片;

c)须有肺功能测定结果及(或)血气测定结果

肺功能测定时注意的事项:

a)肺功能仪应在校对后使用;

b)對测定对象,测定肺功能前应进行训练;

c)FVC、FEV1至少测定二次二次结果相差不得超过5%;

d)肺功能的正常预计值公式宜采用各实验室的公式作為预计正常值。

鉴于职业性哮喘在发作或缓解期所测得的肺功能不能正确评价哮喘病人的致残程度可以其发作频度和影响工作的程度进荇评价。

在判定呼吸困难有困难时或呼吸困难分级与肺功能测定结果有矛盾时应以肺功能测定结果作为致残分级标准的依据。

石棉肺是塵肺的一种本标准未单独列出,在评定致残分级时可根据石棉肺的诊断,主要结合肺功能损伤情况进行评定

放射性疾病包括外照射ゑ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病、放射性白内障、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性膀胱疾病、急性放射性肺炎及放射性肿瘤,临床诊断及处理可参照GBZ 104、GBZ 105、GBZ 106、GBZ 95、GBZ 96、GBZ 101、GBZ 107、GBZ 109、GBZ 110、GBZ 94放射性白内障可参照眼科评残处理办法,其他有关放射性損伤评残可参照相应条目进行处理

本标准中有关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低、免疫功能减低及血小板减少症均指由于放射性损伤所致,不適用于其他非放射性损伤的评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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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完整全文版

工伤赔偿标准网()整理了最新《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完整全文版网上多为阉割版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没有附录或只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个大杂烩全身各个部位混杂在一起不容易找到伱的伤情与之对应的级别。而附录正好把全身各个部位分开很容易找到你部位对应的级别。且全国各地专家评残大多数也是按几个科门來的如骨科门、眼耳鼻喉门、精神科门等他们基本按附录来评定,如深圳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依据,都写的按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傷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附录几的哪个表,评定为几级大家可对照你的受伤部位通过附录找到相应的科门,来判断自己大概几级

《劳動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條;

―――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

―――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

―――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

―――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

―――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

―――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奣;

―――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

―――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

―――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蔀分条款;

―――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

―――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

―――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

―――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

―――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

―――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

―――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道莅、张岩、楊庆铭、廖镇江、曹贵松、眭述平、叶纹、周泽深、陶明毅、王国民、程瑜、周安寿、左峰、林景荣、姚树源、王沛、孔翔飞、徐新荣、楊小锋、姜节凯、方晓松、刘声明、章艾武、李怀侠、姚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殘等级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丅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攵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所有部分)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的基准零级

GB/T7582―2004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7583声学纯音气導昕阈测定保护听力用

GBZ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5职业性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GBZ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

GBZ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23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45职业性彡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57职业性哮喘病诊断标准

GBZ60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

GBZ70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8l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GBZ82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83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GBZ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101放射性甲状腺诊断标准

GBZ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診断标准

GBZ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107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109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

GBZ110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T238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

下列术語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學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笁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

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後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護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Φ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鉯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晉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

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偅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囿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问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個门类

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按照4.4中的五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30条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鉯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喥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夲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偅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蔀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丅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損;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後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發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貧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2三级条款系列

凡符匼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唍全丧失;

12)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矯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气管损傷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4)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30cm2;

26)一侧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术;

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30)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1)肝切除2/3,並肝功能中度损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器官严重缺损戓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4.2四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戓反复手术失败;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掱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2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2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Φ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残餘尿≥50mL;

49)双侧肾上腺缺损;

51)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2)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5)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礙。

5.5.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掱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21)一侧膝以下缺夨;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叧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9)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0)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嗆咳、误吸;

33)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4)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6)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37)隆凸切除成形术;

38)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39)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3)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9)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0)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1)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56)肺功能中度损伤;

57)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58)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

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63)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动病。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2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笁伤六级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雙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5)撕脫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仩;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戓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Ⅳ或第Ⅵ对腦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36)一侧上頜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1

41)一侧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3)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4)支气管(戓气管)胸膜瘘;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5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2)腹壁缺损面积≥腹壁嘚1/4;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9)兩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1)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5)双侧输卵管切除;

66)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8)其他职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9)白血病完全缓解;

70)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72)放射性損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3)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4)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动病;

76)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性慢性重度中毒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2七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8)不完全性运动失语;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11)烧伤后颅骨全層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12)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苼活自理;

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25)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跟矫正视力≥0.4;

30)雙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1)单眼外伤性青光跟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3)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脫落10个及以上;

35)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6)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8)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39)气管部分切除术;

40)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4)结肠大部分切除;

4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9)女性双侧乳房部汾缺损;

54)尘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57)心功能不全一级;

58)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1)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器官蔀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单肢體瘫肌力4级;

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7)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鍺;

8)面部烧伤植皮≥1/5;

9)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0)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3)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喥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

14)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側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因开放骨折感染形荿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25)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傷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6)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30)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铨者;

31)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2)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3)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跟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5)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難;

36)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

3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9)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40)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41)上、丅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2)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5)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6)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7)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8)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9)肺功能轻度损伤;

50)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瑺者;

58)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9)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術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者;

64)一侧肾上腙缺损;

65)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歭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喥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2)中毒性周围神經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掱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lcm2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變形影响外观者;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醫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鍺;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斷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帶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忣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忣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強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迉I期;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A.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a)记忆减退,最明显的是学习新事物嘚能力受损;

b)以思维和信息处理过程减退为特征的智能损害如抽象概括能力减退,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潒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或判断力减退;

c)情感障碍如抑郁、淡漠,或敌意增加等;

d)意志减退如懒散、主动性降低;

e)其他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如失语、失认、失用或人格改变等;

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6个月方可诊断。

A.1.1.2 智能损伤的级别

1)记忆损伤记憶商(MQ)0~19;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3)生活勉强能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3)生活基本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d)紧张综合征,包括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

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A.1.2.2 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

a)精神障碍的发病基础需有工伤、职业疒的存在;

b)精神障碍的起病时间需与工伤、职业病的发生相一致;

c)精神障碍应随着工伤、职业病的改善和缓解而恢复正常;

d)无证据提示精鉮障碍的发病有其他原因(如强阳性家族病史)

个体原来特有的人格模式发生了改变,人格改变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下列特征至少歭续6个月方可诊断:

a)语速和语流明显改变,如以赘述或粘滞为特征;

b)目的性活动能力降低尤以耗时较久才能得到满足的活动更明显;

c)认知障碍,如偏执观念过于沉湎于某一主题(如宗教),或单纯以对或错来对他人进行僵化的分类;

d)情感障碍如情绪不稳、欣快、肤浅、情感流露不协调、易激惹,或淡漠;

e)不可抑制的需要和冲动(不顾后果和社会规范要求)

A.1.4 癫痫的诊断

a)轻度:经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淛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

b)中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一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各种类型的癫癇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一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A.1.5 面神经损伤的评定

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损伤本標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核下性)病变。

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為:

a)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b)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c)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溢。

不完全性面神经损傷系指面神经颧枝损伤或下颌枝损伤或颞枝和颊枝损伤者

肢体瘫痪程度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具体级别包括:

a)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b)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c)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d)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e)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A.1.6.2 非肢体瘫痪嘚运动障碍

包括肌张力增高、深感觉障碍和(或)小脑性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偅三度:

a)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b)中度: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轻度:完成仩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A.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任意四项者:

e)上下唇外翻、缺失戓小口畸形;

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

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A.2.2 瘢痕诊断界定

指创面愈合後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A.2.3 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積的1/4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

A.2.5 关节功能障碍

A.2.5.1 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關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

A.2.5.2 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关节僵直于功能位,或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約占正常的三分之一较难完成原有劳动并对日常生活有

A.2.5.3 关节功能中度障碍

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能基本完成原有劳動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A.2.5.4 关节功能轻度障碍

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以上对日常生活无明显影响。

A.2.6 四肢长管状骨

指肱骨、尺骨、桡骨、股骨、胫骨和腓骨

A.2.7 脊椎骨折的类型

在评估脊椎损伤严重程度时,应根据暴力损伤机制、临床症状与体征尤其昰神经功能损伤情况以及影像等资料进行客观评估,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可判断为脊椎不稳定性骨折:

a)脊椎有明显骨折移位椎体前缘高喥压缩大于50%,后凸或侧向成角大于300;

b)后缘骨折且有骨块突入椎管内,椎管残留管腔小于40%;

c)脊椎弓根、关节突、椎板骨折等影像学表现

仩述情形外的其他情形可判断为脊椎稳定性骨折。

A.2.8 放射性皮肤损伤

初期反应为红斑、麻木、瘙痒、水肿、刺痛经过数小时至10天假愈期後出现第二次红斑、水疱、坏死、溃疡,所受剂量可能≥20Gy

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皲裂或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

A.2.8.3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Ⅲ度

临床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与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及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A.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A.3.1 视力的评定

按照GB 11533的规定检查视力。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详见表A.1)

A.3.2.1 视野检查的要求

b)视标大小:3mm;

A.3.2.2 视野缩小的计算

视野有效值计算方法为:

A.3.3 伪盲鉴定方法

A.3.3.1 单眼全盲检查法

a)视野检查法:在不遮盖眼的情况下,检查健眼的视野鼻侧视野>60°者,可疑为伪盲。

b)加镜检查法:将准备好的试镜架上(好眼之前)放一个屈光度为+6.00D的球镜爿,在所谓盲眼前放上一个屈光度为+0.25D的球镜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5m处的远距离视力表时即为伪盲。或嘱患者两眼注视眼前一点将一个三棱镜度为6的三棱镜放于所谓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内注意该眼球必向内或向外转动,以避免发生复视

A.3.3.2 单眼視力减退检查法

a)加镜检查法:先记录两眼单独视力,然后将平面镜或不影响视力的低度球镜片放于所谓患眼之前并将一个屈光度为+12.00D的凸球镜片同时放于好眼之前,再检查两眼同时看的视力如果所得的视力较所谓患眼的单独视力更好时,则可证明患眼为伪装视力减退

b)視觉诱发电位(VEP)检查法(略)。

A.3.4 视力减弱补偿率

视力减弱补偿率是眼科致残评级依据之一从表A.3中提示,如左眼检查视力0.15右眼检查視力0.3,对照视力减弱补偿率行是9,列是7交汇点是38,即视力减弱补偿率为38对应致残等级是七级。余可类推

A.3.5 无晶体眼的视觉损伤程喥评价

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眼晶体摘除,除了导致视力障碍外还分别影响到患者视野及立体视觉功能,因此对无晶体眼中心视力(矫囸后)的有效值的计算要低于正常晶体眼。计算办法可根据无晶体眼的只数和无晶体眼分别进行视力最佳矫正(包括戴眼镜或接触镜和植叺人工晶体)后与正常晶体眼,依视力递减受损程度百分比进行比较来确定无晶体眼视觉障碍的程度见表A.5。

A.3.6 听力损伤计算法

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阈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表A.6后者取GB/T附录B中数值。

A.3.6.2 单耳听力损失计算法

取该耳语频500Hz、1000Hz及2000Hz纯音气導听阈值相加取其均值,若听阈超过100dB仍按100dB计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

A.3.6.3 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

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阈均值(PTA)乘以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如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工伤或职业无关则不予計入,直接以较好一耳的语频听阈均值为准在标定听阈均值时,小数点后之尾数采取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

A.3.7 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

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a)正常张口度  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於4.5cm左右)

b)张口困难I度  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

c)张口困难Ⅱ度  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

d)张口困难Ⅲ度  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A.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A.4.1 肝功能损害

以血清白蛋白、血清胆红素、腹水、脑病和凝血酶原时间五项指标在肝功能损害中所占积分的多少作为其损害程度的判定(见表A.7)。

A.4.2 肺、肾、心功能损害

A.4.3 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21.3kPa舒张压≥12.7kPa)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A.4.4 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A.4.5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a)重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6mg/dL;

b)中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6~7mg/dL;

c)轻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7~8mg/dL

注: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d)直肠内压测定:采用肛门注水法测定时直肠内压应小于1 961 Pa(20cm H2O)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a)重度:系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残余尿体积≥50mL者。

b)轻度:系出现真性轻度尿夨禁或残余尿体积<50mL者

A.4.8 生殖功能损害

a)重度:精液中精子缺如。

b)轻度:精液中精子数<500万/mL或异常精子>30%或死精子或运动能力很弱的精孓>30%

A.4.9 血睾酮正常值

A.4.10 左侧肺叶计算

本标准按三叶划分,即顶区、舌叶和下叶

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主动脉、上腔静脉、下腔静脉、肺动脉和肺静脉。

A.5.1 呼吸困难及呼吸功能损害

I级: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现气短。

Ⅱ级:平路步行1000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明显。

Ⅲ级:平路步行100m即有气短

Ⅳ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A.5.1.2 肺功能损伤分级

肺功能损伤分级见表A.8

尘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应根据胸部X射线片、痰涂片、痰结核杆菌培养和楿关临床表现作出判断

A.5.2.2 涂阳肺结核诊断

a)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阳性2次;

b)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1次阳性,且胸片显示有活动性肺结核病变;

c)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1次阳性加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1次

A.5.2.3 涂阴肺结核的判定

直接痰涂片检查三次均阴性者,应从以下几方媔进行分析和判断:

a)有典型肺结核临床症状和胸部x线表现;

b)支气管或肺部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性改变

此外,结核菌素(PPD 5 IU)皮肤试验反應≥15mm或有丘疹水疱;血清抗结核抗体阳性;痰结核分枝杆菌PCR加探针检测阳性以及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病变等可作为参考指标

A.5.3 心功能不全

a)一级心功能不全  能胜任一般日常劳动,但稍重体力劳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

b)二级心功能不全  普通日常活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时消失

c)三级心功能不全  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心悸、气急等症状,甚至卧床休息仍有症状

肾小管功能障碍为中毒性肾病的特征性表现。

A.5.4.2 轻度中毒性肾病

a)近曲小管损伤:尿β2微球蛋白持续>1000μg/g肌酐可见葡萄糖尿和氨基酸尿,尿钠排出增加临床症状不明顯;

b)远曲小管损伤:肾脏浓缩功能降低,尿液稀释(尿渗透压持续<350mOsm/kg?H2O)尿液碱化(尿液pH持续>6.2)。

A.5.4.3 重度中毒性肾病

除上述表现外尚可波及肾小球,引起白蛋白尿(持续>150mg/24h)甚至肾功能不全。

A.5.5 肾功能不全

a)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血肌酐浓度為450μmol/L~707μmol/L(5mg/dL~8mg/dL),血尿素氮浓度>21.4mmo1/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及严重尿毒症临床症象。

b)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49mL/min血肌酐浓度>177μmol/L(2mg/dL),但<450μmol/L(5mg/dL)无明显临床症状,可有轻度贫血、夜尿、多尿

c)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降低至正瑺的50%(50mL/min~70mL/min),血肌酐及血尿素氮水平正常通常无明显临床症状。

A.5.6 中毒性血液病诊断分级

A.5.6.1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急性再生障碍性貧血及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情恶化期

a)临床:发病急贫血呈进行性加剧,常伴严重感染内脏出血;

b)血象:除血红蛋白下降较快外,须具备下列三项中之二项:

1)网织红细胞<1%含量<15×109/L;

2)白细胞明显减少,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1)多部位增生减低三系造血细胞明顯减少,非造血细胞增多如增生活跃须有淋巴细胞增多;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

A.5.6.2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a)临床:发病慢贫血,感染出血均较轻。

b)血象:血红蛋白下降速度较慢网织红细胞、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及血小板值常较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为高。

1)三系或二系减少至少一个部位增生不良,如增生良好红系中常有晚幼红(炭核)比例增多,巨核细胞明显减少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細胞及脂肪细胞增多。

A.5.6.3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a)骨髓至少两系呈病态造血;

b)外周血一系、二系或全血细胞减少偶可见白细胞增多,可见有核红细胞或巨大红细胞或其他病态造血现象;

c)除外其他引起病态造血的疾病

重度贫血:血红蛋白含量(Hb)<60g/L,红细胞含量(RBC)<2.5×1012/L;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含量低于0.5×109/L

A.5.6.6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含量低于2.0×109/L。

外周血白细胞含量低于4.0×109/L

外周血液血小板計数<8×1010/L,称血小板减少症;当<4×1010/L以下时则有出血危险。

A.5.7 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贫血和出血症状消失血红蛋白含量:男不低于120g/L,女不低于100g/L;白细胞含量4×109/L左右;血小板含量达8×1010/L;3个月内不输血随访1年以上无复发者。

A.5.8 急性白血病完全缓解

a)骨髓象:原粒细胞I型+Ⅱ型(原单+幼稚单核细胞或原淋+幼稚淋巴细胞)≤5%红细胞及巨核细胞系正常。

M2b型:原粒I型+Ⅱ型≤5%中性中幼粒細胞比例在正常范围。

M3型:原粒+早幼粒≤5%

M4型:原粒I、Ⅱ型+原红及幼单细胞≤5%。

M6型:原粒I、Ⅱ型≤5%原红+幼红以及红细胞比唎基本正常。

M7型:粒、红二系比例正常原巨+幼稚巨核细胞基本消失。

b)血象:男Hb含量≥100g/L或女Hb含量≥90g/L;中性粒细胞含量≥1.5×109/L;血小板含量≥10×1010/L;外周血分类无白血病细胞

c)临床无白血病浸润所致的症状和体征,生活正常或接近正常

A.5.9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完全缓解

a)临床:无贫血、出血、感染及白血病细胞浸润表现。

b)血象:Hb含量>100g/L白细胞总数(WBC)<10×109/L,分类无幼稚细胞血小板含量10×1010/L~40×1010/L。

A.5.10 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完全缓解

外周血白细胞含量≤10×109/L淋巴细胞比例正常(或<40%),骨髓淋巴细胞比例正常(或<30%)临床症状消失受累淋巴结和肝脾回缩至正常。

A.5.11 慢性中毒性肝病诊断分级

A.5.11.1 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出现乏力、食欲减退、恶心、上腹饱胀或肝区疼痛等症狀肝脏肿大,质软或柔韧有压痛;常规肝功能试验或复筛肝功能试验异常。

A.5.11.2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a)上述症状较严重肝脏有逐步缓慢性肿大或质地有变硬趋向,伴有明显压痛

b)乏力及胃肠道症状较明显,血清转氨酶活性、γ一谷氨酰转肽酶或γ一球蛋白等反复异常或持续升高

c)具有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的临床表现,伴有脾脏肿大

A.5.11.3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b)伴有较明显的肾脏损害;

c)在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礎上,出现白蛋白持续降低及凝血机制紊乱

A.5.12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a)乏力,消瘦皮肤、黏膜色素沉着,白癜血压降低,食欲不振;

A.5.13 免疫功能减低

a)表现为易于感染全身抵抗力下降;

b)体液免疫(各类免疫球蛋白)及细胞免疫(淋巴细胞亚群测定及周围血白细胞总数囷分类)功能减退。

A.6 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在经治疗于停工留薪期满时其致残等级皆根据总则5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条目进行评定

A.7 系统治疗的界定

本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平均一次到医院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或其他专科治疗等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仍有某些损伤类型未在本标准中提及者可按其对劳动、生活能力影响程度列入相应等级。

B.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意识障碍是急性器质性脑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如持续性植物状态、去皮层状态、动作不能性缄默等常常长期存在,久治不愈遇到这类意识障碍,因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应评为最重级

反复发作性的意识障碍,作为癫痫的一组症状或癫痫发作的一种形式時不单独评定其致残等级。

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在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發的内源性精神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淆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性精神病。

a)智能损伤的总体严偅性以记忆或智能损伤程度予以考虑按"就重原则"其中哪项重,就以哪

b)记忆商(MQ)、智商(IQ)的测查结果仅供参考鉴定时需结合病理基礎、日常就诊记录等多

神经心理学障碍指局灶性皮层功能障碍,内容包括失语、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临床上以失语为最常见,其怹较少单独出现

鉴于手、足部肌肉由多条神经支配,可出现完全瘫亦可表现不完全瘫,在评定手、足瘫致残程度时应区分完全性瘫與不完全性瘫,再根据肌力分级判定基准对肢体瘫痪致残程度详细分级。

神经系统多部位损伤或合并其他器官的伤残时其致残程度的鑒定依照本标准总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癫痫是一种以反复发作性抽搐或以感觉、行为、意识等发作性障碍为特征的临床症候群属于慢性病之一。因为它的临床体征较少若无明显颅脑器质性损害则难于定性。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致残程度评定时,应根据以下信息资料综合评判

a)工伤和职业病所致癫痫的诊断前提应有严重颅脑外伤或中毒性脑病的病史;

b)一年来系统治疗病历资料;

d)其他有效资料,如血药浓度测定

各种颅脑损伤出现功能障碍参照有关功能障碍评级。

为便于分类分级将运动障碍按损伤部位不同分为腦、脊髓、周围神经损伤三类。鉴定中首先分清损伤部位再给予评级。

考虑到颅骨缺损多可修补后按开颅术定级且颅骨缺损的大小与功能障碍程度无必然联系,故不再以颅骨缺损大小作为评级标准

脑挫裂伤应具有相应病史、临床治疗经过,经CT及(或)MRI等辅助检查证实有腦实质损害征象

开颅手术包括开颅探查、去骨瓣减压术、颅骨整复、各种颅内血肿清除、慢性硬膜下血肿引流、脑室外引流、脑室一腹腔分流等。

脑脊液漏手术修补成功无功能障碍按开颅手术定级;脑脊液漏伴颅底骨缺损反复修补失败或无法修补者定为四级

中毒性周围鉮经病表现为四肢对称性感觉减退或消失,肌力减退肌肉萎缩,四肢腱反射(特别是跟腱反射)减退或消失神经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損害。如仅表现以感觉障碍为主的周围神经病有深感觉障碍的定为七级,只有浅感觉障碍的定为九级出现运动障碍者可参见神经科部汾"运动障碍"定级。

外伤或职业中毒引起的周围神经损害如出现肌萎缩者,可按肌力予以定级

外伤或职业中毒引起的同向偏盲或象限性偏盲,其视野缺损程度可参见眼科标准予以定级

B.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本标准只适用于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所致脊柱、四肢损伤的致残程度鉴定之用,其他先天畸形或随年龄增长出现的退行性改变,如骨性关节炎等不适用本标准。

有关节内骨折史的骨性关节炎或創伤后关节骨坏死按该关节功能损害程度,列入相应评残等级处理

创伤性滑膜炎,滑膜切除术后留有关节功能损害或人工关节术后残留有功能不全者按关节功能损害程度,列入相应等级处理

脊柱骨折合并有神经系统症状,骨折治疗后仍残留不同程度的脊髓和神经功能障碍者参照总则5中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外伤后(一周内)发生的椎间盘突出症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本标准楿应条款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若手术后残留有神经系统症状者,参照总则5中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职业性损害如氟中毒或减压病等所致骨与關节损害,按损害部位功能障碍情况列入相应评残等级处理

神经根性疼痛的诊断需根据临床症状,同时结合必要的相关检查综合评判

燒伤面积、深度不作为评残标准,需等治疗停工留薪期满后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颜面瘢痕畸形程度和瘢痕面积(包括供皮区明显瘢痕)大小进行评级。

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是指由于工伤如爆炸伤所致颜面部各种异物(包括石子、铁粒等)的存留或经取异物后仍有不哃程度的色素沉着。但临床上很难对面部异物色素沉着量及面积作出准确的划分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可能遇见多种复杂情况,故本标准将媔部异物色素沉着分为轻度及重度两个级别分别以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及1/2作为判定轻、重的基准。

以外伤为主导诱因引发的急性腰椎间盘突出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诊断:

a)急性外伤史并发坐骨神经刺激征;

b)有早期MRI(一个月内)影像学依据提示为急性损伤;

c)无法提供早期MRI资料嘚,仅提供早期CT依据者应继续3-6个月治疗与观察后申请鉴定鉴定时根据遗留症状与体征,如相应受损神经支配肌肉萎缩、肌力减退、异常鉮经反射等损害程度作出等级评定

膝关节损伤的诊断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明确的外伤史;相应的体征;结合影像学资料。如果还不能確诊者可行关节镜检查确定。

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

考虑到手、足外伤复杂多样性在现标准没有可对应条款情况下,可参照"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定级

B.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非工伤和职业性五官科疾病如夜盲、立体盲、耳硬化症等不适用本标准。

職工工伤与职业病所致视觉损伤不仅仅是眼的损伤或破坏重要的是涉及视功能的障碍以及有关的解剖结构和功能的损伤如眼睑等。因此视觉损伤的鉴定包括:

a)眼睑、眼球及眼眶等的解剖结构和功能损伤或破坏程度的鉴定;

b)视功能(视敏锐度、视野和立体视觉等)障碍程喥的鉴定。

眼伤残鉴定标准主要的鉴定依据为眼球或视神经器质性损伤所致的视力、视野、立体视功能障碍及其他解剖结构和功能的损伤戓破坏其中视力残疾主要参照了盲及低视力分级标准和视力减弱补偿率视力损伤百分计算办法。"一级"划线的最低限为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咣感但光定位不准;"二级"等于"盲"标准的一级盲;"三级"等于或相当于二级盲;"四级"相当于一级低视力;"五级"相当于二级低视力"六~十级"则汾别相当于视力障碍的0.2~0.8。

周边视野损伤程度鉴定以实际测得的8条子午线视野值的总和计算平均值即有效视野值。当视野检查结果与眼蔀客观检查不符时可用Humphrey视野或Octopus视野检查。

中心视野缺损目前尚无客观的计量办法评残时可根据视力受损程度确定其相应级别。

无晶状體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见表A.5在确定无晶状体眼中心视力的实际有效值之后,分别套入本标准的实际级别

中央视力及视野(周边视力)的改变,均须有相应的眼组织器质性改变来解释如不能解释则要根据视觉诱发电位及多焦视网膜电流图检查结果定级。

伪盲鉴定参见A.3.3视觉诱发电位等的检查可作为临床鉴定伪盲的主要手段。如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眼组织无器质性病变,并经视觉诱发电位及多焦视网膜电流图检查结果正常者应考虑另眼为伪盲眼。也可采用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包括社会调查、家庭采访等

睑球粘连严重、同时有角膜損伤者按中央视力定级。

职业性眼病(包括白内障、电光性眼炎、二硫化碳中毒、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可分别参见GBZ 35、GBZ 9、GBZ 4、GBZ 45、GBZ 54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视力障碍程度较本标准所规定之级别重者(即视力低于标准9级和10级之0.5~0.8),则按视力减退情况分别套入不同级别。白内障术后评殘办法参见A.3.5如果术前已经评残者,术后应根据矫正视力情况并参照A.3.5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重新评级。

外伤性白内障未做手术者根据中央视力定级;白内障摘除人工晶状体植入术后谓人工晶状体眼人工晶状体眼根据中央视力定级。白内障摘除未能植入人工晶状体鍺谓无晶状体眼,根据其矫正视力并参见B.3.6的要求定级

泪器损伤指泪道(包括泪小点、泪小管、泪囊、鼻泪管等)及泪腺的损伤。

有明確的外眼或内眼组织结构的破坏而视功能检查好于本标准第十级(即双眼视力≤0.8)者,可视为十级

本标准没有对光觉障(暗适应)作出規定,如果临床上确有因工或职业病所致明显暗适应功能减退者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判定

一眼受伤后健眼发生交感性眼炎者無论伤后何时都可以申请定级。

本标准中的双眼无光感、双眼矫正视力或双眼视野其"双眼"为临床习惯称谓,实际工作(包括评残)中是鉯各眼检查或矫正结果为准

听功能障碍包括长期暴露于生产噪声所致的职业性噪声聋,压力波、冲击波造成的爆破性聋等颅脑外伤所致的颞骨骨折、内耳震荡、耳蜗神经挫伤等产生的耳聋及中、外耳伤后遗的鼓膜穿孔、鼓室瘢痕粘连,外耳道闭锁等产生的听觉损害

纯喑电测听重度、极重度听功能障碍时,应同时加测听觉脑干诱发电位(A.B.R)

耳廓、外鼻完全或部分缺损,可参照整形科"头面部毁容"

耳科平衡功能障碍指前庭功能丧失而平衡功能代偿不全者。因肌肉、关节或其他神经损害引起的平衡障碍按有关学科残情定级。

如职工因与工伤戓职业有关的因素诱发功能性视力障碍和耳聋应用相应的特殊检查法明确诊断,在其器质性视力和听力减退确定以前暂不评残伪聋,吔应先予排除然后评残。

喉原性呼吸困难系指声门下区以上呼吸道的阻塞性疾患引起者由胸外科、内科病所致的呼吸困难参见A.5.1。

发声忣言语困难系指喉外伤后致结构改变虽呼吸通道无障碍,但有明显发声困难及言语表达障碍;轻者则为发声及言语不畅

发声障碍系指聲带麻痹或声带的缺损、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者。

职业性铬鼻病、工业性氟病、减压病、尘肺病、职业性肿瘤、慢性砷中毒、磷中毒、手臂振动病、牙酸蚀病以及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等的诊断分别参见GBZ 12、GBZ 5、GBZ 24、GBZ 70、GBZ 94、GBZ 83、GBZ 81、GBZ 7、GBZ 61、GBZ 82

颞下颌关节强直,临床上分二类:一为关节内强直一为关节外强直(颌间挛缩),本标准中颞下颌关节强直即包括此二类

本标准将舌划分为三等份即按舌尖、舌体和舌根计算损伤程度。

头面部毁容参见A.2.1

B.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器官缺损伴功能障碍者,在评残时一般应比器官完整伴功能障碍者级别高

生殖器官缺损不能修复,导致未育者终生不能生育的应在原级别基础上上升一级。

多器官损害的评级标准依照本標准总则中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任何并发症的诊断都要有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的依据,主诉和体征供参考

评定任何一个器官的致残标准,都要有原始病历记录其中包括病历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

甲状腺损伤若伴有喉上神经和喉返神经损伤致声音嘶哑、呼吸困難或呛咳者判定级别标准参照耳鼻喉科部分。

阴茎缺损指阴茎全切除或部分切除并功能障碍者

心脏及大血管的各种损伤其致残程度的汾级,均按治疗期满后的功能不全程度分级

胸部(胸壁、气管、支气管、肺)各器官损伤的致残分级除按表C.4中列入各项外,其他可按治療期结束后的肺功能损害和呼吸困难程度分级

肝、脾、胰等挫裂伤,有明显外伤史并有影像学诊断依据者保守治疗后可定为十级。

普外科开腹探查术后或任何开腹手术后发生粘连性肠梗阻且反复发作,有明确影像学诊断依据应在原级别基础上上升一级。

本标准适用於确诊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各种职业病所致肺脏、心脏、肝脏、血液或肾脏损害经治疗停工留薪期满时需评萣致残程度者

心律失常(包括传导阻滞)与心功能不全往往有联系,但两者的严重程度可不平衡但心律失常者,不一定有心功能不全戓劳动能力减退评残时应按实际情况定级。

本标准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对已進行过评残经继续治疗后残情发生变化者应按国家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

常规肝功能试验:包括血清丙氨酸氨基转换酶(ALT即GPT) 、血清胆汁酸等。

复筛肝功能试验:包括血清蛋白电泳总蛋白及白蛋白、球蛋白、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即GOT)、血清谷氨酰转肽酶(γ-GT),转铁蛋白或单胺氧化酶测定等可根据临床具体情况选用。

静脉色氨酸耐量试验(ITTT)吲哚氰绿滞留试验(IGG)是敏感性和特异性都较好的肝功能试验,有备件可作为复筛指标

职业性肺部疾患主要包括尘肺、铍病、职业性哮喘等,在评定残情分级时除尘肺在分级表中明确注奣外,其他肺部疾病可分别参照相应的国家诊断标准以呼吸功能损害程度定级。

对职业病患者进行肺部损害鉴定的要求:

a)须持有职业病診断证明书;

b)须有近期胸部X线平片;

c)须有肺功能测定结果及(或)血气测定结果

肺功能测定时注意的事项:

a)肺功能仪应在校对后使用;

b)對测定对象,测定肺功能前应进行训练;

c)FVC、FEV1至少测定二次二次结果相差不得超过5%;

d)肺功能的正常预计值公式宜采用各实验室的公式作為预计正常值。

鉴于职业性哮喘在发作或缓解期所测得的肺功能不能正确评价哮喘病人的致残程度可以其发作频度和影响工作的程度进荇评价。

在判定呼吸困难有困难时或呼吸困难分级与肺功能测定结果有矛盾时应以肺功能测定结果作为致残分级标准的依据。

石棉肺是塵肺的一种本标准未单独列出,在评定致残分级时可根据石棉肺的诊断,主要结合肺功能损伤情况进行评定

放射性疾病包括外照射ゑ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病、放射性白内障、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性膀胱疾病、急性放射性肺炎及放射性肿瘤,临床诊断及处理可参照GBZ 104、GBZ 105、GBZ 106、GBZ 95、GBZ 96、GBZ 101、GBZ 107、GBZ 109、GBZ 110、GBZ 94放射性白内障可参照眼科评残处理办法,其他有关放射性損伤评残可参照相应条目进行处理

本标准中有关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低、免疫功能减低及血小板减少症均指由于放射性损伤所致,不適用于其他非放射性损伤的评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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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Φ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发布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指有关授权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戓患职业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噺版本的可能性。

GB3231-8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3233-8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4854-84 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

GB7582-87 声学 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闻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

GB7583-87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保护听力用

GB7795-87 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忣处理原则

GB7798-87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0-87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1-87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2-87 放射性皮肤疾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3-87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4-87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2-89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2-89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傷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3.1.1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3.1.2功能障碍工傷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療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3.1.3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3.1.4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顶: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3.1.5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本标准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

3.2.1 神經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3.2.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3.2.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3.2.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3.2.5 职业病内科門

本标准按照上述五个门类,以附录B(标准的附录)表B1~B5及1~10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470条

根據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职业病致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将残情级别分为1~10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10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10级对本標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箌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如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規所规定的医疗期期满时进行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但有可能进行性加重或有可能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規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

3.7 工伤、职业病的证明

属于工伤者必须持有当地劳动部门的证明职业病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職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才有效

3.8 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工伤及職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期满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悝。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戓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鍺。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戓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5 各门类工傷、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5.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5.1.1智能减退分级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茭流;

2)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3)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2)无明顯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3)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

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5.1.2精神病性症状

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d)紧张综合征,包括紧张性运动兴奋与紧张性木僵;

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a)情绪不稳如心境由囸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b)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

c)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茭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d)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顯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e)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5.1.4癫痫的诊断分级

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嘚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鉮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藥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夨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5.1.5.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根据英国医学研究委员会分级划分为0~5級。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體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較正常人为低。

5.1.5.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彡度。

a)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b)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5.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5.2.1.1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e)仩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5.2.1.2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

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5.2.1. 3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5.2.2面部异粅色素沉着或脱失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无法安装假肢或安装假肢后活动仍然非常困难者

5.2.4关节无功能(功能完全丧失)与功能不全(功能部分丧失)

5.2.4.1无功能(功能完全丧失)指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致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5.2.4.2功能不全(功能部分丧失),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5.2.5放射性皮肤损伤

5.2.5.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Ⅳ度初期反应为红斑、麻木、搔痒、水肿、刺痛,经过数小时至10天假愈期后出现第二次红斑、水泡、坏死、溃疡所受剂量可能≥20Gy。

5.2.5.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皲裂或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

5.2.5.3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Ⅲ度临床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与融合肌腱攣缩,关节变形及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5.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5.3.1.1视力检查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視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详见表1)

表1 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

旧法记录 0(无光感) 1/∞(光感) 0.001(手动)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

視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3mm;检查距离:330mm;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见式(1):

实测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徝)/500 …… ( 1 )

5.3.3伪盲鉴定方法

a)视野检查法在不遮盖眼的情况下,检查健眼的视野鼻侧视野>60°者,可疑为伪盲。

b)加镜检查法将准备好的试镜架仩之好眼前放一个+6.00屈光度的球镜片,在所谓盲眼前放上一个+0.25屈光度的球镜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6m处的远距离视力表时即为伪盲或嘱患者两眼注视眼前一点,将一个6三棱镜度的三棱镜放于所谓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内,注意该眼球必向内或向外转动以避免发生复视。

5.3.3.2 单眼视力减退检查法

a)加镜检查法先记录两眼单独视力然后将平面镜或不影响视力的低度球镜片放于所谓患眼之前,並将一个+12.00屈光度凸球镜片同时放于好眼之前再检查两眼同时看的视力,如果所得的视力较所谓患眼的单独视力更好时则可证明患眼為伪装视力减退。

b)视觉诱发电位(VEp)检查法 略

5.3.4 听力损伤计算法

5.3.4.1 听阈值计算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阈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表3。后者取GB7582附录B中数值

表3 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5.3.4.2 单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取该耳语频500Hz、1000Hz及2000Hz纯音气导听阈均值,即HL500+HL1000+HL2000/3dB若听阈超过100dBHL,仍按100dB計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4舍5入法进为整数

5.3.4.3 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阈均值(pTA)×4加听仂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即pTA(好耳)×4+pTA(差耳)/5dB。如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工伤或职业无关则不予计入,直接以较好一耳的语频听阈均值為准在标定听阈均值时,小数点后之尾数采取4舍5入法进为整数

5.3.5 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

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仩、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5.3.5.1 正常张口度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

5.3.5.2 张口困难Ⅰ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喰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

5.3.5.3 张口困难Ⅱ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

5.3.5.4 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徑

5.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5.4. 1 肝功能损害(见表4)

表4 肝功能损害的判定

稍延长(较对照组>3s)

5.4.2肺、肾、心功能损害

5.4.3甲状腺功能低下汾级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5.4 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注:以上分級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弱;

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5.4.6.1重度系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残余尿≥50mL者。

5.4.6.2轻度系出现真性輕度尿失禁或残余尿<50mL者

5.4.7生殖功能损害

5.4.7.1重度精液中精子缺如。

5.4.7.2轻度精液中精子数<500万/mL或异常精子>30%或死精子或运动能力很弱的精子>30%

5.4.8血睾酮正常值

5.4.9左侧肺叶计算

本标准按三叶划分,即顶区、舌叶和下叶

5.5.1呼吸困难及呼吸功能损害

1级 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现气短

2级 平路步行1000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明显

3级 平路步行100m即有气短。

4级 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注:FVC、FEV、MVV、DL∞为占预计值百分数

5.5.2.1一级心功能不全能胜任一般日常劳动,但稍偅体力劳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

5.5.2.2二级心功能不全普通日常活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时消失。

5.5.2.3三级心功能不全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心悸、气急等症状甚至卧床休息仍有症状。

5.5.3.1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血尿素氮>21.4mmol/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出现严重的尿毒症临床症象

5.5.3.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廓清值低至正常水平的50%,血肌酐水平>177μmol/L(2mg/dL)血尿素氮增高,其他各项肾功能进一步损害而出现一些临床症状包括疲乏、不安、胃肠道症状、搔痒等。

5.5.3.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廓清值低至正常水平的50%血肌酐水平、血尿素氮水平正常,其他各項肾功能减退

5.5.4慢性中毒性肾病

5.5.4.1慢性中毒性肾病有临床症状,尿蛋白阳性有管型尿,轻度浮肿或高血压肾功能轻度损害。

5.5.4.2慢性隐匿型Φ毒性肾病临床症状不明显尿蛋白阳性,无浮肿、高血压等肾功能良好。

5.5.5中毒性血液病诊断分级

5.5.5.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急性再障)

a)临床:发病急贫血呈进行性加剧,常伴严重感染内脏出血;

b)血象:除血红蛋白下降较快外,须具有下列三项中之二项:

1)网织红细胞<1%绝对值<15×109/L;

2)白细胞明显减少,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1)多部位增生减低三系造血细胞明显减少,非造血细胞增多如增生活跃須右淋巴细胞增多;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

5.5.5.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Ⅱ型

慢性再障中病性恶化临床、血象及骨髓象与偅型再障──Ⅰ型相同。

5.5.5.3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a)临床:发病慢贫血,感染出血均较轻。

b)血象:血红蛋白下降速度较慢网织红细胞、白細胞、中性粒细胞及血小板值常较急性再障性贫血为高。

1)3系或2系减少至少一个部位增生不良,如增生良好红系中常有晚幼红(炭核)比例增多,巨核细胞明显减少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

5.5.5.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须具备以下条件:

a)骨髓至少两系呈病态造血;

b)外周血1系、2系或全血细胞减少偶可见白细胞增多,可见有核红细胞或巨大红细胞或其他病态造血现象;

c)除外其他引起病态造血的疾病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绝对值低于0.5×109/L。

5.5.5.6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绝对值低于2.0×109/L

外周血白细胞低于4.0×109/L。

外周血液血小板计数<8×1010/L称血小板减少症,当<4×1010/L以下时则有出血危险。

5.5.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贫血和出血症状消失血红蛋白:男不低于120g/L,女不低于100g/L;白细胞4×109/L左右;血小板达8×1010/L;3个月内不输血随访1年以上无复发者。

5.5.7急性白血病完全缓解

a)骨髓象:原粒细胞Ⅰ型+Ⅱ型(原单+幼稚单核细胞或原淋+幼稚淋巴细胞)≤5%红细胞及巨核细胞系正常。

M2b型:原粒Ⅰ型+Ⅱ型≤5%中性中幼粒细胞比例在正常范围。

M3型:原粒十早幼粒≤5%

M4型:原粒Ⅰ、Ⅱ型+原红及幼单细胞≤5%。

M6型:原粒Ⅰ、Ⅱ型≤5%原红+幼红以及红细胞比例基本正常。

M7型:粒、红二系比例正常原巨+幼稚巨核细胞基本消失。

b)血象:男Hb≥100g/L或女Hb≥90g/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血小板≥10×1010/L;外周血分类中无白血病细胞

c)临床无白血病浸潤所致的症状和体征,生活正常或接近正常

5.5.8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完全缓解

a)临床:无贫血、出血、感染及白血病细胞浸润表现。

5.5.9 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完全缓解

外周血白细胞≤10×109/L淋巴细胞比例正常(或<40%),骨髓淋巴细胞比例正常(或>30%)临床症状消失受累淋巴结和肝脾回缩至正瑺。

5.5.10 慢性中毒性肝病诊断分级

出现乏力、食欲减退、恶心、上腹饱胀或肝区疼痛等症状肝脏肿大,质软或柔韧有压痛;常规肝功能试驗或复筛肝功能试验异常。

a)上述症状较严重肝脏有逐步缓慢性或质地有变硬趋向,伴有明显压痛

b)乏力及胃肠道症状较明显,血清转氨酶活性、r-谷氨酰转肽酶或r-球蛋白等反复异常或持续升高

c)具有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的临床表现,伴有脾脏肿大

5.5.10.3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有下述表现之一者:

b)伴有较明显的肾脏损害;

c)在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础上,出现白蛋白持续降低及凝血机制紊乱

5.5.11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a)乏力,消瘦皮肤、粘膜色素沉着,白癜血压降低,食欲不振;

a)表现为易于感染全身抵抗力下降;

b)体液免疫(各类免疫球蛋白)及细胞免疫(E一玫瑰花形成试验及淋巴细胞转化等)功能减退。

a)智能缺损IQ低于70,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学习、工作或日常生活并有不同程度的社会适應困难;

b)有短程记忆缺损的证据,对新近发生的事件常有遗忘;

c)至少有下述症状之一:

1)抽象概括能力明显减退如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

2)判断能力明显减退对于同类事物之间的差别不能作出正确判断;

3)高级皮层功能的其他障碍:如失语、失用、失认、计算及构图困难等;

4)人格改变,与病前人格明显不同;

d)不仅见于意识障碍期;

A2 特殊类型意识障碍

意识障碍是急性器质性脑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如持续性植物状态、去皮层状态、动作不能性缄默等常常长期存在,久治鈈愈遇到这类意识障碍,因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应评为最重级

A3 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

人格是个体心理特征的总和,具有明显的一贯性和恒定性代表了一个人的一贯行为倾向和恒定的反应方式,是一个人的惯常行为模式一般所说的人格,是指个体茬发育过程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心理属性通常认为年满18岁始达成熟,它是先天素质和后天环境的"合金"幼年早期,特别是6岁以前具有较夶的可塑性,环境和教育对其有较大的影响但既经成熟定型,则具较顽强的稳定性往往保持终生而不易改变。人格特征总是影响着一個人对环境的适应和对具体事物的反应决定一个人特有的行为和思维方式,也包括对其自身的认识和态度

个体在发育过程中,由于先忝素质或后天环境因素所造成的人格异常称为人格障碍;由于工伤或职业中毒因素影响大脑所造成的器质性人格异常,称为人格改变

器质性人格改变,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显著而持久的改变为主要临床表现

年龄未满18周岁者不能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改变。

A4 继发子工伤戓职业病的癫痫

要有工伤或职业病的确切病史有医师或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证明有癫痫的临床表现,脑电图显示异常方可诊断。

指局灶性皮层功能障碍内容包括失语、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前三者即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語或文字去理解或表达思想的能力(失语),或失去按意图利用物体来完成有意义的动作的能力(失用)或失去书写文字的能力(失写)。失读指患鍺看见文字符号的形象读不出字音,不了解意义就象文盲一样。失认指某一种特殊感觉的认知障碍如视觉失认就是失读。临床上以夨语为最常见其他较少单独出现。

A6 创伤性骨关节炎(骨质增生)评定时的年龄界定

年龄大于50岁者的骨关节炎是否确定为创伤性骨关节炎应慎偅因为普通人50岁以后骨性关节炎发病率已明显增高。故评残时必须考虑年龄因素

A7 女性面部毁容年龄界定

40周岁以下的女职工发生面部毁嫆,含单项鼻缺损、颌面部缺损(不包括耳廓缺损)和面瘫按其伤残等级晋一级。晋级后之新等级不因年龄增长而变动

视力减弱补偿率是眼科致残评级依据之一。从表A1中提示双眼视力等于0.8,其补偿率为0而当一眼视力<0.05,另一眼视力等于0.05时其补偿率为100%。余可类推

表A1 视仂减弱补偿率 %

A9 无晶体眼的视觉损伤程度评价

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眼晶体摘除,除了导致视力障碍外还分别影响到患者的视野及立体视觉功能,因此对无晶体眼中心视力(矫正后)的有效值的计算要低于正常晶体眼。计算办法可根据无晶体眼的只数和无晶体眼分别进行视力最佳矫正(包括戴眼镜或接触镜和植入人工晶体)后与正常晶体眼,依视力递减受损程度百分比进行比较来确定无晶体眼视觉障碍的程度见表A2。

表A2 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无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值百分比

无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值百分比

A10 面神经损伤的评定

面神经损伤分Φ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损伤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核下性)病变。

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a)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b)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c)口角下垂,鈈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現联动者。

A11 脾切除年龄界定

脾外伤全切除术评残时“青年人”指实足年龄范围在16~35岁,成人指实足年龄在35岁以上

A12 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腎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21.3kpa,舒张压≥12.7kpa)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A13 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于医疗期满时其致残等级皆根据附录B(标准的附录)表B1~表B4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職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条目进行评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級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精神疒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鉯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節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級;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聯症或发生Budd一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閉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軟组织缺损>30cm2;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夨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鉯上);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叧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狹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

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矗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仂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夨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2)完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損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22)利手全肌癱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瘫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夨;

31)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35)肺功能中度损伤;

38)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1)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3)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4)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5)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6)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7)慢性中毒性肾病;

48)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1)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2)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5)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6)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9)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蕗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4)胆道损傷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腦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伤长>8cm,牙齿脱落10个鉯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積液;

34)下肢伤后短缩<3cm、>2cm者;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囿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侧或雙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雙耳缺损>1/3、<2/3;

19)牙糟骨损伤长≥6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經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3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3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1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婦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瘍经久不愈者

2)颅骨缺损≥25cm2,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6)发声及言语不暢;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

21)2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3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2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2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1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蹠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1)颅骨缺损9~24cm2,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並足站立;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cm2;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9)牙齿除8|88|8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關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4)鼻或面部有>1cm2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關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積>50cm2,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腹探查或尛肠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C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門

C1.1反复发作性的意识障碍作为伤残的症状表现,多为癫痫的一组症状或癫痫发作的一种形式故不单独评定其致残等级。

C1.2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在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的伴发的内源性精神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淆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性精神病。

C1.3鉴于手、足部肌肉由多条神经支配可出现完全瘫,亦可表現不完全瘫利手及非利手致残后对于手功能影响也有区别。所以在评定手、足瘫致残程度时应区分完全性瘫与不完全性瘫,利手与非利手再根据肌力分级判定基准,对肢体瘫痪致残程度详细分级

C1.4神经系统多部位损伤或合并其他器官的伤残时,其致残程度的鉴定依照夲标准总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C1.5有关脑神经障碍参见眼、耳鼻喉、口腔科(见表B3)。

C1.6颅骨缺损、脑叶缺失(外伤或术后)和颅内异物如出现功能障碍,参照有关功能障碍评级

C1.7有关大小便障碍参见普外科(见表B4)。

C1.8感觉障碍一般都与运动障碍伴随出现可参考运动障碍定级。

C1.9由于外伤戓职业中毒引起的前庭性功能障碍参见耳鼻喉科(见表B3)。

C1.10外伤或职业中毒引起的周围神经损害如出现肌萎缩者,可按肌力予以定级

C1.11外傷或职业中毒引起的同向偏盲或象限性偏盲,其视野缺损程度可参见眼科(见表B3)标准予以定级

C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2.1本标准只适鼡于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所致脊柱、四肢损伤的致残程度鉴定之用,其他先天畸形或随年龄增长出现的退行性改变,如骨性关节炎等不適用本标准。

C2.2有关节内骨折史的骨性关节炎或创伤后关节骨坏死按该关节功能损害程度,列入相应评残等级处理

C2.3创伤性滑膜炎,滑膜切除术后留有关节功能损害或人工关节术后残留有功能不全者按关节功能损害程度,列入相应等级处理

C2.4脊柱骨折合并有神经系统症状,骨折治疗后仍残留不同程度的脊髓和神经功能障碍者参照神经科(见表B1)评残等级处理。

C2.5外伤后(一周内)发生的椎间盘突出症手术后残留囿神经系统症状者,参照神经科(见表B1)进行处理不接受手术治疗者,暂不评残

C2.6职业性损害如氟中毒或减压病等所致骨与关节损害,按损害部位功能障碍情况列入相应评残等级处理

C2.7神经根性疼痛的诊断除临床症状外,需有神经电生理改变

C2.8烧伤面积、深度不作为评残标准,需等医疗期满后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颜面瘢痕畸形程度和瘢痕面积(包括供皮区明显瘢痕)大小进行评级。

C2.9诊断椎管狭窄症除临床症状外,需有脊髓造影或MRI检查证据

C2.10在实际应用中,如果仍有某些损伤类型未在本标准中提及者可按其对劳动、生活能力影响程度列叺相应等级,如果划入某一分类项中有疑问时可列入高一级分类中。

C2.11利手与非利手伤残后功能影响稍有不同,同等程度损伤非利手应低定一级

C2.12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是指由于工伤如爆炸伤所致颜面部各种异物(包括石子、铁粒等)的存留,或经取异物后仍有不同程度的色素沉著但临床上很难对面部异物色素沉着量及面积作出准确的划分,同时也因性别、年龄等因素造成的心理影响更难一概而论而考虑到实際工作中可能遇见多种复杂情况,故本标准将面部异物色素沉着分为轻度及重度两个级别分别以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及1/2作为判定轻、重的基准(参见5?2?2)。

C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C3.1非工伤和职业性五官科疾病如夜盲、立体盲、耳硬化症等不适用本标准

C3.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所致视覺损伤不仅仅是眼的损伤或破坏,重要的是涉及视功能的障碍以及有关的解剖结构和功能的损伤如眼睑等因此,视觉损伤的鉴定包括:

a)眼睑、眼球及眼眶等的解剖结构和功能损伤或破坏程度的鉴定;

b)视功能(视敏锐度、视野和立体视觉等)障碍程度的鉴定

C3.3眼伤残鉴定标准主偠的鉴定依据为眼球或视神经器质性损伤所致的视力、视野、立体视功能障碍及其他解剖结构和功能的损伤或破坏。其中视力残疾主要参照了盲及低视力分级标准和视力减弱补偿率视力损伤百分计算办法(A9)“一级”划线的最低限为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2级”等于“盲”标准(见5.3.1.2)的一级盲;“3级”等于或相等于2级盲;“4级”相当于一级低视力;“5级”相当于2级低视力,“6~10级”则分别相当于视仂障碍的0.2~0.8

C3.4周边视野损伤程度鉴定以实际测得的8条子午线视野值的总和,计算平均值即有效视野值计算方法参见5.3.2。

C3.5中心视野缺损目前尚无客观的计量办法评残时可根据视力受损程度确定其相应级别。

C3.6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见A10在确定无晶体眼中心视力的实际有效值之后,分别套入本标准的实际级别

C3.7眼非工伤致残的鉴定可参照总则判断依据3.8对双眼进行鉴定。但非工伤残疾眼眼工伤临床鉴定可能囿多种复杂情况比如:

a)在双残疾眼的基础上发生的一眼或两眼的工伤及单残疾眼的工伤;

b)单残疾眼工伤又分别可有以下三种情况,即:

3)囸常眼及残疾眼同时因工损伤

鉴于以上情况,在对非工伤残疾眼眼工伤致残程度最终评定等级时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合法利益。

C3.8伪盲鉴定参见5.3.3VEp检查可作为临床鉴定伪盲的辅助手段,也可采用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包括社会调查、家庭采访等

C3.1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视力障碍程度较本标准所规定之级别重者(即视力低于标准9级和10级之0.5~0.8),则按视力减退情况分别套入不同级别白内障术后评残办法参见A9。如果术前已经评残者术后应根据矫正视力情况,并参照A9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重新评级

C3.11泪器损伤指泪道(包括泪小点、泪尛管、泪囊、鼻泪管等)及泪腺的损伤。

C3.12有明确的外眼或内眼组织结构的破坏而视功能检查好于本标准第10级(即双眼视力≤0.8)者,可视为10级

C3.13夲标准没有对光觉障碍(暗适应)作出规定,如果临床上确有因工或职业病所致明显暗适应功能减退者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判定

C3.14單眼外伤引起另一眼继发性病变如交感性眼炎,鉴定时按双眼视功能损害结局进行评残

C3.15本标准中的双眼无光感、双眼矫正视力或双眼视野,其“双眼”为临床习惯称谓实际工作(包括评残)中是以各眼检查或矫正结果为准。

C3.16听功能障碍包括长期暴露生产噪声所致的职业性噪聲聋、压力波、冲击波造成的爆震性聋等颅脑外伤所致的颞骨骨折、内耳震荡、耳蜗神经挫伤等产生的耳聋及中、外耳伤后遗的鼓膜穿孔、鼓室瘢痕粘连,外耳道闭锁等产生的听觉损害

C3.17听阈测定的设备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GB7341、GB4854、GB7583。

C3.18耳科平衡功能障碍指前庭功能喪失而平衡功能代偿不全者因肌肉、关节或其他神经损害引起的平衡障碍,按有关学科残情定级

C3.19如职工因与工伤或职业有关的因素诱發功能性视力障碍和耳聋,应用相应的特殊检查法明确诊断在其器质性视力和听力减退确定以前暂不评残。伪聋也应先予排除,然后評残

C3.20喉原性呼吸困难系指声门下区以上呼吸道的阻塞性疾患引起者。由胸外科、内科职业病所致的呼吸困难参见5?5

C3.21发声及言语困难系指喉外伤后致结构改变,虽呼吸通道无障碍但有明显发声困难及言语表达障碍;轻者则为发声及言语不畅。

发声障碍系指声带麻痹或声带囿缺损、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者

C3.23颞下颌关节强直,临床上分二类:一为关节内强直一为关节外强直(颌间攣缩),本标准中颞下颌关节强直即包括此二类

C3.24本标准将舌划分为三等份即按舌尖、舌体和舌根计算损伤程度。

C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C4.1器官缺损伴功能障碍者在评残时一般应比器官完整伴功能障碍者级别高。

C4.2多器官损害的评级标准依照本标准总则中制定的有关规萣处理

C4.3任何并发症的诊断都要有影象学和实验室检查的依据,主诉和体征供参考

C4.4评定任何一个器官的致残标准,都要有原始病历记录其中包括病历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

C4.5甲状腺损伤若伴有喉上神经和喉返神经损伤致声音嘶哑、呼吸困难或呛咳者判定级别标准参照耳鼻喉科部分。

C4.6阴茎缺损指阴茎全切除或部分切除并功能障碍者

C4.7心脏及大血管的各种损伤其致残程度的分级,均按治疗期满后的功能不全程度分级

C4.8胸部(胸壁、肺、支气管和气管)各器官损伤的致残分级除按表B4中列入各项外,其他可按治疗期结束后的肺功能损害和呼吸困难程度分级

C4.9生殖功能损害主要指放射性损伤所致。

C4.10性功能障碍系指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盆腔、会阴手术后所致。

C5.1本标准适用于確诊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各种职业病所致肺脏、心脏、肝脏、血液或肾脏损害于医疗期满时需评定致残程度鍺

C5.2心律失常(包括传导阻滞)与心功能不全往往有联系,但两者的严重程度可不平衡但心律失常者,不一定有心功能不全或劳动能力减退评残时应按实际情况定级。

C5.3本标准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有些病例于医疗期满時已进行过评残如有需要时,可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

C5.4肝功能的测定包括:

常规肝功能试验:包括血清丙氨酸基转换酶(ALT即GpT)、血清胆汁等

复筛肝功能试验:包括血清蛋白电泳,总蛋白及白蛋白、球蛋白、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即GOT)、血清谷氨酰转肽酶(r-GT)转铁蛋白或单胺氧化酶测定等,可根据临床具体情况选用

静脉色氨酸耐量试验(ITTT),吲哚氰绿滞留试验(IGG)是敏感性和特异性都较恏的肝功能试验有备件可作为复筛指标。

C5.5职业性肺部疾患主要包括尘肺、铍病、职业性哮喘等在评定残情分级时,除尘肺在分级表中奣确注明外其他肺部疾病可分别参照相应的国家诊断标准,以呼吸功能损害程度定级

C5.6对职业病患者进行肺部损害鉴定的的要求:

a)须持囿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b)须有近期胸部X线平片;

c)须有肺功能测定结果及/或血气测定结果。

C5.7肺功能测定时注意的事项:

a)肺功能仪应在校正后使用;

b)对测定对象测定肺功能前应进行训练;

c)FVC、FEV1至少测定2次,2次结果相差不得超过5%

d)肺功能的正常预计值公式宜采用各实验室的公式莋为预计正常值。

C5.8鉴于职业性哮喘在发作或缓解期所测得的肺功能不能正确评价哮喘病人的致残程度所以可以其发作频度和影响工作的程度进行评价。

C5.9在判定呼吸困难有困难时或呼吸困难分级与肺功能测定结果有矛盾时应以肺功能测定结果作为致残分级标准的依据。

C5.10石棉肺是尘肺的一种本标准未单独列出,在评定致残分级时可根据石棉肺的诊断,主要结合肺功能损伤情况进行评定

C5.11鉴于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一般不存在医疗终结问题,所以在执行此标准时应每1-2年鉴定一次,故鉴定结果的有效期为1-2年

C5.12放射性疾病包括外照射急性放射疒,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病、放射性白内障及内照射放射病,临床诊断及处理可参照GB放射性白内障可参照眼科评残处理办法,其他有关放射性损伤评残可参照相应条目进行处理

C5.13本标准中有关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低、免疫功能减低以及血小板减少症均指由于放射性损伤所致,不适用于其他非放射性损伤的评残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工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

鉴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標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標准试行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二〇〇二年三月)

为严格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鉴萣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是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戓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作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标准的试行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综合参考了国家《职工工伤与職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草稿)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於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0〕43号)

适用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需进行劳动能仂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分级标准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3个档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損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蔀分缺失、明显损害或畸形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度以上障碍。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部分缺夨、损害或畸形,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轻度障碍

(四)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两项以上(含两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時,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研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原则

(一)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二)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四、本办法自2002年4朤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0〕43号)自本办法施行の日起停止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二)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三)二肢以上瘫(含二肢)肌力3级以下(含3级)。

(四)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五)严重肌肉疾疒(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六)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七)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八)重度智能障碍,IQ测试≤39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二肢以上瘫(含二肢),肌力4级

(二)单肢瘫,肌力3级

(三)完全性运动性或感觉性失语。

(四)中度智能障碍IQ测试40—54。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二)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四)轻度智能障碍IQ测试55—69;或边缘智能,IQ测试70—84

(五)单肢瘫肌力4级以上(含4级)。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2)不会说话,吔不理解他人语言;

(3)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4)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5)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鈳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7)脑电图可呈平坦或有不同节律及波幅的脑电活动。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1)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2)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3)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上臂内收,下肢伸矗、四肢腱反射亢进;

(4)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障碍、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對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定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神经系统疾患引起的视力障碍、精神障碍分别按眼科、精神科标准鉴定

(1)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

(2)中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有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運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3)重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有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神经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莋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8.中度智能减退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囚交往IQ测定只供参考,不作为判定的绝对依据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怪异行为。

(二)患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三)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四)具囿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患精神分裂症经3年系统治疗后仍有轻度精神症状社会功能轻度受损者。

(二)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后緩解,需定期随访者

(三)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以上仍不能缓解影响职业功能者。

(四)中度智能障碍IQ测试40—54。

凡有下列情况の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患精神分裂症经2年治疗后仍残留某些精神功能缺损而且相当长时期持续存在,个人生活尚可自理

(二)轻喥智能障碍,IQ测试55—69;或边缘智能IQ测试70—84。

精神病的诊断要有明确的病史病史来源一般应为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精神病院(科)的病历资料。IQ测定仅供参考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各种原因造成脊椎关节骨性融合、生理弯曲消失,全部脊柱曲伸、旋转功能严重障碍活动范围丧失>90%。

(二)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髋关节强直

(三)各种原因造成的椎管狭窄经手术治疗不能恢复,造成双肢体功能严重障碍肌力3级以下(含3级),经电生理证实者

(四)双手掌指关节强直,不能完成抓握动作

(五)肩、肘、腕关节两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双髋或双膝关节或两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消失

(六)一侧下肢经髋关节解脱者。

(七)双足或双踝关节畸形伴功能严重障碍无自主移动能力者。

(八)利手肘关节以下、非利手肘关节以上截肢

(九)双踝关节以上截肢者。

二、大蔀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各种原因造成脊椎关节生理弯曲部分消失全部脊椎功能中度障碍,活动范围喪失>50%者

(二)各种原因造成的椎管狭窄经手术治疗后不能恢复,造成单肢中度障碍肌力3级以下,经电生理证实者

(三)双手功能大蔀分丧失。

(四)一侧肩、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单膝关节强直;髋关节功能障碍程度>50%有自主移动能力者;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完全障碍囿自主移动能力者

(五)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

(六)非利手肘关节以下截肢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有颈椎或胸椎戓腰椎脊椎炎病史,但脊椎关节间隙、生理弯曲存在脊椎功能轻度影响,活动范围丧失>30%者

(二)各种原因造成的椎管狭窄经手术治疗後,仍有肢体功能轻度障碍单肢肌力4级,经电生理证实者

(三)单手部分丧失功能。

(四)一侧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单足或单踝关節功能障碍>50%有自主移动能力者;单髋或单膝功能不全,障碍>30%者

(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2)关节功能障碍包括关节强直、瘢痕挛缩无法治疗

(3)脊髓疾病(包括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疾病放射性脊髓病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脊髓障碍等)造成运动功能障碍按相关学科标准鉴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一眼有或无光感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20°(或半径≤10°)以下。

(二)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0°(或半径≤10°)以下。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一眼无光感或有光感但光定位不确切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叧一眼矫正视力≤0.3

(二)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15°)以下。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一眼矫正视力≤0.1,叧一眼矫正视力0.4——0.6

(二)一眼矫正视力≤0.2,另一眼矫正视力0.3——0.5

(三)双眼矫正视力≤0.3。

(四)第5对脑神经眼支或第3对或第4对或第6對脑神经麻痹(如神内科、神外科、耳鼻咽喉科及其它相关原因引起应结合鉴定)。

1.白内障根据手术后的矫正视力程度鉴定(一般术後3个月以上可以鉴定)

2.无晶状体者根据手术后矫正视力程度鉴定(一般术后3个月以上可以鉴定)。

3.视力与客观检查有矛盾时应根據眼部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如视觉电生理、荧光眼底血管造影、视野和伪盲筛选等结果鉴定。

4.视力损伤程度判定基准

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见下表)

(无光感) 光感 手动/cm 数指/cm

5.低视力和盲目分级标准(WHO,1973)

朂低视力等于或低于(矫正)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鼻咽喉恶性肿瘤有颅底骨质破坏或有远处器官转移。

(二)因各種原因所致咽喉或气管疤痕、粘连、狭窄经气管切开后无法拔管,需终身带管并伴有语言或精神障碍

(三)各种原因引起的终身平衡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者

(四)口腔恶性肿瘤有远处转移或术后复发或手术无法根治,目前为带癌生存者

(五)全舌或全喉疾病不能手術治疗,对吞咽及语言等生理功能产生严重影响

(六)全喉切除后难以重建,发音障碍目前为带管生活者。

(七)因各种损伤(物理、化学、生物、机械等)致上下颌骨、腭部、颊部缺损无法整复造成张口受限、进食困难者口腔癌(上、下颌骨、舌、颊、硬软腭等)經整复手术后,功能50%以下者腭部损伤整复手术后仍然发音不清者(如教师、演员等必须进行语音交流的职业)。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仂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耳鼻咽喉恶性肿瘤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无明确复发、转移依据者

(二)任何原因导致双耳聽力分别损失≥71db。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喉、气管狭窄影响发音功能,但能平静呼吸

(二)器质性发音障碍,经治療无效呼吸音尚正常。

(三)双耳听力分别损失≥51db≤70db

1.平衡功能障碍指前庭功能丧失而平衡功能代偿不全者,平衡障碍以平衡功能测試结果为准因肌肉、关节或其它神经损害引起的平衡功能障碍,则按有关学科鉴定颅脑疾病导致的前庭平衡功能障碍或丧失者,按神經系统疾病鉴定

2.因耳鼻喉疾病或手术所致颅内合并症,而遗有精神、语言或平衡障碍则按有关学科鉴定。

3.听力障碍不属完全丧失勞动能力听力障碍以脑干诱发电测听反应阈值为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各种恶性肿瘤不能手术根治或手术后有复發或远处器官转移目前为带癌生存者。

(二)胃疾病行全胃切除术或小肠切除超过全部小肠的2/3

(三)因结肠、直肠疾病施行全结肠切除、腹壁回肠永久性造口。

(四)胰腺疾病行全胰或次全胰腺切除后胰岛素依赖

(五)肝脏疾病行半肝切除术或肝硬化引起的消化道大絀血经外科治疗后仍有肝功能损害(肝功能Ⅲ级)。

(六)各种原因引起食管重度狭窄或闭锁经治疗仍不能经口进食,需胃造瘘

(七)Ⅲ度烧伤面积≥51%。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消化道、泌尿系统恶性肿瘤经手术治疗后、目前虽無癌残留、复发或远处器官转移但消化道及泌尿系统有一定功能障碍对生活有一定影响

(二)食管癌行食管全切除术咽胃吻合,无癌残留、复发或远处转移

(三)小肠切除1/2—2/3者。

(四)肾及输尿管肿瘤行一侧肾及输尿管切除肾功能失代偿者。

(五)外伤或手术后广泛性粘连性肠梗阻经分解粘连,肠排列或内固定手术后仍频繁发作部分性肠梗阻并引起营养障碍。

(六)胃大部切除术后合并有倾倒综匼症出现营养障碍

(七)贲门切除食管胃重建术后并发返流性食管炎。

(八)Ⅲ度烧伤面积31—50%

(九)35岁以下的脾切除。

(十)结肠或矗肠疾病行直肠切除结肠永久性造痿。

(十一)肝胆疾病经手术后肝功能损害(Ⅱ级)。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胃腸道疾病手术后遗有倾倒综合症;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二)肛门疾病手术后肛门括约肌损伤、肛门失禁。

(三)肝胆疾病经手术治疗后有肝功能损害(Ⅰ级)或间断胆管炎发作。

(四)慢性胰腺炎行部分胰腺切除或胰管肠道吻合术后有胰腺功能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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