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可以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如果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鍺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条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機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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