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多少个济宁丁海燕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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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中国稀有稀土有限公司总经理丁海燕一行5人在陕西有色集团副总经理魏俊英的陪同下,来我公司走访,并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邹武装,副总经理雷让岐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机关楼9楼会议室进行了交流座谈。&&&&邹武装董事长代表宝钛集团对丁海燕一行的到来表示了欢迎,并简要介绍了宝钛集团的基本概况和组成,对钛产业目前的整体市场环境和市场状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丁海燕介绍了中国稀有稀土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目前的发展形势,希望与我公司在相关领域进行积极合作,共同探索新项目的开发。随后双方着重就可合作的项目和发展前景进行了更深层次的交流,并就军工、出口、行业市场竞争力、产品应用领域、料品回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沟通探讨。邹武装董事长说,希望双方能够发挥各自优势,从科研技术、产品型号等做到资源共享,从发展细节着手,加强合作,做到优势互补,不断交流发展经验,相互之间多学习、多沟通,互利共赢,共谋发展。公司副总经理雷让岐就我公司某些料品批量生产和产品质量管控等方面的合作意向与对方公司领导深入交谈,共同寻求未来合作的突破口。最终,双方就今后的发展达成了合作共识。&&&&会后,丁海燕一行在雷让岐及有关人员的陪同下,到我公司部分生产现场进行了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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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邮箱:  10月14日~16日,中国铝业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稀有稀土有限公司总裁丁海燕,在中铝稀土板块财务部负责同志陪同下到公司调研。
  调研期间,丁总听取了江苏公司领导班子关于2015年前三季度生产经营情况和后续运营管理方案的汇报,深入公司下属企业生产现场开展调研,并通过与下属企业经营团队座谈等方式,详细了解各单位落实中铝公司&奋战100天完成全年任务&的具体措施,并对提前部署开展2016年财务预算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10月15日晚,丁总一行刚到阜宁县,不顾舟车劳顿,连夜赶往阜宁公司生产现场,看望奋战在一线的干部员工,实地察看萃取、沉淀、灼烧等工序生产运行情况。
  在与各企业负责人沟通交流过程中,他指出,在当前市场形势下,各企业抢抓机遇,积极应对市场挑战,超常规开展市场运作,取得了让人欣慰的成绩。希望大家再接再厉,咬紧牙关,坚持不懈,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全力以赴做好2015年收尾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今年生产经营目标。
中铝稀土(江苏)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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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海燕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0003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海燕,女,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朝鲜族,中专文化,被捕前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日被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被朝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董相辉,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海燕犯合同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海燕及其辩护人董相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北票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海燕于2013年10月份,代表朝阳某某有限公司与韩国株式会社元公司(韩国WON公司)签订了500吨冷冻红辣椒的购销合同,韩国株式会社元公司向朝阳某某有限公司支付了30万美元的信用证,2013年10月末,在500吨冷冻红辣椒运至丁海燕指定的大连货场后,丁海燕谎称朝阳某某有限公司不能发货,韩国株式会社元公司重新为丁海燕开具了一张12万美元的信用证,后丁海燕将200吨冷冻红辣椒销售给韩国株式会社元公司,由代理公司兴世通公司向丁海燕支付60万元人民币,其中22万元由丁海燕作为差价支付给朝阳某某有限公司。丁海燕在货物全部运往韩国后逃至韩国,朝阳某某有限公司经多方联系追回300吨冷冻红辣椒。综上,被告人丁海燕的诈骗数额为38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海燕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有:被告人丁海燕供述,证人赵某甲、白某某、辛某某等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海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海燕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丁海燕辩称,首先,我对起诉书认定的诈骗数额有异议,起诉书认定的38万元中的10万元是我给大连金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塔公司”)的物流费,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其次,我认为我是在韩国自首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第一,丁海燕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8万元,理由是:韩国株式会社元公司(以下简称“韩国WON公司”)给丁海燕辣椒款人民币60万元后,丁海燕支付给朝阳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泰公司”)人民币22万元,还支付给大连枢纽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枢纽港公司”)代理费(包括报关费、商检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第二,被告人丁海燕有自首情节;第三,被告人丁海燕有严重疾病,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对被告人丁海燕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海燕与亿泰公司副总经理金某甲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初,被告人丁海燕与亿泰公司口头约定,由被告人丁海燕联系韩国公司,帮助亿泰公司向韩国WON公司销售500吨冷冻红辣椒,被告人丁海燕在中间赚取差价费。同月,韩国WON公司向亿泰公司出具了30万美元的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日之前。2013年10月下旬,亿泰公司在接到WON公司的30万美元的信用证后,将505吨冷冻红辣椒送往被告人丁海燕指定的大连大窑湾动力货场,被告人丁海燕在接到亿泰公司的货物后,对韩国WON公司谎称亿泰公司不能发货,并联系了金塔公司与大连兴世通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兴世通公司”)两家代理公司将500吨货物卖出,其中由兴世通公司代理200吨冷冻红辣椒的出口,韩国WON公司向兴世通公司出具12万美元的信用证;大连金塔公司代理300吨冷冻红辣椒的出口,“太原洋恒”以“AfterT/T”方式支付货款,两家代理公司均通过大连枢纽港公司负责海运。兴世通公司扣除代理费后,给被告人丁海燕结算现金6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丁海燕分二次付给亿泰公司的赵某甲人民币22万元,其余款项被告人丁海燕偿还了其与其儿子金某乙的信用卡欠款。另查明,亿泰公司向被告人丁海燕交付505吨冷冻红辣椒后,被告人丁海燕以各种理由拒不向亿泰公司交付海运提单,导致了30万美元的信用证过期,后亿泰公司将被告人丁海燕卖给“太原洋恒”的300吨冷冻红辣椒追回。被告人丁海燕于日将其在大连的房产卖出,于日逃到韩国。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6.1640元。综上,被告人丁海燕实施合同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38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抓获经过的证据有: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我是亿泰公司副总经理。丁海燕是我们公司副总金某甲的妻子,2013年10月初,丁海燕说她给公司联系了向韩国客户销售速冻鲜椒的业务,对方要500吨货,价格每吨720美元,她说对方(韩国公司)以每吨600美元的价格给亿泰公司开一张30万美元的信用证,她给公司22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发货、报关等所有费用都由她负责。10月中旬,金某甲给韩国公司发了一份盖了公司章的英文合同。10月15日我们公司收到韩国方30万美元的信用证,信用证于日到期。10月26日,我们公司开始往大连港发货,从10月26日至29日一共发货505.25吨。在发货过程中,我向丁海燕要那22万元人民币的现金,丁海燕在10月28日给我农行卡上汇了10万元人民币,10月30日又给我农行卡上汇了12万元人民币。10月29日之后,公司就等着丁海燕把提单送回来,因为只有拿着提单银行才能结汇,但我多次跟丁海燕催要提单,她始终让我等。到11月7日,丁海燕和金某甲的手机都打不通了。同日我把这件事跟我们董事长金成一说了,我让他在韩国釜山港看看是否有我们公司的货到港。直到昨天(日)金成一说他在釜山港查到有300吨的鲜椒到港,但发货单位是“北京世锦华经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收货单位是“(株)太原洋恒”,这300吨鲜椒应该就是我们公司的,我们公司的人发现这些标签是金某甲找地方印刷的。证人白某某证言内容与证人赵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3、证人金某甲证言证实,我是亿泰公司的副总经理,是丁海燕的前夫。我和丁海燕大约是在三年前离的婚(2010年)。月份,丁海燕来北票后,我跟赵某甲和公司员工说丁海燕是我妻子,聊天过程中丁海燕提到了可以帮公司介绍韩国的买家。9月末,丁海燕说韩国客户以每吨720美元的价格要1000吨冷冻红辣椒,但只能按每吨600美元的价格开信用证,差价款由她从国内直接付人民币,当我们公司把货运到大连港后由她负责联系找代理公司、订舱、装船、发货,然后她把提单给我们公司进行结汇。我跟她说先做500吨,让他联系赵某甲。后来我根据丁海燕提供的信息制定了合同并发给了代理公司。两天后,银行说韩国客户给我们发来一张30万美元的信用证,之后公司就准备发货了。从10月26日开始公司就往丁海燕指定的大连大窑湾动力货场运货,货运到之后我们就让丁海燕拿提单,但丁海燕却一直推脱。11月6日我回大连去取提单时就联系不到丁海燕了,6日晚丁海燕用陌生号码给我打电话说505吨货已经卖了,房子也卖了,之后她就把电话挂了,我再打她就不接了,但从提示音中我知道她在韩国。第二天早上,丁海燕又用陌生号打电话,她让我跑吧,还说我们公司的货在大连港都甩卖了。以后的几天我多次联系丁海燕让她把钱还回来,但她只是在应付我,8号时她就正式和我说她在骗,不还钱了。出示的三个标签是丁海燕让我制作的,收货单位分别是“株式会社元”、“太原洋恒”、“世华物产”。她最近给过我两次钱,一次是10月27日1万元,第二次是11月3、4日左右2万元钱。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大连枢纽港公司的职员,大连枢纽港公司与金塔公司是同一个老板,金塔公司有进出口权,它替没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与国外公司签订合同,大连枢纽港公司负责货运代理。丁海燕找我们公司帮她出口过600吨辣椒,大连兴世通公司出口的400吨也是通过我们公司运到韩国的。5、证人辛某某证言证实,我是亿泰公司员工,日到29日,我们公司往大连港发了505吨速冻鲜椒,丁海燕在大连港接货,她要把货发给韩国客户。6、证人金某乙证言证实,我父亲金某甲与我母亲丁海燕是在2006年之后离婚的,后来我听我妈说我爸在朝阳和韩国人合伙做辣椒生意。8月份时,我有8张信用卡欠了10多万元钱还不上,我妈说钱她来想办法。日,我妈、我女友李花、我爸、我姨丁京爱等人在大连市公证处卖我母亲的房产,当时我妈不让我多问,让我签字我就签字了,我觉得她有事瞒着我。10月末时,她帮我把钱都还了,大约有10多万元。我妈于日早上从大连去的韩国,她不让我告诉我爸她去了哪。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是亿泰公司的代理商,我负责在开鲁县给他们公司收辣椒,亿泰公司给我代理费。亿泰公司在2013年10月末往大连港发过两次冷冻红辣椒,大连港收货人是丁海燕,这批货要发往韩国。从开鲁发的货是白色塑料编织袋包装的,每袋20公斤,上面贴有牛皮纸的小标签,都是韩文。金某甲来之前我们已经装好一车货了,贴的是原来的标签,但金某甲来之后贴的都是黄色的标签了。8、被告人丁海燕在侦查机关供述证实,2013年9月份我知道我前夫金某甲在朝阳做辣椒生意就到北票找他,我以前也是做辣椒出口生意的,正好亿泰公司有货源,我就说我能帮他们联系韩国订单,当时是亿泰公司副总赵某甲和我谈的,我先联系的韩国客户WON公司,价格是740美元每吨,我跟赵某甲说是每吨720美元,包括含运费、代理费等费用,每吨我赚20美元的差价。2013年10月末,我给亿泰公司联系了一笔500吨冷冻红辣椒的韩国订单,韩国买方发给亿泰公司30万美元信用证。亿泰公司把货发到大连大窑湾动力货场后,我联系了大连兴世通公司和金塔公司两家代理公司,兴世通公司代理200吨发给韩国WON公司,韩国WON公司发给兴世通公司12万美元的信用证;金塔公司代理300吨,以afterT/T方式结算货款。兴世通公司的200吨货物发往韩国后,兴世通公司给我结算了60万元人民币的货款,我给金塔公司10万元的代理费,给亿泰公司赵某甲汇了23万元,还了我和我儿子的信用卡欠款26万元。金某甲和赵某甲向我催要过货物提单,我以各种理由骗他们。银行说如果日之前不把欠款还上就要报警抓我和我儿子,所以我就想到了诈骗亿泰公司。货物到韩国以后,亿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成一就到韩国“太原洋恒”要求把300吨货物转给他。亿泰公司不能结算信用证,因为这30万美元的货物我根本没发。500吨货物到大连以后,我跟韩国公司说亿泰公司的货物不发了,我让他给大连兴世通公司重新发了一笔200吨共计12万美元的信用证。亿泰公司的30万美元信用证因为没有货物提单,不能结算货款,信用证到期自动作废了。被告人丁海燕当庭供述证实,WON公司开完(30万的)信用证后我产生了诈骗的想法。200吨辣椒的结算是大连兴世通代理公司的会计给我60万元的现金,这60万元的现金我给了赵某甲22万元,给了金塔公司(大连枢纽港公司)10万元的物流费,剩下的还我的贷款和我儿子的信用卡(欠款)了。其余的300吨货物我写了转让协议转给了亿泰公司,所以300吨货物已经被亿泰公司收取了。亿泰公司《证明》证明,亿泰公司已经追回丁海燕出口到韩国的鲜辣椒300吨,300吨货物价值18万美元,亿泰公司至今损失12万美元。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回单证明,日、10月30日被告人丁海燕分别给赵某甲汇款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12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回单证明,日,被告人丁海燕还金某乙信用卡欠款10000元;11月6日,被告人丁海燕还金某乙信用卡欠款570元;11月14日,被告人丁海燕分四次还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45900元;同日,被告人丁海燕分七次还金某乙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4224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98710元。公证书证明,第一,被害人丁海燕与金某甲于日离婚。第二,日被告人丁海燕等人在大连市公证处办理的房屋过户公证手续,11月12日房产转让完毕。三种标签证明,冷冻红辣椒所贴的三种不同的标签。《SALESCONTRACT》(《买卖合同》证据卷卷二P99)证明,日,亿泰公司和WON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亿泰公司向WON公司供货500吨,每吨价格600美元,总价值30万美元,WON公司以信用证方式向亿泰公司支付货款30万美元,该信用证有效期为日之前。15、《SALESCONTRACT》(《买卖合同》证据卷卷四P67)证明,日,WON公司和大连兴世通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大连兴世通公司向WON公司供200吨冷冻红辣椒,每吨价格600美元,总价值12万美元。16、朝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说明,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6.1640元。17、抓捕经过证明,丁海燕于日逃到韩国,经公安部门与韩国警方取得联系,通过韩国警方于日在韩国首尔清凉里一家旅馆将丁海燕抓获,公安部及省厅追逃部门在日将丁海燕押解回中国,在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将丁海燕转交给朝阳市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海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丁海燕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海燕支付给大连枢纽港公司10万元代理费应该在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丁海燕提出其行为构成自首的辩解意见,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海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丁海燕退赔朝阳某某有限公司人民币38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雅慧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东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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