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包括法学的历史教育学历史学的大学有哪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介绍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介绍
||暂无简介
凯程教育成立于2005年4月,是我国最早从事高...|
总评分0.0|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0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你可能喜欢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中国法制史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中国法制史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2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你可能喜欢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和未来(整理)
下面这篇短文是以前为了准备一篇讲座而从网上搜索资料编辑整理而成,有些资料的来源没有注明,有些内容不是很全面。此处贴出,希望大家对中国的法学教育有所了解。
中国法学教育历史、现状及未来
&&&&&法学就业前景黯淡,“全球同此炎凉”:日,《纽约时报》上的一篇文章“处于危机中的法学教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New&York&Times:&Legal&Education&in&Crisis,该文指出法学教育的危机是律师失业、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困难、律师所难以招到合格人才等);&2012年4月,为庆祝哈佛法学院法学博士项目(Doctor&of&Juridical&Science)成立100周年,哈佛法学院举办全球法学教育论坛,旨在检视经济全球化对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的影响。来自全球的百余名学者参加了此次论坛。论坛期间,学者们还就近期《纽约时报》引发的“法学院是否处于危机”争论进行了研讨。《纽约时报》记者大卫·西格尔(David&Segal)在文章中批评法学院隐瞒法学学生就业困难的真实情况,而与此同时学费却不断高涨。他认为这一现象的罪魁祸首是《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每年的“最佳法学院”排名,各大法学院为了更高的排名不惜在其毕业生数据上做手脚。对此,美国西南大学法学院(Southwestern&Law&School)院长布莱恩特·盖斯(Bryant&Garth)则表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危机产生的原因非常简单,那就是法学院的大衰退以及日益激烈的院校间竞争。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
&&&&(一)清末
&&&&近代法学教育肇始于清朝末年,为满足改良政治、立宪修律的需要,经过政府的推动和社会的响应,清末法学教育起始之初便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清政府为加速法学人才的培养,探索适合中国新式法学教育之路,在办学主体、教育形式、教学模式、教育内容诸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清末法学教育的开放性、多样性的办学特色对近代法学教育产生了深化的影响。&
&&&&法学思想(1860年鸦片战争后与列强交涉、丁韪良《万国公法》、由于对外交涉事务的不断兴起,清末洋务大臣最早接触了西方法律知识,对西方的法学思想表现出了强烈兴趣,这也就成了清末法学教育产生的萌芽思想。李鸿章在接见了刚刚从英国留学归国的伍廷芳后,赞扬其“有儒士风,绝无外洋习气,熟悉西洋律例,尤为难得,可以翻译西例,遇有疑难,俾与洋人辩论。凡折以中国律例而不服者,即以西律折之,以彼之矛刺彼之盾”。可见,当时的一些洋务派官员已经开始接受新式法律人才培养的精神品质和判断是非的标准。
&&&&真正把清末法学思想运用到实际中的就是新式法律学堂的设立。伍廷芳大规模地引进了英国和美国的先进法学思想和理念,如权利平等、意思自由、无罪推定等,并且主张将法哲学引入法律教育,开始了法律教育向法学教育的转变。沈家本和伍廷芳将这些想法经过逐步系统化、具体化、完备化,形成详细的方案,上报清廷,历经审批、复核与筹备,最终创建了中国近代第一所中央官办法律学堂——京师法律学堂。至此,中国的新式法律学堂教育,终于从理想变成了现实。
&&&&&我国真正的近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始于清末。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及其人才培养的规模化是从清末新政开始的。1901&年,“新政”诏令颁布后,&清廷下令通、递减并最终停罢科举考试制度,&同时创建全国性的、系统的学校教育制度。1902&年,&近代中国第一个学校系统制度壬寅学制由清廷批准颁布,不久后即被废止,&1904&年,&清廷又颁布了重订的癸卯学制,确立了“政法一科,&惟大学堂有之”的思想。
&&&&中国近代法律教育出现的主要标志,&就是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按照近代学制培养法律专门人员。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1905&年,&京师法律学堂的建立,&为各省法政学堂的举办起了先导的作用。随后,全国各地法政学堂纷纷设立,据清政府学部总务司编第三次教育统计图表计,&1909&年全国共有学堂(&指高等教育层次)&127&所,&学生23735&人,&其中,&法政学堂47&所,&学生12282&人,&分别占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52%。及至1910&年,&清廷又作出了两项加速法政教育的措施:&一是“学部通行各省督抚,&就京外现设及将来续设法政、法律各学堂次第扩充以期通材日出,&藉为审判检查之取资”;二是“将前定学务纲要禁止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一条全行删去,&并由部通行各省准予私立法政学堂”至此,&公立和私立的法政学堂在全国遍地开花。
&&&&&清末利用国外法学教育资源的另一种方式就是向国外派遣法学留学生。从1&872年&8月首批官派留学生赴美时起&,一直到清朝灭亡&,以留学的方式为中国的政界、法律理论和实务界培养与造就了大批近代法律人才。在清末的法政留学生中,留学欧美学习法律的著名人物有:王宠惠、罗文干、伍朝枢、杨荫杭、周泽春、王世杰、王铁崖、端木正、胡愈之、周鲠生、李浩培、陈体强、周丹、漆竹生、龚祥瑞、朱兆莘、顾维钧、唐绍仪、杨兆龙、倪征奥、梅汝敖、梅仲协、钱端升、陶白川、吴经熊、王造时、罗隆基、张金鉴、赵理海、李钟声、孙晓楼、韩德培、王正廷等。留学日本的学习法律的著名人物有:唐宝锷、汤化龙、宋教仁、廖仲恺、吴玉章、董必武、张友渔、李景禧、江庸、章士钊、章宗祥、黄尊三、潘念之、张知本、林纪东、戴季陶、蔡枢衡、史尚宽、韩幽桐、戴炎辉、程树德、胡长清、汪精卫、胡汉民、沈钧儒、居正、杨度、曹汝霖、吕志伊、朱执信、张耀曾、张君劢、孟森、黄右吕等。
&&&&&(二)国民党执政时期
民国初期,法学教育发展之迅猛,与清末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法学一直是最热门的专业,法学一度成为显学。对此,黄炎培深有感触地说:“光复以来,教育事业,凡百废弛,而独有一日千里,足令人瞿然惊者,厥唯法政专门教育。尝静验之,戚邻友朋,驰书为子弟觅学校,觅何校?&则法政学校也;旧尝授业之生徒,求为介绍入学校,入何校?&则法政学校也;报章募生徒之广告,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行政机关呈请立案之公文,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据统计,从&1912年至1925&年,法政学校年平均数占全国院校年平均数的&40%左右,法政学校年均在校生数占全国院校年均在校生数的&60%左右。除法政学校之外,综合性大学的法科也是学生人数最多的专业。在&&年的6&年间,北京大学每年法科毕业生占该校年均毕业生人数的&50%左右。
法学院校过度兴旺,畸形繁荣,教育出现结构性失衡,造成法政学生相对过剩而其他门类毕业生相对紧缺。杨荫杭先生激烈地批评道:“欧美学生以考入法科为最难,而中国则最易,凡不学凿空之徒皆趋之。……法学精深,本不易学,而中国法学,诸事苟且,文凭贱如粪土,学士多如苍蝇。”
&&&&&国民党政府对法学教育直接控制,司法院有权审批法学院系,规定统一的必修课程,审定年度教育计划,颁发毕业证书。这种直接控制,使法学几乎成了“官学”,后来竟限制法学专业的招生人数,从而导致了法学院系数量的下降。由1931年的29所下降为1940年的27所。另外,他们又调整和优化了法学专业的课程结构,模仿日本、欧美,逐步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并出现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朝阳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法律实务为重点的院系;另一种是以东吴大学、中央大学、湖南大学法学院为代表队的以理论研究为重点的法学院系。
&&&&民国时期最赫赫有名的法律院校应该是朝阳大学和东吴大学,合称”南东吴,北朝阳”。北朝阳是指北京的朝阳大学,于民国元年(1912年),由汪子健先生倡导、北京法学会同仁集资创办。是国内第一所专门研究和教授法律的大学。”南东吴”则是指上海的东吴大学法学院。东吴大学法学院是苏州东吴大学的一个分部,是由美国人创办的一所以研究英美法为主、兼及国内法的比较法学院。
&&&&这两所学校,校风严谨,人才辈出,培养了大量的民国法律精英,有不少怀旧文章提及了当时两所大学的辉煌,比如,谭金土在《回顾东吴大学法学院》一文就提到,一个准备就读法律的学生首先要在东吴大学文理学院修完3年课程,然后再到法学院专攻法律课程,他花6年时间才可以取得文学士和法学士双学位。这种捆绑式的法学教育是美国著名的法学院校采用的办学方式,这样做也大大提高了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教学质量。在1920年至1927年这段时间,只有与中国法有关的几门课程是用汉语教学的,而其他大多数课程都是用英语教学。广泛的英语训练使得学生以后能在英国和美国顺利完成他们的研究学业。
&&&&&1946年审判中的中国法官,几乎全是东吴师生:检察官向哲浚,检察官首席顾问倪征燠,助理检察官裘绍恒,检察官顾问鄂森、桂裕,法官秘书方福枢、杨寿林,检察官翻译高文彬、刘继盛、郑鲁达。老东吴法学精英们至今视之为莫大的荣耀。&
&&&&&(三)共产党执政时期
(一)废除《六法全书》,引进苏联法学教育模式
(二)院系调整:中国所有高校的法学院系,几乎都在这轮合并、撤销狂潮后消失。到1953年,中国只剩下6所高校还有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
(三)文革时期,“法律虚无主义”、法学教育停滞,只保留了北大和吉林大学法律系,法界精英“或者成为英语教师,或者成为劳改犯"。如杨兆龙、周枏、韩德培等
&&&&&更多的中国法律精英们,在远离讲台后的数十年间,无人知晓去向。即便是没有失去人身自由的,也被迫远离熟悉的专业,尚在讲坛上的,大多成了中学英语老师。于是,有人总结称,1949年后,留在大陆的东吴大学法学精英,"或者成为英语教师,或者成为劳改犯"。(《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法学院》)
&&&&&法律框架的长期缺位、自上而下的法治意识淡漠,最终使得中国社会人治之风日盛,在此后二十多年间,社会发展进程渐渐扭曲……
  直到40年后,中国具有国际水平的法学人才依然寥若晨星,以致于代表中国出任联合国大法官的人选,只能落到几位年逾八旬且都是留学欧美的"旧法学家"身上:首任倪征燠教授,1928年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生;次任李浩培教授,1928年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生;三任王铁崖教授,1937年英国伦敦大学法学博士。
  1997年,香港回归,在这之前,国家需要对香港原有的英国成文法进行审查。然而无人胜任,救驾的还是"东吴遗老"。这些当年的英美法律名家,后来的"反革命""旧法人员""右派",在历史的关口,以平均八十多岁的高龄,再次出征,圆满地完成了历史使命。
&&&&(四)1977恢复高考,法学教育开始恢复
&&&&&以传统的“五院”(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四系”(北大法律学系、人大法律系、武大法律系、吉大法律系)为基础,中国法学教育在1980年代全面恢复。
&&&&(五)1997年”依法治国“方略提出、1999年高考扩招,中国法学教育开始进入高速、盲目发展时期&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一)法学院数量毕业人数:
&&&&&据统计,全国法学专业招生人数从1977年的223人到2007年的10多万人数增长了448倍。2001年,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292所,2005增长到559所,到2008年11月全国已有634所法学院系。2007年,全国招收法学专业本科生11万人,专科生约9万人,博士生200多人,硕士生2万5千人。总共合计约22万人。三十年的时间,全国法学专业招生人数从1977年的223人到2007年的20万人数增长了约1000倍,而现在每年法学专业毕业生近30万人。
&&&&&(二)法学教育体系:
&&&&法学教育体系混乱:三多(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局面相当于30年代的民国法学教育:“教授满街走,博士贱如狗”)
&&&&&我国法学教育呈现出了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格局。
&&&&多渠道。就办学渠道而言,既有教育部主管的重点综合性大学,又有司法部所属的法学教育系统,还有行业主管部门与地方所属的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系;还有地方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以及民办大学中的法律院、系。最近几年,各类财经、理工、民族、师范、农林等院校也纷纷设立法律系专业。除教育机构之外,非教育机构也大办法律教育,例如各级党校设立的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司法机构设立的检察官学院、法官学院等。层次不同的院校在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培养规格、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和生源素质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既有北大、清华等名校,又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院等师资匮乏的学校。如此众多层次的法学教育貌似繁荣,实则反映了我国法学教育正处于盲目和混乱阶段。
&&&&多形式。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由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同时并举的多种法律教育构成。(1)普通高等法律教育,是我国法律教育的最重要形式;(2)成人法律教育,包括法律类管理干部学院、法律培训中心及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学院等:(3)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主要指政法或公安专科学校,司法职业高中等;(4)各种业余形式的法律教育,主要指广播电大、函授大学、夜大、职业大学、自学考试等;(5)各种非学历教育,指各种专业证书、岗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职业培训。从法律教育的类型与性质来看,既有学历教育,又有非学历教育;既有学科教育,又有专业教育;既有脱产,又有半脱产和业余教育;既有正规教育又有非正规的教育。
&&&&多层次。法律教育的层次非常繁杂。我国不仅有法学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而且还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中专教育主要存在于各省所办的司法学校,学制为两年;大专的教育方式最为多样,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全日制短期职业大学、普通高等学校附设夜大学、普通高等学校附设函授部或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管理干部学院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制一般为2年或3年;本科的学士教育主要由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承担,学制为4年,增设有辅修、双学位、第二学位教育。此外还有普通高等学校附设的函授部或独立函授学院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分为“专升本”和“高起本”教育。研究生(硕士、博士)教育集中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之中,学制均为3年或两年。1996年起新设了法律硕士教育,另外,还有研究生课程班教育。法学教育“多层次”培养导致法律人才假饱和,造成中低层次人才的重复浪费。有学者指出,要使一种职业力量削弱的最有效的方法便是设法让层次多样、品类不一的各色人等都进入其中,法律人才的多层次必然导致法律职业者语言无法沟通,规则因人而异,标准难以认同。
有一级博士点的法学院:
&&&&全国1至10次学位审核的12家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学校和单位:
1、北京大学,2、&武汉大学,3、中国人民大学,4、中国政法大学,5、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6、吉林大学,7、清华大学(自审),8、华东政法大学,9、厦门大学,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1、南京师范大学,12、西南政法大学。
&&&&&第十一次学位审核,获得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单位有:
1、黑龙江大学,2、辽宁大学,3、大连海事大学,4、南开大学(自评),5、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破格、自评),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7、山东大学(自评),8、郑州大学,9、复旦大学(自评),10、上海交通大学(自评)11、同济大学(破格,自评),12、南京大学(自评)、13、东南大学(破格、自评),14、苏州大学,15、浙江大学(自评),16、中南大学(破格、自评),17、湖南大学(自评),18、湘潭大学,19、湖南师范大学,20、中山大学(自评),21、华南理工大学(破格、自评),22、四川大学(自评),23、重庆大学(自评),24、海南大学(破格)
&&&&(三)就业情况分析:
&&&&&最近由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为法学专业亮出了本科毕业生就业红牌警告。
从就业蓝皮书提供的2009届至2011届主要专业门类本科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来看,法学专业分别为82.3%、86.7%、86.8%,连续3年垫底。
(麦可思公司的数据显示,就专业来说,在法学类专业中就业率最高的是经济法学95%,下依次是国际法学94%,社会学84%,民商法学84%,其他法学专业83%。)2009年数据
&&&&以法学本科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并非近年的事,上个世纪末就有显现,尤其是从2002年开始,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法学专业就业率当年排在187位,2005年则成了“老末”。
(四)未来发展:
今后会进入冷静洗牌、重新布局时期;
&&&&精英化教育是发展方向
教育部2012年的“卓越法律人才计划”:2012年计划建设50个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0个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0个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高校可申报一种或多种类型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三、法学专业毕业生高校从教情况分析
&&&&&法学专业毕业生在高校就业情况:1999年高校扩招(汤敏上书国务院提扩招建议)——2002年后研究生扩招(年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就业较好)——2008年后博士研究生就业待遇降低——现在要求优秀博士、海外著名高校海归博士等
&&&&&不同法学院招聘人员要求:最低要求博士毕业
&&&&&&一类法学院:
&&&&&&(例如)30岁左右;具有海外留学经历;能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教学、科研经验,教学效果好;已经取得了较高水平的学术成果。&/&学院目前需要引进的海外人才包括已在国际上享有名誉和声望的学术大家、海外优秀学科带头人、海外优秀中青年学者,以及海外著名大学的归国博士。
&&&&二类法学院:&
&&&优秀博士:年龄应在35岁以下。第一学历和最高学历的毕业学校(研究机构)至少有一个是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外语水平高,英语通过CET六级或TEM八级考试或通过PETS-5考试或者IELTS(雅思)6.0分以上;人文社科类优秀博士,近三年的学术成果以第一作者在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二类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一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类法学院:
&&&&&招聘教师的基本要求
&&&&&学科带头人: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毕业于国内外重点大学。研究方向及人数:经济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法学理论各1名。
&&&&&后备学术骨干:应届博士研究生,毕业于国内外重点大学。研究方向及人数:刑事诉讼法学、环境保护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和国际私法学各1名。
&&&&&&就业准备:良好出身(211高校毕业、985高校毕业、本硕博法学专业)、丰硕成果(SSCI,CSSCI论文)
四、中韩法律交流及机遇
&&&&&现实需要:
&&&&民商事往来频繁,涉外案件增多;地区一体化加强、《中日韩投资贸易协定》签订、法律交流的需求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1月,全国法院共审理13191件涉外案件,同比增加15%。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纠纷中,涉及的外国当事人排在前五位的国家分别是美国、日本、韩国、德国和英国,这类案件占到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总数的40%左右。在与韩经贸往来发展迅速的山东省,其中青岛市城阳区的韩国人常住人口就达3万多,流动人口近5万人。与此相伴,涉韩民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从2003年的147件增至2005年的337件,主要涉及投资、买卖、租赁、劳务、婚姻家庭等纠纷,预计今后每年该类案件约有近350件。山东的威海仲裁委员会在2005年上半年受理的6起涉外商事案件中,涉韩商事案件就占了5起。义乌法院在2005年9月至2009年5月审结的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的306案件中,被告为韩国籍的为54件,叙利亚52件,巴基斯坦27件,美国22件,台湾地区18件,可见与义乌市场经营户发生纠纷的客商也主要集中在韩国、中东、南亚地区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其中以涉及韩国当事人的为最多。
&&&&&&论坛:亚洲合同法论坛、亚洲侵权法论坛
&&&&&&例如,在-3日在黑龙江省伊春市召开的“东亚统一侵权法国际研讨会”上,来自中国大陆、日本、韩国、香港、台湾等地的法学者决定成立“东亚侵权法委员会”,以对该地区的侵权法进行研究,制定“东亚侵权法示范法”,从而促进东亚各法域侵权法的统一。此外,东亚地区法学者至今已举办了五届“亚洲合同法原则论坛”,以期起草一部亚洲共同的合同法原则,为亚洲合同法规则的统一作出学者的努力。
&&&&&高校韩国法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韩国法研究中心,主任:吴日焕;华东政法大学韩国法研究中心,主任:金吉子;西北政法大学韩国法研究中心,主任:朴宗根
&&&“亚洲校园计划”学校:
“亚洲校园”&(“CAMPUS&Asia”),全称为“亚洲大学生集体行动交流计划”&(“Collective&Action&of&Mobility&Program&of&University&Students”),是中、日、韩三国政府主导实施,旨在促进中日韩大学交流与合作,尤其是学生流动的项目。
&&&&&韩国教育科学技术部、韩国大学教育协议会同中国教育部、日本文部科学省联合选定和公布了参与“亚洲校园计划”(Campus&Asia)的10个教育单位。去年5月举行的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商定通过推动“亚洲校园计划”促进三国大学交流。“亚洲校园计划”仿效了欧盟的“Erasmus计划”。
在韩国大学中,高丽大学、东西大学、釜山大学、成均馆大学、首尔大学、浦项工大、韩国科学技术院、KDI国际政策研究生院将单独或组成联合体的方式与中国、日本大学进行交流。中方将有复旦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参加。日方则有大学、立命馆大学、九州大学、大学、东北大学、一桥大学、大学、大学、工业大学、国立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参与。其中,首尔大学国际研究生院、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大学国际公共政策大学院将联合推进“BESETO国际关系及公共政策学多数硕士学位项目”。参与该教育项目的学生在三国大学分别学习一年后,毕业时最多可同时获得三个硕士学位。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