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同一头大象小红说像扇子小明被小红舔了像柱子,为什么

再推而广之,能否像盲人摸象一样,把大象人为的分割开,然后概括出大象就是个柱子、扇子、或绳子呢?_回龙观社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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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推而广之,能否像盲人摸象一样,把大象人为的分割开,然后概括出大象就是个柱子、扇子、或绳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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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证040069号 昌公网安备号 法律顾问:请以“大象又高又大,身子像一堵墙,腿像四根柱子”为例,仿造“……,……像……,……像…….”_百度作业帮
请以“大象又高又大,身子像一堵墙,腿像四根柱子”为例,仿造“……,……像……,……像…….”
请以“大象又高又大,身子像一堵墙,腿像四根柱子”为例,仿造“……,……像……,……像…….”
大象又高又大,耳朵又大又圆像个大扇子,鼻子又粗又长像个抽水管当前位置:
>>>看拼音写词语。xiàng1.大象的耳朵就_______两把大扇子。zhàozuò2..
看拼音写词语。&&&&&&&&        xiàng1.大象的耳朵就_______两把大扇子。&&&&&&&&&&&&&&&&&&zhào&&&&&&     zuò2.你按________我说的去_________。
题型:填空题难度:偏易来源:同步题
1.像 2.照 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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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看拼音写词语。xiàng1.大象的耳朵就_______两把大扇子。zhàozuò2..”主要考查你对&&写字&&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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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篇幅有限,只列出部分考点,详细请访问。
写字:既是对我国汉字的书写,对于小学生,写字过程中主要注意:1、注意笔顺。 2、不要写错别字。养成良好的书写习惯及注意事项:1、书写姿势书写的姿势对于练习写字非常重要。正确的写字姿势不仅能保证书写自如,减轻疲劳,提高书写水平,而且还能促进少年儿童身体的正常发育,预防近视、斜视、脊椎弯曲等多种疾病的发生。因此,必须引起重视。正确的写字姿势是:上身坐正,两肩齐平;头正,稍向前倾;背直,胸挺起,胸口离桌沿一拳左右;两脚平放在地上与肩同宽;左右两臂平放在桌面上,左手按纸,右手执笔。眼睛与纸面的距离应保持在一尺左右。2、执笔姿势执笔方法正确与否,关系到笔的控制能力,运笔的灵活性,书写的速度,直接影响书写的效果。良好的执笔方法必须从小培养,否则,一旦形成习惯,纠正起来很难。正确的执笔方法,应采用三指执笔法。具体要求是:右手执笔(有些人用左手写字)大拇指、食指、中指分别从三个方向捏住离笔尖3厘米左右的笔杆下端。食指稍前,大拇指稍后,中指在内侧抵住笔杆,无名指和小指依次自然地放在中指的下方并向手心弯曲。笔杆上端斜靠在食指的最高骨处,笔杆和纸面呈50。左右。执笔要做到“指实掌虚”,就是手指握笔要实,掌心要空,这样书写起来才能灵活运笔。3、书写方法俗话说,字如其人。那么该如何用笔在自己的手里运用自如,炉火纯青来写出一手漂亮的好字呢?如果是钢笔字,可买张字帖,和写字贴,慢慢临摹。字和人一样,有重心,从头到脚,都是一条直线,所以人看起来不会倒。那么初学者来写字的时候可以运用这个道理来写写字了,在临摹的基础上,先保持字不会‘倒’,特别是对于小孩子。小孩子想写好字就必须得首先把字写工整,写正,然后再练技巧,再练好看。那么想要练一手字,就得从小抓起,不仅要抓字,还要抓姿势,这样孩子才能在健康的基础上来练好字。蒙恬写字故事:&&&&&&&蒙恬是春秋时期的秦国大将,公元前二二三年,蒙恬带兵在外作战,他都要定期写战报呈送秦王。当时,人们用竹签写字,很不方便,一个字蘸了墨没写几笔又要蘸,而写一份报告要很久的时间。一天,蒙恬打猎时看见一只兔子的尾巴在地上拖出了血迹,心中不由来了灵感。他立刻剪下一些兔尾毛,插在竹管上,试著用它来写字。可是兔毛油光光的,不吸墨。蒙恬又试了几次,效果还是不行,于是随手把那支「兔毛笔」扔进了门前的石坑里。有一天,他无意中看见了那支被自己扔掉的毛笔。捡起来后,他发现湿漉漉的兔毛变得更白了。他将兔毛笔往墨盘里一蘸,兔尾竟变得非常「听话」,写起字来非常流畅。原来,石坑里的水含有石灰质。经碱性水的浸泡,兔毛的油脂去掉了,变得柔顺起来,传说这就是毛笔的来历。&&&&&&&&历史上对于蒙恬造笔的说法有一些记载。《太平御览》引《博物志》曰:「蒙恬造笔。」崔豹在《古今注》中也说:「自蒙恬始造,即秦笔耳。以枯木为管,鹿毛为柱,羊毛为被。所谓苍毫,非兔毫竹管也。」但事实上,出土的文物已证明,毛笔远在蒙恬造笔之前就有了。汉许慎的《说文解字》说:「秦谓之笔,楚谓之聿,吴谓之不律,燕谓之弗。」先秦书籍中没有「笔」字,而「笔」字早在商代就出现了,秦始皇只是统一了笔的叫法,可见笔是早于秦代就存在的。&&&&&&&&&清代大学者赵翼在《孩馀丛考》中的「造笔不始蒙恬」条中写道:「笔不始于蒙恬明矣。或恬所造,精于前人,遂独擅其名耳。」看来,这一评述还是有所根据的。唐代韩愈《毛颖传》以笔拟人其中也提到蒙恬伐中山,俘捉毛颖,秦始皇宠之,封毛颖为「管城子」。后世又以「毛颖」、「管城子」为笔的代称。除此之外,毛笔的别名还有「毛锥子」、「中书君」、「龙须友」、「尖头奴」等,这是后话。&&&&&&&& 现代人越来越少运用毛笔来写字了,取而代之的是后来的钢笔、原子笔,现在又进步到鼠标了。记得我们念书时,如果因为成绩好而得到一支钢笔的奖赏,那才真是一件了不得的事情。好笑的是,现在我们的孩子们有的连钢笔是什麽模样都没有见过,更不会了解毛笔的由来,这是喜或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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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291622445731355384610042719法律的风景发布时间: 09:55:48【】【字体:
】【】  一条规范,在形式上是由权力机关制定的、在内容上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在程序上又是公民参与制定的,那么这条规范才是被公民认可的法律规范,形式、内容和程序三个视角才构成完整的法律风景
  □聂长建 李国强
  毋庸置疑,法律是法治社会最具魅力的风景,只是这风景大象无形,相较而言,我们每一个欣赏风景的人又目光狭小,对这法律风景的认识,由于各自所处于的视角不同,呈现出碎片化,每一碎片也必定是迥然有异的。所以说,对法律的认识是很难达成共识的,这就是法律概念的宿命,也是法律概念的永恒魅力之所在。
  寓言“盲人摸象”设计得很巧妙,大象并不大,一个人站在一个位置上观察之,大体能见全貌,既然各人在各自位置上都能看见大象的全貌,视力正常的人看大象的结果是一致的。但盲人就不一样了,盲人不能看只能摸,而盲人的手臂范围和大象相比就是太有限了,因此,盲人所摸之大象,不过是大象的碎片,摸到鼻子就如蛇,摸到耳朵就似扇子,摸到腿就像柱子等,盲人不可能摸到整全的大象,但盲人毕竟亲手摸过大象,其实是大象的一个碎片,盲人把大象的碎片当作大象本身,在旁观者看来犯了以偏概全的认识错误,盲人却浑然不知。盲人面对大象,其认识也就是能达到这个程度,我们不应嘲笑盲人的固执己见,相反,摸到鼻子的人说大象是蛇是正确的,尽管是片面的正确。每个摸大象者都说了实话,却未必正确,原因就是由于认识者和认识对象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就如我们常人单凭目力是分辨不清太阳、月亮和星星的大小,我们看太阳还没有洗脸盆大,我们看星星还没有月亮大,这就是我们眼睛看到的真实景象,但对认识对象是不真实的。
  坦率地说,我们作为认识者和法律作为认识对象之间的差距,要远远大于盲人和大象之间的差距,我们对法律认识的片面性要远远大于盲人对大象认识的片面性。但是,从每一位观察者的小视角来看,他绝不认为自己的认识是片面的,而是全面的,因为每一个视角都指向一个风景,不同观察者在不同的视角上看到了不同的法律风景,严格说来,法律只有一个风景,不同的观察者看到的并非是不同的法律风景,而是同一法律风景的不同碎片,此谓“横看成岭侧成峰”。
  同一个法律,为什么我们对它的认识不同,就是因为我们的认识视角不同,我们认识的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侧面,但以狭小的视角观之,就会把这法律的侧面当作法律本身,这就导致了对法律概念的无休止论战。
  法律实证主义把法律当作科学和社会事实,所认识的是法律的形式视角。哈特的承认规则是他对法律有效性理论的重要贡献。承认规则是一种标准,用它来衡量某个规则是不是有效的法律规则,它只决定以什么方式、什么途径来产生法律,而不关乎这个法律的内容。例如我国的司法判决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这里的法律、法规确实仅指其形式来源而非内容价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当我们说某某规定是法律时,我们说该规定来自上述单位,而与该规定的内容无关,从形式这个视角来说,法律实证主义是正确的。
  换一个视角,我们又看到另一个风景,法律实证主义是错误的。法律实证主义坚持“恶法亦法”,其实是根本没有资格谈这个问题的,因为法律内容并非法律实证主义的关注点,而是法律实证主义的盲区,“恶”是就内容而言的,恶法是否是法根本不在法律实证主义的视野之内。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恶法只是形式法,而非实质法。就内容视角而言,自然法是正确的,自然法认为,一条规则即使通过了哈特承认规则的形式检验,也不必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多具有法律的形式效力而已,所以德沃金主张公民具有反抗恶法的权利,因为恶法不是法,法律在内容上必须符合正义和道德,必须是维护而非践踏公民的权利。邪恶的法律在历史存在着,纳粹德国的法律,美国的种族歧视法律都是由具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完全符合法律的形式特征,但仅此而已,从来就不是完全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它们在当时就给人类带来苦难,根本不符合法律的目标。更为重要的是,它们注定是短命的,难逃被废除的命运,因为只通过法律的形式检验,不过是披着羊皮的狼,一旦由法律的内容来检验,掀掉这羊皮而露出狰狞可怖的真面目,自然就被清出法律的队伍,因为它们本来就并非法律队伍的真正成员。
  仅有以上两个面向尚不足以解释现代法律的合法性,哈贝马斯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点,他指出:“法律获得充分的规范意义,既不是通过其形式本身,也不是通过先天的既与的道德内容,而是通过立法的程序,正是这种程序产生了合法性。”这种程序是什么呢?一言以蔽之,就是“公民应该时时都能够把自己理解为他作为承受者所要服从的法律的制定者。”你服从这个法律因为这个你也是这个法律的“制定者”,法律并不是主权者“主体性”独自运用的结果,而是所有公民“主体性”共同运用的结果,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公民没有理由不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法律效力还要通过民主立法程序的检验。
  一条规范,在形式上是由权力机关制定的、在内容上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在程序又是公民参与制定的,那么这条规范才是被公民认可的法律规范,形式、内容和程序三个视角才构成完整的法律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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