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寧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负责人:任涛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夏寅源兴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李彦荣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彦荣男,1970年2月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执荇人李彦富,男1983年3月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执行人李彦清男,回族1972年5月17日出生,住宁夏同心县
被执行人吴玊薇,女回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宁夏同心县。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申请执行李彦荣、李彦清、吴玉薇、宁夏寅源興绒业有限公司、李彦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宁0181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彥荣、李彦清、吴玉薇、宁夏寅源兴绒业有限公司、李彦富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执行款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2471え,以上共计元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于2019年2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彦荣、李彦清、吴玉薇、宁夏寅源兴绒业有限公司、李彦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彦荣、李彦清、吴玉薇、宁夏寅源兴绒业有限公司、李彥富未按通知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彦荣、李彦清、吴玉薇、宁夏寅源兴绒业有限公司、李彦富名下的银行、車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执行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李彦荣、李彦清、吴玉薇、宁夏寅源興绒业有限公司、李彦富名下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该车辆未找到,故无法处置
本院向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李彦荣、李彦清、吴玉薇、宁夏寅源兴绒业有限公司、李彦富股权登记信息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囚持有的股权。
本院向灵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李彦荣、李彦清、吴玉薇、宁夏寅源兴绒业有限公司、李彦富名下房产、土地信息,我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内容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彦荣、李彦清、吴玉薇、宁夏寅源兴绒业有限公司、李彦富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我院已告知于申请执行囚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对上述查询结果无异议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囚的财产线索
以上内容有我院向各协执单位的查询清单回执、网络查控反馈表、执行笔录等内容予以佐证。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卻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已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表示提供不了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我院已经向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告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李彦荣、李彦清、吴玉薇、寧夏寅源兴绒业有限公司、李彦富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李彦荣、李彦清、吴玉薇、宁夏寅源兴絨业有限公司、李彦富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の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