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5年10月14月8日到现在在2016年3月20日是几个月了

您好我于2016年7月26日至2017年1月14日期间茬一家家具厂打工,老板在2016年10月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形式给我发了7、8月份的工资之后分别以银行卡转账的形式、厂长微信转账的形式和廠长当面支付的形式给我发了共计4300元的生活费。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14日期间的工资一直拖欠至今没发

他也把厂搬回其老家(具体地址不知)生产叻,给他打电话一直不接

我在2017年1月18日到劳动局反应,他们只是让我填了一张表然后就跟我说等他们的电话至今仍没打来。

朋友告诉我這只是劳动投诉一般没有结果的,建议我去劳动仲裁

关于仲裁我有以下问题想请教一下: 1、我拍了9、10、11月份的上班打卡的那种纸卡片,但是只有当月第一次打卡时让自己签的名字和月份不知能否算作证据 2、老板给我用支付宝转的7、8月份的工资记录能否算作证据 3、同事嘚证言,但是老板也欠他的钱能否算证据 4、由于我们老板是在另一家大厂中租的一片区域生产,所以我和那家大厂的工人经常能见到

請问那家大厂的工人的证言是否有效,只有一个这样的证人行吗这一个证人在我进厂时就在那里工作,但是在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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