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扑火大队是金华林业部六大队局的什么单位

隆回县林业局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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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为县人民政府组成单位,局机关设10个股室和林业技术推广站、退耕还林办公室、资源评估中心(林调队)、木材运输巡查大队4个二级机构,下辖26个乡镇林业站、5个国有林场、6个木材检查站。全县林业系统干部职工现有730人,其中县林业局机关 83人,乡镇林业站 180人,木材检查站 52人,国有林场388 人,林业公、检、法干警27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 3人,中级职称的 62人,初级职称的 109 人。近年来,隆回县林业局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建设的重要文件精神,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重点的林业发展战略,致力发展现代林业,林业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先后摘取 “绿化三湘贡献奖”(1994年)、“中国金银花之乡”(2001年)、“全国经济林建设先进县”(2001年)、“全省造林绿化先进县”(2005年)、“全国绿化模范县”(2006年)等桂冠。该局获“湖南省林业工作先进集体(2004年)、“全省林业系统‘四五’普法先进集体”(2006年)、“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2006年)、“全国退耕还林先进单位”(2007年)、“县文明建设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年)、“全县十佳五强领导班子”(2006年)、“全县党风廉政建设优秀领导班子”(2007年)、荣获了全省林地管理先进单位,全省林木测土配方先进单位,全省重点工程造林质量优秀单位,全省文明执法窗口先进单位, 全省无纸化办公试点县,全省信息报送第一名; 全市目标管理一等奖; 县文明目标管理二等奖,县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县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县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县农业农村工作先进单位, 县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县新型工业化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2010年)。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本县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方面的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县林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以及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封山育林、生态公益林建设、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等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造林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防护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上级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核报批。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和林业执法体系建设。
七、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尤其对木(竹)材生产和经营加工、林产化工、森林旅游、森林药材、林木花卉、森林蔬菜、林下产品等实行宏观管理。
八、监管国有林业资产;管理、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的使用;
九、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县花园式(园林式)单位的创建活动及申报、审批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局机关设10个股室和林业技术推广站、退耕还林办公室、资源评估中心(林调队)、木材运输巡查大队4个二级机构,下辖26个乡镇林业站、5个国有林场、6个木材检查站。[1](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文秘、机要、档案、车辆管理、调配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林业外事、宣传、信息、安全、督查、保密、信访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人事股
拟订全县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管理工作;调查和预测林业人才资源,组织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干部职工考核、调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林业行业和下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聘任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改革和科技交流;组织、指导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工作;管理林学会工作;承办党委秘书工作。
(三)计统财务股
研究提出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县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和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组织申报全县林业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计划;监督国有林业资产,指导林业产业发展;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统计工作;负责各类票据的领取和缴销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监督、核算、管理和下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指导国有林场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营林绿化股(隆回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拟订全县林业生态建设规划,编制全县营造林生产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全县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和林业产业生产项目的实施;负责林木种苗管理、林木种苗规划编制、林木种苗生产供应、林木良种选育与新技术推广、林木种苗产品质量检验与执法监督、林木种苗调剂。组织承担全县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监管各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以及山区综合开发工作,组织造林规划、设计、施工和质量管理验收;承担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及国务院、省、市有关造林绿化方面的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发动、创先争优、检查评比、表彰奖励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绿化费征缴、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及以上园林式单位和花园式单位的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全县退耕还林工作;承担油茶、金银花等经济林的培育、开发利用工作;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林业行政执法职能。负责林学会工作。
(五)资源保护股
组织全县森林资源管理;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调查、监测、评估和数据更新,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实施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报上级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木采伐管理,核办林木采伐证;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负责全县林业分类经营工作;对全县公益林保护、建设进行管理;实施有关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方案和政策性文件。
组织和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在国家、省、市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指导下,组织、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殖、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濒危物种进口管理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木材、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审核、申报工作;办理全县森林植物的出境检疫手续和野生动物的出境运输手续;负责全县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行工作;承办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承担全县野生动植物的重大违法行政案件的查处;负责全县金银花的开发、质检及病虫防疫工作。
(六)林政法规股
贯彻执行林政管理有关政策、法规、规章;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核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管理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木材市场;负责林产工业管理;负责林木采伐伐后验收。负责林业法制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工作;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林业行政执法职能;负责指导、管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承办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论证及上报备案;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组织重大林业行政案件听证会相关工作;指导有关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七)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股
负责组织监督国有林场对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负责国有林场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编制全县国有林场中、长期生产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有林场经营方案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发利用林场资源;负责森林公园、森林旅游业的发展建设;监督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组织、审核和报批国有林场年度限额采伐指标的下达和实施检查。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2]刘维湘 党委书记、局长、县森林公安局政委:领导林业系统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
李艾平 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人事股、政务中心服务窗口、扶贫和群众工作站;负责干部作风建设、中心组学习、人大政协联络、组织建设、统战、编制档案等工作。
彭孝富 党委委员、副局长、县处纠办主任:主持县处纠办工作;分管财务股;协助李军同志负责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负责烤烟联系点工作。
周忠安 党委委员、副局长、纪委书记:分管森林公安局、林业检察科、林业审判庭、巡查大队(森林消防队);负责森林防火、木材检查站、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综治稳定、安全生产、优化环境、应急管理等工作。
马如彪 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资源股、林政法规股;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田晨阳 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林调队、市场行管办;负责防汛工作;协助局长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李 军 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林地管理办、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股,负责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
阳洪文 党委委员:协助李军同志分管的林地管理工作。
刘瑞生 党委委员、工会主席:负责工会工作;协助马如彪同志分管的工作。
刘衍海 县林业局党委委员(兼)、森林公安局局长:主持森林公安局日常工作;负责周忠安同志分管的森林防火工作。
肖时平 总工程师:分管造林股、退耕办、科技推广站(种苗站)、绿化办工作;负责项目建设工作。
李科政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负责武装工作;分管林改办;负责信访稳定、文明创建、林学会等工作。
陈召和、陈湘龙 县处纠办副主任:协助彭孝富同志主管的纠纷调处工作[2]隆回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武装部长1名,总工程师1名,非领导职数2名。正股级领导职数8名(监察室主任1名),
核定机关后勤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一)隆回县处理山林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
隆回县处理山林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属全额拨款正科级行政议事协调机构。
1、主要职责
负责山林纠纷的立案、调查、调解处理,并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办理山林权属纠纷裁定案件;组织协商和协助市人民政府调处跨市、县的边界山林权属纠纷;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行政应诉;起草关于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参与平息山林纠纷事态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指派的山林权属纠纷应急处理;负责全县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情况排查、数据统计、工作布置、经验总结、行为规范、关系协调、业务指导等;负责对乡镇、林场山林权属纠纷调处人员的业务培训;承办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山林纠纷的建议和提案,办理有关山林纠纷的来信来访。
2、内设机构
(1)综合股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调处山林纠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总结交流调处工作经验,做好业务统计工作;负责山林纠纷案件立案审理、登记、归档工作;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咨询工作;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事宜。
(2)调处股
负责督查、指导县内有关单位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对县政府立案的山林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和调处;对提请县政府决定的山林纠纷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协助省、市调处县、市际山林纠纷;代表县政府参加山林纠纷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对乡镇山林纠纷调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事宜。
3、人员编制
县处理山林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编制为 3名,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股级领导职数2名。
(二)隆回县森林公安局
隆回县森林公安局(加挂隆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为县林业局和县公安局双重管理的正科级行政机构,党政工作以县林业局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县公安局管理为主。
1、主要职责
(1)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民警警籍,承担全县森林公安领导干部协管、警衔和立功受奖申报工作,组织实施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工作。
(2)负责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治理,指导、督促、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重大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3)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
(4)协调、组织、管理全县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掌握全县森林防火信息,负责县森林火灾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剂等工作,组织、指导调度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开展森林防扑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监督、指导全县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5)承办县林业局、县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内设机构
隆回县森林公安局内设综合股、法制股两个股室;森林消防大队、刑侦治安大队和金石桥、花门2个基层派出所,均为副科级机构。
3、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隆回县森林公安局专项编制25名,其中局机关13名,基层派出所12名;核定局长、政委(林业局长兼)职数各1名,副局长职数2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副政委兼政工室主任职数1名,直属大队副科级职数2名、基层派出所副科级职数4名;正股级领导职数2名。
核定机关后勤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
(三)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林业检察科、隆回县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以2002年机构改革时,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准。
(四)其他机构。
设置县林业技术推广站、县退耕还林办公室、县林业资源评估中心(加挂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牌子),县木材运输巡查大队、县林权交易中心、魏源湖森林公园管理所、屏风界候鸟观测站、县森林消防中队、县林业信息中心9个二级机构,其职能、编制以县编办文件为准。
[2]地址:桃洪中路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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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是国家和省、市、县等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担负着各自所辖区域内的林业生态规划建设、林业产业指导与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资源保护等重任。
国家林业局
中国国家林业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1]
是主管林业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林业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林业局设11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司、造林绿化管理司(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森林公安局(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科学技术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人事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林业厅(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厅局。各县及县级政府设林业局。
一、负责全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国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国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国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国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 七、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七、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八、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国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九、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中央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中央级林业资金,管理中央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国家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央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管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并向其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组织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物、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森林植物新品种保护和森林外来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领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并负责其业务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指导全国木材行业管理工作。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林业厅
省林业厅一般设11个内设机构[2]
(一)办公室(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协调应急、维稳、宣传、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提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综合性政策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审核;承担林业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及法律咨询工作;监督林业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普法教育。
(三)计划财务处。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参与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林业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编制政策性森林保险、林业专项贷款计划;监督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林业基金和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负责林业统计、项目绩效评价和内部审计;指导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工作。
(四)营林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工作,指导、监督林木种苗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指导城市林业的建设;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林政处。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估,统一发布相关信息;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采伐、运输管理,承担出省木材运输证的核发工作;监督林地保护开发利用,承担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和木材检查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六)林业改革发展处。
承担推进林业改革和发展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林地林木权属及其流转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
(七)产业处。
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林木种苗、木本花卉、林产品经营加工和森林公园、森林生态旅游的开发、建设、管理;组织协调用材林、经济林基地建设以及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
(八)森林防火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扑火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配合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九)林权争议调处处(省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
拟订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处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林权争议调处工作;负责跨省、跨市以及重大林权争议案件调查调解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科技与交流合作处。
拟订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林业知识产权保护、林业科技体系建等工作;开展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人事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拟订林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开展林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各地林业工作政策规定,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拟定各地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管理;组织指导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检验及林业良种的审核、申报;协调、指导各地山区综合开发。
(四)组织指导各地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和林权变更登记,调处林权纠纷;办理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申报和审批;指导、监督和管理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和林政稽查;负责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各地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各地政府批准后发布;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有关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组织、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县湿地保护;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市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珍稀树种及其产品的出口的审核、申报。
(六)组织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盗伐林木和非法猎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它涉林案件;做好森林公安、林政管理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及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七)指导、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国有林场、苗圃设立、变更事项的审查和申报;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申报。
(八)负责林业基本建设和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管理林业资金;筹集和管理林业基金,监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管国有林业资产。
(九)制定各地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林业科学 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和林业科技开发;负责林业科研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制定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协调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林业引进国外智力、引用外资项目和外事工作。
(十一)负责各地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指导、协调跨区域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组织开展绿化评估工作。
(十二)负责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一)贯彻执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市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二)拟定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全市农田林网、通道绿化的规划设计及施工;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及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指导林木良种的培育、审定、检疫、检验工作。
(四)组织、指导对全市森林资源(含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指导全市林地调查、定级、评估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对《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打击违犯《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承担全市猎枪弹具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国家级猕猴自然保护区及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繁殖、驯养工作。
(七)研究提出全市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
(八)组织、指导全市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九)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科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十)指导和宏观管理全市木材生产、林果产品加工、森林旅游、木本药材等林业产业。
(十一)指导全市经济林的规划设计、施工、新品种的引进、示范、推广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
1.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
2.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的审批;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
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准;
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准;
6.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核准;
7.出省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核发;
8.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核准;
9.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
10.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11.陆生野生动物或产品出县境运输许可;
12.木材经营加工核准;
13.森林植物检疫证的核准;
14.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核准;
15.营利性防沙治沙治理许可;
16.设立观赏野生动物的旅游景点、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审核。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日,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中国林业产业诚信联盟在北京联合发布《中国林业产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以期加速推进林业产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诚信理念,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林业企业软实力和整体竞争力。[3]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国家林业局原局长、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会长贾治邦出席会议,并为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诚信商务促进会、林浆纸分会、木本油料分会3个分支机构颁牌。国家林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张建龙到会并讲话;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局纪检组组长陈述贤,武警森林指挥部原政委闫文彬等出席会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相关领导到会并致辞。
张建龙说,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推进我国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的法规和文件。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后,国家林业局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纲要》的核心内容,部署、安排国家林业局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和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牵头,具体落实推进林业产业信用体系和诚信制度建设。
张建龙指出,《纲要》的发布,意味着今后我国林业产业信用建设迈入了一个有章可循的标准化时代。张建龙要求从以下四方面推进林业产业诚信体系建设。
一是林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进信用建设制度化,建立完善的长效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希望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和《中国林业产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要求,设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编制落实纲要的细则和规范,推进林业产业信用体系的基础建设,培育行业信用市场,促进行业信用服务市场化发展,鼓励和调动林业企业、中介机构等在行业信用建设、信用产品开发使用和信用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参与、共同推进林业产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是发挥各级林业产业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要继续发挥社会组织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完善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健全行业信用记录,建立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开展试点示范活动,努力推动全行业形成“崇尚诚信、践行信用”,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良好氛围,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
三是充分发挥林业企业的主观能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涉林企业要增强责任意识,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林业产业信用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要按照已颁布实施的诚信标准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做到制度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四是大力营造有力的宣传舆论环境,要充分利用社会媒体和行业媒体的宣传优势,宣传、推动中国林业产业诚信企业品牌建设,要持续开展对林产品及品牌建设的常态、动态推广和监管工作,公正、公平地实施红榜表彰、黄榜警告、黑榜除名的监管机制,大力宣传坚守诚信的品牌产品,维护诚信企业的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
据了解,《中国林业产业信用系统建设规划纲要()》围绕林业产业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等方面展开,全面阐述了林业产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制定出“建立一套对企业有切实约束力的信用评价体系、疏通一条金融资本接轨小微企业的脉络、搭建一个信息透明传递快捷的诚信产品营销平台,同时依托政府和行业优势大力宣传和推广诚信企业、诚信产品”的具体方略。
.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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