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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教学-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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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权利和义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资格和任用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培养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
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教育法律法规考试
一、不定项选择题 共 25 题
1、 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BCD)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
A、&八荣八耻&B、毛泽.东思想C、邓小平理论D、&三个代表&
2、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小学生的睡眠时间是(A)
A、9小时以上B、9小时 C、8小时以上D、8小时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A)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A、不满十六周岁B、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C、不满十八周岁D、已满十八周岁
4、新《未保法》中规定学校要履行以下义务:(ABCD)
A、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的义务B、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C、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义务D、保护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义务
5、教师私自拆学生信件并偷看了学生信件内容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A)
A、通信隐私权B、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C、自由权D、没有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6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保障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C)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A、高于B、等于C、不低于 D、低于
7、教师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途径或手段是进行教育法律救济。教师适用的教育法律救济途径包括:(ABC)
A、公力救济B、私力救济C、公助救济D、其他救济
8、未成年人是指未满(C)周岁的公民。
A、14 B、16 C、18D、20
题号: 9、江西省某中学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要求初三年级各班&民主选差生&,当选者要向学校交500元押金。如当选者有违反校纪的情况,要么被没收押金,要么被勒令退学。该中学的行为违反了新《未保法》(B)的规定。
A、第5条B、第1条 C、第3条D、第18条
题号: 10、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AB)
A、引咎辞职B、受到行政处罚C、追究民事责任D、追究刑事责任
题号: 11、新《未保法》将矫治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又不够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家长和学校都管不了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称为(A)。
A、工读学校B、专门学校C、半工半读学校D、特教学校
题号: 12、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从(C)起开始实行。
A、日B、日 C、日D、日
题号: 13、 本题分数:2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C)
A、收学费,不收杂 B、收杂费,不收学费
C、不收学费、杂费 D、 不收书本费、杂费
: 14、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可能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ABC)
A、民事责任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D、违宪责任
: 15、国家提高教师素质的法律制度包括: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和(ABC )
A、教师职务制度B、教师考核制度C、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D、教师奖励制度
题号: 16、 本题分数:2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C )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A、低于 B、等于C、不低于 D、高于
: 17、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D )规定。
A、县级教育行政部门B、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C、省级教育行政部门D、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题号: 18、新《未保法》共7章72条,自( B)起开始实施。
A、日B、日
C、日D、日
题号: 19、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
以取得:(A)
A、教师资格B、竞聘上岗资格C、骨干教师资格 D、高一级职称资格
20、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授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C)事业。
A、营利性 B、公共性C、公益性D、盈利性
题号: 21、教师给不遵守纪律的学生关黑屋,侵犯了学生的(A )
A、人身自由权B、表达自由权C、人格尊严权D、没有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题号: 2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B)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A、1998B、1999C、 2000D、 2001
题号: 23、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ACD )
A、拒绝接受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B、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C、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学生的D、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题号: 24、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A)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A、学校B、家庭C、城市居民委员会D、农村村民委员会
题号: 25、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 ABC)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A、体罚 B、变相体罚C、侮辱学生人格尊严D、纪律处分
二、判断题 共 25 题
26、有一名10周岁的美籍华人男孩,他不享有我国义务教育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1、 错 2、 对
题号: 27、教师有对学生进行罚款的权利。
1、 错 2、 对
题号: 28、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要丧失教师资格。
1、 错 2、 对
题号: 29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1、 错 2、 对
题号: 30、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 错 2、 对
题号: 31、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是平等的。
1、 错 2、 对
题号: 32、对于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教职员工,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1、 错 2、 对
题号: 33、保障公立学校教师的工资待遇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1、 错 2、 对
题号: 34、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1、 错 2、 对
题号: 35、受理教育行政诉讼的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
1、 错 2、 对
题号: 36、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错 2、 对
题号: 37、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1、 错 2、 对
题号: 38、 本题分数:2
学校解聘教师就侵犯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1、 错 2、 对
题号: 39、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优费开放。
1、 错 2、 对
题号: 40、教科书审查人员可以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1、 错 2、 对
题号: 41、体罚学生是错误的,说明教师的师德有问题,不过,倒也没必要上纲上线说教师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行为。
1、 错 2、 对
题号: 42、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1、 错 2、 对
题号: 43、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1、 错 2、 对
题号: 44、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就可以开除之。
1、 错 2、 对
题号: 45、聘任制下学校与老师的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1、 错 2、 对
题号: 46、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1、 错 2、 对
题号: 47、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1、 错 2、 对
题号: 48、 本题分数:2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娱乐时间。
1、 错 2、 对
题号: 49、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乡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 错 2、 对
题号: 50、如果学生在课堂上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师没有权利叫学生离开教室去德育处接受教育,因为这样会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1、 错 2、 对教育法律法规试题日 星期六 16:371、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2、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
的学生返还手表吗?
  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应负刑事责任。
5、某中学因为学生李某未能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将他开除,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是什么?
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分哪几个阶段?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1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对在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
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教师讲课语言生动、形象、简洁、准确、富有吸引力,声音抑扬顿挫,并伴有适当的表情,使学生产生兴趣,易引起学生( B )
A、有意注意 B、无意注意 C、兴趣 D、共鸣
2、在下列教师行为中,属于心理健康表现的有 ( B )
A、交往中,将关系建立在互惠的基础上B、冷静地处理课堂环境中的偶发事件
C、将生活中的不愉快情绪带入课堂,迁怒于学生D、偏爱甚至袒护学习成绩好的学生
3、评价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发展性评价的核心是 ( C )
A、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 B、关注学生在群体中的位置
C、关注和促进学生的发展 D、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
4、为了保证和促进课程对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要求,国家实行三级课程管理体制。这三级课程是 ( D )A、必修课、选修课和活动课 B、理论课、实验课和活动课 C、显形课、隐形课与实践课 D、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8、现代学生观的基本观点是( D ) ①学生是发展的人 ②学生是独特的人
③学生是自由的人 ④学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9、个别教师不允许班上学习差的学生参加考试、随意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指派学生参加一些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庆典活动等。这些行为主要侵害的是学生的
( C )A、健康权 B、名誉权 C、受教育权 D、隐私权
10、下列哪种情况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D )
A、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B、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之学校的
C、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戒、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D、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二、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打&&&,错误的打&&&。每小题1分,共6分)
1、 人的身心发展受多种因素制约,概括起来主要有遗传、环境和教育。( & )
2、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教师的角色已由课程知识的施与者变为教育学意义上的交往者。 ( & )
3、现代学生观强调学生主体性的观点,学生主体性包括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自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个基本特征。 ( & )
4、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目标之一是开设信息技术选修课程。( & 改成必修课 )
5、新型师生关系的核心是把教师和学生看成真正意义上的人,师生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没有高低和尊卑之分。 ( & )
6、诚信既是人际关系中的基础性道德,也是市场经济领域中的基础性道德规范,而学校是诚信教育的启蒙场所。 ( &改成重要场所 )
三、简答题(每小题4分,共12分)
1、根据十六大报告的论述,新时期党的教育方针是什么?(读本421页)
2、学业成绩不好已成为学生辍学、离家出走的主要原因。作为教师请您从心理学角度谈谈转化不良学业学生的主要措施和办法。(读本244页)
3、随着现代教育理论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在教育教学领域中,教学方法呈现&百花齐放&的态势,请 您简要概括现代教学方法有哪些基本特征?(读本110页)
四、论述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1、在当今这个&变化的旋风愈转愈快&的时代,&学会学习&比&学到了什么&更为重要,&方法习得的价值远远大于知识习得的价值&。作为21世纪的教师,在您的教学实践中,将如何帮助学生构建新的学习方式?(读本129页)
、请结合您的教育教学工作实际,谈谈教师心理健康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读本282)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8分,共16分)
1、近年来,在个别教师身上出现这样一些行为:批评学生时,连学生家长一起训斥或在电话里对学生家长发号施令;接受学生家长的礼物、宴请或到娱乐场所消费;利用学生家长的社会地位或手中的权利为个人办私事等。请您结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评析这些行为。(读本013页)
2、某位音乐教师在一节公开课中,通过个人贯穿全课的吹、拉、弹、唱、表演等征服了学生和听课的教师,在众人一片羡慕的目光和赞誉的掌声中,该教师微笑着结束了本节课。
请您以一个听课教师的身份,从课堂学生活动和教师课堂教学行为两个方面,对本节课做一个点评。&/P& p&
2008教育学最新资料
1、在我国,最早把教和育连在一起的是(孟子)。
2、教育就其定义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泛指增进人们的知识、技能和身体健康,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所有活动。狭义的教育主要是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施加身心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3、学校教育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影响。
4、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原因在于:
第一教师承担着传承人类文明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任;第二、教师受过专门的职业训练;第三、青少年处在身心迅速发展的时期。
5、受教育者(学生)是教育的实践对象的原因是:一方面,受教育者作为发展中的人所具有的发展性和不成熟性,决定了他有接受教育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受教育者作为主客体统一的人所具有的能动性和主体性,决定了他可以成为自我改造和自我塑造的主体。
6、教育影响是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及其联系的总和。它是教育实践活动的工具,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相互作用的中介。
7、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系统,双轨制学制主要存在于19世纪的欧洲国家。单轨制学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形成的一种学制。分支制学制是20世纪上半叶由前苏联建立的一种学制。我国近代学制的情况:1902年,我国颁布了第一个近代学制&壬寅学制&;1904年,我国颁布了&癸卯学制&,这是我国第一个正式实施的学制。1922年,我国颁布了&壬戌学制&,即通常所说的六三三学制,一直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8、试述现代学校制度的发展趋势:①加强学前教育并重视与小学教育的衔接。②强化普及义务教育,延长义务教育年限。③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朝着相互渗透的方向发展。④高等教育的类型日益多样化。⑤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界限逐渐淡化。⑥教育制度有利于国际交流。
11、古代教育是适应手工生产和自然经济的教育,分为原始形态的教育和古代学校教育两个阶段
12、简述原始形态的教育的共同特征:第一、教育是在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中进行的。第二、教育没有阶级性。第三、教育内容简单,教育方法单一。
13、古代教育的共同特征是:第一、教育与生产劳动相脱离。第二、教育具有阶级性和等级性。第三、教育内容偏重于人文知识,教学方法倾向于自学、对辩和死记硬背。
14、现代教育是适应大机器生产和商品经济的教育,分为现代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两个阶段。现代学校萌芽于文艺复兴时期。其完善的主要措施有:第一、国家建立公有制系统,加强对教育的控制。第二、普遍实施义务教育。第三、重视教育立法,依法治教。与古代学校教育相比,现代学校教育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第二、教育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第三、教育的科学化程度和教育水平日益提高。终身教育是由法国教育学家保罗。朗格朗提出的,掌心化社会中的终身教育具有两大基本特征:第一、全体社会成员的一生都处在不断的
学习之中。第二、社会能为每一位社会成员提供适当的教育。
15、试述世界教育改革的趋势:
①教育终身化,终身教育是与人的生命有共同外延并已扩展到社会各个方面的连续性教育。
②教育全民化,全民教育是指人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入仓受一定程度的教育。
③教育民主化,教育民主化是对教育的等级化、特权化和专制性的否定。
④教育多元化,教育多元化是对教育的单一性和统一性的否定,它是世界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多元化在教育上的反映。
⑤教育技术现代化,教育现代化是指现代科学技术在教育上的运用,并由此引起教育思想、教育体制、增长率内容和教育方法的变化。
16、简述孔子的教育思想:
孔子的教育思想:1. 主张&有教无类&,希望把人培养成贤人和君子。2. 在教学内容上,孔子继承了西周六艺教育 的传统,教授的基本科目是〈礼〉〈书〉〈诗〉〈乐〉〈易〉〈春秋〉。3.在教学上,他强调&学而知之&提出了(因材施教,启发诱导,学思并重,博约结合,学以致用)等教育教学原则。
17、简述西方古代的教育思想:
苏格拉底在教育理论上的最大贡献是苏格拉底教学法,亦称产婆术。柏拉图是欧洲教育史上第一个有大量著作流传下来的哲学家,其教育思想集中体现在他的代表作〈理想国〉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哲学家,他在人类教育史上首次提出了&教育遵循自然&的观点。古罗马的昆体良是西方教育史上第一个专门论述教育问题的教育家。
18、英国的哲学家和自然学家培根对教育学的独立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于1623年首次把教育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提出来,与其他学科并列。
19、捷克著名的教育学家夸美纽斯是使教育学走上独立发展的第一人,他对教育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提出了教育适应自然的思想,强调教育要遵循人的自然发展规律;二是提出了&泛智&思想,论证了普及义务教育的天然合理性,主张把一切知识教给一切人;三是首次提出并论证了直观性、系统性、量力性、巩固性和自觉性等一系列教学原则;四是提出了学年制思想,并首次从理论上论述了班级授课制。
20、卢梭的教育代表作《爱弥尔》 洛克&&白板说& 传统教育学的代表&赫尔巴特 现代教育理论的首要代表-----杜威提出了&教育即生活&&教育即生长&&教育即经验的改造与改组& 活的教育学是指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的教育思想。
21、赫尔巴特的教学思想是什么? ①在教学上,他把哲学中的统觉观念移用过来强调教学必须使学生在接受新教材的时候,唤起心中已有的观念;②突出兴趣在学生学习中的作用,认为兴趣既是教学的出发点,也是教学的归宿。③他结合学生的心理活动,提出了&明了、联想、系统、方法&四段教学法,后来,他的配套工程将其发展为五段教学法,对后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④他提出了教学的教育性原则,认为教学是手段,教育是目的,二者是统一的⑤他强调系统知识的传授、课堂教学的作用、教材的重要性和教师的中心地位,形成了传统教育教师中心、教材中心、课
堂中心的特点。 赫尔巴特的教育思想对19世纪以后的教育实践和教育思想产生了很大影响,被看作是传统教育学的代表。
22、杜威是20世纪实用主义教育学的创立者,是现代教育的首要代表。杜威的教育思想是:
①杜威将教育的本质概括为&教育即生活、教育即生长、教育即经验的改造和改组&。②在教育目的上,他认为教育&于其之外无目的&,学校教育的目的就是组织的力量保证儿童的成长。③在师生关系上,他主张儿童中心。④与其教育基本观点相一致,在教学上他倡导&做中学&,提倡活动课程,强调教法与教材的统一、目的与活动的统一、智慧与探究的统一,形成了以儿童中心、活动课程、做中学为特色的教学思想。
23、简述马克思主义教育学:1939年前苏联理论家凯洛夫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为指导编写的《教育学》,其主要特点是重视智育在全面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肯定课堂教学是工作的基本组织形式,强调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导位置。
30、教育学在当代的新发展呈现出的一些新特点是什么? 一、教育科学体系逐步形成;二、教育理论异彩纷呈,主要有布鲁纳的结构课程理论、赞可夫的实验教学论体系、布卢姆的掌握学习理论、苏霍姆林斯基的全面和谐教育理论。 三、教育理论与教育实际的结合日益紧密。
31、简述当代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结合日益紧密。当代教育学则是一方面进行形而上的研究,另一方面则是密切关注教育实践的发展。学者关心教育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对策,为教育实践提供理论支持,提高教育实践活动的自觉性和实效性。当代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结合密切的另一表现是:广大教育实践工作者对教育实践活动的反思,他们通过行动研究,将教育经验升华为教育理论,并在教育实践中发展和完善教育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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