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东孚镇1982年8月13出生未婚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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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志雄与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贞岱村民委员会、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贞岱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301号原告苏志雄,男,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英明,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贞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苏志超。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贞岱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代表人苏志平,小组长。委托代理人张林风,厦门市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苏志雄与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贞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贞岱村委会)、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贞岱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贞岱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英明、被告贞岱三组委托代理人张林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贞岱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出生于海沧区东孚镇贞岱村三组,系被告贞岱三组小组村民,原告与其他村民一样,在出生后便承包了被告所有的土地。1998年左右,在国家将有关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原告家庭五人共向被告承包了5.5亩耕地。2001年,厦门市杏林毅雄铜业有限公司因建设生产需要,征用了原告家庭五人承包的4亩旱地。毅雄公司依法向两被告及政府相关机关缴交了征用土地款等款项和费用。日,原告家庭承包户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明确约定,鉴于两被告目前已无集体土地分配给原告家庭承包户,若在三十年土地承包期间,两被告土地遇国家征用,原告家庭承包户全户享有与贞岱三组村民同等的村民待遇,两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发或不发相应的征用土地补偿款。2011年以来,被告贞岱三组所有的土地因海翔大道等项目建设需要被大量征用,被告贞岱三组向每个村民发放了92000元的征地补偿款,却拒绝向原告发放。原告认为,原告系被告村民,具有被告贞岱三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且两被告也确认原告家庭承包户全户享有与被告村民同等待遇。两被告拒绝向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92000元。被告贞岱村委会未作答辩。被告贞岱三组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原告的土地在海翔大道建设中未被征用,被告是以承包户实际被征用的土地面积发放土地款,并未像原告陈述的平均分配征地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8年以苏宗辉为户主、包括苏秀清、苏志雄、苏毅虹、陈枝锦4成员在内的家庭承包户与被告贞岱三组建立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05年,贞岱村委会、贞岱三组(甲方)与苏宗辉家庭承包户(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鉴于甲方目前已无集体土地分配给苏宗辉承包户,若在三十年土地承包期间,甲方土地遇国家征用,乙方全户享有与贞岱三组村民同等的村民待遇,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发或不发相应的征用土地补偿款。二、今后若贞岱三组重新发包土地或调整土地,乙方享有与同组村民同等待遇。……”2011年以来,因海翔大道及海翔大道拓宽工程建设需要,贞岱三组的部分家庭承包户承包的土地被征收,被告贞岱三组根据承包户被征收的实际面积,以每亩92000元的补偿标准发放补偿款。在此次海翔大道及海翔大道拓宽项目征地过程中,原告苏志雄家庭承包户的承包地没有被征收。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充协议,被告贞岱三组提供的贞岱三组农村土地征用综合补偿款分配发放清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村民小组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征地补偿款,对其集体成员应同等对待。本案原告苏志雄主张被告贞岱三组向每个村民发放92000元的征地补偿款,并要求被告贞岱村委会、贞岱三组向其发放相应的二次分配征地补偿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首先证明被告贞岱三组曾向其他集体成员发放讼争征地补偿款,而原告却未能举证证明这一事实。且被告贞岱三组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否认,并证明其在海翔大道拓宽项目是按承包户被实际征收的土地面积发放征地补偿款。综上,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贞岱三组因海翔大道及海翔大道拓宽项目向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每人92000元的标准发放征地补偿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贞岱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志雄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苏志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晓玲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代书 记员  黄娟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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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欣怡与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贞岱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500号原告陈欣怡,女,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国发(系原告父亲),男,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龙欣、甘秋白,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贞岱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代表人苏志超,小组长。委托代理人张林风,厦门市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欣怡与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贞岱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贞岱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欣怡委托代理人林龙欣、甘秋白、被告贞岱三组委托代理人张林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欣怡诉称,原告系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之父陈国发的户籍一直在被告处,并于日与被告确立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原告陈欣怡作为陈国发的婚生女于日出生,户籍便一直在被告处。之后,被告的集体土地因政府建设需要被征收,取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2009年,被告按人口发放征地补偿款每人500元;2013年,被告又按人口发放征地补偿款每人3000元,而两次征地补偿款合计人民币3500元,被告均未发放给原告。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合计人民币3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贞岱三组辩称,1、原告主张的征地款项是2009年征地的补偿款,500元是2009年发的,3000元是2013年发放的,但发放的都是2009年征地时土地旁边的沟和田等公共部分的款项,因此原告的诉求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不是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贞岱村没有固定住所。3、根据贞岱村征地款分配方案,原告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陈国发户籍在被告处,未有变动记录。1998年,以苏宗家为户主包括原告父亲陈国发在内的家庭承包户与被告建立土地承包关系。后原告父亲陈国发结婚,但户籍未迁出。原告陈欣怡系陈国发的婚生女,于日出生,后于日因出生申报将户籍落户在被告处。因政府开发建设需要,被告土地被征用,并于2009年向本小组成员每人发放二次分配人口款500元,2013年向本小组成员每人发放二次分配人口款3000元,被告以《贞岱村征地款分配方案(一)》规定“虽然户籍在村民小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分配:。3、女性村民出嫁之后,无论户籍是否迁出,本人及其丈夫、婚生子女均不得参与分配”为由,未将上述两笔款项发放给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陈欣怡提供的《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户籍信息表,被告贞岱三组提供的《贞岱村征地款分配方案(一)》、《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村民小组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征地补偿款,对其集体成员应同等对待。原告陈欣怡的父亲陈国发系被告贞岱三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婚后户口未迁出,陈国发至今仍然是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出生后申报落户于被告处,原始取得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综上,原告系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在按人口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拒绝分配给原告,有悖公平,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对于2009年被告向本小组成员每人发放二次分配人口款500元,被告贞岱三组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该500元补偿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该500元补偿款于2009年发放,原告直至日才向本院起诉,且原告未提供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故原告该项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对于2013年被告向本小组成员每人发放二次分配人口款3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发放该3000元补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贞岱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欣怡征地补偿款3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欣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欣怡负担4元、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贞岱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担21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晓玲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黄娟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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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重点优抚对象和“海工一团”退役人员医疗补助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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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条件:
持有我市民政部门填发的《福建省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领取证》和《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的患病就诊的重点优抚对象及“海工一团”退役人员。
二、申办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我市民政部门填发的《福建省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领取证》和《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
3、个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
4、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规定用药目录、诊断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收费凭据,疾病诊断书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社会互助帮困证明、已享受各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的凭证。
三、办理程序:
&1、重点优抚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我市民政部门填发的《福建省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领取证》和《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个人书面填写《厦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规定用药目录、诊断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收费凭据,疾病诊断书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社会互助帮困证明、已享受各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的凭证,向村(居)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会进行初审并公示,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承诺期限)一次性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还所在的村(居)民委会并说明理由;
&4、区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发给医疗补助金和救助金。
四、办事依据:
1、《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闽政〔2005〕24号)第十九条: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2、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民优[号)。
起,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列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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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热门资讯排行根据《海沧区2014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厦海教〔2014〕38号),制定本招生指南。详见海沧区教育城域网(www.)。
一、招生对象
海沧区户籍或暂住在海沧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6周岁(即2008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严禁招收不足龄和超龄儿童入学。
二、各类招生对象入学办法
(一)本区户籍及港、澳、台、华侨、外籍适龄儿童入学办法
1.报名时间
(1)7月28日-8月2日:网上预报名,家长可登陆海沧区教育城域网(www.)进行网上预报名,
(2)8月3日、4日:现场报名,到片区内小学现场报名及确认。
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本区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先后顺序与是否录取无关。
2.片区招生对象的界定
(1) 片区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一致”,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父母一方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招生片区内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2)片区招生对象所落户口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8月4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3)原省级示范小学的招生对象除应符合“两一致”外,还应满足以下条款之一:
①适龄儿童的父(母)持有片区房屋产权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2013年8月31日前),新入住的一手房除外。同一套房产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②适龄儿童的父(母)确无房产,租住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同一套房产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上述租住房屋指的是单位的直管公房)。
③适龄儿童的父(母)购买的片区房屋(持有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的,且在片区外没有其他产权房,该住处为其唯一实际居住地,实际拥有并与其适龄儿童在片区房屋居住一年以上。同一套房产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④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且户口同册,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
以上①-④条款中的“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是指实际居住和户口迁入时间均满一年以上。
备注:延奎小学片区不完全符合省级示范小学报名条件的户籍户口适龄子女属于育才小学招生片区。
具体招生片区详见招生文件,可登陆海沧区教育城域网(www.)查询。
3.本区户籍适龄儿童报名材料
(1)该儿童的《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由镇、街或镇、街委托的单位开具);
(2)户籍证明,指适龄儿童与父(母)亲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产权证、购房票据、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4)儿童预防接种证;
(5)若学生入学年龄超过规定的入学年龄,需提供缓学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
属于政策性照顾类别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原件)。
4.台胞、台商子女报名材料
(1)市台办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台湾学生借读申请表》一式四份(台办办理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
(2)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我市公安部门(暂住地派出所)签发的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4)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撰写的负责该生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保证书;
(5)学生本人的学籍材料(非起始年段)。
(6)委托非直系亲属担当监护人的,应出示公证书。
5.港、澳、华侨、外籍子女报名材料
(1)市侨办或外办的介绍信及复印件(办公地址:市团结大厦);
(2)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或护照;
(3)我市公安部门(暂住地派出所)签发的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4)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撰写的负责该生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保证书;
(5)学生本人的学籍材料(非起始年段)。
(6)委托非直系亲属担当监护人的,应出示公证书。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政策的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办法
1.重点引进人才子女报名材料
(1)书面申请,简要介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子女的自然情况及选择就读的学校;
(2)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厦门市引进人才优惠证”;
(3)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证明或护照。
2.引进人才子女报名材料
(1)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人才居住证”或“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留学人员工作证”等。
(2)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证明或护照。
(3)在厦居住证明(在厦购房的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在厦租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居住地居委会证明)。
(三)非本区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1.报名时间:
(1)5月6-16日:网上预报名,家长可登陆海沧区教育城域网(www.)进行网上预报名;
(2)7月5日-7日:现场报名,到片区内小学现场报名及确认;
(3)8月7日至8月8日:网上填报志愿,家长可登陆海沧区教育城域网(www.)进行网上填报志愿。
逾期未登记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统筹进入公办学校的机会。
2.报名条件: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采用积分入学办法,年满6周岁(未及龄或超龄的均不能在我区入读一年级)并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随迁子女方可参加我区积分入学:
①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含一年,截至2014年8月31日,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的记录可视同为近一年,下同。)在厦门市连续暂住,且目前在海沧区暂住。
②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在厦门市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中断三个月以内的(含三个月),视同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的从中断后算起。
③随迁子女父(母)近一个年度在厦门市连续缴交社会保险,并且社保缴交单位应与务工单位一致。中断三个月以内的(含三个月),视同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的从中断后算起,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
④随迁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的,视同符合基本条件)。
近一年起算时间为2013年9月,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的记录可视同为近一年。
3.积分项目和计算办法
(房屋用途应为“住宅”),50%50%20(
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父(母)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在厦门暂住且务工的年限按每年1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累计12月2分(不足12个月的不得分,以按时缴交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计算附加积分。
附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具体积分办法、志愿填报方法及片区划分详见招生文件,可上海沧区教育城域网(www.)查询,也可到各报名点咨询。
4.报名材料:
(1)户籍证明,指适龄儿童与父(母)亲同一户籍户口簿;
(2)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亲在厦的暂住证及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该查询表可以到暂住地派出所打印。暂住证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应表明家长已实际在厦门市居住满一年以上;
(3)适龄儿童父(母)亲在厦门市的从业证明。需提供能证明其父(母) 在厦门市务工满一年以上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的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缴纳社保证明。此项无需家长提供,由区教育局、地税局统一查询。
(5)适龄儿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提供暂住地的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6)儿童预防接种证;
5.接受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登记派位的志愿片区:
&&& 第一片区:海沧生活区片区
北师大海沧附校、外国语海沧附校、双十中学海沧附校、育才小学、天心岛小学、体育中心小学、钟山小学、鳌冠小学
第二片区:海沧街道片区
海沧中心小学、锦里小学、青礁小学、瑶小学
第三片区:新阳街道片区
新江中心小学、霞阳小学、海沧第二实验小学
第四片区:东孚镇片区
东孚中心小学、东瑶小学、鼎美小学、洪塘小学、东埔小学、贞岱小学、凤山小学
北师大海沧附校、外国语海沧附校仅接受在片区内有购房的随迁子女报名;北师大附属学校片区内未购房的随迁子女属于体育中心小学招生片区;外国语海沧附属学校片区内未购房的随迁子女属于钟山小学招生片区;延奎小学招生片区内有购房的随迁子女属于育才小学招生片区,延奎小学招生片区内未购房的随迁子女属于钟山小学招生片区。
6.公办小学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程序
区教育局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积分排序位次,完成本区公、民办小学统筹招收随迁子女的电脑派位,并在区教育局网站公布电脑派位结果。
派位工作定于8月12日完成,并当场公示电脑派位结果。报名先后与是否被电脑派入公办小学无任何关系。
7.海沧区教育城域网(www.)将公布派位结果,届时可上网查询,也可到各报名点查询。
三、其他事项
1.报名所需材料如有造假,一经发现,取消报名及录取资格。
2.各片区各类招生报名对象超出学校学位数时,均将采取电脑随机抽号派位形式决定入读名单。
3.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参加派位可申请捆绑派位,捆绑派位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①可能这些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都被派进同一所公办小学;②可能这些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都没被派进公办小学。
4.若没被派入公办小学的,请及时联系我区合法民办小学就学,或及时回原籍就学。区内合法批办的民办学校有:育斌学校、龙山小学、建美小学、新阳学校、新安小学。
5.民办小学的招生
8月13日至8月17日,民办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计划内,完成区教育局统筹招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招生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接受其他随迁子女报名(其他随迁子女必须按此顺序招收:一是“三证”齐全满一年;二是“三证”齐全但未满一年;三是“二证”齐全满一年)。
6.公办小学二至六年级插班生,在片区学校尚有学位余额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户籍迁入本片区的适龄子女入学。片区划分参照《海沧区2014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登记时间为8月26日-27日,请家长持户口本、产权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到所属片区小学进行预登记。
7.招生咨询电话:
北师大海沧附属学校小学部:6891927;
厦门外国语学校海沧附属学校小学部:6052505;
海沧区体育中心小学:6891928;
厦门海沧延奎小学:3609315;
厦门市海沧区育才小学:6051102转822;
厦门市海沧区天心岛小学:6807328;
双十中学海沧附校:;
厦门海沧第二实验小学:6537100;
厦门市海沧区东孚中心小学:6313557;
厦门市海沧区东瑶小学:6310617;
厦门市海沧区鼎美小学:6511415;
厦门市海沧区洪塘小学:6312938、6261572;
厦门市海沧区东埔小学:6310484;
厦门市海沧区贞岱小学:6310702;
厦门市海沧区凤山小学:6093546;
厦门市海沧区海沧中心小学: 6081201;
厦门市海沧区锦里小学:6089991、6089992;
厦门市海沧区青礁小学:6082061、6080762;
厦门市海沧区瑶小学:6082236、6533694、6533674;
厦门市海沧区钟山小学:6058918、6058928;
厦门市海沧区鳌冠小学:6531455、6533846;
厦门市海沧区新江中心小学:6510192;
厦门市海沧区霞阳小学:6510431;
厦门市海沧区育斌学校(民办):6587552;
厦门市海沧区龙山小学(民办):6583321;
厦门市海沧区建美小学(民办):;
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学校(民办):6519000;
厦门市海沧区新安小学(民办):6511686。
8.海沧区教育局网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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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厦门市海沧滨湖北路9号 邮编:3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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