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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芝镇政府-&事项目录
目前,安丘市景芝镇政府共有权力清单和服务清单129项,其中行政审批类6项,行政处罚类15项,行政强制类4项,行政征收类1项,行政给付类1项,行政裁决(调解)类5项,行政确认类6项,行政奖励12项,行政监督检查类17项,审核转报35项,其他行政权力类27项 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廉政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
财政经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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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
财政经管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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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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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房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建设用地内树木采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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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个工作日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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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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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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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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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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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处罚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人事、监察等行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依法查处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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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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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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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社会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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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向社会公开
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处罚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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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处罚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七条对下列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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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处罚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七条对下列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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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破坏、妨害选举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七条对下列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行为。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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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财政经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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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人事、监察等行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依法查处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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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社会抚养费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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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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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制动物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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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拆除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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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30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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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十倍以下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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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调解)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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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调解)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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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调解)
调解处理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第二条 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十五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第十七条
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令第75号)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负责。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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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调解)
调解解决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财政经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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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调解)
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财政经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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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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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计生证明
潍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潍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潍人口发〔2011〕56号)五条规定,群众因特殊原因要求计生部门出具本人计生证明的,镇(街)计生办(站)应予以出具。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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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查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第二款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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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第一个子女免费登记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前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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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15个工作日
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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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9]18号)第四条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委托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 全省实行统一的《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是劳动者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凭证。《登记证》向城乡劳动者免费发放。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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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协调的有关规定办理。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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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社会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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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和奖励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同显著成绩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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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做出显著成绩残疾人和为残疾人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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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扬、奖励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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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五条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八条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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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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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条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社会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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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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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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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保护和改善环境成绩显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经济发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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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和奖励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法》和本办法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或者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目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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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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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
农村五保供养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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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财政经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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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
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财政经管服务中心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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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办发〔2004〕28号)第十一条: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落实到基层。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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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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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
水库大坝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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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预防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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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第二款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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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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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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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
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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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城镇的遗体运输应由殡仪馆承办,农村的可由乡镇殡葬服务站或移风易俗服务组织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遗体运输业务。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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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
二胎孕情检查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第十条规定对持二孩生育证明的怀孕妇女违法私自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其再生育申请。
《关于严格孕情管理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实施意见》(安人口发[2010]14号)第一条第2项规定各镇、街道计生服务中心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组织好二胎计划人员,参加局里组织的孕情检查。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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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检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指导和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39号公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乡镇办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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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
农村财务审计监督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1995年10月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其日常业务由县(市区)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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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
农民负担工作监督检查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92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政府主管本乡镇的农民负担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
《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1991年10月22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全省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73号)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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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修正本)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5个工作日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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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20个工作日
财政经管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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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20个工作日
财政经管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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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收取证书工本费但未收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20个工作日
财政经管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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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收取证书工本费,但未收费。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
20个工作日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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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0个工作日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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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个工作日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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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初审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八条 每年2月15日前,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第九条 每年3月15日前,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20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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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批准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20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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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初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
第五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上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第九条 每年3月15日前,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
20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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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生育证办理申请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10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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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暂(寄)住已婚妇女生育审批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20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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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调查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0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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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0个工作日
教育管理办公室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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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20个工作日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向社会公开
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的审核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20个工作日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向社会公开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八条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0个工作日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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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年度征集兵役的对象确定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20个工作日
党政办公室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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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0个工作日
社会事务办公室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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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残疾人证》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证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七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20个工作日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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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办理服务于农村生产生活的设施农用地手续审批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12〕3号)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管理(三)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为其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颁发设施用地备案证明。设施农用地备案期限一般为5年,备案期满后,经营者可根据经营情况申请续期。
10个工作日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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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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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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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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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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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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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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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住房救助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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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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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初审上报
《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者接受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参与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贫困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2号)(六)加大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实施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从2010年起,对其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再给予不低于50元的生活补贴,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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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上报
《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者接受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参与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第十二章(一)规定:“建立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就业年龄段生活不能自理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护理补贴。”《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度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鲁残联函[2014]4号)
三、申领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户口薄、残疾人证(二代)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或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5天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户口薄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报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三)乡镇(街道)残联审核。乡镇(街道)残联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批。(四)县(市、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材料的审核、调查和确认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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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贴初审
《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者接受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参与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人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等资助,保障其完成学业。”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潍发[2011]4号)(五)规定:“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政策,教育、财政、残联等部门要联合研究制定残疾学生学费补贴办法,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对残疾人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给予补助,对残疾人就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补助,对考入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给予奖励和补助。”
《关于印发〈潍坊市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办法〉的通知》(潍残字[2012]38号)第二条规定:“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金发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户籍所在地残联、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实施。”(二)申请程序1、符合助学补助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于每年8月1日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潍坊市残疾人学生助学金申请表》和《潍坊市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金申请表》。
20个工作日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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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机动轮椅燃油补贴初审上报
《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者接受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参与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字〔2010〕256号)规定:“中央财政从2009年开始(即自成品油税费改革实施起)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给予适当补贴。”四、职责分工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负责。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当地补贴对象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管理以及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20个工作日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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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初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年满60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22号) 二、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原则(三)确认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20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服务站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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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妇女跨省迁移初审
关于印发《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鲁人口发〔2012〕3号)2.1.2.
2育龄妇女跨省迁移由迁入地和迁出地以纸质形式进行管理移交和信息通报。户籍迁出省外的人员,由原管理地打印《已婚育龄妇女信息通报(移交、回执)单》并加盖乡镇计生办公章,由县级加盖公章进行确认后交给本人。审核外省县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管理回执予以备案;户籍迁入省内的人员,要根据外省县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确认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纳入本辖区管理。
20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服务站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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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审查
《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鲁财农改〔2009〕5号)第九条各级财政、农业(经管)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工作,坚持“自下而上、先筹后补”的原则办理。省级奖补资金以行政村为单位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核汇总后,以市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第十三条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实行建设和奖补并行,奖补资金分两次拨付。村民完成筹资筹劳并将所筹资金交存本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后,财政部门预拨50%的奖补资金。其余部分奖补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
20个工作日
财政经管服务中心
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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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五保供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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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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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民义务植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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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有森林资源由其所属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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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军民扑救;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扑救火灾物资的供应、运输和通讯、医疗等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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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总体规划,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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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八条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封育、造林、管护并举的原则,因地制宜地组织封山(滩)育林。封山(滩)育林的区域应当设立界标,封育期应当通告。在封育期内,禁止放牧、割草、采挖草木根桩及从事其他危害森林资源的活动。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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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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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养护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经济发展办公室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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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社会事务办公室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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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社会事务办公室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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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人口普查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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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农业普查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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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经济普查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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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污染源普查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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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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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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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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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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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社会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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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社会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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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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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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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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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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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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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发票代开事项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八条
税务机关可以与代征人签订代开发票书面协议并委托代征人代开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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