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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憧憬与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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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的演讲
&&&&&&&&&&&&&&&&&&&&&&&&&&&&张冲甫
尊敬的牛军院长、尊敬的恩师周德丰教授、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感谢法学院的邀请,让我有机会在此向各位老师和同学们汇报一下自己从事法律职业20年来的心路历程,向大家倾诉一下自己工作中的酸甜苦辣。
25年前的秋天,我手持南开大学哲学系的录取通知书,从山东省诸城农村(我们村离今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先生的老家只有三十公里之遥)来到天津这个大都市求学,从此,生活就在我这个进城农民子弟面前翻开了全新的一页。
感谢哲学系的老师们,是他们,让我度过了充实而丰富多彩的四年大学生涯;是他们,培养起了自己对逻辑、对思辨的乐趣。当年老师课上的小故事如今想来,还是那么令人回味无穷。请随我重温其中的两个小故事:古希腊,要处决一批死刑犯,国王要求每个死刑犯说一句话,而且必须是马上能验证它的真伪。如果说的是真话,绞刑;假话,斩首。有的人说“我是冤枉的”,因不能验证真假,那就当成是假话砍头了;有的人请求宽恕或啥话都不说,就被当成是真话处以绞刑了。有一个人急中生智,“你们要砍我的头”。大家想想看,如果这句话被认为是真话,那就是绞刑,如果是假话他就要被砍头,但是真要是砍头它又成了真话,所以国王既不能绞刑,也不能砍头。后来,国王怎么办?无奈之下,只好把他放了。小故事让我张大了嘴巴“哇塞,学好逻辑还真有用,关键时还能救命呢。”从中体会到了逻辑的力量和乐趣;还记得另一个故事,同样发生在LONG
AGO的古希腊,一个老师教一个学生如何代理出庭诉讼,为显示“名师出高徒”的自信,他说:“我跟你签一个协议,先收你一半的学费,你毕业以后,代理第一场官司,如果赢了,你就再付我另外一半”。然而,这个学生毕业之后,每天懒懒地呆在家里,不打官司,另一半的学费久拖不还。老师很生气,就起诉这个学生,说:“你必须把另外一半的费用给我,我准能赢。如果按照法院判决我赢了,按照判决,你必须将另外的一半费用给我;如果诉讼你赢了,按照协议你也得把另外的一半费用给我”。没想到,果然“名师出高徒”,学生抗辩说:“如果法院判决驳回您的诉讼请求,那我当然可以不给你;如果你赢了,按照协议,我第一个诉讼案件没有胜诉,同样可以不必给你”老师最终没能要到剩余的一般学费。我猜,这可能是此后的法学院再不跟我们学生签订减免学费合同的主要原因吧!
如果说,上述故事激发了自己对哲学思辨的兴趣,那么,课堂上接触的几个刑事辩护案例则引发自己对法律的兴趣。其中,大哲学家苏格拉底被指控“传播异端邪说”案件和陈独秀先生被指控“危害民国罪”案件是给自己留下印象最深刻的两个案件。
80年前的一九三二年底,陈独秀被国民政府指控为“危害民国罪”,当审判长胡善问道:“被告人,你知不知道,你鼓动推翻国民政府触犯了危害民国的罪名吗?”
陈独秀陈述道:若谓反对政府即为
‘危害民国’,此种逻辑,难免为世人所耻笑。孙中山、黄兴曾反对满靖政府和袁世凯政府,而后者曾斥孙、黄为国贼,岂笃论乎?故认为反对政府即为叛国,则孙、黄已两次叛国矣!荒谬绝伦之见也。”
陈的辩护人章士钊律师辩护道:本法庭总理遗像高悬,国人奉为国父,所著三民主义,党人奉为宝典。总理有云:‘三民主义即是社会主义,亦即共产主义。’为何总理宣传共产,奉为国父,而独秀宣传共产主义即为危害民国乎?
再说苏格拉底,据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记载,70岁时的苏格拉底被政治家阿尼图斯等3名雅典人指控为“不敬城邦之神,腐蚀年轻人,颠倒黑白并肆意传播异端邪说”。面对无理指控,苏格拉底解释了自己树敌的原因:“虽然我和指控我的人都不真正懂得什么是正义的东西,
但我还是比他们强一点, 因为他们虽然一无所知, 却以为自己无所不知;我虽然同样一无所知,却知道自己的无知。 ”
面对死刑指控,苏格拉底首先从程序上为自己进行了辩护,他说:“即使我误导了任何人,那也是无意的,如果我曾无意中误导了什么人,则正确的程序应该是在私下纠正我,而不是公开审判。”苏格拉底从程序方面进行了抗辩后,转入了实体上的抗辩——我只是不断地向青年人发问,让他们明白自己的无知,从而更好地认识自己、认识人生,并未腐蚀年轻人,从未颠倒黑白并传播异端邪说,并拒绝接受违反自己人生信条的“辩诉交易”——宁愿失欢于众、获罪于邦,也决不愿用放弃自己的哲学为代价来换取自由与生命
苏格拉底被判有罪后,他的学生挖了条地下通道,劝他逃走。苏格拉底说:“恶法也是法,我呼吁要建立一套规则,人人按规则办事,我不能带头违反规则。尽管这个规则是不合理的,是没有人性的。但是,在它修改之前我们就要遵守它。”,毅然赴死。
两案的精彩辩护词洋溢着辩护人缜密的逻辑思维和严格的规则意识,使自己对律师职业心向往之。
1991年7月,毕业分配到天津大学研究生院思想政治处工作,天大与我们留校生签订了条件苛刻的协议:5年内不得辞职,不得考研究生。1992年,因师资缺乏,校方决定起用本人讲授法律,哲学本科毕业的自己阴差阳错地给大本学生讲起了《法学概论》,压力可想而知,自知法学理论素养不足,深怕误人子弟,乃借鉴美国法学院案例教学法,精心备课,每次课,先讲一案例,将必要的法律内容揉进去,引导学生参与讨论,一则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二则可以有效地弥补自己法律基本理论缺乏之不足。1994年,恰逢美国的世纪大案——辛普森谋杀案沸沸扬扬,乃组织课堂讨论并跟踪案件进展,组织模拟法庭,让学生陪审员们独立做出他们饿判决。让学生深刻理解英美国法系刑法典的基础和核心两大原则:“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规则,什么是“无罪推定”(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原则。有人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与当年汪精卫政权“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走一个”的原则形成了鲜明对照。
辛普森案件回放: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人们在洛杉矶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后来证实是辛普森前妻妮克·布朗·辛普森,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一名招待生。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橄榄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门外发现其白色的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按铃无人回应,爬墙而入,其中福尔曼警官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
案件主要证人:一是当时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图,他作证说客房墙外有像地震一样的响声。此外一个被电话预约的接辛普森去机场的司机说:十时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门铃无人回应,接近十一点时,发现一高大黑人(与辛普森相似)匆匆从街外跑回屋,再按门铃后辛普森回应了,出来说他睡着了,然后坐车到机场去芝加哥。
案发后凌晨,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讯,清早赶回加州。辛普森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他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过于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准备逮捕。
六月十七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随后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天上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队全面出动,几小时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飞车追逐。最后辛普森被逮捕。检验结果表明,所有疑点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付,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的血迹;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这样,检方证据堪称“铁证如山”为什么陪审团最终认定辛普森无罪?因为有了合理怀疑存在:第一,证人福尔曼警官的证词应大打折扣。案发之夜这位警官并不当差,他为何不辞辛苦深更半夜赶到现场?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何白色车上的血迹、客房后的血手套、二楼卧室的血袜子等重要证据凑巧都被他一人单独发现?这个人有强烈的种族歧视倾向,在此前的诸多案件中称呼非洲裔黑人为NEGRO黑鬼;也有华人因称呼NEGRO被杀的案例;第二,庭审时,检方出示了几张发现血袜子的现场照片,可是照片上的时间顺序却自相矛盾。案发之日下午4点13分拍照的现场照片上没有这只血袜子,可是4点35分拍的照片却出现了血袜子。那么,血袜子究竟是原来就在地毯上?还是后来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对此问题,警方的答复颠三倒四,前后矛盾。另外,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防腐剂(EDTA),由于警方取证时没有等血液凝固以后转入证据袋,所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样之后在血样中添加了这种防腐剂,防腐剂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第三,那个血手套,辛普森根本戴不上。不拘一格的教学方式深受学生欢迎。1995年,本人的案例教学法论文荣获天津大学课程创新一等奖,本人当选为“天津大学校级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去年,有一次在保税区开会,一个企业的总经理主动过来打招呼,原来他当年听过我的课并对当年的课上的案例讨论记忆犹新。开玩笑道:“法律理论都还给老师了,但这些小案例不但没忘,有时还给老婆孩子们讲讲听呢。”
在讲授法律课程的同时,自己开始备战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4年考了237分,以3分之差败北。1995年,自己第二次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终于以天津市第一名的293分(分数线为240分)成绩通过考试;1996年开始律师执业。先在何悦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
1997年,怀着对法律的憧憬、对早日摆脱贫穷的渴望,自己毅然决然地从天大辞职,走上了专职律师之路,我深知,对于一个没有根子、门子的外地人来说,这是一条艰难曲折的路,但更是一条充满挑战与机会的路,毋庸讳言,经济原因是自己当初选择律师职业的主要驱动力。1991年刚毕业时自己的工资为100元,1997年工资为500元。1996年结婚时只有个人存款5000元,可谓没有房子、车子、票子,结婚时只好借住在岳父母家里。为此对太太翁宇华博士心存感激。
刚当律师时,年少轻狂的自己闹出了不少的笑话:代理的第一个案件是标的为1万多元的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费为500元。与南开法院女法官曲梅不打不相识,由于被告拒绝出庭应诉,乃要求法院拘传被告,曾找庭长反映,第二次开庭时,遭受不公举报的曲法官都快哭了,“民事纠纷哪有拘传被告的?”曲法官后成为审理我案件最多的法官,共审理我3个案件,全部判决我方胜诉;同年,在西青法院代理合作养鱼纠纷时,使用“被告悍然违反合同”句子,法官私下与我探讨用词不当——“只听说,伊拉克悍然入侵科威特,没听说悍然违反合同的。”
在此,不能不提及自己代理的第一个大案件,它坚定了自己日后成为一名大律师的信心,并一举摆脱了28年来一直笼罩在头顶的贫穷的乌云。
1997年,天津外贸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在中院败诉,被判决承担35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还款义务,在高院二审时,本人代理胜诉,免除了外贸总公司还款责任。律师费收取了50000元,签完代理协议后,我兴奋道:“I
GET IT,穷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1995年2月,天津城市商业银行与天津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公司从银行借流动资金350万元,期限为1年。天津外贸总公司为该公司的借款担任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本息还清之日止。1996年2月,在未通知保证人的情况下,银行与借款人约定以新贷还旧贷。1997年2月,借款人无力还款,停止营业。银行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根据担保法中的连带责任保证条款和司法解释判令保证人仍在被保证人原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本人认为,借贷双方在未征得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双方以新贷还旧贷,则保证人担保的旧贷已经还清,保证义务免除。新的贷款合同系另一法律关系,与原保证人没有任何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该规定第12条规定: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如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保证人仍在被保证人原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不应判令原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意见被上诉法院采纳。两年后,我的代理意见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十九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庆幸生活在一个伟大的时代,能够凭借自己诚实的劳动和专业知识,过上一种有尊严的生活,实现了安居乐业、自我实现的个人理想。有能力为农村的父母在天津购买了住房,赡养他们安度晚年,并给当老师的岳父母改善了住房。
尽管自己的能力和贡献非常有限,但自己还是一步一个脚印的走了过来,社会也给我不少的荣誉:2000年当选天津市人民满意律师;2001年创办了个人合伙的律师事务所;2002年入选《津门群星——天津名律师》专辑;2006年当选天津市“律师业务拔尖人才”,2007年获得高级律师职称,当选为天津仲裁委员会最年轻的律师仲裁员,我出具的数份《仲裁裁决书》被天津仲裁委员会用作培训新仲裁员的参考文书。天津仲裁委员会在全市聘请来了300名仲裁员,其中,法学教授、律师、退休法官各占30%左右,每年受理案件500件左右,本人每年审结10件以上,成为仲裁委每年审理案件最多的前十名仲裁员之一。仲裁与诉讼不一样,一裁终结。本人始终恪守仲裁员的行为规范,审理的60多案件无一不恪守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出具,维护了法律天空一角的晴朗,我出具的裁决,没有一份被法院撤销。审理过程中,未接受当事人提供的任何好处。
律师行业作为一个高收入、高学历群体,有着她耀眼的光环,但律师不应成为一台唯利是图的赚钱机器,应该勇于担当,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认真履行好法律援助、法律宣传等社会责任,使困难群众享受到社会公平正义的阳光,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温暖。
本人作为一名基层党支部书记和律师志愿者,近年来先后义务为社区居民解答过继承、房屋拆迁纠纷等法律咨询数千人次,志愿服务的工作时间超过1000小时。2002年12月,在南开区华苑地华里社区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上,本人被推举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在此岗位上,本人共为小区居民的共同利益进行了两年的义务服务,通过与开发商交涉,顺利解决了遗留多年的房产证问题、维修基金问题,建立起了机动车管理制度;在天津市信访服务中心值班期间,接待过数百人次的上访和咨询,制止了河西区体院北副食品市场经营者非法驱逐个体经营者的不当行为,维护了社会稳定;2009年,在“天津市纪念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周年”活动中,本人有幸当选为“天津市十佳公益律师”。作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书记,自己近年来率领全体党员、团员积极深入社区、企业、学校进行志愿服务。因业绩突出,自2009年至今,党支部连续三年当选为“南开区基层党建示范基地”、“南开区优秀基层党组织”称号;2012年2月,又被和平区委、区政府授予“第二十一届社区服务志愿者团体会员先进单位”称号。2012年9月,天津市司法局授予党支部“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支部”称号。
为表达爱心,自己还多次捐款、捐物,自律师执业以来,本人多次向地震灾区、残疾人、学校等捐款捐物,光现金捐赠就有一万多元。
本人曾数次重返母校举办义务讲座、授课。月间,应母校法学系邀请,为法学系学生讲授了《担保法》,2011年4月、5月间,讲授了《国际仲裁与实务》。2011年5月、6月间,组织党支部与南开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合作举办了两次模拟法庭,本人担任模拟法庭的审判长。国际经贸学院还将本次模拟法庭活动制作成教学光盘。
在紧张的律师工作之余,自己也在不断地接受母校的再教育,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回母校“充电”。1998年-2001年,自己重回母校,攻读国际法学的硕士研究生。2008年,曾率领事务所的年轻律师们旁听了法学院何红锋教授的《建设工程法律实务》课程;2012年初开始,回到哲学院,聆听恩师为研究生讲授的《中国近代哲学思想》等课程,重新体验到了当年听课时那种如沐春风、如饮琼浆的感觉。
我是幸运的,赶上了法治中国的进程,成为一名中国法律大厦建设的见证者和参与者。
1987年入校时,南开大学法学系只招收30人,师资力量很弱,只有一名副教授。当时,全国所有的法科学生加起来只有一万多人。而在2012年,中国招收法科学生的大学有600所,每年毕业生将近四十万人。应该说,数百万的法学毕业生,奠定了法治中国的人才基础。
  作为一个八十年代上大学,九十年代初工作的人,我大致经历了我国律师职业走向“繁荣”的过程。律师执业之初,师从南开大学法学院殷红锋教授,70岁的老律师手把手地指导我。他告诉我,80年达初,律师制度恢复重建时,全市只有六十个律师,每件诉讼只能收取5-10元。到我1996年当律师时,适逢律师体制改革,允许成立私人合伙事务所,允许律师与客户协商收费。当年的天津律师为1000人,全市律师总创收为每年5000万,全国律师为6万人,2012年天津律师3500人,年创收9个亿。全国律师已突破23万人。律师制度是法治的产物,国家兴则律师兴。律师职业的发展意味着法治的进步。2011年3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说,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法律的困惑
英国著名作家狄更斯在《双城记》的开篇写到:“那是最昌明的时世,那是最衰微的时世;那是睿智开化的岁月,那是混沌蒙昧的岁月;那是信仰笃诚的年代,那是疑云重重的年代;那是阳光灿烂的季节,那是长夜晦暗的季节;那是欣欣向荣的春天,那是死气沉沉的冬天;我们眼前无所不有,我们眼前一无所有……”这段描述似乎也适用于今天。
  从事法律职业20年,自己也经历了太多的无奈和困惑。
1.法官的独立性差。我们的公务员法是将法律职业中的法官和检察官纳入公务员管理体系的,而公务员有个最基本的特点,就是下级服从上级。行政化的管理体制,事实上就造成了主审法官可能说了不算的局面,经常出现案件审理和调解时,法官一套结论,判决中出现了截然相反的结论的情形,因为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往往是最终的裁判者。另外,来自行政机关的干预过多,法官没有独立的审判权。西方法谚云:“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在现实中,我们经常发现这道防线类似于二战期间法国的马奇诺防线。
举例:本人去年代理过原告天津地热院诉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双方于日签订了《地热井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总承包的天津市迎宾馆一号楼改建工程进行温泉打井系统施工,承包合同为包工包料方式,数额为275万元,其中,地热井钻井工程部分施工费为125万元;地上工程连同设备部分数额为150万元,原告完成了地热井钻井施工后,张高丽书记视察,指示可与附近的自然博物馆共用地热井,地上项目后来停工,但原告已经为履行本合同与第三人签订了总额为397,750元的设备买卖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并依照合同支付了总额为131,750元的预付款,上述预付款已无法退回原告,造成了原告131,750元的经济损失。原告于2010年12月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费425,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1,750元并支付给原告迟延付款违约金165,250元,共计722,000元。国土资源部天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出具了(2009)国土津检(化)字第(031)号《检测报告》,证明地热井的水质、水温、水量等指标符合合同要求和使用要求。日,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天津市规国地质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地热井竣工后实际目的层为新近系明化镇组,实际井深877.68米,经抽水试验,该井出水温度48℃,水量为每小时102立方米,达到了《地热井工程承包合同》和《地热井施工设计》的要求。该地热井因建设单位迎宾馆一号楼改建工程规划的变更,未进行交井验收程序。”在这些无可辩驳的证据前,一审法院仍以原告无法证明地热井已施工并交付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庭审结束后,中院法官调解说,因停工是大领导指示的,要求上诉人要么接受被上诉人20万元的补偿,要么驳回上诉,因上诉人拒绝调解,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2.对程序法的漠视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和保障。我们在欧美的电影、电视中都熟悉这一场景,警察逮捕嫌疑人时总是流利地告知:“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对你不利的呈堂证供,你有权聘请律师,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你指定一位律师。”这就是英美法律制度中著名的"米兰达规则".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了一项影响深远的裁决,这一裁决已成为美国上世纪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1963年,一个23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这么个玩艺儿。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20年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警官在审讯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有权保持沉默等宪法权力。
轻视程序法是我们的传统,在法庭上,单纯以程序进行抗辩几乎没有成功的机会,就连最高法院2002你那颁布的民事案件证据规则,法院也弃之不用,如举证期限。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们熟悉的主要口号,口号本身其实在责令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这形成了现实生活中一大怪圈:“坦白者把牢底做穿,抗拒者平平安安。”但该口号很快就退出历史舞台了,因为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已确立了“不得令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原则。
我们两审终审制越来越名存实亡。据法院工作的同学透露,法院内部通报,上诉案件一般不得改判,确需改判者需经庭长以上领导签字批准。这样做的的结果是上诉形同虚设。
3. 生活好像越来越没有了底线,
正如我们熟悉的网络帖子所言:早晨起床,掀开黑心棉做的被子,用致癌牙膏刷完牙,喝杯掺了三聚氰胺的牛奶,吃根柴油炸的洗衣粉油条,外加一个苏丹红咸蛋,中午在餐馆点一盘用地沟油炒的、敌敌畏喷过的白菜,盛两碗陈年粮煮的毒米饭;晚上蒸一盘瘦肉精养大的死猪肉做的腊肉,沾上点毛发勾兑的毒酱油,夹两片用福尔马林泡过的凉拌海蜇皮,抓两个添加了漂白粉做的大馒头,还喝上两杯富含甲醇的白酒.最后坐下来看CCTV的新闻联播……这就是一个中国人幸福的一天!
虽然这种糟糕的生活不会集中在某一个人身上,但我们谁敢说不正生活在毒食品的阴影之下?当食品药品管理局忙着下调奶粉的国家标准,当毒食品生产商在被揭露后只是被罚款1000元了事时,我们怎能不困惑?
类似佘祥林遭遇的案件频繁发生,我们怎能不困惑?日,张在玉因和丈夫佘祥林吵架而失踪。同年4月,该镇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后,被认定是张在玉,经有关部门检测,女尸的年龄、体征、死亡日期与张在玉吻合。因此佘祥林被公安机关当作重点犯罪嫌疑人抓获,并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11年后的日,佘妻张在玉突然回家。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佘祥林判刑后,其老母杨五香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1995年5月被抓,被关9个月,出来时耳聋眼瞎,不能行走,三个月后去世,年仅54岁。
当警察可以闯入公民的住宅将正看激情片的夫妻绳之以法,当准新郎在派出所因“躲猫猫”身亡,当拥有产权的住宅可以被拆迁队在光天化日之下暴力强拆,当北京的代理律师在天津南开法院立案时被法院法警打伤,当黑龙江女律师被法警殴打流产;当刑事辩护的律师被以不配合打黑为由而判刑时,当路人热心扶起摔倒在地的老太太却被法院判令承担赔偿责任时,我们怎能不困惑?
律师执业15年,发现自己越来越害怕代理诉讼。我总是劝人,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去打官司。我知道双方一到打官司的时候,就有可能两败俱伤。这里的风景很精彩,这里的风景很无奈。拖延、不公正判决、判决无法执行对当事人又是一次伤害。本来你内心有一种渴望,有一种公正的需求,试图通过诉讼来赢得公正。当你该赢的案件输了时,当你的案件赢了但无法执行,判决书就是一张法律白条时,你又经受了第二次打击。
时光流逝,转眼间,已过不惑之年。学法用法二十年,许多过去真诚却幼稚的想法早已不再,然而一个信念却更加牢不可破,那就是法律应成为国人之共同信仰,没有法治就没有共和国的明天。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善法”。今天,我们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接下来,就是我们是否能够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是检验我们是否是一个真正法治国家的标准。
旅美华人,著名历史学家唐德刚在其《晚晴七十年》中提出了“历史三峡”的概念,引发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与认可。其认为: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的第一次大转型,从小国寡民的诸侯国转为大一统的“帝国”。晚清以后,乃是中国历史的第二次大转型,欲从帝国转向民主国家。第一次转型,是一次自主自力的内转型,顺风顺水之下,一转而后两千年不变。第二次转型,“是被迫的,也是死人如麻,及其痛苦的。我们要通过这个可怕的三峡,大致要历时两百年。自1840年开始,我们能在2040年通过三峡,享受点风平浪静的清福,就算是很幸运的了。如果历史出了偏差,政治军事走火入魔,则这条‘历史三峡’还会无限期地延长下去,那我民族的苦日子就过不尽了。不过不论时间长短,‘历史三峡’终必有通过的一日,这是个历史的必然。到那时‘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我们在喝彩声中,就可扬帆直下,随大江东去,进入海阔天空的太平之洋了。”
在座同学们应该能见到这个伟大的时刻,到那时,希望年逾古稀的我也能够看到这一天。让我们一起努力吧。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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