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诈骗应立民事还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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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霹克币投资立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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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虚拟货币法律问题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 现今网络虚拟世界中虚拟货币盛行,人们在享受网络虚拟货币带来便利的同时,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特别是虚拟货币相关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财产使用范围缺少限制和安全缺乏保障等。然而,我国对网络虚拟货币的属性在法律上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导致虚拟货币财产在法律地位上的尴尬,更造成了司法实务中无法可依的境地。本文拟就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和保护问题展开论述。 中国论文网 /2/view-676305.htm  关键词 网络世界 虚拟货币 市场监管   作者简介:邢启阳,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11-100-02      一、虚拟货币的概念   目前理论界对虚拟货币的概念还未统一。2009年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概念做作出了界定。《通知》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的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但是《通知》所做的定义只是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定义,且其只是规章而非法律,另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只是虚拟货币的一种,并不能包含虚拟货币,因此虚拟货币在法律层面上亦未出现明确的定义。   笔者认为,所谓网络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服务商为方便网民支付各色服务费用而推出的一种网上电子支付工具。   二、虚拟货币的特征   当前的虚拟货币有如下特征:   第一,虚拟性。虚拟货币只能依赖网络虚拟世界而存在,不能存在于现实世界。在表现形式上也只是一串电子数据,而没有实物形态。   第二,自主性。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没有明确的限定,现实中,虚拟货币一般都是有网络运营者自行发行,自行决定发行数量与种类。因此虚拟货币有很强的自主性。   第三,封闭性。虚拟币的封闭性可以说是其自主性的延伸。虚拟货币是由网络运营者自行发行的,因此虚拟货币只能限定在该网络运营者提供的商品、虚拟财产或电子化服务,不能在其他地方使用。其使用范围具有明显的封闭性。   第四,价值性。虚拟货币不仅通过网络行为获得,也通过用法定货币购买获得,还可以用于享受服务,其价值性显而易见。虚拟货币虽然已经得到相当广泛的应用,但是由于其终究并非由正规金融机构发行,因此还不能被社会广泛认同。   三、虚拟货币存在的问题   虚拟货币大量使用,但现今的虚拟货币尚未建立一个相对健全的制度,因此虚拟货币市场存在很多急待解决的问题:第一,用户权益无法保障,很多网络游戏运营商在网络游戏产品终止服务时,对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不退还、不补偿,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第二,虚拟货币的持有主体尚未实名化,使得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在受到侵害时较难得到保护;第三,还有人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四,虚拟货币的发行商没有任何主体条件限制,造成各种虚拟货币之间可信度差距较大,没有一个相对一致的标尺。诸如此类的问题随着虚拟货币的盛行不断涌现,相对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构建一个相对健全的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因此必须对虚拟货币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明确其法律属性。   四、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   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但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物权说,认为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虚拟财产是一种法律上的物。该观点认为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就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物。而法律上的物是指人身体以外的,为人力所能支配的,并且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在理论上认为应当把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物,适用现有法律对物权的有关规定iv。最有代表性的是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台湾法务部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中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于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而电磁记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又均可视为是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债权说,认为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虚拟财产是一种合同债权。虚拟货币是购买者与出卖者即发行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来说,虚拟货币是游戏玩家支付对价,由游戏开发商提供虚拟货币,并用此虚拟货币购买装备等欲取得的虚拟财产,此时玩家与开发商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由此认为虚拟货币是一种合同债权。   新型财产说,认为虚拟货币不属于现有的任何一种财产,而应该是一种单独新型财产。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虚拟货币法律性质的观点,基本上都是将虚拟货币与虚拟财产合二为一来看待的,因而具有其片面性。下面笔者就每个不同的观点的缺陷予以阐述。   首先是物权说观点。该观点是目前接受度最大的一种,但是该观点的片面性在于此观点仅通过表面比较来分析,而未进行深入探索。首先最明显的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条规定表明了我国在物权领域实行物权法定原则,而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任何有关虚拟货币的规定。另外物权是一种绝对的、排他性、支配性的财产权。而虚拟货币的使用具有很强的局限性,比如说虚拟货币只能在虚拟世界使用,并且只能在虚拟货币发行商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的。最后,物权是在物存续期间都不会消灭的,是永续存在的,而虚拟货币都是具有期限限制的。综上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物权说观点是不全面的。   其次是债权说。虚拟货币的债权说观点显然认为此处的债是基于合同约定,而非法律规定产生的。以典型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来说,玩家购买虚拟货币等游戏道具,游戏服务商给予游戏服务,看似游戏中玩家对包括虚拟货币等在内的道具的权利有着债权的特征,但实际并非如此。如果我们承认玩家的这种权利是债权,游戏服务商可以很容易在游戏服务条款中给此种债权加以期限限制,于是玩家在游戏中所花费的种种心血,都有可能因为服务商的一次失误而损失殆尽。在玩家和网络游戏运营商订立合同的时候,运营商只是给出了相应的游戏规则并提供游戏环境而不是事先规定虚拟游戏角色的各种特征。事实上玩家对于自己创造的虚拟角色和拥有虚拟货币等道具拥有排他性的绝对权利,而并非是一种基于债权的请求权。   最后是新型财产权说。笔者认为民法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设有兜底条款,且众多无体物都为民法现有财产权所吸纳的情形下,随意创设新的财产权类型是不恰当的。因此笔者不赞同该观点。   笔者认为,虚拟货币是种准物权性质的财产,理由如下:   1.《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关于公民个人财产的规定虽然没有直接将虚拟货币纳入举例范围内,但是其存在一个兜底性表述“其他合法财产”。民法私法属性表明了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可见虚拟货币本身是一种合法财产。   2.笔者认为虚拟货币这种合法财产属于法律上物的范畴。受现代社会观念和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综合影响,物的概念和范围有了极大的扩展,因此很多无体物已经成为了民法上的物,成为了物权的客体,比如说电力。就上述讨论来看,似乎虚拟货币的物权说观点是很合理的,也正因为如此,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物权说观点是接受度最高的一种观点。   3.虚拟货币与一般的物权还存在较多的不同:第一,虚拟货币的权利归属不同于一般的物权归属。虚拟货币始终储存于发行商即卖家一方的服务器中,并未实际转移到买家一方,但虚拟货币的权利归属已经属于买方。第二,虚拟货币与一般物权的占有方式不同。一般物权的占有多表现为对物的直接占有,而虚拟货币由于其虚拟性无法为虚拟货币购买者直接占有,而是通过发行者提供的账户及密码等方式占有,是一种绝对间接的占有方式。第三,两者的占有时空点也不相同。一般物权的占有与占有者本身处于同一时空,且是一种持续性的占有,而虚拟货币的占有则因其虚拟性与占有者存在于两个空间(虚拟货币在虚拟世界,占有者在现实世界),因其封闭性无法做到持续占有。第四,因为购买者对虚拟货币的间接占有,虚拟货币无法实现与一般物权变动相同的登记或占有转移的公示方式。
  由上述论述可见,虚拟货币虽然呈现出强烈的物权属性特征,但由于虚拟货币无法符合物权法定原则,无法实现直接占有和权利转移公示等,因此,笔者认为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应为准物权。   五、虚拟货币的刑法保护   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包括网络虚拟货币在内的虚拟财产给予明确的保护,导致虚拟货币持有人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使网络经济秩序也受到较大的干扰。网络上经常出现一些网络违法犯罪分子盗取虚拟货币、账号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然后拿到网络平台上低价拍卖的现象。这不仅侵犯了虚拟货币所有者的利益,也影响了相关门户网站、游戏运营商的利益。可见,明确的法律依据是保护虚拟货币相关人利益的前提。   但是,虚拟货币“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双重性质,增加了立法的难度,民事的财产法仍无法给虚拟货币一个准确的定位。考察国外在这方面的实践,笔者发现当前许多国家仅对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刑事犯罪予以制裁,适用相应的刑法条款。在民事立法方面,各国基本上处于观望和等待状态。这也给我们一个启示:对于侵害虚拟货币或利用虚拟货币侵害其他法益的行为,基于现实的迫切需要,可以在其属性完全确定之前由刑法先行介入。   由于刑法是强行性规范不便于经常更改,所以笔者认为对于虚拟货币的刑法保护主要还是要从刑事司法解释着手。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体户或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将虚拟货币解释在依法归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中,就解决了虚拟货币定性问题,便于将虚拟货币纳入民刑的保护范围,从而解决实际问题。   其次,虚拟货币作为财产权利,其刑事保护无论是从定性还是量刑上考虑都必将涉及到虚拟货币的价值计算问题。因此,要从刑法上保护虚拟货币就必须尽快明确虚拟货币的价值和计算方法,确定虚拟货币价值评估机构。当然这些都应该要明确于刑事司法解释中,没有执行就无法真正实现保护的目的,而没有法律作为依据,执法部门没有执法依据,也就无法从法律层面防止虚拟货币犯罪的发生。   最后,可以借鉴台湾的立法方式,就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虚拟财产单独规定一个罪名。因为作为一种全新的事物和财产类型,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往往会牵涉现实的多种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应该看到虚拟财产可以成为多种犯罪的行为客体,比如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而不应被局限于某个条文或某种罪名,使通过解释来明确它的法律地位的行为成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因此,我们要修正或明确刑法第九十二条关于“其他财产”的规定,以将虚拟财产包括进来。   综上所述,出台刑事司法解释是目前打击虚拟货币犯罪,给予虚拟货币刑法保护的最佳途径。      注释:   黄良友.论网络货币的法律性质.经济经纬.2008(2).   朱腾伟.虚拟货币法律问题研究.法学.2009(9).   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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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除了人民币、、这些可以正常流通的货币之外,现在市面上还有一些虚拟的数字货币,比如起源于美国的比特币,再比如创意想法来源于比特币的“鲨鱼币”。和正常的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来产生,这个过程就被称为“挖矿”。因为这些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被一些人视为有投资价值,因此也逐渐成为投资买家的新宠。现在网上也有很多供投资者们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网络平台。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的话,投资需谨慎,什么什么有风险。那么利用网上交易平台投资更是如此。最近,广东东莞的黄先生就遇到了一件麻烦事。黄先生将辛辛苦苦收藏了一年多的“鲨鱼币”放在网络平台“聚币网”交易以后,近百万元的资金却被该平台以种种理由扣留,至今未能追回。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事情的经过。一年多以前,黄先生了解到市场上有多种类似“比特币”的虚拟货币,就通过计算机挖掘和购买、兑换等多种方式获取并收藏了一些,其中就包括一种叫做“鲨鱼币”的虚拟货币。黄先生:因为它有投资价值,所以我很多币都有收藏。它一公开就挖了,早期因为开始挖的人很少,所以我就挖了很多,鲨鱼币一开始有200多万颗。今年6月份时,黄先生发现鲨鱼币价格大幅上涨,就想把电子钱包里37万个鲨鱼币转到一家名为“聚币网”的交易平台上去出售。最终,黄先生收藏的鲨鱼币全部卖出,共获得100多万元人民币。黄先生:6月份又有一波小,我一看鲨鱼币价格又涨上来了,就想把它卖了。在所有网络平台里,只有聚币网可以做交易,我挂我的币多少钱卖出去,如果有人愿意买,下单就行了。钱就转到了我平台上的账户,有100多万吧!看到钱已到账,黄先生便申请了提现。因为聚币网限定每笔最高只能提5万,黄先生就把这笔钱分成20多笔进行提款。最先申请的三笔在24小时内如期到账后,剩下的钱便没了动静。黄先生:我把币卖完之后就直接提现了,最后3笔下限就到了,剩下的都不给我提了。黄先生说,他随后致电了聚币网的客服,但客服人员先是回复称“财务不在”,之后又以各种理由拖延,最后索性连电话都不接了。黄先生:我就打电话给客服,一开始他说因为是周末人不在晚一点再给我提。第二天我打电话催,他说今天财务不上班,让我再等,然后我再打电话,他就不接了。黄先生后来又联系了聚币网的相关负责人,但也都无果而终。至此,黄先生开始怀疑,网络交易平台可能是恶意克扣自己的投资收益。资料显示,聚币网由聚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创办,2014年3月正式上线,致力于挑选安全并具有投资价值的二代虚拟货币,供用户投资交易。那么,宣称可以让大家获取安全、稳定和优质的交易体验的聚币网,为什么不按照原定的规则,返还黄先生的收益呢?昨天,聚币网市场负责人张杨向记者表示,他们之所以暂时没有返还黄先生的收益,是因为在7月份收到另外一个用户的投诉,要求临时冻结黄先生账户的资产。张杨:我们收到了一个用户举报,他向我们出示了律师函,认为他的币是被人盗走的,正在采取法律途径或司法途径,去找用户追回款项。向聚币网投诉的,是参与了鲨鱼币应用开发和推广工作的比特汇通(北京)有限公司。该公司执行董事王东告诉记者,他们此前发现有诈骗团伙通过兑换鲨鱼币进行牟利。后来,比特汇通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发现黄先生使用的电子钱包地址与诈骗团伙使用的地址存在关联。鉴于此前向公安机关报案无果,比特汇通公司便向聚币网发律师函,希望能够他们能够协助调查黄先生鲨鱼币的来源。王东:黄先生的事是去年5月份的事,我们认定的是置换鲨鱼币的地址所有者是嫌疑人团伙。聚币网市场负责人张杨介绍说,聚币网会要求用户提供相应实名认证和虚拟币来源证明,必要时要当面验证,以保证双方的安全,但黄先生一直不肯配合。张杨:我们跟黄先生进行过多次沟通,我们平台是中立的,非常重视用户的资产。我们对黄先生的要求是实名认证,实名认证也是根据2013年央行的五部委下发的通知,因为他跟其他用户有纠纷,所以我们需要黄先生对这个币的来源进行核实。但用户拒绝进行核验,所以这点我们也是比较难处理。对于聚币网的这种说法,黄先生并不认同。在他看来,聚币网只是一个交易平台,没有权利要求用户提供虚拟币的来源证明。黄先生:因为这种币发行是网友用自己的电脑计算挖掘出来的,没有网友的参与,他就不可能生产出任何一个币来,他能发行多少都是网友决定的,而不是随时随地决定的。他要我的币这合不合法呢?是谁授权给他的呢?黄先生说,他已经在聘请律师,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己聚币网上剩余的资金。黄先生:我现在在和律师商讨怎么做才正常,因为他说他有理,我说我有理,凭什么他占我的钱呢?聚币网市场负责人张扬表示,作为平台,他们只能以第三方的角色进行调解,无法做出裁决。他们也希望争议双方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解决问题。张扬:我们非常重视客户的资产,而且资金数额是比较大的,我们也希望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裁判,或公安机关的鉴定都可以,我们根据相关裁定进行处理。黄先生的鲨鱼币来源是否正当,能否顺利拿到聚币网冻结的90多万元资金,看来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了。说到这里,很可能会有一些听众会有疑问了,比特币、鲨鱼币这样的虚拟货币,在我国货币体系当中到底是什么地位?作为玩家和虚拟货币网络交易平台来说,又该从这一事件中获取哪些经验和教训呢?知名员叶檀表示,虽然我国并没有承认虚拟货币具有货币属性,但目前未明文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投资者和交易平台在进行虚拟货币的投资时,也应该防范相应的风险。叶檀:如果有投资者认为虚拟币有价值,愿意出钱来支付,在投入之前要看合同,仔细核对平台的背景和信用,再进行投资和交易。对于平台方同样也是如此,当你认证的平台开放之后,会出现一些什么样的结果,必须要做足够的调查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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