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年代不合理六九年下放农村的政策工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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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精减下放职工87岁王希坤恳求中央落实退职政策尊敬的习总书记 您好!我是60年代精减下放的老职工王希坤,男,87岁(生于1926年),文盲,现住江苏省市赵墩镇胡家村索台组67号,手机。我自被精减下放回家,就没去过单位,单位也没联系过我,因我不识字,从不知中央62年下文件给退职职工“退职补助费”、65年下文件给“社会救济”、66年下文件给“生活补助费”、1982年1985年1987年分别下文件给“社会救济”,更不知道单位落实政策时给我漏办,因此中央文件给精减下放人员的“退职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社会救济”,我这个被遗漏的87岁老人从未享受到分文,我多年访找徒劳无果。1989年我的“农转非”户口,让孙子王军接班,农村承包地也被镇收回,我儿子去给他儿子王军带孩子,无力赡养我,我老伴去世多年,我单住在家,无力劳动,花钱全靠女儿,向镇申请低保,民政助理说我不符低保条件,为此恳求中央依照下述文件条款规定帮我落实应享的全部待遇。我是解放前的船工,1951年应邳县招收加入海员工会工作,工作11年,1961年6月响应《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目前各地正在部署和进行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工作。为了使各地在这一工作中,在处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时有所依据,除了《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中已经规定的以外,现在再作如下的通知:一、关于精减的对象 :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职工,确是自愿要求回乡的,也可以准许离职回乡。二、关于被精减人员的待遇:(三)精减一九五七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退休、退职办法处理”的号召,下放到赵墩镇胡家村索台队落户,从此被原单位和邳州市民政遗忘, 中央历次文件规定待遇,我从未享到分文。关于落实精减职工政策,相关规定如下:①《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议字第16号) 》“对上述回乡、下乡的职工,给予以下的待遇: (二)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按照一九五八年三月公布试行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的规定发给退职补助费.退职职工应领的退职补助费不超过三百元的,在精减的时候一次发给;超过三百元的,分为二年或者三年发给,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一九六二年一月一日以来精减的这类职工所领的补助费少于应领的退职补助费的其差额部分一律补发。十二、对于那些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被精减的职工和在职职工,应当给予适当的救济.这项救济工作,属于被精减的职工的,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属于在职职工的,由各级工会组织负责。”海员工会没找我,我不知有这个文件,因此我也没有享受这个待遇。②(1965)国内字224号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目前仍有一部分人的困难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为了切实做好退职老职工的救济工作,特作如下通告:一、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以下简称救济费)。七、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社会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职工本人的疾病医疗费用,如果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给予适当救济。八、上述各项费用,均从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项目中开支。九、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人民委员会,对已精减退职的职工,尤其是对那些到农村安家落户的退职职工,应当切实做好安置工作;要教育基层干部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同时要加强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各地还要经常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③中发[1966]9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五省精减安置巩固工作座谈会纪要》“一、凡是在精减时少发了生活补助费、退职费等的,都应当由原单位核实后如数补发.原单位已经撤销的,由其原来的上一级主管单位补发. ” ④苏政发[1981]77号文件规定,对在1961年到日期间,由我省全民所有制单位精减退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精减老职工,除了按国务院规定已享受40%救济的以外,对于无正常收入的,可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简称定补)。⑤日颁布的‘民[1982]城1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一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但由于十年内乱的影响和经费不足等原因,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符合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以下简称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有一部分人未能享受,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不少人也没有享受必要的社会救济。为了认真贯彻落实(65)国内字224号文件,切实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的救济工作,特做如下通知:一、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简称精减退职老职工),凡是在精减退职当时和现在都符合(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即: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至今未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经审查核实,应予补办救济手续。审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无原始证件或原始证件丢失、现有其他可靠证明材料,确属漏办的,应予补办。救济费从批准之月起发给。二、对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应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给予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对其中现已年老体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又无依靠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三、所需经费,属于补办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由中央财政拨款;属于社会救济的,由地方财政解决。四、各省、市、自治区民政、财政厅(局)应迅速将精减退职老职工人数,以及需要补办百分之四十救济的人数和所需经费,于四月十日前报来,以便增拨精简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经费。”⑥1985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精简遗留问题的政策解答》三、“家庭生活无依靠”应如何理解?答:是指没有直系亲属赡养,或者虽有直系亲属、但无力赡养,其家庭生活低于当地一般居民(社员)生活水平。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按照224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给予社会救济,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社员)。这项社会救济费,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联合通知,由省、市、自治区地方财政解决。”⑦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关于继续做好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关于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目前,各地仍应继续贯彻执行(65)国内字224号文件。有地方性规定的省,也应以贯彻224号文件为前提。对不符合第一条规定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给予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⑧《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各镇民政办公室、财政所:根据徐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徐民救〔2004〕18号、徐财社〔2004〕34号《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对享受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含享受40%救济费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其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2元。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开支渠道列支。此次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从日起执行。”敬请中央依照上述文件规定帮我落实精减下放职工待遇,让行将就木的我在风烛残年尽享习总书记和中央的温暖,含笑而终。此致敬礼!& && &60年代精减下放海员87岁王希坤敬呈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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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申请书尊敬的领导:我叫王希坤,邳州市胡家村索台67号. 1926年3月出生,现年87岁,51年参加邳县海员工会工作,60年代精简下放回村务农,国家给下放老职工的社会救济及生活补助至今53年从未享受分文。由于原来家境贫寒,小学只读了X年级,家中有四口人,现在居住在自家的土房子里,房屋是XX年自己动手建的,住房面积为XX平方米。我家收入只有XX元,家中生活困难,特申请低保。我的家庭情况是:《徐州上调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中新徐州网日电(记者拾冠之)从7月份开始,徐州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将由目前的每人每月28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纳入低保的残疾人、70岁以上的老年人保障标准再增加20%提高到384元;纳入低保的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本人再增加50%提高到480元。另悉,徐州市各县(市)、区政·府从7月1日起,农村低保提标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公布和实施,资金主要由省财政负担。赵墩镇民政助理王景法对王希坤老人说“你看看390元低保钱,在我口袋装着,你不符合,你要符合,我这就掏给你。”原来赵墩镇的低保钱都是装在王助理口袋里的,看谁够就掏给你。请王景法注意,你只是一个民政助理,给“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是国务院规定的,你作为共产党员、人民的公仆,《党章》和《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允许你这样羞辱88岁的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王希坤老人才只想申请每月384元低保,根据《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王希坤应享受每月602元的生活补助费。这是党和政·府赋予精减退职老职工应该享受生活补贴的权利,党纪国法不允许任何人剥夺!权力至高无上的王景法助理,恳请你这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共产党员,在最短最快时间内立即按照(1965)国内字224号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日颁布的‘民[1982]城1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1985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精简遗留问题的政策解答》《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相关政策规定,给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王希坤老人依法办理好“生活补助费”,请你不要打官腔,你敢不依相关法规办好退职的老职工王希坤生活补助费,你渎职下台受刑法追究的日子不会太久。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我国出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困难,为帮助国家克服困难,一大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主动下乡支援农业建设,在农村生产第一线贡献自己的力量,这些人成为后来的精简退职职工。现在这类人少了,大多数已经80左右岁了,而且身体很差,他们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了生活来源,常年吃药打针。他们这些人也越来越少了,声音低了,国家要做的事情多了,缺少了对这些人的关心,不过这些人当时确实做出过贡献,镇、市领导应当关心,多给这些风烛残年的80多岁老人们一些温暖,应按照精简退职的相关法规,给这些老人办好生活补贴,让这些老人高兴地度过风烛残年。这些老人流血流汗,不能再让他们流泪了!1985年1月1日《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精简遗留问题的政策解答》“二、问: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待遇国家是如何规定的?答:日国务院《关于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从1961年到日期间精简退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职工本人的疾病医疗费用,如果本人负担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给予适当救济。”我是1952年招入邳县海员工会参加工作,1962年6月精简的下放职工,因“海员工会”改为“国营航运公司”把我名漏掉,我多年信访未得落实。我今年87岁,老伴去世多年,孙子王军接我农转非户口无工作没地外地打工,顾不起保姆,我唯一的儿子去给我孙子王军带孩子看家,家中只剩我一个风烛残年的老头独自在家,生活无着,本应享受下放职工待遇,因信访得不到落实。为此恳切申请民政局领导,依法为我办理每月602元的生活补助,请领导能依法满足我这个行将就木的87岁老人的愿望,能在死前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1982年《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民政部关于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若干问题的解答》“三、“家庭生活无依靠”应如何理解?答:是指虽有直系亲属、但无力赡养,其家庭生活低于当地一般居民(社员)生活水平。十七、对于家庭生活无依靠的退职老弱残职工的生活困难如何解决?答:他们的生活困难,按照224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给予社会救济,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社员)。这项社会救济费,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联合通知,由省、市、自治区地方财政解决。”《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各镇民政办公室、财政所:根据徐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徐民救〔2004〕18号、徐财社〔2004〕34号《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全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对享受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含享受40%救济费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其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2元。 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开支渠道列支。此次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从日起执行。”敬请镇领导尽快为我依法定数额办好生活保障救助。此致敬礼!&&六十年代下放的87岁老人:王希坤手机& && && && & 渴望享受党和政·府温暖《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目前各地正在部署和进行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工作。为了使各地在这一工作中,在处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时有所依据,除了《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中已经规定的以外,现在再作如下的通知: 一、关于精减的对象 这次精减的主要对象,是一九五八年一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学徒和正式工),使他们回到各自的家乡,参加农业生产。当然,在完成精减计划的前提下,新职工中已经成为企业生产中的骨干和技术能手的,也可以不减。 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职工,确是自愿要求回乡的,也可以准许离职回乡。 原先就是城市居民的职工,不论新老,一般的都不精减。但是,某些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如其因为家务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确实自愿回家,回家之后生活又有保障的,也可以准许离职回家;某些一九五七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如其因为年老体弱,自愿退休或退职的,也可以准许退休或退职。&&对于老弱残疾人员,不能采取甩包袱的态度,必须有了妥善的安置办法之后,才可以处理。 二、关于被精减人员的待遇&&(一)这次精减的职工,都按照离职处理,一律不用带工资下放的办法。 (二)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新职工被精减时,除了发给他们当月的工资以外(当月工资的发法:工作不满半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工作超过半个月的,发给全月的工资),另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生产补助费: (1)临时工和合同工:工作在半年以上不满二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三年以上的,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不满半年的不享受生产补助费的待遇。
(2)正式职工和学徒:工作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学徒为生活补贴);工作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发给两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三年以上的,发给两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三)精减一九五七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退休、退职办法处理。&&(四)职工本人及其随行的供养亲属回乡所需的车旅费及途中伙食补助费,由原工作单位按照现行规定的标准发给。 (五)上述生产补助费和车旅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各单位开支后,列入财务决算报销,国家财政不另拨专款。少数亏损企业没有钱开支这笔费用的,可以暂向银行贷款垫支,然后由财政上照数归还给银行。&& (六)职工本人及其随行的供养亲属回乡的时候,原工作单位和当地管理户口的部门、粮食部门,应该帮助他们办好转移户口和粮食关系的证明,并且按照以下标准发给他们回乡后一个月的口粮:原来粮食定量在三十斤以内的,按照原定量发给;原定量超过三十斤的,按照三十斤发给。另外,回乡途中需用的粮票,也根据上述标准按照旅途天数计算加发。对重灾区、缺粮区和回乡职工过多的社、队,各地可酌情多发给一部分口粮,但供应时间,最迟不能超过今年九月底。 以上各项待遇的规定,运用于中央和省、市、自治区直属单位。各地现在自定的待遇标准如果低于以上规定的,是否改变,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决定。如果高于以上规定的,应该改按以上规定执行。凡是过去精减的职工的待遇问题已经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但是,对于那些符合这次精减的条件而现在仍是带工资下放农村的,则应该在做好思想教育的基础上,改按现定的办法处理。专(市)县所属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精减时的待遇问题,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另作规定。三、关于回乡后的安置工作对于精减回乡的职工,必须充分做好政治动员,要肯定他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贡献,讲清目前形势和党的政策,使他们树立回乡生产发展农业光荣的思想。并且要向他们讲明,将来经济建设事业发展,需要从农村抽调劳动力时,他们可以被优先录用。对于回乡的职工,城乡两方面都必须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认真安排,负责到底。职工一回到家乡,当地党的组织和社、队干部就应该热情地、积极地帮助他们安家生产。回乡后第二个月起的口粮要安排落实,当地安排有困难的时候应该立即报告上级处理。住房有困难的要给解决住房问题。过去没有分给自留地的要立即按照规定分给。同时帮助他们解决在小农具、自留地的种子以至 生活用具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各地商业部门对此应有准备,有些小农具可以从城里带回去一点)。总之,应该切实负责安排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四、关于在精减人员以后应该注意的事情各地区和较大的企业单位在精减一批人员以后,应该及时地派人到回乡职工较多的地方去了解情况和协助当地解决安置中的问题。同时各单位都必须立即切实加强本单位内部的定员定额管理、粮食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防止发生人减粮不减、人减钱不减的现象。减少一个人,就必须减少一个人的粮食,减少一个人的工资,严格做到人、粮、钱三者相符;绝不允许虚报冒领粮食和工资。为此,各单位既要有减人的计划,也要有减粮和减钱的计划,同时贯彻实现。减人必须腾出房子,这些房子应该交给当地人民委员会统一处理。因减人而余下的设备、工具,原单位应该妥善保管,防止损毁,随后由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五、关于加强领导&&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各级党委必须加强领导,为了协助党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领导,从省、市、自治区直至县(市)各级党委,都应该成立减少城镇人口和精减职工工作的领导小组,并且设置办事机构,专门负责这一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如公安、劳动、粮食、财政、银行、铁道、交通、商业等部门,都应该积极参与这项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各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共同把从精减、到旅途照顾、到回乡安置等一系列的工作自始至终地切实做好。有关地区之间,还必须加强联系,特别是被减的人返回重灾区的时候,更须预先联系协商,作好各种安排,首先是粮食等生活方面的安排,而后才可以遣送。总之,减人的决心必须大,时间必须抓紧,但是工作必须做好,力戒草率。& & 中央& &&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议字第16号) 》为了顺利地进行国民经济调整工作和完满地完成精减职工任务,各级政·府对于一切精减下来的职工,都应当以负责到底的精神,采取多种办法,积极地妥善地予以安置,务使他们各得其所.为此,国务院现对精减职工的安置办法作如下规定:一、精减下来的职工,主要地应当安置到农村.凡是来自农村、能够回乡的,都应当说服他们回到本乡的生产队中去参加农业生产;如果本乡是灾区或者因为回乡职工过多而无法安置的时候,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专、县三级统筹,将他们安置到非灾区和回乡职工较少的生产队中去.一些原来就生长在城里的职工,凡是愿下乡落户的,可以安置到有亲朋照顾的生产队去,或者有组织地安置一批到条件较好的生产队去,或者由干部带头率领一批到缺乏劳动力的公社(地多人少地区、需要劳动力的市郊蔬菜区等)去安家落户,参加农业生产.对上述回乡、下乡的职工,给予以下的待遇:(一)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职工,除了发给他们精减的当月的工资以外(当月工资的发法:工作不满半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工作超过半个月的,发给全月的工资),另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生产补助费:临时工和合同工:工作在半年以上满二年,发给半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三年以上不满四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四年以上的,发给两年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不满半年的不享受生产补助费的待遇.长期工和学徒:工作(或学习,不同)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学徒为生活补贴,下同);工作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发给两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发给两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四年以上的,发给三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二)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按照一九五八年三月公布试行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的规定发给退职补助费.退职职工应领的退职补助费不超过三百元的,在精减的时候一次发给;超过三百元的,分为二年或者三年发给,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一九六二年一月一日以来精减的这类职工所领的补助费少于应领的退职补助费的,其差额部分一律补发.(三)对于那些因本乡是灾区,或者回乡职式过多,无法安置,而安置到外乡地职工,原来就生长在城里现在自愿正乡落户的职工,和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来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待遇的回乡、回家职工,为了便于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可以由原单位或者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的原则,在他们回乡、下乡的时候,于他们应得的生产补助或者退职补助费之外,另酌情一次加发一个月至三月的本人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四)职工本人及其随行的供养亲属回乡、下乡时所需的车旅费及途中伙食补助费,由原工作单位按照现行规定的标准发给.(五)回乡、下乡的职工及其随行的供养亲属前往安置地点的时候,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旅途需用的粮票和到达安置地点后第一个月所需的粮票.一个月的粮票的发法:原定量在三十斤以内的,按照原定量发给;原定量超过三十斤的,按照三十斤发给;旅途所需粮票也根据上述标准按照旅途天数计算发给.他们到安置地点后的第二个月起直到接上当季或者下季新粮的口粮,由所在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公社)按照一般社员的实际吃粮水平(包括公社生产队分配的口粮、超产奖励粮和自留地收获部分的口粮总的平均数),和国家的统销价格,从机动粮中售给.如果公社范围内确实没有机动粮可以售给的时候,应当由县以上政·府从地方统销粮中售给.(六)回乡、下乡的职工及其随行的亲属到达安置地点后,当地必须准其落户,分给他们每人一份自留地,切实安排好他们所需的口粮,负责解决他们在住房、必要的生活用具(如卧具、炊具)和生产用具(如自用小农具)方面的实际困难,以便他们能够迅速地安居下来,参加生产.为了加强对农村安置工作的领导和便于统一解决回乡、下乡人员生活上、生产上的实际困难,县和公社两级都应当成立安置委员会(县的安置委员会应有粮食、商业、手工业、银行、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抽调专人设置日常工作机构,在县、社党政的领导之下,负责规划全县、全社的安置工作,指导、督促和帮助社、队做好这项工作,处理回乡、下乡人员提出要求解决的一些问题.回乡、下乡人员必需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如果生产大队、生产队无力解决时,应当由县、社负责统筹解决;县、社也无力解决时,应当报请专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解决.有关领导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研究解决,不许拖延.务必做到对每一个回乡、下乡人员都能安置落实,切实避免发生因安置不好致使回乡、下乡人员不能正常地生活、生产以至外出流浪的现象.二、精减下来的老、弱、残职工,按照以下办法安置:(一)凡是合乎退休条件的,按照一九五八年二月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作退休安置.职工退休后,在三个月内其原口粮定定量标准不变,从第四个月,一律按照脑力劳动者的口粮定量标准供应.对于退休职工生活用工业品的供应,实行当地在职职工的供应标准.(二)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合乎退休条件的老、弱、残职工,可以作退职处理.其中家庭生活有依靠的,执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发给退职补助费;家庭生活无依靠的,不发给退职补助费,改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救济费,救济费的标准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他们的家属生活有困难的,另按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对于按月领取救济费的退职职工,原单位应当在他们退职的时候发给领取救济费的证明,同时通知退职职工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予登记.(三)一九四五年八月底以前(即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和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高级知识分子,因年老、体弱不能工作,又不宜作退休、退职处理的,由原单位或者人事部门将他们列为编外人员,按照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发布施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并且在政治方面按照各人的条件继续参加必要的会议、听报告和看文件.三、工龄长的老职工,必须保留的技术工人中具有特殊技能的骨干和技术人员,以及某些家居城市而又必须照顾的职工,在他们本单位被裁并后,可以调剂给精简后定员不足的单位和新建单位补充缺额,或者调剂到定员后还有合乎精减条件的职工的单位,顶替一些人回乡、回家.调剂到其他单位的职工,一律执行新工作单位的工资标准.如果本人原工资标准(不包括各种津贴)高于新定的工资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可以保留一年,满一年后即予取消.少数职工由于情况特殊需要照顾的,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的同意,可以酌情延长其保留工资差额的期限.因调剂顶替和确因生产上,工作上的需要,可以在地区之间调动职工.但是,调剂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力求就近调剂,避免远距离调动,尤其是普通工、临时工,原则上不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动.跨省调剂职工,必须执照以下手续经过批准:一次调动工人(包括随同工人调动的干部)在十人以下的,由中央主管部批准,十一人以上的由中央劳动部批准;干部的调动由中央内务部批准.省范转内调剂职工的批准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自规定.按照规定经过批准调动的职工,调入地区应当准许落户,并且按照当地标准供应口粮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和发给工资.四、原由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全民所有制的农业、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企业和文教卫生单位,凡是现在适合于转回去的,都应当转回为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单位中某些宜于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去的人员,也应当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去.以上转回和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由于他们仍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所以都不发给生产补助费或者退职补助费.如果在转化中,个别单位和个人确有困难而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当地政·府应当设法帮助解决,并且报告上级政·府批准.五、精减下来的某些原来就生长在城里的职工,可以从事家庭副业、家务劳动和一些适宜的个人开业的社会劳动,例如从事手工业、服务业、行医、教书、演艺等.这些职工在精减的时候,根据其参加工作时间的迟早,分别按照规定第一条(一)、(二)两项的规定发给生产补助费或者退职补助费.六、精减下来无家可归和城镇中无法安置但有下乡条件的职工,可以安置到农场(也包括牧场、林场、渔场).首先,现有的生产条件许可的国营农场应当积极吸收安置一批.其次,企业,事业、机关自办的农场安置一部分(这部分职工不再计入原单位的编制定员人数);这类农场应当另列编制,独立核算,并且力求尽早实现经费、粮食自给.再次,各地还可以在条件较好、所需投资较少和收效较快的地方,开办一些新的农场,来进行安置.新建农场所需的投资和某些原有农场补充的投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力求节约的精神提出计划,提请大区审核后,报告国务院审批.到农场劳动的的职工如果是属于关闭、合并的单位,应当由地方的和原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带头,成批的前去.到农场劳动的职工的工资,则农场发给,第一年仍执行本人原来的工资标准;满一年后,改行农场职工的工资标准,但是可以另加发本人原来的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津贴一年;满二年后,即完全执场的工资制度.七、少数属于编制定员以内但上前生产上、工作上暂不需用的职工,不论家居农村或者城镇,都可以带部分工资(回农村的带百分之二十、三十的工资,家在城镇的带百分之三十、四十的工资),暂时回乡、回家,日后生产上、工作上需用的时候,经过主管上级批准再调回来.但是这种办法应当尽量少采用.这些职工在回乡、回家期间,不享受本规定单位的劳保福利待遇.其中回农村的,可以同样享受本规定第一条(四)、(五)、(六)项的待遇.八、某些必须保留下来的条件适当的多余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中具有特殊技能的骨干,可以调到一定的学校学习或者组织轮训,照发原工资.九、对于归侨职工和其他政治上需要照顾的人员,要注意保留,除了某些合乎退休条件并且自愿退休的可发退休,和自愿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可以到农村去参加农业生产以外,都要照旧或者另外适当安排使用,不要精减,精减中对于企业中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处理办法,根据原定的政策另作具体规定.十、对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专区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精减下业的职工,在安置期间,其工资和口粮待遇,除了某些继续执行工作任务的照旧不变而外,凡停止工作等待安置的,既要保证其生活,也应当逐步适当减发工资和降低口粮供应标准,具体办法如下:(一)工资:第一个月照发原工资(由原单位或者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发给,下同);从第二个月起的半年内,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第二个半年内,分别改为百分之五十五和百分之六十五;第三个半年内分别改为百分之五十和百分之六十;第四个半年内分别改为百分之四十五和百分之五十五.学徒生活补贴从第二个月起一律改发百分之九十五.(二)口粮:第一个月按原定量,第二个月起按特重体力劳动者改按重体力者定量;重体力者改按视体力劳动者定量;轻体力劳动者改按脑力劳动者定量;半年后一律以改按市民口粮定量.县和县以下的单位精减下来的职工,不实行上述在等待安置期间,逐步减发工资和降低口粮标准的办法,而应当在精减后就采取一次发给生产补助费或退职补助费并带一定数量粮票的办法,以便及时地使他们下乡去参加生产或对他们作其他处理,不要长时间留在本单位内等待安置.十一、随在职职工居住在城镇的家属,现在愿意回乡长期居住的,可以同样享受本规定第一条(四)、(五)、(六)项的待遇.不带家属的在职职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因农村探亲的时候,其往返车船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发给.十二、对于那些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被精减的职工和在职职工,应当给予适当的救济.这项救济工作,属于被精减的职工的,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属于在职职工的,由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和本规定不一致的,都按照本规定办理.本规定所列的对于被精减职工的各项待遇标准,不适用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精减下来的人员.集体所有制单位精减下来的人员的必要的补助费,由其原单位酌情自理.关于调整五、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对五、六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如下:一、调整范围符合劳人四〔号文件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五十年代企业精减退职人员;符合省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二、调整标准五十年代企业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调至880元/月,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调至780元/月。三、列支渠道以上增加费用仍由原渠道支付。四、执行时间此次调整的标准从2012年1月起执行。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腐败分子落马的沉痛事实一再向人们昭示:无论是谁,不论职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功劳有多少,只要触犯党纪国法,只要损害党和人民利益,都要坚决惩治,决不姑息、决不手软。任何背叛党和人民利益的人必将被党和人民所抛弃,任何触犯党纪国法的人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每位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都应以薄熙来严重违纪案为反面教材,远离腐败、拒绝腐败、带头与腐败分子作坚决斗争,让腐败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都应对党纪国法怀有深深的敬畏之心,行权履职要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不越雷池半步;都应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听得进批评声音,容得下不同意见,虚怀若谷,从谏如流;都应“吾日三省吾身”,不断加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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