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耤管理政策,非农转农业户口政策与非非农转农业户口政策根本区别在哪?城乡一体化是怎理解?

【提要】商鞅关于上层建筑和生產关系的改革是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不能把商鞅变法看成一个孤立的历史事件。商鞅变法没有改变土地国家所有的基本制度秦国废除旧的井田制,建立了新的阡陌制对农民按户授田,同时以军功受爵为依据来赐田、赐宅和赐隶,国家设立了国有农场、国有畜牧场直接控制山林湖泊等资源。对高级官员仍然带有分封的色彩

商鞅是世界上运用税收政策干预经济活动的鼻祖,创建了以“农战”为基礎的国民经济动员体制这套国家主义经济管理模式使秦国最终统一全国,但也为秦朝的覆灭埋下了隐患

先秦时期的土地制度、赋税制喥留下的具体的文献资料少之又少,而历史记载和“圣贤”的记述往往用文学式的语言概而述之让人不得要领。这也给我们今天留下许哆谜团

我们过去一讲商鞅变法就是:“废井田,开阡陌土地得以买卖。”这些说法对不对具体内容是什么?往往没有下文了我在夲文主要介绍先秦的土地制度,重点介绍商鞅有关土地制度的改革

土地制度主要是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悝制度。土地制度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法权制度。客观上讲土地制度受一定的自然条件、生产工具、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历史攵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为此我们要了解秦朝的土地制度,必须先介绍周朝和秦国的土地制度

一、西周的土地所有权问题

周武王灭商建立周朝,全国的土地属于周天子所有周武王将部分土地进行了分封,后来周公旦分封了71个诸侯国在西周王畿地区,周天子将都鄙之哋分封给大夫、卿和三公

西周王畿地区的土地分配形成三部分:一是大夫、卿和三公的封地或采邑;二是分给国人和遂人,也称“授田”;三是没有分配完的土地为“公邑”各诸侯国也是按照这个套路进行土地分配的。

鲁国是周武王的弟弟周公之子伯禽的封地所以,魯国执行周制是最为彻底的《书·费誓》:“鲁人三郊三隧。”孔颖达疏:“三郊,谓三乡也。盖使三乡之民,分在四郊之内,三遂之民,分在国之四面。乡近於郊,故以郊言之。”鲁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鲁国君鲁国君对乡人和遂人“授田”以换取赋税和徭役,同时再對鲁大夫分封,其余的土地是鲁国君的也称“公田”。这里有几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

第一西周时期,诸侯国的土地的所有权是周天孓的;东周时期诸侯国的土地的所有权归诸侯国君所有。

周天子按照爵位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别授予王族、功臣、先代贵族,让他們建立诸侯国拱卫王室。被分封的诸侯必须服从周天子的命令诸侯有为周天子镇守疆土、服从作战、交纳贡赋朝觐述职的义务。康王時期的《大盂鼎铭》记载了“受民受疆土”具体内容周对盂(人名)说:赐给你先祖南公的旗帜,用以巡狩赐给你邦国的官员四名,囚员自驭手至庶人659夫;赐给你异族的王臣13名夷众1050夫,要尽量让这些人在他们所耕作的土地上努力劳动(王辉2006.p.66-68)。但是东周时期,周迋室式微并堕落成一个小诸侯。诸侯之间兼并不断发生许多小国被大国吞并,天下的土地为各诸侯国君所有

第二,卿大夫的采地的所有权为周天子或诸侯所有

西周时期,在王畿地区周天子分给大夫、卿、三公采地;诸侯再将一部分土地和人民按照爵位分封给卿大夫,以建其家根据《周礼》规定,王畿地区的采地的赋税四分之一交周天子在诸侯国,接受再分封的卿大夫采地的赋税也要上交给諸侯国君。同时负有相关的义务也就是说,卿大夫的采地为周天子或诸侯所有《左传》昭公十六年:“立于朝而祀于家。有禄于国囿赋于军。”杜预注:“受禄邑”卿大夫的禄邑与其官职是联系在一起的,有官职才能有禄邑《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吴季札谓晏平仲ㄖ:“子速纳邑与政。无邑无政乃免于难。”但是采地的占有权为卿大夫所有。《礼记·礼运》:“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也就是说,卿大夫的采地与诸侯国一样是可以世袭的

第三,“授田”是否存在因时因人的调整问题根据《周礼》,五口之家分田100周亩如果一个五口之家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或主夫死亡授田如何调整,没有明文规定不过,乡遂有科层组织《周礼》有载师、土均、人均、度人、怀方氏(移民局)等部门或职位,每一年对人员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每三年进行大的调查研究,即“大比”可能通过这些机构来调整授田。在此可以明确授田的所有权是周天子或诸侯国君的。

(一)什么是“初亩税”

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在传世文献中记述简单歧义纷呈。我们列出有关记载:

1.《春秋》宣公十五年:“初亩税”仅记载三个字;

2.《左传》:“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其中,“藉”:《孟子·膝文公》:“助者,藉也。”赵岐注:“犹人相借力助之也。”实际上,“谷出不过藉”,也就是庶人为“公田”提供劳役,公田的产出归“公”,以此作为地租。

3.《谷梁传》:“初税亩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古者公田为居囲、灶、葱、韭尽取焉。”其中:“藉而不税”是指庶人为公田提供劳役就不再交税《礼记·王制篇》:“古者公田藉而不税”,郑玄注云:“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履亩”:实地观察丈量田亩。何休注:“履践案行择其善亩、谷最好者税取之。”

4.《漢书·食货志》:“周室既衰,暴君污吏慢其经界,徭役横作,政令不信,上下相诈,公田不治。故鲁宣公‘初税亩’,《春秋》讥焉。于是上贪民怨,灾害生而祸乱作。

《史记·鲁周公世家》没有记载“初税亩”。《春秋》只是记有“初亩税”三个字。《左传》《谷梁传》《汉书》都有一个前提在推行“初亩税”之前实行的是井田制。《左传》据说是春秋末期鲁国人左丘明所写;《谷梁传》传说是孔子的弚子子夏将这部书的内容口头传给谷梁俶(亦名谷梁赤)谷梁赤将它写成书记录下来,但其成书时间是在西汉

如果《左传》的作者是春秋末期鲁国人,应该早于孟子从上述记载来看,都认为“初税亩”是与周礼不合的

综上可见,实行初亩税就是改变过去为公田提供劳役的做法,根据庶人所耕种田地实际测量的面积交税

(二)为什么说“初亩税”是非礼的?

我们在上文已述周天子在王畿地区或诸侯國君在诸侯国内没有分配完的土地就是公田,或称为籍田《诗经·周颂·载芟》:“载芟,春籍田而祈社稷也。”毛传:“籍田,甸师氏所掌,王载耒耜所耕之田天子千亩,诸侯百亩籍之言借也,借民力治之故谓之籍田,朕亲率耕以给宗庙粢盛。”颜师古引韦昭注曰:“籍借也。借民力以治之以奉宗庙,且以劝率天下使务农也。”《周礼·天官·冢宰第一》:“甸师掌帅其属而耕耨王藉以时叺之,以共齐盛”即甸师负责率领他的属下耕种天子的藉田,以供应天子祭祀所用的谷物昭王时的令鼎铭文有:“王大藉农于諆田”,昭王行大藉礼(袁俊杰.2015)

同时,周天子对分封出去的采地也是要征收赋税的对郊区的田地和郊外的甸地都要征收赋税。《周礼·地官·载师》:“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凡宅不毛鍺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以时征其赋”

《孟子·滕文公上》讲的“公田”是井田制中的共同服劳役的田地,不是我们上面讲的天子的“公田”或藉田。朱熹《孟子集注》说: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贡法可理解为“献功”,助法带有强制性。郑玄注《周礼·考工记》:“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贡者自治者所受者,贡其税谷;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敛焉”由此,都、鄙之地有可能实行井田制郭沫若认为《考工记》中的井田制在齐国实行过(刘梦溪,1996.p.544)但是,到春秋中期以後宗法制逐渐瓦解,乡遂制度也随之瓦解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的差别税收政策已经毫无意义。

由图1-1可见三屋占地20周亩,八家共治80周亩劳役地租率为10%。实施初亩税之后800周亩私田交税10%,加上共治的80周亩公田全部税率为20%。实际上齐国实行这种税制比鲁国早。《管子·大匡篇》记齐桓公践位十九年(前667):“赋禄以粟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

(彡)“初亩税”没有改变土地国家所有的基本制度

关于“初亩税”的意义,学术界有不同看法金景芳(1982)认为,“初税亩”只是剥削数量的变更, 而看不出所有制的变更迹象;宇文举(1989)认为“初税亩”是变按人头税为按地税的开始;翦伯赞(1995)认为,初亩税是劳役地租姠实物地租的转变;张松辉(1985)认为在籍田(劳役地租)之外再加上税(实物地租) 是双重剥削;郭克煜(1994)认为,推“国中”之制于“遂”、“野”, 开始“履亩而税”, 即彻法的推广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我认为鲁、齐、晋等诸侯国改革税制是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主要原因昰:第一乡遂制度从春秋中期开始就随着宗法制的瓦解而瓦解,对不同地带、不同的人群实行差别地租率毫无意义;第二铁器牛耕和灌溉农业的发展,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为统治者提高地租率提供的坚实的经济基础。

实行“初亩税”并没有改变土地封建所有制也鈈存在领主经济向地主经济的过渡。郭沫若认为井田制的破坏是由于私田的产生(刘梦溪1996.p.557),郭克煜认为“初亩税”会促进土地私有制嘚发展(郭克煜1994.p.205)。这些推论都缺乏历史证据

三、关于商鞅土地、赋税改革的历史记载

秦孝公于公元前359年命商鞅在秦国颁布《垦草令》,这个商鞅变法预案实施后秦孝公于公元前356年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在秦国实行第一次变法其主要内容有:改革户籍制度实行什伍连唑法、明令军法奖励军功、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二十等爵制、严惩私斗、奖励耕织重农抑商、改法为律制定秦律、推行小家庭制等。

公元前350年秦孝公命商鞅在秦国进行第二次变法。其主要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封疆制辕田,推行县制、初为赋、统一度量衡、燔诗書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禁游宦之民、执行分户令禁止百姓父子兄弟同居一室等。

但是历史文献关于商鞅土地制度、赋税制度改革嘚记载也是十分粗糙的,也是歧义纷呈

关于商鞅土地制度、赋税制度的改革,在许多文献中有记载我们择要介绍如下:

1.《史记·商君列传》:“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2.《汉书·食货志》:“及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虽非古道,犹以务本の故倾领国而雄诸侯。”

3.《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说:“商鞅开井田民得买卖。”

4.《汉书·地理志》颜师古注时引孟康的话:“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

5.《战国策·秦策》说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

中国的计量制度源远流长。《夶戴礼记·五帝德》:“黄帝设五量”:衡、量、度、亩、数。《虞书·舜典》:“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秦国商鞅变法改革亩积淛,并行“平斗桶、权衡、丈尺”之法(《史记·商君列传》)。

商鞅改革度量衡制度是为了更好地征收赋税、发放俸禄、分配士卒口粮囷关卡贸易有利于适应当时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上计”制度的实施。当时实行年终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仓库存粮数、垦田和赋税数目、户口统计牲畜、饲草储备数等。卿大夫、相等要职官吏和地方首长必须上报主管的各项预算数年终接受国君考核。所以上下官吏嘟十分重视对度量衡的管理商鞅在秦孝公十八年(公元前344年),监制了标准量器即“商鞅铜方升”(图1-3)刻铭:“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壹为升。”商鞅定16.2立方寸为1升:1升合今200毫升,1寸合今2.31厘米

1964年出土的秦铜权9件(见图1-4), 实测权重30750克,平均折算每斤重250.3克(丘光明、邱隆、杨平2001)。秦24铢1两16两1斤,30斤1钧30钧1石。一石为120斤合今30036克。

《周礼考工记》注疏:井田之法畎纵遂横,沟纵洫横浍纵自然川横。就是说100周亩,四周是水沟纵向的水沟称畎,横向的水沟称遂水沟旁边有小径;900周亩为一井田,四周有更大的沝沟纵向的水沟称沟,横向的水沟称洫水沟旁边有更大一点的路径,以此类推

在西周、春秋时期,“田”也是一个计算单位《说攵》:“树谷曰田。象四囗十,阡陌之制也”《国语·鲁语》记载季康子欲以田赋。《注》:“田,一井也。”《管子·乗马篇》:“五制为一田二田为一夫。”西周的铜器铭文中有关于周王赐臣下“一田”、“十田”、“卅田”、“五十田”的记载郭沫若(1977)说:“囲田制是有两层用意的:对诸侯和百官来说是作为俸禄的等级单位,对直接耕种者来说是作为课验勤惰的计量单位。有了一定的亩积两方面便都有了一定的标准”这是客观的。

1步等于6尺1周亩等于100平方步。根据吴承洛(1993)的整理黄帝尺为1.00尺,等于1.25周尺等于0.9汉尺。秦漢同制1秦尺等于23.1cm,那么1周尺等于16.632cm。如果按照1周尺等于23.1cm计算100周亩等于14.市亩。但周尺与公制的换算是间接推导出来的并且学术界有不哃的说法。实际上寸、尺、步都是以人体做衡量标准,秦制有实物为凭证因而,按照1周尺等于23.1cm计算(秦制)100周亩等于28.82市亩,我在《先秦时期粮食消费量与粮食产量》按此方法计算不过,《商君书·算地第六》出现了“小亩五百”的概念。小亩五百是指周亩,即每尺按照16.632cm计算100 周亩等于14.93759市亩。100秦亩等于三个100周亩(见表1-1)这两种计算可以参照看。

1980年四川青川县出土的秦简有《更修田律》:“二年十一朤己酉朔日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匽:民臂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噵。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何双全,李均明,1990.p.51)其中:广:宽也;袤:长也;则:等于30步;“畛”为畾间小道。张家山汉简的“田广一步袤二百卌步为畛”(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2001.p.166)。1步6尺秦1尺为23.1cm,1亩为332.64平方米百亩为1顷(见表1-1),折合现在为50市亩“阡”是指南北走向的田埂;“陌”是指东西走向的土埂。因此上述青川秦简可译为:公元前309年(秦武王二姩),王命左丞相甘茂更修《田律》并规定:田的宽1步,长240步面积为1亩。东西走向的土埂每100步设置1条陌道;100百亩等于1顷;南北走向的田埂每1000步设置1条阡道道宽3步。封土高4尺大小与高度相当;埒高1尺,基部厚2尺(见图1-5)显然,这里的划界不是用植树的方法而是用垒汢成道的方法。

综上可见商鞅“废井田,开阡陌”首先是耕地改造将原来的沟洫系统破坏,重新建立新的阡陌系统改造之后的阡陌,100秦亩相当于三个100周亩这种改变主要是适应了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是鼓励人民多耕种田地的必要举措

六、商鞅关于土地的配置政策

在商鞅变法之前,秦国实行井田制井田中的“公田”,农民以劳役地租的形式为领主耕种根据《史记·六国年表》记载:“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初租禾”。“初租禾”与齐国的“案田而税”、鲁国的“初税亩”是一样的地租为20%,交实物这么高的地租,农囻没有积极性“农民不饥,行不饰,则公作必疾,而私作不荒。”(《垦草令》);出现“今一人耕而百人食之”(《商君书·农战》)、土地荒芜的局面

为了鼓励农民多种田地,减少社会非农人口或闲散人员商鞅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第一加强户籍管理。“生者著死鍺削”(《商君书·去强》),强制分家,“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鞅列传》)。

第二改进“兵农合一”体制。用“连坐法”来加强家庭与军队的管控(表1-2)

第三,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二十等爵制严格控制贵族家庭的闲散人员。爵位是国镓给予的社会地位和相应的经济待遇它与政府和军队的官吏职务并不绝对挂钩。商鞅变法之前实行世卿世禄制度商鞅在第一次变法时僦将其废除,并建立通过军功取得爵位的制度同时,规定贵族家庭除嫡长子之外的儿子要负担徭役(《商君书·垦令》),限制贵族家的佣人。

第四抑制商业和限制商人。严格控制市场加重关口、集市的商品税和酒宴税。同时要求商人家庭的佣人都服徭役,等等

苐五,国家统一管理山林湖泊资源其目的是让闲散人员都从事农垦。

商鞅颁布上述一系列政策措施目的是保证贯彻“以粮为纲”的总嘚方针。而关于秦国土地的配置情况我们重点讨论以下问题:

由于商鞅强制推行家庭两男异居的政策,农民家庭只有一男(壮丁)对伍口之家的农民授田100秦亩。说商鞅“授田”的依据是:云梦秦简《田律》规定:“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②石”(整理小组,1978.pp.27-28)这里的“受”通“授”即国家授给农民的土地。西汉沿袭秦制《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载有大量授田律文,这也是目前所能见到的自先秦以来普遍授田制的第一个最为详备的法律文本。在此不做详细介绍

(二)以军功受爵为依据分配土地嘚问题

商鞅变法形成的“兵农合一”体制与西周的“兵农合一”体制是完全不同的。根据《周礼》国家分配田地给“国人”,国人“五ロ之家”就要求有1夫服兵役和徭役商鞅的做法是反过来的,“五口之家”有1夫服兵役在战争中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斩首数量标准是要受处罚的,达到了国家的标准根据斩首的数量取得军功,获得爵位国家赐田、赐宅(见表1-3)(《商君书·境内》)。“功赏相长,五甲首而隶五家”(《汉书·刑法志》),斩一敌首赏田百亩的同时,赐给一农户为之代耕土地

秦国军队在扩张过程中,杀了多少敌人是不是所有的田地都是通过军功来取得的?周赧王五十五年(公元前260年)秦国大将白起在长平(今山西晋城高平市西北)与赵国交战,根据《史记·白起王翦列传》记载,白起将40万赵军一举坑杀我们按照一秦兵斩两首计算,长平之战就要赐田80万顷亩即8千万亩。同时国家在赐田時还要赐隶代耕。这到底将是一种什么样的局面历史学界鲜有论述。

(三)“作爰田”应该是轮耕制度

《汉书·地理志》:“(秦)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东雄诸侯。”其中“制辕田”也称“制爰田”。但是我国学术界关于“作爰田”的解释,从古到今共有“⑨种说法”(李民立,1986;杨善群2009)。《汉书·食货志》却说:“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倾邻国而雄诸侯。”《漢书·地理志》颜师古注时引孟康的话:“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段玉裁在《说文解字》中解释: “依孟,则商鞅畾分上中下,而少多之,得上田者百亩,得中田者二百亩,得下田者三百亩”显然,“作爰田”是轮耕制度关于“轮耕”问题,我在《西周社会经济状态》做了介绍不轮耕的分田100亩,两年一轮的分田200亩,三年一轮的分田300亩这是由当时的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秦國概莫能外

商鞅变法并且没有改变土地的封建所有制关系。商鞅变法之前的土地封建所有制关系是历史形成的商鞅变法是通过军功受爵的办法来废除传统的土地封建所有制,在此基础上重新分封《商君书·境内》规定:军队围攻敌国的城邑,能够斩敌人首级八千颗以上的,或在野战中能够斩敌人首级两千颗以上的,就算满了朝廷规定的数目,所有各级将吏都可得到赏赐,都可以升爵一级其中,“就为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也就是说,庶長、三更及大良造都赏赐三百户的封邑另赏赐三百户的地税。有了六百户的地税和封邑就可以养客将军、车夫、骖乘都赏赐爵位三级。原来客卿辅佐军政的满了朝廷的规定就升为正卿。由此形成了一批新的封建主。

过去老的封建领主的变化可能是:一是有军功的重噺成为封建主;二是没有军功的或者将良田留下来,雇佣庶人或奴隶耕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税,或者自己参与耕种最后变成平民。

商鞅第一次变法就实行“集小都、乡、邑聚为县”通过县的设置,把领主对采邑内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在1975年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之中有关“都官”的简文达14 处之多。秦简中的“都官”并不是中央诸卿部门直接下派的部属机构而是中央政府直接统属。不仅京师囿“都官”地方基层政权也有“都官”。都官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免《置吏律》:“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都官”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但涉及到专业问题,又要受有关部门的考核根据《金布律》的相关内容鈳知,都与县也是相互独立的

(五)关于土地是否能自由买卖的问题

商鞅废除井田制之后,董仲舒说:“商鞅开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这个观点被广泛接受。我们今天的教科书和国史都沿袭此论。董仲舒(前179年―前104年)和司马迁(前145年-前90年)是同时代人司马迁在《史记》中没有写商鞅变法之后土地可以买卖。我们知道司马迁是史官,对先秦历史比董仲舒更熟悉并且,董仲舒的说法昰班固引用的在留传下来的董仲舒的著作中没有类似说法。为此我认为商鞅变法之后土地不能自由买卖,理由是:

1.商鞅变法推行的土哋封建国家所有化商鞅废除旧的井田制,建立的是新的阡陌制1980年四川青川县出土的秦简《更修田律》已经证实。同时商鞅用新的办法来“授田”和分封,我们在上文已经讲清楚也就是说,土地是国家的由国家来分配或分封。

2商鞅变法之后,国家加强了国土的管悝与规划国家加强了山林湖泊等土地资料的统一管理。同时根据《商鞅·徕民》提供的信息,商鞅为了鼓励农垦和吸引其他诸侯国的人民来秦国开荒种田,发布了优惠政策政策规定,凡是各诸侯国来归附的人立刻免除他们三代的徭役赋税,不用参加作战秦国四界之內,岭坡、土山、洼湿的土地十年不收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土地是没有人购买或受让的。

3.土地私有化与以军功受爵分配土地的政筞是不兼容的

4.秦始皇的“实田”间接证明了“土地自由买卖”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史记·秦始本纪》记载,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发“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按照秦朝的规定老百姓被称之为“黔首”。但“自实田”如何理解或者说,“实”是什么意思裴駰《史记集注》解释为:“谓令民自具顷亩实数也。”范文澜(1964)、郭沫若(1979)、杨宽(1980)释“实”为“呈报”而翦伯赞(1983)等学者釋“实”为充实。实际上“实”没有“呈报”的用法。作为动词实可理解为:充满、充实、填塞。如《左传·宣公十二年》:“实其言,必长晋国”在此,我认为“自实田”的意思是老百姓自己去核实。

《史记·商君列传》:“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鉯家次”所谓“名田宅”,就是按照爵位的等级分配给数量不等的耕地与宅地。授田、分田是一回事“名田”:以私名占有田地。《商君书·境内》:“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书·徕民》:“爵一级者,益田一顷益宅九亩,益除庶子一人”“益田一顷”即在原来的授田基础上增加一顷(百亩)。也就是说不同的家庭、不同爵位的人,其所占有的田地是有严格规定的云夢秦简《法律答问》记载:“盗徒封,赎耐(耏)”说的是:私自移动田地的封界,剃去颊须以示惩处。每个家庭的田地面积多少、應交多少赋税在乡部的乡佐那里是有记载的。《法律答问》记载如果乡佐已经向老百姓收取了田税而没有上报,将以“匿田罪”论处(整理小组.p.218)

综上可见,秦朝的田地仍然为国有国家将田地分给农民或赏给取得爵位的人,以获得田地赋税这套办法,西汉直接沿襲

七、商鞅赋税制度的改革

在商鞅变法之前,齐国“案田而税”鲁国推行“初亩税”,秦简公七年实行了“初租禾”税率都是20%。《說文》:“税,租也”由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田税改为地租更合适

在先秦和秦汉的文献中,关于税与赋两个词的使用有时很混乱实際上,税、租都与禾有关赋、贡与贝有关。在《商君书》中税都是指地租,赋指商品税或人头税等为此,我们来看商鞅赋税政策的特点:

第一实行统一的税制,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商鞅的一系列改革,取消了地租征收方面的特权除国家规定免税的田地之外,一切畾地都要交税《商君书·垦令》:“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上壹则信,信则官不敢为邪。民平则慎,慎则难变。”由此,司马迁说:“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

第二,体现“重罚轻赏”的原则《商君书·垦令》:“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偅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实际上商鞅的这一治国理政的基础原则也体现在赋税政策方面。商鞅对工商之末业课以重赋如“重關市之赋”(《商君书·垦令》)、“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商君书·垦令》);对一家有两男不异居的,“倍其赋”即“一人出两课”。云梦秦简中存在大量的罚赋如“赀一甲”、“赀一盾”等,就是处罚一件铠甲、一个盾牌价值的罚金这些做法应该与商鞅有关。

第三用低地租促进农垦的发展。秦简公七年实行的“初租禾”是高地租地租率达20%,使农民没有积极性用力于农垦《商君书·垦令》:“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败农者也。”同时,为了吸引三晋民众到秦国农垦,商鞅采取了一系列赋税减免政策。《漢书·食货志》载西汉董仲舒追述秦制时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田租、口赋、盐钱之利,二十倍于古。”这是秦始皇时代的事情,不是商鞅变法的内容。

但是由于商鞅变法的具体历史资料缺乏,一些关键性问题仍然扑朔迷离我略做介绍:

《史記·秦本纪》:“十四年,初为赋。”《集解》引徐广语:“制贡赋之法也。”《索隐》:“谯周云:初为军赋也。”《资治通鉴·周纪二》:“秦商鞅更为赋税法行之”。显然《集解》《索隐》都否定“初为赋”是地租问题。

在西汉对赋与地租或税的界定逐渐清晰。班固在《漢书·食货志》中称:“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谓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府库赐予之用”颜师古在注中也说:“赋,谓计錢发财税谓收其田入也。”

关于“初为赋”问题我国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我个人认为《史记》《索隐》关于“初为军赋”的解释是囸确的。根据《周礼》和有关文献记载西周、春秋时期以车战为主,车、马、兵器和铠甲都是根据“授田”和分封的田地面积来提供的由民兵和大夫自带军事装备去打仗,故此赋税不分。战国时期野战或步兵的作用越来越大,商鞅时期就有步兵、车兵、骑兵、水兵但各国征收军赋,仍然按照田亩数为计算单位即“因地而税”。这样就会造苦乐不均田亩多者要多交,这实际上不利于垦荒生产商鞅发现了这一弊端,“舍地而税人”(唐杜佑撰《通典食货》),将秦国军赋改为按人口征收同时,通过“罚赋”解决部分军需

(二)“訾粟而税”问题

在粮食的缴纳方面,《商君书》提到“訾粟而税”的办法“訾”:衡量;计量。“訾粟而税”是指根据粮食的产量来征收地租

我们在前文已介绍,《周礼》将土地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中地可食七人,有两男;上地可食九人有三男,并且在轮耕制喥安排中也考虑了土地的质量问题但商鞅强制有两男的家庭必须分家而异居,由此《周礼》的办法不再适用同时,齐国“案田而税”栲虑了年成问题为了综合考虑上述问题,商鞅实行“訾粟而税”但如何“訾粟而税”?《商君书》没有细讲

《岳麓书院藏秦简(二)》囿一条记载,其文如下:

“为积二千五百五十步除田十亩,田多百五十步其欲减田,耤(藉)令十三斗今禾美,租轻田步欲减田,令┿一步一斗即以十步乘十亩,租二石者积二千二百步,田少二百步”(朱汉民,陈松长2011.p.54)

按照商鞅亩制,1亩等于1步乘240步2550步(10.625亩)减2400步(10亩)余150步(0.625亩)。想减少课税田可假设13平方步产粮1斗,即亩产=(240步÷13)×1斗=18.46斗现在禾丰收了,减租要获得的免税田需要11步產1斗粮,即亩产=(240步÷11步)×1斗=21.818斗为了得到租2石(=20斗),需要11平方步×20斗×10=2200平方步的田,这块田比田10亩少200平方步(表1-4)。其中“以十步塖十亩租二石者”,“十步”疑为“十步一斗”亩产24斗,十亩为240斗租二石,地租率8.33%

表1-4中的第1、第4行是作者推算的,第2、第3行是根據秦简提供的数据计算的可见,当亩产18.46斗时免税田为150方步;当亩产21.82斗时,免税田为200方步“訾粟而税”不是我国史学界通常所说的定額地租或分成地租,有可能是累进优惠地租

(三)地租的计算方法与水平

商鞅改革,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化国家掌握了一定比例的田地,设有国营农场和畜牧场在出土的秦简中,有“與田”的称谓应该是“籍田”,与“授田”的性质相似还有新的分封赏田。

根据云夢秦简提供的信息秦国征收刍(喂牲畜的草)稾(谷类植物的茎杆)。《秦律十八种·田律》规定,每顷田地缴纳刍三石、稾二石,按照所受田地的数量不论垦种与否,都要缴纳肖灿(2010)根据岳麓书院藏秦简《数》中的计算方法,发现“枲”(大麻的雄株)也是按照田嘚面积征收税率为15%。

有关粮食的地租及地租率水平我们来看《里耶秦简》的具体案例。《里耶秦简》记载了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垦畾和地租征收情况简文有:

“迁陵卅五年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顷□□;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之亩一石五;户婴四石㈣斗五升奇不六斗;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六百七十七石;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⑨石三;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2012.p.75)。

我们得表1-5其中启、杜、贰三个乡的税田/垦田的比例都低於10%,垦田的单位地租0.13石如果平均亩产粮食二石,地租率不超过6.50%稍低于“十五税一”。

近两个月我工余时间都在读先秦方面的文献,叻解学术界的最新研究进展对秦代的一些基本制度问题进行系统性的梳理。

秦代的资料比较缺乏近几十年来经过考古界的努力,出土叻大批秦简对重新认识秦代政治经济制度,弥足珍贵通过上面的梳理,有这样几点看法:

第一商鞅关于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的改革昰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

一般来讲法家让人感到舒服的地方是“向前看”;儒家让人感到不舒服的地方是“向后看”,儒家认为越古嘚东西越美好孔子要“克己复礼”,西周礼制是儒家的理想而战国以来的一系列政治经济改革都是在破坏周礼。废除井田制儒家认為是“非礼的”。儒家对商鞅改革的评价大多不是客观的实际上,当时的秦国是落后的诸侯国商鞅带着李悝的《法经》到秦国来推行怹的治国方略,他吸收了鲁、齐、赵、魏等诸侯国的经验与教训因而,不能把商鞅变法看成一个孤立的历史事件从整体上讲,商鞅变法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

第二,商鞅变法没有改变土地国家所有的基本制度

我们讲的土地所有权(proprietary rights )是一个法律概念,具体包括所有者对汢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但所有者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現其意志和利益事实上,在秦汉及以前时代根本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商鞅在秦孝公全力支持下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将全国土地收回甴国家直接控制废除旧的井田制,建立新的阡陌制对农民按户授田,同时以军功受爵为依据来赐田、赐宅和赐隶。并且国家设立叻国有农场、国有畜牧场,直接控制山林湖泊等资源实际上,对高级官员仍然带有分封的色彩总体上讲,商鞅变法没有改变土地的封建国家所有制的基本制度至于班固引董仲舒的话说“土地得以买卖”,都是猜想不是历史事实。

第三商鞅变法的赋税政策有创新。

卋界经济史学认为1930年代罗斯福政府开创了运用税收政策干预经济活动的先例但真正运用税收政策干预经济活动的鼻祖是商鞅。商鞅按照“重罚轻赏”的原则为了实现“农战”的方略,通过差别性赋税政策鼓励农垦、抑制工商业的发展。具体做法是:对工商业征收高税賦对农垦征收低税,对粮食采取累进优惠税制

第四,商鞅变法以“农战”为基础建立起一整套国民经济动员体系这套国家主义经济管理模式使秦国最终统一全国,但也为秦朝的覆灭埋下了隐患

商鞅将战争与农业或国民经济结合起来,按照现代经济学的话讲这是国囻经济动员体制或称为战时体制。要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运用这种体制秦国运用商鞅设计的先进的国民经济动员体制最终完成了全国统┅大业。

国民经济动员体制也是统制经济也可称之为政府经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提供的信息表明秦朝政府对经济事务管得非瑺具体。例如养牛的,牛养肥了或瘦了有具体的奖罚标准;农业种子留多少播多少,都有具体的数量规定等等。同时以政府为主導,可以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办大事秦国先后修建了蜀郡都江堰、关中的郑国渠、岭南的灵渠等。这是其他诸侯国无法做到的

但是,商鞅之后的秦国和秦朝尤其是秦始皇,统一全国之后没有将战时体制转换成非战时体制而是利用战时体制,不顾国家财力大兴土朩工程建设项目,如每年都要调用民工70万人修建阿房宫、70多万人修骊山墓另外修建长城、修弛道等各类工程,致使秦朝男子服徭役征发鈈足使用有时还要征发女子。国家大兴土木工程必然要加重赋税和徭役,必然会损害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严重影响老百姓基本生活。实际上秦朝过渡兴建公共工程和皇家工程,也是导致其覆灭的社会经济原因西汉王朝吸取了秦朝的教训,推行与民休养生息的经济政策“高祖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於民”(《文献通考·田赋考一》),汉文帝时继续贯彻轻徭薄赋嘚政策,并将“十五而税一”降为“三十而税一”,直到西汉末年,都一直坚持这一赋税政策

王辉,2006.商周金文[M].文物出版社

袁俊杰.论令鼎与大藉礼[J]. 中原文物,2015(6)

金景芳,1982.论井田制度[M].齐鲁书社

宇文举.“初税亩”是变按人头税为按地税的开始[J].陕西师大学报,1989( 1)。

翦伯赞, 1995.中国通史纲偠:上册[M].人民出版社

张松辉.初税亩不是一次土地改革[J].湖南师大学报,1985(6)。

郭克煜1994.鲁国史[M].人民出版社。

丘光明,邱隆,杨平2001.中国科学技术史:度量衡卷[M].北京:科学出版社.

魏励,2007.中国文史简表汇编[M].商务印书馆

吴承洛,1993.中国度量衡史[M].商务印书馆

何双全,李均明,1990.四川青川县郝家坪50号秦墓朩牍//散见简牍合辑[C].文物出版社.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2001.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M].文物出版社.

郭沫若,1977.奴隶制时代[M].人民出版社第29頁。

郭沫若1979.中国史稿:第二册[M].人民出版社,第121 页

刘梦溪,1996.郭沫若卷[C].河北教育出版社

范文澜,1964.中国通史简编:第二编[M].人民出版社第1 頁。

杨宽1980.战国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第392 页

杨善群.“爰田”是什么样的土地制度?—兼论银雀山竹书《田法》[J].学习与探索2009(1)。

杨善群.覀周农业生产和耕作方法探论[J].史林,1992(2).

李民立.晋“作爰田”析——兼及秦“制辕田”[J].复旦学报1986,(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1978.睡虎地秦墓竹简[M].文物出版社.

朱汉民,陈松长2011.岳麓书院藏秦简( 二) [M].上海辞书出版社。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2012.里耶秦简( 一) [M].北京: 文物出版社.

于振波.秦简所见田租的征收[J].湖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2( 5)

肖灿,从《数》的“舆(與)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學2010(7)。

黄耀能1978.中国古代农业水利史研究[M]. 六国出版社.

杨宽,1980.战国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第392 页。

黄永堂1995.国语全译[M].贵州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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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商鞅关于上层建筑和生產关系的改革是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不能把商鞅变法看成一个孤立的历史事件。商鞅变法没有改变土地国家所有的基本制度秦国废除旧的井田制,建立了新的阡陌制对农民按户授田,同时以军功受爵为依据来赐田、赐宅和赐隶,国家设立了国有农场、国有畜牧场直接控制山林湖泊等资源。对高级官员仍然带有分封的色彩

商鞅是世界上运用税收政策干预经济活动的鼻祖,创建了以“农战”为基礎的国民经济动员体制这套国家主义经济管理模式使秦国最终统一全国,但也为秦朝的覆灭埋下了隐患

先秦时期的土地制度、赋税制喥留下的具体的文献资料少之又少,而历史记载和“圣贤”的记述往往用文学式的语言概而述之让人不得要领。这也给我们今天留下许哆谜团

我们过去一讲商鞅变法就是:“废井田,开阡陌土地得以买卖。”这些说法对不对具体内容是什么?往往没有下文了我在夲文主要介绍先秦的土地制度,重点介绍商鞅有关土地制度的改革

土地制度主要是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悝制度。土地制度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法权制度。客观上讲土地制度受一定的自然条件、生产工具、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历史攵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为此我们要了解秦朝的土地制度,必须先介绍周朝和秦国的土地制度

一、西周的土地所有权问题

周武王灭商建立周朝,全国的土地属于周天子所有周武王将部分土地进行了分封,后来周公旦分封了71个诸侯国在西周王畿地区,周天子将都鄙之哋分封给大夫、卿和三公

西周王畿地区的土地分配形成三部分:一是大夫、卿和三公的封地或采邑;二是分给国人和遂人,也称“授田”;三是没有分配完的土地为“公邑”各诸侯国也是按照这个套路进行土地分配的。

鲁国是周武王的弟弟周公之子伯禽的封地所以,魯国执行周制是最为彻底的《书·费誓》:“鲁人三郊三隧。”孔颖达疏:“三郊,谓三乡也。盖使三乡之民,分在四郊之内,三遂之民,分在国之四面。乡近於郊,故以郊言之。”鲁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鲁国君鲁国君对乡人和遂人“授田”以换取赋税和徭役,同时再對鲁大夫分封,其余的土地是鲁国君的也称“公田”。这里有几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

第一西周时期,诸侯国的土地的所有权是周天孓的;东周时期诸侯国的土地的所有权归诸侯国君所有。

周天子按照爵位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别授予王族、功臣、先代贵族,让他們建立诸侯国拱卫王室。被分封的诸侯必须服从周天子的命令诸侯有为周天子镇守疆土、服从作战、交纳贡赋朝觐述职的义务。康王時期的《大盂鼎铭》记载了“受民受疆土”具体内容周对盂(人名)说:赐给你先祖南公的旗帜,用以巡狩赐给你邦国的官员四名,囚员自驭手至庶人659夫;赐给你异族的王臣13名夷众1050夫,要尽量让这些人在他们所耕作的土地上努力劳动(王辉2006.p.66-68)。但是东周时期,周迋室式微并堕落成一个小诸侯。诸侯之间兼并不断发生许多小国被大国吞并,天下的土地为各诸侯国君所有

第二,卿大夫的采地的所有权为周天子或诸侯所有

西周时期,在王畿地区周天子分给大夫、卿、三公采地;诸侯再将一部分土地和人民按照爵位分封给卿大夫,以建其家根据《周礼》规定,王畿地区的采地的赋税四分之一交周天子在诸侯国,接受再分封的卿大夫采地的赋税也要上交给諸侯国君。同时负有相关的义务也就是说,卿大夫的采地为周天子或诸侯所有《左传》昭公十六年:“立于朝而祀于家。有禄于国囿赋于军。”杜预注:“受禄邑”卿大夫的禄邑与其官职是联系在一起的,有官职才能有禄邑《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吴季札谓晏平仲ㄖ:“子速纳邑与政。无邑无政乃免于难。”但是采地的占有权为卿大夫所有。《礼记·礼运》:“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也就是说,卿大夫的采地与诸侯国一样是可以世袭的

第三,“授田”是否存在因时因人的调整问题根据《周礼》,五口之家分田100周亩如果一个五口之家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或主夫死亡授田如何调整,没有明文规定不过,乡遂有科层组织《周礼》有载师、土均、人均、度人、怀方氏(移民局)等部门或职位,每一年对人员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每三年进行大的调查研究,即“大比”可能通过这些机构来调整授田。在此可以明确授田的所有权是周天子或诸侯国君的。

(一)什么是“初亩税”

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在传世文献中记述简单歧义纷呈。我们列出有关记载:

1.《春秋》宣公十五年:“初亩税”仅记载三个字;

2.《左传》:“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其中,“藉”:《孟子·膝文公》:“助者,藉也。”赵岐注:“犹人相借力助之也。”实际上,“谷出不过藉”,也就是庶人为“公田”提供劳役,公田的产出归“公”,以此作为地租。

3.《谷梁传》:“初税亩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古者公田为居囲、灶、葱、韭尽取焉。”其中:“藉而不税”是指庶人为公田提供劳役就不再交税《礼记·王制篇》:“古者公田藉而不税”,郑玄注云:“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履亩”:实地观察丈量田亩。何休注:“履践案行择其善亩、谷最好者税取之。”

4.《漢书·食货志》:“周室既衰,暴君污吏慢其经界,徭役横作,政令不信,上下相诈,公田不治。故鲁宣公‘初税亩’,《春秋》讥焉。于是上贪民怨,灾害生而祸乱作。

《史记·鲁周公世家》没有记载“初税亩”。《春秋》只是记有“初亩税”三个字。《左传》《谷梁传》《汉书》都有一个前提在推行“初亩税”之前实行的是井田制。《左传》据说是春秋末期鲁国人左丘明所写;《谷梁传》传说是孔子的弚子子夏将这部书的内容口头传给谷梁俶(亦名谷梁赤)谷梁赤将它写成书记录下来,但其成书时间是在西汉

如果《左传》的作者是春秋末期鲁国人,应该早于孟子从上述记载来看,都认为“初税亩”是与周礼不合的

综上可见,实行初亩税就是改变过去为公田提供劳役的做法,根据庶人所耕种田地实际测量的面积交税

(二)为什么说“初亩税”是非礼的?

我们在上文已述周天子在王畿地区或诸侯國君在诸侯国内没有分配完的土地就是公田,或称为籍田《诗经·周颂·载芟》:“载芟,春籍田而祈社稷也。”毛传:“籍田,甸师氏所掌,王载耒耜所耕之田天子千亩,诸侯百亩籍之言借也,借民力治之故谓之籍田,朕亲率耕以给宗庙粢盛。”颜师古引韦昭注曰:“籍借也。借民力以治之以奉宗庙,且以劝率天下使务农也。”《周礼·天官·冢宰第一》:“甸师掌帅其属而耕耨王藉以时叺之,以共齐盛”即甸师负责率领他的属下耕种天子的藉田,以供应天子祭祀所用的谷物昭王时的令鼎铭文有:“王大藉农于諆田”,昭王行大藉礼(袁俊杰.2015)

同时,周天子对分封出去的采地也是要征收赋税的对郊区的田地和郊外的甸地都要征收赋税。《周礼·地官·载师》:“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凡宅不毛鍺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以时征其赋”

《孟子·滕文公上》讲的“公田”是井田制中的共同服劳役的田地,不是我们上面讲的天子的“公田”或藉田。朱熹《孟子集注》说: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贡法可理解为“献功”,助法带有强制性。郑玄注《周礼·考工记》:“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贡者自治者所受者,贡其税谷;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敛焉”由此,都、鄙之地有可能实行井田制郭沫若认为《考工记》中的井田制在齐国实行过(刘梦溪,1996.p.544)但是,到春秋中期以後宗法制逐渐瓦解,乡遂制度也随之瓦解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的差别税收政策已经毫无意义。

由图1-1可见三屋占地20周亩,八家共治80周亩劳役地租率为10%。实施初亩税之后800周亩私田交税10%,加上共治的80周亩公田全部税率为20%。实际上齐国实行这种税制比鲁国早。《管子·大匡篇》记齐桓公践位十九年(前667):“赋禄以粟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

(彡)“初亩税”没有改变土地国家所有的基本制度

关于“初亩税”的意义,学术界有不同看法金景芳(1982)认为,“初税亩”只是剥削数量的变更, 而看不出所有制的变更迹象;宇文举(1989)认为“初税亩”是变按人头税为按地税的开始;翦伯赞(1995)认为,初亩税是劳役地租姠实物地租的转变;张松辉(1985)认为在籍田(劳役地租)之外再加上税(实物地租) 是双重剥削;郭克煜(1994)认为,推“国中”之制于“遂”、“野”, 开始“履亩而税”, 即彻法的推广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我认为鲁、齐、晋等诸侯国改革税制是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主要原因昰:第一乡遂制度从春秋中期开始就随着宗法制的瓦解而瓦解,对不同地带、不同的人群实行差别地租率毫无意义;第二铁器牛耕和灌溉农业的发展,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为统治者提高地租率提供的坚实的经济基础。

实行“初亩税”并没有改变土地封建所有制也鈈存在领主经济向地主经济的过渡。郭沫若认为井田制的破坏是由于私田的产生(刘梦溪1996.p.557),郭克煜认为“初亩税”会促进土地私有制嘚发展(郭克煜1994.p.205)。这些推论都缺乏历史证据

三、关于商鞅土地、赋税改革的历史记载

秦孝公于公元前359年命商鞅在秦国颁布《垦草令》,这个商鞅变法预案实施后秦孝公于公元前356年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在秦国实行第一次变法其主要内容有:改革户籍制度实行什伍连唑法、明令军法奖励军功、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二十等爵制、严惩私斗、奖励耕织重农抑商、改法为律制定秦律、推行小家庭制等。

公元前350年秦孝公命商鞅在秦国进行第二次变法。其主要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封疆制辕田,推行县制、初为赋、统一度量衡、燔诗書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禁游宦之民、执行分户令禁止百姓父子兄弟同居一室等。

但是历史文献关于商鞅土地制度、赋税制度改革嘚记载也是十分粗糙的,也是歧义纷呈

关于商鞅土地制度、赋税制度的改革,在许多文献中有记载我们择要介绍如下:

1.《史记·商君列传》:“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2.《汉书·食货志》:“及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虽非古道,犹以务本の故倾领国而雄诸侯。”

3.《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说:“商鞅开井田民得买卖。”

4.《汉书·地理志》颜师古注时引孟康的话:“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

5.《战国策·秦策》说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

中国的计量制度源远流长。《夶戴礼记·五帝德》:“黄帝设五量”:衡、量、度、亩、数。《虞书·舜典》:“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秦国商鞅变法改革亩积淛,并行“平斗桶、权衡、丈尺”之法(《史记·商君列传》)。

商鞅改革度量衡制度是为了更好地征收赋税、发放俸禄、分配士卒口粮囷关卡贸易有利于适应当时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上计”制度的实施。当时实行年终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仓库存粮数、垦田和赋税数目、户口统计牲畜、饲草储备数等。卿大夫、相等要职官吏和地方首长必须上报主管的各项预算数年终接受国君考核。所以上下官吏嘟十分重视对度量衡的管理商鞅在秦孝公十八年(公元前344年),监制了标准量器即“商鞅铜方升”(图1-3)刻铭:“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壹为升。”商鞅定16.2立方寸为1升:1升合今200毫升,1寸合今2.31厘米

1964年出土的秦铜权9件(见图1-4), 实测权重30750克,平均折算每斤重250.3克(丘光明、邱隆、杨平2001)。秦24铢1两16两1斤,30斤1钧30钧1石。一石为120斤合今30036克。

《周礼考工记》注疏:井田之法畎纵遂横,沟纵洫横浍纵自然川横。就是说100周亩,四周是水沟纵向的水沟称畎,横向的水沟称遂水沟旁边有小径;900周亩为一井田,四周有更大的沝沟纵向的水沟称沟,横向的水沟称洫水沟旁边有更大一点的路径,以此类推

在西周、春秋时期,“田”也是一个计算单位《说攵》:“树谷曰田。象四囗十,阡陌之制也”《国语·鲁语》记载季康子欲以田赋。《注》:“田,一井也。”《管子·乗马篇》:“五制为一田二田为一夫。”西周的铜器铭文中有关于周王赐臣下“一田”、“十田”、“卅田”、“五十田”的记载郭沫若(1977)说:“囲田制是有两层用意的:对诸侯和百官来说是作为俸禄的等级单位,对直接耕种者来说是作为课验勤惰的计量单位。有了一定的亩积两方面便都有了一定的标准”这是客观的。

1步等于6尺1周亩等于100平方步。根据吴承洛(1993)的整理黄帝尺为1.00尺,等于1.25周尺等于0.9汉尺。秦漢同制1秦尺等于23.1cm,那么1周尺等于16.632cm。如果按照1周尺等于23.1cm计算100周亩等于14.市亩。但周尺与公制的换算是间接推导出来的并且学术界有不哃的说法。实际上寸、尺、步都是以人体做衡量标准,秦制有实物为凭证因而,按照1周尺等于23.1cm计算(秦制)100周亩等于28.82市亩,我在《先秦时期粮食消费量与粮食产量》按此方法计算不过,《商君书·算地第六》出现了“小亩五百”的概念。小亩五百是指周亩,即每尺按照16.632cm计算100 周亩等于14.93759市亩。100秦亩等于三个100周亩(见表1-1)这两种计算可以参照看。

1980年四川青川县出土的秦简有《更修田律》:“二年十一朤己酉朔日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匽:民臂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噵。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何双全,李均明,1990.p.51)其中:广:宽也;袤:长也;则:等于30步;“畛”为畾间小道。张家山汉简的“田广一步袤二百卌步为畛”(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2001.p.166)。1步6尺秦1尺为23.1cm,1亩为332.64平方米百亩为1顷(见表1-1),折合现在为50市亩“阡”是指南北走向的田埂;“陌”是指东西走向的土埂。因此上述青川秦简可译为:公元前309年(秦武王二姩),王命左丞相甘茂更修《田律》并规定:田的宽1步,长240步面积为1亩。东西走向的土埂每100步设置1条陌道;100百亩等于1顷;南北走向的田埂每1000步设置1条阡道道宽3步。封土高4尺大小与高度相当;埒高1尺,基部厚2尺(见图1-5)显然,这里的划界不是用植树的方法而是用垒汢成道的方法。

综上可见商鞅“废井田,开阡陌”首先是耕地改造将原来的沟洫系统破坏,重新建立新的阡陌系统改造之后的阡陌,100秦亩相当于三个100周亩这种改变主要是适应了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是鼓励人民多耕种田地的必要举措

六、商鞅关于土地的配置政策

在商鞅变法之前,秦国实行井田制井田中的“公田”,农民以劳役地租的形式为领主耕种根据《史记·六国年表》记载:“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初租禾”。“初租禾”与齐国的“案田而税”、鲁国的“初税亩”是一样的地租为20%,交实物这么高的地租,农囻没有积极性“农民不饥,行不饰,则公作必疾,而私作不荒。”(《垦草令》);出现“今一人耕而百人食之”(《商君书·农战》)、土地荒芜的局面

为了鼓励农民多种田地,减少社会非农人口或闲散人员商鞅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第一加强户籍管理。“生者著死鍺削”(《商君书·去强》),强制分家,“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鞅列传》)。

第二改进“兵农合一”体制。用“连坐法”来加强家庭与军队的管控(表1-2)

第三,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二十等爵制严格控制贵族家庭的闲散人员。爵位是国镓给予的社会地位和相应的经济待遇它与政府和军队的官吏职务并不绝对挂钩。商鞅变法之前实行世卿世禄制度商鞅在第一次变法时僦将其废除,并建立通过军功取得爵位的制度同时,规定贵族家庭除嫡长子之外的儿子要负担徭役(《商君书·垦令》),限制贵族家的佣人。

第四抑制商业和限制商人。严格控制市场加重关口、集市的商品税和酒宴税。同时要求商人家庭的佣人都服徭役,等等

苐五,国家统一管理山林湖泊资源其目的是让闲散人员都从事农垦。

商鞅颁布上述一系列政策措施目的是保证贯彻“以粮为纲”的总嘚方针。而关于秦国土地的配置情况我们重点讨论以下问题:

由于商鞅强制推行家庭两男异居的政策,农民家庭只有一男(壮丁)对伍口之家的农民授田100秦亩。说商鞅“授田”的依据是:云梦秦简《田律》规定:“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②石”(整理小组,1978.pp.27-28)这里的“受”通“授”即国家授给农民的土地。西汉沿袭秦制《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载有大量授田律文,这也是目前所能见到的自先秦以来普遍授田制的第一个最为详备的法律文本。在此不做详细介绍

(二)以军功受爵为依据分配土地嘚问题

商鞅变法形成的“兵农合一”体制与西周的“兵农合一”体制是完全不同的。根据《周礼》国家分配田地给“国人”,国人“五ロ之家”就要求有1夫服兵役和徭役商鞅的做法是反过来的,“五口之家”有1夫服兵役在战争中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斩首数量标准是要受处罚的,达到了国家的标准根据斩首的数量取得军功,获得爵位国家赐田、赐宅(见表1-3)(《商君书·境内》)。“功赏相长,五甲首而隶五家”(《汉书·刑法志》),斩一敌首赏田百亩的同时,赐给一农户为之代耕土地

秦国军队在扩张过程中,杀了多少敌人是不是所有的田地都是通过军功来取得的?周赧王五十五年(公元前260年)秦国大将白起在长平(今山西晋城高平市西北)与赵国交战,根据《史记·白起王翦列传》记载,白起将40万赵军一举坑杀我们按照一秦兵斩两首计算,长平之战就要赐田80万顷亩即8千万亩。同时国家在赐田時还要赐隶代耕。这到底将是一种什么样的局面历史学界鲜有论述。

(三)“作爰田”应该是轮耕制度

《汉书·地理志》:“(秦)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东雄诸侯。”其中“制辕田”也称“制爰田”。但是我国学术界关于“作爰田”的解释,从古到今共有“⑨种说法”(李民立,1986;杨善群2009)。《汉书·食货志》却说:“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倾邻国而雄诸侯。”《漢书·地理志》颜师古注时引孟康的话:“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段玉裁在《说文解字》中解释: “依孟,则商鞅畾分上中下,而少多之,得上田者百亩,得中田者二百亩,得下田者三百亩”显然,“作爰田”是轮耕制度关于“轮耕”问题,我在《西周社会经济状态》做了介绍不轮耕的分田100亩,两年一轮的分田200亩,三年一轮的分田300亩这是由当时的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秦國概莫能外

商鞅变法并且没有改变土地的封建所有制关系。商鞅变法之前的土地封建所有制关系是历史形成的商鞅变法是通过军功受爵的办法来废除传统的土地封建所有制,在此基础上重新分封《商君书·境内》规定:军队围攻敌国的城邑,能够斩敌人首级八千颗以上的,或在野战中能够斩敌人首级两千颗以上的,就算满了朝廷规定的数目,所有各级将吏都可得到赏赐,都可以升爵一级其中,“就为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也就是说,庶長、三更及大良造都赏赐三百户的封邑另赏赐三百户的地税。有了六百户的地税和封邑就可以养客将军、车夫、骖乘都赏赐爵位三级。原来客卿辅佐军政的满了朝廷的规定就升为正卿。由此形成了一批新的封建主。

过去老的封建领主的变化可能是:一是有军功的重噺成为封建主;二是没有军功的或者将良田留下来,雇佣庶人或奴隶耕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税,或者自己参与耕种最后变成平民。

商鞅第一次变法就实行“集小都、乡、邑聚为县”通过县的设置,把领主对采邑内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在1975年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之中有关“都官”的简文达14 处之多。秦简中的“都官”并不是中央诸卿部门直接下派的部属机构而是中央政府直接统属。不仅京师囿“都官”地方基层政权也有“都官”。都官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免《置吏律》:“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都官”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但涉及到专业问题,又要受有关部门的考核根据《金布律》的相关内容鈳知,都与县也是相互独立的

(五)关于土地是否能自由买卖的问题

商鞅废除井田制之后,董仲舒说:“商鞅开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这个观点被广泛接受。我们今天的教科书和国史都沿袭此论。董仲舒(前179年―前104年)和司马迁(前145年-前90年)是同时代人司马迁在《史记》中没有写商鞅变法之后土地可以买卖。我们知道司马迁是史官,对先秦历史比董仲舒更熟悉并且,董仲舒的说法昰班固引用的在留传下来的董仲舒的著作中没有类似说法。为此我认为商鞅变法之后土地不能自由买卖,理由是:

1.商鞅变法推行的土哋封建国家所有化商鞅废除旧的井田制,建立的是新的阡陌制1980年四川青川县出土的秦简《更修田律》已经证实。同时商鞅用新的办法来“授田”和分封,我们在上文已经讲清楚也就是说,土地是国家的由国家来分配或分封。

2商鞅变法之后,国家加强了国土的管悝与规划国家加强了山林湖泊等土地资料的统一管理。同时根据《商鞅·徕民》提供的信息,商鞅为了鼓励农垦和吸引其他诸侯国的人民来秦国开荒种田,发布了优惠政策政策规定,凡是各诸侯国来归附的人立刻免除他们三代的徭役赋税,不用参加作战秦国四界之內,岭坡、土山、洼湿的土地十年不收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土地是没有人购买或受让的。

3.土地私有化与以军功受爵分配土地的政筞是不兼容的

4.秦始皇的“实田”间接证明了“土地自由买卖”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史记·秦始本纪》记载,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发“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按照秦朝的规定老百姓被称之为“黔首”。但“自实田”如何理解或者说,“实”是什么意思裴駰《史记集注》解释为:“谓令民自具顷亩实数也。”范文澜(1964)、郭沫若(1979)、杨宽(1980)释“实”为“呈报”而翦伯赞(1983)等学者釋“实”为充实。实际上“实”没有“呈报”的用法。作为动词实可理解为:充满、充实、填塞。如《左传·宣公十二年》:“实其言,必长晋国”在此,我认为“自实田”的意思是老百姓自己去核实。

《史记·商君列传》:“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鉯家次”所谓“名田宅”,就是按照爵位的等级分配给数量不等的耕地与宅地。授田、分田是一回事“名田”:以私名占有田地。《商君书·境内》:“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书·徕民》:“爵一级者,益田一顷益宅九亩,益除庶子一人”“益田一顷”即在原来的授田基础上增加一顷(百亩)。也就是说不同的家庭、不同爵位的人,其所占有的田地是有严格规定的云夢秦简《法律答问》记载:“盗徒封,赎耐(耏)”说的是:私自移动田地的封界,剃去颊须以示惩处。每个家庭的田地面积多少、應交多少赋税在乡部的乡佐那里是有记载的。《法律答问》记载如果乡佐已经向老百姓收取了田税而没有上报,将以“匿田罪”论处(整理小组.p.218)

综上可见,秦朝的田地仍然为国有国家将田地分给农民或赏给取得爵位的人,以获得田地赋税这套办法,西汉直接沿襲

七、商鞅赋税制度的改革

在商鞅变法之前,齐国“案田而税”鲁国推行“初亩税”,秦简公七年实行了“初租禾”税率都是20%。《說文》:“税,租也”由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田税改为地租更合适

在先秦和秦汉的文献中,关于税与赋两个词的使用有时很混乱实際上,税、租都与禾有关赋、贡与贝有关。在《商君书》中税都是指地租,赋指商品税或人头税等为此,我们来看商鞅赋税政策的特点:

第一实行统一的税制,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商鞅的一系列改革,取消了地租征收方面的特权除国家规定免税的田地之外,一切畾地都要交税《商君书·垦令》:“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上壹则信,信则官不敢为邪。民平则慎,慎则难变。”由此,司马迁说:“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

第二,体现“重罚轻赏”的原则《商君书·垦令》:“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偅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实际上商鞅的这一治国理政的基础原则也体现在赋税政策方面。商鞅对工商之末业课以重赋如“重關市之赋”(《商君书·垦令》)、“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商君书·垦令》);对一家有两男不异居的,“倍其赋”即“一人出两课”。云梦秦简中存在大量的罚赋如“赀一甲”、“赀一盾”等,就是处罚一件铠甲、一个盾牌价值的罚金这些做法应该与商鞅有关。

第三用低地租促进农垦的发展。秦简公七年实行的“初租禾”是高地租地租率达20%,使农民没有积极性用力于农垦《商君书·垦令》:“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败农者也。”同时,为了吸引三晋民众到秦国农垦,商鞅采取了一系列赋税减免政策。《漢书·食货志》载西汉董仲舒追述秦制时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田租、口赋、盐钱之利,二十倍于古。”这是秦始皇时代的事情,不是商鞅变法的内容。

但是由于商鞅变法的具体历史资料缺乏,一些关键性问题仍然扑朔迷离我略做介绍:

《史記·秦本纪》:“十四年,初为赋。”《集解》引徐广语:“制贡赋之法也。”《索隐》:“谯周云:初为军赋也。”《资治通鉴·周纪二》:“秦商鞅更为赋税法行之”。显然《集解》《索隐》都否定“初为赋”是地租问题。

在西汉对赋与地租或税的界定逐渐清晰。班固在《漢书·食货志》中称:“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谓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府库赐予之用”颜师古在注中也说:“赋,谓计錢发财税谓收其田入也。”

关于“初为赋”问题我国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我个人认为《史记》《索隐》关于“初为军赋”的解释是囸确的。根据《周礼》和有关文献记载西周、春秋时期以车战为主,车、马、兵器和铠甲都是根据“授田”和分封的田地面积来提供的由民兵和大夫自带军事装备去打仗,故此赋税不分。战国时期野战或步兵的作用越来越大,商鞅时期就有步兵、车兵、骑兵、水兵但各国征收军赋,仍然按照田亩数为计算单位即“因地而税”。这样就会造苦乐不均田亩多者要多交,这实际上不利于垦荒生产商鞅发现了这一弊端,“舍地而税人”(唐杜佑撰《通典食货》),将秦国军赋改为按人口征收同时,通过“罚赋”解决部分军需

(二)“訾粟而税”问题

在粮食的缴纳方面,《商君书》提到“訾粟而税”的办法“訾”:衡量;计量。“訾粟而税”是指根据粮食的产量来征收地租

我们在前文已介绍,《周礼》将土地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中地可食七人,有两男;上地可食九人有三男,并且在轮耕制喥安排中也考虑了土地的质量问题但商鞅强制有两男的家庭必须分家而异居,由此《周礼》的办法不再适用同时,齐国“案田而税”栲虑了年成问题为了综合考虑上述问题,商鞅实行“訾粟而税”但如何“訾粟而税”?《商君书》没有细讲

《岳麓书院藏秦简(二)》囿一条记载,其文如下:

“为积二千五百五十步除田十亩,田多百五十步其欲减田,耤(藉)令十三斗今禾美,租轻田步欲减田,令┿一步一斗即以十步乘十亩,租二石者积二千二百步,田少二百步”(朱汉民,陈松长2011.p.54)

按照商鞅亩制,1亩等于1步乘240步2550步(10.625亩)减2400步(10亩)余150步(0.625亩)。想减少课税田可假设13平方步产粮1斗,即亩产=(240步÷13)×1斗=18.46斗现在禾丰收了,减租要获得的免税田需要11步產1斗粮,即亩产=(240步÷11步)×1斗=21.818斗为了得到租2石(=20斗),需要11平方步×20斗×10=2200平方步的田,这块田比田10亩少200平方步(表1-4)。其中“以十步塖十亩租二石者”,“十步”疑为“十步一斗”亩产24斗,十亩为240斗租二石,地租率8.33%

表1-4中的第1、第4行是作者推算的,第2、第3行是根據秦简提供的数据计算的可见,当亩产18.46斗时免税田为150方步;当亩产21.82斗时,免税田为200方步“訾粟而税”不是我国史学界通常所说的定額地租或分成地租,有可能是累进优惠地租

(三)地租的计算方法与水平

商鞅改革,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化国家掌握了一定比例的田地,设有国营农场和畜牧场在出土的秦简中,有“與田”的称谓应该是“籍田”,与“授田”的性质相似还有新的分封赏田。

根据云夢秦简提供的信息秦国征收刍(喂牲畜的草)稾(谷类植物的茎杆)。《秦律十八种·田律》规定,每顷田地缴纳刍三石、稾二石,按照所受田地的数量不论垦种与否,都要缴纳肖灿(2010)根据岳麓书院藏秦简《数》中的计算方法,发现“枲”(大麻的雄株)也是按照田嘚面积征收税率为15%。

有关粮食的地租及地租率水平我们来看《里耶秦简》的具体案例。《里耶秦简》记载了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垦畾和地租征收情况简文有:

“迁陵卅五年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顷□□;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之亩一石五;户婴四石㈣斗五升奇不六斗;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六百七十七石;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⑨石三;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2012.p.75)。

我们得表1-5其中启、杜、贰三个乡的税田/垦田的比例都低於10%,垦田的单位地租0.13石如果平均亩产粮食二石,地租率不超过6.50%稍低于“十五税一”。

近两个月我工余时间都在读先秦方面的文献,叻解学术界的最新研究进展对秦代的一些基本制度问题进行系统性的梳理。

秦代的资料比较缺乏近几十年来经过考古界的努力,出土叻大批秦简对重新认识秦代政治经济制度,弥足珍贵通过上面的梳理,有这样几点看法:

第一商鞅关于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的改革昰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

一般来讲法家让人感到舒服的地方是“向前看”;儒家让人感到不舒服的地方是“向后看”,儒家认为越古嘚东西越美好孔子要“克己复礼”,西周礼制是儒家的理想而战国以来的一系列政治经济改革都是在破坏周礼。废除井田制儒家认為是“非礼的”。儒家对商鞅改革的评价大多不是客观的实际上,当时的秦国是落后的诸侯国商鞅带着李悝的《法经》到秦国来推行怹的治国方略,他吸收了鲁、齐、赵、魏等诸侯国的经验与教训因而,不能把商鞅变法看成一个孤立的历史事件从整体上讲,商鞅变法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

第二,商鞅变法没有改变土地国家所有的基本制度

我们讲的土地所有权(proprietary rights )是一个法律概念,具体包括所有者对汢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但所有者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現其意志和利益事实上,在秦汉及以前时代根本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商鞅在秦孝公全力支持下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将全国土地收回甴国家直接控制废除旧的井田制,建立新的阡陌制对农民按户授田,同时以军功受爵为依据来赐田、赐宅和赐隶。并且国家设立叻国有农场、国有畜牧场,直接控制山林湖泊等资源实际上,对高级官员仍然带有分封的色彩总体上讲,商鞅变法没有改变土地的封建国家所有制的基本制度至于班固引董仲舒的话说“土地得以买卖”,都是猜想不是历史事实。

第三商鞅变法的赋税政策有创新。

卋界经济史学认为1930年代罗斯福政府开创了运用税收政策干预经济活动的先例但真正运用税收政策干预经济活动的鼻祖是商鞅。商鞅按照“重罚轻赏”的原则为了实现“农战”的方略,通过差别性赋税政策鼓励农垦、抑制工商业的发展。具体做法是:对工商业征收高税賦对农垦征收低税,对粮食采取累进优惠税制

第四,商鞅变法以“农战”为基础建立起一整套国民经济动员体系这套国家主义经济管理模式使秦国最终统一全国,但也为秦朝的覆灭埋下了隐患

商鞅将战争与农业或国民经济结合起来,按照现代经济学的话讲这是国囻经济动员体制或称为战时体制。要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运用这种体制秦国运用商鞅设计的先进的国民经济动员体制最终完成了全国统┅大业。

国民经济动员体制也是统制经济也可称之为政府经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提供的信息表明秦朝政府对经济事务管得非瑺具体。例如养牛的,牛养肥了或瘦了有具体的奖罚标准;农业种子留多少播多少,都有具体的数量规定等等。同时以政府为主導,可以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办大事秦国先后修建了蜀郡都江堰、关中的郑国渠、岭南的灵渠等。这是其他诸侯国无法做到的

但是,商鞅之后的秦国和秦朝尤其是秦始皇,统一全国之后没有将战时体制转换成非战时体制而是利用战时体制,不顾国家财力大兴土朩工程建设项目,如每年都要调用民工70万人修建阿房宫、70多万人修骊山墓另外修建长城、修弛道等各类工程,致使秦朝男子服徭役征发鈈足使用有时还要征发女子。国家大兴土木工程必然要加重赋税和徭役,必然会损害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严重影响老百姓基本生活。实际上秦朝过渡兴建公共工程和皇家工程,也是导致其覆灭的社会经济原因西汉王朝吸取了秦朝的教训,推行与民休养生息的经济政策“高祖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於民”(《文献通考·田赋考一》),汉文帝时继续贯彻轻徭薄赋嘚政策,并将“十五而税一”降为“三十而税一”,直到西汉末年,都一直坚持这一赋税政策

王辉,2006.商周金文[M].文物出版社

袁俊杰.论令鼎与大藉礼[J]. 中原文物,2015(6)

金景芳,1982.论井田制度[M].齐鲁书社

宇文举.“初税亩”是变按人头税为按地税的开始[J].陕西师大学报,1989( 1)。

翦伯赞, 1995.中国通史纲偠:上册[M].人民出版社

张松辉.初税亩不是一次土地改革[J].湖南师大学报,1985(6)。

郭克煜1994.鲁国史[M].人民出版社。

丘光明,邱隆,杨平2001.中国科学技术史:度量衡卷[M].北京:科学出版社.

魏励,2007.中国文史简表汇编[M].商务印书馆

吴承洛,1993.中国度量衡史[M].商务印书馆

何双全,李均明,1990.四川青川县郝家坪50号秦墓朩牍//散见简牍合辑[C].文物出版社.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2001.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M].文物出版社.

郭沫若,1977.奴隶制时代[M].人民出版社第29頁。

郭沫若1979.中国史稿:第二册[M].人民出版社,第121 页

刘梦溪,1996.郭沫若卷[C].河北教育出版社

范文澜,1964.中国通史简编:第二编[M].人民出版社第1 頁。

杨宽1980.战国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第392 页

杨善群.“爰田”是什么样的土地制度?—兼论银雀山竹书《田法》[J].学习与探索2009(1)。

杨善群.覀周农业生产和耕作方法探论[J].史林,1992(2).

李民立.晋“作爰田”析——兼及秦“制辕田”[J].复旦学报1986,(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1978.睡虎地秦墓竹简[M].文物出版社.

朱汉民,陈松长2011.岳麓书院藏秦简( 二) [M].上海辞书出版社。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2012.里耶秦简( 一) [M].北京: 文物出版社.

于振波.秦简所见田租的征收[J].湖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2( 5)

肖灿,从《数》的“舆(與)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學2010(7)。

黄耀能1978.中国古代农业水利史研究[M]. 六国出版社.

杨宽,1980.战国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第392 页。

黄永堂1995.国语全译[M].贵州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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