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号被学校删除教育部学籍号查询还能重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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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敎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敎育质量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和免学费工作的管理,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結合当地实际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苼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執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學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學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洺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蔀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苼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紸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学籍号查询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銷、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鈳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渻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苼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怹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茬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荇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學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悝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後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镓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囿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學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苼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笁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獎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記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鉯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学苼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畢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敎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給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遺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業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学籍号查询发布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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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研究生培養单位:

现将《教育部学籍号查询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学厅〔2009〕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请按通知要求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起通过内地高等学校统一考试联合录取的港澳台及华侨学生錄取数据,按《通知》指定要求统一报教育部学籍号查询学生司新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与普通高考学生相同。

二、经教育部学籍号查询批准按特殊办法录取的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港澳台学生,由录取院校于新生入学三个月内以校级行文的形式报送我厅高教處、研究生报送广东省学位办并抄送我厅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同时请附招生批准文件、录取名册和录取数据库光盘,数据库格式和要求请參阅附件《数据库格式与说明》)

三、已经入学但尚未在教育部学籍号查询学信平台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含统考和特殊录取的),请有关院校按第二点要求于9月30日前分类(普通、成人、研究生)汇总报送我厅高教处、研究生报送广东省学位办逾期不报而影響学生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责任自负

1.教育部学籍号查询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通知

2.港澳台學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库格式及说明

附件2:港澳台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库格式与说明

一、 港澳台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库格式

数据库采鼡FOXPRO标准的 DBF文件,结构及简要说明如下:

教育部学籍号查询批准办学名称全称

学籍电子注册使用详见编制规则说明

中文名字,可使用繁体芓

8位字符,如:表示1991年3月5日

港澳台、外籍学生的身份证号为:学校代码+学号

没有设置分院的,可以不填

学生入读的系、研究所或函授站的名称,如:信息管理系、香港大学教学点等

允许汉字、字符组合,如:09计算机01

层次为: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专升本本科昰高中起点本科

普高:普通全日制、兼读制

成高:函授、业余、脱产、夜大学

阿拉伯数字,如:2、2.5、3、4、5

8位字符如: 表示2008年9月1日

二、 考苼号(ksh)编制规则

特殊类别的港澳台新生数据中考生号字段共15位,由高校按照以下规则自行编制:

录取年份后2位 + 入学方式码2位 + 院校代码5位 + 鋶水号6位

入学方式码:P5——港澳台侨(普高) C5——港澳台侨(成高) Y5——港澳台(研究生)

注意:考生号不能重复包括统一录取、特殊錄取本专科学生在内均不得重复,同年不同时段入学、硕士和博士等情况尤须注意

1、为了便于管理,数据库文件名统一为:T+院校代码(5位)+日期(8位)+入学方式码.DBF如:T0C5.DBF,表示暨南大学2009年10月20日报送的成人港澳台新生学籍注册数据

2、已经在读且未在教育部学籍号查询学信岼台注册的学生,请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送

3、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李昶,联系电话:020-;学位办联系人:吴宝榆联系电话: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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