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赏徙木迁徙是什么意思思

作法自毙:商鞅死在自己制定之恶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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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商鞅死在自己制定之恶法下
南方都市报
商鞅在逃离秦国边关前,想住旅店,店主说商君有令,住店的人没有证件店主要连带判罪。拒绝了这个逃犯。商鞅叹息道:“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这就是作法自毙的来由。
作者:十年砍柴
  “作法自毙”这个成语今人常用,查其源头,应该是典出《史记·商君列传》。2400来年,这个典故一再被人使用,说明在中国———甚至是人类历史上,作法自毙的故事一再上演。
  商鞅是卫国公室之后裔,源出姬姓,因此又被称为卫鞅。到了商鞅这一代,由于是旁系子孙,家庭已经破落了,流落到异国,给魏国相国公叔痤当门客。此人不甘心久处人下,少年时刻苦向学,史称其“好刑名之学”。———刑名之学,就是法家的学说,走的是李悝、吴起的路数,和后世“法治”辞相近而意相差甚远。中国古代的法家不以保障普通人的权利,而限制官家权力为基础,相反乃是提倡官家特别是君主进行集权,用严刑酷法来威慑与管理官吏和百姓。凡法家者,多刻薄寡恩之人,商鞅也不例外。
  他的主人公叔痤在临死前对魏惠王说商鞅“年少有奇才,可任用为相。”又对惠王说“王既不用公孙鞅,必杀之,勿令出境。”惠王以为老相国病得厉害,说胡话了,没当回事。商鞅逃过一劫,跑到相邻的秦国。不久,深得秦孝公之大用。商鞅如何取悦于国君,《史记》中有一番精彩的描写。商鞅在用言辞打动孝公后,对秦国的宠臣、他的朋友景监说:“吾说君以帝王之道比三代,而君曰:”久远,吾不能待。且贤君者,各及其身显名天下,安能邑邑待数十百年以成帝王乎?‘故吾以强国之术说君,君大说之耳。然亦难以比德于殷周矣。“可见商鞅未必不想建立一套更为人性、造福更久远的制度。但是,他向国君介绍三代时尧舜禹成就帝王之道,秦孝公昏昏欲睡,说商鞅是个妄人,因为这样做太难了,需要数代帝王的努力,他等不及了。于是商鞅再次拜见秦孝公时,就开了一张见效快但副作用大的”猛药“药方。
  这剂猛药,就是商鞅的变法。商鞅变法的切入点就是建立政府的“威信”,以厚赏取信于民,这便有了著名的“厚赏徙木”的故事,而要立威,则采取严酷的刑法。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是:颁布严厉而明确的法律;奖励军功;鼓励农桑;推广郡县制。其中有一项内容对后世影响极坏,即“告奸”,鼓励民间相互告密,告密者可获得官府奖赏,而知情不报者则连坐。另一些内容则得罪了秦国的既得利益集团,将他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他用法律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如以军功而不是以出身定爵位,敢拿贵族开刀。变法之初,太子犯法。商鞅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要按律法处罚太子,太子是继承人,不能受刑,于是就处罚了太子的老师公子虔、公孙贾。这个威慑效果很明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商鞅这种做法,是霸道而非王道,历代儒家多不持赞成态度,但是很管用,过程、手段是否仁厚、文明、合理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达到目的。目的高于一切,这种“成功学”对国人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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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这篇文章
作者恶毒至极,刊登此文者居心何在?向反腐一线的人们致敬!
没有商鞅的“恶法”,秦国就不可能统一中国。没有反腐的“恶法”,就不会有强大的中国。
评“ 作法自毙:商鞅死在自己制定之恶法下”&br/&
刑名之学,是法家的学说,是后世“法治”的祖宗。没有刑名之学的发展积累绝没有后世“法治”。&br/&
刑名之学,提倡君主集权,用严刑酷法来威慑与管理官吏和百姓。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是:颁布严厉而明确的法律;奖励军功;鼓励农桑;推广郡县制。在法律上剥夺贵族的特权,限制既得利益集团。这样的法律被作者定义为“恶法”,作者判定善与恶的基础是什么?保护“贵族”、“既得利益集团”的是善法,剥夺、限制“贵族”、“既得利益集团”的是恶法?&br/&
“告奸”、“连坐”是后世“检举”、“包庇”的雏形,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过程,“检举”者无功,“包庇”者无罪?对后世影响极坏不知作者是如何获得的。&br/&
商鞅变法作为中华民族历史上第一次司法公正试探,虽然以商鞅的个人悲剧方式谢幕,但是结果却是令孱弱的秦国实现了中华一统, 成就了中华民族第一位皇帝,同时历史也告诉后人,只要有司法公正任何经济的低迷都是可以克服的,司法公正可以最大限度的调动人民的创造力,减少腐败,减少浪费。&br/&
商鞅这种做法,是霸道而非王道,历代儒家多不持赞成态度。在鲁迅眼里,中国的历史,“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几个字”,但“仔细看了”,“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儒家作为中华民族历史上一个“既得利益集团”,用所谓的‘仁义道德’为“贵族”、“既得利益集团”不把中华民族纳入法制的轨道提供理论基础。&br/&
商鞅变法,敢拿贵族开刀。变法之初,太子犯法。商鞅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要按律法处罚太子,太子是继承人,不能受刑,于是就处罚了太子的老师公子虔、公孙贾。如果不是以儒家为先锋的“贵族”、“既得利益集团”的反扑,中华民族还能有屈辱的近代史么?&br/&法律不健全,不是中国一国的问题,而是整个人类社会的问题,与时俱进,打补丁完善法律是整个人类社会共同的诉求。即使是有待健全的法律,对于受众---全体国民也是百分百公正,但是借口法律不健全而行苟且之事则是对国民百分百不公正。&br/&
有感于“ 作法自毙:商鞅死在自己制定之恶法下”,有不到之处请予以批评。&br/& &br/& &br/&作法自毙:商鞅死在自己制定之恶法下
作者: 我们爱历史 | 发表时间: 7&天前
  商鞅在逃离秦国边关前,想住旅店,店主说商君有令,住店的人没有证件店主要连带判罪。拒绝了这个逃犯。商鞅叹息道:“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这就是作法自毙的来由。
  商鞅变法
  “作法自毙”这个成语今人常用,查其源头,应该是典出《史记·商君列传》。2400来年,这个典故一再被人使用,说明在中国———甚至是人类历史上,作法自毙的故事一再上演。
  商鞅是卫国公室之后裔,源出姬姓,因此又被称为卫鞅。到了商鞅这一代,由于是旁系子孙,家庭已经破落了,流落到异国,给魏国相国公叔痤当门客。此人不甘心久处人下,少年时刻苦向学,史称其“好刑名之学”。———刑名之学,就是法家的学说,走的是李悝、吴起的路数,和后世“法治”辞相近而意相差甚远。中国古代的法家不以保障普通人的权利,而限制官家权力为基础,相反乃是提倡官家特别是君主进行集权,用严刑酷法来威慑与管理官吏和百姓。凡法家者,多刻薄寡恩之人,商鞅也不例外。
  他的主人公叔痤在临死前对魏惠王说商鞅“年少有奇才,可任用为相。”又对惠王说“王既不用公孙鞅,必杀之,勿令出境。”惠王以为老相国病得厉害,说胡话了,没当回事。商鞅逃过一劫,跑到相邻的秦国。不久,深得秦孝公之大用。商鞅如何取悦于国君,《史记》中有一番精彩的描写。商鞅在用言辞打动孝公后,对秦国的宠臣、他的朋友景监说:“吾说君以帝王之道比三代,而君曰:”久远,吾不能待。且贤君者,各及其身显名天下,安能邑邑待数十百年以成帝王乎?‘故吾以强国之术说君,君大说之耳。然亦难以比德于殷周矣。“可见商鞅未必不想建立一套更为人性、造福更久远的制度。但是,他向国君介绍三代时尧舜禹成就帝王之道,秦孝公昏昏欲睡,说商鞅是个妄人,因为这样做太难了,需要数代帝王的努力,他等不及了。于是商鞅再次拜见秦孝公时,就开了一张见效快但副作用大的”猛药“药方。
  这剂猛药,就是商鞅的变法。商鞅变法的切入点就是建立政府的“威信”,以厚赏取信于民,这便有了著名的“厚赏徙木”的故事,而要立威,则采取严酷的刑法。
  等到秦孝公去世后,当年被商鞅侮辱的太子即位,是为秦惠文王,商鞅的好日子到头了。当初被他判处刑罚的太傅公子虔向国君告发商鞅谋反。———谋反这类罪名是个大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是收拾政敌的最佳武器。秦惠文王未必不知道当初商鞅那样做是为了秦国的强大,但是,秦国富国强兵的目的已达到了,商鞅已无什么价值了,再说啦,他得安抚旧贵族,顺便报自己的私仇。———于是,商鞅必死无疑。
  商鞅又重复当年从魏国逃走之故伎,然而,这回他没那么好的运气了。在逃离秦国边关前,想住旅店,店主说商君有令,住店的人没有证件店主要连带判罪。拒绝了这个逃犯。商鞅叹息道:“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这就是作法自毙的来由。后来他逃到魏国,魏国恨他当年打败了魏国,不得拒绝收留他,反而把他遣送回秦国。他被秦国军队杀死在渑池,秦王下令车裂其尸首以示众。
  如果说商鞅上演的是悲剧,那么两千年以后的许显纯则上演了闹剧。
  许显纯,是明朝嘉靖皇帝的女儿嘉善公主的孙子,他爷爷是驸马,典型的皇亲国戚。中武进士后,进入锦衣卫当军官。武进士远不如文进士有含金量,而锦衣卫是安排勋贵子弟的重要地方,《明史》说:“恒以勋戚都督领之,恩荫寄禄无常员。”因为锦衣卫是皇帝的私人武装,可以逮捕任何人,不需要事先取得刑部的同意。可以将嫌犯关押到诏狱———即天牢中,也可以对嫌犯不进行公开审讯。———-如此的机构,必然演变成权力极大、人人闻之色变的特务机构。到天启年间,魏忠贤当政,他投靠在魏忠贤门下,擢升为锦衣卫都指挥佥事,算是锦衣卫这个机构的二把手或三把手。当了特务头子后,他惟魏公公之命是从,成为迫害“东林党人”的主要打手,杨涟、左光斗、周顺昌、黄尊素、王之采、夏之令都死于其手。
  崇祯帝即位后,掀起了为冤死的东林党人平反高潮,许显纯当然会作为平息民愤、安抚冤死者家属的“祭品”推向前台。刑部公审许显纯时,黄尊素的儿子黄宗羲在旁听人群中走出,用锥子将许显纯刺得鲜血横流。———本应维护法庭秩序的刑部大员为了“政治正确”,对黄宗羲这种行为也听之任之。许显纯虽承认自己参与迫害,但搬出王朝法律中“八议”中“议亲”“议贵”条,申明自己的祖母是公主,可以免死。———然而,崇祯为了收拾魏忠贤和他哥哥天启帝造成的残局,树立新政的威望,也顾不得他姑奶奶嘉善公主的这个孙子了。最终诏下,许显纯被斩。
  商鞅是制定“恶法”的人,许显纯是执行“恶法”的人,两人最终也死在“恶法”之下。
  作者:十年砍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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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监察制度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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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家催生了古代监察制度,秦朝开始通过上级对下级官员的考绩来实现监督    进入春秋时期后,周王室对诸侯国的控制能力日益下降,出现了“礼崩乐坏”、诸侯争霸的局面。诸侯国为了各自国家的生存,都或多或少地在尝试新的治国方略,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战国时代。国家制度创新的客观需求,激发了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空前繁荣,史称“百家争鸣”。公元前536年,郑国丞相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开创中国成文法的先河。此后陆续涌现出一批政治家、军事家反对传统的“礼治”,要求“以法治国”、“一断于法”,后世将这一批人统称为法家,正是法家催生了古代监察制度。    法家的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申不害、商鞅、韩非子、李斯等,其中以商鞅最为知名。商鞅在秦国执政近二十年,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法律,以重刑厚赏来确保法律执行,创建了当时最先进的国家制度,使秦国的国力在秦孝公以后长期凌驾于其他六国之上。到李斯为相时,则帮助秦王嬴政利用法家的理论,灭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王朝,并一手将君主专制制度推向了极致。    法家人物在创制覆盖整个社会的律令体系时,非常注重对官吏的管理。1975年湖北云梦县出土了睡虎地秦简,其中的《秦律杂抄》提到了“除吏律”,《秦律十八种》记录了“置吏律”的三条律令,是关于官员任命、调动、代理的规定。同期出土的《语书》,有6支简记录的是南郡守腾命其所属各县书曹对吏实行考绩的事情,附带写明了当时“良吏”、“恶吏”的标准。这些存世的简书不仅表明秦律中已经包含了吏治的内容,而且也证明秦朝已经开始通过上级对下级官员的考绩来实现监督。    此外,秦朝还设置了具有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根据《史记》的记载,秦朝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作为主管监察的最高官吏,其位上卿,“掌副丞相”。御史大夫的属吏有两丞,一为中丞,二是御史丞。御史丞主要是在府内协助大夫处理日常公务;中丞则在殿中掌图书秘籍,并外领监御史以督郡县,内领侍御史以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在御史中丞之下,设有15名侍御史,为临时性的派遣监官。在郡一级地方机构,则设置了监御史,负责监督郡守和其他官员,即“秦有监御史,监诸郡”。关于秦朝的监察机构设置,尽管尚未出土直接的文物证据,但后世的这些史料已足以证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秦朝时已经完成初创。    汉代健全的监察机关的设立以及专门监察法典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完全确立    公元前206年,秦帝国在建立15年后就走向了崩溃,李斯所主张的对官吏和百姓实行“轻罪重罚”的做法是负有重要责任的。西汉初年,统治者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在政治上采取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与民休息的做法。当时以陆贾、刘安为代表的思想家,融合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形成了重德轻刑的黄老学说。道家“无为”的治国理念虽然使国家富裕,但是同时也造成了“七王之乱”的混乱局面,国家也无法应对北方匈奴民族的入侵。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吸收道、法、墨、阴阳等诸家思想,发展了新儒学,在获得汉武帝的信任后,提出了“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的主张,从而使儒学成为官学。此后儒家的很多思想以法律的方式体现出来,使儒家真正融入到国家的治理之中,“春秋断狱”就是儒家入法的一个反映。汉武帝的治国并没有纯儒家的色彩,而是将儒家的形式地位和法家的实际运用巧妙地结合在一起。例如,汉武帝重用不折不扣的法家人物张汤、赵禹等人进行了大规模立法。据《汉书·刑法志》载,当时共有律令359章,以至于“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汉武帝采用“阳儒阴法”的政治手段,缔造了一个富裕、强盛的西汉王朝,创造了中国封建历史发展的第一个高峰。    汉朝在加强立法的同时,也非常注意对官吏的治理,统治者效仿秦朝的做法,建立了一整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制度。    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汉代中央设有御史大夫,建御史府,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并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御史大夫下设有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这与秦朝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汉武帝元狩五年又在丞相府内置丞相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并协助丞相“督录诸州”,丞相府的监察机关使得丞相对各郡县官吏的监督增强,同时也是对御史大夫为首的监察机关的制约,这样汉代的中央监察机关就处于互相监督之中了。另外,汉武帝征和四年设置司隶校尉,负责监察京师及其临近各郡,司隶校尉受制于御史大夫,位在司直之下,但是其职权较重,可纠举包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在内的百官。    在地方上,汉初废除了秦设置于各郡的监御史,改由丞相派出的“丞相史”监察郡县。武帝时期,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于元封五年废除丞相史,将全国分为十三州部,每个州部派刺史一人负责监察,刺史遂成为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    在建立完整的监察机构的同时,汉朝还开了监察立法的先河,这有别于秦朝时对官吏的要求散见于各律令中的做法。据东汉卫宏《汉旧仪》一书记载,汉惠帝三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不法事: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徭役不平、吏不廉、吏苛刻、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作非所当服,凡九条”,这就是后世所称的《监御史九条》。汉武帝在推行刺史制度后,在《监御史九条》的基础上制定《六条察郡之法》,历史又称为《刺史六条》,主要以地方二千石的高官及其子弟,以及作为其社会基础的“强宗豪右”为主要监察对象。汉代健全的监察机关的设立以及专门监察法典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完全确立。    在皇权专制之下,监察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都是“橡皮图章”    从春秋到秦汉,是一段古代中国变法求强的历史。监察制度的最终确立,表明我们的祖先已经充分领悟到只有吏治才会有法治,只有法治才能强国,而吏治的根本保障就是监察制度。自秦以来,监察官员都被称为“风霜之吏”,可见历代法家都对监察制度寄予厚望。但有了完善的监察制度,国家就一定能够达到法治吗?    《史记·商君列传》记录了商鞅这样一句话:“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一针见血地指明了法治的前提是统治阶级中的“强宗豪右”必须守法。商鞅获得了秦孝公最大的支持,使得“商君之法”向统治者让步最小,可以约束秦王以外的所有人。在“徙木立信”、太子犯法“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等案例之后,法树立了绝对的权威性。商鞅变法后的秦国,虽然只有简单的监察制度,但也使秦国成为中国历史上罕见的法治国家。商鞅“尊君卑臣”,用“律”限制了“强宗豪右”的特权。秦统一六国后,废分封制为郡县制,皇帝高度集权,“强宗豪右”分享天下的希望彻底破灭了。于是当一场农民起义发生时,“强宗豪右”没有站在皇帝的一边,而是推波助澜,顺势葬送了武力强大的秦帝国,也结束了中国历史上短暂的“法治”时代。    进入西汉以后,不管是采用道家与法家相结合的治国方法,还是儒家与法家相结合的治国方法,本质目的就是要废除秦朝只有皇帝能逍遥法外的做法,保证“强宗豪右”都能逃脱法律的硬性管制,而只受到“礼”、“德”的软性束缚,以此保障和平衡统治阶级的内部利益。在这个背景下,监察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都成了“橡皮图章”。所以,汉代以后的监察制度虽然比秦朝复杂,但它只在皇帝贤明时能成功治吏,皇帝昏聩时就几乎完全失效,而且它再也没有给任何王朝带来真正的法治。    站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源头,我们感慨古老制度设置的巧妙,对祖先的智慧无限敬仰。但这段历史也明确地告诉我们,封建王朝中的“强宗豪右”和皇帝,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核心利益,任何触犯他们利益的制度就会被果断抛弃,监察制度只不过是他们手中的一个圈套玩具,只会套别人,绝不套自己。新中国的建立,翻过了沉重的历史,消灭了“强宗豪右”和皇权专制,这给中国法治和中国监察带来根本性的希望,古代监察制度所凝聚的智慧也才有了借鉴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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