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没离婚!妻子玩消失如何丈夫被起诉会冻结妻子她卡里的钱

市民王某结婚前名下有一笔价值100萬元的股票婚后,王某将股票变现并拿这笔钱购买了一套房产。几年后王某要与妻子离婚,妻子要求分割房产王某认为,买房的錢是自己结婚前炒股挣来的不属于婚后财产。但是在买房时,这笔钱并不是直接从股票账户转给开发商的没有证据能证明交给开发商的财产来自股票变现的款项。而且房子确实是婚后所购买的理所当然被视为、的转移、配偶再婚影响孩子权益……真成了“嫁人有风險,娶妻需谨慎”  丈夫私下欠钱 离异后“夫债妻偿” 在律师的眼中,海口市民江燕(化名)的遭遇其实并不算罕见2012年年底,江燕的前夫翁某某突然“人间蒸发”了所有联系方式都都找不到他。不久一个追债电话打到了江燕的手机上追债的杨某说,她的前夫因做生意先后从他手里借了95万元有借条为证。由于找不到人他只好把翁某某和江燕一起告上了法庭。而江燕也拿出了她和翁某某的《离婚协议書》上面清楚约定:双方确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知情的情况下所欠的债务由其负债人自己全额承担债务,与另一方无关江燕说前夫借钱的事情虽然发生在没离婚的时候,但当时双方已经分居这些钱她一点都不知道,而且也不是用来供双方共同生活所用但是,海口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却让她莫名惊诧法院判定:二人离婚時,对婚姻期间的对外所负债务的约定只对他们两人有约束力,对原告杨某某没有约束力故原告请求被告江燕对被告翁某某借款95万元Φ的85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该院予以支持江燕对被告翁某某借款中的85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江燕不服现在已经提出上诉分割了的锱铢必较类似的问题在很多夫妻之间以另外的面目出现。婚后其中一方(多为男方)的父母出资交了首付,由小夫妻還贷款房产证上写了小夫妻的名字。一旦双方闹此事一出网民的评论异彩纷呈:有认为“葫芦官判断葫芦案”的,觉得作出判决的法官将成为“彭宇案”一样的里程碑式人物;有认为债主可能与前夫合谋骗江燕钱的;有表示今后自己离婚也可以这么干的…… 若圈套天衣無缝真能钻法律空子 这个案子的判决合理吗江燕所遇到的债务风险有办法规避吗?如果真的是债主与夫妻一方恶意设下的圈套能够被法院发现吗?在专业律师看来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确实存在着让人钻空子的可能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继承部主任陈凯说,严格依据法律条文来说当地法院作出的判决没有问题。该法律条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②)》第二十四条中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况除外“按照这项司法解释只要双方还是夫妻,一方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就是双方共同债务。要想避免江燕这样的问题就必须要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陈凯说,网民们所担心的“离婚前故意借钱”等问题其实在当前的涉及离婚的财产诉讼中已经为了这个远在海南的案子,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嘚多位律师进行了深入探讨并结合手里的案子,仔细研究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此问题给出了一定的解决方案在婚姻法第七条中规定,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視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些较为前卫、法律意识很强的公民在婚前曾做了财产公证。但是一旦婚後双方财产有所转化如股票款变成了购房款之类,转化的时候又没有保留清晰地证据今后在主张权利的时候一样要遇到法律困境。特別是如果一方将自己的转入到对方账户只要双方对这笔钱没有明确的约定,就容易被认定为“婚内赠与”再想讨回,难度就太大了(未完待续)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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