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审查规范建立苹果合约机是什么意思思呢

  一、审前准备工作
  1、收集工程相关的文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编制标底等工程相关文件资料是工程决算编制的指导性文件,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工作之前,必须对其进行收集整理,并进行详细地了解。
  2、熟悉竣工图纸。竣工图是审计决算分项数量的重要依据,必须全面熟悉了解,核对所有图纸,清点无误后依次识读。
  3、了解决算包括的范围。根据决算编制说明,了解决算包括的工程内容。例如配套设施、室外管线、道路以及会审图纸后的设计变更等。
  4、弄清所采用的单位估价表。任何单位估价表或预算定额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工程性质,收集熟悉相应的单价、定额资料。
  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程序及相关要求
  1.应在建设项目正式立项时,即将其纳入审计视野,关注其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正式进点时间可安排在即将正式开工前。
  2.审计组应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参加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例会,及时了解、掌握项目有关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并且作好会议记录。
  3.对中标合同价进行控制,不允许施工现场随意变更设计、增项、减项、扩大工程造价;对工程用料,隐蔽工程进行质量和数量监控,防止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所有隐蔽工程除应有甲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签字外,还必须有跟踪审计人员签字。
  4.审计组成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展、变更等真实情况,了解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有关技术问题,熟悉工程计量规则及有关费用的测算办法,并且作好相关记录。对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工作数量、工作质量进行核定,开具核定单。
  5.审计组应根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组规定的时间和方法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及时确定审计结果:
  (1)采用&按实结算&方式的,必须要求施工企业按照已完成的形象进度,及时报送&分部、分项工程&的结算资料,予以审计。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到&工程施工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基本结束&;
  (2)采用&中标价包干,设计变更、额外工作量签证按实调整&结算方式的,必须要求施工企业每月将已发生的设计变更、签证工作量编制&变更部分结算&,经审计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
  (3)采用&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方式的,必须要求施工企业对已完成的形象进度上报&分部、分项工程&的结算资料,经审计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
  (4)对于在建工程其他费用的审计,亦应本着&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进行审计,并按时做好《审计工作底稿》。
  6.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由主审人员负责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工作纪实(包括工作内容、审计事实、发现问题、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审计成果)。台帐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成为反映跟踪审计全貌的工作日志。
  三、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内容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审计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概算批复、建设用地批准、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等文件是否齐全。
  2.施工准备阶段是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之一,主要把握好项目法人质量控制、监理工作、施工单位选择。项目法人质量控制是否通过资质审查,是否按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选择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各种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制度,是否组织了设计与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监理单位是否有相应资格等级证书,所派监理人员是否有岗位证书;审计设计单位是否有承担相应资质勘测设计能力,是否将经过会审后的资料做过技术交底,设计质量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的规范要求;审计施工单位是否有承揽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施工单位是否制定了完善的质量责任制考核办法等。
  3.审计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建设资金能否满足项目建设当年应完成工作量的需要;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缓、免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征地或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评估、计价是否合规、合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或者降低标准等问题。
  (二)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关系到工程质量好坏、审计质量高低的问题,审计内容应包括:
  1、审计合同履行情况。审计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情况,应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2.审计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审计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了各项内控制度。如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价格控制、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应督促、指导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建设规范运行、建设资金合法使用。
  3.审计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理、合规、及时、完整、真实;工程预算款及结算是否按合同办理;
  4.审计工程成本核算及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或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5.检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等问题;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要查明原因,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审计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必须、节约&的原则,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的情况。
  6.加强设备、材料价格控制,尤其要对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材料的价格进行检查,防止从中加价。对已购设备、材料因故不能使用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属政府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按相应规定办理。
  (三)、建筑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常用方法
  为实现工程决算的快速审查,就要按照从粗到细、对比分析、查找误差、简化审查的原则,对编制的预决算采用对比、逐项筛选和利用统筹法原理迅速匡算等技巧、方法,使审计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实效。
  1、全面审计法。是指按照国家或行业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编制顺序或施工的先后顺序,逐一的对全部项目进行审查的方法。其具体计算方法和审查过程与编制施工图预算基本相同:首先,根据竣工图全面计算工程量。然后,将本人计算的工程量与审核对象的工程量一一进行对比。同时,根据定额或单位估价表逐项核实审核对象的单价。此方法的优点是全面、细致,经审计的工程造价差错比较少、质量比较高,审核后的施工图预决算准确度较高。缺点是工作量较大。对于工程量比较小、比较简单、造价编制或报价单位技术力量薄弱,甚至信誉度较低的单位须采用全面审计法。
  2、分组计算审计法。把决算中的项目划分为若干组,并把相连且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编为一组,审查或计算同一组中某个分项工程量,利用工程量间具有相同或相似计算基础的关系,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程度的方法。如:
  (1)地槽挖土、基础砌体、基础垫层、槽坑回填土、运土。
  在该分组中,先将挖地槽土方、基础砌体体积(室外地坪以下部分)、基础垫层计算出来,而槽坑回填土、外运的体积按以下确定:
  回填土量=挖土量&(基础砌体+垫层体积)
  余土外运量=基础砌体+垫层体积
  (2)底层建筑面积、地面面层、地面垫层、楼面面层、楼面找平层、楼板体积、天棚抹灰、天棚刷浆、屋面面层。
  在该分组中,先把底层建筑面积、楼(地)面面积计算出来。而楼面找平层、天棚抹灰、刷涂料的工程量与楼(地)面面积相同;垫层工程量等于地面面积乘垫层厚度,空心楼板工程量由楼面工程量乘楼板的折算厚度;底层建筑面积加挑檐面积乘坡度系数(平层面不乘)就是屋面工程量;底层建筑面积乘坡度系数(平层面不乘)再乘保温层的平均厚度为保温层工程量。
  (3)内墙外抹灰、外墙内抹灰、外墙内面刷浆、外墙上的门窗和圈过梁、外墙砌体。
  在该分组中,首先把各种厚度的内外墙上的门窗面积和过梁体积分别列表填写,再进行工程量计算。先求出内墙面积,再减门窗面积,再乘墙厚减圈过梁体积等于墙体积(如果室内外高差部分与墙体材料不同时,应从墙体中扣除,另行计算)。
  3、重点抽查审计法:这种方法类同于全面审计法,其与全面审计法之区别仅是审计范围不同而已。该方法有侧重地,有选择地根据竣工图计算部分价值较高或占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量。如砖石结构(基础、墙体)、钢筋混凝土结构(梁、板、柱)、木结构(门窗)、钢结构(屋架、檩条、支撑),以及高级装饰等;而对其他价值较低或占投资比例较小的分项工程,如普通装饰项目、零星项目(雨蓬、散水、坡道、明沟、水池、垃圾箱)等,可忽略不计,重点核实与上述工程量相对应的定额单价,尤其重点审核定额子目档次易混淆的单价(如构件断面、单体体积),其次是混凝土强度等级、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的强度等级换算。这种方法与全面审计法比较,工作量相对减少,既可提高工作效率,又能做到准确无误。
  4、标准图审计法:是指对于利用标准图纸或通过图纸施工的工程项目,先集中审计力量编制标准预算或决算造价,以此为标准,进行对比审计的方法。按标准图纸设计或通用图纸施工的工程一般地面以上结构相同,可集中审计力量细审一份预决算造价,作为这种标准图纸的标准造价;或用这种标准图纸的工程量为标准,对照审计。而对局部不同的部分和设计变更部分作单独审查即可。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时间短、效果好、定案容易;缺点是只适用按标准图纸设计或施工的工程,适用范围小。
  5、筛选审计法:建筑工程虽然有建筑面积和高度的不同,但是它们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造价、用工量在每个单位面积上的数值变化不大,我们把过去审计积累的这些数据加以汇集、优选、归纳为工程量、造价(价值)、用工等几个单方基本值表,并注明其适用的建筑标准。这些基本值犹如&筛子孔&,用来筛选各分部分项工程,筛下去的就不予审计了;没有筛下去的就意味着此分部分项的单位建筑面积数值不在基本值范围之内,应对该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详细审计。此方法的优点是简单易懂、便于掌握,审计速度和发现问题快。适用于住宅工程或不具备全面审计审查条件的工程。
  6、分析对比审计法:是指用已经审计的工程造价同拟审类似工程进行对比审计的方法。这种方法一般应根据工程的不同条件和特点区别对待。一是两工程采用同一个施工图,但基础部分和现场条件及变更不尽相同。其拟审计工程基础以上部分可采用对比审计法;不同部分可分别计算或采用相应的审计方法进行审计。二是两个工程设计相同,但建筑面积不同。可根据两个工程建筑面积之比与两个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之比例基本一致的特点,将两个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以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进行对比审查。如果基本相同时,说明拟审计工程造价是正确的,或拟审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是正确的。反之,说明拟审造价存在问题,应找出差错原因,加以更正。三是拟审工程与已审工程的面积相同,但设计图纸不完全相同时,可把相同部分,如厂房中的柱子、房架、屋面、砖墙等进行工程量的对比审计,不能对比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图纸或签证计算。在总结分析工程决算资料的基础上,找出同类工程造价及工料消耗的规律性,整理出结构形式不同、地区不同的工程造价、工料消耗指标。然后,根据这些指标对审核对象进行分析对比,从中找出不符合投资规律的分部分项工程,针对这些子目再进行重点审计,分析其差异较大的原因。常用指标有以下几种类型:
  (1)单方造价指标(元/m3、元/O、元/m等);
  (2)分部工程比例:基础、楼板屋面、门窗、围护结构等各占定额直接费的比例;
  (3)各种结构比例:砖石、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木结构、金属结构、装饰、土石方等各占定额直接费的比例:
  (4)专业投资比例:土建、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照明等各专业占总造价的比例;
  (5)工料消耗指标:即钢材、木材、水泥、砂、石、砖、瓦、人工等主要工料的单方消耗指标。
  7、常见病审计法:由于工程决算编制人员所处地位不同,立场不同,则观点、方法亦不同。在工程决算编制中,会不同程度地出现某些常见病。
  (1)工程量计算误差:完全按理论尺寸计算工程量;毛石、钢筋混凝土基础T形交接重叠处重复计算;楼地面孔洞、沟道所占面积不扣除;墙体中的圈梁、过梁所占体积不扣除;挖地槽、地坑上方常常出现&挖空气&现象:钢筋计算常常不扣保护层;梁、板、柱交接处受力筋或箍筋重复计算;楼地面、墙面各种抹灰重复计算。
  (2)定额单价套用误差:混凝上强度等级;石子粒径;构件断面、单件体积;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强度等级及配合比;单项脚手架高度界限;装饰工程的级别(普通、中级、高级);地坑、地槽、土方三者之间的界限;土石方的分类界限。
  (3)项目重复误差:块料面层下找平层;沥青卷材防水层,沥青隔气层下的冷底子油;预制构件的软件;属于建筑工程范畴的给排水设施。在采用综合定额预算的项目中,这种现象尤其普遍。
  (4)综合费用计算误差:措施手段材料一次摊销;综合费项目内容与定额已考虑的内容重复;综合费项目内容与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临时设施费中内容重复。
  由于上述常见职业病范畴,且具有普遍性。审计工程预决算时,可根据这些线索而顺藤摸瓜,剔除其不合理部分,准确计算工程量,合理取定定额单价,以达到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之目的。
  8、相关项目、相关数据审计法:建筑工程预决算项目数十、数百,数据成千上万,乍一看好像各项目、各数据之间毫无关系。其实不然,这些项目,这些数据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要我们认真总结、仔细分析,就可以摸索出它们的规律。我们可利用这些规律来进行审核,找出不符合规律的项目及数据,如漏项、重项、工程量数据错误等,然后,针对这些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如:与建筑面积相关的项目和工程量数据;与室外净面积相关的项目和工程量数据;与墙体面积相关的项目和工程量数据;与外墙边线相关的项目和工程量数据;其他相关项目与数据。
  当然,也有一些工程量数据规律性较差,如柱基与柱身、墙基与墙体、梁与柱等等,我们可以采用前述的重点审计法。相关项目、相关数据审计法实质是工程量计算统筹法在预决算审计工作中的应用。应用这种方法,可使审核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四、建筑项目决算工程量审计的注意事项
  建筑项目决算审计过程中,工程量计算耗用的工作量,约占全部建筑项目决算审计过程的70%以上,为了及时准确地做好这项繁重的工作应注意以下几点:
  1、资料齐全。包括施工合同,各原始预算,设计图纸及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竣工图,施工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取费标准,施工现场地形及工程地质等。
  2、重点看图。在拿到工程施工图后,首先要按图纸会审纪要的内容,对图纸做全面的修正,这样可避免因图纸变化,而进行大量重复的劳动。之后开始对图纸全面浏览,先了解工程的基本概貌,如建筑物层数、结构形式、建筑面积等,再了解工程的材料和做法,如:基础是砼的还是砖、石的,是条形的还是独立的;墙体是砌砖还是砌块;楼面是水泥砂浆还是地砖;有无吊顶;外墙面是墙砖还是干粘石;门窗是木制还是铝合金、塑料等。最后详细阅读建筑&三大图&,重点弄清以下几个问题:房屋内外高差,以便在计算基础、挖填方、外墙抹灰工程量时利用该数据;建筑物层高墙体、楼地面面层、顶棚等相应的工程内容是否因楼层不同而有所变化,以便在计算工程量时分别对待;建筑物构配件,如阳台、雨棚、台阶等的设置情况,以防止二次翻阅和重漏计算。
  3、口径必须一致。审核施工图列出的工程细目是否与预算定额中相应的工程细目的口径相一致。例如,某医院综合大楼工程,根据设计要求,整个场地是按竖项布置进行大型挖填土方,并用压路机分层碾压夯实。预算编制人员在计算了铲运机铲运土方13600m3的工程量后,还计算了平整场地34000m3的工程量。审核人员依据&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底面积计算,若已按竖项布置进行挖填找平土方,不再计算平整场地工程量&。这筑工程量计算规则,核减了平整场地工程量。
  4、合理安排工程量计算顺序。根据多年的审核经验,合理安排工程量计算顺序可以事半功倍。例如,基础工程量计算完成后,若紧接着计算墙体工程量,而墙体上门窗洞口所占面积、嵌入墙体的砼构配件所占体积都没有数据。这些数据常常要临时补充进来。这种方法很被动,容易出错,到计算门窗和砼构配件时,又要重复计算,如果发现前边的扣除有差错,还需进行调整,因此若在基础工程量计算完成后,紧接着计算门窗洞口和砼分部工程量,那么就可一次成功,既省事又准确。安排分部工程量计算顺序的原则是方便计算。
  5、计量单位必须一致。应注意施工图列出的工程细目的计量单位是否与预算定额中相应的工程细目的计量单位相一致。如设备及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计量单位有些用&台&,有些用&组&;管道安装工程有些工程细目用&10m&,有些工程细目用&100m&。这都应分清楚,不能搞错。
  6、定额子目套用的审核。工程预算选用的定额子目与该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特征相一致。同类工程量套用的基价高或低的定额子目的现象时有发生。要审代换是否合理,有无高套、错套、重套的现象。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因此对套用定额子目的审核应注意所包涵的工作内容,要注意看各章节定额的编制说明,熟悉定额子目套用的界限,要求做到公正合理。
  7、材料价格和价差的审核。在工程预决算工作中,材料费用是工程造价最活跃的动态因素,它占工程造价的76%以上。因此加强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实施材料价格动态决算十分重要。材料市场价格的取定必须与当时当地的行情相一致,应注意当地的定额站公布的材料市场预算价格是否已包括安装费、管理费等费用,基建材料的数量、规格和型号是否按图列出的取定。但是材料价格将随着市场竞争和供求关系的变化频繁波动,当地的定额站公布的材料市场预算价格应该具有&弹性&,争取半月发布一次市场价格信息;同时发布市场价格材料品种信息,力求齐全,以满足多方面的需要。
  工程预决算由于受施工工期、施工条件的影响,多采用事后结算调价的办法,如果结算价格不能准确反映变化的市场,必然会进一步拉大&固定单价&和&活市场&的差距,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对一般建筑工程可采取&平均定价、按实结算&的原则来确定材料决算价格。即开工时按当月指导价格编制预算,竣工后按合同工期之内的指导价格平均决算。对工程结构规模较大、施工工期长的工程预决算可采取分阶段确定材料、决算价格,即按工程的基础、主体、装修分阶段签订工程量竣工决算。对工程结构规模较小、施工工期短的工程预决算可一次定死,竣工决算除设计变更外均不得调整。
  8、现场施工签证的审核。由于有的施工单位驻工地的代表对工程预算和有关的管理规定不熟悉,有的施工单位有意扭曲预算定额和有关的管理规定,造成盲目签证。因此应认真审核工程签证的有关工作内容是否已包括在预算定额内。审核人员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不合规定的现场施工签证。现场施工签证项目、内容和数量要完整清楚,必须具有甲方驻工地的代表和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的双方签字,手续齐全方可生效。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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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图书编号841728ISBN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
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5.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技术合同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和一项科学技术工作,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次序的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干扰乱社会经济次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必需履行遵守的基本原则。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合同法》总则中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则,这些原则适用于订立、履行各类合同。
(3)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上我国法律确定技术合同规范、设计技术合同机构时的指导思想,也是技术合同的特有原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1]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1]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合同法第330、342条分别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未作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订立当事人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技术合同不得以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或非法垄断技术为目的。合同法对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做了示范性规定,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履行、保密、风险责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验收、价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和专门术语的解释等条款。体现技术合同特殊性的条款主要有:
1.保密条款。保守技术秘密是技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就保密问题达成订约前的保密协议,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更要对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及保密责任等问题作出约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术权益与技术贬值的情况的发生。
2.成果归属条款。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发现或其他技术成果,应定明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对于后续改进技术的分享办法,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参考合同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他方无权分享。
3.特殊的价金或报酬支付方式条款。如采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价金的,合同应对按产值还是利润为基数、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约定。
4.专门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条款。由于技术合同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应对合同中出现的关键性名词,或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明确其范围、意义的术语,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复出现而被简化了的略语作出解释,避免事后纠纷。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如何支付,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有如下方式:(1)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指当事人将合同价款一次算清并全部一次性支付。这种方式下,交易风险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对转让方较为有利;但对于价格较低的技术合同,这种支付方式简捷便利,能及时结清。(2)一次总算,分期支付。(3)。指受让方将技术实施后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一定比例与期限支付给对方,作为支付给转让方的价金。提成支付的方式旨在使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交易风险,在那些技术比较成熟、市场前景稳定、技术价格较高的技术交易项目中经常采用。(4)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方式,指受让方首先在一定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一部分固定的价款,称为“入门费”,其余的价款则采用提成方式分期支付。这种方式既可以公平分担交易风险,又可以给已为技术投入了大量成本的转让方一些固定的补偿,适合于履行期长、技术价格高、技术水平高的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成果的权利归属和风险负担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的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项专利。但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则,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而由后续改进方享有。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研究开发全部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负担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补充约定或按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
除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技术合同无效外,根据技术合同的特点,合同法第329条专门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是指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对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对方从其他渠道吸收先进技术,或者阻碍对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等的行为。
技术合同的无效事由
除了《》总则规定的无效理由(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外,具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情形的技术合同无效: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技术合同的分类
技术合同分为四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咨询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法院判决案例,请严谨地
界定:“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福 建 省 泉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泉民初字第35号
原告郑进泮,男,一九四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桃城镇大坪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刘文革,福建泉州伟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豪山建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磁灶镇钱坡村。
法定代表人苏志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金钩,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进泮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豪山建材公司(下称豪山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晋江市人民法院于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01)晋经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福建省晋江市豪山建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郑进泮分配额人民币45715.2元及代购零件款人民币402.5元,并赔偿原告损失33600元。
后被告豪山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2)泉经终字第586号民事判决,撤销(2001)晋经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驳回郑进泮的诉讼请求。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于二OO四年九月七日以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作出闽检民抗(2004)5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了抗诉。
本院于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4)泉民监字第120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并于二OO四年十二月三日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以本案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原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作出(2004)泉民再终字第4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发回晋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晋江市人民法院于二OO五年一月十三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进泮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革,被告豪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金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进泮诉称,
原、被告双方于日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干燥塔的重油乳化设备。被告口头叫原告先以代购、安装的重油表2个及零件款共计3885.50元未付。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单方拆除乳化设备,不继续履行合同,造成原告损失订购乳化剂定金33600元,被供货单位抵销乳化剂2.6吨,价值36400元,被告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70000元。合同履行中,被告只提供363890升(即350吨)重油供原告乳化,原告乳化这350吨重油可得分配金额43853元。被告承诺约定每月提供400吨重油供原告乳化,从日起至日,共应提供重油13800吨,被告已提供350吨,尚有13450吨重油未提供。如果被告履行合同符合约定,原告乳化重油13450吨,每乳化一吨重油可获得纯利益100元,共可获得利益1345000元。
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代购重油表、零件垫购款3885.5元、已乳化350吨重油应得分配金额43853元、乳化剂定金损失33600元、被抵销乳化剂2.6吨价值36400吨;(2)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1345000元。
被告豪山公司辩称,(1)合同的内容是为了完成企业的降污、节能的目的,由原告提供技术及相应的设备和原料,被告提供场所及燃料,是以技术合作成功计算利润的。但在试验阶段,发现原告是在被告提供的燃料中加水,根本不能达到降污、节能的效果,在受到工商部门查处时责令停止原告的非法活动,双方同意停止试验。(2)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1345000元属于增加诉讼请求部分,该部分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在原一审法院审理中,原一审法院已告知原告另行处理。但过后几年原告并未起诉,其变更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3)原告主张其代被告购买重油表及零配件款3885.5元,与事实不符合,被告从未委托原告代购。(4)原告没有为被告乳化13450吨重油,其要求被告支付1345000元缺乏依据。(5)本案合同试验地、履行地均在被告处,被告从未发现原告存放“乳化剂”等物品,原告认为已购买乳化剂应提供正式购买发票,但原告并未提供,据此可认定原告要求赔偿其乳化剂定金损失33600元及被抵销乳化剂2.6吨价值36400吨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依据,要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庭审中,
原告郑进泮提供了:
1、日签订的《合同书》,合同中,甲方(被告豪山公司)决定把干燥塔用的重油经乙方(原告郑进泮)乳化后直接输入燃烧机使用,第1条约定,甲方在中间罐(日用油桶)至供油泵间安装重油表(1)以示进油量,在乙方设备出口后安装重油表(2)以示用油量。第2条约定,乙方提供机械设备、工具材料、乳化药剂、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在甲方生产条件具备,重油、水、电正常供给下,乙方要能供应燃烧机燃油之需要,并且温度要能适用干燥正常要求,如果乙方不能达此要求,一切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撤回。甲方可按原系统供油,不能影响燃烧工作。第3条中约定,禁止非乙方人员进入操作室。第4条约定了款项结付办法等。
2、日,由被告豪山公司的干燥塔负责人李训全及工人林显沉、董世国签名的证明,该证明称:本公司干燥塔未使用乳化重油之前,炉内结焦严重。自从使用郑进泮的乳化重油之后,炉内不结焦,火焰有力,该乳化重油能达到燃烧机燃烧的需要温度,能适用干燥塔烘干的干燥要求,且有节省油量的作用。日的证明一份,有被告豪山公司的机修组组长黄忠设、干燥塔负责人李训全及工人林显沉、董世国等人签字,该份证明称,遵照本公司总经理苏国川的指令,拆除郑进泮安装在本公司干燥塔的重油乳化设备。拆除时,重油表(1)的读数是363890升,重油表(2)的读数是411510升。
3、《干燥塔工艺参数记录表》四份,分别记录有乳化前后塔顶温度变化情况等,上有豪山公司的工人签名。
4、宝民公司的“宝”牌重油乳化剂使用说明书一份,该说明书上没有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许可证号等。
5、《燃料与燃烧》一书,主编韩昭沧,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该书第十四章第四节,介绍了“油掺水乳化燃烧技术”。
被告豪山公司提供了,
两份其委托律师调查晋江市工商局磁灶分局的工作人员的调查笔录。
主要内容为:2000年夏天,两名工作人员在下厂检查瓷砖生产质量时,发现有人在豪山公司搞“油掺水”项目,要求其提供有关“油掺水”能节能降污的技术资料、生产许可证等,并告知“油掺水”是欺诈,因其说是在试制,豪山公司的老板也出面说情,表示要立即停止,故未再进一步处理。
在原一审中对该两份调查笔录质证时,原告郑进泮称,工商局这二人去检查,要求我带材料去工商局解释,我带了材料去,并说明了油掺水的技术、功能,工商局的人以后没有再去干预了。
在本案原二审庭审中,晋江市工商局磁灶分局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称:
月间,到豪山公司检查工作时,发现郑进泮在豪山公司试验重油乳化设备,当时有制止他,但他说在试制阶段,要求其提供有关手续等,后来我有了解,磁灶镇有几家工厂均有类似本案情况,均不可能达到节省油的目的。郑进泮承认工商局人员在庭审作证中所陈述的过程,但指出当时工商局人员并没有说是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编者注1:原合同可签订为设备租赁/乳化剂委托研发合同。合同载明,双方认可在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重油乳化助燃技术,认为该技术有助燃,减少黑烟、积碳的作用,是否节省燃油?有待在该实验中确认。如果该实验实现省油≧?g/m2时,甲方按重油实际用量计算,支付?元/吨的设备折旧、乳化剂款项和技术使用费用给乙方;如果该实验实现省油≤?g/m2时,乙方将无条件拆回设备和恢复原供油,同时甲方按重油实际用量计算,支付给乙方?元/吨的乳化剂款,原则上,在为期六个月的实验中,如果实验失败,甲方负担乳化剂费用,乙方负担设备投资和折旧。)
原告郑进泮与被告豪山公司于日签订的合同书,该合同书上虽然没有写明合同的性质,但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原告郑进泮是以自己的设备材料和技术,为被告豪山公司提供重油乳化处理后直接输入燃烧机燃烧的技术服务。原告郑进泮为保守其技术秘密,防止被告豪山公司知悉其乳化燃烧技术,该合同约定禁止非乙方人员进入操作室。亦即被告豪山公司的人员是不能进入原告郑进泮的操作室,完全排除了被告豪山公司人员的参与。因此,该合同应该认定是一份技术服务合同。且该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编者注2:委托研发合同,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当然可以合同约定禁止非乙方人员进入操作室。)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合同书上没有直接写明,但根据合同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该合同是以实现节能降污、减少结焦为目的。原告郑进泮为被告豪山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要求?
(编者注3:合同定性极为重要,否则,有被人利用的风险。如,本案被解释为技术服务合同,如果一开始,就定性为:技术合作合同呢?)
在诉讼中,原告郑进泮提供的主要证据除了合同书外,还有被告豪山公司工人的证明等。被告豪山公司工人的证明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已经达到合同目的的证据?工人所作的证明的形式虽然是真实的,但内容却不能认定。理由在于原告郑进泮为被告豪山公司提供的是一种专门的技术服务,其所提供服务的效果,不是一般的工人所能证明认定的,应该要有双方共同的验收确认,或者是专家的鉴定。否则,是不能予以认定的。但被告豪山公司的工人并非专家,也没有被告豪山公司的授权委托,作出证明的工人虽然是被告豪山公司的人员,但因其不是“重油乳化”的验收人员或者鉴定人员,工人签名的证明中所作的描述,是不能作为认定已经达到合同目的的充分证据。原告郑进泮以工人的证明等为证据,主张其实施了合同约定的行为,实现了合同约定的目的,其理由不能成立。
(编者注4:合同中,确定简单明确的验收数据,是最简单的解决方法。如,实现每平方米地砖省油≧?g/m2时。)
晋江市工商局磁灶分局的工作人员所作的证词,亦说明了当时原告郑进泮在被告豪山公司所进行的 “重油乳化”,只是在试制。原告郑进泮称已接受过工商部门的认可,与事实不符,不能认定。
关于《燃料与燃烧》一书中所介绍的《油掺水乳化燃烧技术》,该内容只是一种学术研究,并不能说明油掺水乳化是国家已经承认并推广的技术,更不能证明原告郑进泮本人具有该技术能力。对于该技术,原告郑进泮不能提供具体的国家有关部门、机构的检测或者鉴定结论,亦不能提供自己已有成功的先例。
(编者注5:至研发者:技术研发难,遇到这样的要求就更难,怎么办?不用为了订单失自由,唯一的方法是,与对方真实沟通,将技术服务合同转化成委托或共同技术研发,区别在于,前者技术成果归研发者所有,后者技术成果归双方共有。还有,通过3-5个技术研发客户,建立有数据有分析有报告的成功案例何等重要!)
关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报道、影碟等材料,但有的只有目录没有内容,有的内容不详,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系,对各自的主张不起证明作用,不予采纳。
国家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但“油掺水乳化燃烧”是否科学,技术上应如何处理,其可行性如何,有待于专家学者的进一步研究。“油掺水乳化燃烧”,是否具有节能降污效果,科技界、学术界尚存在争议,未有定论。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活动,则应该具有明确的目的效果,必须具备进入市场的基本条件或者标准。本案中,原告郑进泮为被告豪山公司进行重油加水乳化燃烧提供的技术服务,其所提供的乳化设备及乳化剂,既无产品的国家质量标准,亦无行业或者企业质量标准。而重油乳化设备、乳化剂作为一种工业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该具有产品质量标准,原告郑进泮不能提供该产品的质量标准,其所提供的技术服务亦缺少基本的验收标准。即原告郑进泮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具有提供该技术服务的能力,亦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为被告豪山公司实现了合同约定的目的。
(编者注5:如果该合同属技术服务类,本着解决节能降耗问题,双方都有试验和实验的意愿,并在合同中确认,该点就不会成为法院判决要件了。当然,产品量产时,对于产品没有相应的地区、行业、国家标准时,应该有一个自己的产品标准:,产品的企业标准在我们国家是备案制。事实上,乳化剂产品是有相应国家标准的,问题是,合同中乳化剂不应该再叫乳化剂了,按合同中乳化剂功能应该是一种重油乳化燃烧助剂,所以,法院此表述有漏洞。)
对于原告郑进泮与宝民公司的合同,是原告郑进泮向宝民公司购买乳化设备和乳化剂。根据原、被告之间合同的约定,应由原告郑进泮负责提供机械设备、工具材料、乳化药剂。因此,对原告郑进泮向宝民公司购买机械设备、乳化剂等,是原告郑进泮履行与被告豪山公司合同义务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郑进泮自行承担。原告主张被告豪山公司应承担原告郑进泮赔偿宝民公司损失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约定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郑进泮的服务要能供应燃烧机燃油之需要,并且温度要能适应干燥正常要求,否则,原告郑进泮自行撤回机械设备,被告豪山公司按原系统供油,不能影响燃烧工作。因原告郑进泮未能完成技术服务,实现合同目的,被告豪山公司为恢复原正常生产的供油燃烧系统,拆除该乳化机械设备,亦在双方合同约定之内,并无不当。
(编者注6:仅字面理解,法院有误判。事实上,是法院的表述不清晰。试想一想,原告的“服务要能供应燃烧机燃油之需要,并且温度要能适应干燥正常要求”,完全实现了。问题是不上这套装置也能达成这样结果,这说明两点,原告有意,被告随意。所以,商业诚信是生命线,任何无视对方核心需求,以欺诈条款侥幸甚至蒙混对方的商业合同,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原告郑进泮以被告豪山公司拆除该乳化机械设备,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告郑进泮应自行承担其损失。原告郑进泮请求判令被告豪山公司支付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1345000元,由于合同已终止履行,且不能履行的原因在于原告郑进泮,故原告所称的可得利益明显缺乏依据,该请求同样不予支持。
原告郑进泮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进泮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323元,由原告郑进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锡平
审 判 员 郭金旺
代理审判员 郑程辉
二OO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铜坚书名:技术合同
图书编号:841728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技术合同定价:22.0
开本:大32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颁布实施四年多,这部法律对规范和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经过四年多的合同实践,一些重点、热点和疑点问题充分显露出来。为了更好地在实践中理解和运用这部法律,我们组织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科技部、、中国保险公司等部门的专家学者和有丰富经验的律师编写了这套《中国合同法实务操作丛书》。 本丛书以准确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理为重点,详尽介绍了每类合同的基本知识要点、实施中的陷阱与司法解释及合同范本。本丛书突出了以实用为目的、以最新的资料为基础的特点,重点解决了合同“是什么”、“怎么办”等公众关注的问题。本丛书是各类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人士、法律工作者和广大公民参阅的一套实用性很强的权威用书。第一章 技术合同概述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二、技术合同的种类与原则
三、技术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四、技术合同的权属
五、无效技术合同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一、技术合同的订立
二、技术合同的履行
三、技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章 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及涉及的其他法律责任
一、技术合同违约责任
二、技术合同涉及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技术合同争议的解决
一、和解与调解
四、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的期限
五、仲裁和审判实践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第五章 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第六章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
一、技术咨询合同
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七章 技术合同应注意的问题及欺诈的防范
一、订立技术合同程序中常见纠纷及应注意的问题
二、技术合同条款不明确时常见纠纷及应注意的问题
三、委托他人签订技术合同常见纠纷及应注意的问题
四、技术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常见纠纷及应注意的问题
五、技术合同履行中行使和不安抗辩权常见纠纷及应注意的问题
六、技术合同终止时常见见纠纷及应注意的问题
七、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时常见纠纷及应注意的问题
八、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在选择另一方当事人时常见纠纷及应注意的问题
九、订立技术引进合同常见及应注意的问题
十、订立技术出口合同常见纠纷及应注意的问题
十一、订立技术服务合同时常见纠纷及应注意的问题
第八章 技术合同典型案例评析
第九章 技术合同法律
第十章 技术合同参考文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组
乙方:_________(工作组成员单位)
乙 方遵照《_________章程》自愿加入_________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并依工作组要求完成_________的有关工作(以下简称 “相关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为确保相应工作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源不被泄露,并防止上述保密信息被滥用,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作为相关工作的承担或参与单位,其工作任务依据相关工作的有关任务书确定,本协议仅涉及承担或参与该相关工作过程中及以后的保密责任。
二、本协议涉及保密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包括:
1.相关工作任务书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纪要和决定;
2.相关工作承担者之间往来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
3.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4.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已经公开的知识产权信息除外;
5.经甲乙双方在该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应根据相关工作任务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2.甲方在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传真、磁盘、光盘等)向乙方提供技术信息时,可以进行登记或备案;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注明保密的技术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与本相关工作无关的任何第三方;
4.对不再需要保密或者已经公开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应仅将工作组批漏的保密信息用于工作组范围内的_________制订工作。
2.乙方对从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委托顾问方,接受咨询方;
3.乙方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工作组事先的书面许可,不对其复制,仿造等;
4.乙方应对有关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以确保本协议的履行。如乙方在职或曾在职人员在保密期内;
5.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如发 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五、本协议中涉及的有关保密信息,其中已经拥有知识产权的归原所有人所有;相关工作实施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其知识产权的归属依相关工作任务书的约定。
六、甲方为实施相关工作的需要,除乙方特别声明不能提供给他人的以外,可以将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向本相关工作的有关方面(包括:承担相关工作的其他成员、聘请的专家、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此行为不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在实施相关工作过程中,需要向本相关工作的有关方面(包括:承担相关工作的其他成员、聘请的专家、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保密信息时,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或者由甲方负责提供。
七、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八、本协议要求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字之日或者自双方中的一方取得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以时间在前的为准,至本相关工作全部完成之日 止。如在本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乙方提前退出本项目,双方应在终止本相关工作后的_________年内继续履行有关保密责任。
九、双方在履行协议中产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的纠纷裁决地点为工作组所在地,机构为______人民法院。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有两份,乙方持有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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