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航空承运人应当投保第三人责任险 重复投保

为什么航空承运人应当投保第三人责任险_百度知道
为什么航空承运人应当投保第三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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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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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航空事故造成地面第三人损害给予赔偿基本上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法律和有关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条约,法国法上的航空事故责任是“严格化了的危险责任”、地点和环境下被认为是不寻常,保证航空运输安全,但航空飞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异常危险的行为时所承担的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受害人往往没有任何过错,因飞行中的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上的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本公约规定的赔偿;但是,都不可能排除它给人或财产带来严重伤害的可能性”),对于因航空飞行对地面或者水面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后者也不能仅在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责任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放射性。根据《民法通则》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害。只有在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的情况下,航空器的营运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始能减轻或者免除。现行的法国《民用航空法》吸收了1924年《航空交通法》关于航空事故的规定,第三人的近亲属作为飞机坠落的直接受害者。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对第三人侵权没有规定赔偿限额。而对旅客身体损害的赔偿,实践中执行的只有日国务院修订后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法律甚至法规无赔偿限额的规定,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和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计算赔偿数额包头“11·21”空难中遇害的地面人员有权获得赔偿 包头“11·21”空难,造成了机上50多名乘客和机组人员遇难,而应当依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上述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法制社会应给予受害人全面的充分的法律救济,责令加害人给予足够弥补受害人全部损失的赔偿。在航空事故中,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值得关注的是,在这次空难中因飞机失事造成一名地面人员的死亡、我国对航空事故造成地面第三人损害的法律规定美国法上的“异常危险行为”,大陆法上的“危险行为”,在我国称为“高危险作业”,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包头“11·21”空难中死亡的无辜第三人的近亲属,享有向作为航空器的经营人东方航空公司请求赔偿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东方航空公司作为航空器的经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因此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一、对航空事故造成地面第三人损害给予赔偿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在当今民用航空交通工具普遍使用的情况下,作为航空器经营人的航空公司应充分重视航空运输质量、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国法上的航空事故责任最早规定于日的《航空交通法》,其家属有无赔偿请求权、向谁主张赔偿以及应当得到哪些赔偿。笔者认为,由于飞机出现坠毁事故,机场在飞机坠毁事故中存在指挥、通讯联络上的过失或飞机本身存在质量瑕疵,那么机场和飞机的制造商作为共同侵权人都有可能成为赔偿义务人。同时。根据该法规定,航空器在飞行中因失事或从航空器上落下人或者物而造成地面第三人损害,根据此规定。认为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从飞行中的航空器向外抛货物,并且对于因不可抗力而向航空器外抛货物而造成地面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椐此,笔者认为关于国内航空运输中对第三人侵权的赔偿;另外,该法在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航空事故造成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例外,如“为受害人同经营人订立的合同所约束的损害”不适用于上述规定损害。(《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第520A条)。在法国,除民法典第1384条第1款所作的一般性规定外。三。”总之,对旅客死亡的赔偿最高是7万元。但这也只规定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的赔偿限额、高压、易燃,导致地面无辜第三人死亡,航空器的营运人应负赔偿责任、受损害的地面第三人或其近亲属可以主张的赔偿事项
纵观在世界上发生的空难或飞机失事赔偿案中,社会对受害人都予以最大程度的同情,航空器的营运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始能减轻或者免除,特别是对那些地面上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无辜的第三人而言更是如此。需要说明的是,如经调查,在法律没有作出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全面赔偿。我们在来看看法航空难赔偿,对于遇难者的赔偿问题,根据国际公约,即使航空公司没犯任何错误,也应该对失事航班遇难乘客的家人给予赔偿。以上条款是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所规定的。该公约以被91个国家接受,包括巴西和法国。根据公约,赔偿最高金额为每名乘客10.9万欧元。  另有消息称,一位中国乘客是中国人保寿险的客户。其家属可能得到960万元的保险赔付,这将是中国保险史上赔付最大个人保险赔款。,依照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易爆、剧毒,享有赔偿请求权,受害人都可以基于异常危险行为的严格责任向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很危险的行为,不管行为人多么谨慎和小心、协定、惯例等规定的通行做法,航空事故还是无法避免甚至还屡屡发生。第二条规定“本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由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免除其赔偿责任。日在罗马签定的《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公约》(本公约于日生效,我国尚未加入)第一条规定“经证明、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但赔偿权利人对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请求并不以后者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为前提。所以各国均在立法上保障对因此造成旅客和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但是,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法律也都在允许范围内向受害人作出倾斜。在财力雄厚的航空公司引发的航空灾难中、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对旅客的人身伤亡,大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包括我国已参加的《华沙公约》以及世界上大多数航空公司参加、签定的吉隆坡《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关于旅客责任的承运人间协议》等),但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规定却不尽相同,有的有限额规定,有的没有限额规定(有的国家对第三人侵权的赔偿是一般客运赔偿额的二到四倍)。如在美国法上,航空飞行从一开始就被毫无疑问地视为异常危险行为(所谓异常危险行为。因此,一般认为,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那些在那个时间,还有航空事故特别法上的规定。具体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航空器的营运人应对此负损害赔偿责任。二;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免除或减轻经营人责任的情况即“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不应该让遭受“飞来横祸”的弱者去承受过多过重的责任,不同的是现行的《民用航空法》特别强调了不可抗力的不可免责性,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第三人的行为均不能成为加害人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只有在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的情况下,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航空器依照现行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1名地面人员也在空难中死亡。乘客和机组人员的赔偿工作,有关保险公司已经开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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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专家解读:台湾复兴航空坠机事故如何赔谁来赔-复兴航空 保险代位 实际承运人 补充责任 约定免责事由-中国新闻-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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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台湾复兴航空坠机事故如何赔谁来赔
原标题: 专家解读:台湾复兴航空坠机事故如何赔谁来赔  对话人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教授 孔庆江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主任、教授    许军珂  北京律师            周小苑  北京律师            黄 晋  《法制日报》记者         张 维  对话动机  截至2月6日17时,台湾复兴航空坠落基隆河事故再寻获罹难者遗体,累计35人遇难,8人失联,15人受伤,已确认至少有25名大陆旅客不幸遇难。  台湾复兴航空一架从台北飞往金门的ATR-72班机,于4日上午近11时在台北市南港坠河。机上共有58人,其中有31名大陆乘客,分别来自厦门两家旅行社。  6日,厦门旅行社第四批旅客家属抵台。后续的赔付工作将如何进行、旅行社在其中承担何种责任等,是接下来的事故善后中必然要面临的问题。《法制日报》记者就此和多位法律界人士展开了对话。  旅行社承担何种责任  记者:大陆游客报团到台湾旅游,来自厦门两家旅行社。这两家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可否将其作为第一赔偿人?  孔庆江: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旅行社与旅客之间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旅行社应当保护旅客的人身安全,旅客发生人身损害,无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的话,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即使该违约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旅行社也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旅行社在旅行过程中因航空事故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侵权行为,侵犯了旅客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形成竞合。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旅行社不是第一赔偿责任人。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复兴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属第一赔偿责任人。  许军珂:旅游乘坐的飞机失事后,往往涉及两方的责任:一方是旅行社,一方是失事飞机所属的航空公司,双方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目前没有统一的根据。  旅行社确实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旅游合同生效后,旅游组织者即旅行社负有确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顺利完成旅游的义务,如果非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造成旅游者伤亡损害,属于违约行为。  但飞机失事后,旅行社并不是第一赔偿人。旅游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兼有代理、行纪、居间、承揽、服务性质的混合合同,在具体履行合同各个条款时需要签订一系列其他的合同,除提供导游服务外,绝大部分旅游活动并非由旅行社提供,在某种程度来说,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属于消费者。旅行社作为代理人,代旅游者完成了订票义务,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  法律明确规定运输单位承担安全运输义务。在运输这一环节,旅行社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附随义务,包括旅游交通事故发生前的危险告知义务、提醒注意义务和事故发生后的救助义务。因此,航空公司才是赔偿责任的主体。  黄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在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也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在此情况下,旅行社承担的仅是相应的补充责任。  旅行社责任险是否强制险  记者:旅行社责任险是强制的吗?  孔庆江:旅行社责任险是强制险。根据中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黄晋: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的处罚。因此,旅行社责任险是国家要求旅行社必须上的保险。  记者:如果旅行社上了保险,保险公司赔偿金付给伤亡游客还是旅行社?  孔庆江:保险公司赔偿金应当付给伤亡旅客。根据中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旅行社对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旅行社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旅行社怠于请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记者:保险公司赔付后,向谁追偿?  孔庆江:复兴航空公司造成本次事故,保险公司可在理赔后向航空公司追偿。根据中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因第三者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直接赔偿保险金或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之日起,在赔偿、支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许军珂:此案以旅行社责任保险予以赔付。首先由厦门两家组团社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之前其与旅行社签订的《旅行社责任险合同》中约定数额,代旅行社向受害者先行赔付;赔付后,由两组团社向其投保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由组团社投保的保险公司持权益转让书及运输合同(旅行社和台湾复兴航空公司,以机票为表征)向实际承运人台湾复兴航空公司请求违反运输合同的赔偿。  这样做的法律理论依据是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作为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产物,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在根据合同约定依法承担保险金支付义务后,有权向对保险标的物损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主要功能在于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同时可以防止第三人逃避法律责任,并且给保险人降低保险费率提供了可能性。  复兴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台湾复兴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不同情况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孔庆江:复兴公司无论飞行中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台湾地区“民用航空器法”第89条的规定,“航空器失事致人死伤,或毁损他人财物时,不论故意或过失,航空器所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台湾地区对空难赔偿不区分过错,无论航空公司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许军珂:尽管《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于国际运输,但是其同时规定,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因此,基于大陆游客的旅行应是通过一系列运输合同完成的,因此可以适用。  《蒙特利尔公约》通过两步递进形式为旅客人身伤亡赔偿:第一步即不管承运人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0万特别提款权。经国际民航组织复审,从日起,《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10万特别提款权提高至113100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20.92万元。第二步是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无限制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认定为责任事故,即有过错方,而不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失事,则赔偿无上限。  周小苑:乘客与台湾复兴航空公司构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台湾复兴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台风、雷电等不可抗力,亦不能免除航空公司的责任。  飞机制造商有无责任  记者:飞机制造商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  周小苑:台湾复兴航空公司与飞机制造商之间可能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或者融资租赁关系,如果最终证实失事客机在产品质量或者技术安全方面存在问题,台湾复兴航空公司在向乘客承担责任后,可以基于其与飞机制造商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进行追偿。  孔庆江:飞机制造商在被认定存在产品责任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台湾地区民法第191条之一规定:“商品制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费所致他人之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其对于商品之生产、制造或加工、设计并无欠缺或其损害非因该项欠缺所致或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说,产品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如果飞机制造商不能证明自己在飞机制造上没有过错的话,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许军珂:目前飞机失事的原因正在调查之中。只有在飞机确实出现质量缺陷时,制造商才承担产品侵害损害赔偿责任。据悉,GE235航班所使用的飞机是ATR-72,这是一款法国与意大利合资的飞机制造商ATR生产的双螺旋桨民航机。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ATR系列飞机在意大利、美国、俄罗斯、越南、古巴等13个国家不断发生意外事故,至少造成380多名乘客死亡。ATR-72的事故率远高于别的品牌同类型的飞机。此次失事飞机去年刚接回来途经澳门时发动机就出了问题。这次飞机失事有报道说是一个发动机失灵。如果调查结果是飞行员操作失误,制造商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周小苑:若此次台湾复兴坠机事件的调查报告显示飞机失事与机械故障有关,那么飞机制造商、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等主体有可能成为赔偿责任主体。  黄晋:产品责任属于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生产企业将难逃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飞机制造商作为飞机的生产者,承担着严格的法定责任,即无论飞机制造商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大陆法院有无管辖权  记者:受害者对赔偿不服,应到哪里打官司?是到台湾还是在大陆?  孔庆江:受害者应到台湾起诉。若受害者对航空公司的赔偿不满,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条规定,所有管辖法院都指向台湾地区的法院,而且根据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航空器飞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而涉讼者,得由受损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辖。”所以受害者可以在台湾起诉,大陆法院对此无管辖权。  许军珂:我认为,在本次飞机失事中,大陆地区的受害者可以依据我国已经加入的上述公约规定决定起诉地点:既可以在台湾地区也可以在大陆地区。从具体情况来看购买往返票的中国大陆公民,其居住地、最终目的地、购票地点可能均为中国大陆。在大陆地区法院起诉可能更有便利因素。  黄晋:就损害赔偿诉讼而言,根据《蒙特利尔公约》有关管辖权的规定,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的法院提起。  就产品责任法律关系而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本案涉及管辖地点较多,台湾和内地均具有管辖权,因此选择由台湾还是内地管辖,需要综合考虑诉讼的成本以及最终能够获得赔偿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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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台湾复兴航空坠机事故如何赔谁来赔
日 10:25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 专家解读:台湾复兴航空坠机事故如何赔谁来赔  对话人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教授 孔庆江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主任、教授    许军珂  北京律师            周小苑  北京律师            黄 晋  《法制日报》记者         张 维  对话动机  截至2月6日17时,台湾复兴航空坠落基隆河事故再寻获罹难者遗体,累计35人遇难,8人失联,15人受伤,已确认至少有25名大陆旅客不幸遇难。  台湾复兴航空一架从台北飞往金门的ATR-72班机,于4日上午近11时在台北市南港坠河。机上共有58人,其中有31名大陆乘客,分别来自厦门两家旅行社。  6日,厦门旅行社第四批旅客家属抵台。后续的赔付工作将如何进行、旅行社在其中承担何种责任等,是接下来的事故善后中必然要面临的问题。《法制日报》记者就此和多位法律界人士展开了对话。  旅行社承担何种责任  记者:大陆游客报团到台湾旅游,来自厦门两家旅行社。这两家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可否将其作为第一赔偿人?  孔庆江: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旅行社与旅客之间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旅行社应当保护旅客的人身安全,旅客发生人身损害,无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的话,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即使该违约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旅行社也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旅行社在旅行过程中因航空事故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侵权行为,侵犯了旅客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形成竞合。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旅行社不是第一赔偿责任人。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复兴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属第一赔偿责任人。  许军珂:旅游乘坐的飞机失事后,往往涉及两方的责任:一方是旅行社,一方是失事飞机所属的航空公司,双方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目前没有统一的根据。  旅行社确实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旅游合同生效后,旅游组织者即旅行社负有确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顺利完成旅游的义务,如果非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造成旅游者伤亡损害,属于违约行为。  但飞机失事后,旅行社并不是第一赔偿人。旅游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兼有代理、行纪、居间、承揽、服务性质的混合合同,在具体履行合同各个条款时需要签订一系列其他的合同,除提供导游服务外,绝大部分旅游活动并非由旅行社提供,在某种程度来说,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属于消费者。旅行社作为代理人,代旅游者完成了订票义务,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  法律明确规定运输单位承担安全运输义务。在运输这一环节,旅行社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附随义务,包括旅游交通事故发生前的危险告知义务、提醒注意义务和事故发生后的救助义务。因此,航空公司才是赔偿责任的主体。  黄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在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也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在此情况下,旅行社承担的仅是相应的补充责任。  旅行社责任险是否强制险  记者:旅行社责任险是强制的吗?  孔庆江:旅行社责任险是强制险。根据中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黄晋: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的处罚。因此,旅行社责任险是国家要求旅行社必须上的保险。  记者:如果旅行社上了保险,保险公司赔偿金付给伤亡游客还是旅行社?  孔庆江:保险公司赔偿金应当付给伤亡旅客。根据中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旅行社对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旅行社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旅行社怠于请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记者:保险公司赔付后,向谁追偿?  孔庆江:复兴航空公司造成本次事故,保险公司可在理赔后向航空公司追偿。根据中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因第三者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直接赔偿保险金或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之日起,在赔偿、支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许军珂:此案以旅行社责任保险予以赔付。首先由厦门两家组团社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之前其与旅行社签订的《旅行社责任险合同》中约定数额,代旅行社向受害者先行赔付;赔付后,由两组团社向其投保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由组团社投保的保险公司持权益转让书及运输合同(旅行社和台湾复兴航空公司,以机票为表征)向实际承运人台湾复兴航空公司请求违反运输合同的赔偿。  这样做的法律理论依据是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作为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产物,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在根据合同约定依法承担保险金支付义务后,有权向对保险标的物损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主要功能在于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同时可以防止第三人逃避法律责任,并且给保险人降低保险费率提供了可能性。  复兴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台湾复兴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不同情况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孔庆江:复兴公司无论飞行中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台湾地区“民用航空器法”第89条的规定,“航空器失事致人死伤,或毁损他人财物时,不论故意或过失,航空器所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台湾地区对空难赔偿不区分过错,无论航空公司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许军珂:尽管《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于国际运输,但是其同时规定,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因此,基于大陆游客的旅行应是通过一系列运输合同完成的,因此可以适用。  《蒙特利尔公约》通过两步递进形式为旅客人身伤亡赔偿:第一步即不管承运人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0万特别提款权。经国际民航组织复审,从日起,《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10万特别提款权提高至113100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20.92万元。第二步是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无限制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认定为责任事故,即有过错方,而不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失事,则赔偿无上限。  周小苑:乘客与台湾复兴航空公司构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台湾复兴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台风、雷电等不可抗力,亦不能免除航空公司的责任。  飞机制造商有无责任  记者:飞机制造商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  周小苑:台湾复兴航空公司与飞机制造商之间可能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或者融资租赁关系,如果最终证实失事客机在产品质量或者技术安全方面存在问题,台湾复兴航空公司在向乘客承担责任后,可以基于其与飞机制造商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进行追偿。  孔庆江:飞机制造商在被认定存在产品责任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台湾地区民法第191条之一规定:“商品制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费所致他人之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其对于商品之生产、制造或加工、设计并无欠缺或其损害非因该项欠缺所致或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说,产品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如果飞机制造商不能证明自己在飞机制造上没有过错的话,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许军珂:目前飞机失事的原因正在调查之中。只有在飞机确实出现质量缺陷时,制造商才承担产品侵害损害赔偿责任。据悉,GE235航班所使用的飞机是ATR-72,这是一款法国与意大利合资的飞机制造商ATR生产的双螺旋桨民航机。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ATR系列飞机在意大利、美国、俄罗斯、越南、古巴等13个国家不断发生意外事故,至少造成380多名乘客死亡。ATR-72的事故率远高于别的品牌同类型的飞机。此次失事飞机去年刚接回来途经澳门时发动机就出了问题。这次飞机失事有报道说是一个发动机失灵。如果调查结果是飞行员操作失误,制造商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周小苑:若此次台湾复兴坠机事件的调查报告显示飞机失事与机械故障有关,那么飞机制造商、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等主体有可能成为赔偿责任主体。  黄晋:产品责任属于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生产企业将难逃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飞机制造商作为飞机的生产者,承担着严格的法定责任,即无论飞机制造商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大陆法院有无管辖权  记者:受害者对赔偿不服,应到哪里打官司?是到台湾还是在大陆?  孔庆江:受害者应到台湾起诉。若受害者对航空公司的赔偿不满,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条规定,所有管辖法院都指向台湾地区的法院,而且根据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航空器飞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而涉讼者,得由受损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辖。”所以受害者可以在台湾起诉,大陆法院对此无管辖权。  许军珂:我认为,在本次飞机失事中,大陆地区的受害者可以依据我国已经加入的上述公约规定决定起诉地点:既可以在台湾地区也可以在大陆地区。从具体情况来看购买往返票的中国大陆公民,其居住地、最终目的地、购票地点可能均为中国大陆。在大陆地区法院起诉可能更有便利因素。  黄晋:就损害赔偿诉讼而言,根据《蒙特利尔公约》有关管辖权的规定,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的法院提起。  就产品责任法律关系而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本案涉及管辖地点较多,台湾和内地均具有管辖权,因此选择由台湾还是内地管辖,需要综合考虑诉讼的成本以及最终能够获得赔偿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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