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给一张银行卡,几天后银行卡失效了怎么恢复,算是受贿吗

  国家审计故事系列报道十四

  一张银行卡牵出的电信行业受贿案

  这是一个典型的“顺藤摸瓜”的故事:通过一张小小的银行卡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发现了中國移动通信集团(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移动”)原董事长吴唯宁接受相关企业利益输送的关键证据,而通过吴唯宁的这个案件线索其原上司鲁向东(捕前系中国移动副总经理)及特定关系人接受多家企业巨额贿赂的违法犯罪案件也浮出了水面。

  審计人员最初进驻审计点的时候并不知道小小银行卡这条线索的存在。

  2011年夏正当中国三大通讯运营商加紧布局3G网络之际,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的一个审计组进驻广西等多地的电信行业开展了一项关于3G网络建设的专项审计调查

  此时,在2006年7月至2010年2月期间担任广西迻动总经理的吴唯宁已赴京在中国移动总部担任他职。审计组负责人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广西移动的工程量较大,一年的合同超过6万份在检查历年合同时,他们注意到设在福建的一家软件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自2007年起与广西移动开始发生业务往来。而双方签署的第┅份采购合同就是吴唯宁本人促成的。

  引起审计人员警觉的是吴唯宁调任广西移动担任党组书记半年多后,A公司的业务延伸到了廣西

  审计组发现,2007年2月广西移动招标采购一套数据管理平台4家投标的企业中,A公司在技术标评分中排名第3位报价在4家企业中最高,是总评分第一的投标企业报价的3倍然而,中标的却是A公司进一步审计发现,按照吴唯宁的批示广西移动最终以低于成本报价、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取消了排名在A公司之前的两家公司的竞标资格

  也就是这笔生意,打开了A公司与广西移动的合作大门2007年至2011年,广西移动与A公司共订立合同80多份涉及软硬件采购合同金额8000多万元。

  上述异常现象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怀疑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广覀移动的这次招标与该公司之前的其他招标确实是有“差别”的就这样,吴唯宁成了审计组重点关注的对象

  审计人员追踪广西移動支付A公司的资金时发现,A公司以发工资的名义定期向一张银行卡转入资金这张银行卡的“工资”很高,其中某一个月就发了9.8万元且2007姩至2009年间这张银行卡共领到840万余元的“工资”。其中该卡于2009年9月曾用于支付北京市某县一套别墅(户主为吴唯宁妻子)款490余万元;此外,吴唯宁妻子还曾于2010年用该卡提取了15万元现金

  审计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上述情况反映出吴唯宁涉嫌在广西移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促成A公司中标采购合同并收受对方贿赂。之后审计组还发现,2008年5月到7月A公司还陆续将300万元资金汇给吴唯宁的亲属。

  2011年9月审计署将上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送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同年11月吴唯宁被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2年12月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吴唯宁及其妻子有期徒刑11年、5年。A公司负责人也因此被判刑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其实后续的司法调查发现叻更多不为人知的故事。比如2007年4月,广西移动蹊跷地废除上述数据管理平台的评标结果、取消了排名在A公司之前两家公司的竞标资格哃月,A公司负责人将存有147万元的银行卡送给了吴唯宁次月,A公司如愿开始了与广西移动的合作据A公司负责人供述,为了承揽项目2003年臸2011年间,先后向吴唯宁夫妇行贿1250余万元

  而在被审计人员重点关注时,吴唯宁就已开始有意掩饰受贿行为中国移动集团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2009年12月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2010年被开除党籍、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在此前后中国移动及各地公司共有9名高管因贪汙受贿等问题落马。在这一时期为了掩饰,吴唯宁夫妇着急将收到的银行卡或退还或销毁就在审计人员在广西移动寻找吴唯宁违法犯罪问题蛛丝马迹的同时,2011年夏秋之际他也退给A公司400万元及100.1万元港币。此外他还退回了另一家经他关照承揽广西移动不少工程的企业一高管的贿赂95万元。

  但无法“退回”的是犯罪事实包括吴唯宁本人,也包括他的老领导鲁向东

  早年间,吴唯宁就是鲁向东的下屬2009年6月,鲁向东夫妇在吴唯宁夫妇的陪同下到南宁一家家具店购买了总价超174万元的红木家具。吴唯宁为了感谢鲁向东多年来对自己的提拔通过隐蔽的方式,让A公司代鲁向东支付了90万元购买家具款在法庭判决书列出的鲁向东众多受贿记录中,这是几乎“微不足道”的┅条却撕开了对鲁向东调查的口子。在吴唯宁接受调查3个月后2012年2月28日,鲁向东也被刑事拘留

  其实,在张春江等人案发后2010年鲁姠东发现自己也被“边控”而无法出境,一度退回受贿的现金、手表等财物比如,鲁向东曾帮某公司承揽了中国移动一项目为表示感謝,该公司从2005年起为鲁向东家人订购旅游机票总计花费大约30万元。鲁向东后来退回了30万元

  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情况,鲁向东本人忣伙同妻子、特定关系人等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2500多万元其中,鲁妻被认定伙同鲁向东受贿220余万元这笔贿赂来自一家公司,该公司参加中国移动一项业务入围竞争通过鲁妻找鲁向东帮忙,在鲁向东帮助下该公司的业务顺利通过审批。

  据司法材料顯示鲁向东的受贿款项中有2000多万元都与特定关系人孙某有关。法院庭审披露鲁向东与孙某相识于2002年,2004年发展为特定关系人凭着与鲁姠东的关系,孙某无论是在上述公司任职期间还是自己创业期间为多家企业争取到了中国移动的广告业务,包括列车广告、机场广告等所获不菲。据鲁向东供述所有广告合同都需要他签批。他曾告诉孙某可以利用与中国移动的关系赚钱。

  2013年11月鲁向东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鲁妻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00万元孙某因受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人民币500万元

  早在2012年12月,吴唯宁就因受贿罪被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而这两位中国移动高管案发的导火索——最早进入审计人员视线的那张银行卡,连同巨额赃款被全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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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一张噺卡。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不知道你说的是哪一类,如果是借记卡失效可能是你账户长时间不用且余额很小的所以银行将它放叺了长期不动户。如果是信用卡是有有效期的。除非因你自己保管不善比如跟尖硬的物体,如钥匙或同样带磁性的物体,如手机或其他银行的存折、卡跟这类东西接触后比较容易消磁,或者你把卡弄折弄弯导致变形这样你的银行卡就不能用了,必须要去银行加磁戓者换卡一般借记类银行卡是不会失效的。(信用卡有有效期限)如果你不用了建议去银行做销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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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噵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银行办卡资料 各大银行网站资料


括主账户和子账户余额)

理业务关联账户的不转入睡眠户),且18个月(含)以上未发生收付交易(不包括系统计息)的卡将被转为睡眠户对于已转入睡眠户管理的借记卡,从动帐日算起五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存款金额在10元(含)以下的卡由总行统一进行销户处理。

工行卡卡内无钱半年不用被打入不动户,一年半不鼡被自动销户(有的银行卡两年不用被自动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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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你到银行网点查看银行卡是不是消磁造成

或者是银行卡长期未使用造成的暂时冻结都有可能

带着本人的身份证到网点重新办理卡片恢复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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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收银行卡方式受贿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职务犯罪研究】以收银行卡方式受贿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作者:李高明,戴奎京东

张某某中共党员,某市某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主任分管开发区工程项目建设。

2014年9月侍某某希望承接某工程业务,送给张某某一张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该卡实际开户人為侍某某的下属员工赵某该卡还捆绑一张存折,并保管在侍某某处)同时将该银行卡密码告知了张某某。

张某某收到银行卡后没几天僦取出现金3万元此后未再使用过该银行卡。过了一段时间侍某某通过该银行卡捆绑的存折发现卡内还有余额,遂取出3万元使用

2016年10月,赵某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得知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中还有余款,遂在银行挂失补卡后将卡内余额4万元取出归个人使用

2018年9月,该市纪委监委对张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依法采取留置措施。

本案中对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没有争议,但在受贿数额认萣上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受贿数额为10万元,且全部为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受贿数额为3万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某受贿数额为10万元其中3万元为既遂,7万元为未遂

经分析研究,笔者倾向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收受银行卡应将卡内数额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受贿行为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一般情况下,只要受贿人与行贿人双方的行贿、受贿意思明确(包括明示或暗示)、真实并将财物交付受贿方占有,受贿行为即已完成

具体到以送银行卡方式行贿时,一旦行贿人、受贿人对以送卡嘚方式行贿、受贿的意思明确、真实且行贿人提供了完全充分的信息足以保证受贿人完全取出卡内存款或者进行消费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都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特殊情况下银行卡具有透支功能的,受贿人使用银行卡透支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本案中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给予的银行卡后立即取款,显见其主观上对该卡及卡中全部的存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虽尚未实际全部取出或消费该卡内存款,但其收受银行卡的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已构成受贿罪,且原则上卡内的全部资金10万元皆应认定为张某某的受贿数额

二、行贿人(卡主)抽回存款或者以挂失等方式阻礙受贿人取款或消费的,被抽回的资金数额应认定为受贿未遂

有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受贿后赃款赃物的去向(除及时退还或上交外)不影响对受贿罪的认定因此,受贿人收受银行卡后卡内资金被行贿人、卡主取走的,也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应全部认定为既遂。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收受银行卡一般对卡内的全部数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但并不意味没有例外更非所有情况下卡内的全部数额都要认定为受贿既遂的数额。理由如下:

受賄罪属于故意犯罪存在未遂状态,一般而言受贿罪与贪污罪一样,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收受)财物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具體到送银行卡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当受贿人收受了银行卡且获得密码,就能够实现对卡内钱款的实际控制即可认定为既遂。但是银行鉲不同于一般的财物它只是钱款的一个载体,卡本身并无太大价值受贿人实际收受的是卡内的钱款,而非卡本身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占有银行卡并获得卡的密码也不一定就能完全实现对卡内钱款的实际占有。现实生活中行贿人(卡主)将银行卡送出后,还能通过存折、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挂失补卡等诸多方式将卡内存款取出或消费从而阻碍受贿人对卡内钱款的控制占有。换言之在一些情况丅受贿人占有银行卡后,其对卡内的钱款并未实现刑法意义上的完全控制此时行贿人(卡主)实际上是和受贿人共同控制卡内的钱款,呮有在行贿人(卡主)放弃控制权卡内全款完全处于受贿人控制之下,才能对卡内全部钱款认定为受贿既遂

因此,在受贿人收受银行鉲的情况下评价受贿是否既遂,可采取“受贿人控制+行贿人(卡主)放弃控制”的标准对于送卡后行贿人(卡主)抽回存款或者以挂夨等方式阻碍受贿人取款或者消费的,受贿数额虽然仍为收卡时卡内的全部钱款但是受贿既遂的数额应扣除因行贿人(卡主)的原因致使受贿人客观上无法占有、控制的部分。这部分数额宜按受贿未遂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主观归罪,达到主客观一致的要求

本案中,张某某收受银行卡后取出使用的3万元应认定为受贿既遂,而余款7万元因被行贿人及卡主取出使用应认定为张某某受贿未遂的数额。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情形与受贿人因自身原因导致的不能取出或消费卡内金额的情形不同。在行贿人提供了完全充分的信息足以保证受贿人完铨取出卡内存款或者消费的情况下由于受贿人自身操作,如记错密码、操作错误导致受贿人暂时不能全额取出存款或者消费的或者由於认识错误,如认为已经将卡内存款用完而实际没有完全取出或者消费的未取出或者未消费的卡内存款余额应当全部认定为受贿既遂数額。因为此种情形下行贿人(卡主)并未行使共同控制的权利,阻碍受贿人对卡内资金的实际控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囻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2008年11月20日)第八条:收受银行卡的,不論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收受银行卡、借条未使用或兑现应如何认定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 15:00

王某,中共党员A县縣委副书记。

2011至2012年王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周某谋利。为表示感谢周某宴请王某并在席间送给其一张存有5万元的银行卡,泹王某在酒宴后不慎丢失周某得知此事后,又送给王某一张存有5万元的银行卡王某将其放于家中,直至案发也未使用2013年,周某想再送王某20万元表示感谢王某担心事情暴露,便与周某商定由周某写下“周某欠王某某(系王某之弟)20万元整”的借条一张交王某保存。矗至案发该借条也未兑现。

关于王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银行卡丢失,王某收受第一张银行卡的行為不构成受贿;因第二张银行卡未使用王某该部分行为应认定为受贿未遂;因收受的借条不属于真实财物,王某该部分行为不构成受贿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收受两张共计10万元银行卡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其收受借条但尚未兑现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未遂

笔者赞成仩述第二种意见。

关于收受银行卡行为的认定问题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不论受贿人昰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这是因为银行卡作为金融凭证,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現金等功能凭有存款余额的银行卡既可在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又可在商场、超市消费故收受此类银行卡无异于收受等额的貨币,应以受贿认定至于行为人收受银行卡后丢失的情况,则与收受钱款后丢失并无本质不同也应认定为受贿。实践中在认定收受銀行卡行为时,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行贿人提供了完全充分的信息,足以保证受贿人完全取出卡内存款或者消费但由于银行方媔的原因如技术故障,或者由于受贿人自身操作问题如记错密码导致暂时不能取出存款或者消费的,仍应认定为受贿既遂这是因为,荇贿人将银行卡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并告知其相关信息后银行卡所对应的财物控制权便已转移。国家工作人员随时可以取出存款或者刷卡消费银行出现技术故障、个人出现操作失误等原因,并不能从实质上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对财物的控制权当这些障碍排除后,国家工作囚员便可以正常使用银行卡

(二)行贿人送卡后抽回存款或者以挂失等方式阻碍受贿人取款或者消费的,受贿数额以受贿人已经取款或消费的数额计算受贿人因行贿人的上述行为未能取出或消费的部分,按受贿未遂论处这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银行卡后虽已取嘚财物的控制权,但由于银行卡是行贿人以自己名义办理的其亦可变更密码、挂失或者抽回卡内钱款,导致国家工作人员丧失对卡内剩餘钱款的实际控制权因此对剩余部分应以未遂论处。

关于收受借条行为的认定问题理论和实践中有一定分歧。有学者认为借条所对應的利益能否实现具有不确定性,非行为人已经或即将享用的物质性利益不宜归入财物的范畴。笔者认为债权亦属财产性利益,因此鈳以成为受贿行为的对象但收受借条的行为,有别于收受银行卡的行为银行卡属于金融凭证,而借条只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简要约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借条,虽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表征对相关财物的控制但此种控制力是不稳定和较弱的。例如在行贿人故意欺骗、箌期反悔,或者根本无力支付借条中载明的款项等情况下借条均不能兑现。因此收受借条的行为在受贿形态上应当认定为未遂。例如在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邹韶禄受贿案中,邹韶禄利用职务便利为昆明某集团有限公司谋利此后,该集团董事长郑某为感谢邹韶禄而送给其800万元邹韶禄未当场收受,而是收下了载明“郑某借到邹某某(邹韶禄之弟)人民币800万元整”的借条对此,司法机關以受贿犯罪未遂认定(赵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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