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高自尊人格的表现和生存谁重要

尊严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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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解释】:庄重而威严:尊严的会场|民族的尊严|维护法律尊严。近义词:&&&&相似词:&&&&&&&&
1、如果习惯于说空话,最可敬的人也会失掉尊严。2、尊严是无上的;尊严不可以被人践踏;尊严是我们活着的理由;尊严是我们高尚的灵魂!3、尊严是一个个历练人生勇创奇迹的精英们最光辉的思想。年完成一点三亿元利税的“小天鹅”集团领导人告诉我们,人的尊严应该是:企业生产不仅仅是产品,更重要的是生产信誉和质量。4、献殷勤有辱你的人格尊严,只会让人更加瞧不起你。5、尊严是自我意识的一次反馈,尊严是对存在的一次证明,尊严是对平等的一次回应,尊严是让明人明白世界的中心还有很多。6、不该失去的是尊严,一个人没有尊严不能成事,一个民族没有尊严不能兴盛,一个国家没有尊严不能强大。只有当我们自己活得有尊严时,在这个世界上才有,才有自己的灵魂,才能被别人看得起。7、幽默乃是尊严的肯定,又是对人类的胸襟之明证。8、态度决定一切,实力扞卫尊严!人要经得起诱惑耐得住寂寞!9、骚归骚,骚有骚的贞操;贱归贱,贱有贱的尊严。10、态度决定一切,实力捍卫尊严!人要经得起诱惑耐得住寂寞!11、哥哥那两道眉毛又黑又粗,像是为了维护某种尊严才摆在那儿似的。12、尊严是用自己的双手创造的;尊严是用自己的智慧打造的;尊严是用自己坚韧的精神赢得的……13、尊严具有永恒的魅力,我们不可也不必。14、士可杀,不可辱。中国自古以来就把尊严看得比生命更重要,为什么呢因为尊严是一个人的人格,是国家民族的灵魂,尊严是无形的更是无价的。15、如果生命是水,尊严就是流动;如果生命是火,尊严就是燃烧;如果生命是鹰,尊严就是搏击。16、尊严,就是一种高尚的人格,是一种价值观,一种自强、自立、奋斗的精神。17、尊严是什么?从不食嵯来者身上,我们曾仰慕“”的高风;从“,留取丹心照汗青”的诗句中,我们赞颂过“”的亮节;从伟大的人民总理身上,我们景仰着“”的贞操。18、我要发奋读书,用知识来改变父辈的贫困,用知识来改变自己的命运,用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尊严。19、心态决定看世界的眼光,行动决定生存的状态。要想活出尊严,展现不凡,只有改变观念,敢于和命运抗争。20、这山似乎又多了几层巍峨的峭壁,每一层都在呼唤着久违的尊严和它们应有的面貌。21、尊重,来源于他人,同时也来源于自己,只有自己留住了自己的尊严,才能赢得他人的尊重,一个没有尊严,或是看轻他人尊严的人,永远得不到别人的尊重。22、在文学上,年轻人常常从担任法官开始他们的生涯,只有当智慧与经验到来时,他们才终于获得了受审的尊严。&22、造 句 网(在线造句词典)zaojv .com-造句大全,几千词语的造句供您参考!23、不要心怀恨意。遇到困难时,不要害怕让步,小人总是坚持己见以维持尊严;愿意主动伸出手与人言和坦诚自己的错误,并提议重新开始的人,才是气度恢弘的人。24、不管要停留到哪一天……不管失去什麽东西,即使要在无人岛上迎接死亡……我也要尊严地死去!我是海贼!25、经过长期研究论证并发展了“日心说”而被教会判处火刑的布鲁诺用悲壮的人生最后一幕告诉我们,人的尊严应该是:智力永远不会停留在意见认识的真理,它将永远向前,走向未认识的真理。26、人受到震动有种种不同:有的是在脊椎骨上;有的是在神经上;有的是在道德感受上;而最强烈的最持久的则是在个人尊严上。27、也许历史上燕国的灭亡是无法避免的,但我们还可以像荆轲一样,在生命的最后留下一片香。如果荆轲不去刺秦王,那么我们读到的将只是燕国的屈辱史。与失去最后的尊严,还不如放手一试。28、欣赏高山,自然会在高山的巍峨中找到强悍和凝重;欣赏大树,自然会在大树的伟岸中获得自立和尊严;欣赏小草,自然会在小草的葳蕤中汲取执着与希望。29、的人,在哪里都有。你千万别伤害别人的尊严,尊严是非常脆弱的,经不起任何的伤害。30、没有祖国,就没有我们的安栖之所;没有祖国,就没有我们做人的尊严;没有祖国,就没有我们所拥有的一切!我们应该感恩祖国。
2、她用不屈的精神捍卫了祖国的尊严。3、无论什么时候,我们都要捍卫祖国的尊严。4、一个人就是失去生命,也不能失去尊严。5、我们同情并支持他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尊严。6、人民法官秉公执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7、事关国家尊严,我们决不能妥协。8、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9、李老师,活得没有尊严。10、我们要做个的人,懂得尊严,就等于有了一大笔财富。11、事关国家尊严,我们。12、事实证明,旧的一套必须,才能维护皇权的尊严。13、你的语言,触犯了她的尊严。14、对人类权利和尊严支持的思想在美国。15、尊严而又自信的几个老船长也,开了一条小艇,集体下海去了zaojv. com。16、学了尊严这篇课文,我感悟很深,沉默了。17、执法者应,如果,则国法尊严难显。18、学习先辈们的,对捍卫革命事业和民族尊严,有着重要的意义。19、他对她老是,没有尊严。20、如果你不能,你就不能拥有尊严。21、这事关系法律尊严,你得地处理才好。22、但人不食,一个乞丐为了尊严宁肯饿死。22、造 句 网(在线造句词典)zaojv .com-造句大全,几千词语的造句供您参考!23、不搞“”,并不是不要尊师重教。24、我们越是处于的时刻,就越要保持尊严。25、学习先辈们的,对捍卫革命事业和民族尊严,有重要的意义。26、试想一个的人,还能有什么尊严感呢?27、有原则的人宁愿死得有尊严也不愿。28、虽是小国,在外交上也不能向大国,丧失自己的国格和尊严。29、古语有云“”,要想在战场上,就应该放下尊严,。30、面对强敌的威胁,三军将士庄严得向军旗宣誓:"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尊严,我全军将士车无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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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尊严及其规范意涵
作者:石毕凡 &
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尊严及其规范意涵
―――以“深圳卖淫女示众事件”为例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提要:本文结合“深圳卖淫女示众事件”,基于规范分析法学的立场,通过阐释中国宪法第38条的意旨与内涵――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所具有的,剖析宪法上人格权保护体系之逻辑结构,即规定“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 + 某些具体人格权”,应当成为宪法对人格权进行保护的模式,以期对法学界在此问题上存在的一些歧见予以澄清。
关键词: 示众;人格尊严;宪法权利;人格权;防御功能
深圳性服务从业者当街示众事件(2006年11月)
一、个案、社会舆论与问题意识
2006年11月29日深圳市福田警方召开广场大会,对百名卖淫女和嫖客进行公开处理。当事人全部身着黄衣,面戴口罩,面部除双眼外全被遮住,现场有逾千人围观。警方分别读出他们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宣布各人行政拘留15天。每读出一人的资料,警察便押身边的“犯人”上前一步确认身份。此事一经报道,备受舆论关注。
卖淫嫖娼确为不良社会现象,理应依法作出处罚。有舆论认为,让涉黄人员曝光,既给其以惩罚,又能教育群众,还可震慑潜在的违法者,可收多重社会效益。有舆论认为,警察运用过分渲染的执法手段是否有点过分?会不会侵犯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卖淫嫖娼固有害于社会,但不至于要示众、开公开处理大会吧?甚或有人对卖淫女这些身处社会底层的人不乏同情之理解。还有舆论认为,公开处理这种做法除显示公权力的强大与政府扫黄决心之外,无疑残酷剥夺了弱者最后一丝人格尊严,或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弃,或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势必加大改造她们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的难度。这种执法方式暗示人们:对于违法犯罪的人是可侮辱其人格的。
《现代汉语词典》对示众的解释是“给大家看,特指当众惩罚犯人”,其特点是通过羞辱当事人的人格,达到杀一儆百之目的。为遏制“文革”期间这种蔑视人之尊严的传统痼疾,1982年人格尊严入宪。作为公安执法的法律依据,2006年3月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显然,此“公开”一词非公开示众、公开处罚之意,而是要求警方遵循正当程序,防止少数执法人员暗箱操作。相反,卖淫女示众事件让人看到的是超越法定界限的警察权的恣意运作。即使“对于被指控的罪犯,政府也必须表现出最大限度的尊敬,视她们为人而不是视为惩罚的机会”,不然就否认了她们“作为个人所要求获得平等尊重的权利”。
上海市姚建国律师在给全国人大的公开信中,认为警方执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卖淫行为应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警方也有权对当事人作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但法律还规定被处罚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方式推翻其处罚决定。若警方认为当事人构成犯罪,在侦查终结后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将未经检察院审查和法院审判的嫌疑人示众处理,违背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罪犯尚且有人格尊严,何况未经司法审判的公民?警方,其中尤以行政决定程序之参与更见其重要性。在无法律明确授权情况下,警方将卖淫嫖娼者的姓名、籍贯、出生时间公布于众,与行政法治原则相背,应被认为是违反消极义务的侵权行为。
我国公法制度滞后,对行政主体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以及具体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法益尚不具救济功能。分析《国家赔偿法》第3条可看出,行政侵权赔偿范围仅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权与身体健康权,而人格尊严、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法益不在保护范围之内。不仅如此,警方作为行政机关在遵守法律之外,尚有遵守宪法的义务,公民在宪法上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任何侵犯的基本权利对之有直接的拘束力。“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作为行政执法应严守的宪法原则,深圳警方的执法是否违反宪法、行政法有关保护人格尊严的规定?人格尊严作为实在法概念,其内涵是什么?这是问题之关键,亟待澄清。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通过网络对2006年度具有全国影响的宪法事例进行在线投票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评选出“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卖淫女示众事件名列其中。也许因它在宪法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对国家权力的拘束方面,具有学术研讨的价值和空间吧。无论下文结合该示众事件,基于规范分析方法,梳理宪法上人格权保护体系之结构,以期消除学界在此问题上所存在的一些歧见。
二、宪法上人格权的价值基点:人格尊严原则
通览中国宪法文本,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除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个富有自然法色彩的立国理念之外,其他均以明示的方式作具体列举。从逻辑上看,宪法第38条实质上是一个概括性条款与具体列举相混合的基本权利规范。前半句“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明确宣示作为概括性条款的人格尊严原则;后半句具体规定名誉权。笔者以为,深圳警方侮辱性的执法方式侵害的并非具体的名誉权(或隐私权),而是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这个一般的人格法益。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实在法对“人格尊严”都有明确表述,下面集笔墨于人格尊严内涵之探讨。
每个人享有人之尊严源于自然法传统。二战期间,纳粹德国恣意蔑视“无存在价值之个人或人种”,对人性尊严构成严重侵犯。“一个享有尊严之内在价值,并且拥有人格自由发展能力的人的理念”逐渐风行。11。101
。因其概括性与不确定性,法学界和实务界存有诸多不同见解。对人性尊严所作的解释可分为两种方式:(1)正面积极的去描述人性尊严的内涵,解说“人性尊严是什么?”2Objekt宪法法院在1970年“监听案”判决中指出,基本法第1条系贯穿基本法所有规范的基本宪政原则,所有国家权力须尊重人之独立价值及独特性。将人单纯当作国家行为的客体并率由当权者予以处分,即属违反人性尊严。
当事人教育群众、杀一儆百的手段,使当事人发展人格的空间被扼杀。对人格的尊重尤其“要求禁止残酷、非人和污辱人格的惩罚。国家不能把犯罪者当做防止犯罪的工具,以损害其受宪法保护的社会价值与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必须维持那些决定个人及其社会存在的基础假设”。立法机关不可根据任何所谓的正当理由,即便为侦查犯罪所必需而制定侵犯人格尊严的法律。用罗尔斯的话说,“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但长期以来,我国轻个人、重集体的政法传统以及政体结构缺陷,强调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公法领域人格权保护制度非常滞后。诚如德沃金所言:政府侵犯人的尊严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它“意味着把一个人不当人来对待,或者给予他的关心少于对其他人的关心。保护权利的制度建立在这样的信念之上,即上述做法是极端的不正义,这种非正义是如此之重大,因此在社会政策和社会效益上为防止这种非正义而付出增值的代价是值得的”。
三、宪法上人格权的概念与规范方式
(一)宪法上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立宪主义产生以来,宪法重要发展系其所列举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的扩大,尤其新兴基本权利的创设,以宪法上人格权最值重视。宪法
19548231121958
宪法上人格权保护体系,不妨作如下理解:
(1)一般人格权,表征一般的人格法益。从正面角度诠释,它指人的尊严受尊重和个体人格自由发展的权利,即“把人当人看”;从负面视角观之,人格尊严之核心要求禁止将人降格为没有意志的物或工具,包括禁止奴隶制,禁止酷刑和残忍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等。人格尊严的这个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对国家产生拘束力,禁止国家以任何形式予以克减、限制或剥夺。换言之,国家不得采用残酷、不人道或贬低人性尊严的刑罚来制裁人民,不得基于威胁恐吓的理由制裁人民,使其成为国家防止犯罪之客体。绝不允许不具备作人资格、“不是人”的人存在,此为一般人格权之核心价值。深圳警方对公民施以不人道的侮辱性待遇,把公民降格为手段和工具的执法方式,对当事人势必构成严重的精神打击,已伤及
(2)除了一般人格权这个框架性的人格权外,世界各国宪法上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权利形态,其实是尚未言明的具体人格权。它们均为个人针对国家享有的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因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隐私、姓名、肖像等等,均为其人格利益之具体表现。
(3)规定人的尊严(一般人格权) + 某些具体人格权,是一些国家宪法对人格权进行调整的模式。在此调整模式中,人格尊严这个一般人格权可对宪法上尚未类型化为具体人格权的人格法益进行权衡救济,以补充具体人格权之不足。在学说或判例上,区分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有何意义?一般人格权位于所有具体人格权之上,可通过具体人格权而得到体现。在个案中,首先要求适用具体人格权的相关条文。一般人格权可在个案中没有具体人格权对此作出规定,才考虑适用一般人格权保护之抽象规定,并人格权的宪法保护是在一般人格权统摄之下的一个体系化事业,使人格权制度随社会变迁呈开放性与发展性特征。新生的各种
(二)中国宪法上人格权的规范内涵
人格尊严之保障在我国刚刚起步,1982年之前中国各时代的宪法均未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因应文革期间个人受政府和他人恣意迫害、丧失做人尊严的严重后果,宪法适时地增设保障人格尊严的条款。八二宪法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赫然写着“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根本大法,有着非同寻常的宪政启蒙价值。之后《民法通则》将人格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私权作了保护规定,如,且在民事诉讼普遍推行精神损害赔偿。2001年新增了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在此,人格尊严这个一般人格权概念的提出引人注目,
私法领域人格尊严救济制度的发展,推动我们尽快确认并保护宪法上人格尊严这个一般人格权。38它由此可提炼出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概念。宪法第38条的规定表明,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他基本权利条款多规定“禁止非法侵犯”,即有可能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而第38条的用语却是“禁止用任何方法侵犯”,“除非国家发动修宪,否则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它为“宪法保留”事项,与一般的“法律保留”事项显有区别――对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人大也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作为从属于宪法的国家行政机关,深圳警方对从事卖淫嫖娼的公民予以公开示众,这种剥夺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无论是基于何种理由,都是对宪法第38条规定的不侵害义务的违反。
在有关宪法上的具体人格权方面,中国现行宪法对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诸多的具体人格权未一一列举,此种状况更需经由对宪法基本权利规范的具体解释,发挥人格尊严条款的漏洞填补作用。38
四、宪法上一般人格权之防御功能
立足于每个人的不可替代性,现代宪法才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确认个人尊严不受侵犯。紧扣人性尊严理念于宪政史中的发展脉络,可把握一般人格权精义之所在――首要禁止国家挟其权力宰制的地位,侵犯个人尊严,此乃宪法上个人防止国家侵害人格尊严的首要权能。我国2004年修宪时文本中加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尊重”这一用语便体现了对基本人权防御功能的重要地位的崭新认识,是我国当代宪政理论与实践的的重大进步。其次,现代宪法进一步要求国家保护个人尊严不受国家以外力量的侵犯,并致力于促进每个人能具有尊严地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换言之,现代宪法要求国家机关除了履行消极义务不侵害个人的人格尊严之外,还要求国家履行积极义务创造保障人格尊严的制度和社会环境。
就古典宪政肇始言,基本权利之防御功能为第一要义,国人往往将宪法第38条视为人际关系的准则,未意识到尊重每个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国家首先须履行的宪法义务。1944在古典与现代立宪主义课题不能毕其功于一役的情形下,中国宪政建设首先应立足于古典宪政课题,促进基本权利规范对国家权力的防御作用,同时兼顾立宪主义的现代发展将基本权利具体化,人大及常委会将宪法人格尊严条款所蕴涵的价值秩序渗透于各部门法中,。依宪法要求,人大常委会须启动监督宪法实施的程序,行使宪法解释权,追究一切违宪行为警方执法采取残酷、不合乎人道或贬低人格尊严的惩罚来制裁当事人,将其客体化和手段化(。
建立司法性宪法解释机制当成为我们的制度选择。正确组织国家权力体系,培养拥有独立的人格理念与主体性意识、理性处理群己关系的现代公民,
& 宪法第3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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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schenwurde&#183;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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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指出的是,司法解释将民法上的人格尊严这个一般人格权分成两部分:“人格尊严权”与“其他人格利益”,有不当之处。人格尊严变成与人身自由权、名誉权等类似的具体人格权,等于抽掉了一般人格权的灵魂,由此否认人格尊严在诸多具体人格权中的统帅地位。特别是在人格尊严之外,再加上“其他人格利益”这个概念,将一般人格权中的应有之义割裂出去,使人格尊严的内涵受到损害。200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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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11
& 410371945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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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权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中最重要、最起码的权利。[]-七年级..
人格尊严权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中最重要、最起码的权利。
题型:判断题难度:偏易来源:江苏省期末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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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人格尊严权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中最重要、最起码的权利。[]-七年级..”主要考查你对&&生命健康权&&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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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3、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4、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5、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怎样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②加强自我保护,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③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发现相似题
与“人格尊严权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中最重要、最起码的权利。[]-七年级..”考查相似的试题有:
72077173747496911973932734110347人格权法中的人格尊严价值及其实现--《清华法学》2013年05期
人格权法中的人格尊严价值及其实现
【摘要】:人格尊严意味着,人作为法律主体应当得到承认和尊重。进入21世纪后,人格尊严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它已经上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必须通过人格权制度具体化并转化为一项民事权利后,方能获得民法的保护。任何人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受害人将依据民法获得救济。在我国,要更好地维护人格尊严,未来的民法典中就应当将人格权法作为独立的一编加以规定。
【作者单位】:
【分类号】:D998.2;D923【正文快照】:
人格尊严,是指人作为法律主体应当得到承认和尊重。人在社会中生存,不仅要维持生命,而且要有尊严地生活。故此,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是人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前提。人格尊严是人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工作环境、地位、声望、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要素,对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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