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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李秋伟向检察院控告王常松、张德友、张海胜、郑伟、申家超、田利、赵铁骑、韩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1条之规定,李秋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可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窗口告知,李秋伟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局终结。李秋伟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局窗口答复:“这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李秋伟要:“依法终结告知书?”窗口答复:“全国高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都是这样,没有任何手续”李秋伟说:“
你们有什么权利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诉权利。难道你们的权力大于最高人民法院,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你们依法终结案子可以,但是你们也要给当事人依法终结告知书。”窗口答复:“这是上边的事,跟我们说不着,我们只能做这些”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抗习主席依法治国,对申诉人的合法申诉百般阻挠,对于真正的冤假错案继续造假、枉法裁判、坚持错误不平反。
最高法研讨冤假错案防范与救济
本站发表时间:[]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在10月12日召开的“冤假错案的防范与救济”学术座谈会上指出,坚决守住防范冤错案件的底线,确保每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事件的检验,是每一个刑事法官的应尽职责,也是刑事法官毕生的职业追寻。
她表示,近年连续出现一些冤假错案,不仅给当事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也引发整个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担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三庭庭长戴长林认为,防范冤错案要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强调审判公开为原则,切实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依法全面公开,生效裁判文书依法上网公布;强调程序公正原则,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贯彻无罪推定理念,定罪证据一定要确实充分。
“刑事审判必须严格遵照法定证明标准,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就定罪都不可取。死刑案件,证据不足不得判处死刑。”戴长林说,要注重证据合法性审查、注重实物证据,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血迹、指纹都必须予以证实。要严格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庭审调查,严格案件把关、充分发挥审判监督机制,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容不得出错。
戴长林表示,防范冤错案发生,必须做到案件侦查阶段法院不提前介入,公、检、法不联合办案;为辩护人阅卷提供便利、充分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旁听庭审。案件确有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建立审判人员责权相一致的追究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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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李秋伟,男,汉族,日出生吉林省榆树市,中专文化,原系榆树市人民医院药剂士,现住榆树市正阳街道4委33组,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1条之规定,按信访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对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长刑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书,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长刑监字第2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吉刑监字第7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贵院依据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全部证据证明的事实,重审本案,依法撤销(2012)长刑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书,改判申诉人无罪。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在榆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0)刑字第88号刑事判决中认定:“被告人李秋伟在被告人孙晶波的勾结下,自一九八七年四月至一九八九年五月间,参与盗窃作案三次,盗得三洋牌十八吋彩色电视机一部,日历牌二十吋彩色电视机一部,永久牌自行车一辆,价值三千八百余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依据证据:
1,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1,日第一次孙晶波的讯问笔录中,证明了李秋伟从没有参与盗窃。
2,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2,日第二次孙晶波的讯问笔录中,证明了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
3,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3,日第五次孙晶波的讯问笔录中,证明了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
4,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4,日公安办案人沈继的询问笔录中承认:“讯问了李秋伟,开始李秋伟根本不承认有盗窃问题。”证明了我李秋伟第一次根本没有承认参与盗窃活动的笔录,在卷宗中不见,笔录被毁。
5,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5,日和20日李秋伟的讯问笔录中,证明对我李秋伟实施了刑讯逼供情况下,自证其罪不得不在参与盗窃犯罪活动的讯问笔录上签了字。
6,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6,日李秋伟的讯问笔录中,证明对我李秋伟实施了刑讯逼供情况下,自证其罪不得不在参与盗窃犯罪活动的讯问笔录上签了字。
7,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7,日李秋伟的讯问笔录中,证明李秋伟从没有参与盗窃活动。
8,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8,日孙晶波的讯问笔录中,证明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
9,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9,日田蜜的讯问笔录中,证明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
10,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10,日李秋伟的讯问笔录中,证明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
11,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11,日田蜜的讯问笔录中,证明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
12,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12,日李秋伟的讯问笔录中,证明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
13,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13,日榆树县人民法院第一次法庭审理笔录中,公诉人问孙晶波:“过去你咋交待的?”孙晶波答:“交待的是李秋伟,田蜜,我们三个干的。”公诉人又问孙晶波:“为什么那么交待?”孙晶波答:“他们打我。”公诉人又问孙晶波:“过去咋交待的?”孙晶波答:“我说和李秋伟合伙干的,实际不是那样。”公诉人又问孙晶波:“那过去为什么交待你俩偷的?”孙晶波答:“审我第一次交待是我自己干的,后来审讯让我说和李秋伟干的,我才说的。”审判长问孙晶波:“李秋伟,田蜜参与盗窃没有?”孙晶波答:“李秋伟没参与,田蜜参与一次。”李秋伟的辩护律师问田蜜:“你曾供述过和孙晶波,李秋伟偷电视这事存不存在?”田蜜答:“不存在。”李秋伟的辩护律师问孙晶波:“如果确实没有李秋伟,你说了要犯诬陷罪?”孙晶波答:“那可以。”公诉人问孙晶波:“89年第一次交没交待李秋伟等?如在89年之前交待有李秋伟,田蜜盗窃你怎么负责任?”孙晶波答:“那都不属实,现在交待的属实。”公诉人又问:“那次属实呀?”孙晶波说:“在建设派出所第一次提审我时说的属实。”孙晶波,田蜜,苏晓东在法庭上均证明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
从以上证据证明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而该判决中指控我李秋伟伙同孙晶波,三次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而该办理此判决的司法人员犯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裁判罪。
二,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0)刑上字第76号刑事裁定书认定:“上诉人李秋伟参与结伙盗窃,盗窃三次,盗得三洋牌十八吋彩色电视机,日历牌二十吋彩色电视机各一台,永久牌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四千二百余元。裁定驳回李秋伟的上诉,维持原判。”在如下证据中:
1,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14,日孙晶波的讯问笔录中,长春中院法官扬绍强问孙晶波:“有几个问题再问你?”孙晶波答:“行。”杨法官:“你刚才讲你说在公安局第一次讲的是属实?”孙晶波答:“对。”杨法官:“这次交代的为什么是属实?”
孙晶波答:“因为这次没打我,也没骂我,是我自己交代的。” 杨法官:“后来为什么交代有李秋伟、田蜜参与盗窃?”
孙晶波答:“公安办案人梁兆国说:“你说吧他们都承认了、他爸在公安局上班、你说出来能借光”” 杨法官:“讯问你的人提没提谁承认了?”
孙晶波答:“没有。” 杨法官:“说没说谁都怎么承认的?”
孙晶波答:“就说这事不是你一个人干的,我说没有,他说李秋伟,我说不是,他说你不说我整死你,后来我就承认了。”
杨法官:“你说李秋伟和田蜜盗窃的情节是不是你自己交代的?” 孙晶波答:“是,我要不交代他们就打我,我怕打就交代了。”
杨法官:“第三次审你打你了吗?” 孙晶波答:“打了”
杨法官:“是他们让你交代还是你自己交代的?”孙晶波答:“是他们让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 杨法官:“你交待时说李秋伟没进屋?”
孙晶波答:“对。” 杨法官:“哪他们说李秋伟进屋了你怎么不按他们的意思说?” 孙晶波答:“我是按他们的意思说的。”
杨法官:“谁提出来说你和李秋伟一起盗窃的?” 孙晶波答:“公安局的人说的。” 杨法官:“公安局怎么知道的?”
孙晶波答:“我也不知道。” 杨法官:“你在检察院怎么说的?” 孙晶波答:“也是那么说的。” 杨法官:“你在开庭时怎么就推了?”
孙晶波答:“我认为法庭公正,不能打我,我不能害别人。” 杨法官:“你为什么供田蜜、李秋伟?”
孙晶波答:“因为田蜜是先进收容所的,我的事是田蜜把我咬出来的,我供他是报复他,我供李秋伟是梁兆国让我说的,我不说他要整死我。”
杨法官:“你一共盗窃十二次,和田蜜盗窃五次,和李秋伟盗窃三次?” 孙晶波答:“是他们让我这么说。”
杨法官:“你为什么说和田蜜盗窃五次?” 孙晶波答:“他们让我说的。” 杨法官:“他们怎么知道你和田蜜盗窃五次?”
孙晶波答:“我也不明白。” 杨法官:“你说和李秋伟盗窃三次,为什么不说其他几次盗窃和李秋伟一起干的?” 孙晶波答:“我也不知道。”
杨法官:“预审人员暗示或者说过田蜜盗五次,李秋伟盗三次,而指定的这几次吗?” 孙晶波答:“没有。”
杨法官:“你为什么交代这几次和田蜜、李秋伟一起盗窃,你解释一下?” 孙晶波答:“我也不清楚。”
杨法官:“你供与李秋伟盗窃是别人提示还是你主动供的?” 孙晶波答:“是别人提示的。” 杨法官:“你供李秋伟有没有目的?”
孙晶波答:“有,是想借光,当时办案人梁兆国说:“一个案子两个人分就轻了。””
杨法官:“当时在提审时对你有什么行为?”孙晶波答:“用拳头打我的肚子,用铁丝打我的小便,用小板打我的小便。” 杨法官:“谁打的?”
孙晶波答:“不知道,人多记不清了。”证明了孙晶波受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后,对李秋伟加以陷害。
2,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15,日李秋伟的讯问笔录中,证明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
3,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16,日杨柏林的询问笔录中,证明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
4,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1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审理笔录中,公诉人问孙晶波:“你为什么以前交待是你们三个人一起作案,现在又推翻为什么?”孙晶波说:“因为公安局办案人打我让我承认的。”公诉人又问孙晶波:“检察院问你时你为什么承认,李秋伟他爸也不在检察院?”孙晶波说:“当时我怕推翻了以后,案子返回刑警队,我身体受不了,怕公安局打我。我就和以前承认的一样的交待了。”公诉人问孙晶波:“你为什么交待李秋伟参与三起盗窃?”孙晶波答:“因为那个时间和他有联系。”公诉人又问孙晶波:“因为什么交待和李一起盗窃?”孙晶波说:“是想和李借光,因为他爸在公安局。”公诉人问田蜜:“你没参加盗窃三洋牌电视机吗?”田蜜说:“在公安局打我,我交待的什么都记不清了那。”公诉人又问田蜜:“那这个事不知吗?”田蜜答:“是。”孙晶波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说:“我自己做案和田蜜是一次,和李秋伟没有参与。”孙晶波,田蜜,苏晓东在法庭上均证明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
从以上证据中证明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而该裁定中指控我李秋伟伙同孙晶波,三次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而该办理此裁定的司法人员犯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裁判罪。
三,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1995)长刑监字第44号刑事裁定书对李秋伟以构不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了申诉,而经本院重新审查,和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18,日去四平监狱审讯孙晶波的讯问笔录中,证明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而作出了:“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的裁定。
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1995)长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依法公正的组成合议庭认为:“原审认定李秋伟的盗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撤销榆树市人民法院(1990)刑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1990)刑上字第76号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榆树市法院重新审判。”裁定。
五,在榆树市人民法院的(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依据证据:
1,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19,日榆树法院作的关于李秋伟等盗窃一案审理报告中,证明了李秋伟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20,日榆树法院对李秋伟等盗窃一案中止审理的情况说明。
3,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21,日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法庭审理笔录中:审判长传孙晶波,公诉人问:“你和李秋伟一起盗窃过?”孙晶波答:“没有。”
公诉人问:“你以前为什么这么供述?”孙晶波答:“公安人员让我咬住李秋伟,李秋伟他爸在公安局,我能借光,才咬的他。”
公诉人问:“李秋伟究竟参与没有?” 孙晶波答:“没有,我在原审法庭也说过李秋伟是无辜的,我能负责任。”
审判长传田蜜,公诉人问田蜜:“你和李秋伟一起盗窃过?”田蜜答:“收监之前我不认识他。” 公诉人问田蜜:“你们一起盗窃过没有?”
田蜜答:“没有。” 公诉人问田蜜:“你以前怎么供述的?”
田蜜答:“公安人员打我让我承认,我才说的,实际他没参与。”审判长:现在公开法庭辩论:孙晶波说:“李秋伟是无辜的。”田蜜说:“李秋伟是无辜的。”孙晶波,田蜜,苏晓东均证明李秋伟无罪。
根据以上审理的证据,日该判决依法公正的作出李秋伟无罪的决定。六,在日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对(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了抗诉。作出了吉榆检抗(2002)1号。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具体违法的行为。
1,依据1997年版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旧“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有权对(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
2,依据旧“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和第205条第三款之规定,抗诉期限为10日。该抗诉书远远超出抗诉时效期,只能进入到审判监督程序,进入不到二审程序。
3,对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22,23,日公安和检察院联合对孙晶波,田蜜的讯问笔录,证明李秋伟通过贿买他们作的李秋伟无罪的讯问笔录。而且孙晶波和田蜜在李秋伟没有贿买之十年前,就作出了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活动的讯问笔录了呢?难道这也是贿买的结果吗?显然这是作虚假的伪证。而且从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40,李秋伟和孙晶波电话录音整理笔录,已经证实当时孙晶波受逼供,诱供违心作的李秋伟有罪的虚假供述。这是司法人员用刑讯逼供为了陷害李秋伟故意制造的伪证。
该抗诉为违法抗诉。
七,在榆树法院刑事一审卷宗中,在日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榆树市人民法院(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的抗诉书,长市检审监刑抗(2004)2号刑事抗诉书。在日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刑监字第9号再审决定书。具体违法行为:
1,在(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的下达到长市检审监刑抗(2004)2号刑事抗诉书有2年多时间,依据旧“刑事诉讼法”183条之规定,已超出抗诉时效期。
2,依据旧“刑事诉讼法”181条和205条第三款之规定,而在没有任何当事人提出申诉情况下,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不允许抗诉下级榆树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只允许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3,依据旧“刑事诉讼法”184条之规定,因为此抗诉书抗诉的是一审的榆树市人民法院(1999)榆刑重字第1号的刑事判决书,所以上诉和抗诉的案件只能够进入到二审程序,不能进入到审判监督程序。本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4)长刑监字第9号再审决定书,就是该案进入到了审判监督程序,这是严重违法的。
4,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24,25,日,21日,证明孙晶波,李秋伟不在的鉴定材料,不能开庭。法律裁判文书不能送达。而且鉴定材料只有派出所的公章,没有包街民警签字。而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85条(七)项之规定,没有签名的鉴定材料无效。而不将抗诉书和再审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作出该抗诉书和再审决定书的司法人员犯伪证罪,徇私枉法裁判罪
八,在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严重违法作出(2004)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这也可以堪称世界上,第一大违法裁判案。
1,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26,日,证明李秋伟不在的鉴定材料,(只有公章,没有包街民警签名。)
2,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27,日,证明
孙晶波不在的鉴定材料,(只有公章,没有包街民警签名。)
3,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28,日,证明苏晓东不在的鉴定材料,(只有公章,没有包街民警签名。)
4,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29,日,证明田蜜不在的鉴定材料,(只有公章,没有包街民警签名。)
以上证据为了证明这些人都不在,推迟审理时间。故意作的假证。依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85条(七)项之规定,该这些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为虚假的伪证。该判决为违法无效的判决。
而该再审刑事判决书为了给我李秋伟一个人开庭不让同案被告人到庭进行质证,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85条(七)项之规定,故意制造虚假的伪证,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30,日,用以证明联系不上孙晶波(只有公章,而没有包街民警签名)的虚假的鉴定材料。所以孙晶波这个重要证人不到庭,而且他们又是本案的被告人,这是严重违法的。依据旧“刑事诉讼法”47条之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当庭控辩双方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依据旧“刑事诉讼法”191条第(三)项之规定,剥夺当事人参加刑事诉讼法律权利,严重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所以该判决指控我的所有证据都没有经当庭质证,都为无效违法的证据。为虚假的伪证。该判决程序严重违法。审理该判决的司法人员犯伪证罪和徇私枉法裁判罪。
九,在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的作出了(2011)长刑终字34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2004)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榆树市人民法院(2004)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十,在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严重违法完全仿造(2004)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的形式作出了(2012)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办理此案的司法人员是犯严重的渎职罪。
十一,这时的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又违法作出了(2012)长刑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了。”同一法院对一模一样形式所有证据都没有任何变化,都是对同一被告人开庭,而且同案被告证人也都是没有到庭作证对证言进行质证的判决情况下,确作出两种决然相反的判决的结果,一个违法,一个合法,难道这还是中国的法律吗?
十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长刑监字第2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是瞪着两眼说瞎话:“证人的证言,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你们法庭都没有让证人到庭,何谈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了呢?这是严重的犯徇私枉法裁判罪的行为。
十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吉刑监字第7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检察机关抗诉后本案进入重审阶段,曾因被告人,同案证人下落不明而中止多年。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证人证明在卷为凭。本案经法庭审理,认为基本证据充分,依法作出判决,符合法定程序。”
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24,25,26,27,28,29,30,这些都是被告人,同案证人下落不明的公安机关查找证人的证明鉴定材料,而这些材料只有公安机关的公章,都没有包街民警的签名。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第85条(七)项之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这些鉴定证明文书为无效的伪证。都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怎么证据还有基本充分的吗?那就说证据还有不充分的了。这是严重的犯伪证罪,徇私枉法裁判罪。
十四,以上的事实与理由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一),(二),(三),(四),(五)项,再审的条件。而申诉人的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的全部证据,完全符合最高法司法解释三百七十六条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为了维护法律庄严,公正,神圣的尊严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启动信访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重审本案,改判申诉人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秋伟
我希望你们谁写个提案。《完善法院与检察院之间院长轮换弊端》设置法院,检察院回避制度。法院的院长可以去与原来法院没有关系的检察院当检察长。李秋伟冤案26年,服刑出狱后申诉。95年长春中院撤销有罪判决发回重审,11年后改判无罪。榆树市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铁骑联合榆树市公安局办案,找当年刑讯逼供李秋伟的公安办案人梁兆国、沈继出证证明没有对李秋伟刑讯逼供过。并找被告人孙晶波、田蜜制造假抗诉书抗诉。在长春市中级法院案发回重审16年,榆树市法院联合榆树市公安局造假证明,终止案件审理2次。23年后榆树市法院开庭被告人证人全部不到庭,用宣读长春市检察院抗诉下级榆树市法院的造假抗诉书,榆树市公安局刑讯逼供的卷宗笔录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所有证据没经过庭审质证2次开庭判李秋伟有罪。李秋伟冤案申诉26年,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齐壮在榆树市法院当院长时判李秋伟刑后来又去榆树市检察院当检察长监督自己的案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榆树市法院重审用了16年时间,这就是中国的法律监督程序。李秋伟冤案26年不能平反。是人说了算,不是法说了算。
李秋伟恳请社会各界有爱心的人士帮助、支持、转载。
李秋伟在这里多谢了!。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许比京雁的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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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有你,尽管远隔千里,可你寒冬里也给我温暖的心怀,
  感谢关怀,生命因你而多了充实与清新,
  感谢所有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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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有之乡公诉团只有万人签名说明了什么?自从乌有之乡说要公诉茅于轼、辛子陵以来,就一直比较关注。因为我觉得这是一件好事,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把有关事情的真相搞清楚,可以让不明真相的老百姓们明白一把真相。这些天来,单看网上,感觉声势确是浩大,今天是河南,明天是湖北,后天是广西,各省都成立了公诉团。还有人发帖子说全中国人民都坚决支持公诉茅、辛,声势一浪高过一浪,大有“炸平庐山,停止地球转动之势(毛语)”。可昨天看到一篇文章来自乌有之乡的文章介绍说:“第一,签名人数远没有达到预期。时间已经过去了天,但今天截止的签名人数仅仅人。亿人口的大国,以上的拥护泽东思想,但为何是这样一个签名水平呢?第二,当今上网者,绝大多数不问政治。笔者近段内跑了近个网吧,发现的上网者都在玩网络游戏;第三,几乎所有网站均对《乌有之乡》组织的签名进行封锁,这与网络阵地的控制源有关。”乌有之乡还反思道:“我们都确信广大人民群众对毛主席、共产党、毛泽东思想的热爱,但签名仅占了全国,还不及一场球赛的观众,如果近期还停留在这样的签名水平,那么这个签名非但没有积极的意义,反而是让毛主席和毛泽东思想蒙羞;第二,让亲者痛、仇者快。目前已经在其他网站出现了诸如“应者寥寥”之类的嘲弄之声。”看来,乌有之乡还是具备了一点反思意识,但反思的不彻底,也没有找到根子。下面,我替他们反思一下,希望对乌有之乡下一步行动有所裨益:第一、人们反感的不是乌有之乡的公诉举动,而是反感他们打棍子、扣帽子、拉大旗充虎皮的做法。其实,很多人,包括支持茅于轼、辛子陵的人,都对乌有之乡的起诉行为持支持态度。一方面,这些人大都是自由主义者,满脑子是“虽然我不支持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的想法;另一方面,乌有之乡是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比起过去大搞群众运动,不经任何程序就把人批倒、批臭,再踏上一万只脚的做法,无疑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但乌有之乡在具体实施中还是继承了过去的许多做法,突出一点就是打棍子、扣帽子,先把别人定性为汉奸、卖国贼,罪名定了再去寻找证据,这是典型的文革遗毒。许多人对这一套都有切肤之痛,当然也就对其大为反感了。再一点就是拉大旗充虎皮,看看它的宗旨──“年春夏之交全国范围的公诉卖国贼,更是一场伟大的民众大联合的革命运动,其本质是一场捍卫宪法和党章、捍卫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捍卫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捍卫主席和泽东思想的伟大的爱国民主运动。”这就扯得有点大了。第二、寄希望于大规模群众运动和法律问题政治化乌有之乡之所以在全国范围内掀起这样大规模的公诉运动,其目的就是大造舆论声势,显示其人多力量大,占据大多数,从而掌握道德、正义的制高点,真理的拥有者。但历史告诉我们,真理在哪一方,并不是由人数多少决定的,有时恰恰相反,人数少的一方,反而是真理的拥有者。当初表决开除刘少奇,只有一名代表没有举手,但历史证明,这唯一一个没有举手的代表,反而站在真理的一方。乌有之乡受文革遗毒太深,过分迷恋、相信人多力量大这一套,反倒露出了自己的“怯”来。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社会状态的最大一个问题就是,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全社会、全民族都紧紧围绕政治进行,都被捆绑在政治这辆车上。改革开放的最大成就之一,就是把老百姓从政治这辆车上放下来,不必天天学毛选、读语录,早请示、晚汇报,开批斗会、割资本主义尾巴,让老百姓有时间、有精力、有胆量去做自己喜欢的事,开公司、做买卖,享受世俗生活带来的欢乐。这本是一个社会的常态,政治从来就是少数人的事,从来就是政治家的事,选民们选举政治家代表自己处理国家事务,而不是时时刻刻自己来关注。这点,乌有之乡也看到了,所以才说“当今上网者,绝大多数不问政治。笔者近段内跑了近个网吧,发现的上网者都在玩网络游戏”。这就对了。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带来的一个后果就是,法律问题政治化。在中国,无论什么样的法律问题,最后一定会归结为政治问题。越是影响大、涉及面广的问题,越容易政治化,越容易通过政治手段来解决,这就是老百姓说的“有问题找书记,不找法院”的根源。通过政治手段解决问题,固然有见效快、成本低的好处,但最大的问题是过分依赖政治家个人的品德和操守,人治色彩浓厚,无法复制和模仿,难以成为社会普遍遵循的范本。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才是一个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政治问题法律化,而不是法律问题政治化。希望乌有之乡的公诉,能在这方面起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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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54 &&
说明支持他们的只是全国人民当中极少极少的“一小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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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发言已被管理员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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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39 &&
说明支持他们的只是全国人民当中极少极少的“一小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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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12 &&
&&&乌有之乡,本是垃圾聚集地,生产出来的只有苍蝇和蛆虫,虽然它们仍然到处游荡,试图传播病毒,但是经历过那噩梦般的30年后,大多数国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免疫力,翻案不得人心,这话用在这里还是很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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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04 &&
签名公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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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08 &&
要珍惜到手的自由表达的权利,要解决社会上的问题,方法是要争取更大的权利,而不是交出自己到手的微薄的权利。把自己的命运寄托在别人的身上是靠不住的,失去了仅有的权利会更容易受到伤害,而且,一边倒的舆论更容易导致错误的决策,由于创造的利益会更加有限,作为底层人并不能指望能分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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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56 &&
截至6月5日各省公诉团签名总数统计及各地群众网络签名汇总9(6月4日早8点-6月5日早8点)&截止到6月5日早八点为止,各地公诉团发起人征集签名及通过网络签名(有效签名)的总人数为23780人。现做此统计表,以供各地网友参考。此表不含跟帖签名及无效签名,因为整理工作量大,人手缺乏,希望跟帖签名者到网络签名处&&&,重新签名,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请注意留下真实姓名及可用的联系方式,否则视为无效签名。截止到6月5日早8:00签名详细统计表如下:&省份&&&&&&总计北京&&&&&&1126上海&&&&&&579天津&&&&&&224重庆&&&&&&910安徽&&&&&&494福建&&&&&&314甘肃&&&&&&436广东&&&&&&1141广西&&&&&&380贵州&&&&&&267河北&&&&&&1376河南&&&&&&3525黑龙江&324湖北&&&&&&1090湖南&&&&&&3122吉林&&&&&&979江苏&&&&&&993江西&&&&&&822辽宁&&&&&&458内蒙古&120宁夏&&&&&&89山东&&&&&&1714山西&&&&&&797陕西&&&&&&409四川&&&&&&649新疆&&&&&&253云南&&&&&&376浙江&&&&&&609海南&&&&&&42西藏&&&&&&11青海&&&&&&19香港&&&&&&7澳门&&&&&&1台湾&&&&&&3海外&&&&&&121总计&&&&&&23780&6月4日早8点到6月5日早8点,一天通过网络签名程序共征集有效签名844个,以下为签名名单(括号内为各地人数)&另注:此名单未整合各地公诉团发起人签名及网下群众签名,完整的名单待签名结束以后统一整理发布。此名单整理比较粗糙,主要是为了方便大家查询核对,其中仍存在个别重复及不规范的签名,将在签名工作完成以后统一进行清理。为保证签名的严肃性,签名时请注意留下真实姓名及可用的联系方式,否则视为无效签名。6月4日早8点到6月5日早8点在签名页面签名【请勿在评论里签名】,但在下面未找到自己的签名的网友,可能是签名不合规范或者存在个别遗漏的情况,麻烦您进入签名页面&&&,重新签名,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北京(36人)&曹立明、毕建勋、陈建瑛、冯高谦、顾晓东、顾泽民、郭辉、郭文彪、李斌、李集义、刘静、刘伟、刘文德、刘先明、卢臣志、罗贵平、任国庆、尚小方、孙金山、孙全禄、孙书仑、王景卫、王智冰、王濯霄、肖健文、于铁均、袁伟、张贺、张培民、赵洪文、李朝晖、王春、王宏华、吴智泉、张国生、张晓丛&上海(46人)&蔡辰易、蔡云燕、陈陈、陈伟华、丁宇、丁元新、方俊杰、郭芳苹、何鸿义、侯生祥、黄振荣、季子荣、金天、瞿斌、瞿群、李慧芳、刘黛丽、刘正&、鲁越、陆艳波、马美英、倪瑞明、钱建良、沈虹雨、沈颖娟、施轶莲、苏卫龙、孙圣涛、王德庆、王丽霞、王岩梅、王胤、韦兴红、温泉、徐晓霞、徐永初、徐作彬、杨秀兰、张颖婕、赵亚丽、钟慧、周臻骅、邹的平、吴华真、武伟、张健雷&天津(10人)&冯云龙、郭万胜、马悦、王超、王丛笑、张宏伟、张建筑、张文强、赵克勤、张进增&重庆(8人)&陈艳、盛朝明、巫正洪、熊小果、徐春燕、阳维、杨华、刘寿平&安徽(27人)&邓杰明、丁亚民、丁卓、方立助、洪军、姜志强、瞿福礼、李建军、李君、潘茂乐、施宝华、汤常临、唐朝、王成成、吴向应、杨卫东、杨志兵、姚尚儒、叶有利、张家武、张先宏、张新国、周逸中、朱庆柱、朱曙东、姚尚儒&福建(12人)&陈希圣、陈潇宇、方正刚、黄腾飞、江丛杏、李超、林星、林一鸣、罗康生、吴振富、颜正华、方正刚&甘肃(16人)&白生主、崔民奇、崔小平、高明金、黄煜、刘楠波、孙文枭、王启武、王尚平、王星荃、王义、魏过辉、杨昊龙、张发平、丁伟、闫海军&广东(39人)&敖红兵、曹开诚、陈文学、程诗刚、段书争、郭伟权、胡志勇、黄虹、江南仁、邝飞、李正、梁建萍、梁荣宗、林志颖、刘城、刘丽霞、刘翔实、罗由之、申群海、孙永峰、田新汉、王德恩、王建政、王晓冬、文鸿、肖津生、徐延冰、杨振声、易熙坤、袁家攀、袁三朱、曾炜坚、张继民、张晓旭、赵利生、周惠满、朱团科、潘振宇、袁家攀&广西(30人)&鲍林、陈思、邓龙、方元、葛安奎、何瑞津、黄河清、黄兴兴、江讯、金昊、赖光祥、李立功、梁庆梅、廖接发、廖双连、廖章鼎、莫建勇、莫彦皓、农世部、邱信祥、施佳成、陶国宝、田华兴、吴枫、P品金、姚喜、喻富平、钟作杰、蒋金文、刘平&贵州(5人)&韦兴祥、吴长义、吴乐、张集明、杨波涛&河北(69人)&王君、刘红革、安淑风、曹杏文、陈立新、陈卫华、陈翔鸿、程志会、崔占伟、丁志轩、冯砚军、高志远、耿冬梅、郭军红、郭星怡、韩立嗣、贾勇、贾兆强、焦海波、孔令波、李才、刘碧、刘翔实、刘占吉、马维山、潘明、邵鸿儒、邵家杰、沈凤栋、沈清波、石建国、孙啸江、谭增军、王凤岐、王凤文、王荣强、王晓萍、王艺达、卫东、夏建光、刑津生、熊国平、许林、闫云霖、杨建立、杨丽、于璐、苑坤祥、张建华、张品清、张群彦、张新源、张彦博、张正志、赵瑞君、郑会国、周一、朱振锋、杜磊、郭星怡、何树凯、李建中、李强、刘树敏、刘振超、王志刚、张旅新、张士新、赵振国&河南(62人)&毕子愚、曹卫华、常富枝、常林晶、范卫东、高峰、耿宪平、郭长标、黄河清、焦鲁平、康少雷、康展、李朝俊、李东、李更宽、李国军、李俊卿、李连根、李延春、李玉萍、连晔、刘先驱、刘宇、马保春、马科、孟提、聂继宝、聂儒牛、任路芳、施焕南、王金功、王林森、王西省、王晓、王正超、温建军、吴云山、夏留柱、谢彩霞、谢鸿军、阎伟强、杨冬莲、杨延昭、翟嘉祺、张德、张联续、张玲新、张平安、张新平、张轩卿、赵龚、赵胜运、赵卫杰、郑清荣、朱连旗、刘华、马英红、王占军、张德、张平安、张绍强、张文瑞&黑龙江(14人)&陈t、韩玉生、姜冬瑞、焦憎恶、刘琳琳、刘翔实、亓淑琴、苏孝鹏、田鹏、王润凤、张志国、郑义、梁文信、王强&湖北(87人)&柏明安、鲍晓中、陈文志、陈正胜、褚汉华、崔红、但根山、邓忠丽、定光文、樊辉林、付祯义、甘才华、高越、何天明、何云、呼延汉、胡金明、胡远江、胡志刚、黄朝兵、黄朝云、黄春林、黄继明、黄平、贾庚运、贾开良、姜进、康小欣、柯昌炎、雷瑜、李成然、李传友、李建国、李建清、李清山、李瑞、李曦、李燕、刘学兵、龙胜利、卢晓华、马银西、毛礼红、梅建红、梅杰、牛继东、潘龙瑞、彭斌、彭承友、彭道韩、宋学胜、孙建华、田承荣、王吉英、王金星、王俊丽、王莉、王勇、王正斌、魏骊钢、吴鑫普、夏明波、肖新国、熊渝、熊振钦、闫寿兰、严和平、杨成良、杨光荣、杨新诚、杨裕军、杨志学、尹心芳、余婵、余德瑞、袁燕、曾广、翟玉仙、张学锋、章海燕、赵文艺、郑虹、郑远禄、周祥沛、陈礼强、郭建华、黄春林&湖南(81人)&曹丽芬、曹志成、陈华顺、邓婧、邓武、郭迎辉、何文波、贺晓峰、贺雨、胡碧凌、江宏、江雨、康放初、邝翠英、邝忠生、李才常、李茂秋、李平秀、李启文、李廷基、李万春、李延春、刘宸宇、刘德文、刘可、刘林飞、刘旗勇、刘卫国、刘文平、刘馨、刘庄、刘宗佑、龙文彬、龙文哲、毛贻雄、南红亮、欧阳菲、欧阳尚志、彭翠平、申昊宸、舒利君、谭革成、谭佳乐、谭苏阳、唐鸿彬、唐辉、唐启东、陶赐星、田青、王文章、文继飞、向信周、肖莉贞、谢丰、徐新苗、严文志、杨紫乔、易习坤、尹大炳、曾凡玲、曾广义、曾健、曾林、曾平、张文健、钟晨、周春桃、周桓韬、周俊明、周明、周宇凌、周昭兹、朱伏先、朱宏斌、邹益明、曹庆冬、丁拾、方延川、胡俊、李东、李克西、李自然、唐启东、王马栓、吴永忠、向玉明、邹纯祥&吉林(15人)&方春蕾、郭宝军、郭东伟、荆佳峰、李奇、裴凤林、宋顺花、孙晓林、王继忠、闫海涛、杨占军、张饮川、常涛、杜晓东、刘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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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不到位渔民支持应该不少60年的愚民教育.........所以说教师的责任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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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万人吗?怀疑,中国有这么多的脑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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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没几条鱼了,可以一网打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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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粪们妄图开历史倒车,复辟那个铁血恐怖、人人自危的时代,让人民吃二遍苦、受二茬罪,我们决不答应。他们不愿看到中国的和平崛起,仇恨国家不断富强、人民生活不断富裕。所以他们形左实右,是极其反动的一小撮,是国际反华势力的内应,是帝国主义的忠实走狗,甘愿当第五纵队。他们扰乱和谐安定的社会局面,妄想让中国又回到那四面树敌、不断内斗的贫弱时代。他们怀念那个恐怖时代,是想重新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把人民当牛作马地奴役。对于这些贼心不死的文革残渣余孽,要全党共诛之、全军共击之、全民共讨之,绝不能让他们的阴谋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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