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有无关于死胎污泥处置方法法

卫计委:严禁将死胎和死婴按医疗废物处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昨天公布的《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规定,对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对死胎和死婴,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 相关视频:来源:腾讯视频
管理制度要求,对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对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年来,个别医疗机构在新生儿安全管理方面暴露出问题,反映出医疗机构在新生儿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据此,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制定了上述管理制度,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欢迎收听“腾讯健康”官方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或在微信上搜索“腾讯健康”(英文ID:qq-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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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9次将死胎抛进九龙江 因侮辱尸体罪被刑拘
&&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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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东快网热线:。
&&&&4月18日至20日,漳州九龙江洋老洲附近,连续3天出现4具婴儿浮尸。此事发生后,引起警方高度重视。昨日,漳州市公安局通报了调查结果,死胎系医疗垃圾。
  警方透露,从4月10日至24日,九龙江芗城区流域陆续发现多具死胎漂尸。漳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林明良多次召集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及市直卫生、计生部门、芗城区政法委等相关单位分析部署侦破工作,经专案组前期大量工作,已初步定性为医疗垃圾处置不当的侮辱尸体案,并组织大量警力广泛查找漂尸来源、排查嫌疑。
&&&&侦破期间,省公安厅派人专程赶赴漳州了解情况,协调调查工作。案发后,市公安局副局长肖进才、刑侦支队长陈爱国和芗城分局吴勇局长靠前指挥侦破工作,抽调市区两级刑侦部门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与卫生部门协同作战,深入辖区重点单位、重点人员展开大规模地毯式排查,对2014年以来胎儿引产情况逐一核查,对处置人员逐一落地见面。
  终于,4月25日,专案组发现市区一名负责清理死胎医疗垃圾的杨某存在处置不规范现象,专案组立即控制该人。据杨某交代:今年4月份以来,其未按医学垃圾处置规定掩埋处理,而是先后9次将死胎带至西洋坪大桥底下扔进九龙江,以致江面先后产生9具漂尸,造成不良影响。
  业内人士推测,杨某清理的死胎医疗垃圾的来源,估计是市区几所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如一些民营(私人)医疗机构。
  目前,公安机关已按照侮辱尸体罪对杨某采取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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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侮辱尸体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记者 张惠玲 卢婷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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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次将死胎抛进九龙江 嫌疑人被漳州警方刑拘
&&&&4月10日至24日,九龙江漳州市芗城区流域陆续发现多具死胎漂尸,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日,记者从漳州市公安局获悉,经调查,九龙江水域发现的死胎系漳州市区一名负责清理死胎医疗垃圾的杨某存在处置不规范现象。目前,公安机关已按侮辱尸体罪对杨某采取刑事拘留。
  4月18日下午,九龙江漳州市区洋老洲附近水域出现一男一女两具婴儿浮尸。4月19日12时30分,同一水域又出现一具婴儿浮尸。4月20日16时许,该水域又出现婴儿浮尸。在同一水域连续3天出现婴儿浮尸,引起漳州市民关注和猜测,也引起漳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
  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初步将这一事件定性为侮辱尸体案,并组织大量警力广泛查找漂尸来源、排查嫌疑。在侦破期间,福建省公安厅派人专程赶赴漳州了解情况,协调调查工作。
  4月25日,专案组发现负责清理死胎医疗垃圾的杨某存在处置不规范现象,立即控制此人。据杨某交代,今年4月以来,其未按规定掩埋处理死胎,先后9次将死胎带至西洋坪大桥底下扔进九龙江,以致江面出现漂尸。
  目前,公安机关已按照侮辱尸体罪对杨某采取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据相关媒体报道,国家卫计委4月4日曾公布规定,对死胎和死婴,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海西晨报特派漳州记者 黄小英)(网络编辑: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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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死婴死胎管理制度 正文
医院死婴死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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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蒲城县中医医院
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患者姓名:
根据有关规定,我院就死胎、死婴处理有关问题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于死婴而言,因从法律概念上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应尊重产妇和家属的意愿。死胎应当由产妇和家属依法妥善处理。
二、产妇和家属自行处理死胎、死婴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任何单位和不得遗弃死胎、死婴。
2、产妇和家属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送至殡仪馆火化处理死胎、死婴。
3、如果孕妇患有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死胎、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为避免疾病的传播,请您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处理,交由医疗机构集中处理。否则,由此造成传染病流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您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三、产妇和家属委托我院处理死胎、死婴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产妇及家属需要承担相关费用。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经慎重考虑,选择自行对死胎、死婴进行处理。所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自行承担,与院方无关。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经慎重考虑,选择委托医院对死胎、死婴进行处理。并承担所需处理费用。
产妇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与产妇关系:
助产士签字:
主管医师签字:
分篇二:XXXXX医院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XXXXX医院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患者姓名年龄床号家庭住址:
入院时间:
为维护生命尊严和社会公德,我院就死胎、死婴处理有关问题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政发?2010?60号)及《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将成形后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二、处理死胎、死婴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死胎、死婴。
2、产妇和家属决定自行处理死胎、死婴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处理。
3、如果孕妇患有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死胎、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为避免疾病的传播,请您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交由医疗机构集中处理。否则,由此造成传染病流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您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三、产妇和家属委托我院处理死胎、死婴的,医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产妇及家属需要承担相关费用。
四、相关解释:
死胎是指产妇在分娩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腹中的胎儿死亡。
死婴是指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
死产是指产妇在开始之后,胎儿被分娩出来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
以上情况医师已讲明,经过慎重考虑,做出以下选择:(请在所选项划“√”) (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经慎重考虑,选择自行对死胎、死婴进行处理。所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自行承担,与院方无关。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经慎重考虑,选择委托医院对死胎、死婴进行处理。并承担所需处理费用。
产妇或受委托人签名:
分 受委托人与产妇关系:
主管医师签名:
备注:本文书归医院随病历保管篇三:死胎死婴该如何处置
死胎死婴该如何处置
西安市长安区医院 (710100)
由于目前我国法规对于死胎和死婴的处置尚无明确规定,近年来因死胎、死婴处理问题引起医疗纠纷时有报道,也引起医疗机构的极大关注,现对与此相关的问题谈以下看法,愿与同道讨论。
1、纠纷案例
2005年3月,焦某在北京航天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产下一8斤重的死胎,医院未经焦某同意把死胎处理掉了。因此,焦某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该院未经焦某同意,将死胎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焦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
2007年5月,产妇王群英在四川省简阳人民医院剖腹产一死胎,后因故产妇死亡。其丈夫(毛金水)迫切希望见到死去的胎儿,但医院的答复是:“死胎为女性,已经作为医疗废物焚烧处理,要看到她是不可能了。”在法庭上,毛金水提出21万余元的赔偿要求,其中产妇赔偿金16万元;胎儿处理赔偿金5万元。因案情复杂法院宣布择日再审。 例3
2007年10月,产妇白某在西安市某医院产一重度窒息男婴,经抢救无效婴儿死亡。后产妇及家属对医院诊治过程提出异议,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经医院讨论,认为院方存在不足,经协商给予产妇一次性经济补偿2万元。事后家属提出要回该死婴,医院已按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办法集中销毁。事前院方虽向产妇进行口头告知,但未填写知情同意书。最后经协商给予患方死婴处置补偿金8000元。
2008年9月,产妇赵某在西安市某医院,经剖腹产一死胎。经告知家属同意由医院处理死胎,并填写知情同意书。但事后家属对医
院死胎处理方式提出疑问,当时医院并未明确告知将死胎按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理。家属认为医院处理;按农村常理应是土葬,对焚烧火化无法接受,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医院虽履行告知义务,但告知不充分,引发医疗纠纷。
2、如何处置
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
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不管采取何种处理办法,在处理死胎、死婴之前,均应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以免发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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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版:中国新闻
  社长:夏泽民 总编辑:屈胜文    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02
死胎死婴禁做废物处理
&&卫生计生委出台相关规定&&死胎死婴禁做废物处理&&据新华社电
国家卫生计生委4日公布的《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规定,对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对死胎和死婴,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制度要求,对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对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年来,个别医疗机构在新生儿安全管理方面暴露了问题,反映出医疗机构在新生儿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据此,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制定了上述管理制度,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结合现行法律规章制度和临床工作实际提出了工作要求。包括提高专业技能,加强产科医护人员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加强安全管理,分娩现场应当配备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及相关设备和药品,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完善新生儿出入管理制度及交接流程;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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