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复检需要什么条件

关于我们【华税】中国税务律师行业的领跑者,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专注于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管理、税务争议解决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网址】 ◎ 华税律师事务所 / 作者编者按: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税务成本控制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植之下,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的不断增加,税务机关也加大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监察力度,以防止无资质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的名义参与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秩序。于此同时,高新技术企业本身在运营过程中,也面临一些税务风险需要引起注意。华税律师于2015年1月通过税务出版社出版题为《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实务》一书,详细介绍了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现状、所面临的税务风险以及应对策略。在此,华税律师通过微信公众平台为读者简要介绍,高新技术企业在管理中所面临的税务风险种类。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各方面均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加之实践中各地主管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掌握宽严程度略有差异,因而企业能否顺利通过高新资格认定和复审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即使企业各方面资质均良好,并顺利的通过了高新资格认定,其后续也面临着严峻的高新检查和补税风险。第一,高新资格认定和复审未通过无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高新技术领域、研发费用、高新收入、人员、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方面均设置了严格的条件,随着主管机关在实践中对高新技术企业标准日趋严格,尤其是对企业在核心技术和自主研发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企业在高新资格认定和复审过程中面临着很大的未通过的风险。第二, 未通过税务备案的风险由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实际情况颇为了解,其在企业申请减免税备案时,往往会根据企业申报备案提供的资料以及其多年来掌握的企业涉税情况,认真核实企业的各方面资质是否确实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在税收任务日趋繁重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将在企业减免税备案方面加大审核力度,这客观上加大了企业税务备案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同时也加剧了企业未通过税务备案的风险。第三,在有效期内高新检查的风险2013年年初,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相较于以往年度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单独开展的针对某些区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专项检查、抽查工作,本次联合检查标志着主管机关在高新检查的检查方式、检查范围、检查力度等方面达到的新高度。在经济增速回落、市场需求不足、结构性减税等因素的影响下,上述文件的出台绝非偶然,在宏观经济没有明显的好转的情况下,未来几年高新检查的严峻趋势仍将持续。因此,尚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高新检查风险空前。第四,高新资格被撤销需补缴税款的风险由于相关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在诸多方面均设置了严格的条件,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有的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做法,甚至提供了部分不实资料。随着高新资格检查的力度增强,在后续频繁的检查过程中,上述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面临着很大的高新资格被撤销的风险。如果企业的高新资格被撤销,以前年度享受的高新税收优惠都会被税务机关后续如数追回,此外还需缴纳相应的滞纳金。通常而言,企业累计享受的税收优惠数额加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是一笔非常可观的数目。因此,高新资格的后续维持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而言至关重要,一旦企业的高新资格被撤销,将面临着后续在指定期限内补缴高额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第五,五年内不得申请高新,按25%税率纳税根据《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对于盈利能力较强的科技企业而言,五年内不得申请高新是一笔巨大的经济损失,因而五年内不得申请高新亦是企业需要高度关注的风险之一。第六,上市及拟上市公司的特别税务风险高新资格对于上市公司的声誉、品牌、核心竞争力和业绩而言均具有特别的意义。通常而言,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通过高新资格认定或复审将构成重大利好消息,公司业绩预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股价也随即将在多个交易日持续上涨。相反,上市公司如果发布重大补税公告,亦将给上市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如深陷“伪高新门”的贝因美。2011年9月,贝因美发布《关于收到补缴税款通知的公告》,其在审计署的检查过程中被认定前三年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65%,且申报的发明专利与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不直接相关,导致补缴已减免的2008年度和200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共计58,927,096.40元。2012年5月,贝因美再度发布《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其收到《关于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因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相应补缴2010年企业所得税款27,852,597.94元。据报道,贝因美的上述补税事项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了巨大的不利影响,公司股价从发行价42元跌至20元左右,跌幅近50%。另外,国内媒体纷纷针对此事进行专访,《贝因美“伪高新门”再度起风波》、《贝因美高新“摘帽”再度补缴巨额税款》等文章频频见报,这对企业的品牌宣传和商业信誉而言,亦将造成毁灭性的打击。《经济参考报》曾刊文《“伪高新”企业云集创业板27家企业享税收优惠2.61亿元》,严重质疑创业板27家上市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如研发费用比例远低于法定要求、研发人员比例不足等。5月底《经济参考报》再度刊文《两本账成创业板高企申请潜规则》,指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数据与对投资者披露的数据不一致形成了上市公司的两本账。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大多拥有高新资格,上述文章一度在资本市场引起了轩然大波。针对上述报道,遭到质疑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纷纷发表了澄清公告,解释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的数据与高新申报数据不同的原因。但不少被提及的上市公司对此事未做出任何说明。报道中提及的27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序号公司名称澄清理由解释情况1奥克股份——2南都电源——3苏交科受托研究开发业务形成的知识产权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所以公司将受托研究开发业务支出归入研发费用。《澄清公告》4银禧科技——5三聚环保年报中披露的研发费用未包含委外研发费用,导致年报中披露的研发费用比例偏低。《澄清公告》6经纬电材——7华仁药业未披露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研发人员,导致人员比例偏低;研发投入金额统计不完整,导致研发比例偏低。《澄清公告》8中瑞思创——9信维通信——10双龙股份——11安科生物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公司员工总数为包含三个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的总人数。《澄清公告》12长信科技——13东方日升——14福安药业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为合并报表数据,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主体为母公司;部分产品的研发支出进行成本化核算,故在招股说明书中未将其作为研发投入披露。《澄清公告》15华峰超纤——16金刚玻璃——17康耐特——18科新机电为了与产品销售收入相配比,将与定制设备相关的研发支出在产品生产成本中核算,故年报中未将其作为研发费用披露;年报只对管理费用中的技术研发费、资本化支出等进行了披露。《澄清公告》19美晨科技——20青松股份部分产品的研发支出进行成本化核算,故在招股说明书及年报中未将其作为研发费用披露;未将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研发人员计入,导致人员比例偏低。《澄清公告》21三川股份——22天玑科技——23天龙光电——24新大新材——25星星科技——26永利带业——27豫金刚石——总体而言,上述被质疑的上市公司的部分高新指标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边缘,统计口径发生略微变化,即可能使公司的某些高新指标不达标。如安科生物在其《澄清公告》中提及,截至日,母公司安科生物在职员工总数为387人,研发人员44人,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11.37%,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的法定标准为10%,其研发人员比例仅高于法定标准1.37%,如果发生一些研发人员的变动或调整,很可能导致公司的研发人员比例低于法定要求。实践中,不少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也因各种原因被撤销高新资格,如东湖高新、华映科技、精艺股份等。这不仅给上市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亦对上市公司的声誉、品牌、核心竞争力、投资者信心和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被撤销高新资格的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公司名称补缴税款(元)撤销原因撤销时间华映视讯11,467,845.102009年度人员指标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2010年5月精艺万希5,790,208.55研发人员比例未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2010年6月紫金矿业—下属公司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2011年3月东湖高新1774.4万2008年、2009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均未达到60%2011年6月贝因美58,927,096.40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65%,且申报的发明专利与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不直接相关,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2年5月联合化工1,304.71万公司2011年度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2012年6月南海发展760万2012年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2012年11月鉴于上市公司涉及公众利益,以及面临的外部舆论压力,拥有高新资格的上市公司,尤其是部分高新指标尚处于法定标准边缘的上市公司,应当高度关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特别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向公众公开做出解释、股价的异常波动、商誉和品牌受损、撤销高新资格、补缴税款、五年内不得申请高新等风险。小结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我国的税收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动,原先诸多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济特区内的企业等,上述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均需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25%,截止2012年底新所得税法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已执行完毕。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少数得以保留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在企业税务成本控制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总体而言,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是不可小觑的,因此,华税律师建议,高新技术企业更应注意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关于税务风险的防范。版权说明:本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华税,转载须注明来源。华税主任刘天永律师的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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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参加2014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规定,现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确保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涉密和敏感类企业的信息不因为审计环节而被泄漏,根据专项审计的审计对象不同,将专项审计工作分为普通高新技术企业、敏感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涉密高新技术企业(军工企业)三类,其中,具体如下:  一、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的基本条件(普通企业):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二、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上市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的基本条件(敏感企业):  根据《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以及2012年1月的修订意见,承担高新技术企业中上市企业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除须符合本通知第一项条一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财会〔2007〕6号规定的条件,且在财政部、证监会正式公布的名录中。  除具备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如:依法成立5年以上,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等等。须在财政部、证监会正式公布的名单中。  三、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涉军工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的基本条件(涉密企业):  除具备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根据《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工安密〔号),从事从事高新技术企业中军工企业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除须符合本通知第一项本条一规定的条件外,还须满足《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  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成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有专门独立机构管理安全保密工作;配备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拥有设备保障条件,等等;中介机构应向当地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防科工局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  同时,人员还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或长期居留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  对于满足以上条件之一,拟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请提交以下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在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2014年全年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社保名单(加盖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公章)。  上述资料请于日前提交到市财政委科技工贸和金融处1002室。联系人:邓慧,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日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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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关于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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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粤科函高字〔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号)(以下简称《检查通知》)精神,现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与内容  检查工作目的是保证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政策严肃性和统一性。  检查工作内容是根据《检查通知》要求,总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成效,检查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质量和收费情况,检查专家出具评价意见及工作纪律,检查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检查税收优惠落实情况。  二、组织保障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抽选人员组成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联合检查组。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次检查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为推进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工作,请各市及有关单位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企业自查  3月15日前,省科技厅牵头,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组织企业对自身情况及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自查,上网申报自查情况。  (二)基层检查  3月16日-4月10日,省检查组指导各市(区)相关管理部门抽选未申报自查资料或者重点关注的企业组织专家核查。  各市在专家核查的基础上总结本地区2008年以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协助省认定机构管理、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形成工作报告。  (三)认定结果自查  省检查组对全省所有存量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资料和认定结论进行书面核查。同期省检查组抽选部分企业组织专家核查。  (四)中介机构检查  省检查组协调相关中介机构协会,完成中介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执业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和收费情况。  (五)专家纪律检查  省检查组会同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总结2008年以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纪律情况。  (六)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落实情况检查  由省检查组组织,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汇总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应在3月30日前上报所辖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税收优惠落实情况,填附件2并交一总结报告。  四、时间要求  (一)3月15日前,企业完成自查情况网上填报工作。各市科技部门负责报送企业自查调查表和专家核查企业名单。  (二)3月30日前,中介机构协会报送中介执业情况有关材料。  (三)4月20日前,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报送本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和自查工作总结报告。  附件:1.     2.     3.日贵州省对现有的197家高新技术企业和57家中介结构进行认定管理工作检查
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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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对现有的197家高新技术企业和57家中介结构进行认定管理工作检查
日期:日&&&&&
贵州省科技厅
&&& 近年来,由科技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财政厅组成的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发2号文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贵州省“工业强省”战略,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着力培育、扶持了一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要求,由科技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财政厅组成的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于日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会议,会议决定于2013年1月-4月对省内现有的197家高新技术企业和57家中介结构进行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认定办公室按各单位职能负责检查相关工作,通过检查工作达到对省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和认定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新闻中心NEWS
高新技术企业检查的四个重要方面
& 以后,根据1220号通知的要求,认定机构将重点审查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在以下几方面的资质是否合规:
①是否符合居民企业条件; ②是否将所属分支机构与总机构汇总计算相关指标,是否以分支机构单独申报; ③提交的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活动、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归集、人员 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④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的重大变化信息; ⑤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相关事项。 根据北京天创金桥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本次检查的重点内容作出以下分析: 第一,多数进行高新认定申请的企业基本能够符合居民企业的条件,但有部分注册成立时间未达到一年以上的企业过早地启动了认定申请工作,造成在研发费用、高新收入和知识产权等指标上并不符合认定标准的要求,因此最终未能通过认定申请。 第二,对于部分集团公司而言,会出现不区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权属而各取所需、抱团申报的情形,基于集团整体经营业务的统一性,在申报材料中很难区分相关数据指标的真实性,可能会出现因此而侥幸过关的高新企业。 第三,《认定管理办法》及其《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比例、高新收入比例及科技和研发人员比例上均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而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此多有不符,存在的具体问题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A.&&&&&&&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存在瑕疵; B.&&&&&&& 研发费用归集模式不规范; C.&&&&&&&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收入不达标; D.&&&&&&& 人员专业、学历、比例未达到认定标准的要求; 针对以上问题,本次检查将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检查: 第一,知识产权方面本次检查将重点检查: 1.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是本企业申报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日前获得;以独占许可方式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是全球独占许可,并签订了独占许可协议;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是否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 2.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具有权属证明(授权通知书或授权证书); 3.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对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在2012年高新认定(复审)中,多个省(市)不认可以独占许可的形式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知识产权获得时间也限制在前三年(),复审当年的知识产权不予承认。另有许多传统企业即非信息技术类企业通过申报6个以上软件著作权登记来变通通过认定,但通过这种方式通过认定的企业在面临抽查及复审审核时往往会被取消高新资质而不再得到认可。 第二,研发费用归集模式不规范本次检查将重点检查: 1. 企业是否按规定确认研发活动并如实填报《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2. 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帐目,是否按规定分项归集并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 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之比是否符合要求; 4. 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超标准计入研发费用总额;是否将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作为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5. 企业是否将接受委托的研发收入计入本企业的研发费用。 在高新认定申请实务中,企业在研发费用的归集上存在的常见问题有:研发费用未设置相关会计账目进行核算、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达标、研发费用的计入标准不合规、委外研发费用的来源和比例不规范等。 部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质为特许权使用费,该部分费用显然不能作为委外研发费用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另有部分企业严格按要求进行费用归集,但由于会计账目设置等问题,不能从企业会计账目中清晰地看出发生的研发费用额,同时又未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核算账目作为支撑,也容易造成申报数据不被认定机构认可。 第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收入不达标本次检查将重点检查: 1. 对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收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3. 计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与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对应。 《认定管理办法》要求企业每年高新产品(服务)取得的收入要占到当年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另外,很多高新技术企业的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技术服务收入,相关企业往往未在技术合同有效期内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机构完成登记备案,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四,人员专业、学历、比例未达到认定标准的要求,本次检查将重点检查: 1.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统计是否符合要求; 2. 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的统计、占比是否符合规定; 3. 是否将非本企业人员(不满183天)、本企业非研发人员计入科技人员、研发人员。 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认定标准要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在具体统计人数时需注意: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与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的科技和研发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高新认定要求研发人员在专业、学历和比例上同时达到要求,因此,有部分企业将并不实际承担研发工作且所学专业不属于理工科背景的员工也列为科研人员也是徒劳的。 北京天创金桥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认为,企业除应关注每项指标都能符合高新要求外,还应关注从研发到知识产权再到高新收入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三者之间在研发时限、核心技术等方面应体现出合理的逻辑关联,研发-知识产权-高新收入链条间断、彼此脱离的“多张皮”行为是经不起认定部门的审查检验的。同时,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都应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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