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不诚信缺失对社会的危害的事情和后果以及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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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诚信缺失对社会道德是毁灭性的伤害,当前为公众深恶痛绝的那些恶性事件,每一件都深深地刻着背信弃义的烙印和丑恶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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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诚信缺失对社会道德是毁灭性的伤害,当前为公众深恶痛绝的那些恶性事件,每一件都深深地刻着背信弃义的烙印和丑恶心理。
B.山东省在全国率先打破高考户籍限制,从2014年起,凡在山东省高中阶段有完整学习经历的无山东户籍的考生均可在山东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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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天上王城景区地处沂蒙腹地的沂水县泉庄乡,以沂蒙七十二崮之首的纪王崮为中心,以商周时期纪国迁都至此的历史故事为主题整合建成的4A级景区。  摘 要:现时期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诚信缺失现象十分普遍,给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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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期我国社会诚信缺失的现状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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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现时期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诚信缺失现象十分普遍,给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效快速发展的一个瓶颈,成为阻碍我国社会文明建设的主要因素。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诚信缺失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考察和分析诚信缺失的社会根源,有助于我们为遏制诚信缺失现象不断泛化的趋势提供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案。 中国论文网 /4/view-4646516.htm  关键词:诚信缺失;市场秩序;现代社会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7-09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辉煌成就,同时也衍生出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其中,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就是政府高度重视、民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就指出:“一些领域存在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现象。”诚信缺失必然会干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我完善过程,阻碍我国社会文明和社会和谐的建构。因此,我们必须正视我国诚信缺失的现状,深刻认识其危害性,深入把握现代社会中诚信缺失的社会原因,从而为治理诚信缺失问题提供有效的策略。   一、现时期中国社会诚信缺失的现状   在上世纪末期至本世纪初期,诚信缺失事件主要发生在经济领域。在政府的主导下曾轰轰烈烈地开展了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和针对烟酒业的专项打假活动。然而,时至今日,诚信缺失问题在经济领域依然不断加剧,而且还延伸到其他各个领域。如在金融领域,大量的非法集资、股市操纵、内幕交易就是借助常人不易接触到的机制内手段来实现的,给公众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影响极为恶劣。在教育和科研学术领域,学历造假、科研造假或学术造假等已不再是爆炸性新闻,“方舟子学术打假”不断曝出新的内容,而包括年过八旬的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李季伦在内的6 名学者实名举报中国农业大学原校长、“三院院士”石元春学术腐败,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地方政府失信于民的事情也不断出现,如某些地方政府或政府官员勾结开发商骗取居民拆迁补助和征地补偿以及非法强拆的大量案例,已成为导致官民矛盾日趋严重的导火索。[1]此外,在科技产业的发展中,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电话诈骗、木马盗取信息、买卖客户资料、网上银行诈骗等案例更是层出不穷。   诚信缺失事件的大量发生,引起社会公众对我国社会诚信状况的忧虑。2011 年2 月11 日至2 月14 日,《瞭望》新闻周刊联合国内专业调查研究机构在北京、上海、广州、杭州、成都5 个大中城市就我国当前社会诚信的现状展开了民意调查,调查结果如图1所示:   调查数据显示,受访者对当前中国社会诚信状况总体评价较低,近半数的受访者认为我国社会诚信状况“差”和“很差”,另有近半数的受访者认为“一般”,给予好评的人数只有5%。[2]另一个由《求是》杂志社旗下《小康》杂志发布的《2011中国人信用大调查》显示,有65.7%的受访者认为,近十年来中国社会诚信度整体下滑。而诚信形象最差的行业中,中介行业首当其冲,食品业紧随其后。特别需要关注的是,超过五成受访者认为,政府行为不够透明,比如财务收支不公开、公车数量不公开、官员财产状况不公开等最影响政府公信力。有95.2%的受访者认为,政府信用需要建设。还有64.3% 的受访者认为政府信用建设最要紧的就是“政府工作人员树立政府为民的思想意识”和“加强廉政建设”。近九成的受访者因“郭美美事件”降低了对中国慈善组织的信任度。[3]   另据CNKI中国知网对近年来收集的相关研究文献统计来看,从1985年至今CNKI已经收录了5万多篇有关诚信研究的文献,几乎涵盖了三大产业中的全部行业领域,其中以商贸、教育、财会税收、金融保险、餐饮旅游服务、信息化产业、司法诉讼、思想道德建设等方面分布较为集中,占总数的70%以上,而金融证券及保险业所占比例最高,其次是教育、商贸和财会税收等行业,对政府诚信的关注及对体制改革的关注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见图2)。   如果将文献资料数量的变化按时间划分,可以更加明显地体现出近年来我国社会诚信问题研究变化的趋势(见图3)。   从上面的统计曲线可以看出,国内学界关于诚信问题的研究,在上个世纪末期已经开始少量的进行,从2000年开始相关研究成果大幅攀升,在2006年达到高峰,随后逐渐趋于平稳。从对这一趋势的分析来看,2006年前后的这一个高峰期,恰恰是与当时国内以食品安全问题为核心的社会诚信缺失问题被集中曝光相吻合,从2005年苏丹红事件,到2006年瘦肉精、地沟油等新词开始出现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再到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这一期间国内诚信缺失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2008年以后,国家对诚信缺失问题进行了集中专项治理,学界的关注有所转移。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诚信缺失的状况已经得到了扭转。事实上,近些年来,诚信缺失事件的大量发生表明,我国社会的诚信状况依然有不断恶化的趋势。   综合上述分析,并结合一些相关新闻报道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目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即个人诚信缺失、行业诚信缺失以及政府诚信缺失。   在个人诚信方面,虽然国家极力提倡个人诚信,并把诚信纳入到人才选拔及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考察中,部分商业银行也把个人信用纳入银行信用数据库体系中,但是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完整的制度安排来规范个人的诚信行为,致使个人行为的诚信缺失十分严重。事实上,大量的诚信缺失事件都与个人在诚信方面缺乏道德自律和法律约束密切相关。面对层出不穷的个人失信现象,许多人提出了诚信离我们有多远的疑问。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充满了猜忌、怀疑和不信任感,从而严重影响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更为可怕的是,很多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使失信行为广为扩散。如果这一趋势继续恶化下去,必然会使社会成员对社会诚信失去信心,社会诚信就会成为失去社会基础的空中楼阁,或者变成没有实际内容的空洞口号。
  在行业诚信方面,问题更为严重。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和重要主体,诚信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最基本的经济秩序和经济效率。但目前来看,企业不讲诚信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企业恶意逃避银行债务,企业相互之间拖欠货款。据有关部门统计,2000年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平均为25%,最高的达到30%。二是企业合同违约严重,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据我国工商部门的统计,目前,我国每年订立的合同平均履约率只有50%左右。三是企业财务信息披露严重失真,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假出口骗税、上市公司做假账、失实账等行为已成为行业潜规则。四是企业制假贩假猖獗,令人防不胜防。根据有关部门对全国283 家名优商品企业的调查,16 类650 种名优商品几乎全部被假冒,我们大多数人都曾是假冒伪劣的受害者。[4]例如,著名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就是一起行业性的集体诚信缺失事件,其危害和影响一直延续至今。可见,我国市场中的诚信缺失已成为行业的普遍现象,成为行业的“潜规则”。许多企业都更愿意相信,只有通过各种失信行为才能获得利润,而诚实经营被视为“傻子”遭到排斥。这样的市场环境如得不到治理,将损害行业的整体利益,最终遭殃的还是企业自身。   在政府诚信方面,某些地方政府诚信缺失问题已十分严重。据相关研究机构统计,我国民众对中央政府的满意度高达九成,而地方政府的群众满意度则不到四成,其中群众最不满意的前三项依次是腐败渎职、盲目搞政绩工程、政务财务不透明。如果将地方政府失信行为进行归类,可以将其总体表现形式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某些地方政府,诚信意识淡薄,热衷于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或“政绩工程”,事前不察实情,事后不负责任;并且受利益的驱动,有的基层政府不切实际,层层加码,数字造假、虚报浮夸,直接影响中央的宏观决策。(2)某些地方政府工作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习惯于暗箱操作,最终导致决策失误,而这些失误又往往以“交学费”的名义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3)不少地方政府官员为追求在任期的短期政绩,急功近利,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或不顾客观条件,结果使种种规划最终难以兑现或产生不了预期的绩效。(4)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谋取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以发展公共利益的名义,滥用行政权力,极力介入地方的商业开发,甚至擅自解除与地方农民已经签署的合同或承包协议,并进行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强制性征地和拆迁。(5)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局部利益,无视市场规则,实行地方保护,禁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甚至为本地企业的制假贩假行为充当保护伞。(6)地方政府的一些官员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十分严重,受贿索贿、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渎职失职,以“公务活动”的名义利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娱乐。还有一些地方司法部门和机构受利益驱动,将执法司法权力作为创收手段,执法犯法,乱罚、乱扣、乱押,甚至以罚代刑、以罚代管。[5]   二、诚信缺失的主要危害   社会诚信的严重缺失必然会使我国社会经济生活陷入严重的紊乱。由此带来的社会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经济方面,诚信缺失的危害表现为:   (1)诚信缺失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据调查,我国诚信缺失造成的危害仅次于腐败,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第一因素。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每年约55 亿元,由于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每年至少有2000 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每年约有2000 亿元。据有关专家分析,由于我国市场交易中缺乏信用,使得国内生产总值的10%~20%为无效成本。[4]   (2)诚信缺失在总体上加大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社会信用环境恶化使我国以银行业为主体的信用体系的信用功能受到很大限制。一方面,为防范风险,不少企业宁愿放弃大量订单和客户,也不肯采取信用结算方式。另一方面,由于失信企业占用大量的社会资源,企业追债成本、维权成本成倍增加,预期收益流失、资产无效损耗,甚至形成连锁损害,从而直接影响到真正有实力、有信誉的企业的发展。   (3)诚信缺失损害企业的形象与声誉。企业形象和声誉是一个企业立足市场的重要无形资产。然而,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必然会严重损害优质企业的信誉形象,并造成假货淘汰真货、劣品淘汰优品的恶劣倾向。   (4)诚信缺失抑制了消费需求。在消费领域中存在的虚假打折、以次充好等失信现象导致消费者对商家(经营者)的基本信任不断降低。消费者在消费时害怕上当受骗,缺乏安全感,从而用减少消费的方式来保护自己。   (5)诚信缺失使得许多新的快捷的现代化交易手段和方式得不到发展。诚信缺失造成交易主体不被对方信任,交易双方相互防范,从而阻碍了新的经济交易形式的发展。例如,在我国企业采购中选择“网上采购”的比重仅为1.2%,与国际上近30%的“网上采购”率相差甚远。[4]   其次,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层面上,诚信缺失带来的危害表现为:   (1)诚信缺失最终危害的是每一个人的根本利益。个人是社会诚信缺失最终受害者。企业和政府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转嫁失信风险,而无论作为生产者还是消费者,个人都处在社会组织的最末端,也就成为最终的失信成本的承担人。同时,个人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维权意识和申诉能力低下或者维权和申诉的渠道不畅通,受社会诚信缺失带来的危害是最大的。   (2)诚信缺失致使社会风气恶化。诚信缺失行为将直接造成社会信任危机。社会欺诈获利的现象若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降低全社会道德准则的约束力和公信度,进一步影响社会精神文明和道德文明建设。   (3)诚信缺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极大地伤害了消费者。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得不到保证,必然会使消费者对社会和政府失去信任;诚信缺失曾使有些被骗企业困难重重,而有些企业和个人则靠欺诈牟利,导致人民群众对社会和政府产生强烈不满。
  (4)社会诚信缺失造成政府的管理障碍。一是上下级政府和政府之间的障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使国家的政策得不到有效的执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政府之间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欺报瞒报、政绩造假、地方保护等失信行为不断发生;二是社会障碍: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各种承诺兑现不到位都对企业、个人的利益造成侵害,这种侵害又进一步导致公众对政府行为的外部抵触。   (5)诚信缺失影响了我国的国家信誉和形象。加入WTO 后,在融入世界经济的过程中,诚信问题更是与国家、民族的声誉、形象联系在一起。在国际市场上,由于我国一些企业和个人不按合同履约、侵权盗版、商业欺诈、不讲商业道德窃取商业机密、在国际市场上互相拆台自相残杀等,极大地损害了我国的国家信誉和形象。由于一些企业和个人制假售假,使得一些国家的企业和消费者对我国商品心存疑虑予以抵制。世贸组织总干事穆尔曾尖锐地指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从长远看,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机制。[4]   三、现代社会中诚信缺失的客观原因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诚信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的“瓶颈”,迫切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现代社会中导致诚信缺失的客观原因,找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诚信缺失现象的有效策略,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奠定理论基础。   1.现代社会中的诚信问题   所谓现代社会,简单地说,就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体现工业文明的社会形态。市场经济本身必然包含着两个基本原则:其一是利益原则,即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主体独立地、自主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内在驱动力的;其二是契约原则,即使市场主体在人格(权利)平等的前提下形成广泛意义上的契约关系,从而使市场主体能够通过合乎规范的市场交易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这两个原则可以说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内容。正是基于这两个原则,才形成了能够产生巨大经济效率的市场机制,如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资源配置机制等等。因此,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和法律一方面要肯定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合法性、正当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法治规则体系,维护契约关系,防止市场主体以侵犯他人权利、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现代社会的诚信原则就是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上的、受法律约束的利益原则。   当然,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利益原则和契约原则并不是自然就能达到和谐的。契约原则始终要求得到法律的维护。如果缺乏牢固的法治基础,缺乏道德自律的市场主体,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将会倾向于用违反契约原则和市场规范的手段(如抢劫、偷盗、欺诈、赖债、违约等)来攫取自身的特殊利益。当然,这种手段必然会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遭到抵制和反对,社会公众作为这种手段的受害者必然会强烈要求维护市场交易和公共生活的公正性、合理性或合法性,并使这种要求成为普遍的“公共理智”,推动政府为完善法制做出努力。因此,从法治完善的程度上看,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一般都曾经历过从缺乏诚信、秩序混乱的阶段向高度注重诚信的信誉经济和信誉社会的发展过程。   1845年,恩格斯在莱比锡出版了《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这是他在1842年11月至1844年8月居住于英国时期,根据自己的直接观察和各种官方以及非官方资料写出的一部有关英国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和道德状况的重要著作,其中就包括了对当时英国社会中诚信缺失情况的生动描写,如不法商人向工人出售腐败的猪肉,把咸黄油冒充新鲜的出售,在糖里、咖啡粉里、可可粉里、茶叶里、胡椒粉里掺假,在面粉里掺上石膏粉和白垩,尺寸不足的衣物布料、大量的假造葡萄酒,小商人使用的不合规定的尺和秤等等,总之“到处都是骗局”,社会中“每一个人在追逐私人利益时的这种可怕的冷淡、这种不近人情的孤僻”,“这种目光短浅的利己主义是我们现代社会的基本的和普通的原则”。1856年4月,马克思在伦敦的一次讲演中也发出这样的感慨:“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像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随着人类愈益控制自然,个人却似乎愈益成为别人的奴隶或自身的卑劣行为的奴隶。”[6]   然而,到了1892年,恩格斯在写《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德文版第二版序言时,就承认英国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并认为这种变化是符合经济规律的。恩格斯说:“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规律之一(虽然通行的教科书里没有明确提出)就是:资本主义生产越发展,它就越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小的哄骗和欺诈手段。波兰犹太人,即欧洲商业发展最低阶段的代表所玩弄的那些猥琐的骗人伎俩,可以使他们在本乡本土获得很多好处,并且可以在那里普遍使用,可是只要他们一来到汉堡或柏林,那些狡猾手段就失灵了。同样,一个经纪人,犹太人也好,基督徒也好,如果从柏林或汉堡来到曼彻斯特交易所,他就会发现(至少在不久以前还是这样),要想廉价购入棉纱或布匹,最好还是放弃那一套固然已经稍加改进但到底还很低劣的手腕和花招,虽然这些手腕和花招在他本国被看作生意场上的智慧顶峰。但是,随着大工业的发展,据说德国的许多情况也改变了,特别是当德国人在费城打了一次工业上的耶拿会战以后,连那条德国市侩的老规矩也声誉扫地了,那条规矩就是:先给人家送上好的样品,再把蹩脚货送去,他们只会感到称心满意!的确,玩弄这些狡猾手腕和花招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哪里时间就是金钱,哪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热,而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辛劳。在英国,在工厂主对待工人的关系上也发生了同样的变化。”[6](271-272)   由此可见,从缺失诚信的社会状况到高度重视信誉的诚信社会的确是一个合乎规律的发展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恰好表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在初级阶段,还远没有达到信誉经济阶段。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出,在向信誉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利益原则仍然起着十分重要的调节作用。一个市场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如果不想做一锤子买卖,而是对自身的基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有起码的考虑,就会把诚信作为生存和发展的普遍原则。这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热”,而是出于诚信本身所能带来的利益。当然,这并不是否认在诚信社会形成过程中,基于利益考虑的商业诚信所具有的重要道德价值。诚信作为一种公共道德如果能够内化到市场主体或社会成员的人格结构中,那将是社会诚信的最理想的境界。而且,我们也不否认,在社会生活中不乏坚守道德自律的个人。但是,我们必须清楚,这决不是我们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现实出发点。市场经济既然是以利益原则为内在驱动力,那么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就必须与这个利益原则相互协调。我们不能指望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在诚信方面具有超功利的道德自律,但可以设想,诚信带来的利益回报和诚信缺失导致的利益缺失能够使社会成员在利害权衡中选择诚信的可能性。就此而论,我们不能把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寄希望于每个社会成员在道德上的良善,这种考虑尽管美好但却是缺乏现实根基的道德乌托邦,而毋宁假定,没有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市场主体将很难保持良好的道德自律。因此,我们应当着力分析导致诚信缺失的基本原因,对症下药,让诚信体系的建构能够使不讲诚信的行为丧失其利益并面临更大的社会风险。
  2.诚信缺失的经济动因   诚信缺失的经济动因,简单地说,就是在市场体系法治基础不够牢固、缺乏有效的信誉保障制度或已建立的信誉保障制度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如果失信行为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远远高于诚信行为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失信者认为自己能够成功地掩盖自己的失信行为从而逃脱惩罚,或者认为失信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远远高于因惩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那么缺乏道德自律的市场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就会倾向于选择不讲信誉的手段或方法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关于这一点,国内不少学者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做出了重要的分析和论证。   博弈论的分析基于如下假设:(1)参与博弈的双方均为理性的、利己的经济人,有能力进行利害权衡,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2)双方在作出决策时,都把对方的决策看成是给定的,不考虑自己的决策对对方的影响;(3)双方在决策前都不知道对方的行动;(4)暂不存在来自政府的干预;(5)市场信息是完整的;(6)在双方的合作中,一方诚信而另一方不诚信时,不诚信的一方所获得利益要大于双方都诚信时所获得利益。而双方都诚信时所获得利益要大于双方都不诚信时所获得的利益。假定双方都诚信时的收益为R,一方诚信而另一方不诚信时,诚信方的收益为C,不诚信方的收益为D,双方都不诚信时双方的受益各为E,这样根据假设,则有D>R>E>C。由此形成的博弈矩阵如下表所示:   由此可以推知,如果缺乏来自政府的干预和法律的制约,在一次性的博弈中,不诚信将是双方的严格优策略,这是唯一的纳什均衡解。虽然双方都选择诚信比都选择不诚信会获得更多的好处,但由于单方面的不诚信会获取最大的利益(D),而单方面的诚信只能收获最小的利益(C),为了获得最大利益或为了避免最小利益,在一次性博弈中不诚信是双方的最优选择。[7]这个分析比较好地说明了我国现时期普遍存在的商业欺诈现象。据工商部门统计,我国每年企业间签订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但履约率不足50%。每年因逃避和废除的债务、合同欺诈、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损失至少有4000亿。其中大部分违约失信的情况都发生在一次性交易合作中。   当然,按照博弈论的分析,如果在博弈双方之间存在着长期合作关系,也就是存在着多次甚至无限次反复博弈的过程,那么双方共同选择诚信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增大。这主要是因为,在市场体系中自发地存在着抵制失信行为的内在机制。一个人如果对任何人在任何事情上都不讲诚信,必然会使自身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因为没有人会乐于同这样的人交往。同理,一个企业如果不能忠实地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这就可能是它能够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一个人或一个企业赖账不还,这就有可能是他或它所能欠下的最后一笔债务;如果一个企业(也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在质量和数量上缺乏诚信,这就意味着它已经退出市场交易;等等。这也可以说是内在于市场机制中的“看不见的手”。因此,一个市场主体如果着眼于长远利益,谋求长期、稳定和多方面的合作,选择诚信行为,建立良好的信誉形象,显然是最为明智的。这也说明,市场经济为什么能够向信誉经济过渡。   但是,情况并不是这么简单。市场关系极其复杂,充满了偶然性或各种机遇。缺乏道德自律的市场主体往往会心存侥幸,以为自己能够用更为狡猾的欺骗手段逃避失信带来的惩罚,或者因为失信行为带来的利益远远高于惩罚所造成的损失而沾沾自喜。因此,单靠市场本身的“看不见的手”至少在短时期内不可能解决诚信普遍缺失的问题。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即便是一次性的博弈也会持续地、大量地反复发生。如果政府和社会不能发挥“可见的手”的作用,即建立严整的、有效的社会诚信体系,使不讲信誉的人和企业遭受难以承担的经济损失和严厉的法律制裁,那么不讲诚信的人或企业就会热衷于发展自己不讲诚信的“智慧”。经济活动和各种社会活动中的利益博弈始终包含着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如果市场主体仅从利己的个人理性出发,就通常会把个人的特殊利益或私利的实现作为权衡利害的基本尺度,而不会把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作为活动的目标。这样,市场主体利用市场行情见机取利的行为和交易合作中的互不信任,难以避免地导致集体的非理性,或用马克斯·韦伯的话说,导致实质非理性,造成诚信的普遍缺失。正如现代公共选择理论奠基者曼瑟尔·奥尔森教授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所指出的那样,由个人理性向集体理性过渡是最为困难的逻辑,也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根本性的和一般性的问题。这样看来,诚信困境的解决不能单纯依靠市场主体的道德自律,而必须依靠某种“外力”来改变这个结果。[8]这就是要建立完善的、严格的、有效的社会诚信体系,加大不诚信行为的成本,增加对不诚信行为的法律惩治的力度和舆论谴责的强度,由此促使市场主体在其经济活动中更多地采取注重信誉的行为方式。   3.诚信缺失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按照现代信息不对称理论的界定,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或掌握存在着差异。一般来说,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市场主体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市场主体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也就是说,在市场活动中,信息不对称现象是普遍的,所有市场主体均能掌握完全的信息这种假设在实际上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有可能导致市场主体之间不公平的竞争,为不讲诚信的经济行为提供大量的有机可乘的“信息陷阱”。   造成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基本的原因有如下三个方面:其一,信息的完整性。一般来说,市场主体越是有能力掌握更为全面、更为完整的信息,就越有可能在经营决策中做出准确的判断。但从市场活动的微观层次上看,信息是大量的、分散的,获得完全信息的可能性几乎等于零,即便要获得更多的信息,往往也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从而会加大交易活动的成本。其二,信息的真实性。只有获得真实的信息才能保证决策的正确。但很多信息的掌握需要有专业性的知识和技能,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对于大量存在 的信息很难做出有用和无用、真实和虚假的辨别。其三,信息的时效性,也就是说,在市场活动中,信息是瞬息万变的。越是能够及时地把握新的信息,就越能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相反,则会由于信息的时差而导致在竞争中失利。
  由于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时效性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构成了本文所说的“信息陷阱”,由此为诚信的缺失创造了机会。例如,在商品交易中,卖方比买方更了解有关商品的各种信息,因而卖方总是要通过向买方传递信息来引起买方的购买行为。而买方也总是努力从卖方那里获得更多的信息。一般来说,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稳定的企业通常是乐于及时向买方提供更多的、真实可靠的信息,并通过优质的产品或服务赢得买方的信任,即在买方的心理上建立起对其产品或服务的“信任”。市场上的名牌产品之所以能够受到顾客的青睐,主要就是因为名牌产品向顾客提供了更为完全、更为真实的信息(质量信息、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等)。但是,由于信息的主动权总是控制在卖方手中,这就使那些缺乏道德自律的厂商有可能利用广告或其他传播渠道向买方提供大量的虚假信息,刻意隐瞒不利于自身的真实信息,甚至雇佣“名人”、“明星”为其做出虚假宣传等等,骗取买方对其产品的信任。这种情况,在我国的食品、医药、日用品、化妆品、营养保健品等市场上是司空见惯的普遍行为。由于名牌产品有很高的质量信誉和市场占有率,一些不法厂商利用名牌产品所创造出来的信息环境,大量地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轻而易举地以低廉的成本换取超额的利润。更为可怕的是,很多不法厂商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在产品中程度不同地掺入有害物质,而一般消费者获得这些方面信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就使含有有害物质的产品利用消费者的“信息空白”源源不断地进入市场,如地沟油、三聚氰胺、毒大米、毒胶囊、瘦肉精以及大量使用激素和农药的蔬菜水果等等。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人才劳务市场中。例如,用人单位和应聘者之间通常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情况。用人单位肯定比应聘者更了解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但是为了招聘到高素质的应聘者,它有可能有选择地向应聘者提供本单位的信息,隐瞒不良信息,甚或制造虚假信息,使应聘者相信只有这个单位才是最适合他的。反之,应聘者要比用人单位更了解自己的情况,为了能够被一个好的单位聘用,他也有可能有选择地向用人单位提供个人信息,也有可能制造虚假信息。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特别看重“文凭”,这就有可能在应聘者那里出现用假文凭、假学历、假学位、假经历来骗取信任的情况。不幸的是,这种情况也蔓延到教育界、学术界和政府机构。   在企业之间的交易与合作中,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失信行为的现象可能更为普遍。如,某企业(甲方)为扩建基础设施招揽承包商(乙方)。在这个过程中,甲方更多地了解自己的建造需求,但对乙方的信息如乙方的能力、素质、技术、装备、管理、服务等了解得比较少,这样甲方就属于信息的劣势方,而乙方则是信息的优势方。反之,乙方更了解自身的情况和能力,而对甲方的详细意图、财务支付能力、项目手续等信息了解较少,因而在这个方面,乙方成为信息的劣势方,而甲方则成为信息的优势方。在这种不对称的信息场中,为了掌握对方的信息,双方都会付出成本进行信息的搜寻和分析,进而通过讨价还价的博弈达到均衡并达成协议。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双方之间难免出现向对方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不诚信的行为。并且在履约的过程中,乙方也依然有可能不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施工,用偷工减料、使用低劣材料等以降低成本的不诚信行为,而甲方则存在着拖欠工程款之类的不诚信行为。总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双方都存在着不确定性,都不能完全控制选择行为的最终结果,都存在着由于不利选择而可能造成的风险,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商业信誉,也就是存在道德风险。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信息不对称无所不在,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不讲诚信的行为也会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存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也存在于个人、企业与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政府之间。当然,信息不对称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诚信的缺失,但却能够为诚信缺失提供一般条件。而因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诚信缺失本身构成了降低市场效率的逆向运动。信息不对称理论的提出者之一,美国经济学家阿克尔洛夫在其著名的《次品问题》一文中,通过对司空见惯的“二手车市场”的分析,解释了这种逆向运动的可能性。在旧车市场中,卖主一定比买主掌握更多的信息。假设买主愿意购买好车的出价是20000美元,差车的出价是10000美元,而实际上卖主的收购价却可能分别只有17000美元和8000美元,从而产生了较大的信息差价。当买主发现自己总是在交易中处于不利位置,他会刻意压价,以至低于卖主的收购价,例如好车的出价只有15000元,差车价只出7000元,这便使得交易无法进行,面对这种情况,旧车交易市场的卖主通常会采取以次充好的手段满足低价位买主。当买主把这些次品买回家后,才会逐渐发现它的缺陷;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卖主能够接受的旧车的平均价格会下降,但那些质量较好的旧车的车主就不再愿意把自己的旧车卖出去,这意味着,那些还留在市场上出售的汽车的平均质量又进一步降低了。   将阿克尔洛夫的分析模式推广到整个市场经济社会,我们不难发现,在信息不对称的社会条件下,市场主体之间很难建立彼此的信任关系,相互猜忌和怀疑,而欺诈则成为获得利益的捷径,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抵制,最终就有可能出现劣品驱逐优品、假品驱逐真品这样一种可悲的结局。眼下,在我国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可以说正是这种逆向运动的最为典型的表现。   信息的不对称凸显出市场本身所固有的缺陷,证明市场不是万能的。因此,信息不对称理论特别强调政府在弥补市场这一缺陷方面要发挥强有力的主导性作用。也就是要求,在政府的主导下制定和实施能够有效抵制不诚信行为的法规、制度和政策,建立能够严格执行这些法规、制度和政策的监管机构,从而能够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严厉打击各种类型的欺诈活动,使任何不讲诚信的行为都将面临巨大的社会风险并遭受难以承担的利益损失。当然,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前提是,政府本身是一个正直廉洁、注重信誉的政府,一个能够严格执行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政府。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在政府与个人、政府与企业之间同样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同样是一个有着私人利益的个体,如果公共权力的行使缺乏必要的监督和限制,丧失道德自律的政府官员就会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寻租”,甚至“设租”或“创租”。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一个集体腐败的政府机构中就会更为严重。这样的政府不愿向公民公开有关政府活动的信息,或者不会向社会公众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甚至有可能制造虚假信息,以达到以权谋私的目的。面对此种情况,缺乏道德自律的个人或企业也会更多地通过向政府官员行贿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这就使不讲诚信的行为几乎畅行无阻。政府失信的要害在于使维护诚信的社会规范失去效用,而且政府本身也会因公信度的降低而丧失对社会生活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使诚信缺失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   参考文献:   [1]冯颜利,吴兴德.中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问题与对策[J]. 廉政文化研究,2012, (1):2.   [2]周慧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推动社会诚信发展[J].改革与开放,2011,(9):136.   [3]欧阳海燕.2011中国人信用大调查:诚信危机刺痛中国[J].小康,2011,(7):49.   [4]刘洪慧.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信体系[J].中国集体经济,2009,(5).   [5]邹东升.政府诚信缺失与重建探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46-47.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7]从博弈论视角分析企业诚信问题[EB/OL].http:///view/be1e650e9a2d.html,.   [8]〔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昕等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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