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举一李连杰举个例子子(关于调查表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适用例说(关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例说1
、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对诉争的权益虽有争议,但只是涉及双方的利益。因此,其证据一般应由当事人自行举证。但有些案件不仅涉及双方利益,而且可能涉及到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做为人民法院则应该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以查清案件事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在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所供应的钢材不合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可能是挂靠在某钢铁生产企业名下的三无企业,涉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于是主动进行了调查,查清了某钢铁生产企业已经停产,而允许他人进行无照经营。无照生产的钢材质量低下,为不合格产品。如果使用在建筑中可能酿成重大事故。对于此类案件所需要的证据,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收集。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例说1、在有些案件中,一种是当事人之间争议不大,也没有对对方证据提出特殊要求和异议,但法院认为案件的关键事实不清或证据基础不牢;另一种是双方对事实争议较大,但其中应该举证的一方又难以或不能以自己的力量去取得相关的证据。此时作为人民法院应该主动去相关证据,以查清案件事实。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对财产的分割在法院的主持下也达成了协议,本可以结案了。但法官在办案中从女方的话语中听出好象男方在其他地方还存在事实婚且有子女,此案可能存在重婚问题。一般情况下重婚是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但该案中女方受到威胁不敢告,另一处的女方可能还不知情,不可以告。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依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取得证据,交有关有关部门处理,而不能稀里糊涂地结案。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例说1、主要是为了体现人民法院作为裁判
员而不是运动员的原则。也就是说除前述规定外人民法院是“不申请不调查”。如在一起借款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于2001年向自己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于2004年归还,利息为1%。但被告在偿还自己利息3000元后拒不返还本金。但被告辩称自己已经将全部借款还完,有收条为证:“收到借款3万元利息3000元”。但原告称此条的内容应为“收到借款3万元的利息3000元,而不是收借款3万元和利息3000元”。双方各持一词。对此没有其他人能够证实。因此法院也不能主动进行调查。基此,法院对双方进行了教育,并分析了人们的一般借贷习惯和书写习惯。如果是本利都收到应该是收到借款本息共33000元,并注明本息两清,如果收到的还款3万元未付利息,应该写为收到还款3万元,利息未付。经过教育,被告承认自己所述不实。愿意尽快偿还其余3万元借款,双方达成了新的协议。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例说1、在诉讼中有些证据是当事人可以直接收集的,有些则是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当事人无法直接调取。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比如工商营业档案、房地产档案、税务档案;有些当事人曾因犯罪或违法而被予以刑事或治安处罚,而这些处罚又与案件有关系等。这些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例说1、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无法取得,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国家秘密自不待说,就是某些企业的商业秘密,也直接涉及企业的经营。企业的某些商业秘密往往是经过多年的研究、积累才能取得,而且大都采取了一些加密措施。所以一般当事人是很难取得的。所以要调取必须由法院依职权调取,而且对于此类证据,就是在审理时也还要特别加以注意,防止在审理时发生泄密现象。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自己也很难调取。比如有的离婚案件中的一方起诉离婚涉及财产问题。有时起诉方是弱势一方,自己主要从事家务,而另一方在外经商办企业,其收入交家庭一部分,有的则以个人名或者其他人(如情人等)存入银行,还有的为情人购买豪宅。当起诉人到银行调查时,银行往往以储蓄账户系个人隐私上级有规定不得泄露为由拒绝查询。所以,这些情况做为起诉人是无法取得证据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如到银行查存款到房产部门查房主等等。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例说1、除前二项外,在实践中可能还有一些证据材料由于客观原因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对于这种情况因无法予见其种类,只能笼统地概括为“其他材料”。是否调取,由法院决定。如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某农业科学研究所经多年研究和实验培育出一种新的小麦种子,经农业部批准并命名为新品种,后研究所特许甲种子公司独家经营,并在报刊上发表声明。后甲种子公司发现乙种子公司也在经营该种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甲种子公司因自己付出了120余万的转让费,认为损失很大,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20万元。由于甲种子公司仅从一处销售点得到乙公司销售5000公斤种子的证据,一审法院判决赔偿人民币4000元。案件受理费5600余元,由于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额很低,故由其承担4000元。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仅从一个销售点就发现乙公司销售5000公斤,而且销售的距离离乙公司很远,说明乙公司侵权的范围应该很广,但自己又不可能取得其侵权的全部证据。于是,申请法院向乙公司调取其销售的账册,但乙公司拒不提供账册。二审法院认为,农业新品种培育时间周期长,投入成本大,并具有相当大的风险,培育成功后应用范围广、使用量大,市场流通量高。原一审法院仅依据一个销售点的销售量酌定赔偿4000元赔偿额显然不当,既不利于在育种行业建立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也不利于激励培育新品种的活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从事经营的民事主体应当建立准确完整的会计账册。乙公司以其会计账册不规范为由不提供会计账册,未履行相应的举证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考虑侵权人主观故意、跨省销售等情节及种子品种的品质、效益、许可使用费的高低、允许范围及时间等因素酌定赔偿40000元,于此同时对案件受理费的承担也做了变更。判令乙公司承担了大部分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例说1、之所以提交书面调查申请,一是说明是当事人要求进行的调查,不是法院随意进行的调查,让当事人明了法官的裁判者地位,并避免一方认为法官偏袒;二是可以看出调查的内容和范围应该属于当事人不能自行调取的证据;三是“书面”以保证其严肃性和郑重性,且可以对法院之所以进行调查是有据可查的,以保证程序的公正;四是在书面申请中当事人必须写清调查的“对象、内容、范围、原因及要证明的事实”,以便于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应该进行调查和确定正确的调查内容和范围,以保证调查达到应有的目的。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人民法院有审查的权利。通过审查以确定其必要性、合法性和进行调查的范围并设计调查方案。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例说1、人民法院规定了举证期限,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都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地准备证据,以便向法庭提供,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或由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对于当事人认为自己不能自行调取的证据,如果申请法院调取,就应该及时提出,以免影响正常的证据交换或开庭。在此,法院规定了7天的界限。也就是在法院举证期限届满前的七日内提出,以便于法院采取调取证据的措施。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例说1、人民法院是否同意调取证据可能出现两个后果。一是在程序上,由于法院同意调取证据,如法院同意调取证据的时间在临近举证期限届满的最后七天前,法院自行调取证据毕竟需要一些时间,这样,法院就难以在举证期限届满时立即进行证据交换;如果法院不同意,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再书面申请一次。如果法院同意调查则法院会依职权去进行调查。如果不同意,整个举证期限就会届满。此时,如果该证据是对案件的处理起绝对作用的,当事人就必须想办法去调取。而此时原定举证期限已经届满,当事人无法举证则必然要承担败诉结果。所以,当事人如果想要取得满意的诉讼结果,就应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批准,由法院决定。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例说1、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对涉及案件而当事人又无法取证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自行取证的,可以向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取证。而有些是书证。如法院的判决、工商档案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地产档案材料、文史资料、电话通讯记录、邮政底单、收发记录、出勤表、工资单、记账传票、税单、信件、电报等等。在这些书证中,有的可能提取到原件;有多份副本的可能提取到原件的副本;有的不能提取原件或原件副本而只能提取复印件或复制件。原件做证据自不必说,如果要使副本或复制件成为证据,应当由被调取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并写明与原件无异。同时,调查人员还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说明书证的来源和取证的情况。取证的来源主要说明证据的真实性,取证的情况主要说明取证的合法性。来源合法、取证程序正确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有效,起到应有的证据作用。如有的书证没有原单位的盖章确认,严格说就不证据效力。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例说1、该条规定和前条一样,只不过是一般书证都可以用复印的方法解决,而有些物证,可能是立体的,既有一定重量,又有一定体积,不易调取。小件的可以提供复制品,大件的只能提供照片。这样,可能更方便可行。比如在侵权赔偿诉讼中,如果侵权人损坏的是对方的车辆、房屋、室内设施等根本无法提供原物的就只能提供照片。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象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例说1、由于录音、录象等视听资料本身的特点,容易进行删改,易于出现伪造等情况,所以要求法院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收集时,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因为在原始载体上一般都有原始录制时的时间。只有和原始时间吻合才能无误地证实案件真实情况。提供复制件,要保证确系按照原始状况进行的复制。否则,就不做证据使用。如某银行工作人员在被告人取款时误将美元当人民币支付,后发现发生了误差,向被告索要遭拒绝而起诉到法院,提供的就是录象资料。人民法院就要对该录象资料进行审查。是否是原始录象;是否经过删改;整个时间是否连贯;录象所反映的时间是否该当事人取钱的时间;录象中的人物是否是被告;被告取的钱是否很清晰地表明是美元;能否看清是多少美元。如果这里边出现不表楚的地方,是否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果虽有当事人取美元的录象镜头,但当事人确有美元存款,以前也取过美元,录象反映的不是起诉被告取美元的时间,那也不能证明银行起诉的事实。而有的录象资料可能很长,取证时会只录取其中的一段,那就要把录象资料的来源和复制过程在调笔录中说明,以证明其调查程序和方法的合法有效。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例说1、此条规定所表达的意思和要达到的目的和第十九条一样。但要注意的是在这一条当中对于法院不予准许的,没有规定再申请复议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例说1、因为对于诉讼证据的保全可能涉及到一些实质性的问题,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实质性利益,它不象申请调查那样,不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保全证据的一方提供必要的担保。一旦因证据保全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要承担保全不当造成的损失。如在买卖合同中发生质量纠纷,买方起诉卖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此时货物在第三人处。原告为了达到胜诉目的,要求法院到第三人处保全货物。这就可能影响第三人的经营造成其损失。法院就要要求原告提供必要的担保,以备一旦保全错误,原告要承担赔偿责任。不然,法院仅以职权进行这些保全措施,一旦造成了损失,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象、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例说1、规定了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具体方法。所谓证据保全,是指法院为了有效地审理案件,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固定的一种方法。查封、扣押是对与案件有关的物或物的流转依法予以制止,使其保持现状;拍照、录音、录象、复制是将其外观特征用一种载体进行记录;勘验、制作笔录是用肉眼进行观察或询问后用文字和线条进行记载。总的说,就是要使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得以保存,以便于案件的审理。比如侵权人将被侵权人的财产变卖后进行侵吞,其钱款还在其账户上,可以采取查封的方法,使其不能转移;环境污染,鱼塘大量养殖物死亡,鱼虾漂浮可以拍照;躁音超标扰民民不聊生可以录音并鉴定等。如在一起侵权赔偿案件中,被告于1982年建新房后从原来自己的老宅基地搬。原告于1987年经村委会规划同意,在该宅基地建房,并种植树木若干。2004年8月被告强行从原告宅基地上伐走树木8棵,并声称此树是自己原来在宅基地上所栽。双方争议未果,原告起诉到法院。双方争议的关键是此树到底是原告所栽还是被告在原宅基地栽种。经过法院说明双方统一到一个基本观点:可以从树的年轮判断树龄,如果是被告所栽树龄不会小于22年而原告称自己所栽树当时为2、3年树,其树龄不会大于20年。因此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对所伐树遗留的树根进行现场勘验。经仔细比对,8棵树年轮均为19年和20年。以此反推,就是被告搬走的当年种的树籽,其树龄也应该为22年,这些树不可能是被告所栽种。现场勘验结束,其案件结果也基本差不多了。于是原告诉被告赔偿损失诉请成立,被告应予赔偿。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例说1、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的证据保全行为,根据案件情况,为了使其更具公开性和公正性,可以要求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到场。由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对法院的证据保全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同时,对于当场进行的证据保全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当场进行确认,并依据确认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如在一起音象制作权人(原告)起诉某搜索网站(被告)侵犯财产权要求赔偿的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未经许可私自对用户提供MP3下载服务,侵犯了自己的音象制品的财产权,要求按每首曲目2000元赔偿。被告辩称自己只是提供搜索歌手姓名和歌曲名称,并不直接提供下载服务。不可能构成侵权。法院在令原告提供了其享有财产权利的同时,要求原告和被告及其代理人共同到场,对是否能下载原告所称歌曲进行现场演示,并予以记录。经过演示发现:1、用户不必发出查询指令只是通过点击相关网页上的“MP3”、“歌手列表”等即可访问到涉案歌曲列表的网页;2、用户可以在继续进行的操作中就可以下载MP3歌曲,而在旁边即是相关商品的广告;3、下载的歌曲与原歌曲在内容上相同或相似。被告不能提供自己的相关服务得到原告授权的证据。法院将此种情况记录在卷,原被告双方对记录没有异议。后法院据此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认定被告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原告制作的歌曲,构成侵权,应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例说1、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为了查明案情,有时对有关所谓证据(材料),双方争议很大,必须进行鉴定才能区别真伪。比如原告起诉被告借款,举证借条,但被告夭口否认,表示签名或指纹不是自己所写或自己指纹。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就必须进行鉴定。而鉴定又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要保证正常开庭避免无限期地拖延诉讼,就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的申请。这个期限就是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而对于必须重新进行鉴定的则不受此限。如原告为一女青年,其父为一农民。2004年冬,其父开始进行大棚种植,因因棚内温度不够,蔬菜生长不好。听说同村姜某(被告)有一闲置锅炉便前去求借。被告见自己的锅炉已经没有用处,便十分爽快地将锅炉送给了原告。然而,没过几天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结果,锅炉发生爆炸,将原告之父炸死,原告亦受伤致残。原告向被告要求赔偿未果,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锅炉无安全保护装置,孔径不符合规定,属于私自安装制造的土锅炉。法院认为被告将不符合安全的锅炉送给他人对造成损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原告不经有关部门检验使用不合格锅炉也有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承担整个损失的80%,计3万余元。
◆例说2&
、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可能有某种怀疑,但是否真正存在问题,只是一种感觉。这种感觉不能做为证据去要求对方承担什么责任。因而,就需要相应的机构作出鉴定,以其鉴定的结果作为证据去支持自己的主张。如在一起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租用被告一处新装修的房屋,除交付租金外还交纳了相当的保证金。但原告住用一段时间后感到胸闷气短,头昏心慌。无奈委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测。经检测屋内甲醛严重超标,正常技术指标为每立方米空气含量等于或小于0.08毫克,但该房屋中含量为0。413毫克,家具甲醛施放量为每升8.8毫克(正常值为小于等于1.5毫克)。于是原告起诉到法院。被告表示自己并不知道房屋甲醛超标,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解除合同可以,但应当支付已经住用时间的租赁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双方各有自己的权利义务,应该说是对等的。所租赁房屋中的甲醛严重超标,对人身体造成危害,不能满足居住的基本条件,不能达到合同的目的。因而,解除合同应该。对甲醛超标不知情不能否认有过错。危害未加鉴定也未予赔偿,其租赁费不能再支持。在此案中鉴定结论就对案件的处理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否则,单靠感觉是不能打赢官司的。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例说1、这里规定的是对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或有责任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而导致的后果。申请鉴定是一种权利,但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行使,超出了规定的时间,就失去了这一权利;交纳鉴定费用是一种义务,不交纳费用法院无法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不履行这一义务,已经行使的权利也归于消灭;而要进行鉴定必须有相应的鉴材即相关的资料,不提供相关的鉴材或鉴材不全,也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提供鉴材又是一种义务,应该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鉴材,导致无法鉴定或鉴定结论错误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然是在这一个项目上举证不能,是否一定败诉还要看该证据在整个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举例说如果要鉴定借条签字的真伪,被鉴定人就要提供大量的签字样本,如果拒绝提供,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果整个案件唯一的证据就是借条,那么这个案件就要败诉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例说1、对于有些事项,当事人持有异议,必须通过鉴定区别真伪。比如对人身损害伤残程度的鉴定、对房屋质量、建筑工程质量、产品质量的鉴定,对笔迹特征的鉴定等。但有时由于某些条件的限制,鉴定不能进行,或者鉴定结果不尽人意,就必须采取一些其他方法,比如使用测谎仪。但当前对测谎结果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还有一定争论。笔者认为,在双方证据基本相当难以定论时,不妨使用测谎结果进行综合认定,总比硬性下判要好一些。如在一起加工承揽报酬纠纷中。原告起诉被告欠其加工承揽报酬4820元。被告承认曾欠其4820元,但辩称此款已经交给其弟弟(称原告弟)4200元,现仅欠640&
元。于此同时提供了一张用铅笔写有收到4200元的收条。找到原告弟,他承认收到被告钱,但只收到200元。双方都同意进行鉴定。由于收条是铅笔所写,鉴定部门无法作出鉴定。在真假难辨的情况下,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相关部门对关键证人原告弟进行测谎测试。测试结果为“原告弟所称只收到200元而非4200元是诚实的”。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付给原告承揽加工费报酬4620元。下判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例说2、证据的真伪自然需要进行鉴定,有些其他事物的状态、性状必要时也要进行鉴定,才能确定其价值或数量。如建筑工程纠纷中对工程质量、造价、剩余工程价格发生分岐;发生医疗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买卖货物和产品,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都需要进行鉴定,并以此鉴定做为重要证据做出判决。因此鉴定在司法审判中作用十分重要。当然,鉴定结论既然是作为一种证据,也就需要在法庭上通过当事人的质证。如果通过质证对鉴定提出的异议有道理,有的还要进行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如在一起拆迁补偿案件中,原告房屋被拆迁,由被告拆迁单位给予了补偿。双方对此已经无异议。但是在拆迁的地方有一株祖传多年的古黄桷树。双方约定由原告自行处理。在原告移栽时当地环保和风景部门指出按照规定此树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采伐或移植。因为古树太大,难以保证成活,另外此树在当地已经成为一景,如果移植会破坏当地景观。因此应由拆迁部门给予补偿。如此,双方对补偿数额发生纠纷。原告主张索要3。8万元,被告认为树还在原地生长,自己没有任何妨害原告行使所有权的行为,应该驳回原告起诉。况且3。8万也没有任何根据。最后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黄桷树已经成为被告小区内绿化的一部分。被告应对其使用、占有、受益的行为做出补偿。
&◆例说3、有些人体伤害是显而易见的,如严重的外伤牙齿脱落、开放性骨折等,但有些损害在正常情况下又难以用肉眼确认真伪,如视力减退,听力下降。特别是性能力障碍,直观的观察是难以确定的。因此就要进行必要的鉴定,由法医经过鉴定得出结论。如在一起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不但造成了一般的外伤,而且自述性功能严重障碍,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被告提出异议,对此不予认可。于是经法院指定,由法医进行鉴定,确认其因交通肇事造成性功能重度障碍。法院认为性生活是夫妻双方的正当权利,原告经法医鉴定其性功能严重障碍与交通肇事有关联,此结果必然影响原告的夫妻生活中应该享受到的性权利,原告要求赔偿其相应的精神损害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例说1、此类情况似不太可能,司法鉴定关系当事人的胜败和切身利益,不说人命关天,也是命运攸关。但实际上,却令人匪夷所思。在利益的趋动下,各种各样的造假令人防不胜防。就是不是故意造假也是在利益趋动下所为。如有的所谓鉴定机构可能正在申报和审批中,还没有鉴定权却在承办鉴定业务;有的鉴定机构虽然有鉴定权,却因违法执业暂时被停止执业;还有的因业务忙聘用了一些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人,或者是虽然曾经有过鉴定资格但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了资格或被剥夺了资格,或者是实习人员。无论这些人员有多高的水平,多强的能力,其不具备法定的鉴定资格,其鉴定都是无效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例说1、程序问题,无论是在审判中还是在鉴定中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审判中如果程序严重违法,不论你判决结论如何正确,当事人申诉或领导发现的都要发回更审,鉴定也是一样。比如在行政执法中进行调查时要求两个行政执法人员一起进行调查,那么如果出现一个人进行调查,无论这个调查的结果如何正确,也会因为程序违法而无效。司法鉴定亦如此。比如,有些鉴定不但要求鉴定人本人签字盖章,还要经过逐级审核,最后由鉴定单位盖章确认。如果某一个鉴定结论没有经过这些程序,只是某个鉴定人自己签名盖章,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如在鉴定规则中也规定了相应的回避制度,某一鉴定结论出来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人与被鉴定人有利害关系如属于亲属、一个班的同学、近期在一起高消费等。如果情况属实,也会被认为程序违法。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例说1、一般来说,做为合格的鉴定机构应当有合格的鉴定人,其鉴定任何相关事项都应该有相应的规则,按照规则和标准进行鉴定的结果也应该基本正确。比如购房者对所买的房屋的面积有异议,认为面积明显不准,严重短缺,要求鉴定。那么,鉴定人对房屋的内部结构进行测量,然后根据在一定时期建设部的有关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就能够测出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应该是比较准确的。但是,也有一些鉴定由于其记录的数据不准或者笔误或者是由于鉴定人的水平和经验问题,而形成结论有误。比如某鉴定机构对某人的伤情进行鉴定,该人头部受外伤致头皮脱落,本来是9毫米X9毫米,却写成9厘米X9厘米,其结论就从轻伤变成了重伤。另如在一些因暖气漏水、自来水跑水涉及损失数额的鉴定中,由于当事人提供的建筑用材的材质不同,鉴定结论的差异也比较大,象进口实木地板高档的有数百元一平方米的,而一般的则一百多元,一个百平方米的房屋相差上万元甚至几万元。有的当事人仅是自己口述而没有什么购货的凭证,鉴定部门仅依据其陈述鉴定,这样的鉴定的依据就难以确信。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例说1、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据以适用法律的重要依据,但是,其必须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经过质证认为鉴定结论可以采信时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则可以允许申请重新鉴定。所谓不能认定并非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异议就不能认定。而是提出的异议必须有科学道理,反驳鉴定结论的依据比较充分。或者是使鉴定的根基发生了动摇。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例说1、鉴定是证据的一种。因为鉴定是鉴定人做的,必然会因鉴定人的水平、能力,鉴定人的责任心,鉴定设备设施质量的优劣而出现不同的结论。鉴定结论是否科学,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组织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如果有证据和理由证明鉴定有问题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如果没有任何依据,法院将依鉴定结论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如在一起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对一企业排放的废气和烟尘造成自己果树减产要求赔偿。法院委托了相关部门进行了鉴定,结论是果树减产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病虫害和土壤条件造成,与该企业无关。原告不服,咨询了有关权威部门,有关专家提出,这个鉴定提取的样品是在被污染两年以后,不能代表前些年树木被污染情况,而且树木的病虫害正是前几年受到污染、抵抗力降低,使病虫害入侵的旁证。据此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更加权威的部门进行鉴定。法院认为申请重新鉴定有一定道理,决定委托全国最权威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例说1、为了起诉提供证据,原告可以自行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做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的证据之一;被告在原告起诉后有时为了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免在庭审中被动,有时也会主动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以做为自己的证据之一。这应该说是完全正常的。如果对方对自己一方鉴定结论没有意见,或者双方以鉴定结论为基础达成了调解,案件就结案了。如在一起损害赔偿案件中,哥哥因对自己妹妹得到父母赠与房屋不满,便用铁锤等工具损坏其房屋。后县危房鉴定中心鉴定,该房已为C级危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房重置价格为28000元。庭审中被告对鉴定和认证无意见,法庭予以采信。但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反驳回意见,特别是有证据足以反驳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需要注意的是“足以反驳”,并不是“足以推翻”。那么,什么是足以反驳的证据呢?即可以是严重的程序违法的证据,也可以是足以对抗鉴定结论的实质性问题。程序上,如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明显有受贿嫌疑的等。而实质上的问题如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已经过时的;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明显达不到鉴定水平的;鉴定对象错误等等。在发生前述情况时,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予准许。在该条中并没有规定只要是对方委托鉴定一律不予采纳。因此对方当事人虽然提出异议并不必然地引起重新鉴定的结果。如在一起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中,一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其工程款进行了鉴定,对方有异议。法庭表示可以给一定时间对鉴定结论提出具体质疑。但无论是庭前还是庭上对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任何实质性的意见。法庭则决定不予重新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对案件进行裁判。
◆例说2、在有些案件中,对于涉及鉴定的问题,一方当事人为了对双方的纠纷做到心中有数,单方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也是可以的。甚至也可以做为证据在诉讼中提出,如果对方没有异议,法院也可以采信。但是,如果对方有异议或者是提出有根据的怀疑,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进行鉴定。而有些法律、法规则明确规定,对于发生争议而不能取得统一意见的,应该双方协商选
择共同认可的鉴定机构或者共同委托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否则,其鉴定结论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在一起起诉保险公司理赔案件中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自己的车辆受损,当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自己找人鉴定只同意赔偿1500元。原告不同意,自行委托修理,花费3。3万元。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3.3万元。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发生争议的时候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呢?民诉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保监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指出“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评估理算,是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双方即可以自愿协商,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即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或者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依法确定。除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委托物价部门进行评估定损或者其定损结论得到裁判机关的采信,否则该定损结论对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因此在本案中保险公司自己所做的鉴定是不能做为证据使用的。经过法院审查,原告修理汽车所花费用符合恢复原状必须的费用,于是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例说1、鉴定书在案件的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其中的鉴定结论往往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是整个鉴定书又是一种证据(材料),是否能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需要经过审判人员的审查。并不是只要是鉴定结论,就毫无选择地采信。以上七个方面是审判人员进行审查的范围。
委托人姓名或者单位说明该鉴定是一方委托还是双方共同委托,是个人委托还是单位委托,是当事人委托还是由法院委托,如果是一方委托是否存在人情因素,鉴定的结论中是否包含一定水份。
委托鉴定的内容重点要审查该内容是否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否与委托人的要求相一致,是否与鉴定结论所针对的内容相符。比如笔迹鉴定,是鉴定笔迹的同一,还是鉴定笔迹形成的时间,还是两项内容都要鉴定。如果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鉴定的内容不一致就起不到鉴定的作用,达不到鉴定的目的,就不能做为证据使用。如在一起赔偿案件中,委托方要求鉴定部门鉴定该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的利润情况,而鉴定部门却只鉴定该企业在一定时间的营业额,两者相去甚远。还有的债务纠纷中涉及到借据的形成时间和签名的认定,但是,却只鉴定了一个内容,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委托鉴定的材料,是进行鉴定所使用的原始材料,比如会计鉴定要有原始的账薄、票据;笔迹鉴定要有原始的检材,和进行比对的字迹材料;法医鉴定要有就医的原始诊断、照片、手术记录;工程造价鉴定要有设计图纸、工程施工记录;房屋使用年限鉴定要有原始设计图纸、建成时间等。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是指在鉴定中采取了哪些法定的或者通常习惯采用的手段或方法。而在这里对其所叙述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还应该注意考查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实施该种手段和技术的设备等。如果其采用的手段相对比较落后,就要考虑其鉴定的准确性。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主要是审查其鉴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漏洞。如在一起人身伤害案件鉴定中,原告声称其在路边被一客货两用车倒车时撞伤,造成肾挫伤,性行为能力丧失。要求巨额赔偿。因无法确认其是否受伤,法院曾安排法医与其一起到上海进行鉴定,结论为尿中有大量红血球,符合肾挫伤症状,法院拟判决赔偿。后来因和其一起造假的人揭发,说原告在厕所用大头针刺破手指将血滴在尿中化验,骗取鉴定结果。因是女法医陪同鉴定采样,存在这种可能性。也就是说没有在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取得检材,自然难以有准确的鉴定结果。后经调查发现该人曾多次以这种方法骗取赔偿。法院决定再对其进行鉴定。在指定的时间内经合法传唤,原告抿不到庭,案件以撤诉处理。与此类似的还有的用他人有病或有伤的片子或者自己以前的伤病片子去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也会出错。
明确的鉴定结论是对鉴定所作出的明确无误的结论,包括肯定或否定结论或包含具体数值的结论。如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其等级;工程已经完工的工程量或未完工程的工程量;笔迹的同一或不同一;文字的书写时间,有无伪造变造等。
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如果鉴定人没有鉴定资格,整个鉴定就是再准确也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一些鉴定机构中由于鉴定人员缺少,业务较多一时忙不开时,有的饥不择食,让还没有取得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然后再让有资格的人盖章。那么这种盖章其实就是假的。
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缺一不可,一方面以示严肃性和负责任;另一方面也是必经的一个程序。如果鉴定人员私自收案进行鉴定,而不是经过鉴定机构指定,也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是无效的。
◆例说2、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民事诉讼证据的使用中在一些法院使用了测谎仪。在一些民事案中,由于当事人各持一词,法院提示双方是否可以进行测谎鉴定。有时有的当事人自知理亏,害怕经过仪器鉴定出现破绽,便自动承认一些事实或者提出撤诉申请不打官司了。也有的硬充硬汉,不见棺材不落泪,坚持同意进行鉴定。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对一些案件进行判决,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在一起因彩礼引起的纠纷中,婚姻双方当事人均有智障。婚后几天女方即回家不归。无奈,男方提出离婚。但在返还数万元彩礼问题时,被告母亲表示根本没有那么多彩礼,双方各持一词。后双方都同意进行测谎。鉴定结论为:在是否给付和收受彩礼等案情相关的情节上女方出现明显的说谎生理反应,根据数据分析男方在这起离婚案件中的陈述可信度高于女方。在鉴定结论面前,女方承认给了彩礼但已经花费了一些。最后法院调解女方退还彩礼3万元。注意的是这种测谎鉴定做为证据时,也应该视为属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由当事人双方进行质证,不宜作为法院调取证据。就是法院调取的证据,也要经过双方的质证,最后由法院认定。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例说1、此条属于进行勘验的法定程序,勘验人、绘图人的笔录反映对勘验真实情况的记载,签名盖章证明对勘验及所绘图的负责。而在场人的签名或盖章则使勘验人的行为有一个见证,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一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例说1、有些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书证不能直接提取又不便于复印时,只能采取摘录(摘抄)的方法,注明出处一是证明其取之有据,二是便于复查核对。加盖制作或保管理单位印章表明材经过核对并以示负责。摘录人和调查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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