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证什么时候取资格证每年都要继续教育吗?时间是什么时候?

2015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的11个问题,果断收藏!
2015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的11个问题,果断收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是会计职业人生中的必修课,所有会计人员必须遵照执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下面跟着小编来看看关于继续教育的常见问题吧!  问:哪里可以了解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答:可以通过各区、县级市网站了解。  问:新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何时开始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答:从领取证书的下一年度开始,如2015年领证的,要参加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需要学习多少时间?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每学年24学分/课时。  问:持非所在城市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参加所在城市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吗?  答:不可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持证人应参加证书管辖地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问: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将向社会公布。每年一般是可以补办之前年度的继续教育。  问:是否参加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出手续或调入?  答:只有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才能办理调出、调入手续。  问:2013年拿到,现在是2015年了,但是一直没参加继续教育,补学继续教育要如何报名?  答:学员取得会计证后每年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2013年取得的会计证要补学年度继续教育,其他同理。(具体要求请以当地财政局公布为准)  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采取何种方式?  答:各地区要求不同,按各地会计继续教育要求参加(在线/线下集中)并通过或不参加,完年度继续教育。加会计网微信获取更多财会信息。  问:当年取得初、或注册《审计》考试通过还需要继续教育吗?  答:取得初、中级职称或通过师《审计》,当年则不需要进行继续教育(通过任意科目当年不需要继续教育)。  问:会计类在校生会计证是否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答:会计类专业的在校学生在读期间和毕业当年无需进行继续教育,毕业时去财政局办理审核手续,不然没有继续教育记录。此后每年则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继续教育。具体时间请留意当地财政局。  问:会计证年审和继续教育是一回事吗?  答:继续教育从你取得会计证的次年开始每年都要参加。根据财政部令第73号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6年更换一次,取消年检。  财政部颁发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规定每个会计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若连续2年未做继续教育,则证书将被冻结。若证书是非有效状态,则不能从事会计工作。继续教育2年内可以补学。若连续4年未做继续教育或证书到达有效期后未换取新证,则证书失效,清理出会计队伍。请大家一定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会计继续教育。  温馨提示:因继续教育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哦!(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谢谢你,看到了这里-恒企会计培训课程好不好?听过才知道!随时随地免费参与现场试听!申请方式:关注微信回复“试听+姓名+手机号”↓↓↓
点下方“阅读原文”, 免费领取卡!
热门公众号
最新公众号
大家都爱看
2014 杨邱老师官网
专注十余年。当前位置:首页> 培训新闻 > 有关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问题
萧山春华职业培训学校
&问:拿到会计上岗证之后从什么时候开始需要进行继续教育?
答: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每年一次。
问:什么情况下可免当年的继续教育
答:若当年拿到初级、中级、高级职称或者考出注册会计师的,可以抵当年的继续教育(如2012年初级考出了,则2012年继续教育可免)。
问:每年的继续教育从什么时候开始?如何进行报名?
答:每年继续教育的报名时间可自己在当地财政局网上面查询通知,一般采取网上直接报名缴费的形式,也可以自行到各地财政局进行报名缴费。
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有规定吗?
答:一般自报名之日起到当年的12月31日期间进行网上学习并在学习时间满后在网上选择考试时间完成考试即可。
问:怎样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答:登陆&萧山财政局会计继 续教育网络培训& &在左边&学员登陆&处&注册&用以新增培训年度(注:每年都要重新注册一次)&缴费&登陆&点击&开始学习& &点击&我要选课&选择你要学习的课程(满20个小时即可)&确认提交你选的课程&开始学习听课&听课完成后在登陆界面的&考试管理&里面根据自身需要选 择考试时间&参加考试&当年继续教育完成(之后可去财政局进行继续教育的登记,也可以几个年度累计后去财政局进行一次性的补登)
(C) 厚学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by 南京首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选择你的地区
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查看: 7681|回复: 3
2013年7月份拿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什么时候才要继续教育
阅读权限20
在线时间 小时
马上注册会计科普论坛,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是深圳的?而且几年一次继续教育?
关注官方社交账号,第一时间获得论坛活动通知^^,好处少不了
会计网社区
定时推送社区会计热门信息与网友八褂,社区更好玩!
官方订阅号
扫描关注会计网官方订阅号。
查看官方Q群大全,找到小伙伴。
扫描关注官方QQ空间。
阅读权限30
在线时间 小时
1、根据财政部政策,领证的当年不需要进行继续教育,次年开始继续教育,一年一次
2、继续教育也是采取机上考试培训的方法,满24个小时,难度不大可以说是开卷考试
阅读权限30
在线时间 小时
拿证的当年是不用的,从下一年开始就需要。
每年都要进行一次,时间是不低于24小时。不过继续教育是很简单的,你可以不用太担心。
阅读权限30
在线时间 小时
一年一次,明年六七月份
微信端二维码手机浏览本页
版权所有 Copyright (C) 2010 -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
“”是专业的会计学习交流社区。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如无意中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_百度百科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Certificate of Accounting Profession)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它是一种资格证书,是会计工作的“上岗证”,不分级,由于会计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如何,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因此,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需取得书。担任单位()的,这是法律角度的规定,当然实际要从事会计工作光有证书是不够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需要通过学习掌握到各个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企业的实帐,证书的考试是考,实操应重点学真账实操,尽可能不学模拟帐套。当然为何考这个证书没有任何门槛限制,因为开辟通道,让更多只需要多一些证书的人士也可通过考试获得。很多人不明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与实际的从业会计工作有何区别,有证书是代表有资格,但要从业会计需要具备的是资格+技能。
取得:考生需同时考试通过《会计学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初级电算化》或者珠算),考生须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会计电算化和珠算任选其一)。
考试时长:每科目考试时间为60分钟,三科总时长为180分钟;实行连续考试的方式,三科试卷同时发放,可任选科目开始考试;每科目考试时间相对独立,剩余时间其它科目不能续用。
日起,全国将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证的3科必须同时考过方可有效,同时没有任何免考政策。所有人都必须同时考过3科方可取得该证书。
日,财政部下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通知),该大纲自日起施行。
考试科目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技能考试,指《》,可随时在各区财政局和会计进修学院报考,通过后取得合格证书;第二类是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包括《》和《》,实行全市统一考试,通过后取得成绩合格证明(2年有效)。申请人符合报考基本条件且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初级会计电算化》。但自2013年7月,实行了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取消了财会类专业毕业生自毕业后两年内免试会计基础和电算,需要三科同考。
会计类专业包括:
3、专门化;
4、审计学;
5、财务管理;
6、理财学。
自日起施行《财政部第73号令》取消免考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全国通用。但在管理上是为属地管理, 因此需要办理调转。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
凡符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被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或机试的办法。日之后均采用机试考试。
按照《》文件要求,天津市自2010年开始,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面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是由财政部门日常组织的,考生在计算机上对随机生成的考试试卷进行答题,提交试卷后立即显示得分的一种考试方式。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般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考试及报考时间全国各省有差异。
官方网站名称及其网址
北京市财政局
天津会计网
江苏财政局
浙江财政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会计信息网
福建财政局
福建会计信息网
福建报名系统
广西财政会计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江西会计网
江西省财政厅
安徽省财政信息网
网上报名系统
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
海南省财政局
辽宁会计网
吉林会计网
内蒙古会计网
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
湖南财政网
河北会计信息网
河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
重庆会计之家
陕西会计网
贵阳会计网
贵州省财政会计网
云南会计网
四川财政会计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甘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暂无网上报名系统,现场报名到各区财政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
西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暂无网上报名系统,现场报名到各区财政局
考试教材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编写,为体现考试的时效性,一般每年都会有所调整。由于考试大纲是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各省的教材也有一定的通用性。
考试教材一般为一科目一本,通常会附一本&应试指南&或&历年试题汇编&,总计教材费用约在50元以内,订购教材时交付。
各地报名考试的费用不同,一般每科目在20-50元左右,总计费用应在100元以内,报名时一次交付。苏州市08、09年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费用为:170元。浙江省(含宁波)09年报名费用总计为130元(报名费两科70元,教材60元)黑龙江省考试费用为:140元。
全国各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用汇总
北京:报名费每科80元
天津:全市统一考务费每科42元
湖北:专业每科45元,电算化60元
江苏:统一报考费每科50元
山东:收费每人每科目考试费60元
上海:统一报名费10元、考务费每门科35元
福建:考试费为每人每科50元
湖南:全省统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
内蒙古:每人每科50元
河南:全省统一考试费用每科40元
重庆:报名费每科收费50元
贵州:全省统一报名收费标准每人每科40元
广西:报名费每人10元,考试费每科35元
海南:全省统一统考单科收费50元/科
甘肃:考务费每科45元,报名费为每人10元
新疆:报名费每考生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目30元
云南:专业考务费40元/人,电算化60元/人
黑龙江:三科140元
浙江:每科目35元,电算化40元/人
宁波:法规60元/人次,基础与电算化100元/人次
河北: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次50元
安徽:收费,报名费用每人每科30元
江西:考试费用每考生50元/科
宁夏:每人每科收取60元
四川:考务费每人每卷(科)50元
广东:收费每科65元
陕西:报名费为60元/人科
青海:报名费每科52元,辅导材料44元
辽宁:沈阳每科50元,大连每科30元
吉林:专业35元/人科,电算化40元/人科,报名10元/人
报考时,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免冠一寸照片二张,到指定报名地点填写相关表格,办理报名手续。有条件的地区,要求考生先在网上注册报名,将报名表打印后,再携带相关证件到指定报名地点交表、交费办理报名手续。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开始陆续对外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在七个工作日能知道成绩。
试卷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60分(部分地区如云南,合格分数视整体考生情况而定,有可能是50分)。
考试成绩必须一次性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可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会计工作。
黑财会〔2010〕15号
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近一时期,省财政厅陆续接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个别地方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收费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属地化管理规定。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05〕7号)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颁发和管理,各地不得违规受理非本行政区域内的考生报名和考试。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20号)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是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依照国家规定,以黑价联字〔2008〕32号文件审核批复,各地要严格执行。未经省级以上财政、发展改革及物价部门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也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黑财会〔2009〕20号[1]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各地、各部门可自行确定试行范围,条件成熟的可全面推广实施。在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反馈。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监督管理,促进持证人员综合素质及能力的提高,方便用人单位自主择人,会计人员自主择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分为四个档次,即通过对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全方位考核,按其具备的职业能力,将其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在会计人员个人档案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同时记载。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依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进行等级考核、确认和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证等级分值的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为本地区所持证会计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有关媒介向社会公示。
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诚信状况、继续教育情况和目前会计等级等。
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联系电话、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从事会计工作岗位、职务、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从业资格证书号等。
诚信状况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在职期间的执业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履行诺言情况、表彰奖励及有关部门处罚情况等。
继续教育情况信息包括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累计学时及考试成绩等。 个人档案主要信息取得由会计从业人员提供,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会计人员要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各项变更登记,包括继续教育情况、工作变动情况、学历职称变化情况、受表彰奖励及处罚等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及时更新会计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信息。会计人员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财政部门可将其个人信息档案转为定期保存(可保存两年)或移交人才市场管理。财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信息的归集、录入、更新和维护,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第六条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就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D级;会计人员评估得70(含70分)分至79分,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C级;会计人员评估得80(含80分)分至89分,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B级;会计人员评估得90(含90分)以上的,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A级。
第七条 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得5分;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得10分;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含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得15分。
具有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职称的,初级职称得3分;中级职称得6分;高级职称得10分。
第八条 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学历会计类专业得5分,其他专业得2分;具有大专学历会计类专业得8分,其他专业得4分;具有本科学历会计类专业得10分,其他专业得5分;具有研究生以上(含研究生)学历经济类专业得15分,非经济类得10分。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各类会计专业、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理财学、审计专业等。
第九条 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 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得4分。
第十条 参加国外会计学术会议、培训、进修和考察的1次得3分;参加省级以上会计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的1次得2分;参加市级会计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的1次得1分。 第十一条 参加省级以上会计课题研究并结题的1次得5分;参加市级会计课题研究并结题的1次得3分。
第十二条 在国家级报刊发表1000字以上会计学术论文的1篇得5分;在省级报刊发表1000字以上会计学术论文的1篇得3分;在市级报刊发表1000字以上会计学术论文的1篇得1分。以上应为第一作者。
第十三条 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会计著作的1本得5分。
第十四条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含5年)得2分;每超过5年加2分。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扣10分,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扣30分。
第十六条 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处罚、处分的每次扣10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考核材料及信息,每次扣5分,并对单位及个人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会计证等级评定通过计算机进行,通过自动生成系统计算总分并确定会计等级。
第十九条 不同岗位的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证等级。总会计师,应具备A级会计证等级;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人员,应具备B级以上会计证等级;稽核岗位,总账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的人员,应具备C级以上会计证等级;出纳员、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D级以上会计证等级。
各单位应将会计证等级作为任用会计人员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含从本地区以外调入)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其评估确认的会计证等级换发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调出本地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换发全省通用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财政厅
无纸化考试
财政部昨日发布新修订的《》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同时宣布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新《办法》自日起实施。
财政部称,新《办法》除明确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外,还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和调转登记程序;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补发的规定;此外,还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制度等。
考试免试规定
(已失效 从现在必须连过3科及格方可拿证。)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免试规定:凡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但必须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合格。
其中,外地中专学历,如在北京参加考试,不予承认;大专以上学历可免考。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等六个专业。
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资格,是会计行业从事人员所必须的唯一合法的有效证件,是会计人员进入会计行业的门槛、敲门砖。属地管理,全国通用。会计从业资格证也是考会计职称的前提条件。当然若自己能够有平台只涉及到内帐,无需在会计行业有非常好的发展,也可以不需要这个证书,因为涉及到税和外帐的人是必须要有证书所做的账及税才是合法被认可的。
从业资格证的积极作用还会体现在它是从事会计工作的条件之一。如果没有这个证书就算会实际的做账操作也只能给自己做,不对外。在应聘企业的财务人员时必须先自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上岗证任意一门课合格成绩有效期: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须在一年内考出,成绩一年内有效。
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期也为两年。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修订)的通知
财办会[2009]13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综合计划局、武警总部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财办会[2009]10号)(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自日起施行。
在一年内参加三门考试并且成绩全部合格者,考试结束三个月后即可到原报名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证件。注意:只有单科目成绩合格的不作保留。
《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完成规定的内容和学时的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5、财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持证人员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按&证书号码&尾号相应月份)到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的年检。
年检期间,下列人员提供有效证明可以不参加年检,但最多只免检一次。
1、出国进修会计专业人员;
2、住院(六个月以上)的;
3、休产假人员;
4、应征入伍后非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5、其他特殊情况。
会计证年检时,原则上要求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要求会计证年检时必须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登记情况、会计电算化合格登记情况,否则不予年检会计证。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3、学历证书(原件)。
一、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考试形式和范围
(一)考试形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考试的形式,所有科目的考试答题全部通过计算机实现。
(二)考试范围:执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采用财政部统一题库。
三、考试科目、题型和时长
(一)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财政部印发珠算考试科目大纲并下发题库后,开展珠算考试。
考生须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会计电算化和珠算任选其一)。
(二)考试题型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
会计基础: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
初级会计电算化: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实务操作题。
(三)考试时长
每科目考试时间为60分钟,三科总时长为180分钟;实行连续考试的方式,三科试卷同时发放,可任选科目开始考试;每科目考试时间相对独立,剩余时间其它科目不能续用。
四、成绩发布和资格证书申领
考试成绩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并显示,全省当期考试全部结束20日内在报名网站统一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公布后六个月内,通过考试的考生凭身份证原件到考试报名确认点所属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手续,具体办理时间以当地公告为准。
信息采集及证书更换
成都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及从业资格证更换工作已经全面开展,成都会计网现将信息采集和换证相关事宜及注意事项整理如下。
1、信息采集和换证的的时间和范围是多少?
此次信息采集和换证的人群涵盖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包含2011年到目前为止通过四川省会计从业考试的人员;信息采集和换证截止日,即一直持续到年底。
2、如何进行信息采集和换证?
(1)成都地区会计从业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档案信息归属地,即可以重新选择归属的财政部门;
(2)信息采集整个流程是先在网上申请,然后到现场进行审核。
会计从业人员先登录四川省财政厅官网,点击进入 “会计许可”栏目,依次点击“会计从业资格”—&“信息采集”,然后进入到信息采集的界面,根据界面提示依次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即可,填写完成后将信息采集表打印出来,然后携带相关材料到财政部门进行现场审核。通过现场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换发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
3、更换从业资格证需要哪些资料?
到现场进行现场审核时,需要的资料有:信息采集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寸白底彩照一张、学历及职称原件和复印件。
对于整个信息采集和换证流程不清楚的会计人员,可咨询成都会计网客服人员。
各市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应在公开媒体或网站告知广大考生办证的时间、地点及应携带的相关证件资料。
各市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对申领证书人员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申领证书人员需携带的相关资料:
《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一份(登录安徽会计网“考试合格申请发放证书”系统填写并打印);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登录安徽会计网“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系统打印)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最高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寸免冠证件彩照二张(1张贴信息表上)。
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其学历(或学位)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以上会计类专业,相关毕业文凭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日至日)有效,各市不得自行放宽条件。
各市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应妥善做好证书档案保管工作,完整保存好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人一档,按顺序编号。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全省会计从业管理工作检查。
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基础》试题题型自05年开始,一直为三种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单选、多选和判断。
单选题主要考核大家的计算能力和实务处理能力,将计算融合到实务处理题中。所以主要是以小计算题的形式出现,计算量较大,考试占用时间较多。07年考试单选题中计算题为12题。
多选题主要考核大家对会计课程基本概念的理解,如果概念清晰,多选题可以拿高分;如果概念不清晰,选择备选答案时似是而非,多选题很可能丢分;而且多选题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会计基础》能否通过。
判断题主要考核大家对会计课程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相对于单选题和多选题简单,但引入了“答错倒扣分”机。
持证人员工作单位调转后,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手续。其中办理档案调转手续的人员应向原发证单位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作调动的有效证明(系指调令、合同、协议等)、继续教育相关证明及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地调转政策稍有不同,实际调转要求根据各省做好准备,在此为全国调转政策。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往辽宁省以外地区的人员应当由持证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申请调出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具填写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供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持证人员调出材料符合要求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打印其基础信息表供持证人员核对确认。持证人员发现基础信息有误或有变更事项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办理更正或变更。
持证人员对其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表内容进行确认后,在基础信息表、调转登记表上签字。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调转登记表上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和时间,并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内打印调转记录。
持证人员因故未能调出的或被退回的,应于退回之日起90日内到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核销。如仍需调转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从省以外地区调入我市的持证人员应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上传电子信息成功之日起90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申请调入时,应持调转手续、准确填写的《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调入登记表》,携带相关证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全国调转平台上的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其导入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同时注明退回原因。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拒绝调入人员信息在全国调转平台上作退回处理并注明退回原因。
(一)不符合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全国调转平台上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符的。
(三)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日的。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往省内其他城市的人员应当由持证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核对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其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
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内打印调转记录。
持证人员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求的其它手续,于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被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收或退回前,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转的须向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撤销调转原因的书面说明。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依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出或重新办理调出。
从省内其他城市调入我市的持证人员应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之日起90日内及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调入。申请调入时,应持调转手续、准确填写的调入登记表,携带相关证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
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将登录省调转平台,及时将申请调入我市人员的电子信息导入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和相关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作出拒绝调入决定的,应当场告知持证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10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与辽宁省调转平台上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符的。
(二)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日的。
(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
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应依法到相应行政机关变更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后,重新办理调转手续。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信息在辽宁省调转平台、辽宁专网查询系统、调出地调转记录中均不存在的,可认定其所持证书为虚假证书,应予以当场没收其证书并开具相应凭证。
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财政部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日起施行。新《办法》是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修订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修订《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办法》实施至今已逾7年,对规范和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计人员队伍已经扩大到近1400万,会计从业能力要求不断提高,会计人员流动更加频繁,客观上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践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考试方式已不能满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需要;二是资格证书领取和调转程序相对繁琐;三是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比较复杂;四是学时制管理模式制约了继续教育方式创新;五是会计从业资格退出机制没有建立。因此,修订《办法》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客观需要。
问:新《办法》在哪些方面做了调整?
答:新《办法》共5章37条,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调整:一是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二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三是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和调转登记程序。四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五是引入了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六是简化了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七是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补发的规定。八是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制度。九是对在能力上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十是完善了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问:新《办法》于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打算如何安排贯彻和执行?
答:为了贯彻落实新《办法》,我们将积极推动以下工作:一是尽快组织开展新《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指导各级各地开展学习培训,全面提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以及全社会对新《办法》的认识和理解。二是及时出台新旧办法衔接规定,保证新《办法》的顺利实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等限制(不限制户口,可在异地报考毕业),均可按省级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2、专科未毕业的,可以报考自考本科专业,但当考生申请自考本科毕业时,必须交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否则不给办理本科毕业证书。
3、参加实践考核和写毕业论文需要在全部笔试合格后才能报名。
公共基础课:
自考会计专业公共基础课比较难要学高等数学,此时,考生可以参加辅导班,多做一些习题,效果会更好一些;政治经济学因内容较多、覆盖范围广、知识抽象,很多考生都抓不住重点,此时,考生们可以多花些功夫对实际问题做思考,将知识运用到生活中。学好了这两门课程对后面的可横学习是非常有帮助的。
专业课主要是指基础会计学、财务会计、成本会计、从财务管理四门课程。其中,基础会计学是会计专业课的基础,内容相对简单,可以与公共课一起学,学完基础会计后可以学习财务会计,随后可同时学习成本会计与财务管理,这两门课程安排在下半年开考,因此在制订学习计划时一定要注意有的课程是一年考一次,而有的课程是一年考两次,课程选择上一定要按照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这种规律来安排,这里也会有交叉,如基础会计就可放在第一轮,同政经、高等数学一起考。如果是本科段的话,考生要更注重于理论性和实践相结合,因为本科段的课程在内容上更重视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经济工作中的难题。
职业发展前景
1、做会计信息系统实施专家或ERP专家——侧重于企业信息化,和财务管理,财务会计信息化,了解会计和财务软件。
2、理财顾问或财务顾问——侧重对企业实践进行策划,指导,辅助,咨询。
3、会计专家或教授学者——侧重研究和规范会计制度,准则,理论,教学。
4、财务总监——企业财务管理,管理会计,报告,分析,预算,控制,成本,价格,流程,制度,等等。
5、基金经理或CFA(财务经理)——资本运作,资金管理,投资管理,基金股票,企业并购,筹资,上市操作,等等。[1]
6、内部审计师或内部控制经理——侧重企业内部财务制度控制,财务风险控制,舞弊控制等等。
7、CPA或合伙人或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审计师,职业资格等。
8、税务经理或税务代理——侧重于政策法规,企业策划,税收筹划,商务设计,企业并购。
9、风险经理或保险经济人——保险,风险控制,侧重于企业财产风险控制,责任风险控制,经营风险控制。
10、财务部经理(会计经理)——会计,企管,政策,组织。
11、CFO——股东价值,战略,决策。
12、公司法律顾问——策划,股份制改造,兼并收购,企业政策咨询,合同审核,商务结构安排。
13、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或部门经理——企业全方位管理,必须了解销售及市场等业务流程。
.百度文库[引用日期]}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