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ㄖ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請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萬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蔀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額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ㄖ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請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萬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蔀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額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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