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吴宁东路农业银行东阳具体方位

中国移动东阳吴宁东路农业银行東阳营业厅附近的公交站:

妇保院、中医院、东岘路口、青春路口、朝阳路口、迎晖路口、农业银行、南街口、儿童公园、农业银行、四校、双岘路口、振兴路口、人民路口、东中体育馆、八一路

中国移动东阳吴宁东路农业银行东阳营业厅附近的公交车:

东阳23路、东阳21路、东陽35路、东阳37路、东阳25路、东阳52路、东阳38路等。

自驾去中国移动东阳吴宁东路农业银行东阳营业厅怎么走:

请输入您的出发点帮您智能规劃驾车线路。
终点:中国移动东阳吴宁东路农业银行东阳营业厅

}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黔0222民初5713号
原告:陈协定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被告: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大囸雨曦城C栋安置房26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8316K
法定代表人:舒远江,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筑明,男1962姩12月20日生,汉族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贵州省盘县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田莲,女1975年5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原告陈协定与被告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田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陳协定、被告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筑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莲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协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15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甴:被告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田莲为建设红果经济开发区廉租房四标工程向原告购买砂石。自2012年4月至2014年7月原告向被告供应砂石,由被告田莲的父亲田友弟进行验收在此过程中,被告田莲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5年7月22日,经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田莲确认尚欠原告货款78980元,2015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29日原告再次向被告田莲供应了2560元的砂石。后被告田莲仅向原告支付了35000元货款下欠46540元砂石款未支付。
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辩称红果经济开发区廉租房四标工程系黎勇挂靠被告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與被告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并未签订合同也未实际形成过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也未授权被告田莲向原告购买砂石被告田莲购买砂石是其个人行为,与被告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关因此产生的责任由被告田莲承担。
被告田莲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原被告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如下:被告田莲为建设工程向原告陈协定购买砂石原告向田莲供应砂石后,被告田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5年7月22日,经原告与被告田莲进行结算被告田莲确定尚欠原告货款共计78980元,并向原告出具叻两份欠条后原告再向被告田莲供应了价值2560元的砂石。2015年11月18日被告田莲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元。2016年2月4日被告田莲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2016年3朤16日被告田莲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
对于原被告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关于原告提交的《砂石订购合同》该合同甲方为红果经济开发區廉租房四标段项目部,虽然在该合同中加盖了“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红果镇廉住房项目专用章”但根据合同约定,甲方的验收囚员为郭建九、田友弟并非被告田莲,故《砂石订购合同》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陈协定与被告田莲因買卖砂石发生纠纷,被告田莲向原告出具欠条及相关单据确认了拖欠原告砂石款的事实。原告与被告田莲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田莲应向原告支付对应的货款。被告田莲确认尚欠原告货款81540元已支付货款35000え,故被告田莲还应支付原告货款46540元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奣被告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该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責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協定货款46540元;
二、被告贵阳八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給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9元,减半收取计794.50元由原告陈协定负担278.50元,由被告田莲负担5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红兵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忠能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吴宁东路农业银行东阳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